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官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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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环境——常出污泥焉能不染 长期以来,走群众路线,与人民群众打成一片,这是我们一贯坚持的司法原则,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这条原则也确实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然而,现阶段群众 路线怎么走,怎样处理法官与周围社会环境的关系,这是需要我们重新思考的。 一些人根据西方的司法制度,提出法官应尽可能远离于周围的环境,尽可能避 免与公众的接触,特别是尽可能远离家居生活,柴米油盐等日常琐事,这样可 以保持一种近乎于“超凡脱俗”的境界而不轻易受到世俗的影响。这种观点显 然不符合我国现实的国情,但必竟有一定的道理,可以结合我们自身实际加以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这条基本原则我们再熟悉不过了。而法院独 立与法官独立,两者之间是怎样的一种关系。我们谈到法院依法独立办案时, 似乎总是有wk.baidu.com无意地回避法官独立这个敏感性问题,只是要求法官要承担责任。 事实上“判决错”与“判者错”是两个不同概念,法官在办案中是没有系保险 带的攀崖者,办案愈多风险愈大。我们始终强调的是法院的权利如何发挥,法 官实际上并不能独立行使审判职权,由于观念上不能彻底解放,直接导致了审
研究、借鉴。 从最近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法官的行为的制度和规定看,都强调了法官 要严禁参 加有损于自身形象的社会活动,严禁出入有损于法官形象和让公众产生合理性 怀疑的场所,这些规定的正确性勿庸置疑。然而目前的法官待遇水平,选任渠 道,生活环境决定着他们客观上每时每刻都要与周围环境发生着关系,法官的 选拔任命、职务晋升、收入待遇都由地方党委、人大、财政等相关部门决定, 家庭、子女安置受制子他人,这种千丝万缕的联系不是说割断就可能割断的。 同时在解决法官个人生活保障、家庭负担等方面,法院自身显得无能为力。在 这 种 情 况 K, 我 们 的 法 官 主 观 上 确 实 想 结 交 更 多 的 人 这 样 才 能 解 决 更 多 的 实 际 问题,否则会寸步难行。这种现实使我们执行规章制度时,总是显得心有余而 力不足,要求他们成为“超凡脱俗”、“君子和而不流”的人群,实在很难。 因此,在强调法官与社会之间建立“防火墙”、“隔离带”之前先要解决一些 关乎他们切身利益的相关问题,如提职晋级,生活待遇问题等,应逐步加强法 院在这些方面的决定权和自主权。要在强调法官审判独立的同时,尽可能辅之 以审判独立的配套保障,通过强化法院对司法资源占有的充分性和阔主性,来 确保审判独立,当然这些问题涉及深层的体制问题,是涉及国家改革的问题, 虽然难度很大,但从司法公正角度出发,这也是需要尽快解决的。 职 业 地 位 —— 皮 之 不 存 , 毛 之 焉 伏
减少法官数量,保障个体待遇的提高,加大提高一线法官的待遇力度,打破吃 地方财政饭,法院看地方脸色,不得已地方保护主义等现象。在法院内部不能 以单纯的工龄、行政级别等传统工资计量方式,形成不同工不同酬,打破工资 平均主义。改变在有的地方法官收入不如司机、后勤人员的怪现状。可以说, 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应当与强化职业素质同步,只是辐度和方式酌情而定。 职业准入。门槛不能高低一致 以往法院选人的过程是用人者无权选人,选人者并不用人。法院不能根据自己 的需要选拔人才。自“司法考试”后,各基层法院招录有审判资质的人越来越 难。全国统一司法考试这个门槛在中国现有国情,可谓门槛够高了,但对基层 法院而言,又有多少取得司法考试证书的人能主动进门呢?原因是本身不是梧 桐树,自然难得俊鸟垂青。相反,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经济状况好的法院人 才集中甚至浪费,与一些法院审判人员近乎断档的“无米下炊”的法院相比, 法官缺少流动性,宏观调配的政策应有所改变。基层法院案件绝大部分事实简 单、涉及法律关系单一。以民事案件为例,调解结案占半数以上,法官所涉及 问题是事实审,依赖于解决纠纷的能力和经验,有赖于人生阅历和司法技巧, 纯运用法学理论审结案件数量并不太多。因此,若将基层法院门槛较高、中级 法院的门槛略低一些,既能解决基层法院进人难的问题,同时也符合基层法院 的司法任务。 职业培训 ----- 磨刀未必用于砍柴 对于现行的法官职业培训存在许多不同看法,主要集中在培训的方式、效果、 内容上,认为培训的方式应当侧重于短期的专题培训而非长期的系统培训,培 训内容应侧重于岗位技能的培训而非学历教育的普及等。有两个方面问题需要 引起高度重视,一个是培训的重点不应该体现在一般法院知识的掌握上,对于 法官如何在办理案件中灵活,合理适用自由裁量权,如何深刻理解程序正义,
判活动中,职责分离、权责分家、地方党委、政府干预、人大的个案监督,检 察机关、纪检部门,甚至上访部门的监督,院审委会的把关等等,法官永远是 长不大的孩子,让人难以放心,但一直如此关怀下去,法官必将永远难以让人 放心。法官不能真正独立,在行使审判职权时的中立化、责任意识以及人格独 立方面无从体现,法院的独立从何谈起,正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伏。 “法官 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马克思这段经典之句只有真正付诸实际之时,才是 我们期望成真之日。
参考资料:
1、肖扬《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彭永和《法官制度改革与基层法院建设(提纲)》 3、杨雁滨《漫谈法官职业化》
职业待遇 ------ 鸡与蛋孰为先 法官的职业待遇在职业化的进程中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谁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围绕这个问题争论颇多,主要集中为两种意见,其一是高薪来养廉,高薪吸引 高素质人才;其二是能力贡献与报酬应相对称,现实的法官队伍给予高薪另人 难以信服。两种意见各有道理,就如探求“鸡生蛋还是蛋生鸡一样”,争论下 去恐怕不会得到答案,也实在没什么意义。 提高待遇就一定会提升素质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素质不是一朝一夕提高的, 就如中国足球甲六联赛的职业球员,其收入在国内体育界不能说不高,但竞技 水平走向世界了吗?相反,从法官职业特殊性看,不提高待遇能保证高素质的 法官队伍吗?答案是决对不可能的,二流的环境,三流的待遇,在市场经济条 件下肯定不能吸引一流人才。法官手中握有世人心目中具有相当份量的权利, 而生活(相当一些老少边穷的基层法院法官)却十分窘迫,这种巨大的反差如 何消除,那种近似于“不食人间烟火”的法律“守护神” “包青天” 一直被推 崇备至,但也确实是可望不可及的,至少要求每位法官都达到这种崇高的境界, 真的很不现实。因此,适当的、渐次的增加法官的收入,提高他们的待遇,特 别是对那些老少边穷的法院予以政策倾斜是十分必要的。应当逐步改变法院经 费单纯依靠地方财政拔款的做法,实行全国法院系统经国家计划单列,财政统 一拔款,并立法保障司法经费,建立独立的司法预算制度,以逐步消除地域的 差异及地方财政统筹等原因,造成不同法院之间经费保障的巨大反差。同时,
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同志指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 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由 此可以使我们理解到法官职业化的时限界定不是短时内一蹴而就的,法官职业 化要受到政法体制的制约、经济发展制约、法律框架的制约,在近十年、二十 年甚至更长时间内都应是法官职业化的准备阶段。进一步的说,法官职业化是 受相关要素的制约,不仅是法院系统内改革的问题,这是一个历史过程,笔者 在此文中仅就职业待遇、职业准入、职业培训、职业环境、职业地位等方面问 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如何在办理具体案件时充分体现司法的人文性、体现适用法律的理性和感性的 柔和。不仅使法官明白怎样做,而且要让法官明白为什么这样做,努力培养法 官独特的思考论证方法,而不是机械的对法律条文生搬硬套。另外,培训的对 象往往局限于院长、副院长、庭、局长,目的也大多是续职资格培训或较高级 别的法官轮训,而对那些处于审判一线的普通法官却鲜有参加培训的机会,只 能凭着“老本”维持日常审判,缺乏就专题法律业务的及时“充电”难 免 “ 坐 吃山空”。而经常接受培训的院、庭领导却不直接办案或相对办案数量较少, 这一问题应当引起充分的重视。不仅耍注重提高院、庭长们对审判工作的驾驭 和指导能力,还要切实注重审判一线法官的知识积累和更新。同时,要建立一 种通过培训,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普通法官中的精英之才绿色通道,对可造 之才拉出来“单练”,回去可以激励和带动更多的人才“脱颖而出”。此外, 还应当尽可能避免上边讲,下面听的千篇一律的培训方式,采取专题研讨,案 例分析、庭审观摩、点评等更灵活、更生动的形式,还要通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真正检验出培训的效果,使培训既有名,又有实,而不是把培训当作“贴 金”和“渡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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