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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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公司為樹立制度,健全組織及管理,特依據本公司《員工管理辦法》、本地勞動法及相關法令規章,訂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從業人員,係指本公司正式錄用之所有同仁,及試用期間之新進同仁。第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遵守本工作規則有關規定。

第二章服務規則

第四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嚴守本公司規章,服從各級主管之合理指揮,各級主管對所屬應親切教導。

第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對內應忠於職守,愛惜公物,提高品質,增加產量,對外應嚴守業務或職務上之機密。

第六條從業人員對於職務及公務,除緊急或特殊情況外,均應依組織系統循級而上,不得越級呈報。

第七條從業人員於工作時間內,未經權責主管核准不得擅離工作崗位。

第八條從業人員未經權責主管核准不私帶親友或非公司員工進入廠區或宿舍。

第九條從業人員未經權責主管核准,不得擅自攜帶公物出廠。私有物品攜出廠外亦應先填

妥《物品攜出放行單》經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可攜出。

第十條從業人員應依照規定準時上班、或提前至工作崗位,不得有遲到、早退或曠職之行為。

第十一條本公司為因應生產需要,依據勞動契約,調派從業人員時,在不降低原有勞動條件及確為從業人員能力所能擔任時,從業人員不得拒絕。如有調離廠區之必要時,公

司對交通、住宿給予妥善之安排,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否則視同曠職。

第三章僱用

第十二條本公司以公開遴選方式招聘新進從業人員,並經權責主管核定後始得僱用。從業人員報到時,應依本地勞動法令及工作性質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相關入職手續。第十三條本公司遴選從業人員需憑身分證、學歷、經歷等相關證明文件,經遴選合格呈權責主管核准後,方得予以試用。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得聘用:

一、未滿十六足歲者。

二、原被公司開除、或未經核准而擅自離職者。

三、為公安或司法機關通緝在案者。

四、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結案者。

五、經本公司指定或特約醫療院所體檢不合格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法定傳染病者。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其代用品者。

八、填寫個人資料表為虛偽意思表示者。

九、經主管判定無法勝任工作者。

第十五條經遴選合格錄用之人員,應按指定報到之時間、地點辦理報到手續,繳交下列證件:

一、錄用通知單。

二、身份證。

三、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四、學歷證件。

五、原服務公司離職證明及社保轉出申報表。

六、照片1吋8張。

七、相關人事資料表。

八、其他指定繳交之證明文件(含勞動合同)。

除公司核准報到時間、地點外,未按指定時間、地點辦理並完成報到手續者,均視

為拒絕受僱,原聘僱通知自動失效。

第十六條新進人員一律先經試用,合同期限不滿一年者,試用期一個月;合同期間一年至三

年(含)者,試用期三個月;合同期間超過三年以上者,試用期六個月。

第十七條試用期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僱:

一、經考核結果不合格者。

二、經查證個人資料填寫不實者。

三、經查證有第十四條所列情事之一者。

四、未能於試用期內繳交所指定之證件者。

第十八條本公司從業人員試用期間年資應予併計,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年資不予併計:

一、留職停薪期間。

二、離職後再任用,其以前年資不予併計。

第十九條新進員工工作未滿五日(含)即離職者,工資不予計算。

第四章工作時間及工作守則

第二十條本公司工作時間依照本地勞動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每週正常上班時數40小時。逢週六、日為例休。

第廿一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從業人員有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公司得依勞動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變更前條所訂之工作時間。

第廿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遵照規定時間上下班,不得藉故遲到、早退及擅離工作崗位。

第廿三條本公司從業人員遲到、早退、曠職之規定如下:

一、如因個人因素,忘(漏)刷卡或刷卡異常者,除可歸責於系統問題外,當月忘(漏)

刷卡次數達三次以上者,取消當月全勤獎金。

二、遲到者,取消當月全勤獎金;惟每月遲到累積超過兩次以上者,自第三次起

即以事假處理(不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超過一小時者,以小時為計算

單位,依據實際缺勤時數處理)。

三、從業人員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經獲准而未到職者,視為曠職。工作時間內未獲

准假而提前離去者(即早退)亦以曠職論。

四、早退超過二小時者視為半日曠職,早退超過四小時者視為全日曠職。曠職者

按其曠職時間扣發薪資,連續曠職三日或三十日內曠職六日以上者,應予免

職(自離者,不核發薪資)。

第廿四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必須在規定用餐時間及場所內進食,工作時間內非經主管核准不得會客,會客時間以十五分鐘為限,從業人員會客應在指定場所,非經許可不得引導

任何人進入廠區參觀。

第廿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對於物料、制成品、機械工具、廠房設備及文件記錄、辦公用品、事務用品等均應注意維護不得任意浪費、毀損、移動、據為私有或攜出廠區。

第廿六條本公司從業人員遇物料短缺、機械損壞或工作疑難時,應立即報請主管處理,不得

隱瞞或怠忽不報,致影響生產計劃。

第廿七條本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攜帶槍彈刀械兇器、違禁物、易燃品、爆炸品及非必需品進入公司。

第廿八條本公司從業人員上下班及出入廠區時,應出示識別證並遵守秩序依序行進,攜帶物品出廠時須經核准並領有物品放行證明文件,交警衛或指定人員核對後放行,此項

核對及查驗,從業人員不得拒絕。

第廿九條本公司從業人員對有關工作或技術上之祕密不得外洩予他人,未經總經理核准,不得在公司內攝影及描繪廠房設備、機器、產品等,或故意洩漏公司技術上、營業上

之機密。

第三十條本公司工作場所不准住宿,男女從業人員不得有戲謔或損害公司聲譽之行為,亦不得參加非法組織、煽動工潮或假借公司名義從事詐欺等不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從業人員交接班時應將操作狀況、工作內容、重要工具及器具所在,交待清楚。第五章休假、給假及工資

第三十二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每七日應至少有一日(連續24小時)之休息作為例假。

第三十三條法定假日、例假日(週六、日)及其他由政府機關規定之節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加班費依據法規規定加倍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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