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规高规答疑
高规问题
问:规范中对于高规的使用范围有一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请注意是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而2.0.17条中对于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中商业服务网点又可以是两层。
请教,怎么理解?答:商业网点是指面积不超过300平米,可以是复式商铺形式,所以可以是两层。
问:该怎么理解<高规> 7.5.2 条中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什么情况下才是直通安全出口??直通走道或前室,不穿越其他房间答:1:高层建筑里的水电管井检查门不能开向电梯前室是吗?2:开向电梯前室的住户门不能超过四个吗?。
我不是学建筑专业的有二个问题想问一下:1:高层建筑里的水电管井检查门不能开向电梯前室是吗?2:开向电梯前室的住户门不能超过四个吗?。
高规有这样规定吗?我看完也找不到这样的说法。
我看完也找不到这样的说法。
按<高规>说法:1),水、电、暖管道是不可以开向前室的,但我认为水井是可以开向前室的,因为发生火灾时,水管是不容易烧穿的,但要用高级别防火门(如乙级)2),6.1.3 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水井肯定可以开在前室的!在住宅建筑规范明确水电井可以开在前室的,其它的高规好像没有明文规定.9.4.3 住宅建筑中竖井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燃气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他洞口。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性构件。
3 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性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4 电缆井和管道井设置在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时,其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解释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条文理解及设计常见问题的处理强制性条文0.105年版《高规》中的有黑体字的条文是05年修订时所修改过或增加的强制性条文。
0.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中的有关《高规》的条文内容,只要仍存在于《高规》05年版中的,仍然是强制性条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分告》第361号文所列出的经修订后的强制性条文一样,必须严格执行。
0.3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相关法律、法令内容: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0.3.2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一)项目批准文件;(二)城市规划;(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0.3.3建设部令第81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0.3.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性质已属于建设工程的最严格的法规,违反强制性条文会导致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总则1.0.3.0 本条文主要阐述《高规》05年版的适用范围:1.0.3.1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附图一)·居住建筑以层为计算单位,并非以建筑高度为计算单位,建筑高度超过24m的9层居住建筑并不算高层建筑。
·《高规》条文解释中,对于住宅以层数计算,除考虑登高消防器材的有效使用,以及我国大多数的地方消防车供水能力之外,高层住宅的数量约占高层建筑的40%-50%,且住宅的每个单元间防火分区面积均不大,并有较好的防火分隔,火灾发生时蔓延受到一定限制,危害性较少,故作区别对待。
新《建规》提问求答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续2)补充问题(21问~25问,接上次2015-05-22提出的提问求答)21问为何老年人建筑无条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而幼儿建筑却仅仅是“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都有专人管理的幼儿园、养老所为例:小型幼儿园,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养老所无论规模大小,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不是有尊老不爱幼的嫌疑?老年人需要照顾,我们托儿所、幼儿园的小朋友就不需要爱护、照顾了么?22问14版新《建规》中的“宜”、“不宜”,究竟应该如何理解和执行?14新《建规》编制人王金元先生最近在各地作规范宣贯,给出的说法是:消防从严,“宜”的相关条文如设计不做,出了事故,设计人有法律责任。
但是住宅建筑的开发商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给出的设计委托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应该遵守,非强制性规定,全部不予遵守,并搬出了14新《建规》的“本规范用词说明”:请问规范管理组,“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这个“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规范规定,究竟在怎样一个“条件不许可”的情况下,套内才可允许不设置火灾探测器?能举出一个例子给我们电气设计人员看看吗?条文说明23问14版新《建规》中对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8.4.3条文说明为“不包括住宅建筑内的厨房”,说明住宅建筑的厨房内可不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但在其8.4.2条规定中却有“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火灾探测器包括了可燃气体探测器,见13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5.1.1条)。
如何理解、执行?PS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条文说明24问14版新《建规》中10.3.5条规定,明确要求疏散走道上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似乎不准高位安装:比如不允许在顶棚下吊装),但在其条文说明中,却又出现了“总之,所设置的标志要便于人们辨认,并符合一般人行走时目视前方的习惯,能起诱导作用,但要防止被烟气遮挡,如设在顶棚下的疏散标志应考虑距离顶棚一定高度”(似乎又允许高位安装:比如允许在顶棚下吊装)。
《建规》、《高规》执行中若干技术问题探讨
《建规》、《高规》执行中若干技术问题探讨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突飞猛进的发展,建筑形式、结构和功能都在不断的进步和创新,大型的、综合性的公共建筑鳞次栉比,功能愈来愈复杂。
建筑防火设计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
规范中未能做出规定的和存在的一些模糊、不明确、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方面,使各相关部门间产生分歧或争议,给消防监督部门在监督执法上产生消极的影响。
笔者现就《建规》、《高规》在工作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出来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消防扑救面;歌舞娱乐场所;商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高规》)自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多次修改,每次修订都遵照国家基本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并认真总结历次建筑火灾中的经验和教训,广泛征求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使得其日趋成熟和更加完善,对有效预防火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建筑产业迅猛增长,城市中涌现出大量的高层、地下、大型商业综合体等体量大、功能复杂的建筑,给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批带来新的挑战。
另外,由于规范中存在的不完善环节以及对规范的理解不同,往往造成在规范执行中出现大量问题,笔者通过日常的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将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提出了合理的建议。
1、大型商业综合体不断涌现,建筑体积大、纵深长、跨度大,设置在建筑中部的疏散楼梯在首层的出口无法直通室外,若不在建筑中部设置疏散楼梯,又无法解决疏散距离过长的问题,形成矛盾。
解决措施:可在该出口与商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之间采取设置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措施形成封闭空间作为亚安全区域,用于人员疏散。
该封闭空间内设置机械排烟、应急照明等安全措施。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颁布执行时间为1998年,随着社会发展,汽车4s店大量涌现,其功能兼顾汽车销售、维修、办公等功能为一体,超出单一的修车库概念,延续使用《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对汽车4s店进行审批已经落后,急需出台专业的汽车4s店规范。
《建规》技术问答
《建规》技术问答第一章总则1、问:某厂办公楼的建筑高度自室外地面至屋面面层的高度为23.7m,至女儿墙的高度为24.9m。
该楼的建筑高度不符合《高规》(以下简称《高规》)的建筑高度的要求,又不符合《建规》(以下简称《建规》)建筑高度的要求。
由于《建规》为87年编制,而《高规》为95年编制,根据惯例后者可控制前者,我们认为可按《高规》进行防火设计。
这样是否可以?答:该建筑物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可按《高规》(GB50045-95)的建筑高度计算方法确定(即建筑高度为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2、某住宅小区,其中层数为九层的住宅,首层为商业服务网点,二~九层为一般住宅。
其余均为六层砖混住宅。
按《建规》GBJ16-87中第1.0.3条规定: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均适应于本规范。
但在“名词解释”中对“商业服务网点”的定义不够明确:是防火分区面积为300m2,还是建筑面积为300m2?答:《建规》中第1.0.3条“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中所指的住宅是按楼层层数划分,而不是按建筑高度划分。
因此,该住宅的建筑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
《建规》有关条文中的“商业服务网点”是指“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的百货店、副食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饮食店、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其中的“建筑面积”为建筑中一个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
3、某普通职工住宅楼,为七层单元式住宅,下部为2.1m层高的自行车库。
该车库的功能主要为存放自行车及一些杂物,室内可燃物较其上部居室少,其防火设计要求是否可以与其上部居室等同考虑?答:该七层单元式普通职工住宅,在底层设置2.1m高的自行车库或杂物储藏室时,防火措施可按其上部居室等同要求考虑,即应采用与该建筑相同耐火等级相适应的构件与居住部分以及与其他杂物或自行车库隔开。
建规与高规修改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
建规与高规修改后重点条文对比分析一、前言:本次参加的《建规》《高规》培训班相对前次培训班收获较大,学到的东西较多,其原因是主讲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高规修订组组长)、针对性(条文对比和常见疑难条款)、研讨性(学生和主讲人共同讨论交流)。
我认为今后参加类似的培训班主要看主讲人的权威性及经验如何,不能盲目的参加各种学习班。
本培训班答疑的问题仅代表王谓云老师个人观点,不代表高规组集体讨论答复的正式意见。
据我所知防火规范参编人员在个别条款解释上往往有不同看法和理解,所以王谓云老师的全部解释不能同时被全国各地消防审批、图纸审查等部门的人员都了解并取得共识。
在各地区防火设计报审过程中,由于防火审批部门专业人员水平差异还会遇到对条款的不同解释,遇到这种情况如设计人员解释不通,最后还要服从防火审批部门的意见。
二、答疑主要内容:1、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含商业网点)与10层及10层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含商业网点)在概念上有何不同?答:多层居住建筑包括住宅、集体宿舍、员工宿舍(见《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术语——居住建筑: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而高层居住建筑在防火设计中的概念仅指住宅不包括集体宿舍、员工宿舍,后者按公共建筑对待。
在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4.5.4,宿舍属于居住建筑,但又有公共建筑人员密集、人流交通量大和使用时间集中的特点。
2、《建规》中的建筑高度为平屋顶时(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如何计算?答:应按靠女儿墙处屋面完成面的高度来计算(包括结构楼板以上的各构造层的厚度),也就是说消防人员登上平屋面的第一落脚点。
女儿墙不论多高均不计算在内,因现代消防车登高能力不成问题,最高可达75M。
3、商业网点的疏散距离如何确定?答案A:高规组王工——一、二层房间最远点至楼梯间或室外出口的距离应符合袋型走道疏散的规定,即22M。
答案B:王谓云老师——二层房间最远点至一层室外出口的距离按商店营业厅要求不小于30M。
(两人两种解释)(我本人赞成答案A)4、首层及二层商业网点、一层平面如何设疏散门?答案A:王谓云老师——《高规》≤60M2、《建规》≤120M2,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关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解释答疑(第一批)发布单位: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1、总承包服务费具体包括什么费用?答:按《计价规范》2.0.6条及参阅"宣贯辅导教材"第3.4.1条。
2、对于预留金,若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超过预留金额,是否调整?答:预留金属于招标人预留工程变更的费用,与投标人无关。
参阅"宣贯辅导教材"4.0.6条。
3、计价规范中,将模板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中。
宣贯资料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第361页把模板费用列入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中。
答:以《计价规范》的正文为准。
4、在工程量清单中,3.4.2"为了准确的计价,零星工作项目表中应详细列出人工、材料、机械名称和相应数量",这怎么实现?答:招标人视工程情况在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中列出有关内容,并标明暂定数量,这是招标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的预测。
投标人根据表中内容响应报价,这里的"单价"是综合单价的概念,应考虑管理费、利润、风险等;招标人没有列出,而实际工作中出现了工程量清单项目以外的零星工作项目,可按合同规定或按规范4.0.9条工程量变更进行调整。
5、在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措施费以项做为计量单位,以元计价。
请问:当实际工程量发生变化后,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可跟着进行调整?还是有个幅度的限制?例:如砼工程量发生变化,则模板、脚手架及至规范、税金都随变动。
如可调,则原先措施报价失去意义,变成了暂定价。
(因为工程量清单是固定单价,而这种变化是每个工程都不可避免的。
)如不可调则与实际情况不符。
答:按合同约定。
6、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工程量变更减少或实际工程量与发布量不同时,如何调整?填表须知第3条与本问题的关系?答:投标人未填报单价的项目,视为其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与填表须知第3条相同。
《建规》《高规》在设计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火设 计 最 基 础 技 术 规 范 。但 由 于 建 筑 工 程 本 身 的 复 杂 性 ,
应按靠女儿墙处屋面完成 面到室外 地坪 的高度 来计算
( 括 结 构楼 板 以上 的各 构 造 层 的 厚 度 ) 包 ,也 就 是 说 消 防 人
员登上平屋面的第一落脚 点。女儿墙不 论多 高均不计算 在
中遇到的一些 问题 , 包括 对名词术语理解 、 宅相关 问题 、 住 防火门种类和适 用部 位等 问题 , 结合工作 实际进行 了分析 并提 出笔
者 的见 解 。
[ 关键词 ] 《 建规》 《 ; 高规》; 执行 ; 问题 ; 思考 ; 建议
Co i e a in An ug e to o e Pr blm s I nsd r to d S g sinsOfS m o e n The Pe f r n r o mi g Of Fie o fn ie in c ie t r ih —rs v lAr hie t r sg r pr o g Crt ro OfAr h tc u e H g — ie Ci i i c t c u e De i n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01.问:1.0.3条明确规定只有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才属居住建筑,为甚么2.0.17条中商业服务网点的用房层数又可以不超过二层?答:应将1.0.3.1条中的“首层”二字删掉,只保留“包括设臵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属局部修订,在修改本条时,忽略了与其相关的其它条文的协调。
02.问:高层建筑地下商场若兼做人防设施,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理由:“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 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则在1.0.2条明确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小型体育场所等;03.问:关于“综合楼”与“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高规”2.0.7条对综合楼的解释是“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而2.0.8条对商住楼的解释是“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公共建筑”。
很明显,商住楼是两种功能,符合综合楼的定义。
可不可以认为商住楼就是综合楼?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究竟二者之间有什么不同?答:广义上,商住楼也是综合楼的一种。
这就像高层住宅也是高层建筑中的一种一样。
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综合楼严于商住楼。
例如:建筑高度超过50m或24m 以上部分的任一楼层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综合楼属一类高层, 而同等条件下的商住楼则属二类高层。
04.“高规”对“塔式住宅”没有术语解释,审图过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经常与设计单位发生不太愉快的争执。
请问:该如何定义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单元式住宅三者之间应如何界定?答:“塔式住宅”:在《高规》第2章“术语”中虽无明确解释,但是在6.1.1条的“条文解释”中,阐述的较为明确,即:“塔式住宅布臵的主要特点是,以疏散楼梯为中心,向各个方向布臵住户”。
新《建规》提问求答
GB 50016-2014新《建规》提问求答(续1)补充问题(16问~20问,接上次2015-05-04提出的提问求答)16问1、按“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规定,建筑物若是采用低压进线的配电室(不是变配电室,仅是配电室),其开向建筑内的门,按理是不是也应采用甲级防火门?JGJ 16-200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照搬JGJ 16-2008《民规》)2、虽然JGJ16-2008《民规》编制组至今不认为JGJ16-2008《民规》4.9.2条规定有错,但我们不妨逐条分析一下:1)上述4.9.2条1至4款规定中的“通向相邻房间”的门,JGJ16-2008《民规》主编王金元先生坚持配变电所(此处特指无油设备:非油浸变压器、非油断路器的)内部相通的门必须采用甲级防火门的观点(王主编一直认为配变电所内部的分隔墙是防火分隔,而我们很多电气设计人员一直认为此分隔墙是功能分隔),现已经被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6.1.3的条文说明所否定(实际上,无油设备的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在所有电气设计规范中都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不可能采用防火门),不讨论,6.1.3条文说明见以下截图。
GB 50053-2013《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2)上述4.9.2条1至3款规定中的“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现也属于错误,应改为“应为甲级防火门”,见14版新《建规》6.2.7条规定,不讨论。
3)上述4.9.2条5款规定“配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是不是“配变电所附近堆有可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之误?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3、这条始于2005年的GB 50352-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8.3.2条4款“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被引用到JGJ 16-2008;GB 50053-2013又引用自JGJ 16-2008:1)要求“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那么“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窗(包括通风百叶窗)”为何无要求?2)满足建筑物间防火间距的建筑物外墙,会提出采用防火墙(或防火隔墙)的要求吗?3)若建筑物间防火间距不足,导致建筑物外墙采用防火墙时,外墙上的这个“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管用吗?实际上,建筑物之间满足防火间距,外墙上的门,不会提出防火门的要求;建筑物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则有设置防火墙的相关规定。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
《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规》、《高规》中常见疑难问题解析(建筑专业——消防部分)[问题1]:“商住楼”与“商业服务网点”的界定。
答:“商住楼”按《高规》2.0.8条的解释为“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表3.0.1商住楼属公共建筑一栏,很明显,商住楼属于公共建筑的范畴,从防火设计要求来讲,应按公共建筑的消防要求执行。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按《高规》2.0.17条,要点有以下:○1必须设在地上,地下、半地下均不可以。
○2层数不超两层。
○3一、二层面积之和不超300㎡。
○4功能必须做商店,二层也可做商店、附属房,亦可做住宅范围内的其它用房。
○5耐火极限满足要求。
○6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独立,严禁与住宅或其它(如相邻的商业服务网点)用房的疏散路线直接连通或相互交叉,很明显,“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属于居住建筑的范畴。
应当注意:“商住楼”上部住宅的安全疏散建筑专业可按“纯住宅”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
(通风、水专业有专门要求,执行公共建筑消防要求)[问题2]:建筑物内庭院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间的距离S因景观原因,不大于5m可行吗?答:根据深圳市消防局规定,距离S登高面处应5m≤S≤10m,(与楼层高度有关系,有更为具体要求),其余处为≥3m,一般应执行此规定,如果确有困难,可先按距离建筑物5m设计,报当地消防部门审核批准通过方可执行。
[问题3]:“消防登高面”的要求?答:有以下要点:1.面宽:○11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直接落地,或不应布置高度>5m,进深>4m 的裙房。
○2登高面的面宽可连续计算,确有困难可累加计算,但累加次数不应超过两次(深圳市规定)。
○3当建筑物凹入部分的进深<4m时,该凹入范围可计入面宽(反之,>4m时,则不应再计面宽。
)○4当凹槽宽度<2.5m时,该凹槽之边长度可不计入建筑周边总长度。
2.在登高范围内必须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3.当确有困难时,可利用绿化带或城市道路作登高面,但绿化带下应铺设硬地,荷载应>30T。
高规部分疑难问题解读
文章编号:100926825(2007)0620219202高规部分疑难问题解读收稿日期622作者简介王晓明(662),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深圳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广东深圳 5838王晓明摘 要:对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设计中经常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个别问题给出了设计建议,希望能为设计人员理解及执行规范提供帮助。
关键词:高规,消防设计,规范要求,耐火极限中图分类号:TU972.4文献标识码:A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可以说是与日常建筑设计工作关系最密切的规范之一。
虽然人们经常的应用此规范,但很多设计人员还是存在很多困惑。
现结合工作中的体会,提出以下问题进行探讨。
1 《住宅建筑规范》有关住宅防火的规定与《高规》有较多不一致之处《住宅建筑规范》自2006年3月起实施,其中第9节“防火与疏散”部分的条文与现行的防火规范不一致,部分规定比现行的防火规范有所放宽。
如《住宅建筑规范》9.8.1条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环行消防车道,或至少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而《高规》规定至少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又如《住宅建筑规范》9.8.3条规定“12层及12层以上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而《高规》规定塔式住宅(10层起)应设置消防电梯。
还有其他的不一致之处,在此不一一列举。
从道理上理解,有关住宅的消防设计,《住宅建筑规范》有规定的,应以《住宅建筑规范》为准,目前这些不一致之处主要是两种规范在编制修订时未做好协调工作导致的。
2 高层地下室战时为人防地下室,平时作商场,平时疏散是否按《高规》执行应按《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高规》1.0.4条明确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1.0.2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平时作商场、餐厅等的人防工程,其中对疏散宽度等规定较《高规》有所放宽。
日常设计工作中最常见的情况是战时人防,平时作车库。
建筑专业问题答疑
建筑专业交流会问题汇总一、防火设计问题1、《建规》6.4.6条,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个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那第一安全出口可以采用金属梯吗?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吗?答:第一安全出口不可以采用金属梯;丙类以上厂房的疏散楼梯不可全部采用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金属楼梯。
规范GB50016-2014 第6.4.6条规定: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丁戊类高层厂房,当每层工作平台的人数不超过2人且各层工作平台上同时工作的人数不超过10人时,其疏散楼梯可采用敞开楼梯或利用净宽不小于0.90m,倾斜角度不应小于45度可以采用金属梯。
(A类)(滨海图审)2、楼梯在一类高层主体投影范围内的一二层商铺的疏散楼梯间是否要按防烟楼梯间做?答: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应符合GB50016-2014 第6.4.2条,6.4.3条规定。
(A类)(滨海图审) 3、《建规》6.4.2条,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是否可以不按防烟楼梯间做?答:不可。
当不能自然采光时楼梯间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
对于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不符合上述要求,当然要按防烟楼梯间进行设计,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条6.4.3条规定。
(A类)(滨海图审)4、《建规》图示5.5.17条第113页,图示2a+b,2a+c如何理解?答:2a+b,2a+c相当于两安全出口之最大距离,且a<b 或a<c。
并应符合GB50016-2014 第5.5.17条相关规定。
(A类)(滨海图审)5、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是否必须均设在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答:是。
灭火救援时,便于消防员通过建筑物直通室外的楼梯间或出入口,从楼梯间进入着火层进行内功灭火和搜索救人。
《建规》、《高规》改后重点条文对比与答疑
“高规”、“建规”有关条文的比较1.适用范围:2.建筑高度标准:1总则: 1.0.2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沿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 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顶的了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高度内。
2术语: 2.0.2 建筑高度building altitud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沿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建筑高度。
3.建筑层数计算标准:建规:高规:注:2 建筑层数的计算:建筑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无明确条文规定,由于“高规”规定居住建筑是按层数计算,公共建筑是按米数计算,所以对于住宅建筑层高的计算应按《住宅建筑规4.商业服务网点定义:掌握以下原则:(1).使用性质:仅限于小型营业性用房,例如: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
(2).设置位置: 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3).允许面积:用房面积不超过300m2。
(4).耐火极限:楼板:不低于1.50h;隔墙:不低于2.00h。
(5).网点隔墙: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6).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问: 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1).根据“建规”5.3.5条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内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2).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楼梯不做防火要求(如照片所示);如果二层也作为营业用房,其楼梯宽度、坡度应满足疏散楼梯的要求。
《高规》《建规》答疑
《高规》《建规》答疑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是否符合要求?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答: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新版《建规》讨论会疑难问题表(170个问题)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108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
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109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10111112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规范第6.7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
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113 114115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116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117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118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119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120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l5m ×l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6.7.4 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答疑手册(仅供参考)1、《建规》3.5.2条:厂房地下、半地下室安全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两个,使用面积不超过50m2且人数不超过15人时可设1个出口,请问,碎煤室地下一层建筑面积为130m2,人数为1~2人巡检,该地下室是否须设2个安全出口?答:根据本规范第3.5.2条的规定,建筑面积为130m2的地下一层碎煤室应设置两个安全出口。
考虑到其人员数量较少,如只有1~2人巡检,其安全出口的数量要求可适当放宽。
2、《建规》中3.3.13条:油浸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民用设计通则》中应为一级有矛盾。
答:本规范第3.3.13条规定“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第8.3.1条第3款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低压配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本规范规定的是最低要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比本规范的规定要求更高宜从其规定。
3、《建规》中表5.3.13注了同《高规》6.1.6有矛盾。
答:《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3条表5.3.13注3规定“房间内任一点到该房间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距离计算:住宅应为最远房间内任一点到户门的距离,跃层式住宅内的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总长度的水平投影尺寸计算。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年版)第6.1.6条规定“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对于跃层式住宅房间内最远点至户门的距离规定,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有关跃廊式住宅疏散距离的规定内容不尽相同:其一,高层跃廊式住宅是用较长的户外走廊的楼电梯将较多的住户组合在一起的;而多层跃层式住宅则是在基本上不采用户外长廊和电梯的情况下,将很少的住户(一般多为一梯两户)组合在一起的,使得其疏散途径比较简捷、安全度较高;其二,前者的小楼梯在户外,后者的小楼梯在户内,因此后者的疏散流量相对较小且相互干扰也少;其三,《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疏散距离是从户门算起,而本规范规定的疏散距离是从户内最远点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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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ray :[转]《建规》、《高规》修订后重点条文对...3月4日17:04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1. 问:“高规”1.0.3.1条: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而2.0.17条中却允许在住宅底部设置不超过二层的商业网点。
请问:“高规”对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适不适用?答:应该删去“首层”二字(规范失误)按住宅处理。
2. 问:“高规”1.0.3.1所说的“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是否仅指住宅?可不可以将小旅馆、中小学生宿舍以及单位员工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等也涵盖进去?答:高规不允许,不能公共集体使用包括宿舍、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按旅馆。
3. 问:“建规”1.0.2-1所说的“9层及9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指的是哪类居住建筑?包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答:住宅、宿舍、公寓不包括小旅馆、大旅馆、宾馆、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
有旅客就按公共建筑处理,因为公共人员来往不熟悉周围情况。
4. 问:高层建筑的地下商场若兼作人防,其疏散设计能否参照《人防规范》来执行?答:可以。
高规1.0.4条规定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24m以及人防。
5. 问:一、二层上述小型商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之和不能超过300m^2是指:1)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面积之和;2)一幢楼的首层和二层中每间铺面内1层和2层面积之和。
1)或2)?答:应2)6. 问:第三层的住宅和下面一、二层的商业服务网点,均由一人购买,可否将第三层住宅的地板打通,通过简易楼梯下到二层的商服网点内?答:不可以。
7.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或者对楼梯本身有燃烧性能及耐火极限的要求?答:建规5.3.5,不需要。
如果二层不做营业用房,仅供业主作为辅助用房,对楼梯不做要求。
8. 问:相邻三间商服网点均由一个买主购得,为了内部管理方便,将三间铺面隔墙贯通,安装防火门将三者分隔成三个防火单元,这样做可以吗?答:不可以。
必须完全分开。
9. 问:根据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两层的要求,商业服务网点可不可以设置在地下一层?答:不可以。
10. 问:商业服务网点内是否需要设置消火栓?答:1)对于低层建筑而言,商业服务网点内无需设消火栓,但是,当商服面积大于200m^2时则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水源取自消火栓或生活用水系统都可以。
2)高层建筑按高规:设消火栓和喷淋(超100米或一类高层)11. 问:商业服务网点的底层可否再向地下开设一个地下室作为该网点的仓库?答:不可以。
规范规定必须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开。
12. 问建规 8.3.1条第5款规定:“超过7层的住宅应设置消火栓系统,但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的室内消火栓。
消防竖管的直径不应小于DN65。
该跃层住宅为7跃8,是否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答:可以不设。
“建规”1.0.2规定:建筑层数计算:…住宅顶部为2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他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3. 问:“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同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范第5.1.1条的规定。
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割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此条中的“等”是否使用三面墙体围合,单面开场的楼梯间?答:“等”适用三面围合,单面开敞敞开楼梯间。
14. 问:五层高的学校办公楼,需要设封闭楼梯间吗?答:可以。
建规5.3.5.09.4.8建规修订为起过5层的教学楼,办公楼等其他公共建筑才需要设置封闭楼梯间。
15. 问:商业大厦,地上七层,地下两层。
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25000m^2,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设甲级防火门”。
请问:是否符合要求?答:不符合“规范”要求。
理论依据:“建规”第5.1.13条第5款规定,“当地下商店总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
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2)防火隔间。
该防火隔间的墙体为实体防火墙,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3)避难走道。
该避难走道除应符合现行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098的有关规定外,其两侧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且在局部连通处的墙上应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16. 问:“建规”5.3.15、“高规”4.1.5等多条均提到“人员密集场所”。
但在两本防火规范的术语中并无相应解释。
请问:“人员密集场所”如何定义?答: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金融和证券交易所等商业场所,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汽车、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侯船室、机场候机厅、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
理论依据:根据2007.12.20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中对“人员密集场所”的定义。
17.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是否意味着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内允许使用卤代烷自动灭火系统?答:不可以用。
环保问题。
尽管该条文未像“高规”那样明确地提出不可以使用卤代烷灭火系统,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开禁卤代烷灭火系统。
理由:卤代烷属于破坏大气臭氧层的杀手,我国参加了国际环保组织,理应遵守《蒙特利尔》公约。
18. 问:“建规”5.4.6-1、“高规”6.1.3A多要求商住楼中住宅的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
请问:可否分别按商场、住宅考虑各自的疏散要求?答:可以根据防火规范对商场和对住宅的防火安全疏散要求分别考虑各自的安全疏散,但其建筑中的逃生设置(例如:报警\喷淋等)仍应按公建配置。
19. 问:“建规”5.4.2条第9点,“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其中所说的“灭火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在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房内允许使用移动式的(如,手推干粉车、手提灭火器等)手动灭火系统?答:我认为:手动的或移动的灭火设备与燃油、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的火灾特点不相适应。
20. “高规”5.4.4在设置防火墙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问:关于在防火分区中使用水雾式、汽雾式、蒸发式储水式等类特种防火卷帘时,应用中应注意些什么,其取水是否可以就近接自附近的消火栓系统,还有人认为可接自喷淋管网(例如,加大水泵流量)是否可行?答:要特别注意火灾时,水源能否满足卷帘3.00h的用水量。
1. 不宜与自喷共用供水系统;1)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0.2.1条“系统应设独立的供水泵”的要求;2)火灾延续时间相差过大(1h:3h);3)喷水强度相差过大(8L/min·m^2比1L/min·m^2);卷帘3h 用水量得不到保障;2. 可以就近接在同层消火栓立管上,但必须具备一下条件:1)室内消防给水为常高压给水系统,并应在水流进入水雾喷头之前的竖管上接加滤网,以防水中杂志堵塞喷雾微孔;2)若室内消防给水为临时高压给水系统,除上述措施外,尚需做到:A.在保障消火栓3.00h用水量的前提下,另将卷帘所需用水量计入消防用水总量;B.由于消火栓给水属非自动给水系统,所以必须增设火灾时卷帘的水雾喷头能够自动启动消防水泵的装置,以避免无人启动消防水泵(如夜间起火)而造成供水不足;C.由于消防水泵供水压力远远高于卷帘喷头所需雾化压力,所以,必须增设防超压措施,以避免过压损害。
3. 最佳选择:设置独立的供水系统。
23. 问:“高规”7.4.6条、“建规”8.4.3条均规定消防电梯间前室内应设置消火栓。
请问:设计时,消防电梯间前室内的消火栓是否计入建筑物整体总数之中呢?答:不计入。
理论依据:消防电梯间内的消火栓主要是为消防部队开辟通道和掩护一号射手向起火点发动进攻而专门准备的,与楼层其它部位的消火栓实用功能不一致,所以,正如建规8.4.3条的解释所言:“消防电梯间前室的消火栓与室内其它的消火栓一样,无特殊要求,但不计入消火栓总数内。
”24. 问:“建规”8.5.7“建筑面积大于3000m^2且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体育馆观众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建筑面积大于5000m^2切无法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丙类厂房,宜设置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能否简单介绍一下水炮灭火特性供我们设计时参考?答:本条所致的固定消防水炮,和消防部队使用的消防水炮不同。
其灭火程序完全自动化,即:巡检监控→发现火焰→自动报警→火焰定位→系统确认→炮口追踪→定位射水(精确度0.5m)→扑灭火灾→解除警讯→恢复巡检。
(参见黑龙江省体育馆现场录像)25. 问:有人对“设置自然排烟设施的防烟楼梯间,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的提法不敢苟同,您的观点如何?答:我也不敢苟同。
实体高层建筑火灾模拟试验证明:这种结构的防烟楼梯间内的气流组织特性是:只对单人逃生有利,而对人流逃生不利(根本原因在于逃生的人流造成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同时打开,破坏了气流组织的挡烟功能。
26. 问:一座靠山的高层住宅,当靠山坡的一侧可以直接水平进入到第9层,该楼是否可以按多层建筑考虑?答:按坡地民用建筑防火规范。
27. 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可不可以放在坡地建筑中?答:可以。
28. 问:2.0.7条所说的综合楼与2.0.8所说的商住楼有什么区别?答:商住楼是综合楼的表现形式之一。
商住要求宽松一些。
综合楼:是指“由两种及两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商住楼:是指“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