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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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二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二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背景放射科人员在工作中长时间接触放射线,必须遵守严格的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以确保其个人健康和安全,并减少潜在的辐射风险。

本文将详细介绍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

二、健康管理1. 定期体检:放射科人员应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以评估其在放射线工作环境中的健康状况。

体检项目应包括全面的身体检查、血液检测和影像学检查等。

2. 健康指导: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健康指导,包括个人卫生习惯、饮食健康、锻炼等方面的建议,以保持良好的身体状况。

3. 健康教育培训:放射科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健康教育培训,包括辐射防护知识、辐射剂量监测和控制方法等方面的培训,以提高其辐射防护意识和技能。

三、个人剂量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每位放射科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进行辐射剂量监测。

个人剂量计应定期校准并记录使用情况,以确保准确监测个人辐射剂量。

2. 剂量限值: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放射线防护的相关法规和标准。

个人剂量超过限值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

3. 剂量控制措施:放射科人员应积极采取各种控制措施,以减少辐射剂量,如合理调整工作站位置和姿势,使用适当的防护设备和工具等。

4. 防护措施:放射科人员应严格遵守辐射防护措施,包括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定期检查和更换防护设备等,以减少辐射暴露。

5. 剂量监测记录:放射科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记录应详细记录和保存,包括个人剂量计读数和使用时间等信息,以备查验和追溯。

四、管理措施与责任1. 责任方:医院放射科应设立辐射防护管理岗位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包括辐射防护管理人员、医院管理层和放射科人员本身。

2. 监督检查:医院放射科应定期进行辐射防护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记录、个人防护设备使用情况和防护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等。

3.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的放射科人员,应及时进行违规处理,包括警告、处罚和教育等。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fàngshè)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与安全(ānquán),全面评价放射工作人员胜任本职工作(gōngzuò)的健康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放射(fàngshè)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guīdìng)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常规医学监督第四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就业后必须进行定期体格检查。

对在甲种和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年体检1次;对在丙种工作条件下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每2-3年体检1次;必要时可增加体检次数。

就业前、后体检结果由体检单位详细如实地记录在个人健康档案中。

第六条放射工作单位对每位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和个人剂量档案。

第七条就业前、后人员的体检由放射工作单位组织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指定的医疗、卫生防护单位进行。

第三章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第八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有在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正确、安全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第九条对从事核反应堆(包括各种核动力堆)工作的人员,除一般的健康要求外,必须具有正常的视觉、听觉及良好的精神状态,并对穿戴防护用具无过敏现象。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宜从事放射工作,已参加放射工作者可根据情况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

1.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2.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3.5×1012/L或高于5×1012/L(女);高原地区可参照当地正常值范围处理。

3.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4.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年满18 周岁。

2. 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四.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 4 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 2 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 2 天。

3.医教部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监测管理:1. 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 90 天,定期送往省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 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3. 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正确佩载个人剂量计。

七.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

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隔不应超过 2 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应当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在省疾控中心统一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6.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 7 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是指对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体检、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其健康状态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具体标准包括:
1.年龄:一般要求在18岁至60岁之间;
2.体重:必须符合一定的身高体重比;
3.生育状况:女性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4.疾病史:不得患有癌症、放射性疾病等与辐射相关的疾病;
5.身体状况:必须符合身体健康的标准,如血压、心电图、肺功能等检查项;
6.辐射剂量:应保证在国家和行业规定的辐射剂量限值范围内。

符合上述健康标准的放射工作人员才能从事辐射工作,同时还需要定期进行健康监测和评估,以保障其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Specifications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for radiation workers 2011– 01 – 21发布 2011 – 08–01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GBZ 235—2011目次前言 (II)1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则 (2)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2)6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3)7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5)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7)参考文献 (8)GBZ 235—2011前言本标准编制所依据的起草规则为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第1章、第4章、第5章、第6章、第7章为强制性内容,其余为推荐性内容。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吉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长安、陈尔东、钱叶侃、张照辉、姜恩海、贾廷珍、王可心、赵欣然。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接受电离辐射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95 放射性白内障诊断标准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放射性肿瘤病因判断标准GBZ 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标准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5 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6 放射性皮肤疾病诊断标准GBZ 107 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51 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计原则GBZ/T 163 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T 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1 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7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的医学处理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及治疗方案3 术语和定义GBZ/T 191和GBZ 21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医院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一、凡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放射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必须佩戴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个人剂量计。

个人剂量计的测读周期一般为30天,也可视情况缩短或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天。

二、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后l-2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可增加检查次数。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单位负责实施。

四、建立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健康档案,详细记录历次医学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五、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参与事先计划的照射和有可能造成内照射的工作。

授乳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内照射。

六、根据工作场所类别与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

对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人员,可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

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

七、放射工作人员按本规定在接受健康检查、治疗、休假疗养或因患职业性放射病住院检查、治疗期间,保健津贴、医疗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诊断为职业性放射病或不适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及时报主管部门将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另行分配其他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性物质或放射性设备周围工作的人员,他们可能会接触到放射性物质,因此需要严格遵守健康标准,以保护自己的健康。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主要包括体内放射性物质监测、辐射防护、健康监测等方面,下面将对这些内容逐一进行介绍。

首先,对于放射工作人员来说,体内放射性物质监测是非常重要的。

工作人员在接触放射性物质后,需要定期进行体内放射性物质监测,以确保自己的体内放射性物质含量不超过规定的安全标准。

监测结果将作为评估工作人员是否受到放射性物质污染的依据,从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其次,辐射防护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中的重要内容。

工作人员在进行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的工作时,需要严格遵守辐射防护规定,包括佩戴防护服、使用防护设备、限制工作时间等。

这些措施可以有效减少工作人员接触到放射性物质的可能性,保护他们的健康安全。

此外,健康监测也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中的重要环节。

工作人员需要接受定期的健康监测,包括身体检查、血液检测、放射性物质排泄检测等。

通过健康监测,可以及时发现工作人员是否受到放射性物质的影响,从而采取相应的治疗和防护措施。

总的来说,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只有严格遵守健康标准,加强体内放射性物质监测、辐射防护和健康监测,才能有效保护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

希望所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都能认真遵守相关规定,做好自身的健康防护工作。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GBZ98-2002前言本标准的的第1、2、3、4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况特制定本标准。

原标准GB16387-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秀凤。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Health standards for Radiation workersGBZ98-200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包括在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的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本标准也适用于执行本标准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评价和证明放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健康标准的部门或单位。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授权的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 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

2.3 甲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4 乙种工作条件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但有可能超过1/10. 2.5 职业性照射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不包括医疗照射和天然辐射)。

2.6 医疗照射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

2.7 过量照射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

2.8 异常照射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2篇)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标准版本一、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我院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的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二、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年满____周岁;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5、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三、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医教部负责向省卫生厅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

1、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

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2、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不超过____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____天。

3、医务处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培训档案。

培训档案应当包括每次培训的课程名称、培训的时间、考试或考核成绩等资料。

4、医院安排放射工作人员参加省卫生监督局的统一培训和考核,并将每次培训的情况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五、人剂量检测管理1、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定期送往区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2、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3、放射工作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4、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六、放射工作人员进入放射工作场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正确佩戴个人剂量计;2、操作结束离开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时,按要求进入辐照装置、放射治疗等强辐射工作场时所,除佩戴常规个人剂量计外,还应当携带报警式剂量计。

患者放射防护须知一、放射诊疗是人类现代医学战胜疾病的重要手段之一,必要的、合理的放射诊疗利大于弊。

二、当您进行透视、拍片、ct、造影和介入诊疗时,医务人员会合理运用,优化选择各种放射诊疗技术,在达到诊疗目的同时,尽量减少照射剂量。

三、为了您和他人的健康,接受放射诊疗时,请务必遵从以下要求,以减少不必要的照射,最大限度地避免辐射损伤。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2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2篇)

2024年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检查(一)健康检查的基本要求2.健康检查分为:就业前检查、就业后的定期检查、脱离放射工作时的检查和其后的随访。

放射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当工作调动时,随职员档案一起移交。

定期体检的规定:甲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每年一次,其它放射人员每2~3年一次。

3.接受特殊照射的人员,受照射剂量当量接近0.1Sv者,应及时进行医学检查,并进行必要的医学处理。

4.对于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病诊断,应由指定的专业机构执行。

(二)体检项目除一般常规的临床和实验室体检项目外,根据将要或已从事的工种,接触核素的种类、性质以及射线的性质和产生辐射生物效应的特点,应抓好重点检查项目:1.对从事中子、β射线或x射线、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尤其要注意眼晶体状的检查。

2.对参加产生放射性气体、气溶胶和放射性粉尘作业的人员,应注意呼吸系统的检查,必要时作痰涂片的细胞学检查。

3.要十分注意了解职业史,对接触可能损伤肝、肾的放射性物质的人员,增加肝、肾功能检查;对疑有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人员,可作尿、粪便或呼出气的放射性测定,必要时作全身或脏器的放射性测定。

4.对受超当量剂量限值照射的男性人员,可增加精液常规检查;中子损伤者可增加相应的活化分析。

5.根据需要可进行皮肤、毛发、指甲、毛细血管的检查。

另外,各单位可根据研究工作的进展情况,不断增加一些新的对检查确定性效应有意义的灵敏指标。

(三)放射工作的禁忌症放射工作人员除按一般工作人员健康标准要求外,具有下列情况者,不宜参加放射工作。

若已参加工作,则根据情况建议给予减少接触、短期脱离、疗养或调离等处理。

1.血红蛋白低于110g/L(男)或100g/L(女);红细胞低于4×1012/L(男)或3.5×1012/L(女)血红蛋白高于180g/L或红细胞数超过7×1012/L。

高原地区参照当地正常值处理。

2.就业前白细胞持续低于4.5×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人员,白细胞持续低于4×109/L,或高于11×109/L者。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2020年版)卫生健康标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及监护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职业健康监护基本原则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48 放射性核素摄入量及内照射剂量估算规范GB/T 18199 外照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治疗方案GBZ 95 职业性放射性白内障的诊断GBZ 96 内照射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97 职业性放射性肿瘤判断规范GBZ 99 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诊断标准GBZ 10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GBZ 101 放射性甲状腺疾病诊断标准GBZ 104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诊断GBZ 105 职业性外照射慢性放射病诊断GBZ 106 职业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诊断GBZ 107 职业性放射性性腺疾病诊断GBZ 112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总则GBZ 113 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T 163 职业性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GBZ 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215 过量照射人员医学检查与处理原则GBZ/T 216 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处理规范GBZ 219 放射性皮肤癌诊断标准GBZ/T 244 电离辐射所致皮肤剂量估算方法GBZ/T 248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检测GBZ/T 261 外照射辐射事故中受照人员器官剂量重建规范GBZ/T 301 电离辐射所致眼晶状体剂量估算方法WS/T 187 淋巴细胞微核估算受照剂量方法WS/T 583 放射性核素内污染人员医学处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3.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occupational health surveillance of radiation worker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任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GBZ 98-201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GBZ 98-2017前言本标准全文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Z 98-2002《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本标准与GBZ 98-2002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增加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基本原则,明确强调了健康标准的目的性;——修改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使之更明晰、易操作;——扩展了放射工作适任性判断的内容,使之更有实用性。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天津市滨海新区检察院、天津市职业病防治院、河南省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本标准起草人:姜恩海、傅宝华、江波、徐华、赵欣然、赵士义、白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 16387-1996;——GB 98-2002。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Health requirements for radiation workers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的基本健康要求和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T164 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GBZ235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放射工作人员 radiation workers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辐射工作并已了解与职业辐射防护有关的权利和任务的任何人员。

3.2适任性评价judgment on workers' fitness由有授权资格的医师根据相应的健康标准进行工作适任性评价,并签发证书。

3.3执业医师medical practitioner依法取得资格并经注册而执业的专业医师。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3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3篇)

放射科人员健康及个人剂量管理制度一、范围和对象放射工作人员是指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2.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3.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4.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二、放射人员上岗要求1.放射人员在上岗前,预防保健科负责向市卫生监督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2.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均需参加放射防护条例上岗培训,并进行相关考核,取得培训合格证。

3.放射设备安装后,由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责的机构对机器和机房设施进行测试,做出评价报告证实符合防护要求,取得机器使用合格证之后,方可使用。

三、个人剂量监督管理1.放射工作人员均需佩戴热释光个人测量仪,并按规定佩戴在左胸及左前领口。

2.个人剂量监测同期一般为____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每两月定期送往疾控中心监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个人。

3.医院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4.放射人员可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5.医院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人员工作证》中。

四、职业健康管理1.放射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2.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上海放射研究所的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____年,建立健康档案,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如有异常按有关条例及时处理。

3.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医院应当对其行离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对参加应急处理或者受到事故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医院及时组织健康检查或者医疗救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5.医院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报告的____日内,如实告知放射工作健康检查中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和医学随访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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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 包括病史和体格检查两部分。 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在正常、异常和紧 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安全地履行其职责 的健康条件:
3.1.1 3.1.2 3.1.3
明确的个人和家庭成员的既往史、放射线及其他 理化有害物质接触史、婚姻和生育史、子女健康情况等, 均应予以记录; 目前健康状况良好;
正常的呼吸、循环、消化、内分泌、免疫、泌尿 生殖系统以及正常的皮肤粘膜毛发、物质代谢功能等;
3.1.4 正常的造血功能,如红系、粒系、巨核细胞系等,均在正 常范围内。 例如外周血: 男 血红蛋白 120-160g/L,红细胞数(4.0-5.5)x1012/L 女 血红蛋白 110-150g/L,红细胞数(3.5-5.0)x1012/L 就业前: 白细胞总数(4.5-10)x109/L 血小板数(110-300)x109/L 就业后: 白细胞总数(4.0-11.0)x109/L 血小板数(90-300)x109/L 高原地区应参照当地正常范围处理。
4
不应 (或不宜 )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和其他有关条件
就业前后凡存在以下条件(或情况)之一者,不 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
4.1 严重的呼吸系统疾 病(例如:活动性肺结核、 严重而频繁发作的气管炎 和哮喘等); 循环系统疾病(例如: 各种失代偿的心脏病、严 重高血压、动脉瘤等)
消化系统疾病(例如: 严重的消化道出血、反复 发作的胃肠功能紊乱、肝 脾疾病和溃疡病等); 造血系统疾病(例 如:白血病、白细胞减少 症、血小板减少症、真性 红细胞增多症、再生障碍 性贫血等),及不符合 3.1.4项中任何一条者;
2.9
应急照射 在事故情况下,人员在为抢救受辐射危害的人或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
采取的紧急行动中所受到的照射,为自愿接受的。可控制一定的剂量。
2.10
事故照射
由于辐射事故,人员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所接受的意外照射,为非自愿 接受的。所受到剂量是无法预计和控制的。
2.11
辐射事故
由于放射源失控而引起的异常事件,直接或间接地对生命、健康和财产 造成损失。
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疾病(指就业后)或其他职业 病等。
其他器质性或功能性疾病、未能控制的细菌性或 病毒性感染等。 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根据研发现疾病的 程度、性质,结合其拟从事的放射工作的具体情况, 综合衡量确定。
4.8 4.9
有吸毒、酗酒或其他恶习而不能改正者。
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 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
3 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标准
每一放射工作人员必须进行就业前或操作前的医学检查和就业
后工作过程中的定期医学检查。未经就业前医学检查者,
不得从事放射工作。
就业前医学检查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
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必须全面系统、仔细、准确地询问和检查并详 细记录,为就业后定期或意外事故等检查作对比和参考。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摘录)
GBZ 98-2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 求,不应或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 全医学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
准的基本要求和特殊要求,不应或 不宜从事放射工作的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从事内、外照射( 包括在 医疗机构、核电厂,含放射性的厂矿等工作) 的 人员,以及应用放射源的工作部门或单位及其 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
2 术语和定义


2.1 授权的医疗机构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单位所指定的负责对放射工作人员 进行医疗保健工作的医疗机构。 2.2 授权的医学检查医师 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医疗机构所指定的对放射工 作人员负责进行医学检查的合格医师。 2.3 甲种工作条件 工作人员在此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受的照射有可能 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10。

2.5
职业性照射
放射工作人员在从事放射工作时间内所受的内、外照射( 不包括医疗
照射和天然辐射) 。
2.6
医疗照射
人员为疾病的诊断或治疗目的而有意识接受的照射。
2.7
过量照射 人员受到大于年剂量当量限值的外照射,或摄入放射性核素大于
年摄入量限值的内照射。

2.8 异常照射
人员在辐射源失控时而受到的可能超过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分为应急 照射和事故照射。
4.2
严重的视听障碍(例如:高 度近视、严重的白内障、青光 眼、视网膜病变、色盲、立体 感消失、视野缩小等)严重的 听力障碍等。
4.3
恶性肿瘤,有碍 于工作的巨大的、复 发性良性肿瘤。
4.4
严重的、有碍于 工作的残疾,先天畸 形和遗传性疾病。
4.5
手术后而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4.6 4.7
5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
放射工作的适应性意见,由授权的医学检 查医师提出: a)可继续原放射工作; b)暂时脱离放射工作; c)不宜再做放射工作而调整做其他非放射工作。
4.10
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 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
4.11 以前已经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值照射的放射工
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12
对放射工龄长、受过专业训练、具有专门技术、 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 符合健康标准者,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应慎重、 仔细地权衡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来决定是否继续某些 限制的放射工作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神经和精神系统疾 病(例如:器质性脑血管 病、脑瘤、意识障碍、 癫痫、癔病、精神分裂 症、精神病、严重的神 经衰弱等) 泌尿生殖系统疾 病(例如:严重肾功能异 常、精子异常、梅毒及 其他性病)
内分泌系统疾病(例如: 未能控制的糖尿病、甲亢、 甲低等) 免疫系统疾病(例如: 明显的免疫功能低下及艾 滋病等) 皮肤疾病(例如:传染 性的、反复发作的、严重 的、大范围的皮肤疾病 等)。
3.1.5 3.1.6
正常的神经系统功能、精神状态和稳定的情绪; 正常的视觉、听觉、嗅觉和触觉,以及正常的语言表 达和书写能力; 3.1.7 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正常; 3.1.8 尿和精液常规检查正常。 就业后定期医学检查的目的是判断放射工作人员对其 工作的适应性和发现就业后可能出现的某些辐射效应和其他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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