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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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作了基本概括: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行为称其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特征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
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二、黑社会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具有等级非常森严的内部结构、组织纪律。组成人员方面人数众多,首领和领导集体一般都有较好身份作为掩饰或伪装,核心成员基本稳定;组织结构有三级以上的结构层次,权力呈垂直状,分工明确、职责分明;组织目标明确,有长远的计划、目的,不是为了临时目的而短时间纠合,犯罪行为连续性、职业化;内部有一套完整的帮规戒律,对违反者严惩不贷。
2.控制一定的地域。黑社会组织凭借其政治、经济、人员、犯罪装备等势力,实行区域分割或控制独霸一方,或划分“势力范围”,控制着相对独立、垄断性的势力范围——地盘或行业。为了争夺和保护地盘,各组织之间不惜进行“火并”(俗称黑吃黑)。
如香港“三合会”‘的非法活动主要包括垄断临时屋区的装修生意,控制公共汽车路线,控制街市供应食水。
3.具有自己独立的文化制度。在某一黑社会组织形成过程中,逐渐也形成自己的文化体系和行为准则,企图在正常、合法的社会之外另建一个符合自身价值标准和道德观念的“地下社会”,是独立于主流的文化制度与生活方式的亚文化。如以封建帮会思想和等级观念、或资产阶级极端个人主义、英雄主义为主要内容;有独特的思维方式、生活习俗、“内部语言”;有强大的精神凝聚力,能使其成员形成强烈的地域感、家族感、归宿感。
4.有很强的政治渗透力。黑社会虽是与社会主流唱反调的,但他们力图向该地域的政界渗透,拉拢官员,与政界、执法界勾结,寻求和政治权力结盟,寻求保护和逃避法律的制裁。
5.经济上已完成资本的原始积累,有的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出现,有的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出现,往往有合法的外衣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异同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由社会犯罪学的概念引入刑法学领域,并作为立法罪名,是我国立法的创举。那么,为什么不将其规定为同一范畴的“黑社会犯罪”?正如立法说明所指出的:“在
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那么,典型的黑社会犯罪是什么状况,它有何本质属性?
首先,让我们探究“黑社会”一词的概念来源。在我国规范语言中,“黑”指秘密、不公开,“黑社会”多指违法的、黑暗的和反动的群体。作为外来语“黑社会”(underworld),直译为“地下社会”,又被译为“犯罪社会或者有组织犯罪社会”,或称为犯罪辛迪加、犯罪托拉斯。国内外对黑社会的认定有共同点,即认为它是地下的、隐匿的、从事大量违法犯罪活动的社会。换言之,黑社会,指的就是犯罪社会,强调的是犯罪的社会形态。
马克思曾指出:“生产关系总和起来就构成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构成社会经济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产生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社会有其结构,即人们相互间关联的方式,如社区、单位、组织以及人们的角色分工、制度的设置;社会有其运行方式,即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相互作用,以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的需要;社会还具备它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的整合、交流、导向和继承发展的功能,由此构成整个社会体系。黑社会是已经具备了这些正常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
首先,这些犯罪组织形成了庞大的社会实体结构。一般有大规模的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联合体,并多为地区性、全国性甚至国际性的社会组织。不少黑社会已经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存在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拥有数十万甚至数百万犯罪组织成员;其次,黑社会拥有雄厚的物质基础,即强大的犯罪生产力。它们从简单的犯罪再生产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从黄赌毒走私等非法产业扩展到房地产、金融股票等利润丰厚的大型合法行业,并组成犯罪托拉斯和跨国公司,参与资本的社会循环和国际循环,操纵、影响着一些国家的经济命脉,并且达到了“富可敌国”的程度;再次,黑社会利用强大的经济实力,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利用政府的腐败施行“黑金政治”。通过贿赂将资本转化为权力,寻求政治代理人,建立“影子政府”,将权力转换为更大的社会资源。黑社会有着自身特有的文化观念与意识形态领域,以特殊的帮规、礼仪、装束、语言和行为方式整合内部,提供情感依靠,以江湖义气和社会的心理祈求作为精神支柱,给一盘散沙而且凶残自私的犯罪成员以强大的内驱力和凝聚力。黑社会还拥有自己的领地和武装,甚至施行武装割据与政府当局分庭抗礼。
概而言之,黑社会有完整的社会结构、社会生产、生活方式和安全防御系统,有完备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综合社会功能,特别是利用政府体制上的缺陷和管理上的弊端,以非正式社会形态出现,与现有社会渗透融合。“已在一定领域内确立了自己垄断性的权力,成为合法社会中的国中国。”因此,有理由认为,黑社会是具有独立的社会结构、功能和社会运行方式的犯罪形态,是这种犯罪社会化形态内在关系的总和。
与上述黑社会犯罪比较,我国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已经具备了黑社会犯罪的部分特征,但是尚未达到黑社会的程度,是一种向黑社会过渡的雏形状态。其间差异有五个方面:一是其社会化程度尚不完备,只是初步具备黑社会单一组织形式;二是组织规模与反社会的能量不够强大,其人数有限,尚未完全脱离暴力犯罪阶段;三是经济实力不雄厚,经济再生能力和抗御社会打击风险的能力不高;四是自我保护系统不稳固,危害作用主要在局部和基层,且存续时间较短;五是活动范围和空间不广阔,以某一地区、行业或特定场所为活动半径,跨境跨国犯罪尚不突出。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黑社会之间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掉以轻心,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适宜条件下,就会发展成为黑社会组织,继而形成黑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