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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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印刷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一、填空题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票证)。

3.《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图片)。

4.《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制版)。

5.《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6.未依《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7.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8.《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9.《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10.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1.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2.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3.(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14.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1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

16.《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315 )号颁布。

17.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8.印刷企业接授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11.9)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ﻫ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ﻫ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ﻫ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ﻫ(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ﻫ(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ﻫ(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ﻫ(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ﻫ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ﻫ(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ﻫ(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ﻫ(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ﻫﻫ(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ﻫﻫ(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

.出版印刷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一、填空题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容和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票证)。

3. 《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图片)。

4.《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制版)。

5.《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6.未依《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7.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8.《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9. 《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10.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1.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2.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著作权人授权书),并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3.(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14.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 2 年),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1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

16. 《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 年 7 月 26 日国务院第 43 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 315 )号颁布。

17.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18.印刷企业接授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A)委托印刷单位(B)公安部门(C)出版部门
43、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的,由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的罚款。
(A)5倍以下(B)10倍以上(C)5倍以上10倍以下
44、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的批准文件和()核发的准印证。(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门(C)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38、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必须事先向所在地(。)
(A)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备案(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C)县级心个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9、依据本条例发放许可证时,可收取()费用。(A)管理费(B)成本费(C)培训费
40、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印刷的包装装潢印刷品(。)
2、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3、设立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4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依照第九条规定办理手续的,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只能在本系统、本行业内部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4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
(A)文件、资料(B)名片、图表(C)出入证
46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的其他印刷品(。)

最新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最新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15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国务院令第315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总理朱镕基2001年8月2日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_条例_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经营者管理制度【最新版】

印刷业经营者管理制度【最新版】

印刷业经营者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出政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为规范我国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业健康发展,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一日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年)第一号改革事项名称: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对应我省事项名称:1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包装装潢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2.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一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变更经营活动、兼并、合并、分立-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商标、票据、保密印刷)申请人:(自然人)姓名: ________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____________(法人)单位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委托代理人:证件类型:编号: -------------------- ----------- 联系方式: ____ ________ _ _____联系人姓名: __________联系方式:----------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一、审批依据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一)经营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M;(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万元人民币;(五)有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

最新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

最新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精编版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精编版

出版政策法规题库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出版印刷政策法规知识竞赛题一、填空题1.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2.《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不包括(票证)。

3.《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不包括(图片)。

4.《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其中还有(制版)。

5.《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6.未依《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7.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承印委托、承印验证、承印登记、印刷品保管、印刷品交付、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等制度。

8.《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9.《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10.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

11.境外委托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的内容,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12.境外出版物委托人应当持有(着作权人授权书),并向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13.(个人)不得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

14.印刷企业应当自完成出版物的印刷之日起(2年内),留存一份接受委托印刷的出版物样本备查。

15.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标有密级的文件)。

16.《印刷业管理条例》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国务院令第(315)号颁布。

17.印刷企业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数字印刷经营活动,促进数字印刷健康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采用生产型数字印刷机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型数字印刷机,是指具备较高的印刷速度,印刷质量稳定,能实现工业化连续、批量生产的数字印刷设备。

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应当配备数字工作流程;高速数字复合机类设备不属于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第三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印刷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数字印刷经营企业)的引导和监督管理,加强对数字印刷经营者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第四条国家支持、鼓励数字印刷经营企业采用新技术、开拓新模式、提供新服务。

数字印刷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印刷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第二章企业设立第五条国家对数字印刷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数字印刷经营活动。

第六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七条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文件:(一)申请书。

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金来源、数额,资本构成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2001.11.9)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刷业经营者的设立和审批,促进印刷业经营者提高经营素质和技术水平,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务院有关整顿和规范印刷市场秩序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印刷业经营者,包括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以及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企业或者单位和复印、打印经营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的审批,除应符合本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业总量、结构、布局规划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经营出版物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自动对开胶印印刷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第五条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日历、书籍和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书籍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印刷的业务活动,包括经营性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制、复制、打印和其他活动。

第三条印刷运营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调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行身份验证系统,系统登记系统,打印和保管的印刷,印刷,印刷不完整的破坏系统的交付系统。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

印刷运营商在业务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或出版行政部门。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生产经营场所,满足经营范围的需要必要的资金、设备和其他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

《印刷企业管理条例》试题(本试题适用于包装装潢印刷企业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一、选择题1、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个人不得印刷()(A)名片(B)资料、图表(C)通行证2、设立专门从事()印刷的企业,应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A)打印复制(B)名片(C)内部资料性出版物3、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人微言轻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该验证()(A)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证(B)广告经营资格证明(C)广告发布资格证明4、《条例》中设立印刷企业条件之一即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条例是指()(A)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B)技术人员工的比例(C)设备的先进程度5、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的企业不得印刷()。

(A)假冒、伪造的注册商标标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广告宣传品和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B)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人微言轻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C)注册商标标识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6、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应当保存主管部门的证明副本和有关部门的准印证明副本(),以务查验。

(A)2 年(B)1 年(C)6 个月7、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品的,应当将印刷品的成品、半成品、废品和印版、纸型、底片、原稿等(。

)(A)全部交付委托印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留存(B)自行妥善处理(C)就地销毁。

,拟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须()8、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A)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备案(B)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C)到所在地保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9、被指定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印刷企业(。

)(A)不得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B)可以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C)可以委托出版物印刷企业印刷上述印刷品1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作出是否核发印刷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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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批依据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主管机 关。
2.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 主管机关。
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是从事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的主 管机关。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二)变更 印刷企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等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印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变更地 址提交);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相关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法人提交)。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 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 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 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 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王浩磊
一、审批依据 二、管辖范围 三、设立条件 四、审批要件 五、审查要点 六、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一)设立 1.石家庄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 6.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内部管 理制度。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 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新设立印刷企业办理。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三)补办许可证 1.补证申请; 2.其余《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四)延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注销行政许可 1.注销申请; 2.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根据市政办发〔2013〕48号文件要求,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委托县 (市区)审批部门办理。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Βιβλιοθήκη 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 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 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 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和质量保证体系。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公布,2016年2月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 4.《关于印发<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目录(2015年)>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5〕16号);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6.《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参考目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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