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促使检测机构不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技术能力,规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质量行为,引导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照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建质[2003]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办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统一的原则.通过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评价,实行差异化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条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根据业绩、诚信激励加分、失信惩戒扣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省质安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分别按照《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1)和《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附表2)的有关要求进行评分。
基础分值100分,对各考核项进行加分或扣分,最后计算总分。
得分100分以上(不包含100分)信用等级为A级(良好),得分70—100分之间的信用等级为B级(一般);得分70以下的信用等级为C级(差)。
第七条信用等级评价的周期为1年。
在每个评价年度结束后,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评价得分自动回到100分的基础分值,把新的评价年度加分、扣分汇总后,按新的分值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八条只要被评价检测机构和人员存在带Δ条款的扣分事项,对其他的条款不再进行评分,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第九条对同一事项不重复扣分或加分,以该事项的最高加分或扣分值计分。
第十条省建设厅每年第四季度在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布检测机构和人员的信用等级。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一、集中采集、公开信用信息。
为解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不及时、不全面等问题,《暂行办法》规定:一是明确界定信用信息的定义,即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第4条);二是加强信用信息采集管理,要求依托建筑市场监管平台集中采集信用信息(第5条),明确信息采集责任,特别是要求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的核查(第6条);三是规定了通过平台集中公开信用信息(第9条),并明确了公开期限,即基本信息长期公开,优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3年,不良信用信息一般公开6个月到3年(第10条)。
二、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建立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作用,《暂行办法》要求:一是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的良好和不良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第7条)。
二是加快信用信息共享,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第8条)。
三、强化信用信息使用。
《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信用好的实行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依法采取惩戒措施(第12条)。
同时,规定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信息(第13条)。
此外,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还应当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和举报处理机制(第27、28条),并及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做好信用信息变更(第11条)。
四、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
《暂行办法》要求建立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标准和条件(第14条),并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第15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管理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可移出名单(第16条)。
对于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要采取惩戒措施,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第17条),并通报给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第18条)。
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1)山东省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3)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67)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识别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信用风险,提高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的效率和质量,进而加强客户准入管理、优化客户结构,改善信贷资产质量,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总体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等管理文件,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大中型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2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农村信用社通过对影响受评对象未来一段时期偿付能力和意愿的各种定性及定量因素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受评对象发生违约的可能性进行的预测和评价,同时揭示受评对象在经营活动中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独立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各级评级人员应独立对受评对象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不受受评对象及其他外部因素的影响。
(二)真实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保证受评对象各类资料的客观、真实、完整。
(三)审慎性原则。
在信用等级评定过程中针对受评对象资料不完整、资料无法核实、财务指标异常变动原因不明等情况,在评判所涉指标时应谨慎打分。
第五条公司类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全省统一管理的模式,即对象分类、评分模板、评定标准、评定参数、评定程序、评定系统等由省联社制定统一规则和标准。
在全省统一管理模式下,为适应公司类客户的地区性差异,按照各地农村信用社信贷规模、管理水平、资产质量等情况,给予各地农村信用社相应的调整权限。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级农商行、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附件1:四川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能力和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能力和信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及时向社会提供公开、透明的造价咨询行业信息产品,满足社会有关各方的需要,完善行业自律,促进造价咨询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省外入川造价咨询企业在四川省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科学、有效的原则,接受造价咨询企业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四川省造价工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造价协会)负责组织开展造价咨询企业的综合评价工作,定期公布评价信息。
第五条信用评价的结果可用于企业承接业务、企业宣传、办理执业保险等。
鼓励社会主体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使用信用评价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之一。
第六条企业综合评价定期开展,一年一次。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七条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经营业绩、人员结构、质量管理、社会贡献、企业荣誉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
(一)经营业绩: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实现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规模以及在各专业工程中所占比重,以上年度统计报表为基准复核(复核的营业收入高于统计报表的以统计报表数据计算,低于统计报表的以实际复核数据计算)。
(二)人员结构: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人力资源状况,包括注册在本企业的造价工程师,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以及他们的注册专业和所学专业情况,注册造价人员人数以上年度12月31日各企业在省造价协会统计的数据为准,企业总人数以统计报表为准。
(三)质量管理:主要反映造价咨询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合同履约情况。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是非常重要的,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完善细节,都是非常关键的。
本店铺就成都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大家说明一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成都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8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22〕169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评价、发布及应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总承包活动和监理活动的信用信息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统一发布全市范围的信用综合评价结果。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具体实施。
市质监站、市安监站、市建设监察支队等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信用综合评价的相关工作。
市造价站负责信用信息的汇总、公示和将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应用到招投标过程等日常相关工作。
市建设信息中心负责成都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日常维护工作。
发改、工商、银行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监理企业的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川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大力推进省委、省政府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积极倡导“重质量、守规则、讲诚信”的良好经营风尚,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实现新跨越,提高产品质量总体水平,打造“诚信四川”,加快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第三十三条“注重企业质量信用的形象建设,形成生产经销优质产品光荣,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耻辱的风气.”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两年以上的企业均可列入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范围。
第三条企业的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和A 级三个等次。
评定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定的主要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内容主要包括被评价企业近两年内产品质量状况,企业质量、标准化、计量管理和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情况,消费者反馈意见,遵纪守法情况等。
具体内容包括:1、产品质量状况;2、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建设情况;3、标准化管理和企业标准体系建设情况;4、计量管理和计量检测体系建设情况;5、企业售后服务体系建设及消费者反馈意见情况;6、近两年内企业规范经营情况.第五条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质量信用AAA 级企业;考评分在80—89分的,为质量信用AA级企业;考评分在70-79分的,为质量信用A级企业。
考评分低于70分的,不划定其质量信用等级。
第六条为了充分体现质量信用等级企业的诚信优势,凡近两年内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具备评定资格:1、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存在不合格记录的;2、发生产品质量事故并造成社会影响的;3、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或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产品,尚未获证或证书超过有效期的;4、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环保事故的;5、未按规定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并受到过行政处罚的.第三章评审机构第七条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全省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管理,提升行业的信用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的评价对象包括建筑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履约能力、信用记录等方面。
第四条评价结果作为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用于建筑业企业信用评级、资质认定、项目承接等方面。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第五条评价指标根据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和信用管理需求,包括以下内容:企业注册信息、资质认定信息、承接项目信息、财务状况信息、信用记录信息、行业口碑评价等。
第六条评价指标根据重要性和权重进行排序,不同指标的得分计算方法由评价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七条评价指标的数据来源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政府部门披露、第三方信用机构提供的数据等。
第三章评价流程第八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体是评价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市场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第九条评价机构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体系,以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评价。
第十条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可以向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信用平台等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并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
第四章评价结果与应用第十一条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流程,对建筑业企业进行评价,并生成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评价结果根据分数划定信用等级,包括信用优良、信用较好、信用一般和信用较差等。
第十三条评价机构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部门、信用平台等,作为有关部门决策、信用监管、评价指标体系优化等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评价结果将公示于信用平台,供相关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查询和参考。
第五章监管与奖惩第十五条相关部门根据评价结果,采取信用监管措施,对信用较差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限制、警示、处罚等。
第十六条对信用优良、信用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优惠政策等支持。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
2023年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信用评价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以建筑业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和信用行为信息为依据,并在规定的考核时段内,以信用信息标准量化为基础,对建筑业企业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并将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和建设工程管理活动,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管理的联动。
第三条在我市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专业作业企业除外)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组织建筑业信用评价考核,指导各县(市)、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和进入辖区内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工作按照统一管理、分级实施原则进行,坚持日常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建设单位与主管部门检查相结合、激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到公开、公正,保障信用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章信用信息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等。
(一)基本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自然信息,包括企业工商注册、资质类别等级、专项许可、从业人员及承揽工程、完成产值情况等。
(二)良好信用信息是指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受到各级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评定项目
基准 分值
评价标准
备注
1.1
注册资 本金
5
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每超过20%加0.5分。本项最高加 分2分
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
1.2 净资产
5
5×(企业上年度净资产÷ 资质标准规定净资产) 。本项最高分1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能力
1.3
资产负 债率
5
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得5分;超过70%以上的,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2.1
建筑业 总产值
20
20×(企业上年度完成产值÷同类企业上年度建筑 业产值平均值)。本项最高分30分
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2.2 纳税
20
20×(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同类企业上年度纳税额 平均值)。本项最高得分3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业绩 信用
2.3
就业 人数
10
10×(企业购买社保人数÷资质标准规定人员个 数)。本项最高得15分
以参加社保的人员清 单为准
2.4
产值利 润率
15
15×(企业上年度产值利润率÷同类企业上年度产 值利润率平均值)。本项最高分20分
以经审计的企业财务 报表为准
2.5
省外 业绩
5
5×(1+企业省外产值÷企业总产值)。本项最高分 10分
以统计部门报表为准
良好行 为加分
3.1
—
—
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加分标准》累计 加分。最高加分20分
—
不良行 为扣分
4.1
—
— 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不良行为扣分标准》扣分
—
按每超过10%扣1分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信用评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内所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管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信用评价标准第五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综合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法律遵纪、工作业绩、技术能力、服务态度等方面的表现。
第六条法律遵纪方面,评价应当包括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行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存在其他侵害公共利益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七条工作业绩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情况,包括是否存在验收不合格的情况,是否存在施工过程中质量问题的情况等。
第八条技术能力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专业背景、从业资历、技术能力水平等因素。
第九条服务态度方面,评价应当考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因素。
第十条信用评价标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不同类型、等级进行细化,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章信用评价机制第十一条信用评价机制包括信用评价标准、信用信息收集、信用信息处理、信用信息发布等环节。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信用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信息库,保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商业秘密,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十四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对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分析,形成信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信用评价机构应当将信用评价报告提交给主管部门并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进行分类管理,鼓励诚信安全的机构与人员,限制不良信用记录的机构与人员。
第四章信用信息的使用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参与建设工程的重要依据,用于参与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投标活动、合同签订等环节。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治理等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治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治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布、公平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治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养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养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样。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样,企业素养一样,诚信意识一样,经营状况一样,履约能力一样,社会信誉一样。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养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第四条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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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内建筑业企业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定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对建筑业企业经营能力、财务能力、市场行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创新以及社会信誉等状况的综合评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含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和管理工作,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信用评定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按照《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实行信用综合评分制,以每个企业年度最终的信用分值评定信用等级。
第七条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
AAA级:信用评定分值90分以上,信用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高,各项指标优秀,企业素质高,诚信意识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社会信誉好。
AA级:信用评定分值70分至89分,信用良好。
表示企业诚信度较高,企业素质较高,诚信意识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社会信誉较好。
A级:信用评定分值60分至69分,信用一般。
表示企业诚信度一般,企业素质一般,诚信意识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
B级:信用评定分值59分以下,信用差。
表示企业诚信度差,企业素质差,诚信意识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
第八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每年3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记录。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九条在信用评定年度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直接评定为B级:
(一)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查处的;
(二)累计发生死亡4人或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
(三)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
(五)不按规定参加信用等级评定或参评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其它严重失信行为,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属实的。
第三章评定程序
第十条省内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程序:
(一)企业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企业注册地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评意见;
(三)省信用评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四)评定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公示10天;
(五)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复议、重新评定;
(六)省信用评定办公室公布企业信用评定结果;
(七)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评定结果在企业的《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上确认记录。
第十一条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由省信用评定办公室负责安排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评定内容、程序或者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按评定申报程序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参加信用评定的企业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对发现弄虚作假或未如实申报影响评定结果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长期存档。
第四章信用手册
第十五条我省实行信用手册制度。
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简称《信用手册》)是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在川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用以记载建筑业企业基本情况及信用等级情况的手册。
第十六条《信用手册》分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两种形式。
书面版本由企业自行保留,每年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记录信用等级一次。
电子版《信用手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和管理。
《信用手册》书面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时,以电子网络版本为准。
第十七条省内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同时领取《信用手册》;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在领取《四川省省外企业入川从事建筑活动备案证》时领取《信用手册》。
第十八条企业和相关管理部门要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即时填报和记录《信用手册》电子版本相关信息。
企业获得各类奖励或荣誉后,应在获奖60天内持获奖证书或文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加分。
企业违反建筑市场承发包、质量安全、合同履行、建材管理、劳动用工等方面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由作出处罚的市(州)、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记录,并按规定确认扣分。
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后,应在合同签订后60天内持合同等原件到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经营业绩记录确认。
企业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统计部门要求上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第十九条建筑业企业在省内承接工程时,应向发包方出示《信用手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对建筑市场检查时,企业应出示《信用手册》。
第五章信用监管
第二十条建立企业差异化管理制度。
对照企业信用评定的AAA、AA、A、B四个等级,分别实行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类别的差异化监管。
第二十一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A级的企业实行绿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出省手续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可免于审查;
(二)企业在申请资质增项、升级时给予支持和扶持;
(三)企业在参与投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四)对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实行重点跟踪服务,扶持其做大做强。
第二十二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A级的企业实行蓝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重点作程序性的查验。
(二)按照帮扶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常规性的监管;
(三)对企业提供可能的引导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实行黄色监
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必要的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列入年度重点监督复查对象;
(三)有针对性地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培训;
(四)按照防范与监管并重原则,对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第二十四条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的企业实行红色监管: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资质资格延续、变更、对外施工等涉及资格审查的日常监管中予以严格限制和重点审查;
(二)对企业资质重新审查复核;
(三)定期对其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建设法规、法规培训;
(四)对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行业重点监管。
企业一年内不得升级、增项。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检查、举报投诉检查、上级督办件核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建设行政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评选的先进企业,其上年度信用等级应在AA级及以上。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组织企业信用
评定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四川省
在川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
信
用
手
册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企业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我们已经知晓告知事项的内容,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履行各项应尽的义务,自觉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
我们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如有弄虚作假及其违法违规行为,本企业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企业基本情况
省外入川企业在川分支机构情况
企业信用评定结论
告知事项
现将四川建筑市场有关要求及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进入四川建筑市场的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所规定的承接范围开展活动。
2、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遵循诚实守信的准则、严格履行合同。
3、健全企业管理制度,工程项目必须配备与承接工程规模相适应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
4、规范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自觉维护社会稳定。
5、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日常通知等管理信息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上发布,请及时上网浏览。
6、企业信用等级记录可查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
7、企业信用评定结论分为AAA、AA、A和B级四个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