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公布日期】2018.07.21•【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3号)《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7月1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许勤2018年7月21日河北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本办法所称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取水许可应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统筹规划、节约优先、公开公正、高效便民、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配置水资源,优先使用外调水,鼓励使用非常规水,控制使用地下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取水审批的机关依照审批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取水许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单位或者个人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取水许可,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或者维护生态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
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河北省水文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监督管理条例〉等8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10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等九部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文管理,发展水文事业,充分发挥水文事业在防汛抗旱、水资源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和预测的水事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一切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水文队伍素质,关心水文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保持水文队伍的稳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水文工作。
其设置的水文机构是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公益性事业单位,负责水文的具体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编制和实施本省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中长期计划;(二)负责本省水文勘测和防汛抗旱水文测报,监测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并发布简报或者公报;(三)负责本省水文勘测、水文情报预报、水文分析计算、水资源调查评价及论证的水文资料和有关成果的收集、汇总、审查、鉴定、储存、提供,发布水资源简报或者公报;(四)负责本省水文测报设施的保护工作;(五)为本省水事纠纷和涉水案件提供水文技术鉴定;(六)负责本省水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七)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发〔2016〕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日河北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加强取用水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55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试点征收水资源税。
第三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流、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四条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河流、湖泊(含水库)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第五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适用税额标准×实际取用水量。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实际取水量×(1-合理损耗率)。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合理损耗率为17%,县级城市及以下合理损耗率为15%。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
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农村供水用水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供水设施维护、用水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供水用水,是指利用集中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为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用水的活动。
第三条农村供水是社会公益性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供水用水工作的领导,保障水源保护、水质监测检测、应急供水的财政投入,落实有关用地、用电、税收等优惠政策。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将城镇周边农村供水纳入城镇供水系统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卫生、农业、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供水设施管理制度,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做好农村供水用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或者损毁农村饮用水水源、农村供水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水源和供水设施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具备划定水源保护区条件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
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保护范围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九条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会商相关村民委员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划定供水管道等农村供水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立警示标志。
第十条禁止在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和农村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开展取土、采砂、打桩等作业;(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三)堆放垃圾、粪便等废弃物、污染物;(四)从事畜禽养殖;(五)擅自改造、迁移或者拆除农村集中供水设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施行日期】2007.04.2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的要求,省政府对200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评估。
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对《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进行修订。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修订的38件省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省长郭庚茂二○○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等38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河北省取水许可制度管理办法修正案一、第一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改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二、第三条修改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依照规定取水。
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删去第八条第二款中的“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
四、删去第九条中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五、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预申请”修改为“申请”。
删去第二款。
六、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作为第十四条第二款。
七、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并删去“预申请”和“《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八、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并修改为:“依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水许可证持有人的取水量予以核减或者限制。
”九、删去第二十三条。
十、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二条,并将第一款中的“九十日”修改为:“45日”;“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修改为:“有效期届满前”;删去“必要时还应当经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9.29•【字号】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0号)《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经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7.11.17•【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的说明--1987年11月1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水利电力部部长钱正英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草案)》作如下说明:一、立法的必要性水是重要的自然资源,又是构成环境的要素,人类生活和一切生产活动都离不开水。
随着人口的增长和经济的发展,水的问题日益为世界各国所重视。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少,但按人均占有量计算却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加之水资源时空分布极不均衡,因此历史上水旱灾频繁。
治水问题成为历代治国安邦的大事。
建国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全国人民艰苦奋斗,进行了大规模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但是,由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对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由于多年来重建轻管,对客观规律认识不足,因此,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例如:北方水资源严重不足,影响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水污染日趋严重,对人民健康和生产建设造成损害;河道内设障阻水,湖泊盲目围垦,影响许多河流的泄洪、蓄洪能力;对水资源的综合利用不够,出现影响航运、竹木流放和鱼类洄游以及生态环境等问题;有些城市和地区地下水过量开采,造成水源枯竭、地面沉陷,甚至导致海水入侵;水费标准过低,使越来越多的水工程缺少维修和运行资金,出现工程效能衰减、难以为继的局面;许多地方破坏、损坏水工程设施,干扰、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等现象不断发生;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水事纠纷时有发生,矛盾尖锐的地方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团结。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的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水资源的管理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
对此,历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不少提案,社会各界也多次呼吁,要求国家尽快制定水法,依法治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年修正的水法,对于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我们就来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及其影响。
一、水法的立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是在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迫切需要的背景下确定的。
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分布不均、污染严重等问题亟待解决,而水法的出台正是为了有效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
二、水法的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于2016年11月1日正式实施。
修正后的水法在原有基础上做出了多项重大修改和补充,包括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水环境的保护、水权的确权和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定,为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水法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水法的出台将对我国的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产生深远的影响。
政府部门将加大对水资源管理和污染治理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水资源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另企业和个人也将在水资源利用上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和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使用,减少对水资源的浪费和污染。
四、对水法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公民,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出台表示欢迎和支持。
水资源是生命之源,保护水资源意义重大。
而水法的出台,为保护和管理水资源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改善我国的水资源短缺和污染等问题。
我也认为水法的实施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要为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贡献力量,共同建设美丽我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本)的实施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这一时刻标志着我国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试题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试题
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30分)
1、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分配、调度,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实行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2、修订《办法》的目的是制定出符合我省实际、具有地方特色、针对性、操作性和指导性较强的地方法规。
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4、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5、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6、流经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西江、北江、东江和珠江三角洲主要河道及其出海口门,北江大堤内芦苞涌、西南涌至伶仃洋的河道和韩江及其出海口门,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流域统一综合规划实施管理。
7、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地下水开采的监督管理,防止地下水源枯竭和地面沉陷。
8、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的基础上,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03.04.04•【文号】水资源[2003]133号•【施行日期】2003.04.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经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已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水法》确立了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水功能区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入河排污口管理及节约用水等一系列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
为把《水法》规定的各项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现就贯彻落实《水法》,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以实施取水许可为重点,全面加强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有偿使用是我国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制度。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以深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为重点,将水权管理、水量管理、水质管理、水资源有偿使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建立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1、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新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修订发布前,要严格按照我部原授权的流域机构审批权限,以及其他由省规定的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2、做好取水许可的年度审验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和各省(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加强对基层单位换发证和核定水量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在年度审验中要对各地(市)已批准的取水许可总水量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批准水量已超过行政区域分水指标或当地水资源可利用量的地区,要坚决核减取水量,不再审批新增取水量的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
2017年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测》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7年3月26日深圳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1、正确答案:D,全站正确率:19%,易错项:B。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马克思主义哲学。
第二步,题干中孟子话语的意思是:事物千差万别,这是客观情形。
(它们的价值)有的相差一倍、五倍,有的相差十倍、百倍,有的相差千倍万倍。
你把它们放在一起等同看待,这是在扰乱天下。
这段话指出事物之间存在着差异性,也就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殊性,即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A项:事物的运动变化发展规律是指一切事物都处在永不停息的运动、变化和发展之中,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无限变化和永恒发展的物质世界,而发展是新事物代替旧事物的过程。
与题干所表达意思不符。
B项: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之间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是指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之间是相互联结又是相互制约的。
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同一中的斗争,没有同一性,斗争性也不能成立。
与题干所表达意思不符。
C项: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即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与题干所表达意思不符。
2、正确答案:D,全站正确率:88%,易错项:C。
解析第一步,本题考查时政。
第二步,题干首句指出,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与发展道路要与本国的国情和国家性质相适应,所以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在于同中国国情和国家性质相适应,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实行依法治国。
习近平同志在2017年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指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因此,选择D选项。
3、正确答案:B,全站正确率:25%,易错项:A。
认真贯彻《水法实施办法》保障水利事业健康发展
《 法实施办法> 水 的可操作性。 依法 行政 。 强执法 。 水法实施办法》 加 《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供 了可靠 的法律依据 , 各地要 加大贯彻 落实< 水法 实施 办法> 的执法力度 , 围绕水利 改革与发展 的中心工作 , 出执 法重 突
点, 积极开展 以执法制度 、 法能力、 法保障、 执 执 执法形 象为重点内容的 “ 四项建设 ”努 力建 , 设“ 一流面貌 、 一流 执法、 一流业绩 ” 的水政监察 队伍 , 为水利改革与 发展 提供 执法保障 。同 时, 要依法做好水事纠纷和争议化解工作 , 为维护 良好 的水事秩序 、 建人水和谐社会提供 构 保 障 。 口
认真 学 习。 刻领会 。 水法实施办法》 深 《 的颁布 , 为我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
的持续发展提供 了坚强 的法律保障 , 是依法治水管水用水新的起点。 各地 要以《 水法实施办 法》 颁布 为契机 , 与贯彻落 实科学 发展观相 结合 , 抓好学 习、 宣传、 教育工作 , 认真领会《 水法 实施办法》 的精神实质 和各项规定 , 提高全省水利 系统贯彻实施《 水法 实施办法》 的责任感和 紧迫感 , 真正将《 水法实施办法》 精神 实质融入各项工作 之中 , 水法 实施办法》 将《 的各项规定
认真贯彻《 水法实施办法》
保 障水 利事 业健 康 发展
口 河 北 省 水 利 厅 水 政 处
2 1 年9 9日, 0 0 月2 河北省第 十一届人大 常委 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 了《 河北省 实施(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法 ) 办法> 简称 《 ( 水法 实施办法》 ,z 法实施办法> )(k 将于 2 1 年 1 日施行。 0 1 月1
实际 , 《 将 水法实施办法》 的要求与水利发展 改革任务一起部署、 一起落实 、 一起考核 , 到责 做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
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09•【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2015年11月2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8号公布根据2022年1月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2〕第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保障城镇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规划区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供水用水应当遵循综合利用、保障安全、节约用水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统筹安排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发展城乡一体化供水。
第四条城镇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公共供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源保护和供水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鼓励开展供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究、开发、推广和应用。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水行政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镇供水用水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用水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提高供水应急保障能力,应对供水突发事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镇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7〕第2号《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30日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庆伟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合法权益,利用价格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利用水利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用途分为农业、工业服务业、城乡水厂和生态环境的用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调节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和管理应当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保障基本、节奖超罚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确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权限,负责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初步审查工作。
第六条供水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提出确定和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申请,并按照供水价格保障正常供水。
第七条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使用财政资金与社会资金合作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政府指导价,使用社会资金建设的水利工程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农业用水推行定额管理、超用加价的水价制度。
工业服务业用水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的水价制度。
河北省水功能区划
河北省水功能区划关于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河北省水利厅文件河北省环保局冀水资[2004]42号河北省水利厅河北省环保局关于颁布《河北省水功能区划》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有关法律规定~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制定了《河北省水功能区划》,以下简称《区划》,~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并就贯彻落实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区划》是我省合理利用与保护水资源的重要依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城乡国民经济发展规划、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都要将《区划》为依据之一。
凡向河流水域内取水、用水、排水的单位与个人~必须依据《区划》中的水体功能~并执行相应的水质标准。
二、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以《区划》为依据~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水功能区水量水质管理、入河排污口管理、河流水体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水量水质监测与信息发布等项制度~保障城乡供水安全和水环境安全。
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本《区划》。
社会经济条件和水资源开发利用条件发生巨大变化~需对水功能区进行调整时~由省水利厅会同省环保局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
附件:河北省水功能区划二??四年五月十五日河北省水功能区划为合理开发与有效保护水资源,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监督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水利部《全国水功能区划技术大纲》,结合我省地表水体功能及远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划定我省水功能区划。
一、区划原则本次区划原则为:1.可持续发展原则;2.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3.前瞻性原则;4.便于管理,实用可行的原则;5.水质水量并重、注重水质原则;6.不得降低现状使用功能的原则;二、区划范围本次区划范围包括河北省内滦河、冀东沿海、北三河、永定河、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漳卫南运河、徒骇马颊河和内陆河10个水系的河流、湖库及洼淀。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发文字号】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2.23【实施日期】1985.12.2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河北省水资源管理条例(1985年12月21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1985年1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号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三章城市用水管理和收费第四章农村用水管理和收费第五章水资源保护第六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七章奖励和惩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和统一管理全省水资源,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资源匮乏、浪费严重和工农业用水日益增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境内的自然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土地、水工程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变更而改变其国家所有的性质。
第三条水资源管理,必须贯彻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节约用水、防治污染的原则,以取得最优社会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省境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二章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第五条各供水部门必须实行按计划供水的原则。
一切用水单位和个人,都应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和推广一切科学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措施。
第七条兴建大中型水资源利用工程,均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工程竣工经有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方能投入运用。
第八条兴建小型水资源利用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经过批准,领取许可证,方可施工,并需承担该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九条兴建水资源利用工程,根据其任务和规模,可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
第十条保护一切水资源利用工程和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和损坏。
禁止一切危及水资源利用工程正常运行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0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施行日期】2016.07.02•【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河北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计收管理暂行规定(1994年1月8日)为防治在生产建设活动中造成新的水土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因从事生产建设等活动,损毁水土保持设施,造成水土流失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规定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并负责对造成新的水土流失进行治理。
不能自行治理的,要按规定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由水利(水保)部门负责统一安排治理。
二、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由当地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收缴,跨市、县的生产建设项目,由上一级水土保持监督主管部门(或委托市、县主管部门)收缴。
三、水土保持监督人员收费时,必须佩戴统一标志,出示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证件,并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水土保持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标准(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应依据生产建设占地面积及对水保设施的损毁情况计收,对草地、林地等植被设施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补偿费0.5~3元。
对固定观测设施、塘坝、护坝等工程措施可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计收。
(二)造成水土流失,不能自行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计划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2、没有治理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建时按破坏地表、植被面积和倾倒弃土、弃碴等物质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交纳治理费0.5~2元。
3、在生产过程中,排弃的废渣、废砂等物质,按排弃量每立方米交纳治理费0.1~3元。
学习贯彻《水法实施办法》 推动河北依法治水进程
推 动河 北依 法 治水 进 程
口 河 北 省 水 利厅 厅 长 李 清 林
< 河北省 实施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已经河北 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 次会
议审议通过, 于2 1年1 1 将 0 1 月 日起 施行 。 这是 我 省 水 利 发 展 的一 件 大 事 , 义 十 分 重 大 。 们 意 我 要 切 实 学 习好 、 传 好 、 彻 好 , 宣 贯 以此 全 面 推 动 我 省 依 法 治 水 进 程 。
制度 规定 , 出具体 的贯彻执行建议。要充分利用报刊、 提 广播 、 电视、 网络等媒体和群众喜 闻
乐见的形式广泛宣传 , 水法实施办 法> 让《 进部 门、 进企业 、 进社区、 进学校 、 进农户 , 引导群众
进一步树立水 忧患意识 、 水法制观念、 节约用水理念 , 自觉遵守< 法实施办法> 努力营造 良 水 ,
( : 文 由河 北 省 水 利厅 厅 长 李 清 林 1 月 1 注 此 1 9日在 全 瘩 水 利 系统 学 习 宣 传 贯 彻 《 北 省 河
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法) 办法》 视频会议 上的讲话摘编而成。)
好 的执 法 氛 围 。
三要加强执法。 近年 , 各级 水行政 主管部 门认真履行职责 , 积极预防和化解水事矛盾 , 我 省水事秩 序呈现不断规范的趋势 。 但非法开采地下水、 非法采砂 、 非法 向河道排污、 在河道 内 违法乱建乱倒 、 占河道断面等行为仍屡禁不止 , 些地 方破坏水利工程 设施的现象还时有 侵 一
一
要认真学 习。 水法实施办法> 《 体现 了科学发展观 的要求 , 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和河北 具
特色 , 具有很强 的指导性和强制性 , 是做 好我省水利 工作 的重要依据 , 必须切 实学 习领 会 , 全 省水利系统干部职 工尤其是领导同志要带头学习 , 认真研读每一章节、 每一条款 , 深刻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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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6修正)
【法规类别】水资源
【发文字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09.22
【实施日期】2016.09.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2010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行使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调节作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管理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提高用水效率,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体系,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
第七条鼓励研究节水技术,推广节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立节水型社会。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状况,对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作出总体部署。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全省区域综合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全省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区域综合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全省、设区的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的编制、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
在河道、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地下水,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合理配置、利用调入水。
鼓励开发、利用再生水、矿坑水、微咸水、海水等水资源。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对雨水的收集和利用,根据当地水资源状况,修建蓄水池、水窖等蓄水工程。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空中云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增加水资源量。
第十五条鼓励各类投资者开发、利用水能资源。
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服从有关专业规划,实行有偿使用。
建设水力发电站,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兼顾防洪、供水、灌溉和渔业等方面的需要。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事相邻的不同行政区域,不得单方面修建引水、截(蓄)水、排水等对边界河道和跨行政区域河道的水量、水质及防汛抗旱有影响的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保护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全省重点水域以及重点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水域和区域地下水的水功能区划,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本省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源、水环境的保护,并根据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居民饮用水安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工程的建设与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农村集中供水,改善农村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第二十条本省实行入河排污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同时抄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