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代理实务》课程复习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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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运输代理实务复习题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5DABCD 6-10DBACC 11-15CCBCB 16-20BDCBD 21-25ADDBA 26-30CDBAD
31-35BACAD 36-40DABCC 41-45CBBAD 46-50DBDCB 51-55ABCAB 56-60ADCCA 二、判断题
1-5TTFTF 6-10FFTFT 11-15FFTTF 16-20FTTTF 21-25TTFTT 26-30TFTTF 31-35FFFTF 36-40FTTFT 41-45FTFTF 46-50FFTFF 51-55TFFTT 56-60TTTTF
三、计算题
1.我国某公司出口某产品1 000箱,最初对外报价为每箱22美元FOB C3%青岛,国外进口商要求将价格改报为每箱CIFC5%伦敦。已知运费为每箱1美元,保险金额为CIF加成10%,投保一切险,保险费率为0.8%。请计算:
(1) 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FOB青岛金额为多少?
(2) 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FR伦敦金额为多少?
(3) 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保险费金额为多少?
(4) 按最初对外报价每箱CIF伦敦金额为多少?
(5) 要保持出口外汇挣收入不变,CIFC5%伦敦应报价多少?
1. (1) FOB净价=FOB含佣价×(1-佣金率)
=USD22×(1-3%)
=USD21.34
(2) CFR价=FOB价+运费
=USD21.34+1
=USD22.34
(3) 保险金额=CIF价×投保加成
=USD22.5383×110%
=USD24.7921
(4) CIF价=CFR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USD22.34÷(1-110%×0.8%)
=USD22.5383
(5) CIF含佣价=CIF净价÷(1-佣金率)
=USD22.5383÷(1-5%)
=USD23.7245
2、上海某贸易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神户,数量为10公吨,货物的价值(成本)为USD99580,上海~神户班轮条款运价为USD200/公吨。国外买方要求卖方代为办理保险,加成10%,将CFR价变更为CIF价,但未说明投保何种险别。卖方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平安险(F.P.A.),保险费率为0.2%。请计算:
(1)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2)该批货物的CFR价总额
(3)该批货物的CIF价总额
(4)该批货物的保险金额
(5)该批货物的保险费
答:(1)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 200*10= USD 2000
(2)该批货物的CFR价总额CFR=99580+2000= USD 101580
(3)该批货物的CIF价总额=CFR/1-保险费率X(1+投保加成率)=101580/1-0.2%(1+10%)= USD 101804
(4)保险金额=103865X110%= USD 111984.4
(5)保险费=110000X0.2%= USD 223.97
四、案例分析题
1. 甲货运代理公司接受乙外贸公司委托,全权负责一批时令货物的运输。乙外贸公司问询甲货运代理公司货物能否在规定时间内运抵目的港。甲货运代理公司查询丙班轮公司船期表后,认为没有问题,于是向乙外贸公司承诺货物可以按时运抵。货物装船后,因为船员驾驶船舶疏忽发生触礁搁浅,船舶比原船期表时间晚到目的港5天。请问:
(1) 甲货运代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2) 丙班轮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货物延迟交付的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1)甲公司应承担延迟交付的责任。因为甲全权负责货物运输,并对乙承担货物可按时运抵。(2)丙不承担延迟交付责任。班轮公司船期表记载的抵/离港时间仅具有参考意义,不作为承运人对货方的交货时间承诺。
2. 一票航空运输的电子产品,从法兰克福经北京中转,目的站为青岛,总计费重量为102公斤,未声明价值。在从北京到青岛的国内段操作中发生货物灭失。请问:
(1)本案是否适用华沙体制?为什么?
(2)承运人是否应该赔偿?赔偿多少?
答题要点:(1)华沙体制适用于国际航空运输,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适用国内航空法。因此,本案例适用华沙体制。(2)根据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承运人赔偿责任险限额为17SDR/KG。所以,本案下,承运人对责任区段内造成的货物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赔偿责任限额为17×102=1 734SDR。
3. 我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3套设备的贸易合同,FOB美国西海岸,目的地为山东济南。A公司委托C航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C航运公司从美国西雅图港以海运方式运输了装载于3个集装箱的设备到青岛港,c航运公司委托D货代公司负责青岛到济南的陆路运输,双方订立陆路运输合同。D货代公司并没有亲自运输,而是委托E汽车运输服务公司运输。货到目的地后,收货人发现2个集装箱破损,货物严重损坏。经查实发现涉案2个集装箱货物的损坏发生在青岛至济南的陆路运输区段。请分析并解答下列问题(本案适用中国法律):
(1) C航运公司是否对货物的损失承担责任?为什么?
(2) 阐述C航运公司和D货代公司的法律地位。
(3) 本案是否按照中国《海商法》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1) C需承担责任,因为A委托C负责全程运输。(2) C的法律地位为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D为C的陆上区段运输分包人。(3)本案按中国《海商法》处理相关赔偿。主要基于两点原因:①题目告知“本案适用中国法律;②题目中所描述的全程运输符合我国《海商法》第102条所界定的多式联运,即“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4.我国A贸易公司委托同一城市的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从我国C港运至韩国D港、的危险品货物。A贸易公司向B货运代理公司提供了正确的货物名称和危险品货物的性质,B货运代理公司为此前发起公司的HOUSE B/L给A公司。随后,B货运代理公司以托运人的身份向船公司办理该批货物的订舱和出运手续。为了节省运费,同时因为B货运代理公司已投保责任险。因此B货运代理公司向船公司谎报货物的名称,亦未告知船公司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船公司按通常货物处理并装载于船舱内,结果在海上运输中,因为货物的危险性质导致火灾,造成船舶受损,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并给其他货主造成巨大损失。请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贸易公司、B货运代理公司、船公司在这次事故中的责任如何?
(2)承运人是否应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3)责任保险人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题要点:
(1)A贸易公司和船公司无责任。B货运代理公司负全责。
(2)承运人无须对其他货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由于B货运代理公司未向船公司告知该批货物为危险品货物,因此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和对其他货物及船舶的损失均由B货代公司负责。我国海商法规定,运输危险品时“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
(3)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责任。因为投保人隐瞒了货物的真相,属于欺骗性质,保险公司免责。
5.A货运代理公司空运部接收货主的委托,将一台重12千克的红外线测距仪从沈阳空运至香港。该批货物价值6万余元人民币,但货物“声明价值”栏未填写。A货运代理公司按照正常的业务程序,向货主签发了航空分运单,并按普通货物的空运费率收取了运费。由于当时沈阳无直达香港的航班,所有空运货物必须在北京办理中转。为此A货运代理公司委托香港B货运代理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办理中转业务。但是,由于航空公司工作疏忽,致使该货物在北京至香港的运输途中遗失。根据以上案情,请回答如下问题:
(1)A货运代理公司和B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他们是否应对货物遗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