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省政府同意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二000年三月十三日关于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是决定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是影响国民经济发展全局的先导性基础产业。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全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与发展,加快市场化进程,现就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思路和总体目标改革基本思路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建设系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要按照产业化发展、企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的方向,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质量标准、统一市场准入制度、统一价格收费监管制度的前提下,根据行业特点,不同程度地引进市场机制,加快市场化进程。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运作,实施公司制改造,实行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面向市场着力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全面实现减员增效,逐步形成企业优胜劣汰、经营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技术不断创新、国有资产保值增殖等机制,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放开经营,加快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转变,打破单一体制格局;改变政府为市政公用事业单一投资主体状况,广开资金渠道,实现市政公用事业投资融资主体多元化,’促进事业发展;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加快公用企业主辅剥离和事业单位转企的步伐;强化政府行业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确保市政公用事业的社会公共服务性质。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8.06.12•【字号】吉水政资函〔2018〕32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水政资函〔2018〕32号厅机关有关处室、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8年6月12日吉林省水利厅权责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厅权责清单的调整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权责清单,是指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行政权力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依法行使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政权力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职权的项目名称、项目编码、项目类别、设置依据、流程图和监督方式等。
责任清单,是指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行使行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及其相关要素明细。
要素包括:责任事项、问责依据、责任边界等。
第四条权责清单的动态调整管理工作,坚持职权法定、权责一致、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省水利厅内设法制机构负责权责清单的合法性审查,并提请省机构编制部门审定调整。
省水利厅内设机构以及直属单位负责本处室(单位)承担的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梳理、编制,并提出调整建议。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责清单的职权事项应当予以增加:(一)因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设定依据新立、修订需增加的;(二)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职权事项,按要求需承接的;(三)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四)其他应当增加的情形。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根据《中共xx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钟发〔2011〕1号)和《水利部、xx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和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为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1)指导思想全面落实xx省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方案,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基础,以保障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经营权搞活经营权为xx,放开建设权,让渡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农民和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在全县建立产权清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体系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各类社会化、专业化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主体功能和效益。
(2)基本原则坚持谁投资、谁拥有、谁受益的原则。
xx的投资建设归xx所有,水利部门代表xx行使投资人权利;由xx、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主要由乡、村集体投资的,其产权属于乡、村集体。
坚持因地制宜、从实际出发的原则。
以保值、增值、增加xx效益为目的。
从实际出发,打包、出售、出租、分享都是合适的,不要“一刀切”。
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洪、抗旱、排水等社会公益服务功能。
无论采取何种重组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圆满完成。
同时,必须接受xx对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不得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
要严格控制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
实事求是地确定项目的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会因重组而遭受损失。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工程产权所有人公开招标、平等竞争。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2013年)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工作,确保中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管理的通知》(水建管〔2013〕1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辖区内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按照通知要求,组织开展水库初期蓄水方案审批工作,严格审批条件和程序。
二、水库主管部门或业主和水库管理单位要认真做好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方案编报和组织实施。
按照初期蓄水条件和分阶段蓄水规定等编报初期蓄水方案,并按批准后方案严格执行。
三、所有水库必须设置必要的大坝安全监测和观测实施,落实大坝监测和观测人员。
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应加密安全监测和巡查观测的频次,特别做好建筑物与坝体结合等关键部位的巡查工作,并做好监测和巡查观测记录,进行必要的资料分析。
四、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水库的管理主体和管护人员。
保证每座水库要有专门的管理人员。
水库主管部门或单位应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突出事件报告和预警制度,备足必要的抢险物料和设备,并组织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演练,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五、请各地对辖区内中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后初期蓄水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2013年6月10前报省水利厅。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3.07.19•【文号】水建管[2013]311号•【施行日期】2013.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切实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水库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和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工程管护经费,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组织重大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和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或管护人员),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包括非水利系统管理的水库)安全管理的监督、指导,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切实履行主管部门的职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小型水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树立水库安全管理汛期与非汛期并重意识,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奖惩分明、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建立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册,利用公共媒体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小型水库安全年度检查制度,设立小型水库安全状况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内所有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组织实施水库运行管理督查、专项检查、电话抽查等多种方式的水库安全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到位;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水库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逐步推行水库管护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报送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吉水运管函〔2020〕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落实2020年度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报送大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请各地按照相关规定认真落实好辖区内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建立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水库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责任制度。
二、水利部将公布全国大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名单,省水利厅公布全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落实好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名单,并于4月底前予以公布。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政府责任人为当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主管部门职责人为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责任人,管理单位为相关乡、镇政府部门的机构,专职管理人员由管理单位相关技术人员担任,或由水库库管员担任。
四、请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统计表报省水利厅,同时将电子版传到电子邮箱。
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附件:2020年度吉林省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统计表吉林省水利厅2020年2月28日——结束——。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1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财政局,各县(市)水利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补助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63号)、《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吉财水〔2012〕888号)、《吉林省省级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吉财水〔2013〕666号)要求,结合几年来我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工作成果和实际情况,为更好地推进全省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工程维修效益,现将2016年度国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编制原则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编制遵循“统筹安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严格规范、配套安排”的工作原则,建议计划含中央、省、县(市)财政安排的维修养护资金,县级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额度以县(市)财政2015年实际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基数,按照中央:省:县(市)2:1:1的比例编制(国家级贫困县和省级扶贫开发连片区的县(市)按照中央:省:县(市)2:1.5:1的比例编制)。
市(州)级维修养护计划编制额度以市(州)财政2015年实际安排的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为基数,按照省:市(州)1:1的比例编制。
地方各级财政和水利部门要根据各地水管体制改革批复的维修养护金额、水利工程维修养护需要和上一年本级财政实际安排维修养护资金情况,统一编制2016年度维修养护项目建议计划。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2.28•【字号】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二00六年二月二十八日吉发改价格联字[2006]156号)各市(州)、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水利(水电、水产、水务)局,省新立城水库、沙河水库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的总体原则是: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区别不同用途分别核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及水资源状况适时调整。
第四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商省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省市县分级管理的方式。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吉水建管〔2010〕438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吉水建管〔2010〕43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局,各县(市)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既是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又是充分发挥水库工程综合效益,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了解决工程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一、工程管理工作重要性全省现有1600多座大中小型水库,大多数水库兴建于上个世纪50-70年代。
受当时经济社会条件的影响,“三边”工程多、半拉子工程多,工程标准低、质量差,加上管理工作不到位,缺少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工程年久失修,为水库工程安全埋下了隐患。
近年来,由于国家加大了水利工程建设资金投入,全省多数病险水库工程得到了加固和完善,水库工程状况得到了好转,进一步加强水库工程管理工作显得格外重要。
多年来,在各级水利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省水库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水库工程管理方面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级水行政部门对水库工程管理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长期存在“重建轻管”的问题。
二是管理责任不到位,方式陈旧,缺少现代化的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式。
三是不能及时兑现承诺,管理经费和养护经费不能足额到位,满足不了工程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是行政执法能力不强,制度化、法制化建设不够完善,行业主导地位不能充分发挥。
这些问题的存在,阻碍了全省水库工程管理,影响了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水库作为民生工程,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深受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吉政发[1986]2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86年3月4日吉政发〔1986〕23号)现将《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发展小水电是解决当前电力紧张状况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措施,是利国利民的事业,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热情支持小水电的发展,为水电事业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我省的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安图县、抚松县为电气化试点县。
这三个县的水利局和农电局合并为水利电力局,归口单位为水利部门。
要分别抄报市(州、行署)电业局和农电局。
吉林省发展小水电的若干规定一、为了积极开发我省水力资源,发展小水电事业,为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电能,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小水电包括小水电站和小水电网。
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由各级水利(水电)部门负责。
三、小水电要有自已的供电区,力争做到电力电量就地平衡。
大电网应积极扶持小水电的发展。
凡要求和大电网并网的小水电,当地电业局应允许并网,并须签定并网协议。
并网后,小水电的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财务关系不变。
四、小水电与大电网交换电量,在同一计量点上按月互抵,小水电对大电网销售有功电量的电价暂时每度五分;大电网对直供用户(不包括居民生活照明用电)的销售电价,在收购小水电电价的基础上,每度加价一分五厘;大电网向小水电回供电量的电价,按现行办法执行。
不和大电网交换电量的小水电,在充分考虑群众负担能力的基础上,允许其调整销售电价和对季节性用电户采取浮动电价。
调整后的电价超过现行价格的,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3.16•【字号】吉政办明电[2006]34号•【施行日期】2006.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6]34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3〕63号)精神,2004年我省部分县(市)开展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
目前,全省已有30个县市开展了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但从改革的整体情况看,各地工作开展的很不平衡,个别地方工作进展缓慢。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快推进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单位机制不活,供水价格形成不合理,国有水利经营性资产管理运营体制不完善,水利工程资金投入、使用、监督和管理机制不到位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不仅导致大量水利工程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效益严重衰减,而且将对水利工程的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对此,各级政府要切实高度重视,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同时,鉴于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各级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社保和水利等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结合实际,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试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试点)的通知》和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各项基础性工作,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搞好测算,及时编制本地区《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并抓紧组织实施。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7.03•【字号】•【施行日期】2015.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产)局,厅直属各单位,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水明发〔2015〕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刻吸取重庆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做好当前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切实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迅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再强化、再跟进、再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对水利安全生产工作极端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当前水利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水利建设任务重,水利设施安全隐患多,水利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薄弱,各单位要清醒认识水利安全生产的复杂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要进一步强化水利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完善水利安全生产领导体制。
要强化水利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强化责任追究,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从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制度措施、安全防范、检查督促、治理隐患和事故查处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水利安全生产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2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拟订全省水利战略规划,起草水利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水利工作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全省江河湖库的流域综合规划和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按规定拟订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的建议和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国家和省水利资金、省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
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按规定开展水能资源调查工作;负责省管江河、区域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5.04•【字号】吉水建管〔2015〕648号•【施行日期】2015.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吉水建管〔2015〕64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规范推进公益性水利工程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障大规模水利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5〕91号)和国家有关水利改革等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特制定《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水利厅2015年5月4日吉林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适应大规模水利建设推进,解决建设管理能力相对不足,重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增强基层管理力量,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即“代建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经验、技术和能力的专业化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后移交运行管理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建设实施代建,是代建单位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准备至竣工验收的建设实施过程进行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吉水运管函〔2020〕14号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正文:----------------------------------------------------------------------------------------------------------------------------------------------------吉林省水利厅关于关于公布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的公告吉水运管函〔2020〕14号各市(州)水利(水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长春新区农业委员会,各县(市)水利局,厅直有关单位: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和小型水库防汛“三个重点环节”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办运管函〔2020〕209号)要求,现将2020年度全省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并提出如下要求:一、每年汛前,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组织及时更新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要在水库现场、地方报纸或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公告,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动的,要及时作出调整,并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当前要重点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确保度汛安全。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的监管。
督促水库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业主)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工作,应在水库大坝醒目位置设立标牌,公布防汛“三个责任人”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尽快对防汛“三个责任人”进行全覆盖培训,确保防汛“三个责任人”明责、知责、尽责,充分发挥三个责任人作用,5月份,省水利厅将对上报的防汛“三个责任人”开展不定期电话抽查,并将抽查情况进行通报。
联系人:巩宪东联系电话:*************附件:吉林省2020年度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名单(具体名单详见省水利厅网站)吉林省水利厅2020年4月27日——结束——。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3.03.28•【文号】水建管[2013]169号•【施行日期】2013.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水利部、财政部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2013年3月28日附件: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各地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但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仍存在管护主体缺失、管护责任难以有效落实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为加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以下简称2011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对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给予补助,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和效益充分发挥。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最新)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X〕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X〕169号)以及《X省水利厅财政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X水管〔X〕56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全市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一是权责一致。
明晰所有权,界定管理权,明确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二是政府主导。
强化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调动各方积极性,综合推进改革。
三是突出重点。
重点解决管护主体、管护责任和管护经费等问题。
四是因地制宜。
结合本地实际推进改革,不搞“一刀切”;积极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理模式,明晰产权,注重发挥工程效益;已完成改革任务且工程效益发挥正常的,原则上不调整。
五是公益属性保持不变。
公益性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后要保持其基本功能和公益属性不变。
(三)改革目标。
力争用2年时间,建立健全我市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机制,建立适应我市市情、水情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建立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工程管护模式;建立制度健全、管护规范的工程运行机制;建立稳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奖惩分明、科学考核的工程管理监督机制。
二、改革范围改革范围为市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单一农户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主要包括:小型水库。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970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5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川水函〔2015〕970号有关市(州)、县(市、区)水务局:按照《水利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5〕142号)要求,经与财政厅协商一致,现就做好2015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认真贯彻中央“节水优先”的治水方针,围绕“再造一个都江堰灌区”核心目标与“扶贫开发攻坚”总体要求,加大农田水利投入,突出改革创新,坚持建管并重,做好2015年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突出高效节水建设。
以南方地区节水减排高效节水灌溉发展总体方案为指导,突出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适当兼顾面上其他农田水利建设。
有条件的地方,项目村选择要统筹考虑现代农业示范区,以及高标准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合力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二)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通过“民办公助”方式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建设管理机制。
要加强制度建设与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村社协会在“民办”过程中对施工队伍的遴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要推广跟踪审计、村级委托理财等资金监督、资金管理等好做法,规范资金使用,加快资金拨付进度。
要加强质量检测,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体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检查、测量、试验。
结合小农水工程实际,贯彻执行《四川省小(微)型农田水利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办法》(试行),将质量评定结果作为验收与绩效考评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
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8.09•【字号】吉水建管[2013]1028号•【施行日期】2013.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吉林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吉水建管〔2013〕1028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水利(水务)局,各县(市)水利(水电)局,厅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现将《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管理主要职责及运行管理人员基本要求的通知》(水建管〔2013〕3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落实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责任。
地方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做好水库安全管理工作。
各地要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逐库落实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或产权所有者)、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专职管护人员等四级责任主体,逐级签订责任书,明确各类责任人的管理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各地积极探索小型水库管理模式。
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的要求,各地要针对水库工程的特点,因地制宜探索小型水库管理模式,建立适合的管理体制,提高小型水库管理水平,确保小型水库安全运行。
三、进一步落实小型水库各项管理规定。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及其管理单位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水库主管部门(或产权所有者)及其管理单位按相关规定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工作责任落实,严格落实水库管理各项规定。
每座小(1)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3人,小(2)型水库管护人员原则上不应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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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
革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5.04.10
【实施日期】2015.04.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推进2015年全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县(市)水利(水务)局:
按照2013年《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2013﹞169号)要求,2014年我省印发了《吉林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水建管联〔2014〕1700号),要求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改革任务,为加快推进我省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以下简称“小水改革”)进程,现就推进2015年我省小水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政府推动。
2015年,是我省全面启动小水改革工作的开局年,小水改革涉及工程范围广、数量多,产权利益复杂,改革任务艰巨,改革工作需多部门联合共同推进,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强当地政府对改革的领导和主导作用,协调成立以地方政府负责人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设立改革办事机
构,形成改革合力,全面推进小水改革工作。
二、明确改革目标。
各地要积极谋划、主动工作,认真研究本地小型水利工程现状,明确改革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细化各阶段工作任务,强化各环节改革措施,制定改革路线图和时间表,抓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