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特区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管理

第八条产品生产者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广东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或者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和贸易交换的依据。企业标准应由具有资质的标准化工程师签署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生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实行登记制度。

出口产品的质量要求,依照合同约定或者进口国(地区)的标准要求执行。

鼓励纳入本市重点发展产业的关联企业组织标准联盟,制定相关的联盟标准,在联盟企业内执行。联盟标准的管理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生产涉及人体健康、人身与财产安全、节约能源与环境保护,尚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产品,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参照国际标准,制定在本市统一执行的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制定和发布程序,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报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生产者应自企业标准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该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修改产品执行标准的,应自该标准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依法设立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

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强制性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十二条认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从事认证活动。在本市实施认证活动的,应当在认证实施前5日将拟进行认证的委托人名称、认证类型、认证模式等情况书面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依法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但不得干涉认证机构独立开展认证活动。

第十三条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产品,生产者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禁止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十四条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依法取得资质许可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工作。未取得资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从事认证活动。

第十五条在本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含设在本市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资质证书及业务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告知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办理相关的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认定证书或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

(二)真实、准确、清晰记录原始检验数据,并留存备查;不得伪造检验数据、违法更改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证明或检测报告;

(三)如实向委托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检验结果,不得向任何其他个人和组织泄漏检验结果;不得分包、委托他人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四)不得利用监督抽查检验之便,强迫与受检企业签订有偿服务协议或接受其他有偿服务;

(五)不得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不得向受检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不得以对产品进行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

第三章产品质量的监督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十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点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除采取监督抽查的方式外,还可以实行定期检验、日常巡查等形式。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形式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产品质量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产品生产场所、仓库和经销点实施现场检查;

(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者合格证明,被检查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明的,或者虽有检验报告、合格证明但与产品明显不一致的,可以直接抽查;

(三)询问被检查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四)查询、复制、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协议、帐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电函和有关资料;

(五)有证据表明被检查人涉嫌存在违法行为时,可责令其暂停生产、销售涉嫌违法的产品,提供生产、销售及库存产品的数量和情况;

(六)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进行。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检验抽取的样品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部门预算。

第二十一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被抽查产品的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被抽查产品标识中明示采用的标准、技术规范;

(四)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以及合同中的质量约定、质量技术要求等产品质量承诺。

第二十二条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可以委托依法成

立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抽样、检验,受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可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抽样。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拒绝监督抽查的,产品以监督抽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企业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被抽检企业的留样产品毁损或者防拆封标签被破坏的,其复检申请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当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并收到复验结果后15日内作出复检结论。

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的其他检验人员承担;必要时,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可以指定其他检验机构进行复验。

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一致的,复验费用由申请企业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被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产品未经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复查合格的,不得出厂、销售;逾期不申请复查或者不改正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予以公告,

并进行强制复查;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仍不合格的,吊销许可证照。

第二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其监督抽查的产品的质量状况公告,建立生产者、销售者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举报,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技术规范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下,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不足三个月的,查封、扣押后的处理不得超过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第二十八条对设计、制造、标识等存在严重缺陷、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生产者限期召回已出厂产品,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出售产品。对强制召回的产品,应当责令生产者进行安

全缺陷整改,无法整改的,应当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无害化技术处理。

第二十九条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相关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第四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和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

禁止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的;(二)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

(三)失效、变质的;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商品条码的;

(五)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采用国际标准标志、质量合格证明等质量标志的;

(六)伪造或者篡改产品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

(八)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其他产品。

前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在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中使用。

第三十二条从事产品及包装物设计,应当按照保证质量、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要求,优先选择采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三十三条生产者应当建立原材料审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原辅材料质量合格证明和标识,并建立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保证所使用的原辅材料、添加剂、相关投入品和零配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标准的要求。

生产者应当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原材料使用、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实现对所生产产品的可追溯。

原辅材料、零配件进货台账和生产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

得少于2年。

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生产者、销售者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第三十五条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产品不符合所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但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人身或财产安全的危险,并且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出售时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明“次品”、“处理品”或其他明示产品质量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印制者承接印制产品标识、标签、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时,应当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印制者不得承印。

印制者印制的前款所列标志(标识)、包装物和其他物品,不得提供给非委托人。

第三十八条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以广告、产品说明或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不得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第四十条宾馆、饭店、娱乐、美容、维修等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产品,并依照本条例有关销售者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和进货台账制度。

第四十一条从事产品储存、保管、运输等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查验委托人的经营资格和有关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保证产品储存、保管、运输条件符合要求,保持产品质量。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场地、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产品没有执行标准或执行标准未登记的;

(二)企业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标准、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三)生产者未将其企业标准依本条例规定备案的;(四)生产者将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厂销售的。

前款所列,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依照国家规定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经认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未经强制性认证而擅自生产、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依法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产品标识和产品包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产品质量不符合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责令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停止生产、销售,没收生产和销售的违法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服务经营者将国家和本条例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活动或者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使用;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使用的产品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的,按照违法使用的产品(包括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销售者的处罚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

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生产者生产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所使用的原辅料、添加剂、相关投入品和零配件,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生产者、销售者不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不按规定建立并保存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和进货销售台账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产品,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条印制者承接印制质量标志、生产许可证标

志、商品条码,以及含有以上标志(标识)的包装物、产品说明、铭牌和其他物品时,未按规定查验有关证明文件,并违法印制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承印的物品,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一条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按规定履行召回产品义务的,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者并处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二条生产者、销售者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整顿。

擅自启封、隐匿、转移、销毁、变卖、损毁被查封的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的,处被启封、隐匿、转移、销毁、变卖、损毁物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以广告、产品说明或其他方式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伪造、篡改检验数据、检验结论及其他产品质量证明材料,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生产者不按规定建立产品生产信息档案,并如实记录原材料使用、生产工序、生产批号、检验结果等信息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责令改正,宣布检验数据无效,没收违法收取检验费,检验费不足一万元,处以三万元罚款,检验费一万元以上的,处以检验费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认证机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和要求其停止使用认证标志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六条在本市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违

反本条例规定,未办理有关备案或告知手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向社会推荐生产者的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消除影响,有违法收入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各区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

(二)向从事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当事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三)阻挠、干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一条履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加工、制作产品或者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明示其名称或姓名的组织或个人。

产品的监制者视为共同生产者。

本条例所称“销售者”,是指销售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包括以总经销、总代理或代销等方式销售产品的组织或个人。

本条例所称“货值金额”,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经营的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分析

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分析 【摘要】军工产品的特性赋予其质量要有特殊的要求和内涵,本文分析了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的重要意义,对军品质量问题进行界定和分类,最后提出有效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途径。 【关键词】军工产品;质量管理;强化 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的迅猛发展,促进产品国内和国际市场融合的同时,也促使产品竞争的重心也从价格战和数量战转为质量大战。我国经济已经深度融入世界经济中,我国企业产品应不断强化质量管理,以参与全球范围的质量竞争。军工产品或武器装备也不例外。担负着保卫国防历史使命的军工产品,在国际环境并不稳定时期,承担的责任更大。由于对军品需求“零缺陷”的特殊性,军品的质量管理更需要强化。 一、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的意义 1、复杂的周边环境迫切要求加强国防力量 自冷战结束至今,整个亚太地区乃至世界格局的安全战略形势都在不断演变,美国“911”后,演变的趋向更为复杂化。日本“军国主义”、朝鲜核实验、东盟的“逆裁军”以及美日和美韩军事同盟的建立,说明中国的地缘政治环境和安全战略环境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中国只有不断增加国防力量才是强国之本。 2、加强国防要求强化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水平 军队现代化建设是加强国防力量的根本。军工产品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使命,其特殊商品的特性赋予其质量要有特殊的要求和内涵,没有对抗价值的军品没有使用价值。在瞬息万变的战争中,军品质量保证效果非100%,其使用价值瞬间消失,因此军品质量要做到零缺陷。我国正在加速建设装备信息化,实现军队武器装备由工业时代向信息时代的跨时代跃升,复杂变化的军事战略格局和高技术条件下的作战要求,都迫使质量成为军品的核心。 二、质量问题界定及分类 1、质量问题的界定 在《现役武器装备技术质量问题处置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装备因论证、研制、生产阶段存在技术、质量缺陷,导致使用中出现的故障、损伤或性能达不到战术技术指标等事件为质量问题。 2、质量问题的分类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doc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1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一、总则 1、坚持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公司实行全员质量管理,产品出厂 要达到合格率100%。 2、严格执行“四不”方针,即不合格原材料不准投产,不合格的毛坯不准 加工,不合格的零件不准装配,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实行层层把关、件件落实。 二、内容 1、原材料:要有生产厂家的质保书。质检员检验其几何尺寸、表面锈蚀及 变形状况,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2、外购件:由质检员检查附有生产厂家的质保文件和技术资料,根据相关 标准或技术要求检验其安装部位的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3、外协件:质检员根据图纸检验其尺寸、精度和表面质量,填写完整的

《检 验报告》。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执行。 4、加工质量管理: (1)质检员根据分工,负责全过程的质量首检、巡检、抽检和终检,做好检验记录,填写完整的《检验报告》。质检过程发现问题,有权要求操 作者进行返修、返工直至停工,有权建议上级主管对操作者实行奖罚。 (2)操作人员必须对本道工序质量进行自检,对上道工序进行互检。合格,方可接受。不合格,退回上道工序。否则,出现质量责任后,承担30% 的连带责任。 (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强化自检意识,确保产品质量。 (4)执行最终检验制度。由操作人员申请,综合部质管中心安排检验。必 要时,可会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如检验合格,库管员根 据报告办理入库手续。检验不合格,质检员按《不合格品的纠正、预 防及控制管理规定(暂行)》以及《产品检验标识可追溯性控制办法》 执行。检验完毕,填写《终检报告》。 三、奖惩

产品质量索赔制度

产品质量索赔处罚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增强质量意识,避免或减少配套主机厂索赔及整机售后三包费用,对产生的索赔及费用得到有效的落实。 2、范围 适应本公司质量索赔的处理处罚。 3、职责 3.1质检部负责质量索赔的统计落实与上报工作; 3.2相关单位负责人或责任人积极配合。 4、内容及要求 4.1质量索赔种类 a、一般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含500元) b、严重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含2000元) c、重大索赔: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含5000元) 4.2处理处罚对象 造成质量索赔的直接、间接责任人和责任部门的负责人 4.3重点要求 4.3.1操作者所加工部件必须按图纸或工艺进行加工; 4.3.2操作者对机加工件、压制件及下料件必须做到首检、中检、终检并记录; 4.3.3检验员在部件检验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必须及时反馈给车间负责人,由 车间负责人安排及时返修; 4.3.4对处理问题外派车辆在传达必须登记方可放行,外派人员回公司后将问题 描述及处理情况作详细登记报质检部以便落实; 4.3.5交件人员在交件时出现的问题必须在第一时间告知检验员,检验员协调处

理(各相关车间负责人必须及时安排人员积极配合)并排查库存,如再交件有类似问题拒交或经双方检验员协商同意后方可; 5、考核 5.1对操作者不按图纸加工部件,未经检验导致配套单位输入ERP或退货的每 次考核200元; 5.2操作者对加工的部件出现批量问题且未作自检记录的每次考核200元,报 废件照价赔偿; 5.3检验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各车间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不积极配合、故意 刁难、袒护扯皮不及时返修的每次考核300元; 5.4对外派人员回厂不作记录上报的每次考核100元; 5.5交件人员在交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汇报每次考核100元,对已知类 似问题还是执意交件导致退货的每次考核200元; 4.6对外馈问题告知检验员,检验员未协调处理,库存未沟通解决的每次考核 200元; 5.7对出现的外馈问题质检员与其沟通各车间负责人第一时间不积极配合处 理的每次考核200元; 5.8因不及时处理或现场解决不了造成的索赔查实后,一般索赔对直接责任人 按直接损失价值的50%处罚;严重索赔对直接责任人除按一般索赔最高额度处罚外,每增加直接损失100元,处罚20元;间接责任人按直接责任人的50%处罚;重大索赔除以上处罚外,对部门负责人按直接责任人的10%进行处罚; 属外协配套件造成的索赔全部有配套单位承担。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执行 山东威力天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15.3.17

砖厂质量管理条例

四川建园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维护公司的形象和信誉,提高公司综合效益,产品质量必须达到或高于国家标准,把公司的产品质量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树立“以质量为中心”的管理思路,坚决贯彻执行“质量问责制度”。 三、严格管理各道工序的工艺标准,使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在质量管理中发挥作用,使各级管理人员都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质量。 四、为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根据国家标准GB5101- 2003《烧结普通砖》、GB13554-2000《烧结多孔砖》、GB13545-2003《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7T2542—2003《砌墙砖试验方法》和《烧结砖瓦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本公司的产品质量由总经理全面负责。质量管理部门在总经理直接领导下行使质量管理职权。公司职工的收入分配体现“质量第一的方针”。把产品质量与职工的荣誉和物质利益结合起来,使质量指标具有否决权。 二、公司领导和职工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的宗旨,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加强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和质量检验,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条件要求,出厂产品符合产品标准。 三、公司设立质量管理科,设科长1 名,成员2~3 名;各车间设立质检员1~2 名。 四、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品质检验

根据有关国家标准,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 (二)质量管理 根据产品标准的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并按质量管理规程对生产过程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制止影响产品质量的违章行为,应用数理统计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防范和能力。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产品监督严格按产品标准检测出厂产品质量,签发出厂产品质量合格证。防止混等及不合格出厂。 (四)参与制定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工序的产品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处理出厂产品不合格等重大质量事故。第三章工艺操作 标准要求 一、原料车间: 1、原料车间在主任的领导下,使原料的粒径2伽以上不得超过13% 中等颗粒的不得超过20%。月累计合格率不低于99%;每天化验结果反馈到车间,月末由质管科根据化验结果考核。 2、一搅水份标准必须控制在%沱间,每天化验员将化验结果反馈到车 间,月末由化验室根据成型生产情况考核。月累计合格率100% 3、原料用料必须执行化验室提出的用料掺兑量,主要依据中控室提供的数据。用料位置及配比由车间主任依据化验单据来确定,以保证需要的发热量。配料时通知化验员,化验员到现场监督。 4、原料车间一搅岗位工随时观察下料情况,发现大颗粒要及时汇报到原料中控室,同时大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07-8-13 】 军工产品软件质量管理规定 2006年06月19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军工产品型号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软件)的质量管理,保证软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军工产品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军工产品型号中的计算机程序、相应的数据和文档(包括固件中的程序和数据)的开发、生产、使用和维护。 第三条软件开发应贯彻国家质量法规和标准,严格按软件工程化方法组织软件开发工作。 软件应作为型号配套产品,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和产品配套表。 第二章职责 第四条型号行政指挥系统应将软件开发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对人员、经费、进度和软件开发质量保障条件予以保证,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第五条型号设计师系统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参与计算机系统总体设计要求的制定、优选本型号所用的系列计算机、总线体制、程序设计语言、开发编译工具及运行环境,尽量使其统一; (二)严格按照软件工程要求进行软件开发,在软件开发各阶段及时编制相应的文档; (三)组织实施软件配置管理; (四)组织软件开发各阶段的内部评审; (五)组织实施软件的测试工作,并配合软件的第三方测试。 第六条型号质量师系统或型号质量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软件质量保证计划(软件质量保证大纲)和其它软件质量管理文件; (二)对软件开发过程实施过程控制和监督; (三)会签有关软件文档; (四)组织软件正式评审;

(五)建立问题报告制度,对软件故障实施归零管理; (六)组织软件验收。 第七条软件承制单位应健全本单位的软件质量保证体系,切实提高软件质量保证能力,培训软件人员,对软件开发中所需的条件予以保证,严格实施管理;在软件交付使用后,负责软件生产和使用维护中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八条软件测评机构受型号和管理部门的委托进行独立的软件测试和评价,指导并监督型号软件测试工作。测评机构应严格按规定履行职责,保护被测方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对测试结果和评价结论负责,并向被测方提交完整的测试分析报告。 第三章质量保证要求 第九条型号研制应设专人负责软件技术抓总和管理工作。软件的设计、实现、测试工作应由不同人员承担。 第十条软件等级根据软件失效后对系统安全性和功能的不同影响程度予以确定,并实施软件的分等级管理。 第十一条软件开发各阶段应严格按有关标准或规范编制软件文档。 第十二条软件任务书、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软件测试和分析报告应进行正式评审。在阶段评审前应确定评审方式、内容、要求。在评审中对照评审提问单逐项评审并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应进行分析并实施闭环管理。 第十三条软件配置管理按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进行。软件的基线和版本应在开发过程中按规定进行标识并实施控制。已归档软件的更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更改后的软件应进行回归测试,重新归档。 第十四条软件应按有关标准或规范在不同的开发阶段完成相应的测试。 对影响系统安全性和关键功能的软件,应提交经授权的软件测评机构进行独立的测试和评价。 承担独立测试任务的机构应在需求分析阶段确定,软件承制单位按阶段向其提交相应的文档。 各级型号管理部门应将软件测试工作纳入型号研制计划,软件测试费用计入型号研制成本。 第十五条建立软件问题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软件的更改必须正确填写软件问题报告单和软件更改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记录、整理、分析软件的故障数据,采取纠正措施,实施闭环控制。对软件的问题和更改记录等信息应纳入型号的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软件承制单位在选择分承制单位时,应考察分承制单位的软件开发和质量保证能力,对分承制单位提出软件质量保证要求,参加分承制单位的阶段评审,检查软件测试结果并参与验收测试,对提供的软件是否满足质量要求予以确认。 第四章过程控制 第十七条系统分析与软件定义阶段,应分析系统要求和运行环境,明确软件验收方法、确定软件等级,编制并正式评审软件任务书。 第十八条软件需求分析阶段,应确定软件的功能、性能、数据结构需求和接口要求,编写需求规格说明,进行危害性分析以确定软件可靠性、安全性设计准则,选用设计规范,并生成软件的系统测试计划。需求规格说明应进行正式评审。

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 代工产品主要指深圳东风公司的订单,在东风四通公司委托加工的各种产品,特制订该规定以在生产管理中实施。质量管理的一致性 ?公司职工在生产活动中,要遵守“质量管理规章”的相关条款,生产加工深圳东风总部的各种产品时,在执行东风四通公司“质量管理规章”的管理文件同时,还必须执行“代工产品质量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以便有效保证代工产品的加工质量和生产进度。 代工总部产品质量控制方案 ?东风四通公司的发展战略是依托深圳东风的强大研发能力,努力建设成为总部在西南地区的生产制造基地,为此公司高度重视为总部代工的各型整车和部件生产,并将逐步建立一套涵盖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结构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以确保代工产品的生产产品的实物制造质量。 1. 职责范围及责任人 ?公司的总经理为企业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负责;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该部门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该部门的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的责任,带领并督促该部门的员工完成相应的生产任务; ?生产车间各小组组长为基层单位的质量责任人,对本小组

担负的产品生产加工质量负直接责任; 2.代工产品检查的标准依据 ?为总部代工的产品检查必须严格依据深东风技术部、质保部提供的相应技术质量管理文件,贯彻执行相关的技术标准,在生产组织、管理中全面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必须首先熟悉并掌握这些标准,并督促生产现场工人遵守,填写、质量报表并妥善保存以备检查,保证代工产品的重要零部件、整车都具可追溯性,使职工树立高度的责任感,做好总部的代工产品。 3.现场质量控制的管理文件及报表 ?现场质量控制以组合工装为重点,严格按照检验程序,在生产过程中贯彻执行“按图纸、按工艺、按标准”,“自检、互检、专检相结合”的“三按”“三检制”,确保零部件及总成的加工质量。为提高现场质量管理水平,加工过程中,生产小组和质检人员必须正确填写各种质量报表,如实反映加工的部件的尺寸是否达到主要设计参数,使其控制的零部件在允许的公差范围内,以保证部件实物质量合格性,让合格产品才能进入下一步的加工或总装。重要零部件必须在易检查位置打上钢码,逐一登记,保证可追溯性。4.质量管理控制报表: ?产品加工流程卡:由生产小组组长填写,质量检查人员签字认可后收回交规质量管理部保存;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产品管理)××公司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公司 供方产品质量索赔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加强对供方产品质量的有效控制,促进供方产品质量不断提高,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对不按标准、技术协议、产品图纸生产加工,出现质量问题而影响我公司生产和质量信誉的供方要按规定实施质量索赔。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实际,规定了供方于产品质量满足不了合同条款规定要求情况下,供方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质量赔偿标准。 第二章质量事故分类 第三条重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3人之上死亡或5人之 上 重伤或中断行车2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8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四条大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使客运列车发生冲突、撞车、脱轨、翻车、火灾、爆炸造成1人之上死亡或2人之上重伤或中断行车1小时之上或经济损失30万元之上的事故。 第五条险性事故:客车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如热轴;转向架及其它零部件脱落、断裂;电器漏电短路失火;制动失

灵;车钩脱钩等,但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后果的质量事故。 第六条甩车事故:因客车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客车始发或中途甩车的质量事故。 第七条壹般事故:因客车质量问题给铁路运输和工厂声誉造成壹定影响,情节小于险性事故的质量事故。 第八条批量返厂:造成动车1列、车辆(包括地铁)10辆之上必须返厂处理的质量问题。 第九条批量质量事故:数量较大,影响很坏,经济损失较大的质量事故。 第十条厂内质量事故:于生产过程中发生影响产品技术性能的质量问题或造成大批量返工或返修、报废的质量事故。 第二章关联部门的职责 第十壹条质量管理处、试验车间负责对供方入厂原材料、配件入厂检验、试验和生产、安装过程中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 第十二条?采购部、生产制造部协作处负责供方质量保证金的收取以及违约金的约定,对出现的质量问题负责和供方进行联系。 第十三条分厂车间负责质量损失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等)的核算工作,提供分析质量责任的客观证据,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赔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市场部售后服务处负责对供方产品于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确认和责任判定(必要时,可会同技术部门共同确认、核算损失),负责服务费用(包括材料费、人工费、运输费、差旅费等)核算工作,为有关部门实施质量索

产品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蓝力质量处罚管理制度 1、目的 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程序和要求,做到质量问题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产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3、产品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 3.1符合下列任一情况者赔偿产品因返修或报废产生经济损失的30~50%。 3.1.1产品在加工中发现质量问题,经鉴定无法返工决定报废者; 3.1.2产品在加工中违反操作工艺规程或野蛮操作,如敲、砸、甩而造成产品报废的责任者,如态度恶劣的,视情节严重程度处以赔款; 3.1.3产品图纸、工艺文件已发现有明显错误不及时请示纠正而继续加工造成报废者;或正确的产品图纸、工艺,未经请示讨论而个人私自更改所造成报废者; 3.1.4产品因下料、图纸或工艺错误导致产品报废者; 3.1.5由于制造、技术、采购、质保等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质量造成产品质量报废,则由相关部门相关人员承担经济责任; 3.1.6产品报废后改用其它规格产品,未增加生产成本处罚50元,增加生产成本的赔偿产生的经济损失; 3.1.7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达到产品要求的(发货前),赔偿返修产生的成本; 3.1.8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返工返修后未达到产品要求,又因材料、交期等原因公司作让步放行的(发货前),公司承担一定的风险,产品按报废处理,在经济损失的30%-50%的基础上降低50%; 3.1.9因上述原因造成产品退货者按报废处罚,相关人员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巨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减免50%;

3.1.10第一次出现质量问题可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处罚比例可按30%执行,一年之内再出现质量问题每次提升处罚比例10%;如重复发生同样问题,第二次按照第一次处罚金额的翻倍金额处罚。 3.2相关人员对造成产品的报废相互扯皮、推诿,不愿承担责任,而暂时又无法分清责任者,经裁决,每人承担经济损失的25%;对已明确责任仍无理抵赖者,加重赔款比例至100%。 3.3大尺寸的产品因报废,经济损失大,扣款比例在处理时酌情降低,可以在30~50%百分率中减免50%。 3.4产品质量报废后不报告,私自潜藏、销毁、偷拿材料等被查获者,赔偿经济损失的60~80%。 3.5出现下列情况按以下金额处罚。 3.5.1抽查日常检验工作无原始记录或记录不齐全者,一次扣罚50元; 3.5.2抽查首件检验记录的情况,无记录或假记录的无论操作者还是检验人员,发现一次扣罚50元; 3.5.3操作者因主观因素造成报废,发现一次扣罚责任操作者100元,同时按正常手续办理质量处罚; 3.5.4产品制作过程中,经下道工序发现上道工序质量不良的,本道工序操作者奖励50元,上道工序责任人罚款50元并返工,报废的赔偿规定损失的80%; 3.5.5经检验合格的最终产品,用户反馈有质量问题退货者,操作者和检验员共同承担责任,分别承担规定损失的50%和50%; 3.6发现图纸、下料、材质、工艺有明显错误,及时汇报,给公司挽回损失者,根据大小,每次奖励100、50、30、20、10元,数额巨大可另行文件; 3.7报废回用产品和降级使用产品处理办法。 3.7.1凡属降级使用的产品经品质部同意后,由相关检验员填写“不合格品处理单”,办理降级使用手续或继续加工; 3.7.2凡报废回用产品,由车间或部门提出申请,经技术部门鉴定、签字、品质部门同意,公司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产品质量,提高产品信誉,保证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 国际贸易和发展国际质量认证合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产品质量认证(以下简称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 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 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 主管部门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员 会申请认证。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 管部门制定的规章规定不经认证不得销售、进口和使用的产品,按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 标准化法》)中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的要求。 第五条获准认证的产品,除接受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检查外,免于 其他检查,并享有实行优质优价、优先推荐评为国优产品等国家规定的优惠。 第六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的认证工作;国务院标准 化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设立的或者授权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行业认证委 员会负责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认证工作的职责是:(一)制定认证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 (二)统一规定或者批准认证标志的样式; (三)审批认证委员会的组成、章程; (四)审批承担认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 (五)对承担认证工作的检查人员进行注册管理;

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

军工产品质量保证大纲产品名称前颈筒、后颈筒、抽气装置螺帽及圆螺母 编制_______________ 校对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 军代室审签_________ 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

保存部门:生产技术部有效期:长期 一、目的和适用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对TC4军工产品(前颈筒、后颈筒、抽气装置螺帽及圆螺母)的制造过程进行策划和策划后输出产品的控制要求,旨在确定产品的实现过程,以确保军工产品满足合同要求,对后序的同类军工产品同样适用。 质量目标和要求 1、产品规格及数量见合同明细;产品的材质为TC4。 2、检验参照规范及标准 GJB1406A-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军用标准 GJB9001A-2001 标准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标准要求 GB/T3620.1-2007 (化学成份) GB/T16598-1996 (力学性能) GB5193-2007 A级合格(探伤要求) GJB9001B-2009 《质量体系文件》相关文件 宝鸡力兴钛业有限公司《技术作业文件汇编》 合同图纸相关的技术规范 三、实现过程 为实现上述质量目标和要求,需经过原料(海绵钛)采购、熔炼、 锻造、机加、质检等步骤来实现目标产品,严格按GJB9001A-2001 标准和武器装备承制单位保密标准要求控制。

1、钛锭熔炼 1.1配料:采用1级优质海绵钛,质管部检验合格后通知军代表检验、验证、签字方可使用,主要成份按下表要求控制: 落实结果:签名:日期: 1.2钛锭生产过程严格按照《技术作业文件汇编》中的“钛锭生产 过程作业指导书”执行,并认真填写“真空自耗电弧炉熔炼工艺卡片”, 做好熔炼原始记录。成品钛锭按《技术作业文件汇编》中的“成品钛 锭检验制度”执行,钛锭化学成份检测结果应符合GB/T3620.1-2007 标准规定。 1.3对一次锭的要求:表面氧化物必须清理干净,冒口飞边应进行 平头见光处理。 1.4真空熔炼参数选择应符合下表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产品质量问题(事故)处罚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产品质量,从思想上提高员工的质量意识,对产品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明确生产各过程所产生质量问题的奖惩处程序和要求,做到出现质量问题时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确保产品过程得到有效控制,全面提升公司的产品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以下原因所产生的质量问题(含质量事故)的处理: 1、生产作业流程、工艺错误; 2、生产指挥错误; 3、违反工艺纪律; 4、操作不认真负责; 5、检验员漏检、错检; 6、人为导致设备故障、仪表仪器失准; 7、材料混杂或发错; 8、运输保管不善; 9、管理不善或弄虚作假,以次充好; 10、制造质量及工装管理不善。 3 职责 3.1 车间、质检部人员负责质量奖罚的取证工作,各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3.2 质检部负责各种质量问题( 4.2条中第1~4项)的检查,对质量问题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做出处罚意见。 3.3 质管办负责质量问题处罚的监督工作,并组织相关部门对重大质量事故( 4.2条中第5项)的调查、处理工作。 3.4 生产部、财务部负责质量问题的落实、处理工作。

3.3 总经理负责重大质量事故处置意见批准。 4 管理内容 4.1总则 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过程要严格执行“三按”(按标准、按工艺、按图纸)、“三检”(自检、互检、专检)。并严格执行四不放过”(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原则。 4.2 处罚比例 本规定申明:处罚只是手段,提高产品质量才是目的。 4.2.1 公司外购、外协不合格品处罚 a) 返工品:公司内部由责任单位负责人安排责任人返工返修,不计报酬,返工完备交检验复检。若返工品责任人不在现场,由车间安排其他人员返工,返工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责任人20~50元,数量大的、成本高的要加倍处罚。 b)返修品、回用品:属外购的按购进价的90%计算;公司内的、外协的工序无加工费。如与质检人员有关的情况,质检人员另外按4.3 c)、d)、e)条执行。 c)废品:外购、外协件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包括材料费、工序加工费等),铸件类的可采取调换合格坯料和赔偿工序加工费的方式。公司内部人员按4.2.2条执行。 4.2.2 本着以教育为主的目的,对于公司内部人员最初几次发生的质量问题的处罚,按以下损失比例执行(各责任人在承担损失比例的基础上,再按责任的大小承担损失)。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精)

《深圳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管理条例》 (修改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特区产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特区产品的生产、销售,产品标准的制定、实施以及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其他能独立保持其原有特性和用途的产品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药品、食品、农产品等特定产品的质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企业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鼓励保险机构推行以产品侵权损害赔偿为主的产品质量责任保险。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企业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条例的施行。 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市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管理。 市、区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特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消费者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新闻舆论机构,对产品质量实行社会监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 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产品标准和质量认证管理

GJB 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解读

GJB 1330A-2019《军工产品批次管理的质量控制要求》 解读 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军工产品的生产更是精益求精,一些高端技术武器装备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技术系统复杂、装备精细、配套难、要求高,根据军工产品的特点,其生产不同于民营企业,不具备完全大规模、专业化的批量生产概念。 军工产品批次生产如何保证从生产设计到产品售后整个过程的质量,对于下批次改进产品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必须监督产品批次生产前的工作,在产品形成过程中加强质量控制以及检验工作,关注施工工艺技术状态控制,加强原材料,元器件质量管理。同时对军工产品批生产运行环节的检查监督。 为了方便各环节工作的开展,相应的标准——GJB 1330-1991《军工产品批 于2019年12月8日发布,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今天就来为您解读这份新发布的标准,看看它的内容都有哪些变化~ 0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军工产品批次管理质量控制的一般要求和详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军工产品生产阶段的批次管理,研制和使用阶段、维修过程以及军选民用产品的批次管理也可参照使用。 0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有关条例通过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后的任何修改单(不包含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都不适用于本标准,但提倡使用本标准的各方探讨使用其最新版本的可能性。凡不注日期或版次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B 571 不合格品管理 GJB 726 军工产品质量标志和可追溯性要求 GJB 1405A-2006 装备质量管理术语 03 术语和定义 3.1 批lot 生产批batch production 同一组织按照相同的技术文件,在生产条件稳定的状态下,一次投入或产出的一定数量的产品。 3.2 批量batch size、lot size

质量索赔管理规定

为加强产品质量事故的管理,严格执行公司各类产品从设计、采购、生产、交付等整个流程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各工序质量,促使全体员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质量意识,保证产品质量和工序质量的不断提高,减少或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丁郑州宇傲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及相关联外协厂家。 三. 职责 3.1业务部:负责采购合同、质量协议的起草签订及进货产品质量信息的传递,不合格品索赔处置等工作。 3.2技术质管部:负责质量技术标准文件的确立,采购产品的进货检验及不合格品的处理仲裁,对不合格品 具有最终裁决权。 3.3 生产部:负责提供因采购产品造成的生产停工/返工/返修记录,并组织实施不合格品的返工/返修工作, 协助技术质检部进行不合格品的索赔工作。 3.4财务部:负责办理质量赔偿费用的财务结算手续。 四. 定义 质量事故:凡生产(搬运、储存、设备改造)和用户使用过程中,由丁操作不当,违章违纪,判定失误,搬运保管不良,仓库保养不善,设备缺陷或图纸、工艺、材料错误等,致使产品不合格或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造成产品批量报废或入库后批量返修或用户退货、 质量协议:供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签订的产品质量合约,是采购合同的一部分, 也可独立签订质量协议,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批量质量问题:同品名或同批次不合格采购产品的数量大丁或等丁交检数量的5%时,即为 批量质量问题。 质量损失:指因产品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附加损失(包括无形损失)。 五. 程序 5.1公司各部门在处理采购不合格品应遵循以下原则: 5.1.1采取应急措施,确保我公司生产延续性,使供需双方损失尽可能最小。 5.1.2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确保同样的质量问题不重复出现。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求仓库作业合理化,特制定本办法,凡本公司有关商 品的管理事项,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系指为应销售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商品及其供 应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管理,包括存量计划与控制、进货、出货、试用、调货、保管、商品帐务作业与作业流程及商品运输等。 存货计划与控制 第一条本公司各项商品的存量,应由仓库部妥为控制,以避免资金呆 滞或存量不足影响销货,期以达成适货、适量、适时的商品供应目标。 第二条销路较广的商品,仓库部应于每月10日(或随时)会同各有关 部门,参照以往销售记录、市场状况及营业计划等因素,分别机动制 订最合适的订购点、订购量以及安全存量。 第三条订有订购点、订购量及安全存量的商品,应由仓库部确实据以 控制,存量到达订购点时,应及时申请购货补充。 进货 第一条所有商品,不论购入、销货退回、旧货估回或试用、表演收回等,均应经仓管单位检验后始得入库。 第二条仓管单位应将每项进库的商品,限于翌日清晨以前详加验收后,列记商品型号入帐,俾凭以控制每件商品的性能。

第三条商品的验收,应依有关的订购单、提货单、验收单等所列的品名、型号或规格办理验收。如发觉型号、规格不符或外箱破损等情形时,应即通知进货或采购单位办理。 第四条因试用、表演、更换、销货退回、调货等而重新入库的商品,于交回时应保持领用时的状况,若有损坏,应由仓库部会同服务部鉴定修护费用后,由领货人照价赔偿,若附件遗失或不全时,则应由领货人依据商品价格赔偿。 第五条进货单位收货时,如发觉附件短少、数量不符或商品破损、性能变质时,最迟应于收货次日通知发货单位,否则概以完整论。 第六条各单位不得于销货退回时未经仓管单位签认而自行于销货报告上予以销退。 出货 第一条仓管单位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 1.交货。 2.交客户试用。 3.示范表演。 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 5.展示中心陈列。 6.本公司各单位因业务需要而借用。 第二条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分公司出货。

军工产品质量控制

军工产品质量控制 摘要:军工生产活动必须全程秉持严格的质量控制指标,在此基础上实施效益和进度跨越。结合长期实践经验进行分析和研究,按照零缺陷管理理念在生产质量管理的实施细节实现细化设计,充分调动员工的控制潜力,保证具体操作动作和业务素质水准的提升,进而维持产品检验的合格效率,尽量克制产业规划环节中的返工和返修现象,最终建立起高度稳定的产品质量检验体系,带动相关行业的发展动力。 关键词:军工产品;设计标准;制作流程;检验体系;质量控制 军工产品较民用产品来说质量效应意识更加深厚,尤其在定型产品队列中,质量水准的高低将直接决定产业走向局势。在实际生产环节中,为了令产品质量达到军方的既定标准,要求内部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全面的业务素质培训,包括技术状态规划、生产过程管理等细化内容要调理清晰,争取最大效益的扩散。 1.生产过程的控制 基于人工、机械等受控因素的交替运转形态,实际生产规划中要建立适当的调节系统,令各类元素处于良好的受控状态,这是促进生产质量提升的重要环节。承制单位利用工艺性质和现场生产条件进行规模设计,深度贯彻质量体系认证资料内涵,采取有效措施对细化误差予以改善。其中,关键部件的确定十分重要,结合明细表的汇总,实际工序内容存在加工难度大、质量不稳定等隐患,因此关键件、工序的规划文件和现场实物要尽量标识清楚,保证综合状况的控制先机。具体流程包括实行关键工序的检验制度,对于不合格产品要立即进行隔离,并交由审理小组处理,杜绝擅自改动状况;发料行动要经过限额规划,确认数目核对清楚,避免任何丢失和混淆现象;后期的记录资料要完整收录,维持相关流程的可追溯特性。 2.试验活动质量管理 2.1.相关细节流程的管控 军工产品试验项目样式较多,整体实施周期较长,所谓的质量管理就是将各类细节任务梳理完整,同时提供准确的检验数据,其具体过程分为准备活动、实施细节和后期总结三个阶段。在准备过程中,按照既定产品技术规范设置试验大纲,开始实施之前,要对系统运转的良好性能和软件安装调试功能等处理完备,一旦出现任务过于繁重的情况,为了维持工序的精准效能,可以配合周全的计划进行阶段监督。在实施环节中,管理主体要严格遵守大纲程序要领进行现场状况记录,相关人员保证全程跟踪的动力,及时对检验经验进行梳理,配合承制单位将细节质量问题清除。总结阶段就是对试验过程有关的数据实现分析和调节,给出客观评价结论。

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成都国军标GJB9000认证国军标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成都国军标GJB9000认证国军标GJB9001A-2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引言 0. 1 总则 采用质量管理体系应当是组织的一项战略性决策。一个组织质量管理体系的设计和实施受各种需求、具体目标、所提供的产品、所采用的过程以及该组织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统一质量管理的结构或文件不是本标准的目的。 本标准所规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是对产品要求的补充。“注”是理解和说明有关要求的指南。 本标准能用于内部和外部(包括认证机构评定组织满足顾客、法规和组织自身要求的能力。 本标准的制定已经考虑了GB/T 19000和GB/T 19004中所阐述的质量管理原则。 0. 2过程方法 本标准鼓励在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以及改进其有效性时采用过程方法,通过满足顾客要求,增强顾客满意。 为使组织有效运作,必须识别和管理众多相互关联的活动。通过使用资源和管理,将输入转化输出的活动可视为过程。通常,一个过程的输出直接形成下一个过程的输入。 组织内诸过程的系统的应用,连同这些过程的识别和相互作用及其管理,可称之为“过程方法”。

过程方法的优点是对诸过程的系统中单个过程之间的联系以及过程的组合和相互作用进行连续的控制。 过程方法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应用时,强调以下方面的重要性: a 理解并满足要求 b 需要从增值的角度考虑过程 c 获得过程业绩和有效性的结果 d 基于客观的测量,持续改进的过程 反映的以过程为基础的质量管理体系模式展示了4-8章中所提出的过程联系。这种展示反映了在规定输入要求时,顾客起着重要作用。对顾客满意的监视要求对顾客有关组织能否已满足其要求的感受的信息进行评价。该模式虽覆盖了本标准的所有要求,但却未详细地反映各过程。 注:此外,称之为“PDCA“的方法可适用于所有的过程。PDCA模式可简述如下: P—策划:根据顾客的要求和组织的方针,为提供结果建立必要的目标和过程。 D—实施:实施过程。 C—检查:根据方针、目标和产品要求,对过程和产品进行监视和测量,并报告结果。 A—处置:采取措施,以持续改进过程业绩。 0. 3与GB/T19004的关系 GB/T 19001和GB/T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外购、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处理暂行规定 目的:为强化合作单位质量思想意识,提高外购、外协产品质量,和谐发展, 共创未来。 名词解释: 不良品:经返工或特殊工序后,尚可进入生产工序的产品。 废品:(分工废、料废)指产品有重大缺陷,达不到工艺使用要求的产品。 工废:指加工过程中由于操作者因素导致的废品。 料废:指毛坯本身导致的废品。 一、公司质检当事人责任: 凡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入库的批次产品(准确到入库单的以入库单为 准,其他以生产批次为准),经落实不良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10% ;废品率超过5%的,扣罚质检当事人月工资的10% +工废品实际价值的10% ;并追究外购、外协单位责任。 二、公司管理者责任: 管理者应及时处理相关质量事故及责任单位和个人。若是出现包庇及瞒而不报,拖而不处理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48小时内无书面处理结果的),管理者将负管理责任。处罚金额为质量事故应罚金额的2倍。 一月两次承担管理责任的质量管理者或责任人,加扣罚本月效益工资的10%每增加一例未处理质量事故,扣5%本月效益工资,依次类推。 三、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下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00%. 2、不良品生产价值在50元以上的2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的120%并警告一次。 3、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200元以上300元以内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 的140%并警告一次。 4、不良品生产价值达到300元以上的扣罚实际外协价格的150%责令停 产整顿。 工废: 工废按实际成本计算(实际价值为原材料成本+已加工成本,下面成为实际价值,扣罚立即执行,处分按月计算),废品归公司所有。实际价值在3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8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70%赔付并警告一次;实际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按实际价值的60%赔付并严重警告,责令外协加工单位和个人停产整顿。 料废: 1、毛坯有明显缺陷而进入加工过程的料废不计算料废费用。 2、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超过三道工序以上的毛坯内在出 现缺陷达不到工艺要求,由公司支付加工费用的50%(工序以车 床为准)。 外购毛坯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1.毛坯无明显缺陷,加工过程中出现达不到工艺要求的缺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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