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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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附答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附答案)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法律、法规知识题库(附答案)一、单选1、助学贷款逾期后,银行在确定有效追索期内,并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物)和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应划分为( D )类贷款。

A、关注B、次级C、可疑D、损失2、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对城区、主要集镇临街(路)房产作抵押,最高抵押率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市场评估价的( C )。

A、50% B、60% C、70%D、80%3、根据《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操作规程》的规定,以企业设备作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一般不得超过抵押物账面净值或市场变现价的( B )。

A、30%B、40%C、50%D、60%4、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为核心,把借款人的( A )作为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

A、正常营业收入B、抵押品C、第三者保证D、其他业务收入5、银行由于借款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无力还款而对借款合同还款条款作出调整,此类贷款应至少归为( B )类贷款。

A、关注B、次级C、可疑D、损失6、商业银行应至少每( B )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对不良贷款应严密监控,加大分析和分类的频率,根据贷款的风险状况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A、三个月B、半年C、九个月D、一年7、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合并撤销分支机构或者代表机构的,给予警告,并处( C )罚款。

A、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B、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 B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 B)罚金。

农信社法律知识点

农信社法律知识点

农信社法律知识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是为了满足农村居民金融需求而设立的金融机构。

作为一家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农信社在农村地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日常运营中,农信社也面临着与法律相关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使农信社更好地服务于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以下是一些与农信社相关的法律知识点。

一、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农信社作为一家金融机构,其主要业务之一是向农村居民提供贷款服务。

贷款合同是农信社与借款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相关法规,贷款合同应明确规定贷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农信社在提供贷款服务时必须依法收集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并保证借款人的隐私不受侵犯。

农信社还应遵守适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并对借款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二、保密义务农信社作为金融机构,必须严守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信社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存储和传输。

此外,农信社还应加强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三、存款保险为保护农村居民的利益,国家设立了存款保险制度。

根据相关规定,农信社应参加存款保险机构并为存款人提供存款保险服务,确保农村居民的存款安全。

存款保险制度对农信社的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不良资产处置农信社在经营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不良资产,如逾期贷款和呆滞存款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信社应采取措施及时清收不良资产,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处置。

五、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农信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机制,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的可控性。

农信社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内部审计制度,并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工作。

此外,农信社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

六、消费者权益保护农信社作为服务农民的金融机构,应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信社应遵守价格诚信原则,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如下称本联社)、股东(社员,下同)和债权人旳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旳组织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有关文献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Ⅹ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第三条本联社是在ⅩⅩ市依法设置,由股东入股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旳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旳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X万元,所有由股东缴纳旳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所有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所有资产对本联社旳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旳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旳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旳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旳,具有法律约束力旳文献。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旳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本联社旳服务宗旨是:为农民、农业、农村经济服务,为小区、企业、居民服务,为ⅩⅩ市城镇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取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其他银行旳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剪发行、兑付、承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旳规定从事同业拆借;(七)提供保管箱服务;(八)经银行监管机构同意旳其他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经营业务监管的通知(银监发〔2010〕40号)各银监局(西藏除外)、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文件要求,省(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是由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其业务活动以为农村信用社提供服务、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为宗旨。

但近两年来,部分省联社受利益驱动,违反服务农村信用社宗旨,背离农村信用社实际需求,违规开展业务,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农村信用社利益,弱化了“三农”金融服务。

2009年末,全国有24家省联社开展了资金经营业务,业务总规模超过4000亿元,其中资金来源的90%以上为农村信用社资金,资金运用的80%以上在系统外,而经营收益仅有不足5%返还给农村信用社,有的省联社甚至超越风险管控能力盲目扩张,超范围经营,产生新的风险隐患。

为规范省联社经营业务行为,加强对省联社经营业务的监管,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和规范省联社经营行为。

省联社要牢固树立为农村信用社服务的理念和宗旨,以促进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持续稳健发展为职责和目标,从加强支农服务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合规经营,围绕农村信用社的基本需要开展业务。

业务规模要以不影响支农水平为底线,与农村信用社的利益相一致、与自身风险管控水平相适应,不能为利润引诱而盲目开展经营业务。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

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农村信用社,银行,常用金融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内部资料注意保管文件目录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办法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8(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9(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10(关于印发《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1(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12(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三)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四)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五)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六)监督管理黄金市场; (七)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八)经理国库;(九)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十)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十一)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1.24•【文号】银发[2000]27号•【施行日期】2000.0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中国银监会关于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中宣布: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履行监管职责和行使监管职权时,不再适用此文件*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5号--废止13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76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6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6日)废止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0〕2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业务的管理,更好地为农业生产和农户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在原《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你们并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培训典型,逐步推广此项业务。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二000年一月二十四日附件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没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农户在自愿基础上组成联保小组,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提供的贷款称为农户联保贷款。

第三条农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多户联保、按期存款、分期还款”。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及借款用途第四条借款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需要生产资金;(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遵守联保协议;(四)从事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经营活动;(五)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前,应在信用社存入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现将《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学习,一并抓好落实。

一、办理大联保体贷款业务交存的担保互助金纳入贷款保证金科目核算,按照活期存款支取日利率或定活两便存款计息规则计息,退付担保互助金时一次性计付利息。

二、为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在办理个人类信贷业务时,不再打印有关个人信用报告,但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及担保人的个人信用情况,并汇总登记《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详见附件)。

《个人信用报告汇总情况表》入档保管。

三、受理社区居民借款申请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要注意联合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社区管委会,充分利用有线电视、宣传栏等宣传载体或召开动员会等形式,大力宣传并开展集中评级授信工作,积极开办大联保体(信用共同体)贷款业务。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联社。

1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户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等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利率与还款方式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测试题

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测试题

农村信用社法律法规测试题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2.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6.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银发[2001]397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近年来,各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不断加大支持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力度,特别是大力推行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受到广大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欢迎。

为贯彻落实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信用社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金融纽带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指导意见》,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工作任务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问题,最近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大力调整农业结构,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是新阶段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

“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对农业结构调整的信贷支持”。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和各地信用社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增加收入奔小康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信贷支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切实采取措施,改进对农户贷款的管理,为农村经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贡献力量。

信用社广大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加大农户贷款投入,促进农村先进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创建信用村镇、改善信用环境,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通过改进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千方百计改善服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

二、大力推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方便农户借贷对农户一般性种植和养殖业生产的资金需求,信用社原则上应采取小额信用贷款的方式解决,不需要抵押担保。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信用社法规

信用社法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金融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资产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七行一司”关于金融工作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对金融机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负有领导责任人员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信用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处罚对象为违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已构成违法犯罪的,除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外,同时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处理。

第三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序给予适当处理。

第四条工作人员违规,依照本规定给予以下处理:㈠批评教育,通报批评;㈡行政处罚: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㈢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发奖金或目标责任津贴、赔偿经济损失、没收非法所得;㈣其他处理: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除名。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二章违规的处理第五条业务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内的,给予责任人员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调离工作岗位,直至行政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5万元至10万元经济损失的,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处分。

㈠违反会计结算、联行、票据清算等规章制度,对伪假单证、密押、证明文件审查不严,造成透支、挪用、冒领、被骗的;㈡违反印章、密押、重要凭证(单)或压数机的保管、使用规定,造成泄密、挪用、盗用、丢失的;㈢违规跨地区、冒名贷款或滥用职权、越权、超权、徇情贷款的;㈣违规出具担保、承诺、承兑汇票或开具假、空单证(折)的;㈤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搞账外经营,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的;㈥违规拆借资金,转移资金不入账的;㈦违反电脑管理操作规定,擅自修改程序,发生数字丢失、泄密或利用电脑为违法违纪活动提供条件的;㈧违反利率管理政策,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或减、缓息的;㈨违规将信贷资金直接从事或支持证券商进行股票、期货交易的;㈩违反库房、调交款管理规定,造成现金、有价证券短少,或导致泄密、金库钥匙丢失的;(十一)泄露金融商业秘密的;(十二)明知领导的指令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抵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十三)违规行为发生后,弄虚作假,掩盖事实,拒不检查和改正的;(十四)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导致枪支、弹药丢失、被盗的;(十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章行为的。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业务管理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贷款。

个消费贷款主要包括房屋装修、购买各类大额耐用消费品、子女婚嫁、个人按揭住房、个人自用车等个人生活消费贷款。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主要包括个人商用房贷款、个人商用车贷款、农户生产资料、个体工商户等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借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具有当地常住户口,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各县行社要根据每一种个人贷款品种,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制定相应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实现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

第六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各行社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各行社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七条各行社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1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二章贷款条件第八条申请个人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道德品质良好,遵纪守法,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七)在农村信用社开立活期存款账户,能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有效保证、抵(质)押担保。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除符合上述条件外,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不符合国家产业和环保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二)已列入我行社限制类、淘汰类客户的经营;(三)资本市场投资;(四)清偿不良金融债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银监发[2003]14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现将《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三章股权设置第四章组织结构第五章基本职能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管理,规范省联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省联社是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县(市、区)联合社、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自愿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农村商业银行在自愿的前提下可向省联社入股,并取得有关服务。

第三条省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财产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社员社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省联社承担责任;省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权,省联社承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能。

第五条省联社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提供服务,促进社员社的发展为宗旨。

省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六条省联社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返回第二章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省联社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命名为“××省(自治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农信社存钱法律规定(3篇)

农信社存钱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作为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农民、农村企业和农村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任务。

存钱是农信社最基本的服务之一,涉及众多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出发,对农信社存钱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农信社存钱的基本概念1. 存钱,又称存款,是指存款人将一定金额的资金存入农信社,农信社给予存款人一定期限内的利息,存款到期后,存款人可以取回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农信社存钱主要包括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两种形式。

二、农信社存钱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经营、监管和处罚等内容,为农信社存钱业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管措施,对农信社存钱业务进行了规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定义、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内容,为农信社存钱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条例》规定了存款保险制度,确保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对农信社存钱业务产生了重要影响。

5.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信用社监管的通知》《通知》对农信社的存贷款业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农信社存钱业务提供了指导。

三、农信社存钱的法律规定1. 存款人的资格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存款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有合法收入来源。

2. 存款种类及利率(1)活期存款:存款人可以随时支取,不规定存期,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2)定期存款:存款人需提前与农信社约定存期,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3. 存款合同(1)存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存款金额、存期、利率、利息计算方式、取款方式等内容。

(2)存款合同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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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机构办理存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1)擅自提高利率或者变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2)明知或者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擅自开办新的存款业务种类;(4)吸收存款不符合规定的客户范围、期限和最低限额;(5)违反规定为客户多头开立账户;(6)违反规定的其他存款行为。

2.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应如何计付?应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所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3.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应如何办理挂失手续?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

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

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4.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应如何办理过户手续?储蓄存款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涉及办理过户的,储蓄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办理过户手续。

5.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支付延迟履行的利息以及其他民事责任:(1)无故拖延或者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不予兑现,不予收付入账,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的;(3)非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者单位存款的;(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其他损害的。

6.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对特定公民或单位的存款强行扣划时,执法部门应履行哪些手续?根据协助扣款的不同原因,可以将协助扣划存款区分为三种不同情况:因刑事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因经济纠纷引起的扣划存款和因行政违法引起的扣划存款。

公安、检察机关要求对有关存款单位或个人执行扣款,必须向银行县、市支行或分行区办一级提交县级及其以上公安、检察机关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上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或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和检察机关的免予起诉决定书或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经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同意后指定所属有关部门执行扣划存款;人民法院要求银行协助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应向银行提交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并附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如果被执行人是单位,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可直接向单位存款所在银行营业机构或信用社提交,由其直接协助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个人,上述通知书和副本只能提交给银行县、市支行或市分行区办一级核对,经核对同意后由其指定有关储蓄所协助扣划存款手续。

7.农村信用社在协助执法部门冻结存款时,要求执法部门提供哪些符合法定的事由,才予协助?有权提出冻结要求的机关,其提出的冻结要求也必须符合法定的事由,银行才予协助。

法定事由有两种:一是在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当事人的存款与案件直接相关;二是为保证判决或处理决定能够顺利执行。

8.农村信用社在接到执法机关提出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或公函时,应按照怎样的步骤办理冻结手续?银行有关业务部门或人员接到本行行长或主任签字指令协助冻结的“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其他“协助冻结公函”,必须即刻冻结有关存款账户。

冻结账户只能冻结原账户,不得转户冻结。

冻结原账户的具体操作一般是在原账户上作“根据XX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予以冻结”字样的记载,并在冻结存款通知书或冻结公函回执上签章。

冻结金额要根据执法部门所作冻结决定的额度冻结,超过冻结金额的部分,被冻结人可以自行支配;不足冻结金额的,来款可继续入账,只进不出。

9.农村信用社员工在哪两种情况下可以办理存款解冻手续?款项被冻结后,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解冻:一是法定冻结期限届满,且没有办理续冻手续;二是法定机关在冻结期内,向银行发出了“解除冻结通知书”。

解冻通知一般是由原作出冻结决定的机关发出,但如果当事人已经上诉或申请复议或申诉,经上一级机关受理后认为应当解冻的,解冻通知也可以由上一级机关发出。

上级机关有权发出解冻通知。

10.办理个人存款账户时哪些身份证件为实名证件?下列身份证为实名证件:(1)居住在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2)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告证;台湾居民,为台湾来往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为护照。

以上未作规定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1.哪些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1)工资、资金收入;(2)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3)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4)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5)个人贷款转存;(6)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7)继承、赠与款项;(8)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9)纳税退还;(10)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11)其他合法款项。

12.储蓄账户仅限于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这种表述对不对?这种表述是正确的。

13.人民币的概念,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是哪个?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

14.人民币在何种情形下不得流通?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1)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2)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15.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16.哪些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的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7.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时禁止的行为有哪些?金融机构办理贷款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2)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3)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发放贷款;(4)违反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18.借款合同的内容有哪些?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19.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20.根据人民银行发布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精神,请简要说明什么是次级债券,次级债券有什么作用?次级债券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其作用是补充商业银行的第二资本金。

2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托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哪些条件?申请成为托管人的金融机构须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2)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托管人的各项义务;(3)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在前三年中无违法和违章经营记录,具有良好的信誉;(4)在申请成为国债托管人之前,有参与国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业务一年以上的良好经验。

22.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资金营运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要坚持取之于农、用之于农,资金运用要立足当地,服务“三农”。

在确保支农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农村信用社资金仍有富余的,可以适当用于债券投资,但要严格控制债券投资品种,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经中央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企业债券外,一律不得购买其他债券。

农村信用社购买国债及政策性金融债券,必须以联社为单位进行,并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办理登记托管。

具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成员资格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可直接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购买债券;不具有成员资格的,可委托具有代理结算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

农村信用社联社办理债券投资业务,必须是在基层社自愿的前提下,将基层社富余的资金集中起来,代为办理。

2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村信用社资金回购业务必须坚持的原则是什么?农村信用社联社进行债券回购交易,必须严格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防止资金流流入股市。

24.根据《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债券清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哪两种方式?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

2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指出,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哪两种?债券交易品种包括回购和现券买卖两种。

26.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中,哪些机构可以成为债券市场的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活动?下列机构可成为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从事债券交易业务:(1)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及其授权分支机构;(2)在中国境地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3)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

27.《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债券交易的结算方式有哪四种?债券交易结算方式包括券款对付、见款付券、见券付款和纯券过户四种。

28.什么是票据行为?票据行为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

29.什么是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它的期限和利率如何规定?中央银行专项票据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市)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定向发行的、用于置换不良贷款和历年挂账亏损的债券。

专项票据期限为两年,年利率1。

89%,按年付息,不能流通、转让和质押。

30.专项中央银行票据对象有何规定?考虑到不同农村信用社之间经营管理水平、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发达程度的差异,对选择专项票据方式的信用社,根据其产权形式[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统一法人体制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不同,分别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发行条件。

即以县(市)为单位考核,考虑专项票据转换不良贷款和弥补历年挂账亏损因素后,实行乡镇农村信用社和县(市)联社两级法人体制的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零;实行统一法人体制的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应达到2%;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应达到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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