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_立法理论_刑法典原理_看边沁的法律思想_向泽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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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被认为是辩证法和功利主义的最早结合者之一,他所创造的功利主义法学是一种结合法律和道德的法学理论。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评述主要包括对于法律的定义、法律的目的和法律的评价三个方面的探讨。

以下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边沁对于法律的定义主要从功能的角度出发。

他认为法律是一种由人创造并具有强制力的规则体系,其功能是为了维护和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边沁将法律定义为“规范行为的一种制度,给予一种人制度性的行为或不这样行动的控制。

”他强调了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的特征,认为法律是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基础,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的重要手段。

边沁对于法律的目的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利益,实现社会幸福的最大化。

边沁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与道德的要求相一致。

他主张法律应该以满足人们的基本需求和利益为出发点,通过确立社会规范和法律制度来达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并为个人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边沁强调了法律的功利性质,主张法律应该以最大化社会利益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规则和制度来达到最大化社会幸福的效果。

边沁对于法律的评价进行了一系列讨论。

他认为法律的评价应该以法律对于社会利益的贡献作为标准。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是公正和合理的,它应该能够为全体人民提供公平和正义的保障。

他指出了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认为法律的存在可以减少人们的恶意行为和冲突,为社会和谐和稳定提供保障。

但边沁也指出了法律的局限性,他认为法律无法解决一些复杂的道德和伦理问题,因此在法律的制定和评价中应该考虑到道德和功利主义的平衡。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研究边沁,字子夏,是中国历史上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和思想家。

他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学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力。

边沁的法律思想包含了对法律本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独特见解,对法治和社会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边沁强调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维护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

他认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应当以公平正义为准绳,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他强调法律应当是公正的、普遍的,不分贵贱、强弱,为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

其次,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他主张法律应当以理性思维为基础,经过科学论证和实践检验,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他强调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基于对社会和人民需求的深入了解,以及对法律效果的充分评估。

此外,边沁的法律思想也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和变革性。

他认为法律应当与社会的发展和变化相适应,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

他指出,法律不能僵化,应当随着社会的变革而变革,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问题。

他主张法律应当具备自我完善和自我调节的机制,不断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最后,边沁的法律思想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和价值。

他认为法治是社会稳定和进步的基石,是国家治理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

他主张以法治为导向,推动社会的法制化进程,使法律成为社会行为的准绳和规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在现代中国法学研究中,边沁的法律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

他的法律思想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深入思考法律本质和价值的视角,对于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入研究边沁的法律思想,发扬其精神,为法学研究和实践做出更大的贡献。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

《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英]边沁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是英国著名哲学家、法学家边沁的著作,这本书深入探讨了道德、法律和人类行为的本质,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理论。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对道德和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

边沁在书中提出了著名的“最大幸福原则”,即人类行为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幸福,而道德和法律的原则应当是促进最大幸福的原则。

这一观点让我深思,因为我们常常认为道德和法律是约束我们行为的规则,而边沁却告诉我们,这些规则的背后实际上是为了帮助我们获得更大的幸福。

边沁还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动机,认为人类行为主要受三种动机驱使:利益、荣誉和道德感。

其中,道德感是最为重要的动机,因为它是唯一不受他人影响,完全由自己控制的动机。

这一观点使我意识到,我们应当重视道德感的作用,努力培养和提高自己的道德感,以此来指导我们的行为。

此外,边沁还深入探讨了法律的作用和原则。

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法律的原则应当是公正、透明和可预测的。

这一观点让我对法律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也让我明白了一个好的法律制度对于社会的重要性。

第二篇范文从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我读出了一种全新的道德观和法律观。

这本书以独特的社会契约论视角,解析了道德和法律产生的根源,揭示了人类行为背后的动机和原则。

这种全新的视角让我对道德和法律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也让我对人类社会的运作有了新的认识。

边沁认为,道德和法律是人类社会契约的产物。

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达成了一种默契,即遵守一定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则。

这种社会契约论的观点让我意识到,道德和法律并非天生就存在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这一观点打破了以往我对道德和法律的刻板印象,让我看到了它们的社会性本质。

边沁在书中详细分析了人类行为的动机,提出了利益、荣誉和道德感三种动机说。

他认为,道德感是最高尚、最纯洁的动机,是人们行为的最根本动力。

这一观点使我认识到,道德是人类行为的内在驱动力,而道德的培养和提高是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关键。

边沁思想

边沁思想

边沁思想研究及影响摘要:边沁是英国乃至世界上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他是古典主义刑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人物。

他的法学思想尤其是功利原理渗透到法学领域的各个方面。

本文仅研究边沁的立法思想刑法思想对现世的影响以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上的适用。

边沁离我们很远,但他的思想对于今天的我们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原理立法思想刑罚思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1748年2月15日,边沁生于伦敦的一个中产阶级托利党的家庭。

1760年,边沁开始在牛津皇后学院学习哲学和法律。

1967年边沁获得林肯律师学院出庭律师资格。

而后他的人生经历以及建树也说明了边沁确实是“一位深刻的思想家,一位敏锐的社会批评家,一位不知疲倦的改革陈腐法律的斗士,他成为并一直是对于现代社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人之一”,他“必然要被列入人类的思想大师、伟大导师和永恒的智慧渊源之中”。

本文仅探讨边沁在立法刑罚思想以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影响。

一立法思想欧洲自18 世纪中叶以后,时代的一大要求是:改革从往昔继承下来的暴虐的刑法制度。

边沁正是这一思想在英国的首要倡导者,立法思想因而也成为其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我们将探究他的立法思想及其对现代法律的影响。

1. 立法目的。

立法活动的进行必有其目的。

那么,如何来界定立法的目的呢? 边沁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

然而“, 快乐”只是人们的一种感觉,如何使这种主观的感觉成为可度量的呢? 边沁的观点是,立法者必须估算某项立法带来的快乐与痛苦孰多孰少?如果是快乐多于痛苦,则法律的制定是正当的;否则,则该法律不该出台。

因此,立法者必须经过严格的比较、筛选,才可望制定出能为人们带来快乐与安全的法律,实现这一立法目的的根本原则而言,就是功利原理,也即边沁所称的“最大幸福原理”。

2. 立法限度。

边沁将立法者视为主权的行使者,但这并不意味着立法者就可以无所顾忌地制定法律。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是英国著名的法学家,以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而闻名。

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的幸福或最大的利益,通过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需求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正。

边沁在《法理学研究》一书中详细阐述了功利主义法学的原则和运作机制,并对法律的目标、权威和正义进行了深入探讨。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标是促进和保护人类的幸福。

他强调,法律的存在和实施应该被视为是一种工具和手段,旨在创造一个最有利于人们发展和幸福的社会环境。

边沁认为,人们之间的关系是由欲望和利益驱动的,并认为法律应该在此基础上规范和调整这些关系。

他指出,法律应该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则和制度来引导和调整个人和社会行为,以最大化幸福的实现。

边沁进一步将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权威问题联系起来。

他认为,法律的权威来源于其对社会最大幸福产生的能力。

边沁主张,法律的权威应该基于它的效果和功利性而建立,而不是基于权力或权威本身。

在边沁的理论中,法律的权威性是建立在其对社会幸福有积极影响的基础上的,而不是通过强制或压迫来实现的。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公正性是基于它对社会幸福的追求和实现。

他认为,法律应该是不偏不倚的,追求整体利益而不是特殊利益。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遵守公正原则,对每个人都平等地适用,而不是基于地位、财富或权力的差异对人做出不同的待遇。

他认为,公正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整体幸福的追求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基础上的。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和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他的理论强调法律的目标、权威和公正性,为法律提供了指导原则。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也引发了许多争议。

一些人认为,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忽视了个人权利和尊严,将个体的利益置于社会整体的利益之上。

他的理论也被批评为过于浪漫主义和理想主义,无法在真实的社会中得到有效实施。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为我们理解和评价法律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

尽管其理论存在争议,但其对法律目标、权威和公正性的关注使我们深入思考法律的真正价值和意义。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探析边沁(John Stuart Mill)是19世纪英国著名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也是功利主义(Utilitarianism)学派的代表人物。

功利主义法律理论是他在伦理学领域的重要贡献之一。

本文将对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进行探析,并探讨其在现代法律领域的价值与局限性。

一、功利主义简介功利主义是一种伦理学理论,主要关注行动的结果带来的幸福程度。

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一切行为都应该根据其所产生的最大幸福与最小痛苦之和来评价。

边沁将功利主义原则扩展至社会政策和法律领域,主张社会的法律制度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边沁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并最大限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

他强调法律应该通过调整个人自由和社会福利之间的平衡来实现。

边沁主张,法律应该追求最大化的幸福,而不是固守旧有的道德观念或权威。

他认为,个人自由与社会福利的平衡可以通过合理的立法来实现,同时也需要考虑到个体的权利和自由。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在伦理学和法律学领域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方面,他的理论强调了个人自由的重要性,同时也注重社会整体福利的最大化。

这一理论可为法律的制定提供指导,使法律更符合社会公正和效用的标准,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与进步。

然而,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也存在一些问题与局限性。

首先,确定和衡量幸福感是极具主观性的,不同个体对幸福的理解和评价可能存在差异。

因此,如何客观地评估法律对社会福利的贡献成为一个困扰边沁理论的难题。

其次,功利主义理论过分强调了结果,可能忽略了一些重要的道德原则和权利。

例如,在保护个人自由和福利之间的平衡中,法律可能侵犯一些基本的权利,如隐私权、言论自由等。

三、边沁功利主义法律理论的现实价值尽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律理论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依然具有一定的现实价值。

首先,该理论强调了法律应该以最大程度地促进整体社会福利为目标,这有助于制定更公正和有效的法律政策,并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

浅析边沁的功利主义十八世纪后期,英国法理学家杰里米·边沁创立了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在西方法律史中颇具盛名,对于西方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推进作用。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不仅为英国新生资本主义夺取政治上峰提供了理论基础,还在资产阶级在的立法改革运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了许多国家立法活动中所借鉴的重要理论思想。

但是通过细致的研究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若想探究其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积极影响,需要对其思想进行深度探究。

因此,本文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产生的时代背景出发,对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思想渊源进行总结,再对边沁的立法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具体论述,并对其思想产生的时代价值及思想的局限性进行整合,最后结合其存在和局限性,结合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对于我国法治发展的几点启示。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绪论中将作者选题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与不足做了简单介绍。

其次,通过对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工业革命的发生、君主立宪制的确定、十八世纪英国法律制度的残酷这三方面的论述,解读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其次,从古希腊哲学家伊壁鸠鲁的快乐主义,法国唯物主义哲学家爱尔维修的利益哲学以及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的功利思想三位哲学家及思想家的核心思想出发,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形成的思想渊源进行追溯,掌握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思想源头之所在。

再次,将边沁功利主义立法观的思想内容从主宰人性的原则-苦乐原理、功利原则以及最大幸福原则这三个方面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解读。

然后,通过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核心思想,探讨出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实际意义,从功利主义原则的弊端、社会利益的体现过于简单以及公平与正义让步于效益三个方面对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论的局限性进行了深层次的剖析。

最后,从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及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现状出发,并分别分析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优劣后,提出了我国如何利用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作为借鉴,即立法应始终贯彻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功利主义有助于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弘扬社会主义功利观三点。

从反对古典自然法思想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萌芽——关于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述评和检讨

从反对古典自然法思想到法律实证主义的萌芽——关于边沁功利主义法律思想的述评和检讨
其次古典自然法思想所使用的研究方法论基本上都是思辨的形而上学方法这不仅是由于他们理论前设的抽象人性观建构所要求的而且与思辨方法相对的实证方法或者说与演绎方法相对的归纳方法在古典自然法思想产生流行期间还不发达的缘故有关更为深层次的背景原因可能是当时自然科学的发展还不足以促使人们的实证思维得到深入发展
第2 第3 4卷 期
2 0 年 5月 09
江 苏警 官 学 院 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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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研 究 ・
从 反 对 古 典 自然法 思 想 到 法 律 实 证 主义 的萌 芽

8 5.
性 、道德 等一样 。边 沁的功利 主义是 否像 自然法 思想 那样 认为法 律如 果不符 合某个 终极准 则就 不是法
Hale Waihona Puke 律即 “ 恶法 非法 ” ?假 设答 案是肯 定的 ,那 么 ,边 沁 的功 利主 义思想 是否可 以被认 为是 一种特 殊的 自
然法 思想 ?若 再假设 答案是 肯定 的,那么 ,边沁 的功利 主义与 自然法 思想 、法律 实证主 义究竟 是一种
关于边 沁功利 主义法律 思想 的述评和检 讨
张 文 龙

要 :边 沁功 利主 义反对 自然法 思想 ,不仅 批驳 古典 自然法 思想 的 两个核 心要 素:社 会 契约论
和 自然权利,还批判 了自然法学说 自 古希腊以来所坚持 的法律命题: 自然法 高于 实在法,违反 自 然法 的实在法无效。法律实证主义萌芽于边沁的功利主义,并以分析法学的形态在方法论上继承边沁的功 利主义,其 实质是法律的科学化 。现代社会风险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随着人类社会 高科技的发展超越 了人 类 理性 测度 的范 围,致 使 法律 实证主 义 陷 于 “ 学理 性的 困境 ”。 边沁 功利主 义 为走 出困境 提供 科 了重要 的价值 理 性论题 一 一 实现 最 大 多数 人 的最 大幸福 。 关键词:功利主义 自然法思想 法律实证主义 分析法学 边沁 中图分 类号 :D 0 99 文献标 志码 :B 文 章编 号 :1 7 - 0 0 2 0 ) 3 0 8 - 7 6 2 12 (0 9 0 - 0 5 0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

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摘要边沁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在本文从多个方面对功利主义的思想,功利主义的原则,做了详细的介绍和阐述。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功利主义原则功利主义思想边沁(1748—1832)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

先后攻读于牛津皇家学院和林肯学院,毕业后一度从事律师职业,但当时他的兴趣却在法理学的研究和在英国法律制度的改革。

其主要的著作有《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和《法律概要》等。

边沁认为,就像自然界有自己的规律一样,人类也有自己的规律,他认为,人类受制于苦和乐的统治,只有这两个主宰才能该我们指出应当做什么和不应当做什么。

这两个主宰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类的基本规律主要是“避苦求乐”即功利主义原则。

正是“避苦求乐”的人的本能支配着人的一切行为,成为人生的目的。

他认为应该根据行为本身引起的苦与乐的大小程度来衡量该行为的善与恶。

从人性出发,凡是能够减轻痛苦增加快乐的在道德上就是善良,在政治上就是优越,在法律上就是权利。

功利就是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

如果该当事人是个人,那么功利原理就是用来增进他的幸福的,如果该当事人是个社会,那么功利原理就是关注社会的幸福度的。

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大多数人的最大的幸福就是判断是非的标注。

如果组成社会的个人是幸福和美满的,那么整个国家就是幸福和昌盛的。

边沁功利主义思想深受快乐主义、哲学经验论、英国情感论和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的影响,是西方哲学、伦理学传统的沿袭。

它所具有的基本要素几乎都能在此前的伦理思想中找到渊源。

快乐主义学说的影响。

功利主义思想的理论渊源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时代。

列举几个,比如:德谟克利特说:“快乐与不适构成了‘应该做或不应该做’的事的标准”,“快乐与不适决定了有利与有害之间的界限。

”在这里实际上已经提出了后来的功利主义的基本命题。

苏格拉底的思想中同样包含着强烈的功利主义色彩,他认为,善不是别的,就是快乐;恶不是别的,就是痛苦。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

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篇一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最近读了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这可真是一本让人脑袋嗡嗡响的书啊!说实在的,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这都啥呀,能看懂才怪!”也许是我一开始期望值太高了,想着能轻松理解这位大哲学家的思想,结果发现自己太天真。

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原则,“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听起来好像挺有道理的,可仔细一想,难道为了多数人的幸福就能牺牲少数人的利益?这不是有点自私吗?我觉得吧,有时候我们不能只看数量,每个人的幸福都应该被平等对待呀,不是吗?但读着读着,我又好像有点开窍了。

比如说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可能真得考虑一下社会整体的利益,毕竟法律得照顾到大多数人的需求。

可这又引发了新的问题,那怎么去衡量这个“大多数”和“整体利益”呢?难道就靠拍脑袋决定?边沁的理论也许在某些方面能给我们一些启示,但我总觉得它不是万能的。

就像我们生活中,不能简单地用一个公式去解决所有的道德和法律问题。

也许这就是哲学的魅力所在,让你不停地思考,不停地纠结。

我在想,要是边沁活在今天这个复杂多变的社会,他的理论还能适用吗?可能会,也可能不会。

这谁知道呢?反正读这本书,让我对道德和法律有了更多的思考,虽然还是一知半解,但至少我迈出了探索的第一步,不是吗?篇二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读后感哎呀妈呀,读完边沁的《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我这脑子都快转不过来了!你们说,边沁这老爷子咋就想得这么深呢?一开始,我以为这书就是讲讲大道理,没想到越读越迷糊。

他说要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听起来挺美好的。

可我就奇了怪了,谁来决定啥是“最大幸福”?难道大家的幸福标准都一样?也许有人觉得有钱就是幸福,有人觉得家人健康就是幸福,这咋统一呢?还有啊,为了这个所谓的“最大幸福”,要是牺牲了一部分人的利益,那这公平吗?我觉得这就像一场拔河比赛,这边多数人使劲儿拉,那边少数人就被拽得够呛。

不过呢,边沁的想法也不是完全没道理。

边沁功利主义下的立法

边沁功利主义下的立法

边沁功利主义下的立法边沁最重要的思想就是功利主义。

《立法理论》从分析功利主义入手,强调了以个人为本位的立法实践。

在民法上追求着生计、富裕、安全、平等的目标,在刑法上对犯罪更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包括对刑罚和预防犯罪的认识。

标签:功利主义;立法;最多幸福;控制犯罪杰里米·边沁(1748-1832),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创始人。

边沁幼年时体弱多病,多愁善感,为人腼腆,不善与陌生人沟通。

但是他天资早慧,少年老成,上大学前,他已能娴熟地运用法语写出漂亮的文章来致力于异国法律制度改革。

大学毕业后,曾一度从事律师工作,转而从事法理学和伦理学的研究。

他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立法理论》是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念及来源入手,阐释了边沁的分析功利主义幸福观下的民法和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

分立法原理、民法典原理及刑法典原理三大卷,这本书详尽的介绍了他的功利主义法学的研究,以及他对现实法律问题的批判,尤其是在立法理论方面所提出的原则和标准,迄今仍被许多国家立法机关所奉行。

在第一卷中边沁认为立法者利益出发点的,也就是立法者的功利所在。

在本书中边沁并不排斥功利原则的对头劲敌——禁欲原则,同时肯定其合理起源,但又进行了批判,兼容并包。

边沁思想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时代影响,它反映了边沁所处时代的脉搏和方向。

18世纪后半叶,欧洲大陆上资产阶级革命、工业革命完成后,自由资本主义迅速发展起来,面对着英国社会转型的冲击,人们开始祈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了生存不断谋求自身的利益,为了生活不断谋求快乐和幸福,人的自我认识能力也不断的提高,个人的意识不断提高。

法律有了世俗化的倾向,以国家权力至上的古代自然法学派走向衰落,以个人主义为核心的法律思想开始盛行。

边沁阐释了功利主义及其道德思想,并渗透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各个方面,为以后资本主义立法理论提供了依据。

在《立法理论》中,边沁重点强调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实践。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边沁(Jeremy Bentham)是18世纪英国的著名法学家和哲学家,也是功利主义的创始人之一。

其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律和社会的影响深远,对现代法学和法律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

本文将对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进行评述,探讨其理论观点及对当代法学的意义。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理论观点在于以实现最大幸福原则为最高价值标准。

根据其理论观点,边沁认为法律和权力应当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其目的是为了创造最大的幸福和最小的痛苦。

边沁认为,法律的根本目的在于调整和规范人们的行为,以促使社会朝着更好更幸福的方向发展。

边沁主张通过制定有效的法律和政策来达到最大化幸福的目的,这是其功利主义法学的核心观点。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与自然法学和实证法学有着明显的区别。

自然法学更加强调法律和道德的内在联系,认为存在一种普遍适用的自然法则,人们应当遵循这些法则来进行行为。

而实证法学则更加关注法律的实际运行和社会效果,侧重于对法律实践的分析和研究。

与之不同的是,边沁功利主义法学强调以幸福为最高价值标准,其主张将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维护目的定位于最大化幸福的目标。

这种以最大幸福原则为核心的金标准被视作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最显著特征。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在当代法学领域仍然有着重要意义。

其强调以人民的利益为中心的法治理念,引导了现代社会对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国家和组织开始关注以公平和公正为原则的法律体系的建设,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的理论观点对这一现代法治理念的倡导有着重要促进作用。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在审判过程中,边沁主张以实现最大幸福为目标的法律应当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标准。

裁判应当在最大化社会幸福的基础上,综合各方利益因素来进行判断和决策,以此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效力。

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观点也在司法实践中为司法人员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考框架和解决问题的方法,引导他们更加注重社会效益的考量,更好地履行法官的职责。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

边沁功利主义法学评述在现代法学理论中,功利主义被认为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观念,其核心思想是追求最大化的幸福或利益。

而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代表人物之一,边沁则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阐述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并对法律的本质和功能进行了深刻的探讨。

本文将从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理论入手,对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以及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进行评述。

边沁对法律的理解边沁在其著作《法律的精神》中对法律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的思考,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社会控制手段,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边沁认为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和规范,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的规范。

而法律的内容则应该以最大化幸福为目标,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边沁将法律与道德进行了区分,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社会规范,是对个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而道德则是一种更加广泛和深刻的人类行为准则。

边沁的这一观点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深刻而清晰的理论基础。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边沁对功利主义的发展进行了深刻的思考和探讨,他认为功利主义应该是一种最大化幸福的原则。

边沁强调了幸福和快乐作为最终目标的重要性,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根本目标,而法律应该为实现社会的最大幸福而服务。

在边沁看来,法律的本质就是要通过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节,为社会的最大化幸福服务。

边沁还提出了最大幸福原则要依据理性和经验进行统一考量,并认为权衡幸福的不同来源和权重有助于最终实现社会的幸福最大化。

边沁对功利主义的这一阐述为后来的功利主义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基本原则。

边沁在法学领域的重要贡献边沁作为功利主义法学的先驱者,对法学领域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边沁通过其著作《法律的精神》,深入探讨了功利主义在法律领域中的应用,阐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边沁的理论观点为后来的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和方法指导,对法学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主要内容

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主要内容

边沁的幸福论法治思想主要内容边沁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既是分析法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又是功利法学派的创始人。

他是继意大利注释法学派之后对分析法学的理论有重大发展的人。

边沁认为法律仅指实在法或人为法。

而法学工作者的任务是分析现实的和具体的法律,以确定法律的共同观念。

所以,边沁一方面既反对自然法学所主张的永恒不变的抽象的体现人类理性的自然法,另一方面又反对历史法学派所鼓吹的习惯法。

他指出,法律的制定和形成都是人们有意识活动的结果。

法学家应为社会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着想,分析法律的内容使法律不断改进、不断进步,以求得人类的实利。

因此,人们又称分析法学派为功利主义法学。

而且边沁自己也把功利主义作为他的法律思想核心。

他认为应把功利原则贯穿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方面。

他把功利原则作为衡量法律好坏的唯一标准。

边沁的所谓功利原则,就是“避苦求乐”。

他指出,自然将人们置于两大主宰之下,苦和乐。

唯有这两者才能指明我们应该做什么幷决定我们将做什么。

他还说,人都受苦与乐的控制,功利就是任何一种东西能在有关方面(不论是个人还是团体)产生幸福的特质。

功利原理认为一切行为取舍标准就是功利,符合这个标准的行为便是应当做的,或者说不是不应当做的,也就是说这样的行为是正确的,或者至少不是错误的。

在边沁看来,功利原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

凡是符合功利原则的行为,就被认为是应该的和正当的,而凡是违背功利原则的行为,则被认为是不应该的,或者是不正当的。

这是因为,按照边沁的说法,人就其“本性”而言,就是避苦求乐,都是为自己的幸福着想的。

所以他认为,任何事情或行为的价值,就是看它是否有“功用”或“效用”,而检验功用与效用的标准,就是“避苦求乐”。

所以“避苦求乐”应当成为人们的行为动机,也是区分人们行为善恶的唯一标准。

边沁指出,苦与乐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物质的、政治的、道德的和宗教的。

而这四个方面更重要的是体现在物质和政治两个方面。

他强调人们的物质享受和政治上的自由的重要性。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研究——兼论边沁对立法科学化的追求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和意义边沁是19世纪英国的一位著名哲学家和社会思想家,他的经济理论对现代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其政治哲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现代立法学提供了重要的思想依据和理论基础。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法学研究者开始关注立法原则的研究,其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研究正逐渐成为新的研究热点。

功利主义立法原则是边沁提出的一种基于自由、平等和幸福追求的立法原则。

边沁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和幸福追求为目的,同时保障个人自由和社会安全。

这种立法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定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有助于提高法律制定的科学化程度,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本文旨在从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角度出发,深入研究边沁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思想,并探讨其在现代立法实践中的应用。

具体内容包括:1.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内涵和基本特征2.边沁在立法科学化方面的具体思想和主张3.现代立法实践中功利主义立法原则的应用和局限性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方法,从多角度、多层面、多维度深入探讨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对立法科学化追求的理论贡献,以及其在现实立法实践中的实际应用与效果。

通过对各个时期的相关文献的获取和系统阅读,分析边沁立法原则的形成和演变,结合案例分析的方法,深入分析现实社会中阐明边沁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与局限性,最终得出较为完整和客观的结论。

三、预期结果和意义本文旨在通过对功利主义立法原则和边沁的立法科学化思想的研究和论证,为深入理解立法学理论、提高立法实践效率和效果、促进中国法制现代化进程等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对扩大立法学领域的研究做出一定的贡献。

此外,本文还有望为政治哲学、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领域的研究者提供有价值的学术资源,促进相关理论研究的深入开展。

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

边沁法律思想之研究作者:刘芝来源:《青年科学·教师版》2014年第08期摘要:边沁法律思想的哲学基础是功利主义,在他看来功利主义是思考法律问题的原点,同时也是解构法律的准则,也是推进法律改革的动力。

本文就从功利主义着手去探究边沁的法律思想。

关键词:功利主义;法律改革一、边沁法学思想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从哲学上说,功利主义是一种以理性为依据的规范学说,主张必须从行为的效用和有用的结果上来判断人的行为。

边沁承认,功利原理是其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的基石,而所谓功利原理是指这样的一种原理:"它按照看来势必增大或减少利益有关者幸福的倾向,来赞成或是非难任何一项行为。

我说的是无论什么行动,因而不仅是私人的每项行动,而且是政府的每项措施。

"简单的说,对个人行动与政府措施的评价,都完全可以以其是否能够增大或减少"幸福"作为标准。

为什么功利原理具有如此崇高的地位,能够取代以往一切对政治、法律、社会制度评判的标准呢?边沁认为,这是人天性中"趋乐避苦"的趋势所决定的。

在他看来,"自然把人类置于两类主公--快乐和痛苦--的主宰之下。

只有它们才指示我们应当干什么,决定我们想干什么。

是非标准,因果联系,俱由此定夺。

凡我们的所言、所行、所思,无不由其支配,我们所做的力图挣脱被支配地位的每项努力,都只会昭示和肯定这一点"。

人们可能口头上不会承认受快乐和痛苦的观念所主宰,但事实上,我们的行为的所有根据却都是按照这一要求来进行的。

"功利原理承认这一被支配地位,把它当做旨在依靠理性和法律之手建造福乐大厦的制度基础。

简而言之,功利主义原理的提倡和与功利主义的确立,使得道德标准和人的欲望结合起来,成为可以受人感知、所预测、所实现的行为规则。

至少从边沁的观点看来,它与"正义"、"理性"、"正当"等久为人们所尊崇、信奉的观念相比,"快乐"和"痛苦"的提炼,更加符合人们的认知习惯和生活感觉,因而可以成为一种四海之内皆准的真理。

边沁的法律改革理论与实践——以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为样本 董亭君

边沁的法律改革理论与实践——以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为样本 董亭君

边沁的法律改革理论与实践——以边沁对普通法的批判为样本董亭君摘要: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是公元18-19世纪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他在英国的法律改革、制度设计等方面做出了杰出的理论贡献。

本文从边沁的功利主义哲学及其思想渊源入手,将其对普通法的批判做一个梳理,并结合我国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试图指出:虽然边沁的时代早已远去,但其思想学说与改革的具体措施仍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边沁;功利主义;普通法改革一、边沁对普通法之批判的历史背景边沁(1748年2月15日- 1832年6月6日)那个时代,始于宗教战争结束,止于法国大革命的爆发。

他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都处于汉诺威王朝英王乔治三世(1738年6月4日-1820年1月29日)的统治之下,乔治三世于1760年加冕,在其执政期间见证了英国与欧洲各国产生的一连串军事冲突。

美利坚合众国独立与法国大革命对边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法国大革命打破了以专制和特权为主要特征的旧秩序,而美国革命则证明一系列政治价值观,如法治、人民主权论、权利平等、共和代议制政府等,是可以实现的。

边沁批判普通法的主要武器就是其功利主义思想,因此有必要对其功利主义思想进行梳理。

二、边沁对普通法之批判的哲学基础(一)功利主义边沁在他的《立法理论》中写道:“自然使人降生在一个快乐和痛苦的帝国中。

我们全部观念莫不来源于快乐和痛苦;我们的所有判断、人生的所有决定,莫不与快乐和痛苦有关。

”[ ]对边沁功利主义的解读又可具体分为以下五点:首先,这是一种全面的确定性的解释——人类行为归根结底由趋利避害的本性决定。

有人认为:冒着危险去救素不相识的人、父母救自己的孩子等行为不是受到趋利避害的本性驱使,而是品德高尚或者处于血缘的本能。

其次,边沁认为这种趋利避害的原则建立在自然的生物基础之上——即人类生存的需要。

而且他认为物质是政治、道德和宗教的基础,这区别于与他同时代的观点认为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是由道德、宗教或政治主导的。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上-以其民法典原理为中心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上-以其民法典原理为中心

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上)——以其《民法典原理》为中心关键词: 法典编纂/民法典/物文主义/权利义务对位法/部门法内容提要: 本文首先介绍了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的产生条件、内容和影响,然后从一般到具体,分析了边沁的《民法典原理》的基本内容和结构,概括出它的两大特点:物文主义与权利义务对位法,继而分析了边沁的这些主张的局限和影响,尤其是对当代中国的影响。

边沁( Jeremy Bentham, 1748 - 1832 )是伟大的英国法学家。

他在多个领域取得成就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中国关于边沁的文献尽管多多[1],但都主要涉及他的功利主义的法律思想,很少涉及到他的最早法典编纂思想家及实践者的角色。

本文力图弥补这一遗憾,拟先介绍其在一般的法典编纂理论和草案提供上的成就,然后从一般到个别,研究其《民法典原理》之内容和结构。

一、边沁的法典编纂思想与实践在边沁的时代,普通法表现出种种弊端: 第一,严重的不周延性。

由于不面向未来,只面向过去立法,法律中有大量的盲区,填补这些盲区靠法官立法,而这样的立法具有极大的任意性。

边沁对此辛辣地讽刺说:“你知道法官如何制定普通法吗?正像一个人为他的狗制定法律”[2],因为狗只有挨了打才知道自己不应坐在这个座位上,人像狗一样,只有在受了处罚后才知道法律的内容为何[3]。

第二,缺乏普遍性。

由于法官立法只针对具体的案件,制定出来的规则具有个案性,很少具有普遍性。

第三,混乱性。

用边沁的学生密尔(JohanMill, 1806 - 1873)的话来说:“在该体系中,与英国的习惯历史分离,不动产与动产,法律与衡平法,重罪,王权侵害罪,渎职,不轨行为,都成了毫无意义的词句⋯⋯每一种荒谬,每一种不法赚钱手段,都被发现有其原因”。

第四,难以接近性。

与“第三”相联系,除非受过极为专门的训练,一般的百姓面对这样的英国普通法只能是睁眼瞎,很难掌握之并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边沁写教注

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边沁写教注

道德与立法原理绪论边沁写教注
(原创实用版)
目录
一、边沁的生平及其对法学的贡献
二、《道德与立法原理》的主要内容
三、边沁的刑法思想对英国制度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
四、边沁的法学思想在中国的传播及影响
正文
边沁是 18 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他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是一部深入探讨刑法原理的法学经典。

边沁在书中从功利主义出发,对刑事立法的原理进行了分析,使刑事立法成为一种有规律可循的科学。

他的功利主义法学对 19 世纪中英国制度一直处于不断合理化改革的过
程中产生了深远影响,并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道德与立法原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刑法的起源、刑罚的性质、犯罪的本质和刑罚的原则等。

边沁从伦理学和功利主义的角度出发,对刑法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他认为,刑罚的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因此,刑罚应当是公正的、适当的,并且要有效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边沁的刑法思想对英国制度及其他西方国家的影响深远。

他的功利主义法学使英国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不断得到完善和合理化,促进了英国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同时,边沁的刑法思想也对其他西方国家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世界范围内的刑法改革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在中国,边沁的法学思想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他的著作《道德与立法原理》被翻译成中文,成为许多中国法学家的重要参考书。

边沁的刑法思想对中国的刑法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中国的法治
建设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

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探析

杰里米·边沁(jeremybentham,1748~1832),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法律思想家,毕生致力于英国的法律改革事业,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

边沁所处的时代,从英国法制史上看,是保守势力与革新力量激烈斗争的时代。

为了驳斥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英国法释义》中对英国法制现状所作的辩护,推进法律改革事业,边沁在总结继承前人思想的基础上,第一次全面阐述了功利主义理论,为英国的法制改革事业奠定了与古典自然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理论基础。

他的关于立法原则与立法技术的思想给19世纪英国法制改革运动以巨大推动,并影响到欧洲一些国家。

他以功利原则的价值判断为基石,对刑法给予了特别关注,并以评述刑罚合理性作为他的关于法律改革的著述活动的开始。

因此,边沁的功利主义刑罚观在其思想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在现代刑法学界有着很深的影响。

资产阶级现代刑法思想中的“威慑说”、“规范强化说”、“教育改造说”、“满足复仇说”等刑罚理论与此都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

(注:参见马克昌等主编:《刑法学全书》,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869页。

)他的这些观点,主要反映在《立法理论》第三卷“刑法典原理”中。

一、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功利主义是边沁刑罚观的哲学基础。

边沁虽然出身于律师家庭,又曾在林肯法学院学习并在高等法院法庭中做过见习生,但他的兴趣不在于法律实务,而在于抽象的法学理论,尤其是立法学。

基于对当时英国法制中的弊端的痛恨与不满,边沁开始思考有没有一个通用的标准可以用来衡量每一条特定的法律的价值。

读了休漠的《论文集》以后,他找到了他所要的衡量标准,那就是功利主义原理。

(注:参见[英]边沁著,沈叔平等译《政府片论》第8页,商务印书馆1995年4月版。

)他以功利主义为指导,系统阐述了他的立法思想,包括他的刑罚观点。

边沁将功利主义定义为这样一种原理,即“根据任何一种行为本身是能够增加还是减少与其利益相关的当事人的幸福这样一种趋向,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这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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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学 1997年 第1期(总第77期) 从《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看边沁的法律思想向泽选 李 伟 [摘要]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核心是功利主义。

该文从分析功利主义的概念及渊源入手,阐述了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与刑罚观及犯罪控制理论。

关于犯罪,边沁认为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对于犯罪应根据其惊恐程度确定刑罚方法,惩罚的程序应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系。

但为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限度内,边沁认为刑罚适用应讲究罪刑相称。

指出当刑罚是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

边沁的犯罪控制理论由犯罪的事后处罚及事先预防两部分组成。

[关键词]边沁 功利主义 犯罪观 刑罚观 犯罪控制论吉米·边沁(Jeremy Bentham),英国著名的功利主义法学家,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与领袖。

1748年出生于英国伦敦,1763年毕业于牛津大学,1767年取得律师资格。

边沁的思想体系庞大恢宏,其核心内容是功利论。

在其论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一书中,他从功利的角度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哲学思考,这里论述的就是边沁体现在该论著中的关于刑法理论方面的真知灼见。

一、功利主义的犯罪观和刑罚观功利主义是一个十分古老的哲学命题。

它的产生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期,当时的思想家阿里斯底波、伊壁鸠鲁、卢克莱等人的思想中可以见到功利主义的雏形。

伊壁鸠鲁认为:“感情或情感是人体内在的感觉,小孩一降生就喜欢快乐、避免痛苦,……这种天生的人所共有的持续存在的感觉,带给我们趋乐避苦的思想——即追求快乐。

”①这种享乐主义思想实际上就是功利主义的原始形态。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一些自然法学家如培根、霍布斯、洛克等对功利主义思想进行了较详尽的阐述。

霍布斯(1588—1679)认为,人的自主活动根源于外物运动对人的感官所产生的作用,在人身上,无论是条件反射式的本能活动,还是深思熟虑的自主活动,都是为了趋乐避苦。

洛克(1632—1704)在霍布斯理论的基础上倡导快乐论。

他认为,道德的善恶最终决定于人的趋乐避苦的本性。

他指出:“所谓善就是能引起快乐或减少痛苦的东西;……所谓恶就是能产生痛苦或减少快乐的东西,要不然,就是它剥夺了我们的快乐,或者给我们带来痛苦。

”②而功利主义的最后得名应归功于英国哲学家哈契逊(1694—1747)于1725年提出的一项伦①周辅成主编:《西方著名伦理学家译传》,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55页。

②[英]洛克:《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43页。

理学说。

“这个理论主张善即快乐、恶即痛苦,因此所企求的最佳状态就是快乐超过痛苦达到最大限度。

边沁采纳了这个观点并将其称为功利主义。

”①在边沁看来,功利原则意味着对任何一种行为表示赞成或反对是根据它能否增加或减少当事人幸福的趋向决定的。

当某种行为增加社会幸福的趋势大于减少社会幸福的趋势时,它便符合了功利原则。

后来,也许由于受贝卡利亚(1738—1794)和布累斯特利的影响,边沁主张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一词代替功利,并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当作功利主义的最基本原理。

他试图用最大幸福的原则解决一切社会、政治及法律问题,并认为每一个产生幸福的行为在道德上都应该是有价值的,带给个人幸福的东西也应该给公众带来幸福,这样,就需要有一种力量使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起来,这个力量就叫“制裁”,为了进行制裁,还必须进行详细的苦乐计算,以便达到抑恶扬善,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

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边沁构筑了他的功利主义的犯罪理论。

在他看来,犯罪正是在追求个人幸福过程中与公共利益形成的一种恶,为了实现最大幸福,这种恶必须舍弃。

他的犯罪理论为实现最大幸福的目的以及舍弃恶害提供了一个标准。

边沁指出:“犯罪是指一切基于可以产生或者可能产生某种罪恶的理由而人们认为应当禁止的行为。

”②为进一步明确犯罪的恶害程度,以展示对其制裁的必要性,边沁分析了犯罪的惊恐性,他把犯罪的恶害分为第一层次之恶和第二层次之恶。

指出每一种具体的犯罪因其侵害对象及其客观特征不同而对社会造成的惊恐程度也不一样,不同犯罪引起的惊恐,从不安到恐怖,可以分为很多层次,……惊恐的程度随犯罪目的、犯罪者的身份、罪犯的动机、抑制犯罪的难易程度、逃避惩罚的难易程度及罪犯的性格等情况而变化;如果犯罪是出自普通的、频繁的、有影响的动机、惊恐就小……;犯罪愈容易预防,引起的惊恐就愈少,受害人不同意就无法进行的犯罪不会引起很大的惊恐,入室抢劫比在公路上抢劫能够引起更多的惊恐;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导致很难发现犯罪、抓获罪犯时,惊恐程度就增大;在那些由于犯罪性质的缘故而使罪犯能被发现的案件中,惊恐就大大减弱。

边沁关于犯罪的这些论述为正确地区分和辨别追求个人幸福时出现的与公众利益相对立的恶及恶的程度提供了一把尺子,因为,只有根据犯罪的惊恐程度确定对犯罪者的惩罚,惩罚的严厉程度只有与犯罪的惊恐性成正比例关系,才能真正做到惩罚恶害(犯罪),恶被制止了,善良和美德就会受到人们的遵守。

这样,才能最终达到实现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目的。

由此可见边沁犯罪理论中的功利主义色彩。

边沁在关于刑罚理论的问题上,也是以功利主义原理为指导来阐述刑罚在控制犯罪中的作用的。

那么,什么是功利主义关于刑罚的本质和作用呢?边沁指出:“所有的法律的一般目的都在于增加全面的幸福;因而,它首先应属于能排除任何起到破坏幸福的事情……,可是任何惩罚都是伤害,所有的惩罚都是罪恶……,但根据功利原理,如果惩罚被认为确有必要,那仅仅是认为它可以起到保证排除更大的罪恶。

”③边沁在谈到刑罚的必要性时以抢劫犯罪的事例进行说明,指出抢劫犯罪事件之所以导致其他抢劫犯罪的①②③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92—294页。

[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孙力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页。

[英]罗素著:《西方的智慧》,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第351页。

发生,是第一起抢劫未受到刑罚之恶的作用。

因为,“什么地方经常发生抢劫而不受惩罚,抢劫者就不感到羞耻,如果刑罚最后实施了,这类犯罪的伤害性,就会最终停止”①。

可见,功利主义刑罚观的基本观点是:虽然刑罚是一种恶,并且有碍于犯罪者追求“幸福”,但由于犯罪行为侵害社会利益,妨碍他人或整个社会追求最大的幸福,因而是必要的;没有刑罚的恶,人们就会从利己观念出发,冲突就会发生,为了避免最大多数人的“恶”,国家应强制某些人接受刑罚之“恶”,以便保证“最大多数人最大幸福”的实现。

边沁的刑罚观是建立在上述前提之下的。

为保证“最大幸福”的实现,“刑罚之苦必须超过犯罪之利……为预防一个犯罪,抑制动机的力量必须超过诱惑动机,一个不足的刑罚比严厉的刑罚更坏……当两个罪刑相联系,严重之罪应适用严厉之刑,罪行越重,适用严厉之刑以减少其发生的理由就越充足”②。

在论及刑罚的作用时,为了保证刑罚限制在实现最大幸福而不致于给犯罪者超过其应受之恶时,边沁特别重视刑罚适用过程中的罪刑相称。

“如果刑罚具有某种与罪行类似或相似的特性,即与罪行有共同属性……,则能达到处罚罪犯和补偿罪行之目的。

”③故“对贪利犯罪最好用罚金处罚……;侮辱类犯罪通过羞辱刑处罚,游手好闲的犯罪通过强制劳动或强迫安宁处罚”④。

因而,“探求各种不同的刑罚,使之适合于各种犯罪,以及发明一些新的带有示范性和表征性的方法,无疑是必要的”⑤。

由此决定了刑罚“应该具有量方面大小的可感受性、本身的平等性、可成比例性,与罪行的相似性、示范性、经济性、改善性”⑥。

边沁还强调,刑罚之适用不应超过功利之界限,即刑罚的适用应以防止和减少犯罪为己任,不能对犯罪者造成更大的“恶”,更不能罪及无辜。

为此,边沁分析了不应适用刑罚的几种情况,指出当刑罚滥用、无效、过份、太昂贵时,则不应适用刑罚,对这几种情况适用刑罚,是以较大之恶消除较小之恶,立法者在规定刑罚及其适用时应注意上述几种情况的恶或代价,“应履行两个义务:第一,他应该避免最初适用刑罚时的滥用,最恶名昭彰罪犯的无辜之子应接受最杰出公民所能享受的法律保护。

第二,当直接刑罚的后果降临到有罪者身上时,必须把可能落在无辜者身上的痛苦减少到最低限度”⑦。

可见,边沁的刑罚理论是以预防犯罪为其精髓的,刑罚功能的发挥以犯罪预防为边界,只要犯罪对社会的恶被制止,刑罚的功能及使命就宣告实现,不能超越预防的边界而罪及无辜,这正是功利思想在刑罚观上的反映。

二、惩恶于后与防恶于前的犯罪控制论对犯罪的控制也是刑事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怎样及时有效地搞好犯罪控制是刑法学家和犯罪学者一直在探讨的问题。

龙勃罗梭(1835—1909)在对犯罪人的体型结构及导致犯罪的环境因素进行研究后认为,对天生犯罪人应采取隔离措施,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对激情犯罪人等应视情况采取防治措施。

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贝卡利亚指出,为了有效地控制犯罪,应遵守三项原则: 1.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使犯罪不可避免地受到惩罚,从而在观念上建立起犯罪与刑罚必然性因果关系。

2.应当使刑罚的强制度和性质①②③④⑤⑥⑦[英]边沁著:《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68—69、80、78、83、73页。

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

3.要使犯罪及时受到惩罚。

美国学者戈尔丁在《法律哲学》中指出,如果犯罪者被监禁,至少在监禁期间他是被控制和防止犯罪了,可以想象到,刑罚将对犯罪者造成内心变化并矫正他。

费尔巴哈(1775—1833)则从心理威吓的角度得出了犯罪控制的结论,认为为了防治犯罪,有必要对侵犯权利的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并且由法律先规定下来,这样,对一般人会起到阻止犯罪的作用。

以上各种学说是从犯罪发生后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角度谈犯罪控制的。

事实上,犯罪的实施是一个从犯意形成到最后实施的渐进过程,同时,又是犯罪者和被害者之间互动的结果。

故“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取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

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①。

为此,应“设计出一套适用于预防犯罪的法案,主要针对人的犯意,以便于排除邪恶并着重引导其步入对己对人均有益的途径”②。

“当国家使用刑罚方法个别地阻止犯罪时,对犯罪采取了直接措施;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犯罪的,则属于间接方法,……直接方法公开对罪犯宣战,谴责罪犯,揭露罪犯……,间接方法寻求防止敌对活动和稳住欲谋不轨之人方案”③。

可见,边沁的犯罪控制理论是由对犯罪的事后处罚和事先防治两部分组成的。

具体说,其理论如下:(一)惩恶于后,即犯罪的事后控制。

边沁认为惩恶于后由惩罚和补偿组成。

他指出:“惩罚的目的是防止发生类似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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