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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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赴澳大利亚港口的特殊规定》摘录(上)

1. 关于航行、靠/离泊操纵和装载作业的要求

1.1 船舶在澳大利亚港口遭到港方投诉的主要问题

★ 靠/离泊时,船员违反港方有关系泊安全的规定。例如,靠泊作业时未经允许收紧缆绳,没有得到指示擅自解掉拖轮缆,或者解掉拖轮时将拖缆快速抛下威胁拖轮人员安全等等;

★ 部分船员的英语交流能力较差,船、岸之间的沟通不畅;

★ 装、卸货期间,未经港方许可擅自上码头处理受损的缆绳,并且未按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等;

★ 大副业务不熟练,水尺检量耗时过长;

★ 主机、舵机突发故障导致无法正常操纵或无法进出港;

★ 主机换向时间过长;

★ 引航员乘直升机登、离船时,负责接送的船员违反安全规定,影响到直升机的起降安全。

其中,船员在靠泊时擅自收紧缆绳的问题连续发生,影响最为严重。

1.2 航次计划

1.2.1 航线设计应包括航行的整个过程,即做到泊位到泊位;

1.2.2 应将防污染措施尽量详尽的填入“海上航行信息中注意事项及特殊要求”(Precautions and Special Requirements at Sea)一栏;

1.2.3 防污染的具体要求填入“转向点信息”(Information of Way Point)中的备注(Remark)栏中;

1.2.4 任何情况下,均应在定位方式(Fixing Method)一栏中填入两种以上的定位方式;

1.2.5 近岸航行(包括海上航行期间)或进出港期间,定位间隔(Fixing Interval)一栏中的时间间隔均应小于30分钟。在狭窄水道、接近锚地、进出港等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缩短定位间隔;

1.2.6 有关航次计划的其他要求详见《船舶手册》第五章中的“航次计划的设计和报告”(SHI-005-004)。

1.3 更换压载水

1.3.1 按照压载水管理计划进行压载水的换装,换装水域应符合港口国的要求;正常情况下,压载水换装应在距岸200海里以上,水深至少200米的水域进行;

1.3.2 如采用溢流法换装压载水,换装水量应是所换装舱室的容量的3倍以上;

1.3.3 及时填写AQIS(Australian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Service)

的压载水管理表格并递交;

1.3.4 按照公司的规定填写《压载水操作记录簿》;

1.3.5 航海日志、轮机日志中对压载水操作的记载应保持一致;

1.3.6 压载水操作的具体规定请参阅《船舶手册》第六章中的“压载作业的管理规定”(SHI-006-010)。”

1.4 货物操作

1.4.1 澳大利亚西北部港口处于季节热带载线,船舶应根据本船的航线选用适用的载重线;

1.4.2 非中国籍船舶中国沿海航行时应按照《国际载重线公约》的规定执行;

1.4.3 船舶应及时向代理报告预抵时间并力求准确,以便代理及时将靠泊计划告知船舶;

1.4.4 在代理将MSD(最大开航吃水)告知船舶后,船舶应尽快据此编制预配图,并根据装载机数量、装货速率、净空高度(自水面至舱盖上沿)等制定装货计划;

1.4.5 及时将配载图、装货计划发至代理,一般情况下,代理会将托运人是否接受配载图、装货计划的结果通知船舶;

1.4.6 目前澳大利亚西部港口规定每个舱口的装货轮次不超过2次,包括调吃水轮次。通常情况下,总的装货轮次数不得超过18个;

1.4.7 在出现多票货物的情况下,托运人一般要求拟装载货量较小的货种的舱室的装货轮次减少至1次,此时,在稳性、吃水差、船舶强度允许的范围内,船舶应满足其要求;

1.4.8 自2006年7月1日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船舶将不得隔舱装载:单壳船、船龄大于10年、LOA 大于150米、所载货物密度大于1.78吨/立方米、装货量大于适用载线下的载货量的90%;

1.4.9 不得隔舱装载的船舶的各舱载货量不得小于本舱最大载货量的10%;

1.4.10 船舶的靠、离泊计划一旦发生变化,往往出现MSD变动的情况,船长应主动询问代理有关情况,尽快根据最新的MSD修改装货计划,以免造成装货作业的延误;

1.4.11 大副、值班驾驶员应保持在专用频道上的守听,保证与港方人员的联系畅通;

1.4.12 在港期间,应急消防泵所处位置的吃水应保持在至少7米以上,以保证应急消防泵可正常工作;

1.4.13 大副应对船舶的预计完货吃水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快速读取船舶的实际吃水,缩短水尺检量的时间。在水尺读取过程中,大副应与水尺检量师良好第沟通,有争议应积极协商,必要时与公司航运主管调度联系,避免不必要的

争执和延误;

1.4.14 如出现了亏舱,船长应与北方船务的船舶调度进行沟通后确定是否递交亏舱声明;

1.4.15 其他事宜请见《船舶手册》第七章中的“船舶货运安全质量管理条例”(SHI-007-001)。

1.5 系泊作业

1.5.1 抵达澳港口之前,船长应召集全体船员学习有关港规,甲板部人员要重点温习有关进港航行和系泊作业的要求,做到每个人都明白港方要求,知道如何执行;

1.5.2 船长应了解甲板人员的英语水平,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进出港操作期间,应临时选派英语交流能力较好的船员值守舵工等关键性岗位;

1.5.3 引航员登轮后,船长应就带缆数量、位置、顺序及所用拖轮的数量和位置等细节与引航员进行充分的沟通,及时将上述内容告知带缆人员;

1.5.4 负责在船首、船尾指挥系泊作业的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船长的指令进行操作,其他从事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听从驾驶员的指挥,不得擅自行动;

1.5.5 所有参与系泊作业的人员必须了解港方下列规定:

★ ALWAYS KEEP WATCH ON THE CREW OF LINES BOAT WHEN RUN NING LINES. 操作缆绳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带缆艇艇员;

★ SIGNALS FROM THE LINES BOAT TO "HEAVE UP" MEANS: TO JUST CLEAR THE WATER. 带缆艇发出的“绞缆”信号,其含义是“仅把缆绳收起到水面以上”(而不是收紧);

★ ALWAYS KEEP ALL THE MOORING LINES SLACK (BUT CLEAR OF THE WATER) ONCE ON THE MOORING DOLPHIN HOOKS. 所有的缆绳在带到系缆钩上后要保持松弛(但是要在水面以上);

★ DO NOT HEAVE TIGHT UNTIL INSTRUCTED BY THE MASTER. 未经船长命令,不得收紧缆绳;

★ WHEN LETTING GO TUG LINE LOWER THE LINE SLOWLY - DO NOT DROP THE LINE. 解掉拖轮缆绳时,要缓慢松出,不可抛下。

1.5.6 有关系泊作业的其他规定参照《船舶手册》第五章的“船舶系泊作业与操纵”(SHI-005-009)以及附件“赴澳船舶参考资料”光盘中的港口规定。

1.6 防止断缆事故的措施

1.6.1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对系泊设备(包括其基座)的检查、维修、保养。如发现磨损严重的缆绳应及时申请换新;

1.6.2 缆桩、导缆孔(桩)等设备的表面应保持光滑、无油渍;

1.6.3 按照规定对所有的缆车的刹车力进行测试,如发现刹车力偏小的情况,应及时更换刹车带,必要时向船舶管理部提出修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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