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一起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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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

工伤案例及分析姓名:周哲夫学号:3090104621<1>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春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撤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151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学珍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判决,此招工登记表为无效民事行为,判雇主予以原告赔偿。

以下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劳动基本权”的定义:一、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甲)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

对这一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乙)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丙)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不受除法律所规定及在民主社会中为了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需要的限制以外的任何限制;(丁)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此项权利。

二、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或国家行政机关成员的行使这些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于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经社文公约》虽然没有对工伤做出明确规定,但公约处处维护保障劳动者权利,从中我们也可以做出引申:雇主应对雇佣者负责,保障他们安全的工作环境,对于工伤,雇主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1.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

工伤保险案例(负责教师:李波博士)案例一: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刘文奎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1998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

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

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评析】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

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

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

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本案例中刘文奎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法律法规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款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例二: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案例描述】2000年4月13日,第八次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

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1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

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

本人提出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9篇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1董某为某保安公司的员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保安公司未为董某缴纳工伤保险。

董某家人与肇事司机达成了赔偿协议,获得50万元赔偿。

在进行工伤认定后,董某家人又将保安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保安公司辩称,肇事司机是董某死亡的责任方,董某虽系我公司员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且肇事司机已经赔偿了董某家人,公司不应当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因此在董某因工伤死亡后,保安公司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对董某的近亲属承担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的精神,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侵权人对该职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权行为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职工(包括其亲属)可以享受双重赔偿。

法院认为,受害人得到双份赔偿并不违背社会公平原则,也不违背工伤保险的制度目的。

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性质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

工伤保险待遇是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应得的劳动待遇,不能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担了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而剥夺了职工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工伤劳动争议案例分析 2殷某于20xx年2月16日入职某保安公司,担任保安员,工作地点是某医院。

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伤,该保安公司未给其认定工伤也未支付任何赔偿。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劳动争议保险赔偿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女,35岁,原为某市某服装厂的裁缝工。

由于工厂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几个月未能按时发放工资。

张女士在多次与厂方协商无果后,决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出了反诉,称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导致产品损坏,要求张女士赔偿损失。

张女士则认为自己并无过失,且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规定。

二、争议焦点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三、案件分析1. 厂方拖欠工资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

”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该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 张女士在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在仲裁过程中,厂方提交了产品损坏的照片和相关鉴定报告,证明产品损坏系张女士操作不当所致。

张女士则表示,产品损坏并非由于自己操作不当,而是由于设备故障。

双方对此存在争议。

3. 张女士是否有权获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张女士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她的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因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四、案件处理1. 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厂方拖欠工资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应支付张女士拖欠的工资及赔偿金。

同时,由于厂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女士在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故不予支持厂方关于张女士赔偿损失的反诉请求。

2. 张女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享受劳动争议保险赔偿。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1.案例一:拖欠工资纠纷在一家私营企业中,员工小王在公司工作了半年,但公司一直未按时支付工资。

经过多次催促和申诉无果后,小王决定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拖欠员工工资,相关法院判决公司补偿小王拖欠的工资,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此案例体现了劳动法对于保障劳动者工资权益的强力保护,也警示雇主不能有不按时支付工资的行为。

2.案例二:工伤保险赔偿小李在一家建筑工地工作,因疏忽大意导致受伤,骨折住院治疗。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规定,雇主应当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并对工伤员工提供相应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小李按照程序向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相关医疗材料。

公司经调查认定事实属实,并按照法规赔偿小李的医疗费用和伤残赔偿金。

该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时,享有工伤保险的合法权益,也展示了社会保障制度的保护力度。

3.案例三:性别歧视案件公司在招聘过程中将男性优先录取,歧视女性应聘者。

一名被歧视的女性应聘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指责公司性别歧视行为违反劳动法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不得歧视员工的性别,录用应聘者应公平公正且不进行性别歧视。

法院判决公司违法,并要求赔偿女性应聘者的经济损失。

这个案例充分体现了劳动法对于性别平等的重视,同时也加强了雇主对于招聘过程的合法合规要求。

总结起来,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案例分析揭示了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制度在实践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劳动法对于保障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合理合法的工资待遇、工伤保险和性别平等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这些案例也展示了劳动者在法律法规的支持下,通过投诉和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

为了进一步提升劳动者权益保护和社会保障的水平,相关部门和企业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制度和机制,确保劳动法的有效实施。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doc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doc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发生争议,要按照劳动争议处理有关规定办理。

下面我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保险的争议案例,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范文一22岁的黄某从20xx年5月到东莞某私人承包的建筑公司当临时工并签订了"雇用协议"。

协议中约定,如遇工伤,雇主概不负责。

半年后,黄某在工作时不慎从3米高空坠落,致使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公司即派车将其送医院救治。

治疗期间,包工头留下20xx元给黄某便不再负责。

黄某向东莞劳动保障部门求助。

黄某遇到的情况在当前并非个例。

在一些私营企业中,不少老板在招人时就要求员工签下"生死合同",约定员工发生工伤和意外事故时概不负责。

其实,发生工伤事故时遇到这种情况,职工仍然可以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为"雇主对农民工的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的协议是不合法的,此合同从签订之日起就是无效的。

职工在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依然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得到工伤待遇补偿。

为防止类似事情发生,劳动者应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要同雇主签订含有不合法条款的合同或协议,如果发现雇主强迫员工签订这样的协议,劳动者可以拒绝,并要求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争议案例范文二袁某于20xx年9月份进入厦门某公司工作,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

20xx年1月4日,袁某在工作期间,右手臂不慎骨折,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伤残拾级。

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

经裁决,用人单位须向袁某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共计26155元。

此外,袁某还享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待遇。

许多企业在劳动者还未发生工伤前,都认为只要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可以高枕无忧。

但是,本案中用人单位即使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属于企业社会责任应支付的部分,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袁某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仍然还须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

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疾病时的权益而设立的,其理念是以劳动者为中心,保障其合法权益,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

下面我将通过一个经典案例来进行分析。

2018年,某公司的一名叫张三的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慎摔倒导致手腕骨折,后经医院确诊为工伤。

张三立即向公司报告了事故,公司按照规定将其送到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用。

随后,张三按照公司要求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

经过劳动局的认定,该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并给予了合理的丧失工资补偿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首先,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

由于及时就医和合理的治疗,张三的伤势得到了有效的控制,避免了后续并发症的发生,提高了康复的机会。

其次,工伤保险为张三提供了经济补偿。

丧失工资补偿可以让张三在休假期间获取收入,减轻了他因伤势无法工作而造成的经济压力。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则是根据伤残程度和相应的赔偿标准计算得出的,用于补偿张三因伤残而带来的长期伤害和失能。

最后,工伤保险为公司提供了法律保障。

公司按照规定支付了张三的医疗费用和补偿金,充分履行了责任,避免了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还提示了一些问题。

首先,及时向公司报告工伤事故的重要性。

如果张三没有及时向公司报告事故,公司就无法安排及时的医疗救治和报备程序,可能会影响到日后的赔偿申请。

其次,劳动局的工伤认定程序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劳动局的认定,才能确保工伤保险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工伤保险制度的健全性。

在这个案例中,工伤保险制度有效地为受伤的员工提供了及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

然而,工伤保险制度还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例如加强对劳动条件的监督和改善,预防工伤的发生。

总的来说,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这个经典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伤保险的理念和目标,以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和意义。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评析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评析

劳动纠纷处理案例评析一、案例背景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

由于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劳动纠纷的解决涉及到各种法律、政策和程序。

本文将通过评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劳动纠纷处理的相关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案例描述某公司员工小明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

小明认为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加班费,并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仲裁法院。

三、问题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以下几个问题:1. 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明确2. 是否存在加班费支付问题3. 公司涉案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四、解决办法1. 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为了避免类似纠纷的发生,雇主和雇员之间应当建立明确、具体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明确约定工作职责、工资待遇、加班安排等关键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 加班费支付制度雇主应建立合法合规的加班费支付制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执行。

加班费应根据工作时长和劳动合同约定进行计量和支付,确保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3. 合法合规经营雇主应确保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

在员工拒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及时处理纠纷,并积极主动与员工协商解决问题。

如纠纷无法和解,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五、案例评析在这个案例中,小明与公司的劳动纠纷主要源于劳动合同约定不明确以及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加班费。

这既反映了法律规范的缺失,也体现了公司管理上的问题。

首先,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明确具体,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在本案例中,公司应当对加班费支付进行约定,并确保约定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其次,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加班费支付制度,确保按照工作时长和劳动合同约定计量和支付加班费。

这需要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对员工的工作时间进行准确记录,并进行合规的薪酬发放。

此外,公司应当保证自身经营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积极主动与员工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纠纷发生时,公司要及时处理,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结论劳动纠纷处理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环节。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其次,关于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目前我国在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现实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这是一种误解。
10、社保缴费基数有“猫腻”
2、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பைடு நூலகம்险法定义务
【案例】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社会保险费。
【评析】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来似乎有些道理,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问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但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根据劳部发[1996]266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因“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负伤的,都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赵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且不在工作时间内,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评析】据了解,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去年经审核确认,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评析】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其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参加社会保险费,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P.6'@bY1

工亡赔偿调解案例点评

工亡赔偿调解案例点评

工亡赔偿调解案例点评近日,一起工亡赔偿调解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该案例涉及一名工人在工作中不幸遇难,其家属要求公司进行赔偿。

经过多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赔偿协议。

这起案例引发了人们对工伤赔偿制度的关注和讨论。

首先,这起案例反映了工伤赔偿制度在实践中的一些问题。

工伤赔偿制度的本意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劳动者和其家属在维权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

一方面是赔偿标准不明确,导致赔偿金额难以确定;另一方面是赔偿流程繁琐,申请和调解过程中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

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深入思考和改进。

其次,这起案例也凸显了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中的重要性。

通过调解,双方能够坐下来沟通,找到共同的利益点,最终达成了赔偿协议。

调解不仅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缩短诉讼周期,更能够保持双方关系的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

因此,加强劳动纠纷的调解工作,提高调解的效率和质量,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最后,这起案例也提醒了企业要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工人的生命安全是企业的责任,企业应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切实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

只有做好了安全生产工作,才能最大程度地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赔偿案件的发生。

总的来说,这起工亡赔偿调解案例给我们提供了许多启示和反思。

我们应该重视工伤赔偿制度的完善,加强调解工作,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共同努力,为建设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应有的贡献。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认定争议案例分析

一、工伤认定案件之劳动关系争议案例分析案例一:劳动行政部门是否有权确认劳动关系2009年4月王某到A公司工作,2009年5月操作机台时受伤,同年向其单位所属的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期间认定部门向A公司发出举证责任通知书,A公司作出王某无劳动关系的陈述并未提出相应证据予以反驳,经劳动监察行政部门对A公司的董事长梁某某(后来证实其只是该公司负责人)笔录询问及王某提供的病例车间产量清单及工资清单等证据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认定王某所受的伤害系工伤。

A公司不服,向B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起事由是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且询问笔录的证人非A公司员工。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A公司虽未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但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证明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

A公司不服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行政部门违反调查程序为起诉事由。

一审法院对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相关证据一一质证,并以A公司质证劳动行政部门提供的证据系伪造的,但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为由予以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该法院认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认定工伤与否的职权,程序合法,王某与A 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以上述证据为证,A公司的主张与事实不符,维持工伤认定结论。

A公司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以A公司未提供反驳证据而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程序违法并无权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工伤认定部门应当在申请人提供完整材料(包括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证明)后才能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审判决程序违法。

最后该案以A公司撤诉为终局。

分析:从以上案情介绍,本案存在三个争议焦点:一是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二是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的职权;三是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笔者对以上三个争议点逐一分析。

一、王某与A公司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王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决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之一,也是本案最大的争议。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

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标题:社会保险纠纷案例分析——职工社保待遇争议案案例:小李与公司社保待遇之争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6月1.事件背景小李是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自2002年7月起,他被公司正式雇佣,享受到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福利。

在2008年6月份的社保待遇发放中,小李发现所得的社保退休金远低于他预期的金额。

2.事件经过2.1提出申诉与调解小李第一时间向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申诉,并要求解释为什么退休金金额异常低,远低于他缴纳社保的金额。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对此表示,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计算公式,小李的退休金确实应该是所发放金额的一半。

小李不同意该解释,并坚称公司存在社保待遇争议,要求进行调解。

2.2调解过程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与小李进行了多次沟通,试图解释和调解此事。

期间,小李对社保政策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研究,认为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给出的解释并不完全准确,并提出自己的计算结果。

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关于小李的实际工资和参保工资的认定以及社保待遇计算公式的适用问题。

2.3诉诸法律由于长时间的调解未能解决争议,小李决定寻求法律援助。

他通过朋友介绍咨询了一位资深的劳动法律师,律师根据小李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分析,并认为小李对公司提出的赔偿请求是合理的,于是为小李起草了一份诉状。

3.法律诉讼3.1提起诉讼2009年2月,小李根据律师建议,将公司告上了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支付他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补偿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3.2仲裁程序仲裁委员会接受了小李的诉讼申请,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排了开庭听证程序。

期间,双方通过律师提交了意见书和证据材料,就社保政策解释、工资标准及实际工资等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辩论。

3.3仲裁结果经过一段时间的审理和权衡证据,仲裁庭作出判决:公司需向小李支付相应的社保退休金,并赔偿小李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4.律师点评律师认为,此案例中小李确实在与公司之间存在社会保险待遇的争议。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劳动争议是指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工作时间等方面发生分歧而产生的争议。

下面将列举十个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及裁判观点,以便更好地理解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规律。

1. 《张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张某在某公司担任销售人员,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公司应当支付张某拖欠的工资并支付违约金。

2. 《王某与某餐厅劳动争议案》事实:王某在某餐厅担任服务员,因工作环境恶劣而提出解雇请求。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如果餐厅不能改善工作环境,王某有权提出解雇请求。

3. 《李某与某工厂劳动争议案》事实:李某在某工厂工作,因工作强度过大导致身体不适,请求调整工作岗位。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身体状况合理调整工作岗位,工厂应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李某的工作内容。

4. 《赵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赵某在某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支付项目奖金。

裁判观点: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公司应支付赵某项目奖金,公司应支付拖欠的项目奖金及违约金。

5. 《刘某与某酒店劳动争议案》事实:刘某在某酒店担任保洁员,因酒店频繁加班而影响家庭生活。

裁判观点: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酒店应减少加班时间,保障员工的家庭生活。

6. 《陈某与某物流公司劳动争议案》事实:陈某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司机,因公司要求超速行驶而拒绝,导致双方发生争执。

裁判观点:公司不得要求员工超速行驶,陈某有权拒绝超速驾驶,公司应尊重员工的安全意识。

7. 《杨某与某医院劳动争议案》事实:杨某在某医院担任护士,因医院长期不提供培训机会而导致职业发展受阻。

裁判观点:医院应提供员工必要的职业培训机会,杨某有权要求医院提供培训机会以提升自身能力。

8. 《宋某与某超市劳动争议案》事实:宋某在某超市担任收银员,因超市未按时支付加班工资而产生争议。

裁判观点:超市应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超市应支付宋某拖欠的加班工资及相应的违约金。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简介:郑某,时年63岁,大田县广平镇人,1985年进入福建省大田县煤矿工作,为井下采掘工,20xx年7月该矿改制为三明市联发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煤业)。

20xx年1月,郑某由于年龄和身体原因,离开了工作岗位。

20xx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叁期。

检查结果出来后,郑某多次找联发公司,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但被拒绝。

笔者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按相关的法律规定,通过申请认定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劳动仲裁,大田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6月7日作出裁定,以郑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为由不给予受理。

20xx年7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一是关于退休职工是否具备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问题;二是退休后才被发现、诊断为职业病的患者诉请工伤待遇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3、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基本采纳了笔者的代理观点,于20xx年12月20日《民事判决书》:判决某煤业公司支付给郑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计20xx30.8元。

20xx年5月9日,郑某于拿到本案全部执行款,本案圆满结案。

4、法律依据:承办本案时主要法律依据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xx]312号)认为,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2主要案情:20xx年10月10日8时15分许,胡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后座载有母亲陈某)在省道秀里线吴山乡吉州村路段与闽DB6019号重型半牵引车相碰,造成陈某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工伤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市某工厂职工李某,于2019年5月1日在工作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右手受伤。

事故发生后,李某立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手粉碎性骨折。

经相关部门调查,确认该事故为工伤。

然而,在李某申请工伤认定过程中,工厂方面提出异议,认为李某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所致。

为此,李某将工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认定工伤,并赔偿相应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三、案件分析1. 李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本案中,李某在工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受伤,符合上述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以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时的权益。

因此,李某受伤属于工伤。

2. 工厂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

在本案中,工厂未为李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李某在受伤后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因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伤害而未依法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工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由用人单位依法承担。

在本案中,李某因工伤产生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医疗费用:包括住院治疗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李某受伤程度及恢复情况,按月计算误工费。

(3)护理费:根据李某实际情况,按月计算护理费。

(4)交通费:根据李某治疗需要,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案例分析一、背景介绍工伤赔偿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因工作意外事故或职业病而造成的劳动者伤亡和损失进行经济补偿。

在中国,工伤赔偿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场所安全的重要制度安排。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探讨不同情况下的工伤赔偿应该如何处理。

二、企业未建立工伤保险的案例某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并未按规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

一名员工在操作设备时发生意外,导致严重受伤。

由于公司没有购买工伤保险,员工面临医药费和误工费等无法支付的费用。

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雇主应当为员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主需要支付员工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残疾补助金等,在法院的判断下也可能面临额外惩罚性赔偿金。

同时,员工还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三、企业未及时报送工伤认定申请的案例在某公司中,一名员工受到重型机械设备意外伤害。

当员工向公司要求进行工伤认定时,公司迟迟没有及时报送相关材料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员工发生事故后10日内将员工的医疗资料等材料报送给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而对于未能及时报送申请的企业,可能面临罚款和赔偿责任,并被责令进行整改。

同时,员工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和补偿。

四、职业病引发争议的案例一名建筑工人在长期从事粉尘作业后确诊为职业性尘肺病。

但雇主却表示该职业病与工作环境无关,并拒绝给予相应赔偿。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性疾病的确诊是通过医学鉴定来确定。

只要工人能够证明他的工作环境和职业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就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然而,由于职业病的识别和辨认存在一定的困难,劳动者可能需要寻求专业医生或权威机构进行评估,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五、采取预防措施能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为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和减少工伤赔偿费用,企业应该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案情简介:张某于20xx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xx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

20xx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xx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xx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xx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

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

社会保险案例的分析与思考摘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劳动关系双方难免会产生劳动争议。

而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此后若不服仲裁裁决才能向法院提请诉讼。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劳动仲裁申诉是有时效规定的,逾期可能丧失法律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而相当一部分人并不是很清楚相关法律法规对上述这些情况的规定。

以下将通过一个关于社会保险的劳动仲裁案例,对相关一些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与思考。

【关键词】社会保险;维权;劳动仲裁;时效一、案例简介陈某在一家公司上班,从事文职工作,每月工资两千。

公司与陈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负责档案的保管,也没为陈某上各种法定的社会保险。

关于这一点,在陈某上班的第一天,经理就已经与她说了,并说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与浮动工资,其中浮动工资包括津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奖金等。

换句话说,公司没有参加社会保险,而是把社会保险费以现金的形式发到员工的手中去了。

陈某自然知道这不对,但由于那时找工作很不容易,所以便没有说什么。

现在陈某已工作一年多了,便想换个工作,找个正规的公司,同时又想能否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让公司给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本案有两大关键点:一个是时效问题,即陈某申请劳动仲裁有没有超过法律救济的有效期限;另一个是双方各自的责任,即公司承担什么责任,责任有多大,是不是得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员工有没有责任,是否得自己掏腰包补上?将这两大问题弄清楚了,就基本可以知道这个案件的答案了。

二、本案例中公司与劳动者各自行为与立场态度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之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在年老、医疗、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补助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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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一起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案
例评析
【社会保险】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1
一、案情
1、1998年8月27日,被告第八工程公司的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

该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

合同签订后,罗友敏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

2、同年9月2日,原告刘明经人介绍到被告罗友敏处打工。

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

3、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截了当用手放置。

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

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

4、刘明向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残疾人一辈子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一审后刘明不服,提起上诉。

二、判旨
1、被告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原告刘明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

罗友敏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爱护承担责任。

2、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的施工企业,
1本案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

在有条件采纳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形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并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爱护。

3、第八公司对原告刘明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三、评析
从历史体会来看,最容易引起劳动争议并激化劳资矛盾给社会安全带来隐患的即是工伤事故。

我国一方面重视对劳动安全卫生爱护,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的义务;另一方面也按照无过错责任的原则对遭遇工伤的劳动者进行救济。

一旦显现工伤,企业要承担的责任专门重。

本判例正是用人单位躲避工伤责任的典型案例。

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进行劳动,对劳动者的劳动爱护承担责任已毋庸置疑。

罗有敏作为被告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和招用农民工的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爱护承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发包方“第八公司”是否要对刘明的工伤承担责任。

法院从承包的必要性入手,认为“被告第八工程公司作为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纳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形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增加了劳动风险。

但与此同时,原告还在与被告罗友敏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

可见第八公司有不想履行劳动安全爱护义务的有意。

法院并未认为,第八公司的做法是“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前述有关规定。

”,因此,法院判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爱护是专门有说服力的。

第八公司对原告刘明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判决确信了发包方需要对工伤实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是关于一
般企业来说,劳动安全风险专门大,一旦发生工伤实务,企业独自承担工伤责任专门困难。

本着风险分担原理,国家设立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作为国家保险,即是对劳动者权益的爱护,也是对企业劳动风险的分担。

这点能够从本案的判旨中得到更深的明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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