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的个体原因中心理因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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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0月社科纵横Oct,2003总第18卷第5期SOCIAL SCIENCES REV IEW VOL.18NO.5
犯罪的个体原因中心理因素探析
袁宪音
(甘肃警察职业学院 甘肃兰州 730000)
【内容摘要】本文从犯罪的社会原因及个体原因入手,剖析了引起犯罪行为产生的心理因素,揭示了不良的人生观、偏离的需要结构、犯罪动机以及性格等其他心理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对于制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对策有一定的作用。
【关键词】犯罪原因 心理因素
中图分类号:DF7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106(2003)05-0043-02
犯罪作为一种个人的特殊行为,是主观与客观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犯罪是产生于复杂社会环境基础上的一种社会现象,但它毕竟是由每个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构成。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从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即犯罪心理的形成与社会环境的各种消极因素的作用来看,其间也是有着一定规律可循的。本文仅就在犯罪行为发生过程中犯罪的个体原因中心理因素所起的作用加以阐述。
一、犯罪原因构成
从宏观角度看,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从微观角度看,它又是一种个体行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个体意识是社会意识的有机组成部分。犯罪既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又是个体意识的行为,因而犯罪的原因应该是也必然是同时根植于社会存在和个体活动这两个基本方面。犯罪原因是指引起和影响犯罪产生的各种现象,从总体来看,犯罪原因大体可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决定犯罪现象必然产生的那些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即犯罪产生的根源,如历史根源、社会根源、阶级根源等;第二个层次是决定具体犯罪产生的那些现象,如刺激、诱惑、贪欲、需求等。
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的个体原因,是犯罪原因论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它们间的相互影响和共同作用的结果,构成犯罪原因论的完整体系。犯罪的个体原因是直接造成犯罪的重要因素,它是直接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主要包括犯罪人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二者是紧密联系的。在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产生的过程中都会起一定的作用,它们对犯罪行为的影响是共同的,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是犯罪人的心理运动与一定的外部条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犯罪人的心理因素主要包括:不良的人生观、需要的偏离、犯罪动机及其他心理因素,如性格、气质、能力、兴趣、情感情绪等等。
二、犯罪个体原因中心理因素的作用
(一)不良的人生观对犯罪的影响
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根本看法和态度,也是其对外部世界如何认识,并据以决定对生活道路的选择以及思想情操、道德品质、伦理观念、法律意识等主观认识的总和,同时又是人的言行作为终极内驱力的活动准则,其内容主要由幸福观、法纪观、友谊观、英雄观、伦理观和恋爱观等构成。一个人之所以违法犯罪,其主观原因可以从根本上归结到他们的不良的人生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不同形式:一是强烈的物质追求。这是指追求物质享受和金钱财富的思想倾向和价值观念,受这种思想支配的人,其物欲、钱欲和享受欲恶性膨胀,把吃、喝、玩、乐等感官享受当成人生的唯一乐趣和终级目的,认为“人生在世,吃喝二字”、
“站在花下死,做鬼也风流”。二是法纪虚无性。这是指对社会行为规范和社会秩序的无视或者蔑视,以及对社会义务的不负责任态度。他们游离于法律之外,甚或明知故犯,以为法律奈何不了他而肆意妄为。三是哥儿们义气感。这是影响青少年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青少年违法犯罪团伙赖以组成和维系的精神支柱。四是自我显示感。这主要是指违法犯罪分子对勇敢行为的歪曲认识。他们公开宣扬“软的怕硬的、硬的怕楞的、楞的怕横的、横的怕不要命的。”把亡命哲学当作人生的莫大光荣,倍加推崇。五是伦理观念混乱。这主要表现为道德观念的丧失和伦理观念的低下,缺乏道德准则,颠倒人际关系,就成了违法犯罪者的内部机制所在,他们对一般应遵从的社会———伦理价值往往持否定或排斥态度,转而信奉与此相对立的生活准则。如视“自由”为随心所欲、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视“友谊”为讲义气,能够为哥们两肋插刀;视“英雄”为胆子大、敢拼命;视“爱情”为满足生理欲望、传宗接代,等等。同时,对代表人类真、善、美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例如正义、勤劳、秩序、助人为乐、集体主义等则不屑一顾。正是在这些观念的支配下,他们的生活态度才表现得与社会格格不入,其行为也才具有反社会性。不良的人生观因素是违法犯罪个体原因中的最高层次,它直接决定着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
(二)偏离的需要结构对犯罪的影响
需要是指个体对某种目标的渴求或愿望,它是个体行为的原动力。人的需要有社会性需要和生物性需要之分,正常人的需要结构是由这两种需要的合理配置,并与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协调配合构成的。但在违法活动人的需要结构中,生物性需要往往多强于社会性需要,低级的物质需要又往往多强于高级的精神需要,是犯罪行为现实化的内在原动力和犯罪心理活动发生的起始。因而他们更注重原始欲望和感官的满足,轻视或根本无视精神世界的充实,在他们感到精神世界空虚时,却往往又转而求助于物质享受以代偿。当其奢望与贪欲同现实发生冲突时,就可能转而以非法手段来满足,不惜违法犯罪,以身试法。如某省曾对5350名在押青少年犯进行了调查,被调查对象在回答“你认为人生最重要的是什么?”时,选择“金钱”一项的居首位。显然,追求底层次的需要,已成为这类人生活的中心内容。
(三)犯罪动机对犯罪的影响
所谓动机是指直接引起和推动个体活动以满足某种需要的意愿,是个体行为有目的的内驱力,而犯罪动机则是激起和促使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力。犯罪活动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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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动机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活动是有目的的、自觉的活动,是由个人的犯罪动机驱使的,没有犯罪动机,就不可能使任何人具体实施犯罪行为。实际上,犯罪行为是犯罪动机的外化体现,犯罪行为是在犯罪动机支配下进行的,具有时间上的延续关系。犯罪主体先产生了某种需要,然后就有了以何种方式满足需要的选择问题。这就必然引起心理冲突和动机斗争,冒险和侥幸心理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旦外部条件适宜,就会产生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形成之后,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犯罪动机可能向两方面转化。一是向良性转化,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意志动摇,自动放弃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中止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使犯罪客观上处于未遂状态。引起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1.真诚悔悟;2.对刑罚的恐惧;3.怜悯心;4.犯罪场所其他情境因素的刺激性。二是向恶性转化,导致犯罪行为发生。
(四)其他对犯罪产生影响的心理因素
犯罪行为是犯罪心理现象外化(客观定向化)的结果,也是犯罪心理高度协调统一的必然产物,除上述引起犯罪行为发生的心理因素之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性格
性格是指一个人对客观现实的稳固态度和与之相适应的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它是一个人个性中的核心部分,对个体行为的调节起重要作用。犯罪人的性格多为冲动型的性格,他们理智性差,思维狭窄,偏激固执,嫉妒心、虚荣心、报复心极强、自制力差,冒险、侥幸心理强。这种性格特征决定了犯罪人在社会交往、人际关系中适应不良;一旦产生挫折,往往受本能或情感的作用,盲目冲动,攻击报复,不计后果。例如在司法实践中,那些为人虚伪狡诈,人前一面,人后一面,极不老实,撒谎面不改色心不跳的人,往往具有虚伪、狡诈、冒险、侥幸、寄生、玩世不恭的性格品质,这类人往往易实施盗窃、诈骗等犯罪。而那些性格过于内向,具有过度的忍耐与克制的人,在遇到挫折、矛盾冲突、外界刺激的情况下,尽管内心感受非常强烈,但言语和行为上却不作出反应,将不满和愤怒埋藏在心底,这种不满、愤怒的情绪日积月累,强度逐渐增加,当达到一定量的积累时,内心犹如一个装满炸药的“火药桶”,如果再稍有刺激和挫折,就会起到“导火线”的作用,使长期积累起来的不满和愤怒情绪,一下子爆发出来,激起强烈的报复心理。性格过于外向的人,自我控制力过强,性情急躁、易怒,这种人一旦受到刺激、侮辱与损害,情绪急剧发生变化,短时间内出现激情状态丧失理智,导致激情犯罪。
2.气质
在现代心理学中,气质是指表现在人的心理活动和行为的动力方面的稳定的个人特点,这些特点一般不受个人活动的目的、动机、内容的影响,是人的心理最一般的特征,它影响到个人活动的一切方向。
气质对犯罪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对犯罪不是起到绝对的、决定性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机械地划分哪一种犯罪一定是什么气质类型的人所为是不足取的,因为任何一种气质的消极方面如果得不到控制,都有可能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应该明确的是,气质与犯罪虽不是因果关系,但是当个体形成不良心理因素,并构成犯罪心理结构,影响和支配个体发生犯罪行为时,其所实施的犯罪类型与气质有一定联系。据调查,杀人犯的气质类型多为胆汁质、粘液质。胆汁质气质的消极发展,容易形成急躁、易怒、自我控制薄弱的不良性格品质,容易导致激情犯罪。粘液气质的消极发展,容易形成压抑、内向的性格,遇到挫折和刺激一般不作出反应,不良的情绪积蓄久了,也会爆发,导致犯罪。据湖北省某监狱对72名女奸情杀人犯的调查,属于胆汁质的占70%以上。
3.能力
能力是使人顺利完成某种活动所必须的并影响活动效率的心理特征。能力与活动是联系在一起的,一个人的能力高低直接影响着他能否参与某种活动及参与活动的效果。能力的强弱,并不能直接决定个人是否犯罪,能力只是在犯罪类型方面表现出一定的差异,同时,能力与犯罪人采用某种犯罪手段有一定的关系。例如在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人的言语、模仿、交往能力很强。善于根据对方的需要,心理状态,伪装各种身份,编造各种谎言,投其所好,主动进行交往。往往几句话,一杯酒、一支烟,就能交上“朋友”,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在行骗时一旦露出马脚,便马上变换手法,进行弥补,使对方丧失警惕。在盗窃犯罪活动中,犯罪人观察、思维能力强,判断准确,善于集中注意力。作案动作敏捷、迅速、果断、能力专门化。有的购买各种门锁研究其结构,专门从事橇门拧锁,有的专门钻管理不善的空子,从工厂、机关、宾馆大摇大摆地拿走东西。
4.兴趣
兴趣是个人积极探究某种事物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意识倾向,体现个体在认识上的需要,有的人缺乏正当的、高尚的兴趣以丰富自己的精神生活,形成了某些低级的、不健康的、有损身心健康的兴趣。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发现,很多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与他们的某种低级、庸俗的兴趣有关系。例如一个具有低级趣味而又缺乏道德、法制观念的青年,欣赏了有关人体的艺术品或看了有关性生理知识的书,可能诱发出强奸妇女的犯罪动机。
5.情绪情感
情绪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与人的需要之间关系的反映,人对这种关系进行反映的形式就是内心体验或感受。所以也可以说,情绪情感是对客观事物态度的体验。情绪情感对犯罪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情绪体验不稳定会导致行为失常而诱发犯罪。例如因社会交往和人际关系矛盾冲突而引起的犯罪,都是在犯罪人对被害人的愤怒、仇恨、嫉妒、恐惧等消极情绪状态的支配下实施的。由于被害人的侮辱、挑衅或暴力行为,使主体的名誉、财产、人身安全等受到威胁产生消极情绪状态,引起强烈的内心感受而产生某种强烈的欲望或情绪冲动,自我又失去了控制,导致形成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犯罪人处于消极的激情状态下,行为被冲动的情绪所控制。因此,对于犯罪的手段、方法、危害后果的控制等都无暇顾及与选择,犯罪手段公开、残忍。这种犯罪决意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实施由于外界的强烈刺激和犯罪主体内心强烈的情绪触发而产生,二者缺一不可。二是情感倒错与犯罪,违法犯罪者的道德意识往往比较淡漠,缺乏与社会的道德情感。
如前所述,犯罪既是一种社会现象,又是一种个体行为,犯罪行为是犯罪的个体原因外化的结果。因此,犯罪的个体原因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决定因素,而犯罪的个体原因中,犯罪的心理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发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正如恩格斯明确指出的,不仅都一定要通过行为人的头脑,而且还“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愿望的动机”,才能使其实施犯罪,如果没有这种个人的内驱力的发动或推动,任何犯罪行为都无从发生。
参考文献:
[1]何为民、解玉敏《犯罪与罪犯改造心理学教程》法律出版社,1989年
[2]宋浩波、郝宏奎《犯罪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1997年
[3]周密《论证犯罪学》群众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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