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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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数字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一)设立 1.石家庄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 6.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内部管 理制度。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公布,2016年2月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 4.《关于印发<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目录(2015年)>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5〕16号);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6.《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参考目录(2017)》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 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 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 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二)变更 印刷企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等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印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变更地 址提交);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相关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法人提交)。
一、审批依据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主管机 关。
2.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 主管机关。
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是从事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的主 管机关。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 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新设立印刷企业办理。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三)补办许可证 1.补证申请; 2.其余《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四)延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注销行政许可 1.注销申请; 2.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 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 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 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根据市政办发〔2013〕48号文件要求,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委托县 (市区)审批部门办理。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 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百度文库品和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王浩磊
一、审批依据 二、管辖范围 三、设立条件 四、审批要件 五、审查要点 六、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一)设立 1.石家庄市印刷经营许可证申请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 相关材料);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 6.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五项 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等内部管 理制度。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 公布,2016年2月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2017年3月1日 国务院令676号修订); 2.《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闻出版总署令》第15号); 3.《数字印刷管理办法》(新出政法〔2011〕2号); 4.《关于印发<生产型数字印刷机目录(2015年)>的通知》 (新广出办发〔2015〕16号); 5.《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的决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 6.《生产型数字印刷机参考目录(2017)》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五条 经营包装装演印刷品印刷业务的 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 (五)有必要的包装装演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 汰落后生 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 营负责 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 门)颁 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七)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 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二)变更 印刷企业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等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印刷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经营场所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变更地 址提交); 5.法定代表人信息登记表,相关任命文件或股东决议(变更法人提交)。
一、审批依据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1.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是从事出版物印刷 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主管机 关。
2.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是从事包装装潢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的 主管机关。
3.各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是从事其他印 刷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的主 管机关。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 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按照新设立印刷企业办理。
四、审批要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三)补办许可证 1.补证申请; 2.其余《印刷经营许可证》正本或副本; (四)延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五)注销行政许可 1.注销申请; 2. 《印刷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第六条 经营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的企业、单位,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 (一)有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不在有居住 用途的场所内; (四)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生产设备和资金; (五)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 或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 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六)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 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根据市政办发〔2013〕48号文件要求,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许可委托县 (市区)审批部门办理。
二、管辖范围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 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设立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数字印刷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立数字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 方米; (四)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 币; (五)有1台以上生产型数字印刷机; (六)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百度文库品和其他印刷 品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社会事务处 王浩磊
一、审批依据 二、管辖范围 三、设立条件 四、审批要件 五、审查要点 六、相关问题
主要内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
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印刷经营活动企业的设立、变更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