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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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国务院法制办中央军委法制局民政部总政治部前言2004年8月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江泽民签署命令,批准公布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并于2004年10月1日正式施行。

新《条例》的公布与实施,是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是新时期优抚工作的法规依据。

对于加强军队建设和巩固国防,增强军政、军民团结,保障军人和广大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配合《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由参与《条例》起草、审查的负责同志和工作人员共同编写《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一书。

以释义的形式对《条例》逐条做出符合立法本意的学理性解释,以便各级民政部门、军队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优抚对象以及广大读者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

由于时间较紧,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错误之处,希望广大读者提出宝贵意见。

编者二○○四年月日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简介修订前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该《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和内容已不能涵盖和有效解决优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大代表的多次建议和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的批复意见,民政部会同总政治部和国家有关部门对《条例》进行了修订。

修订《条例》历时近8年时间,经历了起草《军人抚恤优待法》和修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两个阶段。

1996年,民政部根据优抚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向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尽快立项制定<抚恤优待法>的建议》,得到了内司委的批复同意。

同年,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联合向国务院、中央军委上报了《关于起草制定<抚恤优待法>的请示》,亦得到了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肯定和支持。

11月正式成立了由民政部、解放军三总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军人抚恤优待法》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一直运作到1998年。

2019年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2019年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doc

2019年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本条例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烈士褒扬条例》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条例对烈士遗属的优待作了哪些规定?条例在总结各地和有关行业优待烈士遗属经验的基础上,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了烈士遗属享受相应的医疗优惠待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是规定了烈士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其服现役。

烈士的子女符合公务员考录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

三是规定了烈士子女接受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待;在公办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免交保教费。

烈士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报考高等学校本、专科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免交学费、杂费,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四是规定了烈士遗属符合就业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优先提供就业服务。

烈士遗属已经就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烈士遗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证照,烈士遗属在经营期间享受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是规定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烈士遗属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家住农村的烈士遗属住房有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2019修正)•颁布单位: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颁布日期:2019-03-02•执行日期:2019-03-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三章残疾抚恤•第四章优待•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2004年8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根据2011年7月29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修订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02号现公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

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烈士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享受优待。

”五、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医疗优惠待遇。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六、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本人自愿应征并且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批准服现役。

”七、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

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

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十、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劳动保障部门”和第三十九条中的“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修改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6部门关于加强全省新时代军休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改革发展局,石家庄警备区,各军分区政治工作处、保障处:为深入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水平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56号),不断提升全省军休服务管理水平,增强广大军休干部荣誉感归属感获得感,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夯实工作基础,实行规范化服务管理(一)合理优化资源配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根据军休干部接收安置数量和便于服务的原则,优化配置军休服务管理相关资源。

在军休干部相对集中居住的区域,合理规划设置军休机构或服务站(点),为军休干部提供区域化便捷服务。

(二)建立健全领导班子。

按照规定配齐配强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领导班子,建立党的组织,制定党委(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和主任(所长、站长)办公会议、全体干部职工会议等制度,确保组织健全、工作规范。

(三)规范管理工作队伍。

加强军休机构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逐步提高社会工作、护理、信息化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招聘比例,确保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完善教育培训制度,围绕思想政治、政策法规、业务知识等方面,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安全教育等活动,努力培养一支高素质军休工作队伍。

(四)配套完善基础设施。

服务管理机构用房按集中安置军休干部购房补贴建筑面积10%标准建设,科学规划、布局合理、功能完备。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工作人员办公室等服务办公场所,建设必要的室外活动场地。

军人优抚条例

军人优抚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发给烈士遗属烈士褒扬金。”
三、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第十七条 定期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水平确定。定期抚恤金的标准及其调整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定期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八、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

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09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2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第9号第二次修正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及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抚恤优待的其他人员,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军人抚恤优待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由本级财政负担的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保证抚恤优待标准不低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标准、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单位应当按规定的职责,做好有关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有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义务。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关怀抚恤优待对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配合开展拥军优属宣传活动,并免费播发拥军优属公益广告。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导语: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那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都有哪些内容?以下是为您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参考阅读!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17年《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条例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国家和社会应当重视和加强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

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的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遗属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为烈士:(一)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的;(二)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三)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执行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四)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参加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五)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六)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楷模的。

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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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抚恤优待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央军委和国务院颁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国务院《条例》)、《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拥军优属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以下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行政区域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务院《条例》、《办法》、市《条例》及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四条有关死亡和残疾抚恤,按国务院《条例》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设立区拥军优属保障基金,用于奖励立功军人、拥军优属先进个人,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解决优抚对象中的特殊困难。

第1页。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正文:---------------------------------------------------------------------------------------------------------------------------------------------------- 河北省农村优待烈属、军属、革命残废军人暂行办法(冀政〔1983〕8号1983年1月13日)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优抚工作方针,使我省农村优待工作进一步适应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的新情况,切实安排好烈属、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生产与生活,密切军政、军民关系,巩固国防,促进四化建设,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优待对象优待对象包括: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退伍红军老战士和生活有困难的革命残废军人;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有困难的复员军人以及带病回乡,长期不能劳动,生活困难的复员、退伍军人。

革命烈士家属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系指革命烈士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十六岁以下的弟妹,以及革命烈士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革命烈士的配偶改嫁或再娶后,在政治待遇上和烈属相同;在物质待遇上,孤老或生活确实困难者给予优待,不困难的不予优待。

革命军人(包括军事院校学员和实行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家属,系指军人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依靠军人生活的军人十六岁以下的弟妹,军人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的其他亲属。

对没有上述亲属的义务兵战士,优待本人。

第二条优待标准对义务兵战士家属,一般每户每年按一个整劳力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至少不低于二分之一的标准给予优待。

个别困难大的户,按一个整劳力的全年收入给予优待。

对缺乏劳动力或没有承包责任田的军队干部和志愿兵家属,口粮有困难的,按本大队一般社员的口粮水平给予照顾。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10.25•【字号】冀民[2012]99号•【施行日期】2012.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官转业安置正文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民〔2012〕99号)各设区市民政局、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河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2011〕38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政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条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范围(一)《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三)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年%月"$日国务院令第$号发布自"#$$年$月"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第九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分别按下列比例增发#$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第十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按照规定的条件享受定期抚恤金#前款军人的家属是孤老或者孤儿的"定期抚恤金应适当增发#第十一条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按照与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参照定期抚恤金的基本标准和当地人民的生活水平"制定具体标准#第十二条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时"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第十三条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事业或者作战中作出特殊贡献的现役军人死亡"除按本条例规定发给其家属抚恤金外"国防部可发给特别抚恤金#第三章伤残抚恤第十四条现役军人伤残"根据伤残性质确定为$%一&因战致残’%二&因公致残’%三&因病致残#第十五条革命伤残军人的伤残等级"根据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确定#因病评残仅限于在服役期间患病致残的义务兵#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三等甲级!三等乙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因病致残的伤残等级!分为一等"二等甲级"二等乙级#确定伤残等级的具体条件!由民政部制定#第十六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伤残等级的检查"评定"审批"调整制度!保证伤残等级的确定公正合理#第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第十八条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革命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第十九条伤残抚恤金的标准!根据伤残性质和伤残等级!参照全国一般职工的工资收入确定#伤残抚恤金和伤残保健金的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第二十条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第二十一条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革命烈士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和定期抚恤金!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病死亡后#其家属按照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规定#享受定期抚恤金!第二十二条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时#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丧葬标准#发给其家属丧葬补助费!第四章优待第二十三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的优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他们在农村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入伍前是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第二十五条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第二十六条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第二十七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第二十八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第二十九条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第三十条革命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航客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准予优先购票"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第三十一条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的优先权%第三十二条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安排其中一人就业%第三十三条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第三十四条革命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报考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录取的文化和身体条件应适当放宽%第三十五条革命烈士子女考入公立学校的"免交学杂费并优先享受助学金或者学生贷款(入公办幼儿园!托儿所的"优先接收%第三十六条未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住房困难"家属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按本单位双职工待遇解决(家属无工作单位的"由当地房管部门统筹解决%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地方安排住房时"应将他们计入家庭住房人口%第三十七条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的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应准予落户#随军前家属有正式工作的"驻军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第三十八条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因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逐步改善他们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九条享受本条例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给予优待照顾$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第四十一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四十二条因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训练伤亡的民兵及其他人员"其抚恤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本条例从%&’’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政务院批准!内务部公布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优待暂行条例,!+革命残废军人优待抚恤暂行条例,!+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民兵民工伤亡抚恤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号)《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已经1988年6月28日国务院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7月18日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和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民政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死亡抚恤第七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一)革命烈士;(二)因公牺牲军人;(三)病故军人。

第八条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具体标准由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制定。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正排职军官工资标准的其他军人死亡时,按正排职军官的工资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讨论稿供修改,退伍军...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讨论稿供修改,退伍军...

退伍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讨论稿供修改,退伍军...篇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抚恤优待对象不包括( )。

A.中国人民解放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2014年修订)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11月12日省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4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河北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17.11.09•【字号】冀民〔2017〕105号•【施行日期】2017.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民〔2017〕10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民政局,厅直属优抚医院:现将《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民政厅2017年11月9日河北省优抚对象短期疗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升优抚对象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增强他们的荣誉感、获得感和被尊崇感,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优抚医院管理办法》《光荣院管理办法》《关于建立重点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制度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民政部门是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短期疗养计划的制定、参加短期疗养人员的确定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优抚医院、光荣院是承担优抚对象短期疗养工作的服务机构,负责优抚对象入院前的协议签订、入院优抚对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疾病治疗、身体康复、饮食保障以及短期疗养人员的接送等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短期疗养对象范围为具有本省城乡居民户籍,且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以上人员中不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优抚对象。

第五条短期疗养对象条件原则上要生活能自理,无传染病、危急重病,适合参加集体疗养。

第六条短期疗养坚持休疗结合、以休为主、统一组织、分期安排、安全第一的原则,避免因组织不力、沟通不畅、协调不当等原因引发矛盾和事故。

第七条短期疗养对象应优先安排“三老”优抚对象(老残疾军人、老“三属”、老复员军人)和空巢优抚对象。

对已参加过短期疗养的优抚对象,在其他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未全部参加疗养之前,不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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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退出现役的军人,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应向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在民政部门指定的医院进行医疗鉴定,经民政部门审核后,逐级上报省民政部门审批,予以补办伤残证件。
(一)《条例》施行以前持有省、军级以上单位发放的伤残证件且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要求恢复伤残抚恤的;
(二)因战因公致残,其残情发生变化,要求调整伤残等级的;
第三十六条 对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孤老父母、配偶、孤儿或者孤老的伤残军人、复员军人,有条件的可由国家或集体举办的光荣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集中收养;暂不具备集中收养条件的,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照顾。
第三十七条 经军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现役军官、志愿兵家属,驻军所在地的公安和粮食部门应准予落户;家属随军前有正式工作的, 驻军所在地劳动、 人事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工作。
前款军人家属是孤儿的,定期抚恤金按不低于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二十增发。
革命烈士家属已经享受革命烈士生前所在单位遗属生活补助费的,不另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民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人民实际生活消费水平,在不低于国家基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
第十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户口迁移时,应同时办理定期抚恤金转移手续。户口迁出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给当年定期抚恤金;户口迁入地的民政部门应凭转移手续,按本地规定的定期抚恤金标准,从下年一月起予以抚恤。
第二十五条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准后,报县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享受所在单位的医疗待遇。伤口复发医疗和经批准需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按工伤人员规定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2日国务院法制局记录备案(来源)
地方规章(类别)
采用标识)
1(级别)
第三十一条 优抚对象在与其他群众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入学、救济、贷款、分配住房、划分宅基地的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革命烈士家属符合招工条件的,应安排其中一人到全民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工作,并转为城镇户口。当地公安和粮食部门应准予落户。
第三十三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征兵期间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一)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医疗处置的;
(二)生活需要护理不便分散供养的;
(三)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
第十七条 在荣誉军人康复医院集中供养的革命伤残军人结婚,应到原接收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分散供养手续,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帮助其安排住房及配偶落户。
第十八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其家属分别按下列规定享受抚恤或补助:
第三十八条 复员军人未参加工作,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按省民政、财政部门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三十九条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抚恤和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应给予临时性补助。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各项优抚费和优待款物只能用于优抚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克扣、贪污和挪用。违者,由其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河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19930221(颁布时间)
19930221(实施时间)
20090301(失效时间)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8号(文号)
河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四章 优待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十一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人员死亡后,除发给当月应领的定期抚恤金外,另加发半年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同时注销定期抚恤金领取证件(注销后的证件可留作纪念,下同)。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革命伤残军人,凭伤残档案和《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抚恤登记。
第十三条 县民政部门接收革命伤残军人时,应先进行复查,对符合《条例》规定的评残权限、范围和条件的,给予办理抚恤登记手续,并予以安置。
(一)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县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抚恤标准,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
(二)因战致残医疗终结评残发证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和因公致残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县民政部门按因公牺牲军人抚恤标准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其家属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的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死亡人员的规定予以抚恤。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多次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按其中最高的增发比例计算,不得累计折算。
现役军人在一九五二年一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奖惩工作条例》颁发以前荣立的特等功、甲等功按一等功计算;大功、乙等功按二等功计算;小功、丙等功等按三等功计算。荣立集体功和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个人不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凡符合民政部规定条件的,经其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条例》第三十条和本办法第三十条有关革命伤残军人乘坐长途客运汽车优待规定的客运经营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准教育,停运整顿或吊销营运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通缉期间,当地民政部门停止其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经批准可以恢复原来的抚恤和优待。对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四条 省民政部门主管全省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五条 现役军人死亡,凡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抚恤登记。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和本人死亡时的工资收入,由死亡军人家属户口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其标准如下:
(一)革命烈士,四十个月工资;
(二)因公牺牲军人,二十个月工资;
(三)病故军人,十个月工资。
义务兵和月工资低于少尉正排职军官基准工资的其他军人(指专业军士、军士长和取得军籍的军队院校学员、飞行学员)死亡时,按基准军衔为少尉正排职军官职务薪金(第二档次)和军衔薪金两项之和计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七条 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的现役军人死亡,按《条例》规定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第二十七条 因战、因公致残领取伤残抚恤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伤口复发,经县民政部门批准到外地治疗或安装假肢的,其差旅费(含交通费、住宿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院期间伙食费由县民政部门报销。
第二十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和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的,治病所需费用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第四十三条 因战伤亡民兵、民工和参加县以上武装部门组织军事训练伤亡的预备役人员、民兵及大中专、高中学生的抚恤,有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亡办理;无工作单位的,其抚恤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等继续保留。
第二十三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在单位或当地房管部门在安排住房时,应将义务兵本人计入家庭人口。义务兵入伍前是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第二十四条 领取伤残抚恤金的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治病所需费用由当地卫生部门按规定实报实销。
第四章 优待
第二十条 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分别不同情况给予优待:
(一)凡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发给优待金,其优待标准每户每年应不低于本乡(镇)上年人均收入水平。
(二)凡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家属,义务兵入伍前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乡镇企业和城镇待业青年摊点)在职职工(含有城镇户口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在服役期间由其原单位照发基本工资作为优待金。其中计划内临时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服役期间合同期满的,原单位应继续发给其优待金,直至本人退伍、转为志愿兵或提拔为部队干部。
凡不享受公费医疗的革命烈士的孤老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因病所需的医疗费用,向当地卫生部门报销,其费用从公费医疗项下列支。
第二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代步三轮车,由省民政部门审批供给;假肢、腰卡、病理鞋由省假肢工厂供给;假牙义眼等辅助器械,由县民政部门审批供给。
第三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乘坐火车、国内民航客机和轮船或乘坐国营、集体、个体长途客运汽车时,应予优先购票、优先准乘,并按规定享受票价优待。个体汽车按国营汽车优待标准执行。游览本省公园、名胜古迹、旅游景点,免收门票。
(三)凡家居城镇且入伍前是待业青年的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由县人民政府发给其家属优待金。优待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
(四)义务兵在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应当增发优待金。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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