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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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1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官和助理法官进行培训。

在美国,除有联邦司法中心和全美州级初审法官学院分别负责对联邦法院和州法院的新任法官进行培训,还有专业性的针对审判实务的研究机构(如量刑研究所等)用以提高法官的审判实务水平。

美国法官培训的开放性论坛性十分明显,来自精神与心理学界、社会人文学界和法律界等的人士广泛参与其中,对法官实务能力的提高和职业人格的完善发挥了积极作用。

(3)法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一般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职务稳定性保障。

德国、法国实行法官终身任职和退休制度,美国各州有的实行终身制,有的实行任期制(任期届满多能连任,故实质上近于终身制)。

各国一般都规定法官在任时非因法定原因并经法定程序,其职务资格不受强制性变动,即所谓的法官“不可更换原则”。

二是物质保障。

世界各国法官的物质待遇一般都比较优厚,而且往往高于相应地位的行政官员的待遇水平。

三是法官的司法豁免,即除非法官有恶意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其在审判过程中所发言论与所施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4)法官的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机制。

“法官非有良知不能表现正义”,“……对他们的资质不仅要求具有法律知识,而且特别应有广博的教养和廉洁的品质。

”[4]法官的职业责任除了通常所说的公正、勤勉等以外,主要指法官在其职业生涯内应遵循“兼业禁止”原则,不得同时担任法官身份以外的政治职务和从事其他营利性的社会事务。

[5]法官职业道德的内容因各国文化传统的差异而有所不同,但大多都要求法官正直、廉洁、秉持良心、保守秘密等。

法官职业道德属于内在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但由于法官地位特殊,其职业道德更具社会敏感性,因而也为各国法官队伍建设所强调。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缺陷司法独立不够司法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是保障人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保证。

但在现实中,多数法官仍然难以真正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很多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政治、利益等因素有关,法官处于被动局面,难以行使自己的职权。

权力过分集中中国的法官制度,权力过分集中在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法院。

而这些法院本身的治理架构也存在一些缺陷,如选任制度不够科学、评价体系存在问题等,导致权力不能有效地分散、监督。

职业化程度低法官职业化程度低,也是中国法官制度的一大难点。

现在,仍然剩余大量法官处于兼职状态,缺少专业性的培养和提高。

法官的晋升、升职、评定等,并没有与国际接轨,透明度也不高,导致相关评定存在滞后、不够公正的问题。

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提高法官职业化程度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

应该加强法官职业化培训,加强法官考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并让入行门槛更高。

加强法官职业化程度,对于提高法官的专业能力和公正性,具有不可忽视的价值。

改革法官选任制度法官选任制度也需要改革。

应该实行基于岗位、基于能力、基于业绩多元选任制度,强化正式的选任渠道、网络招聘等。

另外,建立全国统一考试和评估体系,让更多的优秀人才加入司法系统。

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加速司法公开率的提升,也是改革中国法官制度的一个重要目标。

应该让公众了解法官的任职情况、成长经历、业绩等,并提供全国范围内的法院法庭案件信息搜索查询,让公众对法官有更准确的认知。

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应该推进法官评价机制的改革,建立一套评价体系,以专业、科学的方式考核法官的业务水平和公正性,增加司法公信力和透明度。

同时也应加大对不当判决和失职渎职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培训。

中国法官制度仍存在着很多缺陷,但这并不意味着无法改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正司法的需求也越来越强烈,我们需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保障司法独立、推进法官的职业化,提高司法公开度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为全体中国人民提供更加公正、公正、透明的司法服务。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

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探析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加强法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建设,以提高司法公正和效率。

然而,这一过程仍然存在许多困难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我国法官职业化和专业化之路径,并引用三个案例进行分析。

一、建立法官职业化机制1.1 设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一直备受诟病,社会对其不够公平和透明性抱有质疑。

因此,建立更为科学的法官选拔制度是非常关键的。

此外,应将选拔和任命权从党委、政府等非法律机构转交给司法机关,以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案例1:2019年11月,湖南省法院发布了“岗位竞争上岗制度”,旨在规范招录、公平竞争、选拔优秀法官。

法院要求对新选任的法官进行为期三年的考核,通过考核后方可转正。

1.2 加强法官专业化培训随着我国司法领域日益复杂,法官需要拥有广泛的专业知识。

因此,应建立全面的法官培训系统,包括法律知识、司法实务、辩证思维、心理类和语言类等方面的培训。

案例2:2018年12月,北京市海淀法院与北京外国语大学合作建立了“两级法院主管法官英语培训基地”,旨在提升法官英语水平,更好地处理与海外案件和合作。

二、推进法院现代化建设2.1 强化信息化建设信息技术已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加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能够提供更快、更有效的司法服务,并可大大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

应使用世界领先的技术来优化司法流程,提高工作质量。

案例3:2017年10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数字化审判工作实施方案》,由标准流程、数据共享和数据服务三部分构成,覆盖该市所有的法官和法院。

2.2 建立法官库在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建立法官库显得尤为重要。

法官库是指通过筛选优秀法官,共同实现法官的专业化、职业化和差异化,提高司法权威和法治水平。

建立法官库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司法质量。

案例4:2018年12月,江苏省扬州市法院成立了“法官专业技能库”,组建技能专家委员会,整合法官技能资源,通过专业技能竞赛、交流等方式加强法官的专业化。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doc

法官职业化若干问题的思考李世寅一、法律职业化的生成和界定伴随着人类的进步和发展,法律开始以习惯为主的“自然生成”法,进化为日益浩繁的抽象的成文法,并以其“法律形式主义”规则规范着人们的行为,维持着社会的稳定和秩序,保障着其治下成员的自由和权利。

当私力救济让位于公立救济,社会开始由统一的整合走向分化和多元时,管理社会的职能也分化为精细而严密的专业,于是职业化的群体的出现,成为现代社会中维系庞大的国家和社会机器正常运转的必不可缺少的工匠,这种工匠在其特有的程序中,以其在长期从业中养成的独特的思维执行着社会功能某一部分,发挥着社会某一子系统的效能,成为社会整合系统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当自然的正义已经不能解决日益繁多纷杂的纠纷时,理性的正义就担负起矫正社会正义,维持社会公正的重任,于是正义和公正的化身法官带着神的光芒诞生到人间,职业化的法官群体,便以正义和公正作为其职业的产品,以一手执剑一手执天平的神的形象,以其正当的程序为运作手段,以其视而不见的敏锐的观察、判断、分析力和对法律虔诚的信仰及精湛的理解,以其公正的中立的地位,在当事人之间分配着正义,向世间宣示着“神的圣谕”——正义、公正。

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说:“在经济交易活跃的社会中,用以调整有关利害当事人关系的法律日益增加和复杂,因而对法律专业知识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为此能够把当事人的主张准确无误地翻译成法庭标准用语的律师,能够创造新的合同形式和法律概念并使之得到审判官承认的法律顾问是必不可少的。

同时,职业法律家也是加强法的形式合理性的前提条件。

”时代的发展呼吁职业法律家出现,来完成历史赋予其的使命。

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一个行业的发展,一个阶层的壮大,都必须以这个行业形成同质一体的联合力量为前提,唯有此,才能宣示自己的力量,才能辉煌自己的事业。

正是由于罗马法律家群体的出现,创造了至今仍为世人敬仰的罗马法的辉煌。

当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抛弃了盲目的个人权威的崇拜,呼吁理性崇拜的创立时,作为“理性形式主义”的法律,以永恒的正义的化身开始伴随着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号召粉墨登场了,作为法律剧场上的主人公—职业法律家—应运而生,正是在这些职业法律家(尤其是职业法官)的不懈的抗争和努力下,创造了普遍法的辉煌。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从 中 国 古代 社 会 的经 济 发 展 来 看 , 专 制 主 义 、 与 宗族 制 度 相 对 应
型国家, 由于历史和现实国情 大不相 同,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建设不能 照搬西方的经验。本文 意图在 中国的法文化背景下对中国的法官职 业化建设所 面临的深层 障碍进行剖析 , 以求有效 的问题解决之道。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 e A dS cey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问题分析

摘 要

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面临着深层次的问题 , 包括社会结构动力缺乏、 法官文化的无根性、 法官管理的官僚化 、 法官
的 独立 缺 乏利益 的驱 动 力等 。 文指 出 中国的法 官职 业化 建设 不能 无视这 些深 层次 的 问题存 在 ; 本 深入 剖析 我们 所 面对 的现
改造 , 出 了“ 受 命 于 天 ” 提 人 的君 权 神 授 论 , 以此 来 论 证君 权 至上 的合
众 所 周 知 , 自秦 始 皇 时 代 中国 就 形 成 了强 大 的 专 制 主义 中 央 集 立 生 存 的空 间 了 。
( 近代以来, 四) 国家与社会之 间没有 形成 良性结构
协调 社 会 利 益 的 功能 机 制 , 受到 各 权 力 团 体 的极 度 推 崇 , 此 同 时 , 则 与
可见 ,专制主义和宗族本位制度使传统 中国无法产生社会的分
更难 以产生能够 与中央皇权抗衡的政治力量。 在皇权的一元化权 催 生了一个具有 自治性 的法官职业阶层, 成为制约权力、 平衡民主的 层 , 法律实际上成为维护皇权统治, 镇压人 民反抗的单 向控 强大 的中间力量 。 比之下 , 相 中国的法官职业化首先就碰 到了社会 结 威 的威慑下 ,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

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一)内容提要: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之一。

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官队伍以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基本特征。

我国法官队伍因受观念和体制的制约而与法治发展的要求相去甚远。

未来我们应积极汲取国外有益经验,从贯彻司法独立入手,改革现有的法官培养管理体制,以便加速法官队伍的现代化,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

关键词: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司法独立建立法治社会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徒法不足自行”,真正的法治不仅要求立法的完善,还须有科学的司法体制相配套和卓越的执法队伍作为实践主体基础。

中国是一个正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后发展国家,其市场改革业已启动,立法体制也逐渐步入正轨。

在这种情况下,培养现代化的行政执法队伍和司法队伍已成为迫切需要,而培养司法队伍又必须以培养现代法官队伍为第一目标。

本文拟对法官现代化的内涵及中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加以考察,并对中国法官队伍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建议,以资探讨。

一、法官的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队伍形成于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

虽然法官职业早在崇尚自然理性和朴素法治精神的古希腊已具雏形,但直到近代市场经济的成熟和以个人平等为基础的社会文化结构的形成,法官职业才在量与质两个层面上产生了历史性的飞跃。

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使宪政民主由理念走向制度。

为了实现对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制衡,西方各国无不确立了体系完备的审判组织,规定了严格的法官培养选任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实现了法官队伍的现代化,从而使法官获得了空前的权威和地位,成为维系国家和社会的中坚。

所谓法官队伍的现代化,就是指法官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以及在专业化和职业化基础上形成的法官素质的均衡化与趋同化,即法官的同质化。

(一)法官的专业化我国台湾学者刘清波先生在论述“如何缔造我们的法治社会”时将法官素质概括为三个条件即知、德、才,其中的“知”与“才”分别代表“高深正确的法律知识及素养”与“科学的态度和客观的治世才干或能力”。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最新-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 精品

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1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意见法官职业化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也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个重大课题。

按照党的十六大确定的“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良、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的总体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结合本院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要求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

法官职业化的基本要求:一是强化法官的职业意识,包括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中立意识、平等意识、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自尊意识、文明意识、廉洁意识等。

二是提高法官职业技能,具备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社会生活经验,能够熟练驾驭审判活动。

三是培养法官职业道德,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按照《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以确立公正意识为核心内容,教育法官加强自身修养,约束业外活动,遵守司法礼仪,保持清正廉洁,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四是加强法官职业保障,保障法官职业权力,排除非法干扰因素;保障法官职业地位,严格依法任免法官;保障法官职业收入,增强法官职业吸引力。

二、我院法官队伍的现状及存在的突出问题2019年以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和最高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认真执行法官法,在抓好审判工作的同时,大力加强队伍建设,使法官干警在业务素质方面有了较大进步,但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要求相比差距很大,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一)法官员额紧缺,审判任务繁重。

一方面,我院现有的57名干警中,具备审判资格的法官仅有23名,法警12名,执行人员7名,书记员9名,司法行政及工勤人员6名。

23名法官中,院领导班子成员5名,司法行政岗位和立案审判监督岗位工作的法官7名,实际办案法官仅11名(其中2名法官因病长期脱岗治疗)。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浅议当前法官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作者:黄高钰发布时间:2009-11-24 16:58:10【摘要】:在当今的法治社会里,法律至上的观念已为公众所接受,有任何纠纷,大家都希望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来解决。

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代表着公平和正义。

法官的所作所为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生命、财产、自由等基本权利。

所以,法官应该是高素质、高知识、高地位,且受人尊重敬仰的人才。

然而,在法官队伍中仍然存在有一些法官素质低下、无扎实的法律知识的现象,这严重威胁着国家法治进程的建设和当事人的根本利益。

因此,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法官人才队伍刻不容缓。

【关键词】:法官队伍建设法官高素质法官,是国家与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当今社会,法官作为一种法律职业,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且被视为正义的化身。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人们的法治意识逐渐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案件的难度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这些都需要相当数量的高素质法官来审理。

缺少了法官,法院的审判工作将陷于停滞。

所以,素质高、业务精、责任强的法官人才是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社会法制建设的保证。

一、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及问题就目前的形势而言,我国法官队伍的现状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法官人员不足,且流失严重2005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透露一个数字:近年我国共流失法官16000人。

16000人,这相当于160多个基层法院的全部法官编制(一个基层法院的在编人员通常都在百人左右,而这其中的法官人数通常在百人以下),假设这些流失的法官在地域上相对集中,结果将是160多个基层法院人去楼空,160多个地方的基层国家审判机关将停止运作。

由此可见,法官人才的缺失,容易导致案件的积压,促使大部分的案件得不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利于人民法院更有效的审理案件,不利于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对社会造成了消极的影响。

法官流失问题显得严峻而棘手。

(二)法官缺乏职业化所谓“法律职业”,是指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以及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的人才能从事的职业。

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一)

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问题与对策(一)

民族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问题与对策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是适应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根本特征和要求。

法官职业化是指法官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并具有一定权威和社会地位的特定职业群体。

孟子曰:“徒法缺乏以自行”。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官是维系国家法治的特殊群体,法官素质的上下,直接关系到法治的实现程度,对法律功能的发挥起着很大的作用。

提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这一目标实属不易,它需要审时度势,需要对法院工作的总体把握,需要对法官队伍现状的深入分析,更需要对法治的全面理解和对依法治国方略的不懈追求。

但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进程似乎更难。

当我们从提出这一目标本身所包含的智慧、勇气、理性和胆略的惊喜中走出来时,蓦然发现,问题还是那些问题,队伍还是那支队伍。

于是,困惑和疑虑便油然而生,法官队伍职业化符合民族地区法院的实际吗。

民族地区法院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的难点有哪些。

其途径又如何......这些问题有的是在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目标提出时便已存在,有的那么与推进的过程相伴相生。

本文拟就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的难点和对策略作探析。

一、民族地区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的难点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任务十分艰巨,需要我们全方位地考量,做细致的工作,付出艰辛的劳动。

特别是民族地区法院,由于社会、经济、文化、民族风俗、人才资源等诸多方面的差异,在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的进程中,遇到的情况相当复杂,面临的困难很多,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难点之一:民族地区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与法官队伍职业化建立的要求相差甚远。

从大的方面看,我国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民族地区法官素质更是如此。

具体表现在三方面:(1)政治素质亟待提高,不能很好地把忠实于法律与实现具有司法政策目标意义的党的路钱和方针有机地结合起来;(2)专业化水准不高,无法形成“法律解释共同体”,裁决的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3)职业道德水准不高,自律意识不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职业的高期望与法官群体职业素质的提升速度方面的矛盾越来越明显地显现出来。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困难与出路法院改革由审判方式改革(如加大当事人举证责任、改变庭审方式等)开始推进至审判组织改革(如还权于合议庭、独任庭,审判长选任制等),由于改革仅在低层面上推进,而未注意到系统改革的跟进和人的因素,改革所带来的效用正在逐步减弱。

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应时出台,这涉及法院审判主体改革问题,属于诸项改革的关键之处,属“点睛之笔”。

因为“在各项因素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

作为基层法院,也面临法院职业化问题,法官职业化将有可能解决目前法院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不实行法官职业化,基层法院的改革将受到瓶颈制约。

同时作为全国法院中数量最多、法官人数最多的法院,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不推进,也会影响全国法院整体法官职业化建设步伐。

笔者作为基层法院的一员法官,对此也倍加关注。

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积极意义和实现途径论著颇多,我不再多作论述。

现就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以及解决困难的途径,谈一点粗浅看法。

一、基层法院法官职业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1、法官员额少与案件数量多矛盾。

根据最高院的意见,法官员额将根据审判任务量、辖区人口和面积、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在现有编制内合理确定。

法官职业化实质和目标是法官的精英化,法官员额的确定,意味着法官数量的减少。

这意味着目前在法院档案、政工、后勤等部门的“不办案法官”将不再有法官名义(这无疑是正确的),同时也意味着目前在一线审判部门审理案件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中,为数不少的人员将不再有审理案件的权限。

这将进一步加剧人少案多的矛盾。

以我院20XX年民商事案件审理为例,20XX年案件数是4733件,审判员(包括助理审判员)共33人,人均办案144件。

如以现有审判人员1/2至1/3确定法官员额,人均办案将为288至432件,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数量也是比较高的,法官办案压力可想而知。

即使如此,集审判职务与行政职务于一身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业务素质论,他们也是法官中的精英),将占据大部分法官员额(在基层法院的话,如给予20—30个法官员额,可能已全部占据)。

试论我国法官精英化之路

试论我国法官精英化之路

试论我国法官精英化之路摘要:法官职业从未像现在这样引人注目,法官的判决成为公众关注的对象。

一个公正的裁判,其意义不仅在于惩恶扬善,更在于促进民众正义观念的形成。

法官精英化是由法官职业性质决定的,但有于我国幅员辽阔,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精英化缺乏基本的物质基础。

因此,在借鉴国外法官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在坚持法官精英化建设时,要认识到其中的局限并考虑适合我国的制度方案。

关键词:法官职业;精英化;职业准入;局限性法官精英化而今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法官长期以来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看待。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一、精英化的理论源渊及内涵法官精英化的内涵应该是指法官群体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在法律素养、实践能力、人文精神等方面具有高度的卓越性。

即第一,法官的素质要高,符合社会英才的标准,第二, 数量要精,只是社会中的极少数人物。

这两方面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

只有先通过设定高难度的门槛这种外在形式才能确保精英阶层从普通民众中脱颖而出。

二、法官精英化是司法的必然要求(一)法官精英化的原因分析。

首先,法官代表着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

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

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

因此,通过以职业能力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竞争机制而形成的高素质职业法官群体,毫无疑问应当是现代社会精英阶层的一部分。

(二)法官精英化的实践价值。

1.避免司法效果分散,维护法律统一。

法官精英化要求法官群体有着共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共同的思维特征和行为模式,以及大体相当的认知能力,法官具有同样的法律术语,同样的法律意识,这对于防止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理解和适用的偏差而言,案件更多地集中于有限的法官群体中进行审判,使同一法官所判案件数量达到公正原则下的最大化。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

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论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和高素质保障需要高薪制近几年来,关于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提法引起社会的关注。

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无疑是我国法院队伍建设所应追求的境界和目标。

“公正与效率”这一法院工作主题,要靠公正、廉洁的审判工作机制和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来浇铸已成为共识。

最高人民法院为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制订了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

但就世界许多国家为保障法官的高素质,造就一支精英化、职业化、廉洁、公正的法官队伍所实行的高薪制及高薪制对法官素质保障的问题却没有提及,也被关心法院队伍建设,关注审判事业的人们所忽略。

当然,法官的高薪制就我国目前的国情所限,肯定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话题。

作为法官,我们知道这是一个不容易实现的制度,但论述高薪制的必要性以期引起广泛的讨论,对实现人民法院改革的目标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法官职业的特殊性需要高薪制法官是行使审判权的职业群体,其职业的特殊性在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对于诉至法院的在社会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纠纷居中裁判进行处理,使社会各类纠纷得以化解,各方利益得到平衡和保护,社会秩序趋于稳定。

法官通过其在社会生活中所发挥的作用,为自己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民众心目中,法官是公正的化身,是社会正义的最终维护者。

也正因为如此,法官职业对从事该职业者提出了很高的素质要求:要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以保证正确适用法律;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以保证对复杂的各类纠纷有正确的理性认识;要有较强的法律思辩能力对证据的分析和判断;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廉洁。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法官职业是一个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十分辛苦的职业。

社会生活的各类纠纷集中表现了社会的复杂性。

诉诸法院的案件是其他途径无法处理的最难最棘手的纠纷。

法官作为专门从事解决纠纷的职业者,在裁判纠纷的过程中,代表正义与邪恶进行抗争,在繁重的办案任务面前,其承受的精神压力,面临的各种危险可想而知。

法官精英化问题论文

法官精英化问题论文

法官精英化问题探究【摘要】我国各项司法制度不完善,呼求法官走精英化道路。

本文从完善法官选拔任用制度、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实行法官独立、建立法官身份保障和经济保障制度,建立完善法官惩戒制度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阐述,以实现法官精英化,以促进我国司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法官精英化必要性途径【abstract】china’s judicial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elite road go cry. 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fect judge selection and appointment system, improve the quality of the business, execute judge independence, establish the identity of security and economic security system,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judge disciplinary punishment system these aspects are described,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specialization of judg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china’s judicial system.【key words】judge; elite; necessity; way“精英”一词,本是西方社会学用语,指的是社会上具有卓越才能和身居上层地位并有影响作用的杰出人物。

法官精英化,就是要以精英的标准培养、选拔、考核法官,使他们成为具有崇高的社会地位、深厚的法学素养和崇高的职业道德的法律职业者。

法官必须走精英化的道路,这是为各国司法实践所证明的事实,也是司法改革和司法体制创新的必然要求。

从“法官精英化”到“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精英化”到“法官职业化”

从“法官精英化”到“法官职业化”“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显然承继了此前法院内部流行的“法官精英化”的提法。

它们都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一种反思性、批判性的视点转换:从一味地注重“规则因素”,强调建规立制,转换为对变动不居的“人的因素”的重视。

“徒法不足以自行”的古训,在新的时空条件下复苏于人们的记忆,这不仅体现了在任何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都包含了规则因素和人的因素之间一种内在的逻辑关联,而且还反映了在我国当下的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中,人们正在寻求并努力建立在两种因素之间的新的动态平衡关系。

当然,较之于“法官精英化”,“法官职业化”的提法显然更为稳当、妥帖。

“精英”(elite)与“民众”相对应,通常是指在社会生活各领域中少数具有超凡能力、从而影响甚至主导社会和历史发展进程的人物。

政治哲学和历史研究中的“精英主义”(elitism),因常常被指斥为“精英政治论”和“英雄史观”而背上沉重的历史包袱。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民主共和、自由平等观念的风行和深入人心,任何在社会成员中间区分“精英”和“非精英”的做法,都会招致人们高度的警惕和下意识的抵制。

人类历史在整体上是民众的创造、民众的历史,“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毛泽东语);人类现实生活的色彩斑斓、多姿多彩,正是因为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一个独特而生动的个体——具有不相重复的生命机理和生活个性,都享有平等的人格尊严。

尽管民主社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一样,也需要有自己的优秀分子或精英人物,但在本质上,民主社会是反“精英主义”尤其是极端“精英主义”的社会。

针对长期以来我国在法官素质问题上忽视职业特性和专业要求、从而造成法官素质整体欠佳的状况,果敢地提出“法官精英化”的口号,选择走“法官精英化”的道路,体现了顺应时势的认识飞跃。

但是,用词不贴切,加之对“精英”或“精英化”一类的用语缺乏界定,也的确容易给人造成不良的暗示,使业内业外人士担忧:我们的法官队伍建设、我们的司法改革会不会朝着疏远社会、疏远民众的方向发展?在此关头,以“法官职业化”的表述取代“法官精英化”的提法,恰好起到释疑解惑、坚定改革方向的作用。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一)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一)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思考(一)法学是博大精深的科学,但其相对自然科学来说,又是一门准科学。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阶段,法学特别是司法理念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一些法律原则和法学理论都随着历史环境的不同而产生相应的变化和调整。

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司法机关的法院是专政的工具,所处理的事务范围无非是打击敌人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在整个国家的动力结构中只是一个非常边缘化的角色,然而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却将法院推到了权力的前沿,成为社会各种矛盾的聚焦点,当行政权力不再主导经济生活的时候,当法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得到越来越深刻的认同的时候,法院正以前所未有的强度和深度进入到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调整过程中,而成为一种引人注目的权力。

法院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便是这道防线的守门员,其价值取向、行为方式、道德水准对社会正义的实现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司法活动是专业化程度极高的专门性活动,必须要求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知识,崇高人格和对社会现实有着深刻理解力的法官群体来对法律进行准确的解释和适用,进而调整其作用的社会关系。

法官除应具备国家公务员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其它一些特殊的职业要求,即法官的被动性和中立性。

但多年来,尤其是在“法官法”施行前,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却一直被忽略了。

因此,在当今的中国,建设现代法官制度,走法官职业化之路,是时代迫切要求。

一、法官职业化进程的困难1、全局性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几年来在最高法院的推动下,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始终没有取得突破性进展,只是处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

国家2002年确立了司法考试制度,并规定法官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择优选任,但至今未见出台有关的具体规定,司法考试制度未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司法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宏大系统工程,它涉及宪法和法律的修改及相关部门利益的调整,法院体制创新的问题,因而最高司法机关是不能也不可能进行全局、全方位的司法改革。

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一)

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一)

试论我国法官的精英化(一)摘要:现代社会精英是在民主政治、知识理性和社会分工潮流等因素共同作用下,通过开放、流动的社会竞争机制形成的卓越阶层。

现代法官群体属于现代社会精英的一部分,它在构筑经验正义,推进民主与法治,维护法律统一实施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造就人文主义模式的精英法官群体是我国法官职业建设的目标,未来应通过保障宪法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改革法官选任制度,保持法官规模精当适度,以及防止法官异化等途径,推进法官精英化目标的实现。

关键词:精英;社会阶层化;少数治理模式;法官精英化;经验正义;法官异化如何建立一支现代化的法官队伍,以促进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推动中国的法治化进程,一直是近段时期以来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普遍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问题。

笔者曾在2001年第3期的《中国法学》上,以《论法官现代化: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为题,对中国法官队伍的现代化问题进行了若干探讨,并提出确立大学法科学士教育前置原则以推动法官专业化、建立法官职业保障与约束机制以推动法官职业化、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推动法官同质化的发展思路。

二年多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有了可喜进展,不但确立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而且法官的职业化问题也从纯学术研究转入制度设计与实施阶段。

这些变化令人振奋。

但是透过有关法官队伍建设讨论的纷繁表象,我们也不难发现许多讨论似乎更多的是出于形势和政策需要,不但“雷声大雨点小”,而且缺乏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全面深刻的认识和对法官队伍建设目标与策略的理性思考。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官队伍,是和中国经济与社会现代化的目标联系在一起的。

中国经济现代化的目标是发达的市场经济,而社会现代化的目标,则是建立能有效促进社会平衡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法治与民主政治。

为实现此目标,司法的独立与衡平功能不可或缺。

在此前提下,法官队伍经由专业化、职业化和同质化而走向精英化,是其必然的发展方向。

只有在精英化的模式下,法官队伍才能构筑最权威、最理性、最具效能和最有文化影响力的现代司法体系,建立民主政治与法治国家的目标才有更充分的实现保证。

中国法官制度 缺陷及改革设想(1)

中国法官制度 缺陷及改革设想(1)

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1)关于《中国法官制度缺陷及改革设想(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提要:最高人民法院肖扬提出了“中立、平等、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

围绕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法院系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本文首先分析了目前法官制度改革取得的成就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文章认为改革现行法官制度存在三大制约因素:1)社会对建立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法官制度缺乏认同;2)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3)现行法官队伍内部存在抵触因素。

文章提出了改革我国法官制度的几点设想:1)理顺党对法院的领导关系;2)以法律形式明确法官独立原则;3)改革法官任命制度;4)严格法官任职资格;5)取消法官等级;6)减少机构设置,使审判骨干回到审判岗位上来。

正文:公正是人类社会永恒追求的价值目标,法治是人类社会公正的最佳方式,而法院独立的地位,高度的司法权威,是法治必不可少的内容,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一种普遍的价值观念。

司法公正要从抽象的社会理念,变为客观的社会现实,需要公正的司法制度,更需要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在推进依法治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要成为社会正义的权威,依法治国的支柱,必须改革现行法官制度,构建新型科学的法官制度。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法官制度,对法官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正确定位,对法官实施有效的管理,提高法官素质,是当前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任务。

法官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其改革的步伐,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审判制度的改革乃至司法制度改革的成败。

一、法官制度改革的成绩目前,我国法官制度改革已呈现出积极、稳妥、扎实有效的发展势头,并取得了一些初步成绩。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制度实现了法律化,为法官制度奠定了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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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职业化精英化及其局限王晨光一.我国法官职业化的趋势法官职业化在几年前还是一个鲜为人知的话题,而今却已经成为学术界和法律界共同探讨的一个热点问题。

1从历史上看,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新中国建立以后,法官在我国从来就没有形成一个独立的职业团体。

在古代,所谓的法官实际上首先是朝廷任命的地方行政官员(父母官)。

在新中国的历史上,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官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与其他政府官员别无二致的国家干部,法官并未被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来对待。

2既然法官算不上是独特的职业群体,从而也就谈不上什么职业化的问题。

这一问题直至文革后我国法制建设真正迈入正轨才逐步得以正视,这一进程也刚刚在近几年才真正得以推动。

在法制建设初期,百废待兴,重新建立的司法机关亟需大量法官,为了满足这一需要,从其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以及从复转军人中调任和安排了不少人充任法官,甚至还陆续从以工代干者中选拔了一些。

这里固然有权宜之计的考虑,有当时人才资源局限的因素,也有干部制度存在缺陷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则是对于法官职业性认知的缺乏和否认。

虽然人们当时已经认识到我国法制建设需要大量法官,但传统观念仍然以为法官不需要什么专门的职业训练和专门知识,不成其为什么专业团体,他们不过是政府工作人员中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安排就完全可以胜任。

形成这种状况和上述观念的原因主要有:(1)如前所述,由于我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和法律职业群体,法官职责历来由地方行政官员统一行使,即使在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干部成为所有包括法官在内的公职人员的统一称谓,从而抹杀了法官群体的职业特征和独立性;(2)高度集权化的政治体制不能容忍在国家体制内存在一个享有独立司法审判权的机构存在,尤其不能容忍一个有权独立审查其他国家机构的行为和决策是否合法的机构存在,因此司法独立的理念历来遭到否定和批判,作为司法独立保障之一的职业化法官群体自然也因为抹煞政治而属于否定和批判之列;(3)受片面强调法律的“阶级性”和政法机构是“专政工具”等极端思潮的左右,司法工作依靠的是政治觉悟和阶级立场,而不是法律知识和司法程序;(4)我国法学教育长期以来得不到重视,教育方法和内容陈旧,没有也无法培养出足够的能够充实司法机构的合格人才,从而客观上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职业群体;(5)高度的计划经济和严密的社会控制机制使得国家行政机构和各级领导人成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有效机制,实际存在的人治传统使得法院的社会功能被极大地缩减,法官的职业性也不可能得到重视。

随着我国社会的急剧发展和变化,我国法官队伍和司法机构在新的条件下愈来愈暴露出其自身职业化程度不够、自身素质不高的弱点和弊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的提出也突破了把法官视为一般国家公务员而忽视法官职业上的独立性和特殊性的传统观念。

1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说:“建立一支业务精通、公正清廉、作风优良的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

”见刘岚:“法官职业化时代来临”,《人民法院报》2002年3月23日。

评论员文章,“大力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人民法院报》,2002年1月24日。

2何靖:“审判长选任制将加快法官精英化进程”,《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31日。

从更为广义的角度看,自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化本身也需要并促进了行业和专业的划分,即职业化的出现。

我国现代化的进程也必然需要和推进职业化的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法官的职业化也自然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一个呼声日高的焦点问题。

尽管司法机关通过各种形式对没有经过正式法律教育的在任法官进行培训和补课,人们仍然认为我国法官队伍现状不令人满意。

从而出现了近年来通过制度重建而推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审判长选拔、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等辅助人员序列的分开单列等举措。

这些都表明了司法系统对于自身职业素质缺陷的清醒认识和改革努力,成为法官职业化进程中的显著标志。

二.法官职业化的含义和存在的社会条件职业化意味着专门以从事某类工作为业的人们形成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生活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意味着以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为其工作的法官形成的独特的专门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专门思维模式的趋势。

法官职业化所包含的内容大体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从事专门的工作,即以定纷止争、解决表现为诉讼案件的社会纠纷为职业;它与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不同;(2)具有独特的知识、能力和法律思维,即不仅包括理论素养和法律知识,而且也应当包括实践素养、审理技能和经验,必须经过专门的法律训练和长期的司法实践;(3)职业化还应当包括优秀的人品道德和司法操守。

具有高度的道德素质,即法官必须是具有高度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能够刚正不阿,公正和有效率地社会纠纷和社会问题;(4)具有独立的地位,即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地位;一切皆决于法,只服从法律;站在法律的立场上,超脱于各种利益之上秉公执法。

法官职业化是法官工作的性质决定的。

首先,法官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

权重责大,必须由具有较高素质的人来行使。

其次,法官审理的案件都是一般人无法自行解决的较为复杂和严重的问题。

他们是社会冲突的最后防卫者、治疗社会弊病的医生、解决社会矛盾的裁判者。

在一定意义上,一个社会普遍信赖的有效的司法机构是一个社会的减压阀,对于社会的自我完善和良性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三,法官以法律为解决案件的最高标准,不具备深厚的法律知识功底、精湛的法律思维方式和丰富的司法经验,就无法圆满完成司法工作。

因此法官在人们心目中是法律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社会的良心。

正是由于法官必须具备高度的职业化素质,社会对于法官的要求和期待也远远高于一般人。

自古以来,中国老百姓把优秀的法官称为青天。

英国大法官罗伯特·麦嘎瑞说:法官是超凡之人。

他们首先是凡人,但是他们又才华独具成为超凡。

3美国学者德沃金认为法官应当成为古希腊神话中的大力士德墨客力特,无所不查、无所不能。

抛开上述说法中理想化的企盼,法官职业化可以说是人们普遍的期望。

法官职业化具有积极的社会作用。

首先,职业化形成了法官群体的同一性,即共同的知识背景、职业术语、思维方式、工作程序和适用标准。

同一性进而带来带来法律运行的程序化和技术化,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随心所欲的个人专断,使法律的公正性得到充分的保证和发挥,有利于提高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有助于保证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其次,它能够把社会问题(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方面面的问题)纳入法律的渠道加以解决,使得这些问题转化为技术化的法律问题,从而使得难于解决的政治、经济等僵局在客观中立的法3The Hon. Sir Robert Megarry: Judges and Judging, 3 March 1977,Gray’s Inn Place London, P. 11.律基础上得出多数人能够接受的法律方案。

4尽管这种转化并不可能真的把纠纷的社会性质改变,但它至少可以如同魔术师一般运用障眼法,使人们相信法律问题不等同于其他社会问题。

如美国总统选举出现僵局,法律的介入不但解开了政治死结,而且通过一套繁锁并高度技术化的法言法语淡化了其中的政治色彩,避免了一场政治危机。

即便是其他类型的社会纠纷,一旦进入法律程序,也就被从具体的背景中抽象出来,剥离了个性化的情绪和恩怨,被置于法律的天平上衡量。

其三,一般而言,高度的职业化能够带来法律运行的效率,避免社会成本的浪费。

当然从另一个角度讲,职业化也可以通过职业专才的运作拖延程序,增加成本。

但这种状况是对于职业化的滥用,而非职业化本身的问题。

法官职业化不仅是一种理论逻辑的推演和论证,而且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其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存在。

这些社会条件包括:政治上,法治在一定程度上实施和建立,国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得到承认和保障,法院在社会生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有相当数量的律师队伍;经济上,市场化达到一定程度,出现一个以法律规范为联结纽带和交往基础的陌生人社会;意识形态上,法治国家的观念得到认可和广泛接受,人权和公民权利得到尊重;教育上,法律院系培养出大量高素质的法律人才,法学研究得到充分重视和发展。

否则尽管有一些社会贤达可以认识到和论述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如果没有而且不积极创造上述社会条件,法官职业化在我国社会中就永远是一种美好的憧憬或对于域外制度的言说,无法在我们所处的现实社会中得到落实。

事实上,正是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使上述条件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法官职业化的问题才能够得到如此重视和认同。

因此,当我们热衷于推动法官职业化的时候,我们不仅要为职业化大声鼓吹,而且还应当认真地考察一下我国现实的各种社会条件,研究一下如何创造和改善职业化赖以存活的各种社会条件,并提出各种具有操作性的制度设计。

三.法官的职业化与精英化法官的职业化既然意味着法官在职业上必须具有独特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行为方式以及思维模式,也就意味着法官的资格有严格的标准,也就是说并非人人都能当法官。

法官职业化的命题实际上隐含着法官精英化的概念。

一般而言,法官精英化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法官的素质要高,必须是社会英才;二是法官的数量要精,办案质量和效率要高。

可以说职业化是精英化的前提,精英化是职业化的结果。

但是对于法官是否应当是社会精英,学界也有不同看法。

有学者曾引用波斯纳话语说:不应当让最优秀的法学院毕业生当法官,因为他们有怪僻,不能很好地把握生活中的常识与人际关系。

也就是说,具有理论理性的优秀毕业生不一定具有出色的实践理性。

5尽管确实有这种书呆子式的优秀学生,但是实际上,美国法学院最优秀的毕业生往往选择担任法官助理,并以此为荣。

英美的法官不仅需要有法律学位,而且要有较长的法律实践经验,而且必须是法律职业队伍中的佼佼者。

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法官虽然与律师分属不同的两个序列,但当法官要经过严格的国家考试和特殊的职业训练,能够当上法官者也都是从众多申请者中挑选出来的精英。

在我国,由于前述种种原因,法官学历起点偏低、法官选任制度不科学,法官队伍也过4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40页。

5朱苏力、强世功: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制问题,《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

于庞大,全国法官有20多万人,难以形成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6针对我国法官职业化程度不高,职业素质长期被忽视的现状,我国大多数学者都认为法官的职业化必然导向精英化,这是我国法治发展的必经之路。

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法律界人士认识到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

7虽然统一司法考试对于促进法官职业化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对于法官精英化的推动则不会太大。

因为我国现有法官的数量已经十分庞大8,其数量甚至超过律师的总数,与精英化的要求相距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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