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停放收费与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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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惠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近年来,随着城市发展和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惠州市机
动车停放服务需求日益增加。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的停放,提供高效便捷的停车服务,惠州市政府制定了《惠州市机动车停放
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停车收费,提升停车服务质量,促进城市交通秩序的有序发展。

二、收费标准
根据不同区域和停车场的设施和管理服务水平,惠州市机动车
停放服务收费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执行:
1. 主城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5元,日间最高收费5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30元。

2. 市区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3元,日间最高收费3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20元。

3. 市外停车场:按小时收费,每小时2元,日间最高收费20元,夜间(20:00-8:00)最高收费10元。

停车场管理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收费进行适当调整,但需提前
向市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三、收费方式
1. 现金支付:停车场设有收费亭,通过现金支付给停车场工作
人员进行收费。

2. 电子支付:支持使用支付宝、微信等手机支付工具进行支付。

3. 一卡通支付:停车场管理方可自行引进一卡通系统,用户可
通过办理停车卡进行收费支付。

停车场管理方需确保收费方式便捷快速,并提供相应的发票。

四、停车管理
1. 停车位分配:停车场管理方应合理设置停车位,并按照先到
先得原则进行分配。

2. 停车信息登记:停车场管理方应建立电子停车位管理系统,
记录每辆车辆的停车时间和收费信息。

停车时,车主需提供车牌号码,以便管理方进行登记。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标准

.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 -----------------------日期:1 / 11关于批转《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制定的《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区政府,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第一条为加强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规停车场服务行业收费行为,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省物价局关于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价〔2009〕236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本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各类经营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口头或者书合同、协议、约定等形式向他人提供自有机动车停车位,并收取相关费用的,应当依据则第六条规定确定收费标准。

第三条区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部门,负责我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标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四条停车场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维护场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防止车辆毁损、灭失;车付停车场停放保管后,停车场经营者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不善造成停放车辆毁损或者灭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在保证交通畅通,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与消全等的条件下,鼓励设置临时性停车场所、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机动车停放服。

第六条依据下列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政府定价管理。

(一)室专业停车场(政府全额或参与投资兴建的除外)停车保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

室专业停车场是指由供停车服务为主营业务的经营者,设置在建筑物,但非建筑物配套,具有独立产权,所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维护停车秩序和市容环境,提高停车服务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道路停车位、停车场、停车楼等公共停车设施。

停车服务收费分为路侧停车和停车场收费两种形式。

第三条路侧停车服务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路侧停车位的位置、交通流量、停车需求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一般可以根据不同时段的交通压力和需求情况划分高峰期和非高峰期,高峰期收费标准相对较高。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方式,方便停车用户缴费。

第四条停车场收费应遵循以下原则:1.设置合理的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停车位数、设施设备、管理水平等因素,确定每小时或每次停车的收费金额。

2.收费时间段应明确,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的经营特点和需求情况,合理划分营业时间。

3.收费方式应多样化,可以采用停车卡、电子支付等方式,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给停车用户。

第五条停车场收费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1.停车场应设置明确的停车位标识,并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停车用户有序停放。

2.停车场应配备停车管理人员,负责停车秩序的维护和收费工作的管理。

3.停车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可靠。

4.停车场应定期进行收费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收费标准和收费政策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公正合理。

第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停车服务收费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停车收费管理制度

停车收费管理制度(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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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

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武汉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武价服[2008]117号各区物价局: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地临时占道停车场、机场、客运码头、车站、旅游景区(点)、⽂化宫以及交通肇事、违章、事故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拖拽⾄指定停车场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定价。

(⼆)体育馆、图书馆、会展中⼼、实⾏物业管理住宅⼩区、静态道路(咪表泊位)停车场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三)除上述两种定价形式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停放服务均实⾏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经营者⾃⾏确定。

⼆、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分级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调整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负责城区机动车道路停车收费标准的审批;区物价局负责本辖区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等级审定和收费管理。

三、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根据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等级收费标准,向所在区物价局申请等级评定,并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后,⽅可进⾏收费。

四、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级停车场实⾏全天计时收费,但累计收费不得突破最⾼限额;⼆、三、四级停车场⽩天⼀⼩时内实⾏计时收费,⼀⼩时后和夜间实⾏计次收费,但不得预收停车费(具体标准详见附表)。

(⼀)⼀、⼆级停车场必须安装电⼦计时系统,⽩天车辆进场计时,出场结算收费;三、四级停车场可采取⼈⼯计时,实⾏车辆进场发卡计时,出场结算收费。

停车场(不含城区机动车道路停放)对车辆临时进⼊停车场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穗价〔2008〕219号)各区、县级市物价局:为贯彻落实我局制定的《关于我市路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穗价〔2008〕195号)和《关于我市商场等配套停车场停车收费试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8〕196号)精神,规范停车场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一)检查的范围:全市各机动车停车场,重点检查路内停车场(咪表自动停车设施和路内人工停车场)和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搂、物流园区、专业市场等专业配套停车场。

(二)检查的内容:(1)有否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穗价〔2004〕217号)执行;(2)路内停车场和商场等配套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是否执行新的收费标准;(3)停车场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4)是否有其他违反收费规定的行为。

二、检查的时间安排检查时间从2008年7月15日开始9月10日结束。

三、检查的组织形式本次检查以同级检查为主,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黄埔、萝岗、南沙区负责对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进行检查,并对群众投诉的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查处;番禺、花都区和增城、从化市根据本通知精神自行安排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进行检查。

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对部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执行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的工作要求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突出重点,把握好政策,依法依规查处乱涨价和变相涨价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对商场等配套停车场违规收费的则以纠正及教育为主。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维护市区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市民的停车需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庆市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支付相应的停车费用。

第三条大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政府相关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费用包含停车场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等各项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收费标准,并向停车场内外明示,以便市民了解。

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停车场的收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收费系统的真实可靠。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开具合法有效的停车费收据,并将收据置于明显位置,以提供给车主查验。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定期对停车场内的设施进行维修、保养,确保车辆和车主的安全。

第九条市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应保留一定比例的停车位供市民免费使用。

第十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机制,接受市民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停车区域、停车时间、所在地段等因素进行综合测算确定。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法办理申请,并告知市民。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在停车场入口处、出口处以及不同区域明显位置设置停车费收费牌匾或告示牌,标明相应的收费标准。

第三章收费和缴纳第十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提供便利的收费方式,例如现金支付、刷卡支付等形式。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和车主应保持相互友好的沟通,共同维护停车秩序。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缴费窗口,并保证车主缴费的便利性和顺畅性。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不得向车主索取任何不合理的额外费用,违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八条车主应按照收费标准缴纳停车费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车主可持停车费收据要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单位提供停车服务质量的退款。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长价服〔2021〕162号长沙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和尺度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元: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尺度机动车停放效劳行为,庇护泊车场经营者和车辆停放者的合法权益,按照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实施方法的规定,现将加强和尺度我市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办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订价、当局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道路泊车泊位的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订价。

〔具体尺度见附表一〕〔二〕以下泊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当局指导价,收费尺度在规定的最高限价范围内确定。

〔具体尺度见附表二、三、四、五〕1、住宅小区、商住楼的配套泊车场;2、机场、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船埠和旅游景点配套泊车场;3、机关事业单元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元的内设泊车场;4、当局投资兴建的公共泊车场和市政工程从属泊车场以及交通变乱、故障、违法车辆指定泊车场;5.开放式社区及背街小巷泊车场〔位〕。

〔三〕以下泊车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理,收费尺度由泊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抵偿合理、依法缴纳税费、获取合理利润的原那么自主确定,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分存案:1、商业场合:包罗商场、宾馆〔招待所〕、酒店〔饭店、餐饮、酒楼、娱乐休闲场合、写字楼、货运物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等配套的泊车场或泊车泊位;2、商业投资建设的专业泊车场〔含机械式立体泊车场〕;3、向社会开放的企业单元〔不含公用企业〕内设泊车场。

二、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的计费方式,按照泊车条件和需要,经物价部分批准后,可以采纳计次、计时、包月、包年的计费方式,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电子计时设置或成立人工计时的操作程序。

每个泊车场只能实行一种计费方式。

三、实行物业办理的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效劳收费。

〔一〕住宅小区泊车场〔包罗室内和露天泊车场〕、住宅小区与其他场合共用的泊车场的车辆停放效劳收费尺度由经营者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在不高于当局指导价格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尺度;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报当地价格主管部分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____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____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23•【字号】云发改收费[2009]681号•【施行日期】2009.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云发改收费〔2009〕681号)各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云南省定价目录》规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已经授权各州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审批。

最近以来,我省部分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反映出较多的问题。

一些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收费过高;一些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扰乱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市场秩序;有的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经营单位不履行报批程序自定收费标准;有的停车场,特别是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以及部分商场、宾馆饭店等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落实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社会反映较大。

为切实维护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其中,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具体停放场所的价格管理形式由各州、市、县价格部门确定。

二、合理界定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范围。

各地除按照计价格[2000]933号文件明确的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内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作为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外,还应结合本地实际,将经有关部门规划设置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公益服务机构所属停车场对外开放,以及在一定区域内不具有充分市场竞争条件的停车场等纳入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范围,其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其工作的规范性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一)取得相关资质和许可证明;(二)具备完善的管理设施和设备;(三)具备安全可靠的消防设施;(四)依法纳税,具备合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明示停车费用、收费标准和计费方式,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便于车主了解。

第七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停车费用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守车主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非法利用。

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依法纳税,不得有偷税、逃税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根据地域和交通需求合理规划建设,保证停车位数量与停车需求相匹配。

第十一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停车场建设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设置出入口、安全设施、停车位划分等。

第十二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停车场运行的安全可靠。

第十三条机动车停车场应当设立合理的缴费与出场通道,确保车主的便利。

第三章机动车停车费收取第十四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政府定价进行。

第十五条机动车停车费的计费方式可以采用时间计费、按次计费或者其他合理的计费方式,但不得存在任意涨价或乱收费现象。

第十六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费标准应当公示于停车场内外显著位置,并经相关部门审核和确认。

第十七条机动车停车费的收取应当就近设置收费点,并保持收费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机动车停车费收取涉及的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和解决,保障车主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公共停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维护市容市貌和社会秩序,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四条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得有下列情形:(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三)对停车车辆实行植物罚款或者其他不合法的收费方式;(四)以不正当手段推高收费标准。

第六条市、区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罚款、暂扣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停车服务收费的标准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应当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一)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应当在标准收费时段内,以固定时间段为计费单位,计算费用。

标准收费时段由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二)按次计费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收费标准收费。

同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按次计费停车场的收费标准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不同类型停车场收费标准:(一)路边停车位:按小时计费,每小时收费 6 元;(二)停车场:按次计费,每次收费 10 元。

第三章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管理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全部纳入国库。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的资金应当用于以下方面:(一)投入停车位维护保养和管理;(二)新建或者改造停车设施;(三)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的宣传教育、监管执法等工作。

第四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停车场包括固定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

第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开办的停车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整改,确保停车服务的收费质量。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按时间计费的停车场收费时段表格附件2:停车场收费标准表格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国大陆为规范和管理道路交通安全而设立的法律。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服务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乡镇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包括停车场、停车库、路边停车位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市场需求和运营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收支平衡、事前征收、合理使用”的原则,确保收费资金合理运用并用于停车设施维护、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营条件。

第六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收费行为合法合规。

第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收费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相关收费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八条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位置、规模、设施条件和服务质量确定。

第九条停车场所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条停车库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小时或者日计费,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路边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时长确定,单价由管理机构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确定。

第十二条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变化合理进行调整,公示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停车服务质量和监督第十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合理划分泊位,确保停车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第十五条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乱收费等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公众对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以及管理机构的服务质量有权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及时回复。

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七条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的管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款。

停车收费检查情况汇报

停车收费检查情况汇报

停车收费检查情况汇报
根据上级部门要求,我单位于近期对停车收费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和汇报,现
将检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停车场基本情况。

我单位共有停车场10个,分布在城区各个重要节点,总停车位数约2000个。

停车场设施完善,包括车位标识清晰、通道畅通、收费设备齐全等。

二、停车收费情况。

1. 收费标准合理,停车收费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未发现乱收费、私设收费
标准等情况。

2. 收费设备完好,停车场收费设备正常运行,未出现严重故障或无法使用的情况。

3. 收费作业规范,停车场收费员工作秩序井然,未发现收费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三、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1. 部分停车场存在收费员服务态度不佳的情况,我们将加强培训,提高服务意识。

2. 部分停车场收费设备老化,我们将加强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部分停车场存在收费标识不清晰的情况,我们将及时更换标识,提高用户体验。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1. 继续加强停车收费管理,确保收费秩序良好。

2. 加强对停车场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提高停车环境质量。

3. 完善停车收费监督机制,加强对停车收费情况的监测和检查。

以上为我单位停车收费检查情况的汇报,请上级部门领导审阅。

如有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我们将认真整改,确保停车收费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3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如下:1.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应当是具备相关资质的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

2.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遵循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原则,价格合理、公平、公正。

3.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设立院内、场内、路边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域,并在停放区域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

4.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的不同级别、设施设备、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合理制定。

5.收费单位应当采取防止无证经营、乱收费和涨价等不文明行为的措施,确保停放服务收费过程的规范和公正。

6.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收费方式可以包括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形式,并应当提供发票或者收费凭证。

7.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时间应当公示,以便用户了解和选择。

8.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停车场所的监管和安全管理,确保用户财产的安全。

9.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停车经营单位或者停车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收取违停费用,并采取相应的扣款、拖车等措施。

10.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等。

以上规定仅作为参考,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不同地区和法规而有所差异,建议您详细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的规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停车场管理秩序,维护停车场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依法履行收费管理职责,保障车主合法权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公告的收费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动或增加额外费用。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为车主提供优质的停车场服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车主和机动车辆停放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消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极以上地主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政策的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机动车停放场所所在城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标准。

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3种定价形式。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机场、码头、车站、旅游景点、住宅区的露天或地下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保有量和停放服务供求关系确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等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经营者提出书面申请,报所在地人民政储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停车场所设施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及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

(二)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的原则核定。

(三)经营成本按照停车场维护、管理所需支出,在合理定岗、定员的基础上确定。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城市道路、停车场及其他公共停车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平、合理、透明、便利的原则,符合市场需求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依法进行,维护政策稳定性、计费标准合理性和运行安全性。

第五条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主体,具有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查处违规收费等职责。

第二章收费标准第六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由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市场调查和实际情况制定,参考以下要素:(一)停车场位置、规模和等级;(二)服务设施的质量和配套程度;(三)道路交通状况和所处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

第七条收费标准应分为不同时间段和车型进行核定,确保收费公平合理。

第八条对长期停放车辆,应制定特定收费标准,防止车位资源被长时间占用。

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九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方式应包括现金收费、电子支付和预约支付等方式。

第十条收费方式应向用户提供选择,确保用户支付便利且支付手段多样化。

第四章收费管理措施第十一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加强对停车场运营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操作规范。

第十二条对未履行费用收缴义务、违规提高收费标准、恶意拖欠运营费用等行为,应依法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收费管理部门应建立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并向用户公示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收费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收费标准和管理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停车场经营企业未按规定收取停车费用以及违规提高收费标准的,由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停车场经营企业恶意拖欠运营费用的,由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营业,同时可以吊销停车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对违规收费、拒不退还超额收费的停车场经营企业,由市政府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保障广大车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收费标准1.停车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公平。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所在区域、场地面积、服务设施等因素确定,不得片面提高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应当通过与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协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确保公开透明。

3.收费标准应明确包含停车收费、保管费、服务费等项目。

三、收费方式1.收费方式应当采用现金支付、电子支付等多种方式,方便车主选择。

2.收费方式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和出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并在收费标准公示处明确告知车主。

四、停车场管理1.停车场运营方应当制定停车场管理制度,并向车主公示。

2.停车场应当划定车辆停放区域,并设置明显的停车标识。

3.停车场应当配置合适数量的收费亭、监控设备等,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

4.停车场应当保持通畅,确保车辆有序停放和离开。

如有需要,应增设指示牌等设施,引导车辆停放。

5.停车场应当规定服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6.停车场应当配备适量的停车位,以满足车主停车需求。

五、收费管理1.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持有效证件,佩戴工作证明以便查验。

2.停车场收费人员应当热情接待车主,提供优质服务。

3.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告知车主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4.收费人员应当及时提供发票,以便车主核对和报销。

六、投诉处理1.车主对停车场收费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停车场管理方提出投诉。

2.停车场管理方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负责受理车主投诉,并及时处理。

3.受理投诉应当及时作出回复,不得拖延或无理由推诿。

七、监管和处罚1.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检查收费标准是否合理以及服务质量是否到位。

2.发现停车场收费存在不合理情况时,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车场改正。

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根据中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停放服务的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停车收费应根据停车场的级别、地理位置、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收费标准要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2. 收费方式:可以收取时间费用(按小时、按天计费)、区域费用(按停车区域划分收费)或固定费用(按月或年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明确公示,并由相关部门监督执行。

3. 发票管理:停车场经营者应按照税收相关规定,为用户提供合规的发票和收据。

发票内容应包括停车场名称、地址、税号、收费项目、金额等,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票据管理。

4. 公开透明:停车场经营者应公开收费标准、收费方式、运营时间等信息,并将其在明显位置公示。

同时,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停车用户的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回复。

5.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收费或乱收费的停车场,相关部门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同时,停车场经营者和用户应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无关车道或其他公共用地,并承担相应的违规处罚。

请注意,以上规定仅为一般性规定,具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停车场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建议咨询当地交通管理部门以获取最新的规定和要求。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要求,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下:1. 收费标准:根据停放场地、区域位置以及停放时间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确保收费公正合理。

2. 收费方式:可以采取人工收费、自动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确保收费过程规范便捷。

3. 收费时间:收费时间应当明确,确保停车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收费,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收费时限。

4. 收费凭证:向停车用户提供收费凭证,包括停车票、电子收费记录等,确保用户有合法的收费凭据。

5. 收费管理:停车场应当配备专门的收费管理人员,确保收费员的资质合格,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监督,保证收费工作的规范运作。

湖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

湖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

附件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原则。

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市(州)、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包括调整,下同)辖区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下列场所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一)机场、码头、车站,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区(点),公交枢纽站、轨道交通换乘站等规划配套建设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二)公立医疗机构、公办学校、体育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宫、青少年宫、公园等公益机构规划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套建设或内设的停车场;(四)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五)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并依法划定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六条政府定价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所,由经营者按照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自主制定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其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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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大家
不妥之处请多包涵
治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8】56号)。 • 5、《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 6、《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发【2018】12号。 府定价范围内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提前或者推迟执
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等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的行为。
机动车停放收费与检查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
2
一、主要文件

1、《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

2、《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

3、《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襄价服规【2017】5号)。
• 2、证照资质方面。是否存在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或无照经营。道路临
时停车经营者未取得经营资格等。
• 3、明码标价方面。是否存在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或停车场进出口公示机
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相关内容。
• 4、特殊政策方面。是否存在不执行6种情形下的免费停车政策、新能源汽车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和

4、《襄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
(襄价服字【2017】136号)。

5、《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襄阳市市区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办法的决定》(襄政
办发【2018】31号)。
二、政策要点:
• 1、相关概念
• ①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提供场地占用和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 ②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含地上、地下)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
查扣查封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等行为。
• 5、服务和收费行方面。是否存在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按照公示的
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提供服务、实施收费等行为。是否存在欺行霸市等涉黑涉恶行为。
• 6、票据使用上。是否存在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的行为。 • 7、计时计费上。是否存在使用不合格计时计费系统或更改破坏计时计费系统准确度行为。
• 2、政策要点:
• ⑴ 停车费标准制定与监管。 ⑵行业主管与职责。
• ⑶公共停车场管理。
⑷专用停车场管理。
• ⑸道路停车泊位管理。
⑹计费方式。
• ⑺差别化收费政策。
⑻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场所。
• ⑼经营者自主定价。
⑽优惠减免政策。
• ⑾经营的基本要求。

检查的依据及重点
一、查处的依据
•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 2、《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 3、《湖北省价格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 4、《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综合
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 ③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停放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和公共建筑配建的公
共停车场。 • ④专用停车场,是指单位、本居住区按照规定配套建设,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辆停放的场所,
以及城市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开放式场地和专门用于停放特定用途机动车辆的场所。 • ⑤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背街小巷内施划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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