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释: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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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物权法中相邻权的意思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就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其中任何一方为了合理使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时候,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一、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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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 8 第 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 关系。 此条规 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 光和 目照权 , 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 。物权法》 《 也没 有对利用人 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已经 形成了法律漏洞 , 势必会对将
来 的 司 法 实践 形成 巨大 的 障 碍 。
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 况下可 以利用相邻不动产 , 为解 决现
实 生 活 中关 于 建 造 房 屋 、 安设 管 道 线路 等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依 据 。物 《
权法》 8 第 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 日照作 出明确规定, 为公
民维 护 合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也将 涉 及 日常 生活 的 方方 面 面 的诸 多 扰 邻 问题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升 到 了 法制 层 面 。 《 权 法 》 9 物 第 0条规 定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废 物 ,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排 水 污染物 、 噪声 、 、 光 电磁 波 辐 射 等 有 害 物 质 。 即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制 度 , 这
对 原 则 、 象 的 内容做 了更 为具体 、 抽 细致和 系统 的规 定 , 当程度 上 弥补 了以往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 一 步完善 了相邻 关 系制 相 进
度。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物 权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2
不足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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盾 。 是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相 邻 关 系 与人 民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定 纷 止 争 但 从
《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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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物权:是一种财产权,指权利人依法对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担保物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自己继续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通过登记制度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抵押财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房产抵押设定的抵押权。
留置权:是法律规定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顾客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依法有权留置衣服,在法定期限内顾客还不支付洗衣费,洗衣店有权变卖衣服以获取洗衣费。
质权:是为了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
“权利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拥有的财产权利凭证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通过登记制度将该权利出质给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财产权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比如以仓单、存款单出质设立的质权。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高层建筑物的出现和小区的形成而产生的新的所有权形式,指各业主对住宅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电梯等公共设施、绿地等公共场所共有部分享有共有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权:是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物权法第十二章节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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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类型 •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 相邻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
01 相邻关系的定义与类型
相邻关系的定义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 产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相互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
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 当事人应当遵守调解结果。
诉讼解决
法律强制力保障
诉讼解决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相邻关系纠纷,具有法律强 制力保障。
判决结果具有权威性
法院判决的结果具有权威性和执行力,当事人必须遵守。
可能耗费较长时间
诉讼解决可能需要耗费较长时间和较高的成本,因为涉及到证据的 收集、起诉、审理和执行等程序。
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公平 合理的原则,合理分担各项费用 ,如维修费用、赔偿费用等。
平等对待各方
相邻各方应平等对待,不因地位 、身份、财产等因素而有所偏袒 或歧视。
03 相邻关系纠纷的处理
协商解决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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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自愿
协商解决是相邻关系纠纷 最常用的处理方式,双方 当事人自愿平等地沟通, 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
如在建设建筑物时,应考虑到相邻方 的采光、通风等权益,不得妨碍对方 的正常生活。
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方利益
相邻方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如不得故意堵 塞通道、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若相邻方违反了相关规定,损害了他方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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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生产安全
在生产过程中,相邻方应相互协作,共同保障生产安全,防止因生产事故造成 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https://img.taocdn.com/s3/m/25fdca23ccbff121dd368367.png)
(接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参见]《民法通则》第83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这种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当地习惯。
[参见]《水法》第56、57条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
![物权法讲义10-第六章 相邻关系](https://img.taocdn.com/s3/m/94203955f111f18583d05afe.png)
第六章相邻关系第一节相邻关系概述一、相邻关系的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关系的特点1. 相邻关系源于不动产的毗邻(pí lín)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此处的不动产,包括土地,也包括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毗邻,指地理位置相邻或者相近。
相邻关系的实质是,相邻一方的不动产权利在行使的时需要扩张至相邻他方的不动产之上,相邻一方的不动产的支配力与相邻他方的不动产物权的排他力发生了相互冲突,为了物尽其用,取得理想的效益,法律特别规定,相邻他方应当容忍相邻一方不动产权利在行使方面的扩张,甚至需要提供便利。
2.相邻关系的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建筑物的所有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但不包括租赁权人和借用权人。
3.相邻关系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不动产权利人在享有并行使其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利益,又须为相邻他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提供便利,因而相邻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并非不动产本身,而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引起的与相邻方有关的利益。
4.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一方行使不动产权利时要求对相邻他方容忍甚至提供必要的便利,相邻他方负有容忍甚至提供便利的义务。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相邻一方非从相邻他方获得这种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不动产权利。
相邻一方于其可以正常行使其权利时还要求相邻他方进一步提供便利,以达锦上添花的效果,就不再是权利的行使,而是权利的滥用,相邻他方有权拒绝。
物权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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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法:物权法是通过规定各种物权调整物质资料占有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物权的类型、各类物权的内容及创设方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禁止任何 :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成立 :物权的享有或存在和物权的变动,应当采取一种得为第三人及时识别的法定方式:当事人在物权变动时进行公示,法律就确定该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物权基于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和物权的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
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的支配因受到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恢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
物权的优先效力: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优先受偿权: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优先购买权: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物权行为: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物权公示:物权享有及变动的可取信于社会公众的外部表现形式。
不动产权登记:不动产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将不动产物权设立、变更、消灭等情况记在于其专门设置的登记簿上。
物权登记的公信力:物权登记机关在其物权登记簿上所作的各种登记,具有使社会公众相信其正确、全面的效力。
所有权:所有人依法排除他人,独占其所有物,并得以自己之意愿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方式利用其所有物,以实现其作为物之所有人之应享利益的权利。
占有权能:实际掌握、控制物的权能。
使用权能: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权能。
收益权能: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处分权能: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
所有权的取得:主体根据一定法律事实获得某物的所有权,从而在该特定主体与其他人之间发生以该物为客体的所有权法律关系。
原始取得: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物、无主物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所有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原物的所有权。
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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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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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着⽅⽅⾯⾯,是我们的⾏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那么,到底有哪些⾏为准则,⼜有那些强制性规定呢?就以《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为例,下⾯就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挖掘⼟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带来的相关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希望你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智的决定,您对这⽅⾯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站致⼒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来店铺进⾏律师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如何判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如何判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https://img.taocdn.com/s3/m/08d55331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d.png)
如何判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物权法》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要求“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来说,相邻权主要包括:(1)用水、排水权。
例如,《物权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2)通行权。
例如,《物权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3)利用相邻土地权。
例如,《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4)通风采光和日照权。
例如,《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5)排除排放和施放污染物的妨害权。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6)维护不动产安全权。
例如,《物权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对于民事主体在利用不动产、行使物权时损害相邻权的,相邻权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赔偿,但是,如果民事主体该项行使物权的行为经过了行政机关的批准或者许可,则民事主体势必会以此为由对抗相邻权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民事赔偿的请求,导致相邻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救济。
此时,相邻权人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但是其权益也受到该行政行为的影响,产生了行政行为复效性。
复效行政行为是指使一方得到利益而使另一方遭到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
其中,涉及相邻权和竞争权的行政行为是典型的复效行政行为。
在现行法框架下,《行政诉讼法》未具体规定相邻权人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仅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进行原则性的规定,以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作为认定原告资格的标准。
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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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的相邻关系原则相邻关系在实际生活中是大量、经常发生的,种类也是非常多的,我国对于相邻关系是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
那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有哪些呢?今天,我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些关于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来帮助大家了解民法典的相邻关系的具体原则。
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1、有利生产的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把握以下三点(1)提倡顾全大局,以实际行动支持生产建设,不要因小失大;(2)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把有利生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纷止争,化解矛盾,又要把对生产的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尽量不要造成停工停产;(3)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文明施工,避免粉尘、噪音、污染气体排放,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尽量减少生产给相邻权利人造成妨碍和损害,并对遭受损害的相邻权利人及时给予赔偿。
2、有利生产的原则。
包含以下三层意思:(1)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人的生产方便,尤其要注意包含相邻权利人的生存权;(2)合理限制或者延伸自己的权利,方便相邻权利人的生活。
这在因通行、通风、采光、排水、引水、污染等产生的相邻关系中非常突出。
本来权利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行使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了方便相邻人权利的生活,必须将自己的权利限制在一定范围内。
(3)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人生活带来不便,不得把自己的方便建立在相邻权利人的不便之上。
3、团结互助的原则。
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互利共赢,反对损人利己,以邻为壑。
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各方的生产生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力所能及的帮助。
(3)保持忍让和克制。
但不要把相邻权利人的忍让当作软弱可欺。
(4)遇事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要先斩后奏,更不要以强凌弱。
4、公平合理的原则。
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
(2)行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4)避免或者排除不法妨害,合理赔偿损失。
对我国相邻关系法的历史解读
![对我国相邻关系法的历史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8a5cb0c98bd63186bcebbca3.png)
对我国相邻关系法的历史解读作者:蔡养军来源:《北方法学》2013年第01期摘要:我国相邻关系法既植根于深厚的历史传统,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
历史上,出于社会控制的目的设有邻里制度,相邻不动产利用的调节大多依托民间习惯。
近代以来,部分民间习惯被纳入“民法”,成为处理相邻关系的直接依据。
面对复杂的现代不动产利用关系,《物权法》一方面规定了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另一方面通过引致规范扩张了相邻关系的法源。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为协调不同法源的冲突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物权法相邻关系罗马法中图分类号:DF5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73-8330(2013)01-0021-10[K]我国相邻关系法的研究常以罗马法为起点,以法、德民法为参照,以对现行法的解释与检讨为归结。
其研究视野似过于局限。
因为,他国人民之生活经验并非仅仅通过民法条文及若干判例表现出来,况且,各国人民之民族心理、生活环境、法制传统各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相邻关系规则又如何能够直接为我所用?易言之,对中国相邻关系法的探讨,须立足于中国人民的民族心理、生活环境与现行法制,参酌他国经验而有所发明。
相邻关系与人民生活极为贴近,民法撷其要者加以集中规定,但不足以揭示其全部内涵。
法典制定后又不能随时修改,余者或委诸民间习惯,或求诸公法上的技术性规范,又或借诸一定范围内人民之自治规范。
凡此种种,皆应纳入相邻关系法的研究范围。
我国《物权法》重申了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规定了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类型,将公法上的规定引入相邻关系之中,确认当地习惯具有法律渊源的补充地位,承认住宅小区管理规约的法律约束力。
多种类型的法律规范综合调整相邻关系的法律格局已经初现端倪。
笔者试图探讨我国相邻关系法律格局的形成过程,以求对《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规范作出新的解读。
其理论进路,正如日本学者仁井田陞所言,“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是一个统一的发展过程,过去、现在、未来,并非是各自独立的,只有将问题放在全部历史的发展过程之中才能解决”。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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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不 可量 物 侵入 制度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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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定不 仅吸 收 了传统民法 关于 相邻关系的规 定 而 且 反 映 了现代社 会对环 境保护 的要求 体现 了人与 自然和谐统 一 的精神 是建设 和 谐 社会的重 要 一 环 《 物权法 》 第 条规 定了邻地损 害 之 妨 免 关 系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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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年发布的《 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法通 则 》
灿
浅 谈 我 国《物 根 法 》 的 泪 娜 关 系 中
刘广 兰
摘 对原 度 关健 词 相 邻 关 系 物权 法 中 圈分 类号
不足 物 要 《 权法 》 出台明确 了相邻 关 系主 体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和 法 律 责任 细 化 了相 邻 关系 的诸类 型 对 原本 一 些 相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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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梁慧星 教授主 持 的建议 稿中关于 相邻关 系规定在第 二编 物 权第十 章所有权第四节不 动产相邻关 系中 法 条是从从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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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 年来相邻不动产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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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产权 利人 不 得违 反 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 大气污染 物 水 污 染物 噪 声 光 电磁 波 辐 射等 有害物质
物权法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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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期末复习一、名词解释物权法定:是指物权种类和内容法定化,亦即物权的种类及各种物权的内容均有法律加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物权类型或自定物权内容。
公示原则:是指对信赖物权公示的交易主体加以保护,即只要采取了法定的公示方式,具备公示外观,即使该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并非物权的真实状态,善意受让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仍可取得物权。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即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权)而将此项权利予以登记。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成为社会观念上的一物,从而引起相关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
包括动产附合于不动产,动产附合于动产两种情形。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相邻关系:是指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及使用人,在行使对不动产的权利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与必要的便利或接受必要的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按份共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主体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的共有形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置或者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其土地的权利。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为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现有的以及将有的财产(限定动产)为标的而设立的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总括抵押权、聚合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同一个债权而在数项不动产、动产或权利上设定的抵押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特定的财产交由债权人占有,或者以财产权利为标的,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通行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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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权纠纷一、通行权纠纷概述通行权纠纷是相邻关系纠纷中最古老的纠纷种类之一。
公民都有在公共道路上通行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为了自己的利益侵占公共道路以至侵犯他人的通行权。
不但如此,公民在生活和生产经营过程出行时如果没有公共道路可供出行,必须要从邻人的土地上通行,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负有容忍的义务,即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但享有邻地通行权的一方,应选择对邻人损害最小的线路通行,并对其因此所受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而影响他人生产、生活时,他方可以要求排除妨害或请求恢复原状。
但有条件可另开通道的,也可另开通道。
日益增多的包括通行权纠纷在内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在社会稳定上形成了新的隐患,对于这类纠纷,我们一定要坚持以调解为主的处理原则。
相邻关系纠纷大多是邻里之间的纠纷,具有调解的现实基础,从息讼止争上来看也大有调解的必要。
通行权矛盾的产生来自各方利益的冲突和不平衡,调解处理能使利益的不平衡状态得到最大限度的恢复,或者达到最大限度的平衡。
成功的调解还可以大大提高不动产的社会经济效益,真正做到“物尽其用,地尽其利”。
因此如果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就应大胆地让当事人自行调解,充分发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社会关系达到最和谐的稳定局面。
二、通行权纠纷的调处原则(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有些通行权纠纷发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与生产经营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对此,要从有利于生产经营,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进行调处。
而更多的通行权纠纷直接或间接与居民的日常生活有关,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活。
因此,在调处时必须从方便生活的角度出发,为居民群众的生活提供方便,既要维护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相邻其他群众的出行便利。
(二)公平合理、团结互助。
相邻关系各方均依法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统一的。
相邻通行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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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邻⾥之间守望相助是⾮常重要的,不动产相邻的双⽅拥有⼀定权利的,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那么相邻通⾏权有什么法律规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相邻通⾏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通⾏时,不能影响他⼈的权利。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九⼗⼀条【通⾏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百九⼗⼆条【相邻⼟地的利⽤】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百九⼗三条【相邻通风、采光和⽇照】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发⽣相邻通⾏权纠纷发⽣的主要原因是什么(1)相邻关系⼈因相互⽃⽓报复⽽激化⽭盾。
相邻⽅素有⽭盾或者关系交恶,未能及时化解,积怨很深,造成相邻⽅相互仇视,只要涉及到对⽅⼀点利益,⽴即就会发⽣冲突。
(2)相邻当事⼈法律⽔平有限,法律意识淡薄,对如何正确处理通⾏、排⽔等⽅⾯的相邻关系,缺乏应有的法律知识。
发⽣相邻关系纠纷时,往往把⾃⼰的利益放在⾸位,将⾃⼰的观点强加给相邻⼀⽅,从⽽激化⽭盾。
在⼤部分相邻通⾏权纠纷中,⼟地经营权⼈都⽚⾯强调对⾃⼰有利的观点,断章取义地理解法律条⽂,认为其持有合法的承包地、林地或者宅基地使⽤证书,就对相应的⼟地享有合法的独占经营权,完全排除相邻⽅利⽤其⼟地通⾏的合理要求,从⽽引发纠纷。
(3)相邻通⾏权纠纷本质上还是由物质利益争执所引起的,主要表现在:其⼀,绝⼤多数当事⼈提起诉讼是缘于争利(不动产相邻利益);其⼆,提起诉讼活动要求相邻⽅为之付出相应的代价;其三,绝⼤多数相邻诉讼的当事⼈,并不愿放弃经济赔偿或补偿。
房屋通行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通行权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da72e00c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8c.png)
第1篇一、引言房屋通行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依法享有通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在我国,房屋通行权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
本文将从房屋通行权的概念、法律依据、权利内容、行使方式以及纠纷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房屋通行权的概念房屋通行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依法享有通行、使用、收益的权利。
具体包括:1. 通行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通行,不受他人干涉。
2. 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使用,如停车、堆放物品等。
3. 收益权:权利人有权将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出租、出售等,获取收益。
三、房屋通行权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对其房地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对其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四、房屋通行权的权利内容1. 通行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通行,不受他人干涉。
如邻居之间的通道、小区内的道路等。
2. 使用权权利人有权在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使用,如停车、堆放物品等。
但使用过程中,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3. 收益权权利人有权将其房屋周围或房屋内部特定空间出租、出售等,获取收益。
如出租小区内的停车位、出售房屋内部特定空间等。
五、房屋通行权的行使方式1. 自愿协商权利人与他人之间,可通过自愿协商解决房屋通行权问题。
协商内容包括通行路线、使用方式、收益分配等。
2. 行政调解当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
相邻权的法律后果(3篇)
![相邻权的法律后果(3篇)](https://img.taocdn.com/s3/m/7255f1c2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a7.png)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相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因不动产的相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我国,相邻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相邻权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意义。
二、相邻权的法律后果概述1. 相邻权产生的法律后果相邻权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相邻人享有一定的权利,如通行权、排水权、采光权等;(2)相邻人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不得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土地、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
2. 相邻权纠纷的法律后果相邻权纠纷是指相邻人之间因相邻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纠纷。
相邻权纠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当事人请求法院判决,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相互调整权利义务关系;(3)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裁决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相邻权法律后果的具体分析1. 相邻权纠纷的认定在相邻权纠纷中,法院首先应当确定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
具体包括:(1)相邻人之间是否存在不动产的相邻关系;(2)相邻人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纠纷;(3)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是否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范畴。
2. 相邻权纠纷的解决在相邻权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合法、合理;(2)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是否属于相邻权纠纷的范畴;(3)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是否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针对相邻权纠纷,法院可以采取以下解决方式:(1)确认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判决相邻人履行相应的义务;(2)调解相邻人之间的纠纷,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3)裁决相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3. 相邻权纠纷的法律后果相邻权纠纷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1)相邻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认,保障相邻人合法权益的实现;(2)相邻人之间的纠纷得到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3)相邻权纠纷的处理,有利于促进不动产资源的合理利用。
名词解释: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名词解释:相邻关系中通行权](https://img.taocdn.com/s3/m/77e03437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12.png)
物权法解释:第⼋⼗七条【相邻关系中通⾏权】 第⼋⼗七条 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权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原则上有权禁⽌他⼈进⼈其⼟地,但他⼈因通⾏等必须利⽤或进⼈其⼟地的,不动产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是: 第⼀,他⼈有通⾏权的。
不动产权利⼈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提供通⾏便利。
从国外某些规定来看,⼟地被他⼈⼟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的,⼟地权利⼈可以通⾏周围的⼟地以到达公路。
但应选择损害最⼩的处所及⽅法通⾏,仍有损害的,应⽀付偿⾦。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地被他⼈⼟地包围,且在为⼯业、农业或商业利⽤其⼟地或为进⾏建筑或⼩块⼟地上的建筑作业⽽⽆任何出路或出路不⾜通⾄公共道路时,其所有⼈得要求在其邻⼈⼟地上取得⾜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地的分割或者⼀部的让与⽽⾄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只能通⾏受让⼈或者让与⼈的⼟地,⽽且⽆须⽀付偿⾦。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四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的⼟地划分⽽造成被他⼈⼟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为的客体的⼟地上要求取得。
但在划分的⼟地上不能建⽴⾜够的通道时,适⽤第六百⼋⼗⼆条的规定。
” ⽇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袋地的权利⼈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地上开设道路。
但对于周围⼟地所造成的损害,应⽀付偿⾦。
⼈民法院《关于贯彻执⾏民法通则若⼲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权做了⼀些规定,主要是: 1.⼀⽅必须在相邻⼀⽅使⽤的⼟地上通⾏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所有的或者使⽤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或者使⽤权⼈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产、⽣活,他⼈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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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物权法解释:第八十七条【相邻关系中通行权】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解释】本条是关于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人其土地,但他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或进人其土地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这些情形是:
第一,他人有通行权的。
不动产权利人必须为相邻袋地的权利人提供通行便利。
从国外某些规定来看,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与公路没有适宜的联络,致使不能正常使用的,土地权利人可以通行周围的土地以到达公路。
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通行,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规定:“土地被他人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得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
”
袋地的形成如是因土地的分割或者一部的让与而至不通公路时,袋地的权利人只能通行受让人或者让与人的土地,而且无须支付偿金。
例如法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规定:“如因出卖、交换、分割或其他任何契约所产生的土地划分而造成被他人土地的包围,其通道仅得在作为此类行为的客体的土地上要求取得。
但在划分的土地上不能建立足够的通道时,适用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
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还规定,袋地的权利人于必要时,还可以在周围的土地上开设道路。
但对于周围土地所造成的损害,应支付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从审判的角度对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做了一些规定,主要是:
1.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2.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
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第二,依当地习惯,许可他人进入其未设围障的土地刘取杂草,采集枯枝、枯干,采集野生植物,或放牧牲畜等。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条规定:“任何人得于地方习惯容许的范围内,进人森林及牧场,并取得野生浆果、香菇(草)及其他出产物;但主管官署为耕作的利益,个别限定范围禁止之者,不在此限。
关于为狩猎及捕鱼之必要而进入他人所有地,州法得为详细的规定。
”
第三,他人物品或者动物偶然失落于其土地时,应允许他人进人其土地取回。
例如瑞士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物因水、风、雪崩或其他自然力或偶然事件而被移至他人地内,或大小牛仔、蜂群、鸟类及鱼类等偶至他人地内者,土地所有人应许权利人人其地内巡查取回。
”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蜂群的所有人,在追踪之际,得进入他人之土地。
蜂群移住他人的空虚蜂房时,蜂群所有人,为捕获蜂群,得开启蜂房,取出蜂窝或破坏而消除之。
在此情形,所有人应赔偿所生的损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