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第十二章 空间法2(国际公法马工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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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国际法确认,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是: 1.外层空间不属于国家领土主权范围,不受
任何国家的管辖; 但不能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之间转让、 交换、买卖的对象,任何国家、实体不得垄 断或独占;
3.对外层空间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福利而进
2.应对各国开放,各国均可自由探索和利用,
行;
4.禁止将外层空间用于军事和战争目的。
课堂练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地球静止卫星轨道的利用问题 所谓地球静止卫星轨道,是指一条离地面 35871公 里与赤道平行的空间地带,卫星沿该轨道绕地球一周需 24小时,恰与地球自身旋转一周的时间相同,并且两者 旋转方向相同,因此相对于地球的观察者而言,卫星似 乎处于静止状态,所以称为静止轨道卫星。在此轨道上 电磁破可覆盖地球表面1/3,只要三颗卫星就能覆盖全 球。但是长度只有26万公里,能容纳180个卫星。 目前,采取“先到先占”的原则。 法律地位上,一般认为是外层空间的一部分,各国不得提 出主权,利用轨道应当为全人类谋福利。 赤道国家曾经提出主权要求,后来提取出优先权要求,最 后题出三个原则:发展中国家有限、先登先占、效率优 先(有能力的国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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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登月想象图
国际公法 月球主人公司是甲国人汤姆在甲国注册的公司,专门 从事出售月球土地的生意。该公司把月球分为若干部分 供购买者选购,并称通过与该公司订立“月球契约”, 买方就拥有了其购买的月球特定部分的所有权。对此, 根据外层空间法的有关规则,下列判断哪一项是正确的? (04年司考) A.该类契约规定的所有权,必须得到甲国国家的特别 批准方能在国际法上成立 B.该类契约可以构成甲国国家对月球相关部分主张主 权的证据 C.即使该类契约受甲国国内法的保护,该所有权在国 际法上也不能成立 D.该类契约必须在联合国外空委员会登记,以确立购 答案:C 买者在国际法上的所有权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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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责任公约》对下列人员的损害不适用: 1)发射国国民的损害; 2)在空间物体从发射至降落的任何阶段内参加操作的外 国公民; 3)应发射国的邀请而留在紧接预定发射或回收区的外国 公民。
3.求偿途径: 1)受害国或其自然人或法人使用当地救济办法通过发射 国的法院、行政法庭或机关向发射国提出求偿; 2)受害国通过外交或类似仲裁的途径直接向发射国求偿。
国际公法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万国法、 万国公法 (International Law) (Law of nations)
Huaiyin Normal University
HNU
A Brief History of Time 时间简 史——从 大爆炸到 黑洞
School of Law
2000年律考
答案: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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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可能留下近万年, 威胁其他卫星
(四)空间物体损害赔偿制度
1.责任主体
(1)责任承担者——发射国——连带责任
(2)请求者:国家,而不是直接受损害的个人
2.损害赔偿范围 (1)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对地面的损害负有 绝对责任。发射国对其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造成的损害, 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的绝对责任。 (空—地) (2)过错责任。发射国对空间物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 方对另一国或对第三国的空间物体的损害,由发生过错的 实体的发射国单独或共同负损害责任。(空 -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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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A国的空间实体和B国的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 的地方发生碰撞,如过失是由A国空间实体造成的,A国 应负赔偿责任, 如碰撞后其碎片落在 C 国地面造成损害, AB 两国应共同 负赔偿责任, 如碎片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 C 国的空间实体造成损 害,则由发生过失的A国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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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层空间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一)外层空间法的基本原则(P345) 第一,共同利益原则。 第二,自由探索和利用的原则。 第三,不得据为己有的原则。 第四,限制军事化的原则。 第五,援救宇航员的原则。 第六,国家责任和赔偿责任原则。 第七,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 第八,空间物体登记原则。 第九,保护环境原则。 第十,国际合作与互助原则。 第十一,遵守一般国际法原则。
国际公法
银河系
晴朗的夜空,当你抬头仰望满天星斗时,有时会看到一种移动的星 星,它像天幕上的神 行太保匆匆奔忙,它们并不是宇宙间的星球,而是人类挂上天宇的明灯-人造地球卫星。 它们巡天遨游 ,穿梭往来,忠实地为人类服务,给冷寂的宇宙增添了生气和活力。 5 人造卫星是个兴旺的家族,如果按用途分,它可分为三大类:科学卫星,技术试验卫星和 应用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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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07年1月11日从地面发射一枚中程弹道导弹,击毁 了在地球上空大约865公里的一颗老化气象卫星。 对此国防部外事办公室主任、少将张邦栋陈述:中国的确 进行了一项试验,但这个试验不针对任何其他国家,对 任何国家都不会构成威胁。中国一直奉行和平利用太空 的政策,主张外空非武器化,这个立场没有改变,将来 也不会改变。中国绝不会参加任何形式的外空军备竞赛。 中国愿与具体国家在和平利用外空方面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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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甲国欲发射一颗科研卫星,根据目前的国际法规则, 应如何办理登记和通知事宜? 答: 双重登记:将该卫星在国内登记,并在联合国秘书长的 总登记册中登记。 若甲国欲和其他国家共同发射该卫星,则应和其他国家 共同决定由其中某国进行登记。 如果卫星已不复在轨道上存在,应尽快通知联合国秘书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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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利用外层空间: 1.不在绕地球的轨道上放置任何带核武器或任何其他 类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实体;不在天体装置这种武器; 不以任何其他方式在外层空间部置这种武器。

2.禁止在天体建立军事基地、设施和工事。. 3.禁止在天体试验任何类型的武器和进行军事演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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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合作和互助 1.妥善照顾其他国家的同等利益 2.避免使外层空间遭受有害的污染 3.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 长、公众和科学界 4.将其在月球和天体上的驻地、设施、设备和宇宙飞 行器对各国开放,等等。
1、甲国登记发射的空间飞船在降落时偏离轨道
落放乙国境内,飞船上载有三名宇航员,被乙国 军队监测发现。甲乙两国都是1968年《营救协定》 的缔约国。对此事件,乙国应采取下列哪些行动? A.对宇航员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 B.立即将宇航员送还甲国 C.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外空委员会 D.立即将此事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月球地面基地想象图
(五)月球及其他天体的制度 1979年《月球协定》: 1.月球及其他天体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 任何国家不得对月球及其他天体提出主权要求或据为己 有。 2.月球供各国专为和平目的使用,禁止在月球使用 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或从事任何其他敌对威胁行为, 禁止在月球建立军事基地、设施、设置核武器、试验任 何类型武器或军事演习。 3.月球及其他天体不应遭受破坏。 4.月球及其他天体的探索和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幸福。 5.探测利用活动应尽可能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科学 界及各国。 6.各国对其在月球上的人员、运载器、站所保有管 辖权和控制权。 7.各国应对其在月球及其他天体的活动负国际责任。

二、外层空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p343)
外层空间就是指地球及空气空间以外的部分。 外层空间界定的争论: 1、空间论。相对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海平面100公里以 上区域是外层空间。 2、功能论。认为目前不具备划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 条件,应当根据航天器和航空器的不同,确定它们所使 用的法律制度。
4.免责事由:损害系由求偿国或其所代表之自然人或法人 之重大疏忽等原因所致,予以免责。 5.限额:无限额要求
甲国发射的气象卫星“雷公号”撞上了乙国飞行的遥感 卫星“神眼号”,造成“神眼号”卫星坠落。“神眼号” 的碎片撞上了丙国境内正在飞行的丙国民航飞机,造成 该飞机坠落。同时卫星碎片还将丙国地面的一个行人砸 死。甲乙丙三国都是外空一系列公约的当事国。根据外 空法的有关制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03司考 A.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行人的损害应承担绝 对责任 B.甲乙两国对卫星碎片带来的丙国飞机的损害应承担绝 对责任 C.对于卫星碎片造成的丙国飞机的坠落,甲乙丙三国应 各自承担过错责任 D.对于“雷公号”和“神眼号”的相撞,甲乙两国应根 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答案:ABD

课堂练习
国际公法
(09卷一98题)乙国与甲国航天企业达成协议,由甲 国发射乙国研制的"星球一号"卫星。因发射失败卫星 碎片降落到甲国境内,造成人员和财物损失。甲乙两 国均为《空间物体造成损害的国际责任公约》缔约国。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如"星球一号"发射成功,发射国为技术保密 可不向联合国办理登记 B.因"星球一号"由甲国的非政府实体发射,甲 国不承担国际责任 C."星球一号"对甲国国民的损害不适用《责任 公约》 D.甲国和乙国对"星球一号"碎片造成的飞机损 失承担绝对责任 答案:CD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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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外层空间法
一、外层空间法的法律渊源(p342)
外层空间法则由发射登记制度、发射物及宇航员营救制度、 外空活动责任制度三部分组成。 习惯国际法渊源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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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外层空间法律制度的条约 1.《外层空间条约》,全称《关于各国探索和利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的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 约》,该条约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被称为“外 层空间宪章”。 2.《营救协定》,全称《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 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 3.《国际责任公约》,全称《空间物体造成损害 的国际责任公约》,该公约详细规定了各国发射空间物 体造成损害的责任制度及损害赔偿的原则。 4.《月球协定》,作称《指导各国在月球和其他 天体上活动的协定》。我国尚未加入月球协定。 5.《登记公约》,全称《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 物体的公约》,1976年9月生效,我国于1988 年11月加入。该公约规定了发射国应该登记其所发射物 8 体并上报联合国秘书长等具体制度。

当空间实体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其他地方对另一国空间实 体及其所载人员造成损害时,如损害是由前者的过失或 其负责人的过失造成的,该国应负赔偿责任;(空 -空)
如果这一损害也对第三国的地球表面或飞行中的飞机造 成损害时,前两国应共同对第三国负绝对责任。(空— 空—地) 如果这一损害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第三国的空间实 体造成损害时,前两国对第三国所负的责任,要根据它 们的过失或所属负责人员的过失而定。(空-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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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宇航员与外空物体营救制度 1968年《营救协定》规定,宇宙航行应得到一切可能 的援助: 1.当宇航员发生意外、遇难,或在他国境内或公 海紧急降落时,发现国应提供一切可能的援助,立即把 他们送还发射国,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2.在外层空间进行活动时,一国的宇宙航行员应 向他国航行员提供援助 3.各国应把外层空间发现的对宇宙航行员有危险 的现象通知他国或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4.各国在获悉或发现空间物体或实体的组成部分 返回地球并落在它所管辖的区域内,或者落在公海或不 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地方时,应通知发射当局和联合国 秘书长。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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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空间物体登记制度
1975年《登记公约》的规定,联合国秘书长保 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空间物 体的下列情报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 1.发射国或几个发射国的国名 2.空间物质的适当标志或其登记号码 3.发射的日期和地域或地点 4.基本的轨道参数(交点周期、倾斜角、远地点、 近地点) 5.空间物体的一般功能。

总结:各国无论在何地发现航天器及其人员发生意外, 都应立即通知发射国和联合国秘书长。 对宇航员尽力营救,并立即安全交还发射国。 对发射物,各国应根据发射国要求采取保护或消除危险 的措施,并归还发射国,有关费用由发射国承担。

《月球协定》将营救对象界定为月球上的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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