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我省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水利工程建后的管护工作,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和有效利用水资源,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护范围1. 水利工程建设后的管理与维护,包括但不限于堤防、渠道、水库、泵站等设施的日常巡查、清淤、维修和维护。
2. 保障水质,加强水质监测和治理工作。
3. 制定应急预案,做好防汛、防旱等灾害的应对措施。
4. 进行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
三、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的安全稳定是管护工作的首要任务。
2. 预防为主,加强水利工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3. 管护与管理相结合,强化水资源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统一。
4. 科学决策,建立科学、合理的管护方案,提高效率。
四、主要内容1. 水利工程建后的巡查(1)建立巡查制度,明确管护人员的巡查标准、频次和内容。
(2)加强巡查记录和信息报送,及时了解水利工程运行情况。
(3)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采取维修措施。
(4)定期总结巡查情况,完善巡查制度。
2. 水利工程建后的维修(1)建立健全水利工程维修制度,明确维修责任人和流程。
(2)制定水利工程维修计划,加强维修资金的保障。
(3)加强维修队伍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维修效率。
(4)建立维修档案,做好维修记录和信息归档。
3. 水利工程建后的环境保护(1)建立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明确环保责任主体。
(2)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利用水资源,避免污染。
(3)加强水域生态修复,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4. 水利工程建后的安全管理(1)建立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隐患排查。
(2)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3)加强水利工程安全防护设施的维护和更新。
5. 水利工程建后的信息化管理(1)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和实时监控。
(2)加强水利工程数据采集和分析,提高管理决策效率。
(3)建立信息平台,方便公众了解水利工程信息。
五、责任和监督1. 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水利工程建后的管护责任人。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28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28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目前,我省已经进入汛期,为切实做好2021年度水利工程安全度汛工作,进一步落实全省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管理责任,强化安全度汛各项措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尽早部署防汛工作为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防汛形势,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意识,坚决消除松懈心里和侥幸思想。
要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防大汛、抗大洪意识,早准备、早动员、早部署,早防范,未雨绸缪抓好今年水利工程防汛工作。
要进一步组织水利工程隐患排查,完善各项预案,切实做到组织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安全度汛,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抓好工程管理和防汛准备工作各地要进一步落实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在落实以政府行政首长为核心的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责任制基础上,按照《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公布吉林省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2021〕48号)要求,进一步明确水库防汛工作政府责任人、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
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组织开展各类演练,切实压实各类管理人员责任,抓好水利工程管理管理工作。
继续加强“三个责任人”的培训,抓好“三个重点环节”落实,确保“三个重点环节”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
特别是落实好小型水库“五有”工作,切实做到“有人、有制度、有预测预报、有调度方案、有应急预案”,并将小型水库运行安全真正落实到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1.27•【字号】吉政办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体改办制定的《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省体改办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精神,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初步形成了防洪除涝、灌溉抗旱、供水发电、水产养殖等工程体系,在保障防洪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以及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省水利工程管理(以下简称水管)中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主要是:水管体制不顺、权责不明;水管单位性质不清、机制不活、难以维系;水管和维修养护经费不足,公益性支出没有补偿来源;供水价格与价值相背离;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运营体制不完善等。
这些问题造成大量的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的维修和养护,不仅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安全隐患逐年加大,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潜在威胁。
如不尽快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国家近年来相继投入巨资新建的大量水利设施也将老化失修、积病成险。
因此,推进水管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二、水管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力争在3至5年内,初步建立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5.08•【字号】吉水建设函〔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1〕14号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规范履行合同约定,促进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健康、规范、有序发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现就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合同履约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以监督合同履约推进工程建设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对水利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各地要围绕开好局、起好步,全面抓好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工作。
规范化履行合同是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的重要保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以合同履约为重点,积极做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管工作。
二、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合同履约监管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稽察、明察、暗访等专项督查方式,以合同履约监管为主线,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现场管理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技术、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要重点查处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建立工程建设合同履约检查档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管理、工程变更、价款结算、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验收等建设管理工作。
三、落实惩戒,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水利建设市场诚信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加强合同履约失信问题的处罚力度,对发现不良行为的,应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19〕306号)及《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实施意见(实行)》(吉水建管〔2012〕1606号)予以信用惩戒,定期进行通报、公示,并将不良行为记录及时推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发挥信用惩戒的警示、威摄作用,营造“让守信者处处收益,让失信者处处受限”的良好氛围,不断规范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6.01•【字号】吉水监督函〔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水监督函〔2021〕2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属各单位:现将《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一是高度重视,强化管理。
高度重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持续推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标准化达标和延续管理,推进标准化动态管理工作。
二是动态管理,信息共享。
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信息平台管理,实现标准化信息共享,做好达标单位初始信息录入等工作。
三是加强监管,积极推进。
做好达标单位的监管检查,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附件: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吉林省水利厅2021年6月1日水利部关于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的实施意见水监督〔2021〕143号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进一步促进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督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单位持续改进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就加强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动态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工作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分级监督、差异化管理,积极应用相关监督执法成果和水利生产安全事故、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黑名单”等相关信息,对水利部公告的达标单位全面开展动态管理,建立警示和退出机制,巩固提升达标单位安全管理水平,为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安全保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吉水建管〔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0〕4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既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解决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全省现有1600多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数水库兴建于上个世纪50-70年代。
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三边”工程多、半拉子工程多,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加上管理工作不到位,缺少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年久失修,为水库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全省多数病险水库工程得到了加固和完善,水库工程状况得到了好转,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多年来,在各级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水库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水行政部门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
二是管理责任不到位,方式陈旧,缺少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三是不能及时兑现承诺,管理经费和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满足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够完善,行业主导地位不能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库作为民生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护制度
水利工程建成后管护制度水利工程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保障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水利工程建设完成后的管护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正常运行和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环节。
建立健全的水利工程管护制度,对于保障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
一、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管理体制水利工程建成后,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
在管理体制上,一般可以设立水利管理机构或者建立专门的水利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运营水利工程。
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建立健全的管理流程和监督机制,确保水利工程得到有效管理和保护。
二、水利工程建成后的巡查检修制度为了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稳定运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巡查检修制度。
水利工程建成后,需要定期进行巡查检修,发现并及时处理水利工程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因问题积累而导致水利工程的损坏和事故发生。
巡查检修制度应当明确巡查检修的内容、频次和责任人,建立巡查检修记录和台账,建立巡查检修的报告、评估和整改流程,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三、水利工程建成后的维护养护制度水利工程建成后,需要建立维护养护制度,保障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维护养护制度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养护两个方面。
日常维护主要包括清洁、消毒、充气、排水等工作,定期养护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的检修、涂漆、防腐防锈、更换老化部件等工作。
维护养护制度应当明确工作内容、责任人和时间节点,建立维护养护的计划和预算,确保水利工程的长期稳定运行。
四、水利工程建成后的安全管理制度水利工程的安全是防止事故发生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有效预防和应对水利工程中的安全风险。
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明确安全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安全工作要求,建立安全管理的监督、评估和改进机制,确保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5.13•【字号】吉水建设函〔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1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水利局:为认真落实有关全省水利专项巡视、审计稽察和监督检查等问题整改工作意见,强化问题整改,进一步维护水利建设市场秩序,营造公平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竞争环境,结合省政数局《关于全省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的通报》(吉政数资源﹝2020﹞1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治理范围2017年10月1日(开始下放招标投标监管权限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全省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梅河口、公主岭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管的水利建设项目。
二、专项治理内容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进行逐一摸排,并列出项目清单,重点是对“应招标未招标、涉嫌围标串标、租(借)和挂靠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及线索进行排查,具体内容是“六检六看”:(一)检查招标人,看是否存在必须依法招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标、擅自提高投标企业资质等级、设置歧视性排他性条款,标段划分、投标人设置条件、评标委员会组建、评标方法、标准及原则和与中标单位签订中标合同等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增强招标人法律法规意识。
(二)检查招标代理机构,看是否按照开标、评标程序组织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发布招标公告,中标公示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
(三)检查行政监督部门,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合规性审查是否规范,招标人报备的招标手续是否齐全,受理招标投标投诉举报调查是否及时处理,提高行政监督人员依法行政能力。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制度
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提高水利工程综合效益,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工作制度适用于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协同推进、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
第四条各级水利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依据本工作制度,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强化责任追究,确保水利工程安全。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以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田灌溉效率、防洪和供水安全、保障农村饮水安全为宗旨,加强对水利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优化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机制第六条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全民共管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多部门协同、社会共同参与、多层次管理的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机制。
第七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合力。
第八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宣传和教育机制,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水利知识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水利意识和自觉参与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能力。
第九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考核和评估机制,加强工作监督和督导,对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效果进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激励机制,推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的持续改进。
第十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危机应急预案和调度机制,及时有效处置各类水利工程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三章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管理制度第十一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各级水利部门及相关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水利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计划制度,每年制定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计划,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
吉林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行为,维护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确保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由中央投资、中央参与或补助投资、地方投资,及其他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兴建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以下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小型水利工程应参照执行.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利用外资等项目,应按照有关项目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建设程序。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各阶段具体工作内容应符合《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建〔1998〕16号)。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实行建筑市场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在吉林省境内从事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施工、质量检测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吉林省水利厅有关信用档案备— 1 —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企业信息资料。
第二章项目法人组建与管理第六条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应当按照《水利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74号)的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
地方项目由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机构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人代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组建项目法人应当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设立工程档案、工程技术、质量安全、财务统计等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质量安全管理、计划管理、合同管理、价款结算、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各种工作流程规定等相关制度.新建项目一般应按建管一体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除险加固、续建配套、改建扩建项目,原管理单位基本具备项目法人条件的,原则上由原管理单位作为项目法人或以其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吉水资〔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水资〔2022〕36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0号)的安排部署,特制定《“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22年3月8日“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水利部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1〕390号)要求,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保障全省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方位践行“四水四定”原则,把节水作为解决水资源短缺问题的重要举措,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和各领域,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管理,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上限,守住生态保护红线,走好水安全有效保障、水资源高效利用、水生态明显改善的集约节约发展之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有效落实,节水型生产和生活方式初步建立,节水产业初具规模,面向全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全社会节水意识明显增强,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严格管控,非常规水利用占比进一步增大,用水效率和效益显著提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吉水建管〔2015〕6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6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田基建与水土保持
【发文字号】吉水保函[2018]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8.02.09
【实施日期】2018.02.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
收的通知
(吉水保函〔2018〕3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和《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并推进全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工作全面开展,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停止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精神,严格按照《通知》要。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化服务进展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化服务进展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1.04.30•【字号】吉水运管函〔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对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化服务进展情况的通报吉水运管函〔2021〕21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落实全国水库除险加固和运行管护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水库安全鉴定工作,省水利厅于2021年1月份印发了《2021年度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降等报废任务清单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1〕1号),对水库安全鉴定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全面加强小型水库运行管理,推进小型水库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化服务工作。
根据各地报送的水库安全鉴定进展情况、小型水库购买服务情况调度统计表,现将全省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小型水库购买服务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全鉴定进展情况经统计,全省2021年计划开展安全鉴定的水库611座,截至2021年4月,已经开展安全鉴定的水库198座,占总数32%,已完成安全鉴定的11座,占总数2%(详细情况见附件)。
安全鉴定工作开展较好的县市为:长春市双阳区、长春市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伊通县、白山市江源区、长白县、临江市、扶余市、长岭县、白城市、通榆县、洮南市、大安市、图们市、安图县等。
安全鉴定工作开展较慢的县市为:农安县、永吉县、蛟河市、舒兰市、磐石市、双辽市、辽源市、东辽县、柳河县等。
二、政府购买服务进展情况经统计,目前全省现有小型水库1377座,其中分散管理小型水库1280座。
2021年,计划推进分散管理1280座小型水库70%基本完成维修管护购买服务。
现各地计划纳入小型水库购买服务预计达到80%(详细情况见附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吉水建设函〔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吉水建设函〔2020〕5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认真落实省委有关巡视问题整改工作意见,有效解决水利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存在的问题,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秩序,促进水利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水利建设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管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程序规范、专业技术要求高的系统性工作,事关水利建设市场公平竞争与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
当前,我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任务繁重,有效的行政监督是规范程序管理,避免不招标、减少招标文件编制不合理问题发生的重要环节,推行电子化招标,是有效解决围标、串标租(借)用资质等乱象的重要举措;突出标后履约监管,是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促进我省水利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有序开展,确保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强化程序管理,依法实施招标投标行为监管(一)严把招标工作关口,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招标工程范围和规模等工作规定。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把握政策规定和具体要求,对项目规划、可研等前期编制工作招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对项目实施阶段的招标投标工作,除符合相关规定不招标或采取邀请招标方式外,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和规模,要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第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的要求,严格审核和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和有关服务类招标,任何单位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采取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吉水建管〔2014〕1194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切实提高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4年9月12日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参建各方质量责任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对参与工程项目的建设、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建筑材料(设备)生产供应等单位(以下简称“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质量责任终身制,是指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在工程建设期内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而造成参与的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或交付使用后各类工程的主体结构出现质量事故以及严重质量问题的,均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终身责任。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程质量责任终身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水农〔2020〕43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吉水农〔2020〕43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区)水利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0〕31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编制工作,推动全省“十四五”农村供水工程提档升级,为全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施乡村振兴提供农村供水保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和规划目标农村饮水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生活幸福,是脱贫攻坚的重要指标,是乡村振兴的标志性内容。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通过多年建设,特别是“十三五”期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全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得到初步解决,到2020年底全省农村自来水普及率可达到80%。
但受自然地理条件、人口分布、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财力限制,全省仍有近20%农村人口分散供水,规模化供水不足10%,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地保护不到位、建后管护机制不健全、水源保证率不高、水质合格率不稳定等问题突出,农村供水工程短板仍十分突出。
“十四五”期间按照乡村振兴梯次推进的总体部署,以问题为导向,以县为单元,统筹规划,进一步优化农村供水格局,按照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的总目标,因地制宜,长远考虑,逐步推进,通过联网、兼并、新建等方式,推进城镇水厂向周边村屯延伸,修建一批规模化供水工程,大力推进适度规模供水工程,新建一批集中供水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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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我省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机制的指
导意见
【法规类别】水利工程
【发文字号】吉水建管函[2014]5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建立完善我省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机制的指导意见
(吉水建管函[2014]51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
近几年,国家和省高度重视水利工作,全省各类水利工程建设投入不断增加,水利基础设施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强水利工程建后管护工作,是确保水利工程长久发挥效益的关键。
因此,各地要按照“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高度重视建后管护工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明确工程管护机构,配备工程管理人员,落实工程管理责任,确定管护经费渠道,确保工程良性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
现就建立和完善我省水利工程建后管护机制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要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工程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阶段,依据《水法》、《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吉林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结合工程管理和保护实际,依据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有关规定和规范要求,划定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
特别是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