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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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使得企业应交所得税减少,企业净收益和税后收益率明
显提高,刺激企业发展。
(2)对同一企业而言,如果改用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计算允许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会得
到以下结果:应交所得税总额减少,企业需要支出的货币资金
减少,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与负债总额比率等财务指标
提高,短期偿债能力增强,这些都有利于企业的正常运转。
上海世博会等特定事项提供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
前据实全额扣除。
例 2:甲公司 2009 年 5 月 20 日向希望工程捐赠人民币
100 万元,假设甲公司捐赠前为亏损 50 万元,无其他纳税调
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甲公司捐赠现金时的会计分
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
□·64·2010. 10 中旬
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财会月刊□
到激励作用,笔者认为以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救济性捐赠作
为计算基数更为恰当。
二、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两种处理方法的比较
本文试分别以“年度利润总额”和“年度利润总额加公益、
救济性捐赠”作为基数来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
出并作简单分析。
表中未扣除该项费用。2009 年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25%, 56 250 元;调减未分配利润 318 750 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该公司按净利润的 10%、5%提取法定
(2)调整利润表项目。调增营业成本上年金额 500 000
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公司发行股票份额为 200 万股。假 元;调减所得税费用上年金额 125 000 元;调减净利润上年金
备三个条件:一是属于公益性的支出;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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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摘要】本文旨在探讨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在将介绍背景并引发问题意识。
接着,正文将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并指出存在的问题。
然后,提出改进建议并探讨建议实施路径。
结论部分将总结提出的建议与展望未来,并以致谢结束。
通过本文的研究和讨论,希望为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提供新思路与启示,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繁荣。
【关键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企业责任、社会公益、税收政策、社会影响、公益事业、实施路径、未来展望、感谢致辞。
1. 引言1.1 背景介绍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议题之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逐渐提升,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积极参与慈善事业,进行捐赠和公益活动。
而企业慈善捐赠又与纳税筹划密切相关,如何合理规划慈善捐赠,最大程度地享受税收优惠,成为企业面临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慈善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对于企业捐赠的慈善行为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优惠政策支持,导致企业在进行慈善捐赠时往往面临着税收压力。
急需对现行政策进行改革,促进企业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事业,推动社会的公益事业发展。
通过深入分析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现状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现状,可以更好地把握问题的本质,提出更贴近实际的改进建议。
只有在各方共同努力下,才能为我国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指导。
1.2 问题意识企业慈善捐赠在我国逐渐得到广泛认可和支持,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在慈善捐赠过程中所面临的纳税筹划不尽合理,导致慈善捐赠的效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这一现象引发了人们对于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的关注和讨论。
目前,我国在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和不完善之处,企业慈善捐赠所享受的税收优惠力度不够大,激励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不高。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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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摘要:税收优惠是撬动社会资源向慈善领域流动的最有力杠杆。
本文将从现行税收优惠制度出发,探究企业在积极参与慈善事业的同时如何更好地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对现存税收优惠制度的改进方向提出建议。
Abstract:Tax preferences are the most powerful leverage to promote social resources flow to charity. This article will start from the current tax preference system,to explore how to better enjoy the preferential tax policies in the active participation of philanthropy,and put forward suggestions for the improvement of the existing tax preferential system.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纳税筹划;慈善税收优惠制度Key words:charitable donation;tax planning;charitable tax preference system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24-0050-030 引言税收政策体现社会公平。
2015年国家税收收入达124922.20亿元,当年财政收入为152269.23亿元,占比82.04%,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承担着社会再分配的使命。
再分配的内容之一,是政府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把钱从资金富集方通过补贴、救济等方式转移到资金匮乏者手中,使得社会和谐稳定向前发展。
而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作是国家将一部分再分配的责任交付到慈善者手中。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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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60号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公益性捐赠
1、思考:
会计利润,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本年该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
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
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向洪涝灾区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
注意:
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注意: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赠税前扣除,需要省局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
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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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与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胡勇来源:《时代经贸》2012年第02期【摘要】本文在对我国现行与慈善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和归纳的基础上,结合发现的问题,深入探讨税收优惠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之间的关系。
在借鉴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慈善相关税收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慈善捐赠;税收;对策一、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目前,我国关于捐赠的称谓有四种表述形式:赠送、馈赠、赠与和捐赠,还没有从立法上进行统一。
在现行税制上,流转税类各税种关于捐赠的规定存在以下缺陷:对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一律视同销售征税;实物捐赠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我国对公益性实物捐赠,只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才享受税收减免。
在所得税类方面,关于公益性捐赠的立法除《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大量的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文件,这导致公益性捐赠的税收立法效力较低。
公益性捐赠的扣除标准规定过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纳税人进行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可以扣除,且超过限额的部分不可以向后年度结转。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应纳税所得额30%的范围内扣除公益性捐赠部分。
对未通过指定的非营利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以及直接对受赠人的捐赠均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会事业、老年人服务机构、青少年活动场所、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除此之外,向未指定的慈善机构捐赠均不允许扣除。
在资源税类、财产税类和行为税类中,只有契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三个税种的立法对纳税人的捐赠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定不完整不利于企业的捐赠。
二、慈善捐赠相关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后果分析(一)捐赠称谓立法不统一的后果分析首先,“赠与”是属概念,“捐赠”是种概念,“捐赠”是“赠与”的一种。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问题及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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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现状、问题及调整作者:谢娜来源:《中国经贸导刊》2012年第26期摘要:慈善事业发展与税收政策关系密切,税收对捐赠行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捐赠税前扣除而产生的价格效应和收入效应。
我国鼓励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适应范围小、捐赠扣除比例低、直接捐赠不允许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不明确、尚未开征遗产税和捐赠抵扣税收手续复杂等不足,因此,未来应该扩大捐赠方享受优惠的受赠机构体系、提高捐赠扣除比例、允许扣除直接捐赠、开征遗产税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税收激励税前扣除比例市场机制实现的收入分配称第一次分配,通过政府调节收入差距而进行的收入分配被称为第二次分配。
个人出自自愿,或在习惯和道德的影响下把可支配收入的一部分无偿捐赠出去而形成的分配称第三次分配。
第三次分配是人们自觉自愿的捐赠,在促进社会和谐、公平收入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所无法比拟的。
近年来,我国慈善捐赠金额仅占GDP的0.025%,远低于美国7%—9%的水平①,造成这一尴尬状况的原因,除了宗教传统、中产阶层薄弱、捐赠政策制度不健全、慈善机构公信力不够外,与促进慈善捐赠的税收政策不健全也有很大关系。
一、税收影响慈善捐赠的机理分析慈善捐赠动机主要有内在动机论和外在因素影响论。
内在动机论认为,捐赠是利己的反映,人们或出于赢得声望、尊重、朋友的渴望,或为逃避他人责难或社会指责,或从他人福利改善和提高中获得满足而做出的一种反应。
外在因素影响论认为,影响个人捐赠的因素主要有个人收入和自身属性。
一般来说,富人通常乐善好施,同时也受年龄、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家庭规模的影响。
有研究表明,随着年龄的增长,捐赠额占其财富比重逐渐增加,处于40岁年龄段的人,其年龄每增长1岁,捐赠就相应增加1.5%,60岁的增幅达3.3%,70岁的增幅为4.3%②。
另外,受教育程度较高的群体和参与宗教组织的个人,其捐赠比例和捐赠数额也较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fca335f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8e.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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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慈善捐赠纳税筹划及慈善税收优惠改进建议企业慈善捐赠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向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或服务,企业可以帮助社会弱势群体改善生活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慈善捐赠也可以帮助企业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提升品牌价值。
然而,由于现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的限制,企业在捐赠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困难。
因此,建议政府应加大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进行相应的改革,以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慈善事业。
首先,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
目前,我国税收法规对企业慈善捐赠给予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企业可以将捐赠金额直接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然而,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力度不够大,一些企业在面临捐赠决策时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的顾虑。
因此,建议政府进一步提高企业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比例,激发更多企业的积极性。
其次,政府可以引入更多激励措施,推动企业积极参与慈善事业。
例如,政府可以设立慈善奖励基金,在企业捐赠一定金额后,由政府提供一定额度的奖励资金,鼓励企业持续参与慈善捐赠并扩大捐赠规模。
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减少企业纳税额度和社会责任评价等方式,对慈善捐赠金额较大或有较好社会效益的企业给予额外的奖励和认可,以提高企业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再次,政府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企业慈善捐赠的行为。
当前,我国个别企业在慈善捐赠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滥竽充数、虚假宣传等情况。
为了保证慈善捐赠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政府应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企业的监管。
同时,鼓励企业公开透明地进行慈善捐赠,及时公布捐赠项目、金额和效益,以增加慈善捐赠的公信力和可持续性。
另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企业慈善基金会,便于企业集中管理和使用慈善捐赠资金。
目前,我国企业在捐赠资金时常常面临选择困难和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的问题。
通过建立企业慈善基金会,可以集中管理和使用捐赠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的专业性和效率。
同时,企业慈善基金会还可以通过进行慈善项目评估和监督,促进企业慈善事业的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a5fe2ebd960590c69ec376d1.png)
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中存在的问题王秋杰[摘要]由于我国慈善捐款机制的不完善,加上我国在相关法律、规定中存在漏洞,日常税收征管的缺位,导致很多企业利用公益性捐赠的方式来偷漏国家税款,使得我国税收大量的流失,很多人、很多企业借以公益性捐赠的名义,采取违法违规的手段大肆的逃避缴纳应缴的税款。
2008年5月12日,在我国的四川发生了震惊中外的汶川大地震。
这一场突袭巴蜀的8级大地震,震撼了全中国,牵动了全世界的目光。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涉及范围最广、救灾难度最大的一次地震,截至2008年9月4日,四川省遇难人数达到69197人,失踪18341人,受伤374643人;倒塌房屋、严重损毁不能再居住和损毁房屋涉及4500000多户,千余万人无家可归;重灾区面积达13万多平方公里。
导致直接经济损失8451.4亿元人民币,四川人民经历的浩劫,牵动着整个中华民族的心。
灾难发生以后,社会各界积极踊跃捐款,创下中国慈善捐赠总额新记录。
而国际社会也为中华民族在灾难面前的团结、勇敢、坚强,以及政府的积极作为倍感惊叹。
除政府投入大量应急抢险救灾资金和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外,全国共接收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总计593.18亿元,实际到账款物592.59亿元。
可以说,与历次慈善捐款相比,此次的规模与成果都是空前的,它使整个社会完全融合在一种和谐美好的氛围中。
全国人民的目光都在关注着汶川,每天新闻里播报的都是汶川救灾的进展,涌现了很多人民的英雄,来自全国各地和海内外的捐赠物资源源不断的交到了汶川人民的手里,温暖了汶川人民和全国人民的心,让大家感受到了什么是大爱无疆、真情永在。
但就是在这样的一个特殊时刻里,也出现了很多不协调的音符。
特别是一些企业通过媒体公布自己的捐款数额,但这些钱很多都没到账,或者干脆就说自己不捐赠了,这些问题都是一些道德层面上的,他们为了自己的面子工程做出这样的行为,伤害的是汶川人民的感情,我们可以谴责他们,但他们没有违法。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https://img.taocdn.com/s3/m/4653365d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b6.png)
我国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国际经验借鉴通过税收手段推动慈善捐赠事业发展,是国际上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之一。
长期以来,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慈善捐赠事业发展方面积累了值得借鉴的经验,例如注重对个人和企业慈善捐赠支出予以税前扣除、通过税收优惠增强慈善组织的自我造血能力、运用税收政策引导和鼓励遗产慈善捐赠行为等。
对比这些发达国家,我国在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还存在对个人和企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较小、对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慈善组织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门槛较高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完善慈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发挥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健全慈善税收优惠配套措施,协同推动“三次分配”,促进共同富裕;强化慈善组织信息披露与监管机制,促进慈善组织规范运行。
一、我国慈善捐赠的总体情况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的慈善意识逐渐增强,政府对慈善事业的投入不断加大,以“政府推动、民间运作、社会参与、各方协作”为特征的慈善事业发展格局正逐步形成,慈善事业在促进我国三次分配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
目前,我国慈善事业呈现三方面特点:一是慈善组织数量持续增加。
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截至2020年底,全国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8076个,较2019年增加576个,净资产超过1700亿元。
二是慈善捐赠规模稳步提升。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发布的《2020年度中国慈善捐赠报告》显示,2020年,我国内地接受款物捐赠共计2086.13亿元,首次超过2000亿元,创历年新高,同比增长38.2%。
其中,现金捐赠达1473.97亿元,同比增长41.1%,占捐赠总额的71%;物资捐赠总量612.16亿元,同比增长31.7%,占比29%。
三是慈善事业第三次分配作用更加凸显。
2020年,我国慈善捐赠投向教育、扶贫和医疗领域的资金最多,捐赠额分别为710.36 亿元、450.29亿元、385.58亿元,合计占捐赠总额的74.1%。
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5999875c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d3.png)
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法中,均有关于公益捐赠款项允许税前扣除的规定,但是在目前,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项规定种类繁多,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不一致。
涉及公益捐赠行为税前扣除的法律规范,第一层次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如《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层次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令,如《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层次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规定,如《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
第四层次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联合发文(如财税字[2000]30号、财税[2001]28号),国家税务总局的函件(如国税函[2005]953号),这也是最常见的规定。
最后还有部分各地税务机关的解释、通知等。
这些规定,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较为原则,仅仅就税前公益捐赠的对象、用途、比例等作了原则性规定,第三层次的规定主要是对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进行了解释,一定程度上仍然缺少可操作性,第四层次的规定,通常对某一类型的公益捐赠进行明确,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
法律层次上,第一、第二层次的规定具有法律(含行政法规)意义,而第三层次的.规定通常就是一些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至于第四层次的规定多属于机关内部公文,部分属于规范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存在以机关公文解释法律规章的情况,较少具备法律意义。
二是下位法违反规定突破上位法、越权解释情况时有发生。
第一第二层次的法律规范均规定了税前扣除的具体标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为3、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为30,但是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规定中,很多公益捐赠行为的税前扣除标准突破了这些规定。
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10扣除(如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有无条件全额扣除、有条件全额扣除等。
社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会计学专业
![社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 会计学专业](https://img.taocdn.com/s3/m/ae999e1f0242a8956aece49e.png)
题目社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摘要我国正处于收入差距拉大的敏感时期,社会公平问题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和谐社会构建的瓶颈因素之一。
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涉及到社会财富的分配它有三道分配程序初次分配、第二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以市场为导向的分配,第二次分配以政府为导向的分配,其主要手段是税收.第三次分配以自愿捐赠为导向的慈善分配其主要手段是公益性捐赠。
关键词:企业慈善捐赠;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目录摘要 (I)一、绪论 (1)(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1)1.选题的背景 (1)2.选题的意义 (1)(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1.国外相关研究 (1)2.国内相关研究 (1)(三)本文内容结构 (2)二、社会捐赠税收相关概念 (3)(一)慈善捐赠 (3)(二)税收 (3)(三)公益性捐赠税收 (3)三、我国社会捐赠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5)(一)现行激励慈善捐赠的税收法制建设落后 (5)(二)社会捐赠税收理论尚不成熟,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5)(三)对社会捐赠税收的监督力度不够,缺乏专业人才 (5)(四)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位 (6)(五)慈善捐赠减免税管理不到位,加重捐赠者的成本 (6)(六)以纳税人需求为出发点,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6)1.增加纳税服务渠道,改造纳税服务手段 (6)2.以“纳税人体验”为导向,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 (7)3.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和手段 (8)4.以纳税人满意为导向,建立绩效评估体系 (8)四、完善鼓励社会捐赠税收政策的对策建议 (10)(一)加强并完善社会捐赠税收的学术研究 (10)(二)建立健全的社会捐赠税收的法律规范 (10)(三)加强对社会捐赠税收的重视程度 (10)(四)大力培养专业人才,提高人员素质 (10)(五)时开征遗产税鼓励富人参与慈善捐赠 (11)总结 (12)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一、绪论(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1.选题的背景现阶段,我国的社会慈善公益事业处于上升期,人们强烈的捐赠热情和慈善组织的不断成熟推动着我国慈善捐赠事业的发展。
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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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慈善事业的发达程度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慈善事业可以有效弥补政府社会保障之不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
但由于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晚,加上人们的慈善意识淡薄,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不合理定位以及慈善组织力量的弱小,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比较缓慢。
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慈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规范慈善事业发展的综合性的《慈善法》或《慈善事业促进法》等基本法律。
慈善公益组织制度、财务制度以及机构的活动领域、募捐款项、救助项目开发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
即使已经颁布的涉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也比较零散笼统且难以得到落实。
事实上,不完善的管理慈善事业的法律法规已成为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桎梏。
二是慈善组织行政性倾向严重。
慈善组织是在行政需求下建立的。
改革开放后经济改革以及由此导致的社会转型,导致社会各种矛盾突现,而有限的财政无法为所有社会成员缓解社会风险,这时政府不得不寻求第三部门的帮助。
而当时社会力量比较弱小,社会组织不够发达,当时几乎没有慈善组织。
政府只能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以便以合法的手段获取慈善资源。
我国大部分慈善组织从诞生之日起,就是一种半官方的组织。
因而,我国慈善组织受到政府严格的控制。
在登记管理上,实行“分级登记,双重管理”制度,抬高了慈善组织的“准入门槛”,限制了慈善组织的活动范围和领域。
在慈善组织运作过程中,慈善组织接受政府的财政拨款和人事任免,慈善组织的大部分领导是政府部门的离退休干部,极容易造成组织的官僚化,效率低下。
三是慈善组织公信力较低。
我国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是很低的,中国社会并不缺少善心,缺少的是对公益组织的信心,这是国际著名咨询机构麦肯锡公司对中国公益事业做出的评价。
我国慈善机构的决策权往往集中在几个领导手中,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机制,慈善机构理事会形同虚设,不能发挥应有的决策作用。
改善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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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的激励政策对策分析【摘要】文章从所得税激励税制、税收征管制度和外部环境三个方面对我国现行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公益性捐赠;激励税制;征管制度;外部环境一、完善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激励税制(一)加快我国税收基本立法进程,研究编纂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收法典税收基本法是税法体系的核心和主体,被称为税收领域的母法,它统领、指导、协调并约束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我们需要借鉴西方国家建立税收基本法的经验,根据我国经济社会自身的特点,研究制定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税收基本法,以加强我国公益性捐赠税收立法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稳定性。
在此基础上,建议研究编纂属于我国的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收法典。
世界上税收法律规范比较健全的国家大都将公益性捐赠所得税激励政策编纂成法典,例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
(二)进一步提高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我国公益性捐赠的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标准仍有一定的提高空间,扣除比例具体提高至何等高度需要时间的考验和经验的积累。
建议保持公益性捐赠个人所得税扣除基数不变,而将扣除比例由现行30%的提高到50%。
这个扣除比例与国际接轨也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因为我国不仅是一个经济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还是一个自然灾害的多发国,每年都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所以采取“个人、企业、国家责任共担”的原则,大力鼓励个人都来关心和支持公益慈善事业,以优化公益性捐赠的结构。
(三)进一步拓宽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遵循税收公平原则,拓展公益性捐赠的受赠范围,放宽非营利组织的受赠准入制度,建议进一步推进从“特许捐赠抵扣制”到“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的转型。
在条件成熟情况下尽早出台真正意义上的“向拥有免税资格认定的公益性非营利组织捐赠抵扣制”,以概念描述而非列举的方法来界定非营利组织,加快本次转型的进度。
公益性捐赠不符合规定的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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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不符合条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因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风险:①直接捐赠。
有的企业热衷于将款物直接捐赠给受益人,不能税前扣除;②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
有的企业虽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但该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中,不能税前扣除;③通过县级以下人民政府捐赠。
有的企业通过某省的乡镇政府进行捐赠,或直接捐赠给某村委会,不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不能税前扣除。
利息支出风险利息支出除了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不得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须符合规定的债资比等常见风险,还应注意:①应资本化的利息没资本化。
如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每年支付巨额利息并在计入财务费用,这是错误的。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应计入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不能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②有不少企业将取得的银行贷款无偿借给关联企业,自己支付贷款利息,该利息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集团公司承担全部费用集团公司为下属各个成员单位的产品做广告,承担全部广告费用;企业与关联企业共同租用一层写字楼,企业承担了全部租赁费等。
由于集团公司与成员单位都是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不能独自负担受益于成员单位的全部费用,应进行合理分摊。
资产损失证据不全资产损失最简单、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不能提供《印发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有关证据材料,特别是股权投资损失和债权投资损失,往往不能提供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债务人破产等文件以及追索记录等。
资产损失常见风险还有资产损失未进行申报、损失扣除的年度不正确等。
支出未取得发票列支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预提费用未实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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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公益性捐赠作为我国社会团体和组织的重要筹资渠道,对推动我国公益性事业的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为鼓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其中,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对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公益性捐赠政策较为复杂,涉及的行政部门和纳税人的面较广,执行的效果并未达到预期目的。
本文根据当前东莞市国税系统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探讨如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以期更好推动公益性事业健康快速发展。
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状况2008-2010年,东莞市国税管辖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每年发生的捐赠支出金额较高,但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较低。
2009年允许税前扣除金额的比例不到一半,而2008年、2010年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别对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的捐赠支出规定可全额税前扣除,不受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限制,故2008年、2010年扣除比例相对于2009年较高。
另外,发生赞助支出的企业及金额也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以有突发自然灾害的2008年、2010年较为明显,据调查,部分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不理解,错误认为赞助支出相当于公益性捐赠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2008-2010年企业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情况表年度捐赠情况赞助支出情况企业数量(户)捐赠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占捐赠金额的比例企业数量(户)赞助金额(万元)允许扣除金额【万元】2008298013590.92 10431.8976.76%270736.0420093676585.773267.4749.61%235558.292010216010839.385958.8254.97%3131136.67此外,东莞市国税局制作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调查表》,通过纸质问卷调查和网上问卷调查方式直接听取了纳税人意见。
根据收回的968份调查表统计显示,54.75%的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67.05%的企业表示不知道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益性捐赠资格的团体,57.44%的企业通过非税务部门宣传了解公益性捐赠政策,47.83%的企业有发生捐赠而不能享受税前扣除。
从调查统计数据以及征管实践看,企业对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不了解、企业获取团体名单信息途径狭窄、专用捐赠票据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是该项政策的实施遭遇瓶颈的主要原因。
二、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法规具有局限性一是资格认定标准不同、门槛高低不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申请税前扣除资格的条件之一是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含50%)。
而公益性社会团体中的基金会类则不受此条例限制。
据了解,有时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某些项目在实际支出时往往受政府统一调配,由于受以上规定的限制,容易造成支出比例达不到要求。
以广东省为例,从2008年起至今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共187户,其中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140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的有47户,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仅占25.13%。
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认定较基金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门槛高,导致慈善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通过率较低,给公益性事业的发展造成一定障碍。
二是没有关于结转扣除的规定。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对于捐赠金额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没有作出“可以结转下年”的相关规定,因此,企业超额捐赠的部分在汇算清缴时,只能作纳税调增。
另外,假如发生捐赠的企业当年度处于亏损状态,则该企业发生的全部捐赠支出均不能税前扣除,不利于扩大社会公益性捐赠规模,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二)资格认定流程滞后,发布途径狭窄在资格认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为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需按批准设立的级别分别向相应级别的民政、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由各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文件形式予以公布。
由于需经多部门审核,往往导致名单公布时间滞后,实际公布时间往往超过捐赠发生年度或企业申请扣除的法定时间,造成企业发生捐赠时,甚至税务部门审核时无法判断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例如:东莞市某公司2008年向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发生捐赠10万元,该企业在2010年4月汇算清缴申报税前扣除,但是由于广东省扶贫基金会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名单2010年5月31日才下发,企业当时未能提供相关文件,税务机关也无法判断捐赠团体是否具备相关资格,只能按规定对企业申报的扣除予以调减,待日后取得资格名单信息时,再调整当期申报表,这种情况给征管工作带来困难,也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在名单发布方面,上级部门公布拥有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没有统一的发布平台,企业和下级税务机关获取途径单一狭窄。
目前,税务部门只能从上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联合下发的不同时间、不同批次的文件以及零星在网上公布的名单中查找有资格的团体名单。
其他省、市审核确认的团体,由于文件不直接下发东莞市,只能通过互联网查询,若其他省、市未通过网络对外公布则无法查实。
以2009年具有税前扣除资格的央属和广东省的团体名单为例,市局为整理相关名单信息,需要从不同部门下发的7份文件中查找统计,文件的时间跨度由2009年到2011年。
因此,以目前的资格认定公布流程,无论企业或税务机关都难以对全国各地的信息及时全面掌握判别。
(三)捐赠票据管理不到位公益性捐赠票据是捐赠行为的证明,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之前,各省市自行制定捐赠票据法规,公益性捐赠票据使用混乱、种类繁多,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捐赠没有可供开具的票据,或不属于公益性组织的行业协会、团体也能领购到专用捐赠票据等现象屡见不鲜。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今年7月1日起实施后,明确了捐赠票据的领购单位、票据种类、适用范围,有效杜绝了捐赠票据不良使用行为,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捐赠票据的使用,但由于该办法部分规定比较笼统,如第八条“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第一款是: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但目前对以上行为没有相关细化规定,实际操作中难以区分。
第十八条规定“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应按其公允价值填开捐赠票据。
”但其公允价值如何界定该办法也未明确,给实际执行造成困难,也容易出现漏洞。
另外,《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并未对税前扣除作出规定,只是对何种情况开具该票据做解释,即无论公益性组织和政府部门是否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只要其接受公益事业的捐赠均能开具捐赠票据,因此,捐赠票据实际使用范围较税前扣除范围更广泛,这种差异容易使企业混淆,错误认为取得捐赠票据即可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调查反映,接受调查的企业中有20.76%的企业表示曾经因为没有取得捐赠票据或票据不符合规定而不能在税前扣除。
(四)公益性团体缺乏资格申请意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是国家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性事业发展的重要体现,但由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为复杂,企业对政策的了解普遍不够全面和深入,公益性团体缺乏资格申请意识,导致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影响了企业的切身利益。
目前,东莞市共有11户在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9户在市编办登记成立的公益性群众团体。
除东莞市慈善会于2011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外,其余的公益性团体成立至今尚未办理资格申请,造成部分企业通过这些公益性团体发生的捐赠支出无法在税前扣除,挫伤了企业参与公益性事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完善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为了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推动我国公益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政策法规,促进公益事业发展针对当前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认定范围、扣除条件、认定标准的局限性以及捐赠票据使用上存在的问题,建议进一步健全有关政策法规:一是建议只要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设立宗旨、资金用途、社团财务制度等方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均可向所属省级政府部门申请获取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将税前扣除范围扩大到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所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
二是建议统一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类社会团体的认定标准,降低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认定门槛,取消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提高慈善会类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过率。
三是建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公益性捐款超出当年税前扣除比例或亏损的企业,其捐款可以累计到下一年度结转予以扣除,但结转期限不得超过三个纳税年度,从而更大程度上激励社会公益性捐赠行为,扩充公益性社会组织筹资来源。
四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所得税政策规范捐赠票据的使用范围。
在暂时未能落实上述建议时,进一步明确不得使用捐赠发票的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的界定,明确公益性单位接受非货币性捐赠时公允价值如何确定等问题,规范捐赠票据的管理和使用。
(二)简化资格认定流程,拓宽查询渠道针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认定流程繁琐、复杂,导致审核资格名单公布时间滞后,企业和税务机关无法及时获取相关组织具备资格的信息的问题,建议简化资格认定流程,由多部门联合审核改为由民政单一部门审核,缩短审批时间,解决因名单公布时间滞后而带来的问题。
同时,拓宽查询渠道,在相关部门网站建立数据库,通过登陆数据库直接查询相关公益性组织在所属年度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信息,亦可开通电话、短信等查询方式。
(三)建立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机制针对目前各部门公益性组织和捐赠信息不通,制约管理质效的问题,建议由民政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的详细资料,财政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领取、使用捐赠票据的信息,税务部门提供公益性组织的税务登记和申报工作等信息,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开展税法宣传和办税辅导,鼓励和帮助公益性社会团体积极办理各项资格申请,规范公益性社会团体的税收管理。
(四)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正确引导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前,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政策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与纳税人、公益性组织、政府部门对相关政策了解不足密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