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式起重机使用一般规定(新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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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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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使用一般规定(新编
版)
塔式起重机使用一般规定(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
2、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
3、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4、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
5、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使用单位、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
6、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应编制专项方案,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
7、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装和使用。
1)、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
2)、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
3)、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
4)、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
5)、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
8、对630kN?m以下,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对630—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对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未经评估不得使用。
9、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4000h 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8000h后,对机械、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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