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例:各地十大劳动案例之工伤篇(20件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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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2023 劳动争议 典型案例

2023 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23年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一、某电子制造公司工人罢工事件2023年,某电子制造公司的工人因为工资待遇不公平和劳动环境恶劣而发起了大规模罢工。

工人们抱怨工资低、工时长、福利待遇差等问题,并指责公司不重视员工的权益。

罢工过程中,工人们组织了示威游行,要求公司增加工资、改善工作条件,并与公司进行协商。

最终,经过几轮谈判,双方达成了一致,公司同意提高工资、减少工时并改善劳动环境,工人们也结束了罢工。

二、某快递公司员工维权事件2023年,某快递公司的员工发现公司在支付工资和提供福利方面存在问题,于是联合起来维权。

员工们抱怨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未缴纳社保等问题,并要求公司给予合理的补偿。

在维权过程中,员工们通过媒体曝光公司的不公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公司被迫承认错误,并进行了赔偿。

该事件引起了全国范围内对快递行业工人权益保护的讨论。

三、某酒店员工集体辞职事件2023年,某酒店的员工因为工作压力大、工资低和待遇不公等问题而集体辞职。

员工们认为酒店管理层对待员工不公平,且工作环境不好,无法维持正常的工作生活。

辞职事件引起了舆论的关注,对酒店行业的劳动条件和员工权益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酒店管理层被迫进行了改革,提高了员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以留住员工。

四、某工厂女工遭性骚扰事件2023年,某工厂的女工遭到上司的性骚扰,引发了大规模的劳动争议。

女工们联合起来,要求公司严惩犯罪者,并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女工的权益。

事件经过媒体曝光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女工们获得了公众的支持。

最终,公司对犯罪者进行了处理,并加强了性骚扰的预防工作,以保护女工的权益。

五、某餐饮连锁店员工罢工事件2023年,某餐饮连锁店的员工因为工资低和工作强度大而发起了罢工。

员工们抱怨公司对待员工的态度冷漠,工资待遇低,工作时间长且没有休息日。

罢工期间,员工们组织了示威游行,要求公司提高工资、缩短工作时间并提供合理的休息安排。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关于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最高法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关系确认争议典型案例案例一外卖配送员刘与配送中心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刘到配送中心担任E平台外卖送餐骑手,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

后刘派送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

配送中心在事故后为刘出具《工作证明》、《误工停发工资证明》。

刘请求认定工伤。

配送中心认为刘是E平台注册骑手,否认劳动关系。

刘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双方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二外卖配送员胡与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信息公司与快递公司签订配送代理合作协议,由快递公司经营配送业务。

胡在快递公司外包给M公司的配送点从事送餐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因送餐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

信息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胡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与信息公司的劳动关系。

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三外卖配送员周与信息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周在信息公司开发运营的A平台注册为骑手,后自行转向B平台注册,《B平台用户协议》明确“仅提供信息撮合服务”、“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雇佣关系”。

B平台不限定工作区域,不提供劳动工具,不支付底薪,只计算提成,注册骑手自由抢单。

周在送餐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向信息公司请求认定工伤。

信息公司否认劳动关系。

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未认定劳动关系。

案例四网约车司机刘与科技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刘在科技公司运营的网约车平台注册,自备符合平台要求的车辆从事专车司机服务,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平台《专快车服务协议》约定公司与所有提供网约车服务的司机仅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

刘在其驾驶的注册车辆内突发疾病死亡,其近亲属为认定工伤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刘与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诉至法院。

仲裁和法院均未确认劳动关系。

案例五网约车司机许与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案情简介】许根据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入职从事网约车司机工作,双方签订了《网约车租赁协议》,约定公司的小轿车租赁给许,并明确约定租金、租期等。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享工伤赔偿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工人受伤或患病,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的经济责任。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一些案例具有代表性和启示意义。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十大工伤赔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案例一:工人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手指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案例二: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期接触有毒化学品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三:一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操作不当导致坠落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安全带和其他安全设施,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一名女工人在生产线上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伤人,用人单位未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操作培训,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五:一名司机在工作中因疲劳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受伤,用人单位未对驾驶员进行规范管理和休息安排,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六:一位保安在工作中因追捕小偷而受伤,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装备和培训,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七:一名服务员在工作中因滑倒受伤,用人单位未对场地进行及时清理和警示,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八:一名厨师在工作中因操作不当导致火灾,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消防培训和设施配备,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并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九: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因高温中暑,用人单位未提供必要的防暑降温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案例十:一名工人在工作中因长时间工作而患上职业病,用人单位未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和防护措施,最终被判定为工伤,并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享,我们可以看到,工伤赔偿案件中,用人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责任和健康防护责任是造成工伤的主要原因之一。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

工伤案例800例案例1:建筑工人高空坠落背景:张某是一名建筑工人,负责在一栋高楼建筑上进行外墙施工。

在一次工作中,由于安全绳未正确固定,导致张某从高处坠落。

过程:张某在进行外墙施工时,站在离地面50米高的脚手架上。

由于工期紧迫,他没有正确固定安全绳,而是将其随意绑在脚手架上。

突然,一阵大风吹来,张某失去平衡,从脚手架上摔落下来。

结果:张某坠落后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

经诊断,他全身多处骨折,脊椎受损,面部严重受伤。

经过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训练,张某恢复了部分功能,但仍然残疾,无法再从事体力劳动工作。

案例2:工厂化学物品泄漏背景:李某是一名工厂化工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化学反应设备。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设备故障,化学物品泄漏导致李某受伤。

过程:李某在操作化学反应设备时,突然发现设备出现故障,化学物品开始泄漏。

由于紧急情况,他没有及时戴上防护装备,而是试图修复设备。

在修复过程中,化学物品溅到了他的身上,导致皮肤灼伤和呼吸系统受损。

结果:李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过一段时间的抢救,他的伤势得到了控制。

然而,由于皮肤灼伤严重,他需要接受多次植皮手术。

此外,他的呼吸系统受到永久性损伤,导致他无法从事原先的工作,只能依赖呼吸机维持生命。

案例3:机械操作工手指被夹伤背景:王某是一名机械操作工,负责操作一台压力机。

在一次操作中,由于操作不慎,他的手指被夹伤。

过程:王某在操作压力机时,由于疏忽大意,没有将手指完全收回,结果被机器夹住。

由于机器的高压力,他的手指立即被严重压伤,造成血管和神经损伤。

结果: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手术,医生尽力挽救他的手指。

然而,由于伤势过于严重,无法完全恢复功能。

王某的手指永久性丧失了灵活性和感觉,无法再从事需要精细操作的工作。

案例4:商场保安遭遇暴力袭击背景:刘某是一名商场保安,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在一次执勤中,他遭到一群闯入商场的暴徒的暴力袭击。

过程:刘某在执勤时,发现一群暴徒闯入商场,并开始肆意破坏和抢劫。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第一例:高空作业坠落某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因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坠落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进行高空作业时一定要严格按照安全规定执行,确保安全防护措施到位。

第二例:化学品中毒某工人在操作化学品时,由于未佩戴防护用具而导致化学品中毒。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接触化学品时一定要注意佩戴防护用具,确保自身安全。

第三例:机械伤害某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因未按照操作规程执行而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在操作机械设备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操作,确保自身安全。

第四例:职业病某劳动者长期接触化学物质,导致患上职业病。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工作中要注意防止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第五例:交通事故某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示我们在上下班途中要注意交通安全,确保自身安全。

第六例:工作场所暴力某员工在工作场所遭受暴力袭击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加强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暴力事件的发生。

第七例:不合理劳动安排某员工因长时间超负荷工作而导致身体不适。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合理安排工作,保护好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八例:工作环境恶劣某员工在恶劣的工作环境中长期工作,导致身体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改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九例:不当操作某员工因不当操作导致工作中受伤。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告诉我们要加强员工的操作培训,确保员工的安全操作。

第十例:心理伤害某员工在工作中遭受心理伤害,导致身心健康受损。

经医院诊断,确认为工伤。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要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建立健康的工作氛围。

以上就是十大典型工伤认定案例,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了解工伤认定的相关情况,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十大经典劳动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争议案【案情简介】张先生于2010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

2012年5月,张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但公司认为张先生违反了合同约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张先生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提出辞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无需支付违约金。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劳动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此案例中,张先生在合同期限内依法提出辞职,公司无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二、案例二:加班费争议案【案情简介】李女士在某公司担任行政助理,每月加班时间为20小时。

李女士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加班费,但公司以公司制度规定加班费为每月100元为由拒绝支付。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

此案例中,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工伤认定争议案【案情简介】王先生在某建筑公司工作期间,不慎从高处坠落受伤。

王先生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公司认为王先生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内,拒绝为其办理工伤认定。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公司败诉。

【案例分析】此案涉及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

《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

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

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本报将分两期刊登从全省法院2004年以来审理的700余件工伤行政案件中筛选出的十几起典型案例,集中反映《工伤保险条例》法律适用过程中的疑难现状。

以通过分析典型行政案件,总结适用法律的规律,摸索有关工伤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

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

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原告申请复议。

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

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精选5篇)工伤案件争议案例篇1案情介绍赵某1981年8月20出生于莒县棋山镇某村,后曾就读于淄矿集团高级技工学院。

20__年9月,赵某回到县城所在地的山东某能源公司工作,平时住在单位职工宿舍。

20__年1月23日(大年初一)16时30分,赵某驾驶摩托车从山东某能源公司下班回棋山镇某村家途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被撞身亡。

日照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莒县大队认定赵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__年3月1日,赵某之妻何某向莒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其丈夫赵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

山东某能源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不服,于20__年7月10日向法院提起工伤行政诉讼。

争议分歧关于赵某的死亡能否认定为工伤,形成了两种意见。

一是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

此情形中上下班途中是指从居住地到工作场所之间的正常路线,赵某平时住职工宿舍,并非下班之后便回老家居住,因此,其死亡不认定为工伤。

二是认定为工伤。

赵某家庭住址在棋山镇某村,其父母妻子均在该村有固定住所。

20__年1月23日又适逢中国传统节日春节,赵某下班后自单位回家过年合情合理,其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要件,应当认定为工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法院在审理涉及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工伤认定行政案件时,要体现保护职工权利的原则,正确理解《工作保险条例》的规定。

上下班途中应考虑职工上下班目的、路途方向、距离远近及时间等合理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途中,包括职工按正常工作时间上下班以及职工加班加点后上下班的途中。

赵某的父母妻子均在棋山镇某村居住。

在农历春节期间,赵某返回棋山镇某村,符合民俗常理,赵某回棋山镇某村家中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应确定是在上下班途中,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1、某村委会工作人员梁某在上班途中被车辆碾压,造成双腿粉碎性骨折。

经诊断,梁某需要进行大量手术和恢复治疗,工作能力受到严重影响。

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梁某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2、某工厂的工人小张在工作时因机器故障被机器夹住手臂,造成手臂骨折和全身多处受伤。

经过手术和治疗,小张的手臂功能受到很大影响,也无法从事体力活。

工厂为此承认了责任并支付了医疗费和赔偿金。

3、某建筑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造成多处骨折和脊椎损伤。

他需要接受长期治疗和康复训练,无法继续从事体力劳动。

工程承包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4、某餐厅的服务员小李在上班时滑倒并摔伤了手脚,导致手臂和脚踝骨折。

由于受伤严重,小李需要停工接受治疗。

餐厅承认责任并支付了她的医疗费和赔偿金。

5、某电子厂的工人在清理机器时,不慎手指受伤。

虽然伤势不大,但因为无法握紧力度,导致其无法继续从事电子厂的工作。

公司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并为其提供了适合的岗位。

6、某鞋厂的工人小王,因为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和缺乏足够的休息时间,导致其手部肌肉过度劳累。

最终,小王患上了手部肌肉萎缩。

鞋厂承认责任并支付了他的医疗费和赔偿金,并采取措施确保工人有足够的休息时间。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

工伤十级案例【篇一:工伤十级案例】工伤十级赔偿案例分析篇1:被告郑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傅月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庄某,被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2008年1月1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08年8月27日,被告在工作时发生工伤致左脚第4趾末节粉碎性,经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

被告为此向松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

原告认为,第一、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后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并没有终止,造成原告无法为其办理交保手续,责任不在原告;第二,被告工伤后到休息结束期间的工资原告按照被告2008年前8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分文未少地发给了被告;第三,被告所报医疗费为3,364元,而原告实际已支付被告3,763.20元;第四,被告工伤前月平均工资为1,998元,被告自进入原告单位至合同到期,其工作年限还不到二年,按照规定只能补偿二个月的工资。

综上,仲裁委员会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此,原告对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不服,请求判令:1、不补缴被告2007年5月至2008年8月的综合保险2,900.40元;2、不支付被告2008年8月27日至2008年12月20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4,258元;3、不支付被告医疗费1,400元;4、不支付被告赔偿金9,200元。

被告郑某辩称:被告于2007年5月进入原告单位工作,按照工伤的相关规定,原告应支付被告工资差额、医疗费及赔偿金,同时应缴纳综合保险。

原告所述没有事实和理由。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接受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7年5月25日进入原告单位从事拉丝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

工伤认定案例工伤认定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事故、职业病进行鉴定和认定的过程。

下面列举了10个工伤认定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情况。

1. 案例一:李某在工作时不慎从楼梯上摔下,导致右膝盖受伤。

经医院诊断,李某右膝盖半月板撕裂,需要手术治疗。

根据李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2. 案例二:王某在工作时使用电焊机时,不慎触电,导致右手受伤。

经医院检查,王某右手多处电击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王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3. 案例三:张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电脑,导致颈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张某颈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张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4. 案例四:刘某在工作时进行重物搬运,不慎被重物砸中,导致胸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刘某胸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刘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5. 案例五:赵某在工作时长时间站立,导致腰椎病发作。

经医院检查,赵某腰椎间盘突出,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赵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6. 案例六:陈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机器,导致手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陈某手部多处切割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陈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7. 案例七:黄某在工作时进行高空作业,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受伤。

经医院检查,黄某腿部多处骨折,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根据黄某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8. 案例八:杨某在工作时长时间操作振动工具,导致手臂受伤。

经医院检查,杨某手臂肌肉拉伤,需要进行物理治疗。

根据杨某工作期间发生的职业病及医院的诊断结果,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此为工伤。

9. 案例九:郭某在工作时进行重型机械操作,不慎被机械划伤,导致手部受伤。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

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件欧阳学文一、社保折现无效,解除经济补偿不能少案例:张某系外地农民工,于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4000元。

同时,双方订立了一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张某不要求餐饮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餐饮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张某,张某自行承当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工作至7月,张某以餐饮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餐饮公司认为,张某本人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故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发生争议,张某遂向某区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张某与餐饮公司所订立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后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张某将每月所得500元社保补偿返还给餐饮公司,餐饮公司依法为张某补缴社会保险费,并向张某支付部分经济补偿金。

评析:依法缴纳社保义务不可规避。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负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本案中,餐饮公司与张某签订了《社保补偿协议》,张某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餐饮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张某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本案中,虽然张某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故在张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餐饮公司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符合休假条件,新入职当年即可休年休假案例:王某于6月1日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王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精选6篇)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1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

20xx年6月20日,经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某所受伤害为工伤。

20xx年8月6日,陈老汉向大兴仲裁委申请仲裁,后向本院起诉,要求陈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

经查,陈老汉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达到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法定年龄,大兴仲裁委和本院均驳回了陈老汉该项请求。

20xx年7月26日,陈老汉年满60周岁。

其于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请仲裁,后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 年3月期间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科技公司不同意陈老汉的诉讼请求,主张陈某某死亡时,陈老汉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陈老汉年满60周岁后要求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老汉之女陈某某于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陈老汉20xx年7月26日才年满60周岁,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规定,故对陈老汉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工伤劳动争议案例篇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规定,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就劳动能力认定结果申请再次鉴定,相关鉴定结果成为法院认定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杨师傅于20xx年3月6日入职某物流公司,任厢式货车司机,该物流公司未为杨师傅缴纳工伤保险费。

20xx年6月3日,杨师傅在工作工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并于7月24日出院。

杨师傅于20xx 年5月27日,被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于20xx年6月19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六级,杨师傅为劳动能力鉴定支付了鉴定费200元。

20xx年8月27日,杨师傅以物流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与物流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关于工伤的劳动纠纷案例

关于工伤的劳动纠纷案例

案例1. 确认劳动关系的工伤案例被告徐建海为认定工伤,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下称三德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委员会裁决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原告三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原告从没有招聘被告作为公司职工,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对劳动关系的确认,不管是为了工伤认定还是为了其他原因,都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法院遵照“先裁后审”的规定,应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职权,对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的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直至行政诉讼。

职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实际是为了确认工伤,而劳动关系确认属于工伤认定的主要组成部分。

民事审判当中为了确认工伤而单独确认劳动关系,实际上等于变相剥夺了劳动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权。

因此,凡是职工为了工伤认定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法院均不应以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山东三德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试行)》明确了劳动合同纠纷下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鲁劳社函[2005]135号)中规定,工伤认定中,用人单位对与受伤职工是否存有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此予以裁决。

经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为避免因部门之间对职权范围理解差异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带来不利的后果,在没有更权威的规定出台前,对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无论是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建立的劳动关系,还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因此而发生的纠纷,均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十大典型工伤案例工伤案例是指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事故或疾病导致工人受伤或丧失工作能力的案件。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工伤案例。

1. 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操作不当从高处跌落,造成脊椎骨折,永久丧失行走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的问题。

2. 张某是一位机械厂工人,因未使用个人防护装备而导致手部被机械设备夹紧,造成手指骨折和挫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安全教育培训的不重视。

3. 王某是一名化工厂工人,因长时间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而引发严重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丧失劳动能力。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职业卫生的不重视。

4. 白某是一名汽车修理工,因维修机油的过程中发生火灾,导致身体多处烧伤,长期住院治疗。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消防安全的疏忽。

5. 陈某是一名餐饮服务员,因滑倒在地面洒落的油污上而摔倒,造成腰椎骨折和椎间盘突出。

这起案件暴露出企业对清洁卫生的不重视。

6. 刘某是一名矿工,因煤矿瓦斯爆炸事故导致多处烧伤和呼吸道损伤,虽经抢救但最终不幸去世。

这起案件揭示出煤矿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7. 陶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因电焊时未佩戴防护眼镜而导致眼睛受到强光照射,造成视网膜烧伤和永久视力丧失。

这起案件暴露出职业卫生设施不完善。

8. 吴某是一名危险品运输司机,由于企业未提供适当的危险品运输装备,导致发生化学品泄露事故,吴某遭受严重化学灼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危险品运输安全的忽视。

9. 赵某是一名快递员,因长时间搬运重物导致腰椎间盘突出,需要接受手术治疗和长期康复。

这起案件暴露出劳动强度过大和缺乏劳动保护的问题。

10. 郑某是一名农民工,因在高温环境下长时间工作,导致中暑晕倒,最终造成脑部永久损伤。

这起案件揭示出企业对高温作业保护措施的不完善。

这些典型工伤案例反映出工作场所安全管理不到位、职业健康保护不完善、劳动条件过于恶劣等问题。

对于这些案例,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企业应重视员工的健康与安全,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

工伤赔偿十大案例分析工伤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要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在实际工作中,工伤赔偿案例层出不穷,其中有些案例因为其特殊性和典型性,对于我们了解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下面我们将就工伤赔偿十大案例进行分析,以期为大家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

案例一:小王在工作中不慎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承认是工伤,拒绝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王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劳动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小李在工作中因疏忽大意导致事故受伤,公司认定其责任,拒绝支付工伤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李可以主动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也可以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争取到一定的赔偿。

案例三:小张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职业病发作,经医生诊断为工伤,但公司却不愿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四:小刘在工作中因他人过错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推卸责任。

在此情况下,小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五:小陈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受伤,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陈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查和鉴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小吴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吴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七:小孙在工作中因工作环境不达标导致职业病发作,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在此情况下,小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可以通过相关部门的协助来解决问题。

案例八:小周在工作中因工作强度大导致身体受损,公司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公司却不愿意支付赔偿。

企业工伤案例汇总

企业工伤案例汇总

企业工伤案例汇总1. 工人失足摔伤在某工厂生产车间,一名工人在操作设备时不小心失足摔倒,导致腰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被诊断出腰椎骨折。

工人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企业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并加强了安全培训。

2. 操作不当导致眼部受伤在一家制造业公司,一名工人在操作机械设备时未佩戴护目镜,导致金属碎片击中其眼部。

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治疗,但右眼视力受到了永久性损害。

工人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企业赔偿工人医疗费用和损失。

3. 高空坠落造成严重伤害在一家建筑公司,一名工人在进行高空作业时没有正确使用安全绳索,不慎从高处坠落。

工人因此受到严重的骨折和内脏损伤,需要长时间的治疗和康复。

企业被判定违反了安全规定,需要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4. 化学品泄漏导致中毒在一家化工厂,由于管道泄漏,有害化学品散发到了厂房内。

多名工人因此中毒,出现呼吸困难、恶心、头晕等症状。

工人被紧急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企业被责令停产整顿,并被要求赔偿工人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5. 机械故障导致手部受伤在一家机械加工厂,一名工人在操作设备时,由于设备故障导致手部被机械夹住。

工人的手指被严重压伤,需要进行手术治疗。

工人向企业提出工伤赔偿要求,企业承担了相应的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并加强了设备维护和安全检查。

6. 劳累过度引发心脏病在一家物流公司,一名员工长期超负荷工作,导致心脏病发作。

员工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诊断确认为劳动过度引发的心脏病。

员工向公司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和误工费,并要求公司改善工作环境和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7. 交通事故导致工人伤亡在一家建筑工地,一名工人在上下班途中被交通事故撞倒,不幸身亡。

工人的家属提起工伤赔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相关责任方进行赔偿,同时要求工地加强员工交通安全教育和提供合适的交通工具。

8. 高温作业导致中暑在一个夏季特别炎热的建筑工地,由于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作业,多名工人出现中暑症状,包括头晕、恶心、呕吐等。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

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劳动工伤案例汇总表案例一:李某的房屋坍塌李某是一名建筑工人,在工地上从事高空作业。

一天,由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他所在的房屋坍塌,致使他摔下悬空的高处,造成严重头部和脊柱受伤。

经过鉴定,该工伤事故属于工地管理不善导致违章搭建,使李某受伤。

李某向雇主提起劳动工伤赔偿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

案例二:王某的烧伤事故王某是一名厨师,在繁忙的餐馆从事炒菜工作。

一天,炉灶发生故障,造成火焰突然蔓延,导致王某身体大面积烧伤。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餐馆疏于维护厨房设备,使炉灶发生故障,并且没有提供必要的灭火设备和培训工作人员如何应对火灾紧急情况。

王某通过法律途径向餐馆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成功获得一定的经济赔偿。

案例三:张某的机器压伤事故张某是一名工厂工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操作机器。

一天,由于机器没有及时维修,导致一块重物突然脱落,使得张某的手和腿部被重物压伤,造成严重骨折。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工厂未及时修理机器导致的,工厂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张某向工厂提起劳动工伤索赔诉讼,最终获得了一定的赔偿金额。

案例四:赵某的化学品中毒事故赵某是一名实验室技术员,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化学品。

不幸的是,由于实验室管理混乱,导致化学品泄漏,使得赵某不慎吸入有毒气体,产生中毒反应。

经过调查,该事故是由于实验室管理不善,未按照规定进行化学品储存和操作,导致工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胁。

赵某通过法律途径向实验室索要劳动工伤赔偿,最终得到了相应的赔偿款。

以上是劳动工伤案例的汇总表,这些案例展示了因为工作环境不安全或者管理不善,导致劳动者受伤的情况。

在这些案例中,劳动者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终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同时,这些案例也提醒了雇主和企业重视劳动保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劳动法律十大案例(3篇)

劳动法律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也日益增多。

为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本文选取了十大具有代表性的劳动法律案例,旨在为读者提供借鉴和启示。

二、案例一:劳动合同解除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公司担任销售经理。

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张某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以张某违反竞业限制条款为由,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认为张某提出辞职,不属于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情形,公司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启示】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时,应明确竞业限制条款的具体内容和范围,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三、案例二:加班费计算纠纷案【案情简介】王某在某科技公司工作,公司规定员工每周加班不得超过3天。

王某在一个月内累计加班超过12天,公司仅支付了法定加班费。

王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王某超出法定加班时间的加班费。

【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计算加班费,不得以公司规定为由降低加班费标准。

四、案例三:拖欠工资纠纷案【案情简介】李某在某餐饮公司工作,公司拖欠其工资。

李某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请求,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

【启示】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工资。

五、案例四:工伤认定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在某建筑公司工作,工作中受伤。

公司认为张某不属于工伤,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请求,认定张某为工伤,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启示】用人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保障劳动者权益。

六、案例五: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案情简介】赵某在某贸易公司工作,合同期满后,公司以赵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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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十大劳动案例之工伤篇(20件案例)01劳务派遣工遭车祸两东家均被裁赔偿常某是某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某食品公司的员工,在2013年1月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工伤部门鉴定,其所受伤害已经达到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柒级。

常某要求劳务派遣公司、食品公司向其支付工伤待遇。

劳务派遣公司以社会保险应由食品公司缴纳、《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支付工伤待遇为由拒绝了常某的要求。

食品公司则认为常某是劳务派遣员工,是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拒绝了常某的要求。

常某于是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经审理后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公司属于用人单位,而食品公司则属于用工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支付加班工资、绩效奖金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福利待遇的义务。

常某的社会保险本应由用人单位也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为其缴纳,因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工伤待遇损失应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同时按法律规定,食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连带赔偿责任。

点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用人用工两东家都有责。

所谓连带责任就是指将来如果劳务派遣公司不按照裁决书的裁决结果向常某支付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常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他既可以以劳务派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也可以把食品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谁有偿还能力就让谁做被执行人,多了一个选择更有利于保护常某的合法权益。

连带责任的设立就是法律对于劳务派遣工的一项特殊保护措施。

(,2014年)02达退休年龄因工受伤用工单位应担责某,女,1950年7月出生。

2008年,某到长丰县双墩某建材厂工作。

2012年10月6日,某在传运砖块时不慎受伤。

2012年12月,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2013年3月,经鉴定确定为劳动功能障碍八级。

双方就工伤赔偿等问题发生争议,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均提起诉讼。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某因工受伤时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所受伤害系在长丰县双墩某建材厂工作时发生,且被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建材厂应比照工伤保险待遇承担相应责任,故判决该建材厂支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等合计66301.5元。

点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仍然从事工作,特别是那些已达退休年龄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伤害的,仍然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权益保障。

因此,对于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因工受伤,并且已经劳动行政管理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下,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比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相关的赔偿费用。

(,2014年)03中断缴纳社保致员工无法享受工伤待遇俞某某于2007年10月进某机械公司处工作,2010年4月13日,俞某某在该公司车间在用行车吊运动臂油缸时被砸伤,经住院清创缝合加固定手术。

2010年5月认定为工伤,2012年8月评定为八级伤残。

该公司因中断为俞某某缴纳社保费用,致使俞某某未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013年6月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某机械公司解除与俞某某劳动关系,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等118570元。

某机械公司不服该裁决,提起诉讼。

铜山区法院2014年5月作出判决: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某机械公司一次性支付俞某某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118570元。

某机械公司上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点评:用人单位为其职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违反该法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如用人单位出现中断缴费情形,应当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职工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才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上述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

本案中,某机械公司虽曾为俞某某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因自身的原因出现中断缴费情形且至今未能向社保部门补足,殆于履行法定义务,致使俞某某未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承担因此给俞某某造成的损失。

(,2014年)04因第三人侵权单位可先赔付工伤保险汪某于2007年到某科技公司工作,从事库管工作。

2011年10月2日16时许,汪某驾驶该公司车辆给客户送电脑主机返回途中,与某驾驶的车辆碰撞,某及汪某受伤。

2011年10月,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认定为工伤,九级伤残。

2012年1月,汪某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铜山区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了汪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但该判决因某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终结执行。

2014年3月汪某经劳动仲裁后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承担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

因侵权人无力赔偿,且已被法院终结执行,汪某并未获得足额赔偿,故用人单位应在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的围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并有权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围向第三人追偿。

遂判决某科技公司赔偿汪某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并先行支付相关工伤保险赔偿。

点评:对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直接损失。

对第三人未赔付的直接费用,劳动者可主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此后,用人单位可在第三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围向其行使追偿权。

(,2014年)05发包人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包某承包了某钢制品公司的业务,双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按月结算相关费用。

包某雇用吴某,吴某的工作由包某管理,工资由包某发放。

2009年8月,吴某在市省道由北向南行驶时与邱某发生交通事故,邱某、吴某相继死亡。

2011年5月,市人社部门作出《关于吴某为工亡的决定》,某钢制品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维持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决定。

因包某、某钢制品公司均未支付工伤赔偿费用,吴某的妻子钱某申请仲裁,要求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仲裁机构裁决包某和某钢制品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包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不承担对吴某工伤待遇赔偿的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某钢制品公司实行承包经营,实际用工的包某不具备用工资格,包某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由某钢制品公司工伤保险责任,包某对此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驳回包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个人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个人承包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企业经常采用的承包经营方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被认定为工伤的,企业不得以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为借口而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同时,作为实际用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其是劳动者的真正雇主,当然也责无旁贷地应当对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企业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3年)06工伤“私了”协议的效力某于2005年9月23日进入某电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05年10月20日,某在工作中受伤,2006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2009年6月24日,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主要容为:签订本协议后,某电子公司一次性支付某6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某电子公司出具《辞职证明书》,称某于2005年9月进入本公司,现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离职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电子公司支付三项工伤待遇,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某的仲裁请求。

电子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亦认为,某系某电子公司职工,其在工作中受伤,并已被认定为工伤,依法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

双方就工伤处理事宜虽于2006年12月1日签订了协议,但某电子公司并未按协议约定向某支付相关补偿金,双方的劳动关系也未实际终止。

因此,该协议对某不具有约束力,某依法享有获得相应工伤补偿的权利。

点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私下与劳动者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有异议提起诉讼的,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公平原则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判断。

对于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协议,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则人民法院应综合衡量意思自治原则和公平原则,对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具体判断。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

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2011年)07工伤待遇低,补!2008年8月12日,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认定构成工伤、八级伤残。

2009年5月,某与公司就工伤事宜签订协议:一次性贴补某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9000元。

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赔偿协议。

法院认为,判断协议效力应考察该协议是否构成显失公平。

根据某的年龄及工资标准,其应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之和为81029元。

双方在协议中就此项约定公司贴补9000元,仅为应支付款项的11.11%,可以认定该协议容显失公平,应以撤销。

点评:劳动者在发生工伤后,经济状况恶化,维权成本较高,又急需治疗,故获赔心理迫切,但法律知识又不足,用人单位便经常会利用劳动者的劣势地位,变相迫使劳动者接受较为苛刻的赔偿协议,有时甚至会剥夺劳动者的主要赔偿权利。

因此,在司法审查标准的把握上,对于劳资双方自行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与普通的民事协议相比,应更加严格。

一般可将协商赔偿额与法定赔偿额对比,如果两者相差不大,可以认为劳动者为获取时间利益、节约维权成本而作出的让步;如果两者相差悬殊,则应撤销赔偿协议,判令单位补足赔偿数额,或在不撤销协议的基础上,直接判决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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