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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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

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

捐赠情况

赞助支出情况

企业数量

(户)

捐赠金额

【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

【万元】

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

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

2008

2980

13590.92 10431.89

76.76%

270

736.04

2009

367

6585.77

3267.47

49.61%

235

558.29

2010

2160

10839.38

5958.82

54.97%

313

1136.67

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根据收回的968份调查表统计显示,54.75%的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67.05%的企业表示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益性捐赠资格的团体,57.44%的企业通过非税务部门宣传了解公益性捐赠政策,47.83%的企业有发生捐赠而不能享受税前扣除。从调查统计数据以及征管实践看,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企业获取团体名单信息途径狭窄、专用捐赠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该项政策的实施遭遇瓶颈的主要原因。

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具有局限性

一是资格认定标准不同、门槛高低不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是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含50%)。而公益性社会团体中的基金会类则不受此条例限制。据了解,有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某些项目在实际支出时往往受政府统一调配,由于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容易造成支出比例达不到要求。以广东省为例,从2008年起至今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共187户,其中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140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47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仅占25.13%。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较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门槛高,导致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通过率较低,给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没有关于结转扣除的规定。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捐赠金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没有作出“可以结转下年”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超额捐赠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只能作纳税调增。另外,假如发生捐赠的企业当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则该企业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不利于扩大社会公益性捐赠规模,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二)资格认定流程滞后,发布途径狭窄

在资格认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批准设立的级别分别向相应级别的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各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由于需经多部门审核,往往导致名单公布时间滞后,实际公布时间往往超过捐赠发生年度或企业申请扣除的法定时间,造成企业发生捐赠时,甚至税务部门审核时无法判断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例如:东莞市某公司2008年向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发生捐赠10万元,该企业在2010年4月汇算清缴申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2010年5月31日才下发,企业当时未能提供相关文件,税务机关也无法判断捐赠团体是否具备相关资格,只能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扣除予以调减,待日后取得资格名单信息时,再调整当期申报表,这种情况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也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在名单发布方面,上级部门公布拥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没有统一的发布平台,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获取途径单一狭窄。目前,税务部门只能从上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的不同时间、不同批次的文件以及零星在网上公布的名单中查找有资格的团体名单。其他省、市审核确认的团体,由于文件不直接下发东莞市,只能通过互联网查询,若其他省、市未通过网络对外公布则无法查实。以2009年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央属和广东省的团体名单为例,市局为整理相关名单信息,需要从不同部门下发的7份文件中查找统计,文件的时间跨度由2009年到2011年。因此,以目前的资格认定公布流程,无论企业或税务机关都难以对全国各地的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判别。

(三)捐赠票据管理不到位

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捐赠行为的证明,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省市自行制定捐赠票据法规,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种类繁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没有可供开具的票据,或不属于公益性组织的行业协会、团体也能领购到专用捐赠票据等现象屡见不鲜。《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后,明确了捐赠票据的领购单位、票据种类、适用范围,有效杜绝了捐赠票据不良使用行为,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捐赠票据的使用,但由于该办法部分规定比较笼统,如第八条“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第一款是: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但目前对以上行为没有相关细化规定,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第十八条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但其公允价值如何界定该办法也未明确,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也容易出现漏洞。

另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税前扣除作出规定,只是对何种情况开具该票据做解释,即无论公益性组织和政府部门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只要其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均能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票据实际使用范围较税前扣除范围更广泛,这种差异容易使企业混淆,错误认为取得捐赠票据即可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调查反映,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20.76%的企业表示曾经因为没有取得捐赠票据或票据不符合规定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团体缺乏资格申请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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