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水务项目EPC总承包管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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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水务项目EPC总承包管理的思考目前我国城市供水从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总量趋于平稳;污水处理处于成长期,污水处理能力和总量快速增加,污泥处理成为急需解决的问题;再生水处于导入期,刚刚起步;总体水务行业市场化改革继续深入和推进。

本文分析描述了在此形势下水务项目EPC管理的合同模式及“营改增”税改政策下的分包模式,阐述了水务项目EPC管理中设计、施工、采购方面的相互交叉融合;

对水设备采购要点和工程建设现场管理的改进进行了说明,提出了成本控制的若干手段,指出新形势下水务项目和EPC模式的结合力度势必加大,总承包方应及时调整各方面策略和管理思路,以顺应市场发展变化。

(一)

我国目前处于高速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发展阶段。自1998年开始,我国城市化进程迅速加快,2010年、2011年城市化率达到47.5%、51.3%;2010 年城镇人口较1991年增加91.3%,年均增长率为5.6%。在城市化和经济增长的持续推动下,我国水务市场持续增长,具体表现如下:

(1)城市供水行业从成长期向成熟期过渡,城市供水总量趋于稳定,需求弹性小。受污染水源和更高的水质标准加快了“提质”类水厂技改,新增净水厂排泥水系统可视为“环保”类水厂技改。

(2)城市污水行业处于快速成长期,处理能力快速提高,污水处理率稳定增长,处理总量逐年增加。由于我国污水处理设施匮乏落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不足,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开工不足,我国污水处理率与发达国家污水处理率达到90% 相比,存在明显差距。

我国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大多数除磷脱氮效果差,经处理后的污水含有大量残余氮、磷,易造成水体富营养化;大量污泥未经稳定、焚烧等无害化处理而直接外运弃置,二次污染严重。

(3)城市再生水利用刚刚起步,尚处于导入期。污水处理产业的快速发展,为再生水的回收利用提供了有利的前提条件及市场机会。

近年来,在我国大力推行节能减排战略、发展循环经济政策的引导下,北京、天津、青岛等一些缺水城市的再生水资源得到了较快的推广应用,再生水被广泛用于农业灌溉、工业循环用水以及城市景观等。

2015年2月,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水十条》,4月2日出台。据测算,“水十条”投资将达两万亿元。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这标志着国内水务项目的大规模启动。

由于水务项目的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业主对建设项目投资、工期和质量要求不断提高,对建设工程的功能要求也日益多样化。

EPC模式一方面可充分利用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领域的丰富经验, 将业主从其不熟悉的工程建设中解放出来, 另一方面可将设计、采购、施工与试运行( 试车) 有机结合;

充分发挥设计人员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充分发挥采购的规模优势, 结合施工单位丰富的施工经验, 使工程建设既合理又经济; 通过工程总承包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监控与综合协调, 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 可降低工程造价, 缩短建设周期。EPC模式必将成为未来水务项目的重要承包模式之一。

(二)

1、EPC总承包项目投标要点

(1)投标人的资格

2011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明确必须由设计施工总

承包项目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范本为基础编制招标文件,且其中“投标人须知”等关键章节不得修改。

按此通知要求,投标人不得参与项目的前期咨询工作,所以投标人在项目前期应放弃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编制任务,避免失去今后工程投标的资格。

(2)投标价格的确定

目前除国内大部分地区的EPC合同计价均为“固定总价包干”的模式。由此在投标阶段必须充分考虑并预见到大部分的设计风险。

这一点对于施工方或设备商牵头的EPC项目是非常不利的,因为在此情况下规避风险的唯一手段为深化设计工作,即不仅止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设计深度,必须深化至接近施工图能满足施工图报价的设计深度,以此满足工程施工部分准确报价的需求。

在水设备采购方面,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参数要求通过询价、比价的方式基本确定一至二家供应商,以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其最终报价,并以此作为投标价的组价依据。

在总体组价方面,与施工总承包项目不同的是,投标人往往需要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考虑概算中的二类费用,并作为实施成本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例如建筑工程一切险等各类保险费用、建设手续办理费用、工程各类监测检测及验收费用,尤其是涉及到不同地区的规定费用往往在费率上会有较大差异,在投标阶段必须了解清楚进行投标。

2、不同的水务项目EPC合同模式

从合同范围来看水务项目EPC合同模式通常有“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设计施工一体化”,对于后者中的“设计”有不同划分,有包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也有仅包含施工图设计工作的。

从业主角度分析,“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由于包含了勘察工作,往往规避了今后的地下障碍、暗浜处理等风险,此种合同模式对于合同乙方的责任和风险无形中更为提高。

从不同牵头单位的角度看水务项目EPC合同模式多以设计单位牵头为主,也存在少量以施工单位或设备系统集成供应商为牵头单位的合同模式。

由于设计工艺线路是水务项目出水指标的根本,设计单位牵头模式有利于最终指标的理解和实现。目前国内大型设计咨询企业已具备市政工程总承包资质,可以独立承接EPC项目,正在逐渐成为新形势下水务项目EPC建设的主流模式。

3、合规性分包及税改的关系

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2015年全国建筑行业将全面实行“营改增”税改。

2014年8月4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加大对违法分包等行为的打击查处力度。

EPC总承包方是否可将施工任务总体分包一直是存在争议的问题,由于国内各级法律法规在此方面尚不明确,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及招投标平台往往参照施工总承包方式进行管理和违规分包届定。通过上述“营改增”、“违法分包转包”等方面的政策调整,基本明确了今后合规性分包的操作方向。

举例:某项目总包合同金额T元,该项目毛利率为R,分包占比X,材料设备采购占比Y,劳务分包占比(1-X-Y),假设营业税率为3%,建筑增值税率11%,材料设备采购增值税率为17%。

营业税条件下,项目利润=T*R-{T-T*(1-R)*X}*3%

增值税条件下,项目利润=T*R-{T*11%-T*(1-R)*(1-Y)*11%- T*(1-R)*Y*17%}

税负平衡点:T*R-{T*11%-T*(1-R)*(1-Y)*11%- T*(1-R)*Y*17%}≥T*R-{T-T*(1-R)*X}*3%

X≤3.67-2.67/(1-R)+2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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