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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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版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章程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管理信用社的信通卡(IC借记卡),规范卡务的办理与管理,促进信用社营业活动的正常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信用社发行的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办理和管理。

第三条信通卡是本信用社借记卡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本信用社金融服务的基本手段,也是本信用社向广大会员和客户提供安全、便捷、高效、专业的服务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由本信用社申请、发放和管理,本信用社对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管理、监督等全权负责。

第五条此章程发布后,涉及信通卡(IC借记卡)业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发生修改的,应及时进行修订。

第二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功能和使用范围第六条信通卡(IC借记卡)包含以下几种功能:(一)储值和消费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向信通卡(IC借记卡)内储存一定金额的资金,以使用信通卡进行消费。

(二)自动取款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本信用社的自动柜员机或其他自动取款机,使用信通卡进行现金取款。

(三)转帐和转存功能:会员和客户可以通过信通卡(IC借记卡)向他人或本信用社银行账户进行转帐或转存。

第七条本信用社信通卡(IC借记卡)的使用范围:(一)本信用社营业网点: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信用社所有营业网点内使用。

(二)本国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本国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三)海外银行自动柜员机:信通卡(IC借记卡)可以在海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上使用,具体使用规则按照相关协议和条款办理。

第三章信通卡(IC借记卡)的申请和发放第八条申请资格:会员和客户均可根据本信用社的规定申请信通卡(IC借记卡),获得相应的卡片和密码。

第九条申请流程:(一)会员和客户向本信用社的柜面工作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有效证件资料。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收集的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

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合社定名为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

本联社地址: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街号。

第二条本联社是省(自治区、市) 县(市、旗、区)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出资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信用社服务的联合经济组织,是独立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和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联社对辖内信用社行使以下管理职能:(一)根据全国信用社统一的规章制度,制定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信贷、财务、会计、稽核、保卫等方面的具体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二)管理辖内信用社人事、劳资,统筹解决信用社职工退职退休经费;(三)制定并检查、考核辖内信用社信贷、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稽核、辅导辖内信用社业务和财务;(四)监察、处理辖内信用社案件,组织指导辖内信用社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五)协调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辖内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六)综合汇总辖内信用社的会计、统计报表,按规定及时上报;(七)其他管理职能。

第五条本联社为辖内信用社提供以下服务:(一)组织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辖内信用社融通资金;(三)办理或代理辖内信用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四)组织管理辖内信用社的社团贷款;(五)组织做好辖内信用社的现金供应和回笼;(六)筹集、管理辖内信用社风险防范基金;(七)组织辖内信用社职工培训教育;(八)组织经验交流,为辖内信用社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九)其他服务职能。

第六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主要任务是对辖内信用社进行管理和服务。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社章程范本以下是一份农村信用社章程的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是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金融机构,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的章程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条信用社的名称为__________,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名称、标志和交易账户。

第三条信用社的经营区域为____________,可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信用社为农村居民、农业生产经营者及其他经济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发展农村经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第五条信用社的宗旨是:促进农村居民经济独立、自主、自强,服务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合法权益,推动农村金融改革创新。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管理结构第六条信用社的组织形式为__________(例如:合作制),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

第七条信用社的股东有__________(注明股东的性质及身份要求),股东会是信用社最高权力机构。

第八条信用社设有理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信用社的决策机构。

理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九条信用社设有监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是对信用社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监事会设主席,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信用社设有经营管理团队,由董事长领导,包括经营管理岗位、风险管理岗位、市场营销岗位等。

第三章业务范围和经营规则第十一条信用社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业务、贷款业务、汇款业务、票据业务、结算业务、资金清算业务等。

第十二条信用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制定相应的经营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信用社在开展业务过程中,遵循依法、诚信、公平、安全的原则,保护客户权益,防范金融风险。

第四章资本金和财务管理第十四条信用社的初始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资本金实缴到位后,方可开展业务。

第十五条信用社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充足的资本金,根据业务发展和风险情况,进行适当的资本增减。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

农村信用社规章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运作,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居民的利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组织结构2.1 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农村信用社由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团队组成。

理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信用社的大多数事务。

监事会由信用社会员选举产生,负责对信用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经营管理团队由信用社理事会委派产生,负责具体的信贷业务和日常经营管理。

2.2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划分。

应设立综合管理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等,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三、会员管理3.1 会员的入会和退出农村信用社的会员必须遵守《农村信用社章程》,根据相关条款完成会员入会手续。

会员应当按时缴纳会员费,如果拖欠超过规定期限,信用社有权将其列为无效会员。

会员有权根据章程规定自愿退出信用社。

3.2 会员权益保障农村信用社应确保会员享有平等的权益,包括权力参与决策、利润分配、知情权等。

信用社不得将会员个人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保护会员的隐私。

四、信贷业务4.1 贷款审批农村信用社应制定贷款审批的流程和标准,确保审批过程公正、透明。

信用社应对贷款申请人的资质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2 利率和费用农村信用社制定的贷款利率和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并及时公布。

信用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多收取费用。

4.3 贷款违约处理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农村信用社有权采取合法的追偿措施。

信用社应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理制度,包括催收、法律诉讼等。

五、风险管理5.1 信用风险管理农村信用社应建立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客户信用评估、贷款风险分类、不良资产管理等。

信用社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

5.2 审计和监督农村信用社应委派内部审计人员或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年度审计,确保信用社经营状况真实可靠。

监事会应定期对信用社进行监督,并向理事会和信用社会员报告。

连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连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注册名称: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连城县莲峰镇北大东路64号百花金城1号楼邮政编码:366200第三条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

第四条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为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八条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九条本联社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条本联社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第十一条本联社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
第二十三条 章程的修改,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理事、监事的选举、更换,要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须经社员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社员代表
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5名以上(奇数)理事组成。理事均由社员担任,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与社员代表大会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为止。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三名以上(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同社员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到下届社员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监事为止。监事应有本社社员代表、职工代表组成,本社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社名称:
本社地址:
本社注册资本:
第二条 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本社职工要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职工社员。
第十二条 社员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获得本社金融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三)对本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
,进行监督或质询;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共12页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共12页

信用社(银行)联合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联社名称:某某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本联社法定地址:本联社注册资本:第二条本联社是在某某市某某区辖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为农业、为农村经济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

第三条本联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联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本联社的经营宗旨: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居)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本联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市范围内开展。

本联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本联社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五条本联社坚持入社自由、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六条本联社下设信用社均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

本联社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分级核算、单独考核”的原则,对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统一核算,人员统一调配,财产统一管理,资金统一调度,税、费统一缴纳。

第七条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银监会的监督管理,执行行业统一的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经某某银监局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二) 办理国内结算、票据贴现;(三) 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四) 买卖政府债券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组织本区的辖内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六)提供保管箱业务;(七)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九条本联社执行银监会和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结算制度,按照银监局的规定,组织本区的县辖结算,办理同城和异地结算业务。

第三章社员第十条本联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电子银行章程第一条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应用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内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的许可下开办电子银行业务。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银行渠道为客户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存款管理、转账汇款、自助缴费、网上支付等服务。

第三条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分支机构、电子银行客户及电子银行交易的其他参与方,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四条电子银行业务服务对象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信誉良好的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并按照客户签约方式和申请项目,提供相应的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电子银行客户按照客户类别和签约注册方式的不同,分为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企业网上银行客户和手机银行客户。

客户办理电子银行签约时,应保证所提供和填写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与农村信用社签订服务协议。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客户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签约并负责保管其银行卡、用户名、数字证书及相关密码。

监护人对通过以上信息完成的金融交易负责。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以客户的登录名、动态口令、数字证书及相应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并以客户发出的电子交易指令作为办理电子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农村信用社为客户提供不同安全策略和身份识别标识组合,以确保客户资金、信息等安全。

数字证书是指存放客户身份标识,并对客户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该文件存放在USBKEY等介质中;动态口令是指按照一定规则随机变化且可作为识别客户身份的字符,生成及存储字符信息的介质为动态令牌;密码是指用于确认客户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

第七条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使用密码验证,只能办理账户信息查询等非账务性业务;个人网上银行专业版客户和企业网上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数字证书验证,手机银行客户使用密码加动态口令验证,与个人网上银行大众版客户相比,可以享受更全面的电子银行服务。

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模版

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模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依据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相关规定,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规范,加强手机银行业务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制定本章程。

第2条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是颁布给农村信用社广大会员和员工遵守的基本制度,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

在联合未来股份有限公司统一领导下,农村信用社各级组织和本章程适用范围内的会员、员工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3条本章程适用于农村信用社旗下已设立或将设立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的各级组织和会员。

农村信用社应依法严肃处理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违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第4条农村信用社在执行本章程时,应首先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章程的有关规定。

如本章程与相关规定有不一致之处,应以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农村信用社章程为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5条农村信用社手机银行业务分为手机银行定期存款、手机智慧社区、手机理财、手机转账、手机缴费等。

第6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手机银行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手机银行业务的各项管理制度、经营方针和业务流程。

第7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手机银行业务风险管理制度,保证手机银行业务管理规范、专业、有效。

第8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手机银行业务纠纷处理机制,及时高效处理因手机银行业务产生的纠纷,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9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定期对手机银行业务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完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10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在手机银行业务推广和运营过程中,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数据安全管理水平。

农村信用社应当围绕以下方面,给予特别关注:(一)用户身份认证与授权;(二)客户信息保密;(三)数据安全;(四)业务完整性与可用性;(五)应急响应管理。

第11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流程、责任和权利。

遇到紧急情况,农村信用社应当采取及时有效措施,保护会员权益。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第一条为规范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鹤卡借记卡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统一品牌的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转账结算、消费、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结算工具。

鹤卡借记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不允许透支。

第三条鹤卡借记卡所有权归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

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

依本章程申请取得鹤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发卡机构、鹤卡借记卡持卡人和鹤卡受理商户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鹤卡借记卡系列下的各卡种,若根据需要特别订立自有章程的,应同时受自有章程和本章程的规范。

第五条鹤卡借记卡按照发行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

凡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其持卡人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面指定或变更;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

申领单位或个人可申领多张主卡和附属卡,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

第六条申请人申领鹤卡借记卡时,应按发卡机构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机构签订《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机构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七条持卡人凭鹤卡借记卡和密码可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认可的特约商户消费,并可在指定的受理网点或通过自助设备、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按相关规定办理金融交易。

持卡人还可以根据发卡机构规定的条件,选择其它多种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 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 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 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 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 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丰收贷记卡章程

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丰收贷记卡章程

附件1浙江省农村信用社丰收贷记卡章程第一条为了给社会各界提供更好的信用支付工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丰收贷记卡是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磁条式人民币贷记卡。

丰收贷记卡可在与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网点和终端使用,以人民币结算,具有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

第三条丰收贷记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副卡;按信用等级不同分为金卡和普通卡。

第四条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向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申领丰收贷记卡的单位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单位卡)。

单位可申领若干张单位卡,但必须在申请表上指定持卡人。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丰收贷记卡的个人金卡或普通卡(以下统称个人卡)。

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或亲属申请不超过两张的副卡。

第五条单位和个人申请丰收贷记卡均须填写申请表,与发卡机构签订《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

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及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以及担保方式、是否同意申领人的领卡申请,确定领卡种类、领卡人的信用额度。

第六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对其账户的信用额度进行调整。

同一账户最高授信额度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

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10万元。

同一账户下的所有丰收贷记卡共同使用该账户的信用额度。

第七条担保可采用保证、抵押或质押方式。

担保范围为持卡人丰收贷记卡项下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信用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本息、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等)。

担保应签订相应的担保合约。

第八条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章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章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理财卡业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银行理财卡(以下简称“贵宾卡”)是由##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辖内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简称发卡机构)自愿委托申请统一品牌的人民币个人磁条借记卡,是##农村信用社卡借记卡系列化产品之一,是面向个人VIP客户发行,以实名开户的个人存款帐户,集活期、定期等多个账户于一卡,具有账户管理、存取现金、转账支付、消费结算、预约转帐、智能理财等功能。

第二条银行贵宾卡所有权属##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

各市、县(市、区)信用联社、农村信用社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主体和法律关系主体,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贵宾卡的个人为持卡人。

第三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贵宾卡的分类、功能及使用范围第四条银行贵宾卡按客户级别分为白金卡和金卡两种。

第五条银行贵宾卡一经开户,即具有普通借记卡的基本功能,VIP客户还可通过柜台签约开通预约转账、智能理财、电话银行、短信通服务、网上银行、财运通(固网电话支付)等交易功能。

第六条预约转账功能是指个人VIP客户通过签约由系统自动发起在未来某一个固定周期(每天、每周、每月)内持续完成多笔相同的转账指令,实现定期、定向、定额汇款(例如每个月汇款给父母、还房贷)等的一项自动转账功能。

第七条智能理财功能是个人VIP客户根据日常资金使用情况,与发卡机构签订《理财协议》,在约定卡内活期最低结算留存额度和每次最低起存金额的基础上,可以选择七天通知存款、三个月整存整取、六个月整存整取、一年整存整取进行多种理财组合,实现活期自动转存定期,进而实现个人存款收益增值的一项新型理财功能。

第八条银行贵宾卡属记名式无折借记卡,持卡人凭密码可在##辖内农村信用社各营业网点柜台及自助终端、96336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财运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带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和特约商户POS机上使用。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农村信用社行为,保障其依法、稳健经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村信用社,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二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的社员,是指向农村信用社入股的农产以及农村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农村信用社职工应当是农村信用社社员。

社员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和民事责任。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照法规开展金融业务,不断改进金融服务,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在提高资金使用流动性、安全性的基础上,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持资产负债比例的合理性,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努力规避金融风险。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农村信用社应当向所在县(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人股,并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接受行业统一的业务制度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立和变更第七条农村信用社营业机构要按照方便社员、经济核算、便于管理、保证安全的原则设置。

农村信用社可根据业务需要下设分社、储蓄所,由农村信用社统一核算。

分社、储蓄所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农村信用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农村信用社承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及其分社和储蓄所必须以所在乡镇、集镇、村名称命名。

第九条设立农村信用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本规定的章程;(二)社员一般不少于五百个;(三)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少于一百万元人民币;(四)有具备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和业务操作人员;(五)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

本条第二、第三款数额可由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适当调整,总行备案。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

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吉卡(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的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吉卡(借记卡)是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吉林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吉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磁条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先存后支,不能透支,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吉卡(借记卡)实现“一卡通用”,即:在吉卡(借记卡)中可开立一个活期和若干个定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吉卡(借记卡)所有权归吉林省各县级联社。

各县级联社为发卡机构。

依本章程申请取得吉卡(借记卡)的个人和单位为持卡人。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应遵守本章程。

发卡机构依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吉卡(借记卡)。

第二章申领第五条凡经审核符合开办吉卡(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申领吉卡(借记卡)。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申领吉卡(借记卡)须符合国家有关实名制管理规定。

单位凭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本人或指定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授权文件后申领;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申领人申办吉卡(借记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有关申请材料并签字,表明知悉发卡机构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发卡机构对申请人所填内容进行审查,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

第八条吉卡(借记卡)起存金额不限,可随时续存。

账户属结算账户性质,申领必须留密码。

第九条挂失或补发新卡收取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持卡人必须认真阅读《安全用卡须知》,确保安全使用吉卡。

第十一条持卡人领取吉卡后,须立即在吉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

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章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履行行业自律和服务管理职能,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4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法定中文名称为:中文名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简称省联社。

英文名称:GuangDong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

本联社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

第三条本联社是以发起方式设立,由广东省内的4家地市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95家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入股组成,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实行民主管理,主要履行行业自律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方性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联社享有由社员社投资入股形成的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其合法权益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五条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社员社以其所持股金享有所有者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经省政府授权,本联社履行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职责。

第七条本联社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业务活动以为社员社服务,促进社员社发展为宗旨。

本联社不对公众办理存贷款金融业务。

第八条本联社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接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对本联社与社员社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以下是收集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范本),敬请参考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社名称:本社地址:本社注册资本:第二条本社是在本社区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以本社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有限责任。

第四条本社以全部法人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的业务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五条本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服务、为本社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本社的经营活动,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均在本社区内开展。

本社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在充分满足社员正当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运用于非社员。

第七条本社坚持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勤俭办社的原则。

第八条本社积极向县(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县联社)入股,接受县联社的管理。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贯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执行全国统一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财务、会计、劳动工资等规章制度,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十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社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五)买卖政府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提供保管箱业务;(八)在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九)办理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第十一条本社社员分为个体社员、团体社员和职工社员。

凡在本社区的农户,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个体社员。

凡地处本社区域内的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承认本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均可申请入社,经本社理事会批准,按规定缴纳股金,成为本社团体社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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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称“本联社“)、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行为,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以及国务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联社名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英文名称:Dongguan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Union本联社法定地址:##市城区南城路2号第三条本联社是在##市依法设立,由股东入股组成,实行股东民主管理的金融企业。

第四条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法律人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五条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贰拾陆亿元,全部由股东缴纳的股本金构成。

本联社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本联社以其全部资产对本联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以及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干涉。

第六条本联社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

第七条本联社下设分支机构,按照“统一法人、授权经营、一级核算、分级考核“的原则,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本联社承担。

第八条本联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联社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联社的中层以上干部。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条本联社的服务宗旨是:为社区、企业、居民服务,为##市经济协调发展服务。

第十一条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本联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吸收公众存款,办理个人、对公存款业务;(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贴现业务;(三)办理国内结算、票据业务;(四)代理证券资金清算,代理保险,各类代收代付业务,承销分销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五)买卖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券;(六)按银行监管机构的规定从事同业拆借、债券回购业务;(七)各类保函业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八)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九)保管箱业务;(十)银行卡业务;(十一)办理外汇存款、外汇贷款业务;(十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境外居民个人购汇业务、外币兑换业务;(十三)办理国际结算、外汇汇款业务;(十四)办理同业外汇拆借业务;(十五)办理资信调查、咨询和见证业务;(十六)代理人民银行业务;(十七)经银行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二条本联社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本联社发行的全部股份由各发起人足额认购。

第十三条本联社设置资格股和投资股。

资格股,是取得本联社股东资格所必须交纳的基础股金,自然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股,法人股东资格股为10000股,资格股持有人每人拥有一个投票权,资格股参与分红,股东转让资格股时应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资格股符合条件可退股,股东办理资格股转让、赠与或退股手续后,不得再持有投资股。

股东持有的资格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股:(1)股东提出退股申请;(2)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A、本联社当年亏损;B、本联社资本充足率未达到规定要求或退股后达不到规定要求。

(3)持满三年并转让所持全部投资股;(4)经本联社董事会同意。

资格股退股原则上应在当年年底财务决算后办理,在年底财务决算前办理退股的,不支付当年股金红利。

投资股,是由股东在上述资格股外投资形成的股份,自然人股东每持有2000股投资股取得一个投票权,法人股东每持有20000股取得一个投票权, 自然人投资股起点为100股, 法人投资股起点为10000股。

股东持有的投资股可凭投资份额大小取得相应的投资分红。

投资股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不得退股。

股东的投资股只能转让或赠与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持股不足1000股的股东不具有投票权,其股金由联社集中管理,参与分红。

第十四条本联社股本金总额为人民币贰拾陆亿元,结构如下:(一)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15%至20%;(二)自然人(含职工)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51%至59%;(三)法人股本金约占股本金总额41%至49%;第十五条本联社每股金额为人民币壹元。

第十六条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金总额的5‰,本联社职工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25%,自然人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0%。

第十七条单个法人的持股总额不得超过本联社股本总额的5%。

第十八条缴纳股本金只能以货币资金一次交清。

第十九条本联社不印制股票,只使用记名式股权证,作为股东资格证明和股份所有权证明。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条本联社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本联社章程的规定,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资本。

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相关审批机关批准后,可以购回本联社的股票:(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除上述(一)(二)情形外,本联社不进行买卖本联社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本联社购回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二)通过公开交易方式购回;(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四条本联社购回本联社股票后,自完成回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向本联社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五条股权转让等股权变动事项应向本联社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资格股转让时与投资股同时转让。

投资股转让只能转让予符合股东条件的自然人或法人。

资格股转让的,须转让给董事会指定的人选,董事会指定的人选不接受转让的,资格股自动转为投资股,并按投资股转让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本联社不得接受本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标的。

第二十八条本联社股东以本联社股份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的,应当经得董事会同意;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联社成立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九条股东代表大会召开前三十天内或本联社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天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代表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本联社股东是指在本联社入股的自然人和法人。

第三十一条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本市的农户、城镇居民户、个体工商户、本联社职工和在##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股东义务。

(二)自然人入股应具备的条件:1. 年满18周岁,具有##市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入股的其他条件。

(三)法人入股,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

(四)自然人、法人均不得以贷款入股。

第三十二条本联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额获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分配;(二)选举股东代表,由该代表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进行表决;(三)股东代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四)对本联社工作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监督或质询;(五)本联社终止时依法清算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七)依照法律、本联社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联社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本联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联社章程;(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各项决议;(三)维护本联社的利益和信誉,支持本联社的合法经营;(四)支持本联社开展各项业务,协助本联社扩大资金来源和回收贷款;(五)享受本联社金融服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对关系人、关联企业贷款的有关规定;(六)除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七)以缴纳股金为限承担本联社清算时的风险;(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同一股东在本联社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30%。

第三十五条同一股东代表不得同时提名董事和监事。

第三十六条股东在本联社的借款逾期未还期间内,其表决权应当受到限制。

第三十七条本联社可能出现流动性困难时,经董事会决议,在本联社有借款的股东须立即归还到期借款,未到期的借款应提前偿还。

第三十八条本联社资本充足率低于法定标准时,股东应支持董事会提出的提高资本充足率的措施。

第二节股东代表大会第三十九条本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代表按合法、有序、公开的原则产生,由本联社另行制定办法。

股东代表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十条股东代表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度结算后六月内召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经二分之一以上股东代表提议或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四十一条股东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或修改本联社章程;(二)审议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十)对本联社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决定本联社经营计划方向;(十二)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外权益性参股投资及引进战略合作伙伴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十三)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联社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代表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本联社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董事会第四十三条本联社设董事会。

董事会是股东代表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由9至15名董事(奇数)组成。

自然人董事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其中职工董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至两名。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对董事明确工作职责,并将董事履行职责情况向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接受监事会的监督,不得阻挠、妨碍监事会依职权进行的检查、审计等活动。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三)选举、更换董事长;(四)聘任和解聘本联社总经理、副总经理;(五)审定本联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定本联社贷款结构与国家产业结构是否匹配;(七)审议总经理工作报告;(八)批准本联社内部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九)批准本联社授权授信、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十)确定本联社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及奖惩方案;(十一)拟定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十二)拟定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十三)拟定本联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十四)联社章程规定和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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