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审批1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告知承诺书尊敬的申请人:您好!为了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向您提供告知承诺服务。
在您提出申请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一、审批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15 号)、《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申请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章程;(四)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六)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或者租赁合同;(七)组织机构和人员情况说明;(八)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承诺内容(一)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合法有效;(二)已知晓并愿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开展印刷经营活动;(三)具备与所从事的印刷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生产经营条件和人员;(四)建立健全印刷品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制度,并严格执行;(五)自觉接受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六)如违反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处罚。
五、审批流程(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和告知承诺书;(二)审批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三)审批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一定期限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六、监督检查(一)审批部门将在作出审批决定后的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进行核查。
如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将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审批决定。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0.11.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施行日期】2020.11.29•【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号外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市局的规划。
印刷厂审批条件
印刷厂审批条件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
4.有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具备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产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胶印、凹印、柔印、丝印等及后序加工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级以上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符合新闻出版总署及省新闻出版局对我市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第8条;《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15号令2001年11月9日施行)第3、5条)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已设立的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等主要登记事项。
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315号令,2001年8月2日施行)第11条:印刷业经营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并报原批准设立的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一)、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规定的资格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合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号外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市局的规划。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印刷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3号,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3月1日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予以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印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1年8月2日起施行。
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印刷业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7月26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2001年8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设立、变更经营活动、兼营、兼并、合并、分立的审批二、单位名称: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三、设定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中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69—73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四、法定实施主体: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五、审批权限:市本级六、项目申请人种类: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七、审批时限:17个工作日八、申请条件: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2016年2月6日)第九条,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企业的名称、章程;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此外根据《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2015年8月28日)的规定,设立各类印刷企业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3.04•【字号】浙政发[1998]29号•【施行日期】1998.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新闻出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刷业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的通知(浙政发[1998]2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新闻出版、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管理部门及其职责,作如下通知:一、本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由以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市(地)、县(市),由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业的监督管理。
其中:包装装潢印刷品的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轻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设立轻工业管理部门的市(地)、县(市),由经济管理部门(计经委、工业局)负责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印刷业进行监督管理。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轻工业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省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负责全省印刷业的监督管理;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设立的审核和报批、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批,以及上述印刷企业的登记和管理;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书刊印刷国家级定点企业、书刊印刷省级定点企业和出版物印刷许可证企业设立的审核和管理;负责制定本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规划,以及市辖区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设立的审批;负责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承印其他印刷品的管理;依法查处印刷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
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印刷业管理条例全文共七章四十八条,是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下面是详细内容。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印刷企业应当定期向出版行政部门报送年度报告。
出版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将年度报告中的有关内容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注意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桢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印刷业经营者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条印刷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印刷企业的设立第七条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第八条设立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印刷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号外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市局的规划。
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申请书示范文本
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
印刷企业申请书示范文本
申请书
胶南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因××××(申请理由),由×××、×××、×××共同出资组建的××公司拟申请设立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我公司拟在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中申请增加包装装潢(或其他印刷品)印刷业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姓名:
住址:
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住址:
资本来源:
资本数额:
附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2、企业章程;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生产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5、拥有印刷设备的有效证明材料;
6、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盖章或全体股东签章
二〇〇×年×月×日。
印刷五项管理制度
XX有限公司承印验证制度第一条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关于在接受承印出版物、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前.,必须验证相关手续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1、《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2、《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3、《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4、《印刷业管理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二条公司严禁承接以下单子:1、出版物:出版发行类的因超出我们印刷资质范围,我们不接单印刷。
如:图书、期刊、报纸、宗教内容出版物、境外的出版物,带出版社或刊号的书籍等出版物。
2、违法的:如:反动宣传、非法宗教(迷信)宣传、色情淫秽宣传、盗版出版物、包装及商标造假、伪造证卡、代开发票、含抵毁及人身攻击类印刷品、宣传赌博等非法活动、含诈骗内容等的坚决不印。
2、违规的:如:带人民币图案的宣传品,带领导人头像的宣传品等。
4、涉密的:我们不印刷涉及国家秘密的印件。
如:标有密级的文件、资料、图表等。
5、政府机构指定印刷企业的:如: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不流通使用的票证,这些是必须由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
6、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我们不接受印制和销售一切境外印刷产品。
第三条下列印刷品需手续验证接单:(一)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1、接受委托印刷商标标识的,应当验证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并核查委托人提供的注册商标图样;接受注册商标被许可使用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的,还应当验证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接受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印刷品的,应当验证委托印刷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的居民身份证;3、接受广告经营者的委托印刷广告宣传品的,还应当验证广告经营资格证明。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新闻出版局,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皖新出[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新闻出版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新出[2010]37号)各市、县(市、区)新闻出版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履行好印刷业监督管理职责,提高行政许可效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我省印刷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行政许可法》、《印刷业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印刷企业设立和变更行政许可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印刷企业的类别印刷企业包括出版物印刷企业、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企业、其他印刷品印刷企业,以及经营专项排版、制版、装订业务的企业和经营复印、打印业务的单位等5类印刷企业。
二、印刷企业的设立1.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2. 申请设立印刷企业,应当依法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颁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后,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
3. 《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应表述一致。
三、印刷企业变更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1.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均须按照印刷企业设立的行政许可程序办理。
2. 印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企业类型、注册资本等主要登记事项,或者终止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原办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再由审核批准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备案。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修订)
印刷业管理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印刷【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2017)【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7.03.01【实施日期】201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印刷业管理,维护印刷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的印刷经营活动。
本条例所称出版物,包括报纸、期刊、书籍、地图、年画、图片、挂历、画册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装帧封面等。
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
本条例所称其他印刷品,包括文件、资料、图表、票证、证件、名片等。
本条例所称印刷经营活动,包括经营性的排版、制版、印刷、装订、复印、影印、打印等活动。
第三条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四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印刷业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印刷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承印验证制度、承印登记制度、印刷品保管制度、印刷品交付制度、印刷活动残次品销毁制度等。
印刷企业设立的申请报告
尊敬的[相关部门名称]: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印刷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我国印刷行业整体水平,我公司拟设立一家印刷企业。
现将有关事项报告如下:一、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企业全称]2.企业地址:[企业地址]3.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4.经营范围: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
5.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万元人民币。
二、设立印刷企业的必要性与可行性1.必要性(1)响应国家政策。
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设立印刷企业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要求。
(2)满足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印刷行业市场需求不断扩大,设立印刷企业有助于满足市场需求,提高我国印刷行业整体水平。
(3)优化资源配置。
设立印刷企业有助于整合资源,提高印刷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
2.可行性(1)技术实力。
我公司拥有丰富的印刷行业经验和技术实力,具备独立承担印刷业务的能力。
(2)资金实力。
我公司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满足印刷企业设立和运营的资金需求。
(3)管理团队。
我公司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素质较高的管理团队,能够确保印刷企业高效运营。
三、企业设立后的发展规划1.提高印刷产品质量。
通过引进先进设备、优化生产工艺,提高印刷产品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2.拓展业务领域。
逐步拓展出版物印刷、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等业务领域,满足市场多元化需求。
3.加强品牌建设。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升企业品牌知名度。
4.注重人才培养。
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企业设立后的经营管理措施1.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制定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确保企业规范运营。
2.加强财务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确保企业资金安全。
3.强化质量控制。
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印刷产品质量。
4.拓展市场渠道。
积极开展市场调研,拓展市场渠道,提高市场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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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书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
成都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设立印刷企业提交的文件目录
注:①提供复印件的,请印刷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复印件上签署“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签名,盖单位公章(新设立的印刷企业,请签名后按手印);
②本表不够填时,可复印续填,粘贴于后。
设立印刷企业申请事项
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填报
一、人员情况(单位:人)人业人员总计:人
企业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经理、董事、监事及其他主要负责人名单
二、生产设备
印刷设备
注:印刷速度单位无法用对开张/小时计,请注明其单位。
其他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