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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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

法官职业化——司法公正的必由之路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的超然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核心内容,司法公正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理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既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管理体制,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进程中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法官职业化顺应了现代社会对法官专业化、素质化的要求,成为司法改革的首要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和职业群体。

“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承继了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人的因素”的重视。

法官职业化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要求。

按照首法官肖扬院长2002年7月5日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的说法:“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法官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要求改革必须明确总体目标,确立改革中心,有重点地推进。

我国现阶段法官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建立一整套符合法官职业特点,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有效机制,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好的高素质法官队伍,为司法公正提供保障。

法官管理体制改革,应当以推进法官职业化为中心来进行。

(一)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履行职责的本质要求马克思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独立对于法官依法行使审判权极为重要。

审判是一种个性化极强的职业活动,法官依据自己对事实和证据的判断、对法律的理解,对纠纷作出公正的裁判,为此法官必须严格遵守中立性、被动性、合法性、终极性等职业要求,而这一切都有赖于法官的职业化地位。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的提升。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促进社会公 平正义的实现,推动社会和谐稳
定的发展。
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法官职业化建设能够提升法官 的社会地位和声望,使法官成 为人们尊重和向往的职业。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加明 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增强法 官的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
职业化的法官队伍能够更好地 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推动 全社会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的 良好风尚的形成。
THANK YOU
法官职业化的历史和发展
西方国家的法官职业化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时期,当时出现了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法官职业。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发展相对较晚,但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法官职业化建设得到了越来 越多的重视和发展。
03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
法官职业化能够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确保司法过程中公正、公平、公 开,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认可。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汇报人: 日期:
• 引言 • 法官职业化概述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性 •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 当前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存在的
问题及原因分析
• 完善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对策 与建议
• 结论与展望
01
引言
当前背景
国内法治建设的推进 和深化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
职业化要求从业人员具备高度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 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实现行业的专业目标和价值 。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作为司法体系的主体,在审判工作中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 技能和道德,并按照专业标准开展工作,以保障司法公正和权威性的过程。
法官职业化包括法官的专业化、制度化、规范化等方面,要求法官具备高度的专 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责任感,以提供专业化的司法服务。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

关于法官职业化的思考法官职业化是通往法治的必由之路。

经由深圳法院改革的试点,全国法院改革的序幕被拉开,法官职业化是实现建设法治社会的必然,必然要建立一支又精又专的法官队伍,为防止过犹不及,同时需要建立与之衔接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法官助理制度。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相应的需要实现法官的单独序列管理,以及建立配套的法官员额制度、法官薪酬与等级挂钩制度、法官助理单独序列制度。

标签:职业化;盐田模式;单独序列一、法官职业化的概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

”〔1〕随后,最高院也出台相关规定加强法院队伍的正规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逐步推进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其实,自1995年《法官法》的出台,就标志着我国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展开,而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则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建立的开端。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法官队伍建设的工作会议上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部署,并在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上发言,称“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2〕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开始全面推行法律职业化改革的重要标志。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率先实行“双轮驱动”,即实行人民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

此举被评价为“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而盐田法院独特的系统性、整体性改革,形成了著名的盐田模式,被作为深圳市人民法院改革的蓝本。

〔3〕紧接其后,2014年2月份深圳市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启动,改革的核心是“去行政化”,标志着我国司法改革向“由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的目标迈出实质性一步,开创我国人民法院法官职业化改革的先例。

〔4〕改革的内容围绕一下几个方面展开:按法院级别设置法官等级,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制度;完善法官职务晋升考核制度;实行单独薪酬体系;明确规定法官不得兼任司法行政岗位领导;严格控制法官名额,扩大法官选任渠道;适度向基层倾斜,提高基层法官保障水平。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浅谈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

伍。


以确 保 审判 权 依 法 独 立 公 正 的行 使 。加 强 法 官职 业 道 德 教 育 。要 求 法 官 在 审 理 案件过程 中 . 够 严肃执法 、 正裁判 , 能 公
站 在执 法 中立 的角 度 。不 能 有 任 何 个 人
的 问题
1 业选 用 大 众 化 。长 期 以 来 , 官 . 职 法 的选 择 和 任 用 上 , 没有 统 一 的模 式 , 官 法 职业 的特 殊 性 一 直 被 忽 略 。对 法 官 的 选 任 几乎 无 任 何 诸 如 教 育 背 景 、 业 知 识 、 专 工 作 经 验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使 得 法 官 职 业 和其 他 某 些 职 业 一 样 ,只 是 上 级 的 指 定 或 任 免 , 院 干警 原 来 身 份 复杂 , 数 未 法 多 经 考 试 选 拔 直接 进 入 法 官 队 伍 。

3加 强 道 德 修 养 , 化 法 官 职 业 道 . 强
德 教 育 。 司法 实 践 中 . 官 不 仅应 当将 在 法 法 律 知 识 熟 练 应 用 于 具 体 审判 活 动 中 , 而且还要求 具备一定 的职业 道德水平 。
支学 者 型 、复 合 型 、精 英 化 的 法 官 队 当前 法 官 队 伍 职 业 化 建 设 面 临
训工 作 的好 坏 常 常 关 系 着 法 官 能 否 真 正 公 正 、 效 地 任 职 , 当事 人 更 好 地 排 忧 高 为 解 难 。 长 期 以 来 , 训工 作 常 常 处 于 临 而 培 时 的 、 及 性 培 训 的低 层 次状 态 . 训 常 普 培
常 只流 于 形 式 . 注重 过 场 , 要 走 过 这 个 只 程 序 就 可 以 了 .而 不 管 要 任 职 的 法 官 是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

浅谈法官职业化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 经济 发展 制约、 法律 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 历史 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鸡与蛋孰为先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就如 中国 足球甲A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 体育 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1 近年,法院各项改革取得了突出成效。

最近,适应法院建设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又提出了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的改革目标。

全面加强法官职业意识、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形象建设,已成为当前摆在法院工作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在此,结合法院工作实践,就如何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谈点粗浅认识。

一、强化法官职业意识建设,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构筑法官职业化的基础。

在建设法官职业化的进程中,莱西法院始终把加强法官职业意识作为树立现代法院司法理念的基础性工程抓,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法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使法院工作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使法院审判工作始终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

其中,最重要的是使法院工作自觉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在这方面我院主要是做到使法院工作有一个明确的指导思想,重大问题自觉向党委、人大汇报,取得领导和监督。

我们认为,法官的政治意识属于法院政治化范畴,也是我国法院与西方法院的重要区别之一;二是增强法官的审判独立意识和中立意识,排除干扰,依法公正审判。

一方面要求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另一方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居中裁判。

为此,在深化法院各项改革的进程中,我们不断强化了独任审判员和合议庭职责,完善了证据制度,强化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以保证法官在审理案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做到居中公正裁判。

法院在为法官创造一个良好的司法环境的同时,要求法官自觉排除自外界的影响和干扰,依法公正裁判;三是增强平等意识,要求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平等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的适用法律,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真正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四是增强司法公正意识,要求法官在审理案时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遵守公开、公平的司法程序。

在这方面,除了严格程序以外,我院着力推行了裁判书改革,增强法律书的说理性,通过深入的说理,让胜诉方赢得清楚,使败诉方输得明白;五是增强司法效率意识,迅速、及时、高效的履行司法职责。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

“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

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

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

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高薪制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

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官职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十分辛苦的职业。

社会生活的各类纠纷集中表现了社会的复杂性。

诉诸法院的案件是其他途径无法处理的最难最棘手的纠纷。

法官作为专门从事解决纠纷的职业者,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代表正义与邪恶进行抗争,在繁重的办案任务面前,其承受的精神压力,面临的各种危险可想而知。

有些法官被恶势力所害付出生命;有些法官,象海口中院陈援朝那样积劳成疾累死在审判岗位上。

法官职业化及其素质培养

法官职业化及其素质培养

法官职业化及其素质培养
法官职业化及其素质培养
一、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
1、提升法官形象。

法官作为司法机关的关键人物,其法官职业形象是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民众对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

职业化能够让当事人更加信任法官,进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2、增强司法审判质量。

法官职业化能够有效地将法官专业素质和服务精神提升到一定水平,从而大幅度提升法官的审判水准,改善司法机关的办案质量。

3、强化法官的责任意识。

法官职业化可以给法官赋予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强化法官自身的责任意识,保证法官在公正审判中的职业道德。

二、法官素质的培养
1、高度关注法律学习。

高素质的法官需要系统学习法律理论知识,用理论来指导判断,深入探索。

应当坚持贯彻宪法,完善宪法典籍学习,树立宪法观念,勇于推进宪法实施。

2、加强司法实践经验。

法官需要通过实践,掌握宪法等规范性文件在实际案件中的运用,把握司法程序,把握案件的处理过程,充分利用司法程序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注重服务意识的培养。

高素质的法官需要做到冷静调和、公正客观,以服务的态度对待当事人,把审判公正、准确行使司法权作为主要职责,努力发挥司法机关重要政治、社会职能。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基层法院是人民法院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因此,基层法院法官的职业化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问题。

首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该从法官的选拔、培养和评价等方面展开。

在选拔方面,应注重法律专业素养、职业道德、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考察。

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选拔程序,确保担任基层法院法官的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优秀的职业素养。

在培养方面,应加强法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提高法官的实际工作水平。

在评价方面,应建立科学的、多维度的法官绩效评价机制,充分考量法官的专业能力、工作成效和职业操守,为基层法院法官的晋升和职业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其次,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还应关注法官的薪酬、待遇和权益保障。

基层法院法官作为处于司法实践一线的人员,他们承担着重要的岗位责任和工作压力。

因此,应合理确定法官的薪酬水平,以激励法官继续提升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力。

同时,还应加强对法官的福利待遇和权益保障,确保法官在工作中得到妥善的照顾和支持,提高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再次,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还应注重法官队伍建设和培养。

基层法院法官队伍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法官的素质和能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和满意度。

因此,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和培养,提高法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水平。

具体而言,可以加强法官的学术研究与交流,推动法官参与案件审判规则和司法的研究工作,提升法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素养。

同时,还可以加强法官的实践能力培养,通过实际工作和岗位锻炼,提高法官的实操能力和问题处理能力。

此外,还可以加强法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法官之间的相互学习与成长,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团队合作精神。

最后,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还需要倡导法治思维和职业操守。

基层法院法官作为执法者和裁判者,必须要有正确的法治观念和职业操守,才能保障司法公正和维护社会稳定。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

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法官职业化的现实思考徐纯志序言法官职业化的难题法官职业化,是相对于行政化、大众化而言,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反思历史,我们没有独立的法律职业传统。

分析现实,我们对法律职业专门化问题缺乏认识。

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困难重重。

然而,查找历史原因和反思现实是我们创建现代司法体制大厦的基石,只有正视历史,面对现实,勇于创新,困难才能得已克服。

一、司法底蕴不足和司法绝对政治化的历史沉痼让当代法官走向职业化背负沉重70年代末80年代初,各地司法机关的陆续恢复设置,由于法学教育的停滞,法律人才的缺乏和荒废,司法机关面临大量的人员缺口,采取了吸收军转干部、社会考干和调干的形式招录了大量的不懂法的司法人员,虽然受到法学家的质疑,但除此之外,在当时法律人才严重缺乏的历史条件下可能法学家亦拿不出更好的办法。

此后逐渐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不断充实到司法机关来,但吸收非法律人才进行法院的状况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后才逐渐消失。

大量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在审判岗位上边学边干,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和审判技能训练,大多“摸着石头过河”,凭着社会经验办案。

由于传统法律文化糟粕、人治思想和司法行政合一传统的长期影响,法律职业专门化的底蕴先天不足。

更为严重的是,新政权在法律和司法专门人员的继承性问题上,不是采取“扬弃”的方法,而是过分强调了司法的绝对政治化,全盘否定了本应继承的合理的东西,导致法律、司法工作和司法专业人员的彻底断层。

社会主义的司法理论和法律职业要从零诞生并成长,就象步履蹒跚的孩子,经常跌倒或走弯路,每前进一步都非常艰难并负出沉重的代价。

现今刚发展仅二十余年,法律职业专门化和法官专业化的提出和推进,也算是当代法律人对法治进程的自觉,虽然为时不晚,但却是任重而道远。

二、法官职业化进程与制度制约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法律规定,宪法中所规定的审判权是国家权,而非地方的权力,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

对法官职业的认识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并做出公正、独立的裁决。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具备高度的法律知识和技能,同时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知识和技能、职业道德和操守、公正和独立的裁判、社会责任感以及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等方面,对法官职业进行深入的认识。

一、法律知识和技能作为法官,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掌握各种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理论,以便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准确、全面地理解和应用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能够灵活应对各种复杂的案件和问题。

二、职业道德和操守法官是司法公正的代表,他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至关重要。

法官需要具备高度的道德观念和职业操守,始终保持公正、廉洁、勤勉、审慎的态度。

他们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受任何外部压力的影响,始终保持独立和客观。

三、公正和独立的裁判公正和独立的裁判是法官的核心职责。

他们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进行公正、客观的审理和裁决。

法官需要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不受任何外部干扰和影响,始终保持独立和中立。

同时,他们还需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

四、社会责任感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守护者,需要具备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他们需要关注社会热点问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同时,法官还需要关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为推动法治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五、持续学习和自我提升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制度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以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

此外,法官还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水平,包括领导力、沟通力、协作力等方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履行职责,为社会公正和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总之,法官职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神圣化的职业。

作为法官,他们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技能、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公正和独立的裁判能力以及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

---------------------------------------------------------------范文最新推荐------------------------------------------------------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路径探讨实现法官职业化是法院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的重要任务,法院需要职业化的法官来满足人民对诉讼现代化的要求。

只有实现法官的现代化,才能实现法院的现代化。

培育现代司法理念应从法官职业化谈起,基层法院处在司法改革的前沿,最容易感受法官职业化的艰辛。

笔者认为,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应当选择合适的路径,只有方向正确,自上而下,才能确保司法改革的目标,寻找到法官职业化共性的东西。

笔者认为法官职业化应从以下几方面抓起:一、抓住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机遇,有步骤地引进高素质法官,加强人才储备,抢占人才高地,为文明司法、精英审判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法官职业化的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精英法官的集团化,造就一批职业法官阶层,用法官整体水平的提高来支撑诉讼现代化的需求。

二、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法官职业能力。

有知识的人未必能力强,专业知识与审判实践有着一定的距离,但是不掌握最新的司法理念和法学理论,审判水平的提高将成为空中楼阁。

而且由于基层法院审判、执行等具体业务工作繁忙,来不及及时学习和更新知识。

然而,只有变学历教育为终身教育,法官在职业化进程中才能永葆青春与活力;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地积累,审判能力才能不断地增强。

三、1 / 20积极推进司法改革。

按照十六大提出的改革要求,完善法院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

在职权划分上,将行政管理工作与业务管理工作分开,即不以行政化的模式来管理法院,转变法院领导大小事全管的现状,按照行政管理和审判管理的规律办事。

按照这种改革思路,首先应改革审委会职能,将其职能向总结审判经验和研究重大决议转变,另外建立审判长联席制度(也可称为审判长会审制度),可由分管院长或庭长主持,全体审判长参加,定期研究案例,共同提高审判水平。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官职业化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指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促进法官的职业化发展,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保障社会公正。

事实上,法官职业化建设是现代法治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关乎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也关乎司法权威和尊严。

以下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首先,必须进一步强化法官的职业培训。

法官作为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水平,熟练掌握各种法律理论和实务技能。

因此,必须加强法官的职业培训,提高其理论素养和实践能力,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适应时代发展和改革需要,确保法官的专业能力达到最高水平。

其次,应该完善法官的职业评价制度。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建立行之有效的职业评价制度,定期对法官的工作成果、工作态度、职业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价,对表现突出的法官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违反职业道德的法官给予纪律处分,使得法官在职业生涯中能够受到公正的评价和激励。

第三,要加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

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从法官的内心深处做起,培养法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职业操守,使其承担起保障社会公正的使命和责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在教育过程中,可以开展有关法律伦理道德的讲座、专题研讨等活动,加强法官职业道德修养的教育,特别是要对那些贪污受贿、徇私枉法、消极腐败等不良行为进行严肃打击,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

最后,应该倡导法官的职业化自律。

法官做出公正的司法裁决需要很高的职业素养和职业操守。

倡导法官自律可以提升法官的职业素养,使其能够更好地执行公正司法。

这也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本质要求之一。

法官应该自觉遵守法律、遵循法官职业规范和道德准则,践行司法公正,掌握权力,自律、自省、自律。

总之,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多方面的措施去配合,也需要明确定位和目标去实现。

这些努力将使法官的职业水平和法治建设更加先进,有力地提高司法公正和司法质量,以更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

造就高素质职业化法官的几点思考汇报人:日期:•职业素养•职业精神•职业能力•职业保障目•职业监督•结语录职业素养01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坚定不移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和尊严。

深刻理解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善于从政治高度分析问题,把握形势,敏锐地洞察和把握社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

坚决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严格执行党的决策部署,确保司法工作的正确方向。

坚定的政治素养坚持公正、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坚守法律底线,不被权势和利益所左右,做到公正执法。

具备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不受社会诱惑和压力的影响,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

尊重当事人权利,注重调解和协调,善于倾听各方意见,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高尚的职业品德具备较强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判断能力和应变能力,善于从纷繁复杂的事实中找出真相,准确把握案件焦点和难点。

注重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广博的文化知识储备,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精湛的业务能力职业精神02把人民群众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始终牢记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真正的英雄、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

坚持人民至上关注人民群众的需求和诉求,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利益,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体现人文关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识,使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

强化法律意识法官必须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坚决捍卫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偏袒任何一方利益,做到公正执法。

法官必须保持清正廉明的形象,坚决反对腐败现象,做到廉洁自律、克己奉公。

030201法官必须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强化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

强化法律意识法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秉持公正、中立、廉洁、保密等职业操守。

遵守职业道德法官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包括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社会监督等,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关于关于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

关于关于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

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浅谈法官职业化建设与渐进式改革这种赵良剑2002年7月最高法院召开的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标志着中国的法官队伍必将走出大众化模式,迎来职业化时代。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问题:既涉及人民法官和人民法院在当代中国的重新定位,又涉及人民司法的未来前景;既涉及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又涉及走中国特色法官职业化道路的问题;既涉及党的人事、财政政策,又涉及现行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既涉及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观念更新,又涉及审判权的重组优化和人员分流。

因此,高歌猛进、疾风骤雨的改革方式不适于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我们必须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和历史,立足现实,实事求是,以渐进式改革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一、各地各级法院的改革不宜搞“一刀切”,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改革步子可迈得快一些,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则从缓为宜。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不仅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作后盾,而且需要广大法官的观念更新和积极参与,但在这两方面东部地区法院、中高级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基层法院差距都较大。

一方面,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而法院经费又靠地方保障,因而各地各级法院物质保障方面差距明显,主要表现为东部地区法院与西部地区法院差距大,中高级法院与基层法院、人民法庭差距大。

试以法官待遇问题论之,东部经济发达地区一个刚参加工作的书记员年收入超过3万,而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一个有三十年工龄的资深法官年收入不到1万。

正规法律院校本科生、硕士生愿到东部地区法院任书记员的并不罕见,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西部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基层法院、人民法庭法官队伍不稳定的窘境,不仅正规院校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而且法律人才流失严重。

推行法官职业化改革,抬高法院“门槛”,将可能导致这些地区匮乏人才的矛盾加剧。

另一方面,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法官思想观念、创新意识也存在较大的差异。

东部地区法官思想解放,富有创新意识,竞争意识强,易于接受先进的司法理念,因而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在东部地区法院遇到的阻力相对较小。

法官职业的理解

法官职业的理解

法官职业的理解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关键角色,他们负责运用法律和事实来公正地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法官职业的理解:1.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的核心。

作为法官,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在审理案件时,法官必须保持中立,不受任何个人或团体的干扰,只依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2.法律适用法官需要熟练掌握国家法律和司法实践,正确适用法律。

他们需要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参考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判例,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裁决。

法官还需要关注法律的更新和变化,及时调整自己的法律理解和适用。

3.事实认定法官需要根据证据和证言来认定案件事实。

他们需要客观地评估证据,仔细审查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并做出合理的判断。

在认定事实时,法官需要保持冷静和客观,不受任何个人偏见或情感的影响。

4.调解纠纷法官需要具备调解纠纷的能力。

他们需要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积极促进双方当事人的和解,以解决纠纷。

法官需要耐心倾听双方的观点和要求,并给予合理的建议和指导,以协助双方达成和解。

5.职业操守法官是司法系统的形象代表,必须具备高尚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

他们需要遵守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司法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守审判秘密,并保持廉洁奉公。

此外,法官还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接受监督和批评,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总之,法官职业是一项高度专业化和重要的工作,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事实认定能力、调解纠纷技巧和高尚的职业操守。

作为法官,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的重任,必须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为当事人和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

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基层法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之构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立,对法官这一特殊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势在必行。

据有关资料反映,至2000年,我国法院工作人员已达30万,其中有法官职务的25万,而基层法院法官占了其中绝大部分。

虽然人员众多,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整体素质却不高。

笔者工作在基层法院,就基层法院的法官职业化建设谈一点浅见。

一、从法官职业化内容谈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从八个方面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就基层法院的实际情况而言,笔者试就法官员额制度、法官助理制度、法官遴选制度这三个热点问题进行阐述。

(一)关于法官员额制度的实行。

法官员额制度,是针对我国法官人数过多的现状所提出的,其目的是通过精简法官人数,提高法官整体素质,从而强化司法权威。

推行法官员额制度,笔者认为大致分为三步实施:第一步是精简人员。

这一步至关重要,也是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过程中难度最大的。

在基层法院推行该制度更不容易,由于基层法院受历史等原因制约,部分法官学历不高,不可能再参加司法考试另谋出路。

所以操之过急可能给法院正常工作的开展带来隐患。

基于此,笔者认为,在推行这一步时,要以稳字当头,合理安置分流人员,能供养的就尽量供养,力争避免淘汰(当然明显不适合继续在法院工作,又不符合供养条件的除外)。

改革需要付出成本,但宁愿付出高昂的物质成本,也不能以牺牲工作秩序、改革成果为代价,这就是两害相权取其轻。

第二步是确定法官员额。

各地法院受理案件数量不一,就是同一法院每年受理案件数也在变动,所以不能机械地参照国外或少数几个法院的试点来确定法官员额。

故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时,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既考虑人口因素,也考虑审理案件数量两者相结合的标准,即综合考虑法官所占人口比例和法院审理案件数量的多少,并以法官工作量为主,同时还应考虑现有人员的状况。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

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在一个良好的司法制度中,法官的角色至关重要。

作为司法体系的核心人员,法官承担着审判和公正的使命。

然而,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系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探讨法官职业化在司法公正中的作用,并分析其中的挑战和困境。

一、法官职业化的意义法官职业化指的是法官在职业素养、道德操守和专业知识方面的不断提升。

一方面,法官职业化可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审判水平。

通过专业培训和学术研究,法官可以更加熟悉法律理论和实践,在审判过程中运用正确的法律规范,保证案件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另一方面,法官职业化可以加强法官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法官应当在审判中独立思考、独立裁判,并不受外界利益干扰。

他们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人民的利益。

二、法官职业化的挑战然而,法官职业化在实践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首先,法官职业化面临着知识更新的压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化,法律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法官需要不断学习和掌握新的法律知识,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权益保护。

其次,法官职业化也面临着职业道德的考验。

法官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应当始终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作不当行为和思想。

然而,一些人可能因私利、权力滥用或其他原因而违背职业道德,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法官职业化还面临着公众的舆论压力和外界利益干预等问题,这对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和中立性提出了挑战。

三、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是相互关联的。

只有通过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才能更好地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当法官具备专业知识、审判能力和职业道德时,他们才能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本质和法律的适用,做出正当的判断和裁决。

同时,法官的职业独立性和中立性也是司法公正的关键。

只有在司法独立的环境下,法官才能充分发挥其职能和作用,不受外界利益干扰,做到客观、公正地审判。

然而,在现实中,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公正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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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由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

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
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职业待遇------ 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
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
难以信服。

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
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

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
就如中国足球甲六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
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
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

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
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
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包青天”一直被推
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
真的很不现实。

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
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

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
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
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
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

同时,
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
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

在法院内部不能
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
平均主义。

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

可以说,
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职业准入。

门槛不能高低一致
以往法院选人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

法院不能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拔人才。

自“司法考试”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难。

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桐树,自然难得俊鸟垂青。

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法院相比,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

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
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

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
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
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件数量并不太多。

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
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
的司法任务。

职业培训------磨刀未必用于砍柴
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
内容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
训内容应侧重于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教育的普及等。

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
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
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
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
柔和。

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努力培养法
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

另外,培训的对
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
别的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只
能凭着“老本”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免“坐
吃山空”。

而经常接受培训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
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

不仅耍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
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累和更新。

同时,要建立一
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色通道,对可造
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

此外,
还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边讲,下面听的千篇一律的培训方式,采取专题研讨,案
例分析、庭审观摩、点评等更灵活、更生动的形式,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真正检验出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既有名,又有实,而不是把培训当作“贴
金”和“渡假”的机会。

职业环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长期以来,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也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然而,现阶段群众路线怎么走,怎样处理法官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

一些人根据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应尽可能远离于周围的环境,尽可能避免与公众的接触,特别是尽可能远离家居生活,柴米油盐等日常琐事,这样可以保持一种近乎于“超凡脱俗”的境界而不轻易受到世俗的影响。

这种观点显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结合我们自身实际加以
研究、借鉴。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法官的行为的制度和规定看,都强调了法官要严禁参
加有损于自身形象的社会活动,严禁出入有损于法官形象和让公众产生合理性
怀疑的场所,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勿庸置疑。

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选任渠道,生活环境决定着他们客观上每时每刻都要与周围环境发生着关系,法官的
选拔任命、职务晋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党委、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决定,
家庭、子女安置受制子他人,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说割断就可能割断的。

同时在解决法官个人生活保障、家庭负担等方面,法院自身显得无能为力。


这种情况K,我们的法官主观上确实想结交更多的人这样才能解决更多的实际
问题,否则会寸步难行。

这种现实使我们执行规章制度时,总是显得心有余而
力不足,要求他们成为“超凡脱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实在很难。

因此,在强调法官与社会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之前先要解决一些
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如提职晋级,生活待遇问题等,应逐步加强法
院在这些方面的决定权和自主权。

要在强调法官审判独立的同时,尽可能辅之
以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通过强化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阔主性,来
确保审判独立,当然这些问题涉及深层的体制问题,是涉及国家改革的问题,
虽然难度很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这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职业地位——皮之不存,毛之焉伏“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基本原则我们再熟悉不过了。

而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

我们谈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时,似乎总是有意无意地回避法官独立这个敏感性问题,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判决错”与“判者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官在办案中是没有系保险带的攀崖者,办案愈多风险愈大。

我们始终强调的是法院的权利如何发挥,法官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由于观念上不能彻底解放,直接导致了审
判活动中,职责分离、权责分家、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检察机关、纪检部门,甚至上访部门的监督,院审委会的把关等等,法官永远是长不大的孩子,让人难以放心,但一直如此关怀下去,法官必将永远难以让人放心。

法官不能真正独立,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中立化、责任意识以及人格独立方面无从体现,法院的独立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段经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诸实际之时,才是我们期望成真之日。

参考资料:
1、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彭永和《法官制度改革与基层法院建设(提纲)》
3、杨雁滨《漫谈法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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