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长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湘人社发〔2017〕94号)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7〕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细则适用于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含高校大学生)。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基本保障,重点保障参保居民的门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二)坚持互助共济,实现资金调剂使用和待遇公平;(三)坚持协议管理,主要依托基层卫生资源,严格控制医疗服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坚持分担机制,实行门诊医疗费用总额控制、合理分担。
第三条参加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均可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四条门诊统筹所需资金,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单独列账管理。
门诊统筹资金(含家庭医生签约基础服务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服务费)规模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7%。
第二章门诊待遇第五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第六条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800元,门诊统筹资金按下列标准支付:(一)村卫生室的支付比例为70%,参保居民自负30%;(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支付比例为60%,参保居民自负40%;(三)高校校医院或医务室支付比例为70%,参保大学生自负30%。
第七条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协议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资金支付范围:(一)村卫生室提供的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基本医疗服务(含基本药物、中医药、民族医药);(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乙类药品;(三)诊疗项目:(1)诊查项目: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大便潜血试验、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肝功能、肾功能、血清电解质测定、血沉测定、血脂测定、白带常规、尿妊娠试验、X线、数字化摄影(DR)、心电图、黑白B超;(2)治疗项目:洗胃、雾化吸入、吸氧、清创缝合、拆线、拔甲治疗、导尿、表面麻醉、局部浸润麻醉、妇科冲洗治疗、小抢救、耳鼻喉异物取出术;(3)门诊手术:各类脓肿切开术、牙拔除术、包皮环切术(限10岁以下)、各类关节脱位或骨折手法复位术;(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中零自负的中医诊疗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我国政府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而制定的一项政策,下面就该政策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阐述。
一、政策背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是在我国“三医”改革的发展背景下制定的,旨在最大限度地扩大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范围,实现公平公正,保障民生。
二、政策制定的目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解决部分城乡居民因为家庭经济状况较为贫苦,无法支付昂贵的医疗费用而面临的医疗风险和医保不足的问题,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保障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费用和大病医疗费用,基本医疗费用包括门诊、住院、疾病预防等项目,大病医疗费用指的是指诊断治疗费用高,治疗周期长,对患者严重危害生命健康的疾病以及重大手术等。
四、政策实施方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居民个人缴纳一定比例的医疗保险费用,同时政府开源节流,在保证基本医疗保障的前提下,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五、政策优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有以下几个优势:首先,该政策有助于解决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问题,缓解了患者因为无法承担高昂医疗花费而出现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其次,该政策可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加了患者就医的信心。
最后,该政策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减少因为缺乏医疗保障而导致的慢性病高发和疾病进展的风险。
六、政策推进的挑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因素。
首先,基础设施及实施方案还不完善,加之部分地区医疗资源及医保经费的不足。
其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下保健机构自主权及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和健全。
最后,针对用药、收费等医疗行业问题的监管体制建立不够健全。
这些都需要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加以解决。
七、结论总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在解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问题中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尽管在实际推行过程中还会面临一些挑战,但政府可以不断加强监管机制,优化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
为了确保该保险能够得到有效运作,各地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其中包括《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主要涉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的普通门诊统筹支付事项。
这项政策的主要目的是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本医保功能得以有效发挥,并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的就医需求。
首先,这项政策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其中包括门诊医疗服务、门诊医用耗材、门诊药品以及其他与门诊医疗服务相关的费用。
这些费用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支付,减轻了居民的就医负担。
其次,政策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支付的限额。
门诊医疗费用在一个支付标准范围内,超过部分需要由个人自行支付。
这一限额的设定,一方面可以避免医疗开销的过度增加,另一方面也能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的可持续性。
另外,政策还规定了门诊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基本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签订了定点医疗服务协议,通过电子结算系统实现费用的结算和支付。
这种方式不仅提高了医保结算效率,还可以杜绝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还规定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结算标准的制定。
这一规定将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服务费用和药品价格的合理性,确保了医疗保险的合理报销比例。
此外,政策中还对各级医疗保险行政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些部门需要负责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资金的调整和分配、门诊服务统筹等工作,以确保基本医疗保险的顺利运行。
总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优化了医保结算制度,提高了医疗保险政策的透明度和可行性。
这对于解决城乡居民就医问题,缓解居民的医疗负担,具有重要意义。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成府发[2009]51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3【实施日期】2010.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9〕51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1. 绪论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全民健康水平。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是医疗保险制度中的重要内容,是指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和参保居民进行门诊统筹管理的制度。
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进行深入分析,以期能为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
2.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意义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以下几个方面有着重要的意义: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避免医疗资源的浪费和滥用,使医疗保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提高医疗保险的效益。
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对医护人员和医疗机构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提高医疗服务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水平。
降低医疗费用。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进行门诊统筹管理,可以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降低医疗保险的负担,降低群众的医疗支出。
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通过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的门诊统筹管理,可以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分配,保障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
3.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医疗机构的准入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疗机构的门诊服务能力、医疗设施和医疗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纳入医疗保险的统筹管理范围。
医疗服务的规范化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服务的质量评价标准和医疗服务的规范管理制度,对医疗服务进行全面、全程的管理。
医护人员的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对医护人员的门诊服务能力、医德医风、职业规范等进行审核和评估,合格后方可从事医保门诊服务。
费用的控制管理。
医保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医疗费用的控制标准和医疗费用的审查制度,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普通门诊统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五条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第七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500元,少年儿童和成年居民最高支付限额400元。
第八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参保人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大学生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65%,个人负担35%,其他参保人由普通门诊统筹基金负担50%,个人负担50%。
第九条从治疗高血压的基本药物(卡托普利片、硝苯地平片、阿司匹林肠溶片)、治疗糖尿病的基本药物(二甲双胍片)、治疗冠心病的基本药物(硝酸异山梨酯片)中各确定一品规,向签约普通门诊统筹的参保人免费提供。
一个医疗年度内,免费药物金额累计不超过80元,超过部分按照普通门诊统筹规定予以报销。
第十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
具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资格的校医院承担本校全部参保大学生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工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统筹2023-11-08contents •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门诊统筹的申请和报销流程•门诊统筹的改进和发展方向•结论目录01门诊统筹概述门诊统筹,是指将参保人员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的一种医疗保障制度。
门诊统筹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提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保障水平,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
门诊统筹的定义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
然而,传统的医疗保险制度主要关注住院医疗费用保障,对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相对不足。
因此,需要完善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门诊医疗费用的保障水平。
意义门诊统筹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城乡居民的医疗服务可及性和公平性,减轻他们的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也有利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健康中国建设。
门诊统筹的背景和意义制度框架门诊统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支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支付。
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支付。
门诊统筹的制度框架支付范围门诊统筹的支付范围包括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门诊医疗费用。
支付标准门诊统筹的支付标准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费用水平确定。
一般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就诊类型、参保人员年龄等因素给予不同的支付比例和限额。
02门诊统筹的待遇保障普通门诊费用包括门诊检查、治疗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药品费用。
特殊门诊费用包括恶性肿瘤放化疗、肾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等特殊疾病的治疗费用。
门诊统筹的报销范围门诊统筹的报销比例普通门诊报销比例根据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有所不同,最高可达50%以上。
特殊门诊报销比例与普通门诊报销比例相同,但需符合相关规定。
特殊人群的门诊统筹待遇老年人在门诊统筹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整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
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的通知济人社发(2014)180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制定了《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30日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济南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普通门诊统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遵循保障基本、统筹共济、依托基层、就近医疗的原则。
第四条普通门诊统筹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一般诊疗费和基本的诊疗项目(详见附表)按规定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第五条参保人的门诊规定病种治疗费用以及大学生、少年儿童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不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保障范围。
第六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门诊统筹基金)筹资标准为:大学生每人每年50 元,少年儿童、成年居民(以下简称参保居民)每人每年40 元。
资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单独核算。
参保人个人不缴纳普通门诊统筹费用。
第七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已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足额缴费的参保人,在选择一家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后,均可享受对应年度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第八条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不包括个人负担部分)累计计算,大学生最高支付限额400元、参保居民最高支付限额300元。
第九条大学生普通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大学生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负担40%。
上海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上海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随着人们健康意识的不断增强,医疗保障在现代社会中变得越来越重要。
因此,医保政策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上海作为中国发展最为快速的城市之一,在医保政策上也一直在走在国内的前列。
这篇文章将为大家介绍上海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
一、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概述上海市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早在2006年就开始实施,并不断完善至今日。
该政策保障了上海市所有参保居民在门诊医疗上的报销,对居民的健康起着保障作用。
二、报销范围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的范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检查费、手术费等。
2.基本药物:国家规定的基本药物都可以获得门诊报销。
3.门诊特殊慢性病药物报销:如高血压、糖尿病、罕见病等。
4.特定体检项目:如乙肝、肝癌等体检项目。
以上是常见的报销范围,此外,创新药物、门诊医疗机构疫苗接种、民族医学治疗等也可获得补偿。
三、门诊报销比例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的比例为50%,限额为每人每年1200元。
比例和限额两个因素结合,既保证了居民医保的可持续性,也为居民提供了必要的保障,避免因病致贫。
四、门诊报销实行的流程居民医保门诊报销的流程大致如下:1.就医:居民可以选择基层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2.报销:就诊结束后,居民需在当地社保中心或村(居)委员会申请报销。
3.支付:社保中心或村(居)委会会按比例支付门诊费用至个人银行卡或卡号。
需要注意的是,居民的参保缴费就是进入居民医保门诊报销范围的前提,居民应当按规定及时缴纳个人医保费用。
五、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优势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保障了广大居民的医疗权益,让居民不必担心生病流失资产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地激发市场经济活力,推动医疗机构服务上升,更好地满足居民健康需求。
总之,上海居民医保门诊报销政策的实行对于推动全民健康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居民应当充分认识到该政策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其中。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
天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做到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提高居民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纳入试行范围的居民包括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居民、城镇职工及其随迁子女、城镇居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支付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统筹经费、支付方式、药品目录、医疗服务等方面对保险门诊医疗服务实施统筹。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加强组织和领导,进行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的统筹管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正常运行。
第二章统筹范围和条件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范围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部分。
第七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居民,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相关政策规定的扶持政策和支付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第八条参保居民需在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登记注册,并依法缴纳保险费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的统筹待遇。
第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期间,其脱保或暂停参保期间,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
第三章统筹支付方式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支付方式为先行支付,居民报销。
统筹支付分为两种方式:自费先行支付、医保账户支付。
第十一条自费先行支付是指城镇居民在医疗服务机构门诊就诊时,根据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费用支付标准,先行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经过核算统筹支付后再报销。
第十二条医保账户支付是指符合条件的参保居民可使用医保账户内的资金支付个人应承担的部分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居民在进行门诊结算时,应凭医保卡和就医发票等相关证件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经过审核后由参保居民领取报销。
第四章统筹服务内容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服务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医疗费用的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服务的指导和监督。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琼人社发[2011]7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社发〔2011〕7号)区域统筹区各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海南省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门诊统筹药品使用范围《海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中所有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用药范围。
二、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诊疗项目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琼人劳保[2007]293号)规定执行。
三、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范围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必须是一级或一级以下医院(包括基层医院、卫生院、社区服务站和学校医务室)。
具体管理办法参照原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人劳保[2008]123号)规定执行。
四、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方式区域统筹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结算采取项目后付制办法,即参保人员在事先选定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记账,再由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期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
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管理暂行办法11月19日,省医保局传来消息,《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将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居民在参保缴费时,可在参保地医保部门公布的县域内定点基层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校医院等)名单中,自行选择(或由医保经办机构指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统筹定点服务医疗机构。
医疗资源相对薄弱的地区,参保居民可选择一所乡镇卫生院和所辖的一所村卫生室作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年一定,参保居民在下一年度参保缴费时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自动延续定点。
居民门诊统筹所需基金按年度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列支。
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甲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60%,乙类药品和诊疗项目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居民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实行累计计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0元,单次支付限额50元。
未使用的本年度支付限额度不结转至下年度。
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建立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确保参保居民门诊就医费用直接结算。
参保居民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电子凭证)等有效证件到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只需结算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应由门诊统筹资金支付的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向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集团)支付。
省医保局提醒,自2021年1月1日起,各市不再向参保居民个人账户分配基金,但个人账户原有余额不作废,可用于冲抵参保居民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
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制度受益面,切实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的指导意见》(川劳社发…2009‟22号),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工作的通知》(川卫办发…2009‟425号)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原则)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形成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负担门诊费用的机制,建立城乡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
第三条(适用对象)(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二)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第四条(资金渠道)(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再享受门诊定额补助。
第五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病情常见、费用较高、治疗周期长的多发病、慢性病、常见病、重特大疾病等19大类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具体病种、报销标准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成劳社办…2008‟467号)执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
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由参保人员现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和结算)(一)支付范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下列门诊医疗费用:1.诊疗项目中的血常规检查、尿常规检查、大便常规检查、血糖测定、尿糖测定、胸片、心电图、黑白B超、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输液、皮试、洗胃、清创缝合、导尿。
2.符合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类别的药品。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解答
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政策解答7、参保人在其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算?答:参保人在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时,只需付属个人自付、自费的部分,其中自付部分可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
属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8、参保人可以同时选定多家门诊定点机构作为其门诊统筹就医机构吗?答:不可以。
参保人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门诊定点机构中,按个人意愿选定一家作为其普通门诊就医机构。
9、参保人能否将农村卫生服务中心作为自己的就医点?答:可以。
办法规定,门诊统筹定点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的农村卫生服务中心可作为其门诊统筹医疗服务网点。
10、参保人社保年度内可以随意变更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吗?答:不可以。
办法规定,参保人选定门诊定点机构后,原则上社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因工作调动或住址变动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如调令、劳动合同、房产证、户口本、房屋租赁证明等)到原选定机构办理变更。
11、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定点机构的,应如何办理?答:参保人下一社保年度需重新选定门诊定点机构的,应于下一社保年度开始前3个月内到新的门诊定点机构办理变更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视为继续选定原机构。
12、参保人需转诊的,手续如何办理?答:参保人需转诊的,由其选定机构的接诊医师提出申请,并经该机构盖章同意。
转往的医疗机构应为该机构签订协议的医院或医疗保险定点的市级专科医疗机构,转诊证明当次有效。
13、参保人急诊的,应到哪些医疗机构就医?答:参保人急诊的,应到市内其它的门诊定点机构就医,并及时告知其所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
14、参保人转诊、急诊或欠费补缴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如何处理?答:由个人垫付后回其选定的门诊定点机构按规定报销。
15、参保人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的,其普通门诊费用如何解决?答:参保人经核准办理了常住异地就医的,其门诊统筹筹资金额(100元)包干给个人使用。
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枣人社发[2010]1号关于印发《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管理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现将《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枣阳市卫生局二0一0年八月二十四日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和《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枣政发[2008]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枣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实行约定式医疗服务,门诊医疗费进行统筹管理,引导参保居民合理医疗消费。
第三条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须就近选择一家二级或二级以下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作为自己的门诊医疗约定医院,并填写《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签约单》,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医院,在校寄宿的学生可以由所在学校选择医院。
乡镇参保人员门诊就诊原则上应选定在各乡镇卫生院,市区内参保人员门诊就诊由各参保人员根据就医习惯自由选定。
约定时限为1年,参保人员如要重新选择门诊就诊医院,可于每年9月至12月前到新选定医院办理变更下一年度门诊就诊手续,否则,原签约单继续生效。
第四条参保人员约定门诊就诊医院之后,市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签约人数,按每人每月2.5元标准按月将门诊统筹费划拨至约定医院。
每年一季度,对各医院上年门诊统筹费进行决算。
决算时,如当年医院门诊医疗费实际发生额高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量的,高出部分由医院承担;低于签约人员全年门诊统筹费总量的,结余部分的30%补偿给医院,其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条参保人员在约定医院门诊就医享受以下待遇:(一)免挂号费和普通门诊诊查费,除药品和一次性医用耗材外,其它医疗保险范围内的门诊费用降低标准收费,降低比例不低于15%。
(二)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约定医院发生医疗保险范围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累计金额在50元以上至400元以内的费用门诊统筹基金报销40%,超过400元以上的费用全额由个人支付。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
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淮政办发[2011]69号
【发布部门】淮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5.22
【实施日期】2011.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的
通知
(淮政办发〔2011〕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淮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发挥门诊统筹基金共济作用,提高统筹基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民政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苏人社(L)〔2009〕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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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
普通门诊统筹是指参保居民因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县域内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制度。
二、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的人群有哪些?
参加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在县域内就医的人员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县域外普通门诊就医的不享受此待遇。
三、开展普通门诊统筹工作遵循的原则是?
(一)依托基层。
普通门诊统筹在医保协议管理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基层医疗机构、学校卫生室(所)实施。
(二)保障基本。
医疗机构向参保居民提供适宜诊疗技术和基本药物,保障参保居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需求。
(三)方便就医。
参保居民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联网即时结算。
(四)总额控制。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实行“总额预算、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分担”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控制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如何筹集?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
所需基金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
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筹集标准,按每人每年70元的标准筹集使用。
五、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的具体待遇是什么?
(一)起付标准: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在乡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发生的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0元,每日负担一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学校卫生室(所)不设起付标准。
(二)支付比例:与辖区内家庭医生团队签约的参保居民发生的范围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未签约的,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40%。
(三)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
六、普通门诊统筹的享受期?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享受期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相同。
七、普通门诊统筹就医疗服务如何规定?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
参保居民以参保地乡镇(街道)为主进行就近签约就医。
实施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起步阶段,参保居民以参保地乡镇(街道)为主,在医疗保险信息系统自动默认签约本乡镇(街道)所属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如需选择县域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可自行签约,填写《济宁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签约登记表》,由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上传至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医疗保障部门相应调整涉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统筹额度;门诊统筹制度逐步完善后,参保居民实行个人自愿选择、实名签约制度。
高等院校学生、市属以上中专和技工院校的学生选择本学校卫生室(所)作为门诊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