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料]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

合集下载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JEEPvs.战地吉普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JEEPvs.战地吉普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驰名商标跨类保护问题——JEEPvs.战地吉普一、案情介绍(一)“吉普”品牌的故事“JEEP”商标诞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二战结束后,JEEP牌汽车进入普通汽车消费市场,并取得巨大成功。

JEEP商标是进入中国最早的国外知名汽车品牌,早在1979年,JEEP商标的持有者就与北京汽车制造厂开始了合资谈判,并在1984年成立了北京吉普汽车公司,开始在中国生产销售JEEP品牌的汽车。

“JEEP”曾经一度是中国市场上几乎唯一的越野车品牌,对中国汽车工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50年6月13日,“JEEP”在美国汽车等商品上注册为商标。

“JEEP”和其对应的中文“吉普”早在1988年5月28日就开始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

在第12类的汽车等商品上,第647624号“吉普”商标于1993年6月28日获得注册,第1030611号“JEEP”商标于1997年6月14日获得注册。

经过一系列的商标转让、公司合并和名义变更,菲亚特克莱斯勒美国有限公司成为“JEEP”商标的合法持有人。

在70多年的发展中,“JEEP”商标早已经成为享誉世界的商标,并且其影响力通过大规模的广告、宣传和使用而不断扩大。

“JEEP”和对应的中文“吉普”商标在中国也享有极高的知名度,是家喻户晓的驰名商标。

早在2000年6月,商标局在编制《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是就将“JEEP”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商标而收录其中。

“JEEP”牌汽车在行业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JEEP”商标的使用也从最初的汽车领域延伸到了其他领域。

在中国,“JEEP”商标最早于1989年3月30日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取得注册,注册号为344273号;在第18类箱包类商品上,“JEEP”于1992年1月30日取得注册,注册号581263。

“JEEP”商标很早就开始通过许可的方式在中国在服装箱包类商品上进行使用。

随着广泛、持续的宣传推广与销售,JEEP品牌的服装、箱包等产品知名度不断提升,也同时出现了较多的侵权假冒情况。

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商品类别问题

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商品类别问题

已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商品类别问题作者:郝利生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9期在商标侵权民事纠纷案件中,被控侵权商品与原告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类别,是主张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之一,本文认为,判断驰名商标案件中的商品类别,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商品类别判断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以下简称《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原告在判断涉案商品是否相同或者类似,可以结合《区分表》,并综合情况进行判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商品和服务项目也处在发展和变化之中,对商品类别的判断会显现出它的复杂性。

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驰名商标案件中,原告主张其注册在第9类0901类似群的商标为驰名商标,并提供了驰名商标的证据,被控侵权产品中涉及一种打印机用硒鼓,在现行《区分表》中,还没有硒鼓这一商品名称。

在商标局的注册实践中,硒鼓属于第9类0903类似群的商品。

那是否本案中也应当将被控侵权硒鼓归入0903,认定为类似商品呢?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到本案中对原告驰名商标的认定。

硒鼓是激光打印机和激光复印机的一个部件。

就打印机而言,硒鼓根据其构造的不同,分为一体式硒鼓(亦称整体式硒鼓)和分离式硒鼓。

一体式硒鼓是把感光鼓(或称光导鼓)与碳粉盒等部件集成在一起的组件装置,当碳粉被用尽或感光鼓被损坏时,整个硒鼓就得报废。

分离式硒鼓则是将感光鼓与碳粉盒等部件不集成在一起,因为感光鼓的寿命相对长一些,在碳粉用尽时,更换新的碳粉盒即可,这样做,既经济,又环保。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实践中,审查员所面对的是注册申请中一个抽象的硒鼓概念,而不像在民事诉讼中那样,有具体的硒鼓实物证据可供判定商品的类别,所以审查员更多地是从申请中对商品的字面描述来推定商品的类别。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在市场经济的赛场上,商标作为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和形象载体,越来越受到各方关注。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企业在锁定市场,保障自身利益等方面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商标的注册1、商标注册的目的商标注册的本质是获得商标专用权,即确立商标主体对一定商品或服务的专用使用权,保障其在经营活动中的利益。

商标注册对于企业建立自身品牌,加强竞争优势,防止他人侵占使用等方面都有重大意义。

2、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需符合以下条件: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商标能够区别同一种类商品或服务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不与他人的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同时,还应注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范围。

3、商标注册的申请商标注册之前需进行商标搜索,确认申请的商标是否与已注册商标重名或过近。

如确定商标没有被注册,可向商标局递交申请书。

申请材料包括商标申请书、商标使用证明以及商标图样等。

商标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若审查通过,会在商标公报上公示,若180天内没有异议,就会核准注册。

二、商标侵权保护1、侵权概念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在同一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作为自己商品或服务的标识,或者同类或相关商品或服务中使用与权利人商标近似的标识,而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2、商标权的救济措施商标权人对于商标侵权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邮寄警告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请求立案调查;提起商标权权利诉讼,寻求司法救济;与侵权方协商和解。

其中,商标诉讼是商标侵权的主要手段,诉讼流程包括立案、庭前程序、一审审理、二审审理等环节。

3、免责条款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被告方可能会以免责条款为据,声称已经取得商标专用权或取得许可使用商标。

免责条款的适用需经过严格的判断,包括免责申请是否合法、商标登记是否有效、商标的范围等方面。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和侵权保护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法律手段。

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注册和侵权保护,增强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同时提升自身商业价值。

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适用

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在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适用
关键词 : 名商标 ; 驰 淡化 理 论 ; 淆理 论 ; 混 间接 混 淆
中图分类号 : F 1 D 4
文献标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 0 5 6 7 ( 0 1 0 —0 4 —0 10 — 3 8 2 1 ) 6 1 0 6
近 年来 驰 图 利 用 司 法 认 定 驰 名 商标 达 到 商 业 目的 , 驰 名 商 标 的 司 法 认 定 也 出 现 草 率 过 而 滥 的势头 。 问题 的发 生 固然 与 社 会 上一 些 人 利 用 驰 名 商标保 护褂 度 谋 取 利 益 , 害 司法 有关 , 其 损 但 实 质 性 的根 源 仍然 在 于 我们 对驰 名 商 标保 护 的 机 理 认识 不清 , 致 立 法 上 的 模 糊 和 实 践 中 的错 误 导 认 识 。笔者 试 图从 探 讨 驰 名 商标 保 护 的理论 依 据 人 手 , 过 对 司法 判 例 的分析 , 中归 纳 出我 国驰 通 从
0 1 2月 第26卷 1 6 3 1年 第 期
J un l f b i 大ies y( hlsp ya版)oil ce c ) o r a o 河北 学学i ( i o h n c i e He e Unv r 报 哲学社 会科 学 dS a S n t P o
D e O1 e.2 1
Vo . 6 No 6 13 .

混 淆 理论 和 淡化 理论 在驰 名 商标跨 类保 护 中 的适 用
周 樨 平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 苏 南京 南 江 209) 1 0 3

要 : 名 商标 跨 类保 护 所依 据 的 理 论 有 混 淆 理 论 和 淡化 理 论 , 者 以保 护 商 标 的 不 同 功 能 为 基 础 , 有 不 同 的 适 用条 驰 二 具

商标保护类别有哪些以及商标保护的作用

商标保护类别有哪些以及商标保护的作用
在上述两份文件中,虽然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驰名商标得到了确认。在我国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时,也对驰名商标做出了规定,使之成为我国法律上认可的、受到保护的一种商标,同时在商标法中还对认定驰名商标的基本标准做出了规定,即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即:“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按照这项规定,我国受理注册的商标为视觉商标中的平面商标、立体商标,立体商标就是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的商标。
4、普通商标、驰名商标
这是按照商标的知名度高低而作的划分。普通商标与驰名商标都是相对而言的,确定一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应考虑相关部门公众对该商标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该成员中因促销该商标而获得的了解程度。
一、商标保护的概念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法),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已经很高了。
商标保护的作用在于使商标注册人及商标使用权人的商标使用权受到法律的保护,告知他人不要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追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份子的相关责任。
商标保护类别有哪些以及商标保护的作用
———————————————————————————————— 作者:
———————————————————————————————— 日期:

商标保护是指对商标依法进行保护的行为、活动,商标保护也是指对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程序法或实体法),目前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已经很高了。我们知道,对商标保护企业是一直很重视的,那么商标保护类别有哪些呢?商标保护的作用有哪些?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作者:高国威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11期摘要: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同于一般的注册商标,它是一种范围更广、更全面的跨类保护,其原因在于驰名商标较一般的注册商标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更易受侵害且受侵害后遭受的损失更大。

本文从驰名商标的含义与特征出发,分析比较了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中的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进而提出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易过分全面,应当有所限制,最后对我国对驰名商标跨类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点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跨类保护;混淆理论;淡化理论中图分类号:D923.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32-0099-03作者简介:高国威(1991-),男,汉族,山东淄博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一、驰名商标的含义与特征驰名商标一词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该表述在19世纪中期欧洲国家的判例法中最早出现。

在国际公约方面率先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25年在荷兰海牙修订的文本,此后的TRIP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大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虽然《巴黎公约》与TRIPS协议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驰名商标的定义二者都没有明确。

反观国内法方面,我国最早对驰名商标做出保护的是国家工商总局于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该规定的颁布弥补了我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欠缺,其后国家工商总局又在2003年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并于2014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该规定的第二条对驰名商标的定义做出了明确阐述,即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①,可见在我国驰名商标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应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

根据这一特征首先应明确的是到底何为相关公众?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二条的表述,相关公众是指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②。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

浅析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摘要】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比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

因此,驰名商标需要得到比一般商标更特殊的保护。

本文将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关键词】驰名商标;侵权行为;法律保护一、我国驰名商标的概述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它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代表着企业的良好信誉,能够为企业带来较大的利润,而且驰名商标数量的多少是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体现。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始于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之后。

2003年,我国国家工商总局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与保护规定》,于2003年6月1日实施该规定。

这一国际通行的做法,使我国驰名商标保护体系也进一步得到完善。

[1]经过2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步完善,并最终与国际准则全面接轨的发展历程。

[2]但随着经济的发展,时代的前进,我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又出现了一些的新的问题。

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驰名商标造假最近几年,有关驰名商标腐败案件的新闻报道我们频发可以看到。

总结这些案件,其特点大致可以分为四类:1、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后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贿赂官员来达到认定的结果;2、商标权人的商标没有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各种证据材料来达到认定的结果;3、商标权人的商标能够达到驰名商标认定的标准,但是没有适合的案件作材料,所以伪造案子来实现驰名商标的认定;4、商标权人的商标既没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也没有案件作材料,而是通过贿赂官员并且伪造案子,从而达到认定驰名商标的目的。

[3]驰名商标造假,严重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市场公平,损害了政府与司法部门的公信力。

它不但影响了驰名商标的认定体系,更让法院的公信力和官员的职业道德受到了群众的质疑。

(二)驰名商标滥用驰名商标经过认定后,其效力仅限于自身生产经营范围之内,并不得超过此范围。

商标跨类保护的跨学科解释

商标跨类保护的跨学科解释

商标跨类保护的跨学科解释商标跨类保护一直饱受理论争议和司法质疑。

独特性说、质量反馈说、市场先占说和搭便车说等均可为其提供一定的解释,但却都存在缺陷。

商标受损害说虽然有力,但却对损害分析不足,而符号学、心理学和品牌学等方法则有助于分析商标跨类使用的损害,从而为商标跨类保护提供合理解释。

一、问题的提出由于商标淡化问题而产生的商标跨类保护在多个国家遭受质疑,而这些质疑主要是由于商标跨类保护的理论依据不扎实。

学者提出的“独特性说”、“搭便车说”、“市场先占说”、“质量反馈说”、“商标受损害说”等多种学说,但这些学说或多或少有着某种缺陷,在解释跨类保护上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斯凯特的“独特性说”主张商标独特性的保护应该构成商标保护的唯一合理基础。

对商标付出努力越多,其价值越大,越应当得到保护。

但其跨类保护的对象仅限于臆造商标。

而且除了针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外,还针对驰名商标的丑化。

乔治•戈贝尔的“质量反馈说”认为商标作为一种质量保证对消费者具有指引作用,如果在后商标使用人无法保证质量,则会使消费者将其负面印象反馈至在线商标所有人的商品上。

但实际消费市场并不如此。

“市场先占说”强调将未来的利益损失,即在后使用者先占了在先商标所有人本来可能扩张的市场,导致在先商标所有人未来的市场机会丧失。

但这种假设过多的赋予在先商标权人权利,不符合市场竞争需求。

“搭便车说”认为在后使用者通过使用在先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而搭了其便车,从而以较低的成本攫取与在先商标所有人相关联的利润。

这一学说也关注未来的收益损失。

但实际数据表明这些损害得不到支持。

“商标受损害说”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以上学说的缺陷。

学者认为这种损害应该是消费者对商品实际来源的混淆或者是质量责任的混淆、或者是对消费者购买决定有重大影响作用的其他形式的混淆而导致的损害。

但事实上跨类保护常常不会导致混淆。

鉴于以上种种学说均或多或少有缺陷,因此本文采用符号学、心理学、品牌学等跨学科分析方法来深入认识跨类保护使用对商标造成的损害,从而为建立“商标受损害说”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

对驰名商标跨类别保护的理解董世连大家都知道驰名商标比普通商标的保护范围要大,能够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但是具体能扩大到什么范围,很多人存在困惑。

曾有很多客户咨询,是否所有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具体扩大保护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把以上问题一一讲解一下。

一、对驰名商标的扩类别保护的理解驰名商标能够跨类别保护,但是,不是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针对不同驰名商标驰名程度差异的情况,驰名的注册商标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依法获得跨类保护的范围不是整齐划一和固定不变的。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应该综合考虑:(一)该驰名商标的显著程度;(二)该驰名商标在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的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三)使用驰名商标的商品与使用被诉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等因素。

例如,“海尔”商标全国甚至世界闻名,所以“海尔”作为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极广,甚至能够覆盖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又如,山东某食品公司在面粉、面条上注册的“腾永乐”商标为地方驰名商标,同地区的种子经销处使用“腾永乐”的行为就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犯,但是如果在衣服、鞋类等没有关联的商品上使用“腾永乐”商标就不能认定为是对驰名商标的侵犯。

总之,无论何种情况,一个核心判断标准是:是否达到“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二、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体现驰名商标的扩大范围保护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注册申请阶段,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不予注册;二是商标使用阶段,如果他人使用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禁止这种使用行为。

同时,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一种扩大保护制度,但是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驰名商标制度被称为“一种扩大防御制度”可能更合适,因为驰名商标所有人不需要主动去保护,只是在受到侵害时,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构成驰名商标,依法请求保护。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doc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doc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正是由于有了商标制度,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称道的“百年老店”和各种名牌产品。

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对商标有明确的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做了两次修改。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2001年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当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序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国家的刑事制裁。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才不能任意去生产“可口可乐”牌的饮料、“红塔山”牌的香烟以及“贵州茅台”牌的白酒。

也正因为受到了如此严格的保护,一些著名品牌的身价也昂贵地让人惊叹。

仅据1994年世界十大商标价值排行榜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价值359.5亿元,“万宝路”价值330.45亿元,“雀巢”商标价值115.49亿元,“柯达”价值100.2亿元,”微软”价值98.42亿元,“Budueiser”价值97.24亿元,“凯洛格”价值93.72亿元,“摩托罗拉”价值92.93亿元,“吉列”价值82.18亿元,“Bac-ardi”商标价值71.63亿元。

这些品牌昂贵的身价背后无疑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它们往往在各自的商业领域里占据着巨大的商业份额,并引领着那个领域的消费时尚,甚至制定着那个领域的行业标准。

有句古话,叫做“树大招风”,在商业领域当然也不例外,假冒名牌商品的非法活动往往屡禁不止。

更有一些“聪明”的商家,他们大打擦边球——既然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名牌是侵权,那么,我在与他们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呢?于是,我们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可口可乐”牌的皮鞋、“长虹”牌的袜子……那么,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名牌商标,真的不构成侵权吗?这里有一个案例:在非酒精饮料领域,天津津美公司生产的“醒目”牌饮料算是非常有名的。

浅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之度

浅析驰名商标跨类保护之度

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一是不能 到损 害。
误 导公众 ,二 是不 能导 致该 驰 名商标 注 册人 的利 益可 能受 到损 日前 , 北京 市第 一中 级人 民法院 审结 内蒙古伊利 实业集 团股 害 。20 年 5月 1 09 日起 实施 的 《 关于 审理 涉及 驰名 商标保 护 的 份有 限公 司不 服 国家工 商 行政 管理 总局 商标 评审 委员会 “ 利 伊 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 法 律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9 第 l 第 、 O条对驰 名商 YL” ii商标异 议 复审裁 定案 , 决撤 销商标 评审 委员会 的裁定 , 判 并 标跨 类保 护做 了 比较 具 体 的解 析 虽然我 国初 步 建立 起对 注册 要 求其 重新 作 出裁定 。该 案将 “ 伊利 ” 商标跨 类保 护的范 围扩展 驰 名商标跨类 保护制 度 , 与相关 先进 国 际立 法 关于反淡 化理论 到水龙头 等商 品上 , 但 就是考 虑 到将“ 利” 伊 商标 已与其 商品建立直 规 定的不 得利用 驰名 商标 进行 不法 竞争 的规 定还 存在差 距 。 身的显著 性和 知名度 。 名商 标跨 类保 护应 当考 虑 以下 因数 , 驰 以
中 国注册 的驰 名商标 , 误导 公众 , 致使 该驰 名 商标注 册人 的利益 标所 有人 的利益 受 到损 害 。 商标功 能发 生变迁 的情 形下 , 何 在 任
可 能受到 损害 的, 不予注 册 并禁止 使用 。根据 这 一规定 , ” 能够解 危及驰 名 商标 著性 和识 别 性的 行 为, 如丑 化、 例 恶化 等淡化 商 读 出我 国对驰 名商标 进行 跨类保 护的 限制 条件是 : 在不相 同或不 标行 为都应 当被禁 止 , 以免商标 权人 积累在 商标上 的无形 资产 受

论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标及域名的法律保护
论我国商标及域 名的法律保护
汤莉 莉
( 武汉 科技 大学 中南分 校商 学 院 40 1) 3 0 5
摘 要 : 着市场经 济的不断 发展, 随 商标、域名作为 企业的无形资产, 具有 巨大的价值。本文拟 在对 商标 及域名进行界 定 的基础上 ,分析我 国对 商标和域名保护 的不足之处 ,并提 出相关建 议,进一 步完善我 国的商标 和域名 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 :商标 域名 法律保护

我国对商标 、域名 法律保护 的现状
第一 , 乏系统性的规范性文件 。 缺 我国对于域名抢注的 相关规 范, 往往是以细则 、 办法等文件 出现 的, 并没有单行 法律 , 而且 《 商标法 ( 、( 反不正 当竞争法 等相关法律中也 没有对域名抢注问题进行相应的规定 , 导致人民法院审理案 件的无法可依。 第二 , 域名注册与商标注册原则的同一 。 域名的唯一 性、 排他性特征决定 了域名空间竞争的激烈性远远高于商标 等传统标识 , 故对同一个域名可能存在着很多 申请注册 人, 而该域 名只能 由一个人所有。 根据 《 中国互联 网络域名注册 暂行管理办法 的规定 , 域名注册遵循 “ 申请先注册 ”的 先 原 则 ,这 一 规定 必然 会 导 致 域 名 抢 注行 为的 频 发 。 二、加强商标与域名保护的对 策 市场 经济 的发展需要完备的竞争秩序 ,而商标侵权和 域名抢注行为的频发 , 必然会损害经营者 的积极性 。 完善商 标与域名的保护 已经迫在眉捷 。 第一 , 完善立法 。 法律是社 会生活的调节器 , 新兴的网 络经济要求相应 的法律 为之服务。域名属于知识产权的范 畴, 但独特的内涵使其 区别于其他知识产权。 域名法律制度 的 核 心 应 当 是确 认 、 护 域 名 持 有 人 的利 益 , 域 名 与 其 他 保 对 权 利 冲 突 进 行 协 调 , 而 促 进 网络 经 济 的 发展 。 是 , 网 从 但 对 络域名 ,我 国还 没有一部单行的法律来对之加以规定和保 护 , 不 能 不 说是 我 国法 律 体 制 的 不 足 。完 善立 法 , 是 解 这 才 决 上 述 问 题 的 最 有效 的办 法 和 最 终 途 径 。 第二 , 加大对驰名 商标 的保护力度。 商标抢 注行为 多发 生在驰名商标领域 , 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 , 助于维 有 护 良好 的 社 会秩 序 。 国对 未 注 册 的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 局 我 仅 限 于 同类 产 品 不 得使 用 , 对 当今 经 营 多 元化 的趋 势 , 未 面 对 注 册 的 驰 名 商标 的保 护 ,保 护 范 围应 扩 大 到 不 同类 商 品 。 第三 ,强化 纠纷解决机制 , 大违法惩处力度。商标 、 加 域 名 纠 纷 属 于私 权 领 域 纠 纷 , 为 平等 主体 的 双 方 当事 人 在 作 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 , 通过 自愿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 , 是完 全 符 合 意 思 自治 原 则 的 。 另一 方 面 , 们 也 应 认识 到 , 但 我 商 标、 域名抢注现象的频频发生 , 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利益 的驱动 。在 司法实践 中,立足干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 结合被侵权人的损失情况和侵权人因其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 益,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 以严格的惩戒手段来预 防和制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固

商标注册跨类保护相关类别

商标注册跨类保护相关类别

服装鞋帽行业核心类别第7类:缝纫机、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非手动农业器具、自动售货机第10类:紧身束缚胸衣、塑身衣、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眼和假牙第16类:杂志、量具、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文具、包装用塑料物品、印刷铅字、印版第18类: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鞭和马具、皮具、皮包第25类:服装、领带、围巾、手套、袜子、雨衣、钱带、皮带、帽子、鞋第26类:服装花边、配料等、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第28类:运动防护器具及冰鞋、游戏器具和玩具、体育和运动用品、圣诞树用装饰品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商场第37类:服装修补、翻新、清洗服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40类:服装加工、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金属材料处理或加工服务、食物、饮料加工服务第42类:服装设计、提供研究和开发服务、建筑物的设计、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第45类:服装出租、提供人员服务、法律服务、安全服务、殡仪服务关联类别第1类: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肥料;第2类:颜料,清漆,漆;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绘画、装饰、印刷和艺术用金属箔及金属粉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第11类:干衣机、熨斗、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第14类:珠宝、首饰、手表、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珠宝首饰,宝石;钟表和计时仪器第23类:丝、线等生产资料、纺织用纱和线、第24类:床上用品、纺织工艺品、毛巾、浴巾、手帕、洗涤用手套、织物及其替代品、床单、桌布电子行业核心类别第07类:各型电子机械如:豆浆机、洗衣机、制茶机、厨房用电动机器、电子工业设备、等等;第09类:电子计算机、办公打印、传真机、音像设备、元器件、遥控器、报警器、充电器等;第11类:灯、电烤箱、电磁炉、冰箱冰柜、空调、风扇、热水器、消毒设备、净化设备、电暖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商场第37类:电子产品的维修服务、服装修补、翻新、清洗服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40类:电子产品加工服务、服装加工、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金属材料处理或加工服务第41类:在线电子服务下载、电子产品相关的教育培训、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出版服务第42类:产品研发、技术项目研究、科研项目研究、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升级、计算机系统分析食品类别核心类别第29类:腌腊制品、鱼制食品、干果、食用菌、豆腐制品、食用油等;肉,鱼,家禽和野味;第30类:方便食品等;咖啡,茶,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粉和谷类制品;面包、糕点和甜食;第31类:农业、园艺、林业产品;未加工的谷物和种子;新鲜水果和蔬菜;草木和花卉;活动物;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等;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商场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等;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投递服务、第40类:电子产品加工服务、服装加工、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金属材料处理或加工服务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等;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关联类别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增甜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科学、摄影、农业、肥料;工业用粘合剂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等;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绘画第03类:厨房用去油渍油,清洁制剂、洗洁精等;肥皂;香料,香精油,化妆品,洗发水;牙膏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等名贵中药材、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婴儿食品、杀真菌剂,除莠剂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等;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第07类: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等;非手动农业器具;孵化器;自动售货机、机器和机床第11类:烹调器具、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第12类:餐车等;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手推车,儿童推车、缆车、架空运输设备第16类:保鲜膜、餐巾纸、宣传册、报纸、期刊、杂志、生活用纸等;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第20类:餐具柜、桌、椅、凳子等;未加工或半加工的骨、角、象牙、鲸骨或珍珠母;贝壳;海泡石;第21类:餐具、炊具、垃圾筒、牙签、饮用器皿、食物保温容器等;玻璃器皿、瓷器和陶器、钢丝绒第24类:餐巾、桌布、垫子餐桌用布、座垫、洗涤用手套、纺织品等;毛巾,浴巾,手帕、床单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服务等;建筑工程服务、影视器材维修、衣服、保护、洗涤服务药品医疗行业核心类别第3类:化妆品;厨房用去油渍油,清洁制剂、洗洁精等;肥皂;香料,香精油,洗发水;牙膏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等名贵中药材、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婴儿食品、杀真菌剂,除莠剂第7类:制药机械、非手动农业器具;自动售货机、机器和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第10类:紧身束缚胸衣、塑身衣、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假眼和假牙第12类:手推车、救护车、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汽车、电车、摩托车及其零部件第16类:杂志;保鲜膜、餐巾纸、宣传册、报纸、期刊、生活用纸等;纸及不属别类的塑料包装物品第18类:拐杖、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手杖;鞭和马具、动物用具第20类:棺材、医院用非金属身份鉴别手环、磁疗枕、家具,镜子,枕、非金属紧固件及门窗附件第21类:痰盂、家用或厨房用器具和容器;梳子和海绵;刷子画笔除外;制刷材料;清洁用具;第24类:床上用品、寿衣、餐巾、桌布、垫子餐桌用布、座垫、洗涤用手套、纺织品等;毛巾,第29类:奶制品、食用蛋白、肉,鱼,家禽和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第30类:保健食品等;咖啡,茶,可可和咖啡代用品;米;食用淀粉和西米;面包、糕点和甜食;第32类:啤酒;矿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水果饮料及果汁;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商场第40类:食品饮料加工、剥制加工、纺织品加工、服装加工、药材加工等;电子产品加工服务第42类:药品研究、化学研究、学技术服务和与之相关的研究与设计服务;工业分析与研究;第44类:医疗服务等;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农业、园艺和林业服务第1类:医药制剂保存剂、用于工业、科学、摄影、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化学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树脂;第8类:手术刀、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刀、叉和勺餐具;随身武器;剃刀、手动研磨器具第11类:手术灯、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第25类:药物用衣、磁疗衣、婴儿纺织用品、不透水服装、领带,围巾,披巾,面纱、帽、袜、手套第26类:假发、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和缝针;假花、茶壶保暖套、假花第37类:医疗器械维护、消毒服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衣服、皮革的修补、洗涤服务第39类:救护运输、轮椅出租、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旅行安排、其他运输及相关服务、第41类:健身俱乐部、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图书馆服务、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第43类:养老院、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养老院、托儿服务、为动物提供食宿、单一服务娱乐旅游行业第06类:金属纪念章、金属纪念牌、普通金属艺术品、钥匙链、金属挂件;五金具,保险箱第09类:电子地图、导航器、太阳镜、旅游用电子产品;灭火器具、电池,充电器、音像设备第14类:珠宝、首饰、宝石及贵重金属制纪念品;乐器辅助用品及配件、钟,表计时器及其零部件第18类:旅行包、旅行用具、伞、登山杖;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皮革和人造皮革第20类:镜子、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漆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等;第21类:旅行饮水瓶、花瓶、编织品制桶、茶具、瓷器或玻璃艺术品、梳子、水晶工艺品等;第24类:绣花枕套、纺织品壁挂、丝织美术品、丝绣图画、装饰织品、绣花图案布、床上用品等;第25类:服装、鞋、帽等;不透水服装、领带,围巾,披巾,面纱、帽、袜、手套、婴儿纺织用品第26类:绣花饰品、花哨的小商品绣制品、花彩装饰绣制品、绳编工艺品、服饰品等;第28类:户外娱乐器械、护具、娱乐用品棋牌、玩具、钓具、健身器材、运动防护器具及冰鞋第35类:销售、店招、广告宣传、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交易会、艺术演出的商业管理、寻找赞助等;第39类:旅游观光、旅行安排、旅行社、商品包装、物流运输等;水上运输及相关服务、空中运输第41类:俱乐部、组织表演演出、休闲娱乐、假日野营娱乐服务、教育培训等;教育第43类:餐厅、酒店、茶馆、住宿等;养老院、托儿服务、为动物提供食宿、单一服务第44类:疗养院、桑拿服务、景区风景设计、庭园设计等;农业、园艺服务关联类别第05类:枸杞、人参、中草药、保健食品;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第29类:肉、罐头、干果坚果系列、泡菜、卤菜、奶制品、食用油、菌类干制品、豆腐制品等;第30类:茶、保健品、休闲食品、食用淀粉制品、调味品;食用冰;糖,蜂蜜,糖浆;鲜酵母第31类:新鲜的农副产品、种子、饲料;新鲜水果和蔬菜;草木和花卉;活动物、动物饲料;麦芽第32类:矿泉水、饮料;啤酒;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第33类: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40类:食品饮料加工、剥制加工、纺织品加工、服装加工、艺术品装框、药材加工等;房产建筑行业核心类别第35类: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第36类:商品房销售;保险;金融事务;货币事务;不动产事务、担保、慈善募捐、典当第37类:房产建筑、室内装修;修理;安装服务、开采服务、钟表修理、家具的修复、保养第39类:物流、仓储服务;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空中运输、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第40类:材料处理、加工服务;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皮革、服装加工服务、陶器加工服务第41类:置业顾问、俱乐部;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图书馆服务、出版服务第42类:建筑学、室内装饰设计、建筑物的设计、咨询服务、服装设计服务、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第43类:餐饮服务;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临时住宿、托儿服务、为动物提供食宿、养老院第44类:美容、美发、园艺服务;医疗服务;兽医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第45类:物管服务、安全服务、社区服务;法律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关联类别第1类:腻子、工业用粘合剂;肥料;灭火用合成物;淬火和焊接用制剂;保存食品用化学品第2类:涂料;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未加工的天然树脂第3类:砂纸、清洁用剂、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肥皂;第4类:地蜡、石蜡、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能源第6类:金属建筑材料、五金具,金属小五金具;金属管;保险箱、非电气用缆索和金属线、网、带第11类:水暖管件、灯具;照明、加热、蒸汽发生、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第12类:卡车、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运载工具零部件第16类:杂志;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美术用品;第17类:橡胶材料、保温材料等;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土,沙,石,石料,灰泥,炉渣等建筑用料、柏油,沥青及制品第24类:床上用品;织物及其替代品;桌布、毛巾,浴巾,手帕、洗涤用手套、纺织品壁挂第27类:地毯、墙纸;地席,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商超行业核心类别第3类:化妆品、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肥皂;香料,香精油,洗发水;牙膏第4类:打火机用油、地蜡、石蜡、工业用油和油脂;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第5类:药品、枸杞、人参、中草药、保健食品等;医用或兽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婴儿食品第8类:金属小工具、手术刀、手工具和器具手动的;叉和勺餐具;剃刀、手动研磨器具第10类:塑身衣、安全套、医疗仪器、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奶嘴,奶瓶、第12类:儿童车、卡车、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第16类:保鲜膜、杂志、纸张、纸和纸板;印刷品;照片;文具;文具用或家庭用粘合剂;第17类:非金属管、橡胶材料、保温材料等;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第18类:皮包、旅行包、旅行用具、伞、登山杖等;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第20类:家具、镜子、竹木工艺品木、蜡、石膏或塑料艺术品、漆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等;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具等、旅行饮水瓶、花瓶、茶具、瓷器或玻璃艺术品、梳子、水晶工艺品第28类:健身器具、户外娱乐器械、护具、娱乐用品棋牌、玩具、钓具等、第29类:肉、罐头、干果坚果系列、泡菜、卤菜、蛋、奶制品、食用油、豆腐制品等;第30类:茶、保健品、休闲食品、食用淀粉制品、调味品等、茶、保健品、休闲食品、第31类:新鲜的农副产品、种子、饲料;新鲜水果和蔬菜;草木和花卉;活动物、麦芽第32类:饮料、啤酒、矿泉水、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第33类: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4类:烟草、打火机、烟具、火柴、烟草及其制品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商场第37类:服装修补、医疗器械维护、消毒服务、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洗涤服务就具体的商超而言,重点保护类别就客户自身主营销售的产品而定家具行业重要类别第02类家具用涂料、油漆以及木材防腐剂、颜料、家具防腐剂;食品着色剂、色素等;第06类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家具门和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家具金属脚轮、金属锁;第08类磨具手工具、钻子、铆钉枪、钢刀、叉和勺餐具;剃刀、手动研磨器具、第09类:实验室用特制家具、家具用电锁、各种家电等;电子计算机、办公打印、传真机第10类:医用家具等;紧身束缚胸衣、塑身衣、外科、医疗、牙科和兽医用仪器及器械、第18类皮质家具套、家具用皮缘饰、皮革、皮垫等;毛皮;箱子和旅行袋;雨伞和阳伞第28类玩具家具、娃娃家具等、健身器材、户外娱乐器械、护具、球类及器材、射箭运动器材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商场第37类家具修复、家具制造修理;服装修补、医疗器械维护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39类运送家具;家具运输;物流;仓储;包装等;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第40类家具生产加工服务、层压板加工、木器制作、木材加工服务等;皮革、服装加工服务第42类家具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等;工业分析与研究;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关联类别第01类:用于家具表面光滑防水剂、粘合剂、添加剂;用于工业、摄影、农业、林业的化学品第03类:家具用清洁剂、家具用蜡、家具用抛光剂、家具打磨用砂布;清洁、擦亮、肥皂;香料第04类:家具用表面光滑用润滑剂等;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打火机用油第05类:家具装饰用除臭剂等;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婴儿食品、杀真菌剂,除莠剂第07类:家具制造用机械、家具清洁机械;家具喷烤漆房;制药机械、非手动农业器具;第11类:家具用灯、微波炉或壁炉厨房家具,烹饪、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用装置第12类:婴儿车、助力车等;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第14类:家用贵重金属用具、贵重金属制品、贵重金属制工艺品、骨、角、牙、介首饰及艺术品等;第16类:期刊、杂志、印刷出版物家具期刊等;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第17类:家具用绝缘涂料、用于制造家具的塑料、保温、隔热、隔音材料;橡胶,树脂,纤维制品第21类家具掸、瓷制门把手、家具器皿、化妆用具、瓷器装饰品、茶具、酒具、咖啡具、饮水具第22类:家具使用的刨花、锯末、家具用填充料;网,遮篷,帐篷,防水帆布,缆,绳,线,带第26类绳编工艺品、人造花、仿真水果、饰品;花边和刺绣,饰带和编带;纽扣,领钩扣,饰针第27类地毯、席、墙纸、小地毯、浴室防滑垫、门前擦鞋垫;非纺织品墙帷及非纺织品壁挂第34类:烟具、烟草、火柴等;第41类:组织家具方面研讨会、家具销售顾问培训、教育;提供培训;娱乐;文体活动餐饮相关行业核心类别第08类:餐具刀、叉和匙;磨具、钻子、铆钉枪、钢刀、叉和勺餐具;剃刀、手动研磨器具第29类:腌腊制品、鱼翅、鱼制食品、食用油;肉、罐头、干果坚果系列、泡菜、卤菜、蛋第30类:调味品、糕点、方便食品;茶、保健品、休闲食品、调味品、茶、保健品、休闲食品第31类:新鲜水果、蔬菜、活动物;新鲜的农副产品、种子、饲料;草木和花卉;活动物、麦芽第32类:饮料、果汁、矿泉水、啤酒;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饮料;糖浆及其他制饮料用的制剂第33类:白酒、红酒、葡萄酒、白兰地等含酒精饮品;酒、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第35类:饭店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第39类:物流、配送、仓储;运送家具;家具运输;包装;运输;商品包装和贮藏;旅行安排第40类:食品加工、剥制加工;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皮革、服装加工服务、木材加工服务第43类:餐饮、餐馆、酒店、临时住宿、托儿服务、为动物提供食宿、养老院第44类:营养与饮食指导、保健;美容、美发、园艺服务;医疗服务、人或动物的卫生和美容服务关联类别第01类:食物防腐用化学品、增甜剂、食品工业用谷蛋白、葡萄糖、用于工业、农业、林业的化学品第02类:食品着色剂、色素;颜料、家具防腐剂;家具用涂料、油漆以及木材防腐剂、家具防腐剂第03类:厨房用去油渍油,家具用清洁剂、洗洁精、家具用蜡、家具用抛光剂、家具打磨用砂布第04类:烧烤用炭;家具用表面光滑用润滑剂等;润滑剂;吸收、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第05类:补药、人参、枸杞、医用营养品、消毒纸巾、消毒纸巾、婴儿食品、杀真菌剂,除莠剂第06类: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家具门和把手、家具用金属附件第07类: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家具喷烤漆房等;制药机械、非手动农业器具第11类:烹调器具、厨房用抽油烟机、微波炉、消毒碗柜、卫生设备烹饪、冷藏、干燥、通风第12类:餐车;婴儿车、助力车;运载工具;陆、空、海用运载装置、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第16类:保鲜膜、餐巾纸、宣传册、报纸、期刊、杂志、生活用纸;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第20类:餐具柜、桌、椅、凳子;艺术品、漆器工艺品、软木工艺品、家具、镜子、食品用塑料装饰品第21类:餐具、炊具、垃圾筒、牙签、饮用器皿、食物保温容器;制刷材料;清洁用具;钢丝绒第24类:餐巾、桌布、垫子餐桌用布、座垫、洗涤用手套、纺织品;毛巾,浴巾,手帕、床上用品第25类:服装、鞋、帽、婴儿纺织用品、袜、领带,围巾,披巾,面纱、腰带,服装带、手套第26类:衣服装饰品、饰针、绣花饰品、人造花、茶壶保暖套;钮扣,领钩扣,拉链、假发,假胡须第27类:地板覆盖物、防滑垫、非纺织品壁挂;席类,油毡及其他铺地板材料;非纺织品制墙帷第37类:厨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服务;服装修补、医疗器械维护房屋建筑;修理;安装服务第41类:厨师培训、学校、安排和组织会议、书籍出版、俱乐部服务、教育;提供培训;文体活动机械行业核心类别第06类:机械金属零部件;厨房用金属台、金属柜、金属容器;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家具门和把手第07类:各型机械;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家具喷烤漆房等;制药机械、非手动农业器具第08类:手工用具和器械;磨具手工具、钻子、铆钉枪、钢刀、叉和勺餐具;剃刀第09类:电子机械产品、机械用精密仪器;家具用电锁、各种家电;电子计算机、办公打印机第12类:车辆器械和设备、陆海空器械和设备;餐车;婴儿车、助力车、摩托车其零部件不包括轮胎第16类:机械宣传期刊杂志;纸和纸板;印刷品;装订用品;照片;文具;美术用品;画笔第28类:运动、体育器械;健身器具、户外娱乐器械、护具、娱乐用品棋牌、玩具、钓具等第35类: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办公事务替他人推销、特许经营、电商、商场第37类:各型机械设备的安装与维修;厨房设备的安装与维修服务;服装修补、医疗器械维护房屋建筑第39类:仓储运输;运输及运输前的包装服务、供水电气服务、旅行安排、其他运输及相关服务第40类:机械加工;综合加工及提供信息服务、金属材料处理或加工服务、纺织品化学处理或加工服务第42类:机械研发、材料测试、电子器械软件安装;室内装饰设计等;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关联类别第01类:用于机械方面的化工产品,如粘合剂、焊接制剂;工业用粘合剂和胶不包括纸用粘合剂第02类:机械防锈剂、表面油漆;颜料,清漆,漆;防锈剂和木材防腐剂;着色剂;媒染剂第03类:机械打磨抛光制剂、上光剂;洗衣用漂白剂及其他物料;清洁、擦亮、去渍及研磨用制剂;第04类:机械用润滑油、润滑剂、燃料;照明材料;照明用蜡烛和灯芯、润湿和粘结灰尘用合成物第17类:机械用的橡胶垫圈、隔热材料;生产用成型塑料制品;包装、填充和绝缘用材料;非金属软管建材行业核心类别第01类:腻子膏、混凝土凝结剂、工业用粘合剂;用于工业、摄影、农业、林业的化学品第02类:建筑用涂料;食品着色剂、色素;颜料、家具防腐剂;家具用涂料、油漆以及木材防腐剂第03类:抛光制剂、抛光用硅藻石、建筑用砂布;洗洁精、家具用蜡、家具用抛光剂、家具打磨用砂布第06类:金属建筑物、金属建筑构件等金属建材;金属容器;金属家具部件、金属家具门和把手第07类:建筑机械、装卸设备;厨房家用器具、食品加工机械;家具喷烤漆房;制药机械第08类:金属手工工具;手工用具和器械;磨具手工具、钻子、铆钉枪、钢刀、叉和勺餐具;剃刀第09类:建筑智能管理系统、自动化装卸系统、安全救护器具、警报装置;家具用电锁、各种家电;。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

Humans cannot create opportunities, but they can seize those opportunities that have already appeared.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导读: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的内容: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等等。

一、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什么驰名商标保护范围包括的内容: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有几种1、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普通商标只能在获准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受到法律保护,而驰名商标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驰名商标可以对抗他人的恶意抢注,其他公司也不得将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或公司名称注册。

2、驰名商标的跨类别保护。

驰名商标根据其驰名程度,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别保护。

在实际执行中,由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国家工商总局有统一备案和公告。

即便有人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申请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工商局一般也会主动不予核准注册。

法律是如何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

法律是如何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
从法律规定来说,驰名商标并⾮受全类保护,只能说可以获得不同程度的跨类保护,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是如何规定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在实际执⾏中,国家⼯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得到的跨类保护⽐较多,如商标局在审查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商部门在审查企业名称申请时,⼀般都会对驰名商标予以照顾,也就是说,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准备申请注册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上时,商标局⼀般都会主动地对这些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各地⼯商部门也会主动地不予核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相类似的公司名称。

但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很难享受到这样的待遇,因为由各地中级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并没有在国家⼯商总局统⼀备案和统⼀公告,商标局和各地⼯商局压根就不知道他是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当然不会主动地给予保护。

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别的公司侵权时,就只能⾃⼰提出异议或争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遇到外地公司把他的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时,他也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总的来说,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遇到侵权时,只能由拥有这个驰名商标的企业被动地通过打官司来维权,但国家⼯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在遇到侵权时,却能得到⼯商部门的主动保护。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店铺进⾏法律咨询,店铺专业的律师团队会及时为你解答疑惑,让你能够及时维护⾃⼰的权益。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

小议知识产权案件中的权利“跨类”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知识产权的主要形式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在不同领域中具有不同的限制,例如专利只针对特定的技术领域,商标只针对特定的商品或服务等。

但在某些情况下,权利保护范围会越过这些限制,甚至涉及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商品或服务。

这种现象被称为权利“跨类”。

权利“跨类”的出现通常意味着权利被滥用或侵犯。

例如,假装专利持有人在某一领域进行专利授权,但实际上是在其他领域进行生产或销售。

另外一个例子是商标侵权,假设某个品牌想要打造自己的形象,但是有一个竞争对手使用了一个类似的商标,就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抵消那些品牌已经投入建立自己形象的资金和时间。

在法律上,权利“跨类”是不被允许的。

这是因为它有可能导致或加剧消费者的混淆。

在专利上,这种价值相关的概念称为“在立”的贡献,这意味着专利的技术水平超出先前的常识、技术和经验,这在该领域中是有益的。

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特定领域内的专利,可能会有一些交叉使用情况,并且某些小调整不会被视为权利的“跨类”。

在公共利益和消费者保护方面,权利“跨类”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

一方面,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正当理由的,因为知识产权是创新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

另一方面,这些权利的保护范围不应过于宽泛,否则就会妨碍市场竞争和创新。

事实上,权利“跨类”这个问题已经引起了一些有趣的判决。

例如,在商标侵权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如果一个商标的使用会引起潜在购买者的混淆或误导,那么在实际上不存在或可能存在市场竞争的情况下,就会被视为侵权。

因此,一家公司使用一个与另一家公司已注册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即使在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类别中也会导致侵权。

澳大利亚的一项决定表明,商标的使用和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一项仅使用一个商标元素的实践导致了针对另一家公司的侵权诉讼,并将该公司的商品与另一家公司的商品联系起来。

这种使用被称为“仿冒”或“引用”,在法律上是不允许,因为它试图利用别人的品牌形象获得竞争优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商标的跨类保护商标是不同的商品或者服务相互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正是由于有了商标制度,才有了我们现在所称道的“百年老店”和各种名牌产品。

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目前各国都对商标有明确的立法予以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我国商标法颁布于1982年,之后分别于1993年和2001年做了两次修改。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2001年商标法。

根据《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当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序也可以构成犯罪,受到国家的刑事制裁。

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我们才不能任意去生产“可口可乐”牌的饮料、“红塔山”牌的香烟以及“贵州茅台”牌的白酒。

也正因为受到了如此严格的保护,一些著名品牌的身价也昂贵地让人惊叹。

仅据1994年世界十大商标价值排行榜提供的数据,“可口可乐”价值359.5亿元,“万宝路”价值330.45亿元,“雀巢”商标价值115.49亿元,“柯达”价值100.2亿元,“微软”价值98.42亿元,“Budueiser”价值97.24亿元,“凯洛格”价值93.72亿元,“摩托罗拉”价值92.93亿元,“吉列”价值82.18亿元,“Bac-ardi”商标价值71.63亿元。

这些品牌昂贵的身价背后无疑隐藏着巨大的商业利益。

它们往往在各自的商业领域里占据着巨大的商业份额,并引领着那个领域的消费时尚,甚至制定着那个领域的行业标准。

有句古话,叫做“树大招风”,在商业领域当然也不例外,假冒名牌商品的非法活动往往屡禁不止。

更有一些“聪明”的商家,他们大打擦边球——既然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名牌是侵权,那么,我在与他们不同的商品上使用商标,是不是就不侵权了呢?于是,我们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可口可乐”牌的皮鞋、“长虹”牌的袜子……那么,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他人的名牌商标,真的不构成侵权吗?这里有一个案例:在非酒精饮料领域,天津津美公司生产的“醒目”牌饮料算是非常有名的。

2000年10月,当津美公司发现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第9类“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1497916号商标“醒目XINGMU”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利,于是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2002)商标异字第01404号裁定书做出裁定认为:异议人(指天津津美公司――笔者注)商标“醒目”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饮料制剂”。

该商标字体独特,属非常规字体,具有较强的独创性,被异议人引证的“文鼎水柱体”与异议人商标字体在表现形式上存在差异,不能因此否定异议人商标的独创性。

1999年12月,异议人使用在“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醒目”商标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天津市著名商标”,被异议人也承认异议人商标具有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异议人商标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且被异议人明知异议人商标“醒目”及其表现形式。

被异议商标由汉字“醒目”及其拼音“XINGMU”组成,其中汉字位于该商标的显著位置,起主要识别作用。

被异议商标汉字“醒目”的字体与异议人商标“醒目”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将该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也容易误导社会公众。

据此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497916号“醒目XINGMU ”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看来,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会造成侵权,这就是商标的“跨类保护”。

不过,并不是所有的商标都可以享受到“跨类保护”的优待,换句话说,“跨类保护”是有条件的。

下面我们根据享受到“跨类保护”的商标的不同情况,分别进行介绍: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驰名商标亦称周知商标,即为广大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是经过市场检验,具有比其他商标信誉更高、价值更大的商标。

例如:可口可乐、海尔、熊猫、海信、TCL……《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已经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上述条文可知,《巴黎公约》中并未对驰名商标给予“跨类保护”的优惠,而只是对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予以禁止。

进入九十年代以来,关税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多边贸易谈判制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中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更大范围的保护。

目前,该协定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之一。

该协议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使用商标于与其所注册之商品或服务不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上,而会引起该等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间之联想,且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利益可因该使用而受到损害,准用巴黎公约第六条对一之规定。

”这条规定弥补了巴黎公约的不足,使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于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加入WTO以后,我国既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又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字国,上述规定当然适用于我国。

为此,在新修改的商标法中,我国专门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问题。

新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由此可见,我国对于驰名商标也采用了跨类保护的原则。

如果有人在皮鞋上使用可口可乐商标,肯定会遭到商标局的禁止,甚至要被告到法庭上,落个赔礼道歉、赔偿商标注册人损失的下场。

由于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了超出普通商标的保护水平,所以,国家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也规定了严格的标准。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除了规定严格的条件以外,目前世界各国还对驰名商标的认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通常来说,各国规定了主动认定和被动认定两种程序。

“主动认定”是指,各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审查,将符合条件的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

在我国,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的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有权认定驰名商标。

这种认定方式曾经是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方式。

到目前为止,我国经过主动认定的驰名商标共有近三百件,我们所熟知的“同仁堂”、“贵州茅台”、“海尔”、“北极星”、“永久”、“大白兔”、“熊猫”等都名列其中。

“被动认定”是指,在发生商标侵权诉讼的过程中,对于未经主动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如果法官认为该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他有权在判决中直接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

由于这种认定方式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在诉讼裁决中做出的,因此被称为“被动认定”方式。

这种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被英美法系国家广泛采用,而我国只是在最近的司法实践中才采取了此种方式。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我国有关方面一直认为,只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负责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驰名商标。

”(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宜家(IKEA)公司诉“国网”域名侵权案,为我国通过“被动认定”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开了先河。

法院认为“宜家(IKEA)”属驰名商标,“国网”将“IKEA”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域名与驰名商标“IKEA”有某种关系,利用了附着于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提高自己网站的访问率,也使“宜家”在互联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

这一判决是首例由人民法院在审判中确认驰名商标的诉讼案,而以前驰名商标均由工商行政部门认定,这次确认的意义在于显示出司法权高于行政权。

这也正是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接轨所必须做到的。

此次判决之后,人民法院又多次通过判决方式认定驰名商标,并给予跨类保护。

与宜家公司一样,杜邦公司也因为域名被“国网”抢注,最终由法院认定杜邦为驰名商标。

可以预期,随着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与世界加速接轨,通过司法判决“被动认定”驰名商标的情况将越来越多地出现。

非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正如我们上面所讲,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是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司法机关依照各自的职权进行认定。

未经上述机关的认定,不管商标有多大知名度,都不算是驰名商标。

但这并不是说,非驰名商标就不能够得到“跨类保护”。

正如我们开篇讲到的“醒目”商标,它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不是驰名商标,但却成功地防止了北京定富康光学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在“太阳镜、眼镜片”等商品上注册“醒目”商标。

这种跨类保护,它的法律根据何在呢?我们可以把它称为“非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或者“知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知名商标一词的明确界定,但有相当一部分国家采用这一概念,如日本就有“知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分类,其“知名商标”的声誉和知名度低于“驰名商标”。

中国对知名商标的提法衍生于“知名商品”。

在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中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属于一种以”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不正竞争行为。

在1995年7月6日发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3号)第四条对“知名商品”的认定作了如下规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被他人作相同或者近似的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该商品即可认定为知名商品。

”同时还规定,“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依照使用在先的原则予以认定。

”由此,可以推断,知名商品的商标就是“知名商标”,或者说“知名商标”就是指知名商品所使用的商标。

2002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2项中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列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之一,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或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