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8]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
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算方法一、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操作指引(一)政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二)计算公益性捐赠扣除的方法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在利润总额12%比例范围内的,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利润12%比例的部分,要做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按月预缴,下面以例子说明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对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处理方法。
例1:甲公司实行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2008年5月通过慈善总会向四川地震灾区捐赠人民币100万元。
甲公司二季度累计实现会计利润500万元。
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40 万元。
甲公司适用25%企业所得税税率。
甲公司二季度应预缴所得税=二季度按累计利润计算的企业所得税额-(一季度已缴企业所得税款)=500X 25%-40=8(万元)说明: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是按照会计利润计算预缴税款,由于二季度发生的捐赠支出已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做为一项支出已减除,因此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不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
例2:[接例1]2008 年终了,甲公司2008年实现会计利润1000万元,假设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一到四季度累计缴纳企业所得税240 万元。
甲公司2008年可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1OOO X12%=12(万元)甲公司2008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为100万元,小于可税前扣除公益性捐赠120万元,因此公益性捐赠100万元可全额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甲公司2008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00X 25%=25(万元)减去已累计缴纳的企业所得税240万元,甲公司2008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 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
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4号)等6个文件规定的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继续执行,详见附件2。
五、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3月15日附件1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序号文件名称备注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2《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6《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7号)7《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1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民用航空发动机、新支线飞机和大型客机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8号)1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1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14《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支持原油等货物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21号)1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18年11月29日财税2018135号)
最新法规42项目。
三、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
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四、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表单、项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
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事项,无需填报。
五、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等规定的企业。
上述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适用于小型微利企业2018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1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9号)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为便利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现就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是自然人纳税人办理各类涉税事项的唯一代码标识。
二、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其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作为纳税人识别号;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
三、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报送相关基础信息。
四、税务机关应当在赋予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后告知或者通过扣缴义务人告知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并为自然人纳税人查询本人纳税人识别号提供便利。
五、自然人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申请退税、开具完税凭证、纳税查询等涉税事项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04.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
•【施行日期】2018.04.1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
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
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
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有规范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允许企业发生的符合公益性捐赠条件支出按规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三部门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等规范性文件,对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进行明确和规范。
本文,笔者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须注意的事项进行提示,以供纳税人参考,防范纳税风险的发生。
一、年度利润总额按统一会计制度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而财税〔2008〕160号文第一条则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很显然,财税〔2008〕160号文除了重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之外,特别强调:年度会计利润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这也就意味站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如果企业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0或者出现亏损,其符合规定的捐赠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舟曲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7号)的规定,目前为止企业只有发生为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举办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和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等五项特定事项的捐赠,可以据实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对玉树、舟曲分别是从2010年4月14日起、2010年8月8日起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止,下同)。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标准
一、捐赠扣税标准
1、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30%。
2、捐赠课程性质非资助机构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5%。
3、捐赠众筹类活动最高税前扣除额百分比为20%。
4、经批准的慈善项目捐赠额可以获得最高的50%的税前扣除支出。
5、政府慈善组织可获得最高75%税前扣除支出。
6、捐赠财产到政府慈善组织有最高100%税前扣除支出。
二、支出捐赠税前扣除规定
1、捐赠人须确认符合法定规定,在捐赠后可以减免该支出税收。
2、可以捐赠任何形式的资金,如现金、房产、股票等;无论金额多少,只要符合规定,均可以抵扣捐赠税收。
3、抵扣的支出不能超过纳税人在本税款期累计的捐赠数额。
4、税前扣除资格要求:捐赠义务教育资助机构,社会扶贫组织,义工
组织,公益事业团体及慈善组织等。
三、抵扣捐赠的记录保存
1、捐赠人有责任保存捐赠可抵扣的依据,以便进行个人所得税抵扣,
如现金捐赠收据、赠物收据保存起来。
2、收款机构向捐赠人开具捐赠收据,根据捐赠金额及捐赠人税务编码,凭此收据可以在捐赠人报税时作为税前扣除支出。
3、捐赠人应如实填写以下信息,真实完整地呈报报税,获得税前扣除
资格:收款机构名称、捐赠金额、捐赠用途、缴款时间、缴款人(捐
赠人)名称、证件号码、联系电话、收款单位税号等信息。
总之,正确、完整准确及如实陈述捐赠支出收入明细,是捐赠人抵扣
税前支出的基础,才能够得到最高开支抵税效应。
捐赠的扣除标准
捐赠的扣除标准在中国,个人和企业的捐赠行为一直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支持。
为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国家对捐赠行为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捐赠的扣除标准是指在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中,对捐赠额度的一定比例给予减免的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捐赠的扣除标准,帮助大家了解相关政策,更好地规划自己的捐赠行为。
首先,我们来看个人所得税中的捐赠扣除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个人捐赠给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0%。
这意味着,个人在进行捐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年收入来合理规划捐赠额度,最高可扣除年收入的30%。
其次,对于企业所得税中的捐赠扣除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捐赠给慈善组织、公益组织或者用于公益事业的个人捐赠,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具体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
这意味着,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年利润来合理规划捐赠额度,最高可扣除年度利润的12%。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和企业在进行捐赠时,必须保存相关的捐赠凭证和证明材料,以便在申报纳税时进行扣除。
另外,对于个人而言,捐赠的对象必须是经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慈善组织或者公益组织,才能享受扣除优惠。
对于企业而言,捐赠的对象也必须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慈善组织或公益组织,才能享受扣除优惠。
总的来说,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捐赠行为后,在纳税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鼓励更多的人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因此,我们在进行捐赠时,不仅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人群,还可以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实现社会效益和个人利益的双赢局面。
综上所述,捐赠的扣除标准是对个人和企业进行捐赠行为后,可以在纳税时享受一定比例的减免政策。
个人所得税中的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收入的30%,企业所得税中的扣除标准为捐赠额不超过年度利润的12%。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
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解析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支出标准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各项捐赠,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本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但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对一些特殊事业、特殊地区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行为,在《条例》颁布后,又有针对性地调整了部分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
在本文笔者就国家特殊规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及计算方法进行了整理。
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标准分类如下:一、允许1.5%比例扣除由于金融、保险企业的特殊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7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可以据实扣除。
二、允许10%比例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上述宣传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其范围为:1.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
2.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3.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
4.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第一,符合资格的捐赠受赠人范围。
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对受赠人范围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中央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宗教组织等。
企业捐赠给上述受赠人的支出,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二,符合条件的捐赠项目。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对捐赠项目的规定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质。
具体来说,符合条件的捐赠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环保、灾难救助、扶贫济困等公益性项目。
企业捐赠给上述合格的项目所产生的支出,可以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三,捐赠额度的限制。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对企业捐赠额度有明确的限制。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受赠人捐赠的金额在当年度不超过企业利润总额百分之五十的部分,可以从企业所得税中扣除。
第四,捐赠额度的计算方法。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还规定了捐赠额度的计算方法。
企业的捐赠额度应当按照捐赠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乘积的租金与财政部规定的最低销售价格的百分比进行计算。
也就是说,企业的捐赠额度由企业捐赠金额与企业所得税税前利润总额的租金进行计算。
第五,捐赠证明的要求。
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时,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文件。
企业捐赠证明文件包括捐赠受赠人出具的感谢函或收据、发票等,并对捐赠的金额、时间、方式等进行明确记录。
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时候,将会要求企业提供捐赠证明文件。
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取得相应的捐赠证明文件,否则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
总体而言,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标准对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企业合法享受企业所得税捐赠支出扣除,并且通过规定捐赠受赠人范围、捐赠项目、捐赠额度以及捐赠证明文件的要求等措施,保证捐赠支出的公正、合法性,推动企业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5.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三、本公告第一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包括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
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本公告执行。
四、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同时符合以下规定:(一)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二)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
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三)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调整事项归纳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可能涉及的主要纳税调整事项和调整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条文归纳整理,便大家参考。
一、职工工资计提的职工工资本年度未实际发放的部分,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处理。
政策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国有企业计提的工资超过上级核定额度的,超过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职工福利费有余额的,本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未先冲减余额,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列支的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各种福利性质的支出,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核算,否则,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16.《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3)第7列“可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一年度未扣除、结转以后年 度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捐赠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 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 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 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捐赠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 表》(A105000)第30行“(十七)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填报情况详解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填报纳税人前三年度发生的未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 本年度扣除的金额。具体如下:
(1)第2列“以前年度结转可扣除的捐赠额”:填报前三年度发生的尚未税前扣除 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2)第6列“纳税调减额”:根据本年扣除限额以及前三年度未扣除的公益性捐赠 支出分析填报。
填报情况详解
《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70)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 ):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支出情况。 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发生且已计入本年损益的可全额税前扣除的 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的物品捐赠 支出金额,包括该支出已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第30行“(十七) 其他”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
财会[2018]15号-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财税〔2017〕58号
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有何影响《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新规修改了建筑业企业原收到预收款即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的规定。
即根据现行规定,建筑企业无需再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的要求,就收到的预收款在收到当期全额申报缴纳增值税,而是按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类似于房地产企业预售房处理)。
总之,新规与原69号公告关于质保金的规定,更好地结合了建筑业的行业特点,为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税收助力。
下面以一户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企业为例:例:A公司(A地,总包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7年8月,该企业与B公司(B地,发包方)新签订了一项总金额为6660万元(含增值税)的建造合同,合同约定B企业合合同同签订日10日内向A公司支付预付款1332万元(合同总价款的20%)。
同时,A公司又与C公司(C地,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总价款4440万元),并支付预付款1110万元。
(假设A公司仅发生上述业务)A公司会计处理(为简化起见,以下会计处理仅涉及相关增值税的核算):1、收到B预收款时:借:银行存款1332万元贷:预收帐款1332万元(6660*20%)(与36号文相比,新政不再要求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即确认”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支付分包预付款时:借:预付帐款1110万元贷:银行存款1110万元3、计算当期预缴税款: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4万元贷:银行存款4万元(1332-1110)/1.11*2%=4申报:A公司预缴时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金额4万元。
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
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第一篇: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企业所得税捐赠扣除政策一、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一)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捐赠对象依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的规定,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凡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并经财政税务部门确认后,纳税人通过其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确认;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其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由省级财税部门进行确认,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国家机关是指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二)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必须具备的条件致力于服务全社会大众,并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法人资格,其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公益法人所有;收益和营运节余主要用于所创设目的的事业活动;终止或解散时,剩余财产不能归属任何个人或营利组织;不得经营与其设立公益目的无关的业务;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不为私人谋利的组织机构;捐赠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非营利公益性组织的分配,也没有对该组织财产的所有权。
(三)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需报送的材料要求捐赠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国务院民政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批准登记(注册)文件;组织章程和近年来资金来源、使用情况。
(四)捐赠的用途有哪些规定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必须将所接受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用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
财税[2018]15号: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结转扣除新政策(含政策实务理解)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小陈税务理解】1.上述规定中“年度利润总额”:不是“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具体是《A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利润总额。
),则: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表A100000第13行×12%,当表A100000第13行“利润总额”<0,当年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为0元。
2.企业捐赠支出分三种情况(详见A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1)非公益性捐赠:全部不能税前扣除,全额纳税调整。
(2)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计入“12%扣除标准”的计算。
(3)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仅该部分是按照“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方法税前扣除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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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
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5号2018-02-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所称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