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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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

简要说明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及其程序【原创版3篇】目录(篇1)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正文(篇1)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制定的。

其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人民民主专政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保证了人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主体地位。

2.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制度要求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平等性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保证了每个选民在选举中具有同等的权力,体现了选民的平等地位。

4.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选举效率,又有利于保证选举结果的广泛代表性。

5.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采用秘密投票方式,保障了选民的自由意志,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

二、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选举权的确立:我国选举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外,都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民登记:在选举前,各级选举委员会要进行选民登记,将具有选举权的公民列入选民名单。

3.候选人提名: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推荐和政党、人民团体的提名,确定候选人名单。

4.竞选活动:候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竞选活动,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政治主张和施政计划。

5.投票选举:在选举日,选民根据自己意愿投票选举,选举委员会组织进行票箱清点、计票等工作。

6.公布选举结果:选举委员会公布选举结果,选举产生的代表或领导人开始履行职责。

目录(篇2)1.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2.我国选举制度的主要程序3.总结正文(篇2)一、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选举制度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本文将客观完整地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原则:普遍性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普遍适用于全体公民。

这意味着无论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职业等因素,每个公民都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

二、平等竞争原则:平等竞争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选举过程中,候选人应当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政府和各级选举管理机构应当为所有候选人提供公平的选举条件,保障他们进行公正的选举活动。

三、直接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特点之一。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中,选民通过直接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民对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参与,增强了民主的实质性。

四、间接选举原则:间接选举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另一个特点。

在某些特定的选举中,如选举国家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候选人由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这一原则既体现了层层代表制的特点,又保证了选举的高效性和专业性。

五、多党合作原则:多党合作原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政治制度要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通过协商合作方式来实现党派间的民主竞争和政治资源的合理配置。

这一原则保证了选举制度的多元性和相互补充性。

总之,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普遍性、平等竞争、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和多党合作。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宪法之选举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宪法之选举制度

事业单位法律考试:宪法之选举制度在事业单位的考试中的,作为万法之母法的宪法,里面有一个选举制度,对此制度的作用掌握好对宪法类的知识学习有着很大的帮助。

选举制度的具体内容由选举法规定,我国现行的选举法是 1979 年通过的,至今又经过了五次修改,尤其是 2010 年的选举法第五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选举的民主原则与程序。

我国的选举制度主要贯彻了以下五个方面的民主原则。

第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即享有选举权的人的广泛性。

我国宪法规定,凡年满 18 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决定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入会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第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所有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投票,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

它包含两方面内涵: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即实行“一人一票”原则;每一选民所投选票的效力相等。

长期以来,我国在实行“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对城市与农村之间规定了分配代表名额的不同人口比例。

2010 年选举法修改的核心内容就是废弃城乡不平等的“4:1 条款”,实现城乡“同票同权”。

依据选举法的新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这一规定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政治平等权,进而完善了我国选举的平等原则。

新选举法所体现的选举平等,包含了人人平等、地区平等、民族平等。

第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

直接选举就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

间接选举就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直接选举是比间接选举更为完备的一种选举方式,但是它的全面实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目前,我国对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对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间接选举。

这是符合我国当前实际情况的。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直接选举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选举制度篇

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宪法之选举制度篇

【导语】在事业单位公基考试中,法律知识部分的考核一向为考试重点,所占分值30%-40%。

那么如何备考好这部分知识成为了头等大事。

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就其中宪法的相关知识点为考生进行总结归纳。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

它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一)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表现在;中国公民除了在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期间以及未满18周岁、患精神病者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法规定:(1)凡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以上所列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劳动教养的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或者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留、受拘留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举区参加选举。

(二)平等性原则我国的所有选民,每人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登记权和投票权。

任何选民都没有特权。

这就是选举权的平等性。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直接选举是指代表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而间接选举则由选民选出的代表或者选举单位来进行投票选举。

我国采用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我国县级及其以下的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和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采取间接选举。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是指选举人在选票上无须签署自己的姓名的投票方法。

秘密投票的意义在于使选举人可以自由表达个人意志,不受其他因素的干扰。

(五)代表受监督原则辽宁事业单位考试网:/liaoning/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这是社会主义选举制度不同于资本主义选举制度的优点之一。

(六)我国选举权有三重保障,即物质保障、组织保障和法律保障。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点:
1. 平等原则:选举制度要保障选举权的平等,每个合法公民都有平等的参选资格和选举权利,不得以身份、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因素进行歧视。

2. 普遍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活动的普遍性,即所有具备选举资格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选举过程公开透明,没有任何歧视或限制。

3. 直接原则:选举制度要尽可能保证公民对候选人的直接选择权,通过直接投票选出代表的方式来实现人民的意愿。

4. 间接原则:对于某些级别较高的选举,由代表民意的机构或人员间接选举,以保证选举结果能够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

5. 多党合作原则:选举制度鼓励各个政党或团体之间进行合作,组成广泛的代表性联盟,以实现政治多样性和广泛民主参与。

6. 法治原则:选举制度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选举过程要依法进行,选举结果要依法认定和保护,选举活动要遵守法律法规。

7. 透明原则:选举制度要保持选举过程的透明度,确保选民能够清楚了解候选人的政见、承诺和经历,以便做出理性的选择。

8.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要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依法对选举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防止选举中的贿选、舞弊等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持选举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关于选举制度知识点大拷问

在省直事业单位和三支一扶考试中,宪法一直都是考试中的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其中选举制度作为一个频繁考点,其考察难度都不大,出现就是一个送分题,对于这个送分题,你掌握了吗?我们今天就通过几道例题来考察一下你了解多少。

一.何为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制度的总称。

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般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

二.选举原则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四)秘密投票原则:秘密投票亦称无记名投票三.选举大会主持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时,各选区设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由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四.如何当选第四十四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例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应当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是:A.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B.永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C.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D.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答案】B。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任何民主国家均应以这四项标准作为建立选举制度的原则,或作为选举制度发展的目标。

下面,店铺来为你介绍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在我国,这项原则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中国国籍、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人们都可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或人为的剥夺。

按照宪法第34条和选举法第3条的规定,任何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为理由限制公民参加选举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享有选举权的基本资格只有三个:公民资格、法定年龄资格和政治权利状况。

其中前两项也叫做肯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享有权利;后一项也叫否定资格,即只要具备这种资格,就丧失权利。

从宪法和法律的这种规定来看,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是资本主义国家选举制度无法比拟的。

应当说,1979年选举法和1982年宪法规定享有选举权的公民的范围是我国历史上最广泛的。

按照1954年宪法,国家剥夺封建地主和官僚资本家的政治权利;1975年宪法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1978年宪法剥夺“没有改造好的”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的政治权利。

而现行宪法只以是否在法律上被宣布剥夺政治权利为准,即所有公民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均享受平等的选举权,法律不事先设定某个公民的政治或法律地位,选举权的剥夺与否取决于法院的判决。

这是我国宪政建设的一个重大发展,就此意义而言,我国已成为一个全民的国家了。

由于前述有关选举权和投票权的区别,选举权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予以限制。

这主要有两种情况:第一,如前所述,1983年全国人大会通过《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因反革命案(1997年10月1日后新刑法将“反革命罪”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宪法:选举制度政法干警考试笔试阶段中,专业综合II是政法干警研究生层次的必考科目,专业综合II内宪法也是重点之一,下面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广大考生梳理了选举制度的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够帮助考生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

一、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首先要掌握的问题是:4个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秘密投票的原则。

1.普遍性原则,我们的选举制度普遍说明我们享有选举权的人非常多非常广泛(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我国正在受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人员(未决犯),经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决定后,他们可以停止选举权,没有被决定停止的人,可以继续行使选举权。

被定罪判刑的人员(已决犯),但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他们有权参加选举。

精神病人不能行使选举权(享有选举权)。

华侨有选举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华侨在选举期间回国的,他可以参加出国前的居住地或原籍地的县乡两级选举。

(有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一致,如对国家主席年龄的限制,大多一致)采集者退散2.平等性原则,三大方面,每一个选民或代表在选举中都只有一个选举权。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得票的效力相等。

每一个选民或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数应当大致相等,农村和农村相等,城镇和城镇相等。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直接选举也就是选民投票直接产生代表的选举。

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或者是由代表选出的下级人大代表投票选出的上级人大的代表。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是在全国范围内采用的原则。

全国人大和省级代表只能是间接产生的,乡级代表只能是直接产生的。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县乡两级(还包括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比县高的人大代表间接选举。

无论是普通市的区还是直辖市的区在宪法地位上来讲都是县级单位,他们都是直接选举。

79年前只是乡级代表才直接选举。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我国宪法和选举法关于选举制度基本原则的规定

冬至国旗下讲话稿范文:冬至的到来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大家好!今天,在这飘扬的五星红旗下,我想和大家聊聊一个充满温情与传统的节气——冬至。

冬至,是二十四节气中一个重要的节气,它标志着寒冷季节的正式开始。

在这一天,北半球白天最短,夜晚最长。

从这一天起,白天会逐渐变长,夜晚逐渐变短,仿佛大自然在告诉我们,黑暗终会过去,光明就在前方。

冬至,承载着深厚的文化内涵。

在古代,冬至被视为一个重要的节日,有着“冬至大如年”的说法。

人们会举行各种庆祝活动,祭祀祖先,感恩天地。

一家人围坐在一起,包饺子、吃汤圆,其乐融融,充满了浓浓的亲情和温暖。

这种团聚的场景,不仅仅是为了满足口腹之欲,更是一种心灵的慰藉,一种对家庭和睦、幸福美满的追求。

在寒冷的冬日里,美食总是能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温暖和满足。

冬至的美食,各地有所不同,但都饱含着人们对生活的热爱和对未来的美好期许。

在北方,饺子是冬至必不可少的美食。

人们常说:“十月一,冬至到,家家户户吃水饺。

”饺子形似耳朵,人们认为吃了饺子,耳朵就不会在寒冬中被冻掉。

这看似简单的习俗,其实蕴含着人们对健康的渴望和对自然的敬畏。

而在南方,汤圆则是冬至的主角。

汤圆象征着团圆、圆满,一碗热气腾腾的汤圆,甜在嘴里,暖在心里,让人们在寒冷的冬日感受到家的温馨和幸福。

冬至,也是养生的好时节。

随着天气越来越寒冷,我们更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体。

首先,要注意保暖,增添衣物,特别是要保护好头部、手部和脚部,防止受寒感冒。

其次,要合理饮食,多吃一些温热的食物,如羊肉、牛肉、核桃等,为身体提供足够的能量。

此外,还要适当运动,增强体质,提高免疫力。

但运动时要注意避免过度劳累,选择适合自己的运动方式和时间。

冬至,不仅仅是一个节气,更是一种精神的寄托。

在这漫长的冬日里,我们要学会忍耐,学会坚持。

就像那傲雪的寒梅,在严寒中依然绽放出美丽的花朵。

我们也要在困难面前不屈不挠,勇往直前,相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就一定能够迎来春暖花开的那一天。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简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政权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实施民主制度的重要保障。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在多个文件中予以明确,本文将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进行简要阐述。

1. 人民主权原则我国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是人民主权,即国家的一切权力归属于人民。

我国选举制度通过设置选民来体现人民的直接行使和间接行使的权利。

选民作为人民的代表,参与到选举活动中,通过选举产生领导机构和代表机构,实现人民对政权的行使和监督权。

2. 平等原则我国选举制度重视平等原则,认为每个公民都应该有平等的选举权。

我国选举制度不论种族、性别、财产状况、职业等因素,公民在选举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选举制度通过建立公民选举权的平等保障机制,确保选举过程中的公正和平等。

3. 普遍性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坚持普遍性原则,即每个具备选举权的公民都有权参与选举。

我国选举制度通过普选的方式,即普遍的、定期的、直接的选举,确保每个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4. 直接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强调直接选举原则。

直接选举是指选民以个人身份直接参与选举,直接选举产生的领导机构和代表机构代表选民的利益和意愿。

在我国选举制度中,直接选举是实现人民主权和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

5. 间接选举原则我国选举制度同时也运用了间接选举原则。

间接选举是指选民通过选举代表,间接参与选举,选举代表再行使选举权。

我国选举制度中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就是采用了间接选举的方式。

6. 党的领导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中,党的领导是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国共产党在一切国家机关中担负领导权力,这也包括选举制度。

党的领导原则保证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正确行使和有效运行。

7. 法治原则我国选举制度严格遵循法治原则。

在选举过程中,法律是选举的基础和规范,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我国选举制度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选举活动进行规范,保障选举的合法性、程序性和透明度。

选举制度及实践

选举制度及实践

选举制度及实践选举制度及实践一、选举制度的概述选举制度是指国家或组织在进行领导人或代表人员产生时,所采用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其目的是保证选举公平、公正、公开,确保民主权利得到充分体现。

二、选举制度的原则1.普遍性原则:所有具有选民资格的人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

2.平等性原则:每个人在选举中应该受到平等对待,不因种族、性别、财富等差异而受到歧视。

3.秘密性原则:投票应该保证隐私和秘密性。

4.多数决原则:在多数情况下,胜者应该获得过半数以上的有效票数。

5.公正性原则:选举结果应该反映出选民意愿,并经过公正程序确认。

三、候选人资格1.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要求;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要求;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政治观点要求;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道德品质要求。

四、选民资格1.必须具有国籍;2.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年龄要求;3.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身份要求;4.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政治观点要求。

五、选举程序1.选举时间:选举时间应该提前公布,确保所有参与者都有充分准备时间。

2.选民登记:在选举前,应该对所有符合资格的选民进行登记,并颁发选民证明。

3.候选人提名:候选人可以通过党派、团体或个人提名方式进行。

4.竞选宣传:每位候选人都有权利进行竞选活动,但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道德准则。

5.投票:投票应该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保证秘密性和公正性。

6.计票:计票应该在公开场所进行,并邀请各方代表监督。

六、违反制度的处罚1.对于违反制度的候选人,可以取消其参与资格;2.对于违反制度的投票者,可以取消其投票资格;3.对于违反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相应处罚。

七、实践案例中国采用了普遍性、平等性、秘密性、多数决和公正性原则的选举制度。

在选举中,候选人必须符合年龄、身份、政治观点和道德品质要求,而选民必须具有国籍、符合年龄、身份和政治观点要求。

选举程序包括选民登记、候选人提名、竞选宣传、投票和计票。

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可以取消参与资格或投票资格,并给予相应处罚。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选举制度--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讲义2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讲义2第五节 选举制度一、我国选举的基本原则(一)普遍性原则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具有中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2.例外规定:(1)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而不列入选民名单;(3)因犯违反国家安全罪或其它严重刑事犯罪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二)平等性原则1.又称一人一票原则,我国选举在相同的地域基本上都是一人一票,每一票的效力相等。

2.平等性原则主要表现在:(1)除法律规定当选人应具有的条件外,选民平等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在一次选举中选民平等地拥有相同的投票权;(3)每一代表所代表的选民人数相同;(4)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5)对在选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选民进行特殊的保护性规定,也是选举权平等性的表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1.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直接选举。

2.不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而是由下一级国家机关代表,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选举上级国家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是间接选举。

3.在我国,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而其余级别的人大代表的选举都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秘密投票原则(《选举法》第36条)1.在我国,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

2.对于少数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人,选举法规定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二、选举机构(一)直接选举的主持机构1.县、乡两级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2.县级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论述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有:
1. 普遍性原则,是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凡是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因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是极少数。

2. 平等性原则,是指公民在选举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选举权。

具体来说,就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都有一个投票权,并且每一张选票的效力相同。

3. 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由选区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代表;间接选举是指将代表名额分配到选举单位,由选举单位召开选举会议选举产生代表。

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全国、省级、设区的市级的人大代表由间接选举产生。

4. 差额选举原则,是指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

5. 无记名投票原则,又称秘密选举原则,即选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对代表候选人按照规定的符号表示赞成、反对、弃权,或者另选他人。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我国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我国的选举制度遵循着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旨在保障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下面我将介绍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普遍、平等和直接原则。

普遍原则指选举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分种族、性别、宗教、财产等身份差异,所有公民都有参与选举的权利和义务。

平等原则强调每个公民的选举权具有同等的价值,没有特权和优先权。

直接原则则表示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直接参与国家的管理和决策。

第二,多党制原则。

我国选举制度鼓励多党派参与,并允许公民通过各政党的竞争选举合适的候选人。

各党派可以每年进行代表性选举,使公民有更多的机会选择不同的政治派别和候选人,确保民意的多元表达。

第三,有限任期原则。

有限任期是指选举产生的职位具有时间限制,任期结束后需要重新选举产生新的代表。

有限任期可以防止官员的滥权和腐败,使公众有能力通过选举来监督和评估代表的工作表现,并确保更多新鲜的思维和理念进入政府。

第四,一人一票原则。

这是选举制度的核心原则,意味着每个选民都有一票,并且每个选民的选票具有同等的价值。

这确保了选举的公平性和平等性,让每个公民都有机会参与选举,发表自己的意见和选择合适的代表。

第五,监督和公开原则。

选举过程应该是透明的,选民应该被允许观察和监督选举程序,确保选举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政府和选举组织应当公开选举的信息,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批评,确保选举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以上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确保了选举的公正、公平和民主。

然而,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的选举制度在一些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例如公民对政治的参与度还有待提高,选民教育和选民权益保护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我们应该继续努力,推动我国选举制度的不断改进和发展,使之更加符合时代的需要,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

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司法考试宪法学选举制度重点导读在司法考试的宪法学中,选举制度是占分比较高的一个章节,需要考生特别准确地进行理解记忆。

选举制度包括的重点内容如下:(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享有选举权的广泛性程度。

1、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1)中国公民;(2)年满十八周岁;(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2、不能行使选举权的三种情形(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即因为刑事犯罪被人民法院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如果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仍享有政治权利,仍应准予行使政治权利。

被行政拘留或者劳动教养的人,也同样享有政治权利。

(2)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即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者因其他严重刑事犯罪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3)精神病人;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精神病人不是不享有选举权利,而是因为其精神缺陷而不能正常行使。

(二)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1、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选举权的平等性包含以下含义:(1)每一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即投票机会的平等。

(2)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

(3)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2、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包括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但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我国选举法规定了以下形式上的不平等:(1)在一般情况下,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2)少数民族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选出;选出的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对原选举单位负责。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

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选举制度是民主政治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政权的产生和权力的合法性。

为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公平和透明,以下是选举制度的七大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每个合法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拥有平等的选举权,无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状况、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

平等原则保障了每位选民的参与权利,使选举结果更具代表性。

2. 普遍原则:选举权应当是普遍的,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都应有机会参与选举。

普遍原则确保选民的广泛参与,体现了广泛民主的理念。

3. 直接原则:直接选举是指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候选人或制定法律。

直接原则加强了选民与政府之间的直接联系,增加了政治参与感,提高了政治的透明度。

4. 保密原则:选民在投票时应当享有投票保密权,确保选民能够自由地表达个人意愿,而不受到外界压力或影响。

保密原则有助于防止选民受到不当干预,保障选举的公正性。

5. 公正原则:选举制度应当建立在公正的基础上,确保选举过程的公正性。

包括候选人的平等竞争机会、选民的公正对待、选举管理机构的独立性等方面。

公正原则是选举过程中最为基本和核心的原则之一。

6. 多元原则:多元原则主张在选举中应当充分体现多样性和多元利益,确保不同群体和观点在政治决策中都能够得到平等的代表。

多元原则有助于建立包容性的政治体系,避免权力的过度集中。

7. 连续性原则:选举制度应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避免频繁的制度变更,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连续性原则有助于建立可持续发展的政治体系。

这七大基本原则相互交织、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备的选举制度框架。

在实践中,各国根据自身的政治文化和社会现实,灵活运用这些原则,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选举制度,推动民主政治的发展。

宪法学必背

宪法学必背

宪法学必背一,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哪些基本原则?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3.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4.无记名投票原则5.选民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原则6.选举权的保障原则2.选举权:是指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选举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或其他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

3.普遍性原则:一,是指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普遍性意味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为一项基本政治权利,其享有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

我国宪法的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和种族等,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相关体现:1.除法定程序外没有特殊的资格要求2.在我国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数量极少,不影响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3.对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受到限制的公民的保障4.对几类公民选举权的保障(如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港澳同胞与台湾同胞)4.平等性原则注:它是为了弥补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的不足。

一,是指所有选民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而且每一张选票的价值相相等,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

二,内容:1.选民资格平等,不受不合理的待遇和享受特权2.选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即一人一票,不得同时参加两个地方的选举3.选票效力相同,即票票相同,每一选民所投选票效力相等。

其中还包括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大体相同,选举产生的每一个代表地位相同二,为什么说宪法是根本法?1.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它是国家的根本法,原因有三2.宪法的内容和普通法不同。

宪法中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而普通法律只规定了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某一方面的问题3.宪法的效力和普通法律的不同。

宪法在一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普通法律必须以宪法为依据而制定,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由此可见,在我国享有选举权的基本条件有三:一是具有中国国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是年满18周岁;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

除此以外,公民不因诸如民族、种族、性别、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任何外在因素的差别,而使享有选举权的资格受到限制或剥夺。

而且,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对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均准予其行使选举权。

这样,在我国年满18周岁的人员中,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和停止行使选举权的人将会更加减少,从而充分表明普遍选举权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真正得到了实现。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每次选举中只能在一个地方享有一个投票权,不承认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因民族、种族、职业、财产状况、家庭出身、居住期限的不同而在选举中享有特权,更不允许非法限制或者歧视任何选民对选举权的行使。

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从理想的角度来说,选举权的平等性不仅应该包括上述所谓选民的机会平等,而且应该包括选民投票的结果平等。

然而,我国选举权的平等性则着重于实质上的平等,而不单纯是形式上的规定。

因此,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不应绝对化。

比如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都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但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比例却不相同,即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4倍。

其所以如此,是因为我国人口中的绝大多数在农村,因而在上人数量远远小于农民数量的情况下,如果只注重形式上的平等,就会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农民代表的比例过大,而使工人和其他阶层、职业没有足够的代表。

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一、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是什么?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本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而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所以我国能够而且必须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首先表现在: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我国选举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此外,为了实现普遍性的选举,选举法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和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他们只占我国人口的极少数,在1981年的县级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O.03%(1953年统计的数字是1.52%)。

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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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知识点: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
一、选举制度的普遍性原则是什么?
答: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具体表现为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选举权的普遍性反映了一国公民参与国家政治活动的程度,国家法律对公民的参与是否有限制,限制到什么程度。

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都确立了普选制,但普选制并不是指公民毫无条件、毫无限制地参加选举,而是指公民在一定条件下不受特别限制地参加选举,因而普选制是就一定程度而言的选举制度。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本质决定了广大人民群众享受民主而只对占人口极少数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所以我国能够而且必须实行普遍选举的原则。

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规定,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首先表现在: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这是我国选举权普遍性的突出表现。

此外,为了实现普遍性的选举,选举法对各少数民族的选举和对归侨代表的选举作了专门规定,并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

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他们只占我国人口的极少数,在1981年的县级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只占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O.03%(1953年统计的数字是1.52%)。

根据1983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1)被判处有期徒刑、管制、拘役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从此,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直接选举中,被剥夺政治权利和不准予行使选举权的人,在成年公民总数中所占的比例比1983年更加减少了。

这是我国选举制度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有力证明。

这样做,不仅扩大了我国人民民主的主体范围,加强了我国权力机关的民主基础,而且也有利于改造罪犯和违法失足者,从而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为四个现代化增添有用的力量。

二、结合我国国情以及我国选举制度的现状,你认为应该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答:回顾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的选举制度经历了一个民主化程度不断提高的循序渐进的发展过程。

但是,我们同时也应该看到,在我国政治生活的实际中,选举制度的一些环节和方面还不够健全,已经确立的选举制度,在实际执行中也还没有得到普遍而严格的遵守,从而使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因此,进一步完善我国选举制度,加强选举制度的民主化乃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政治体制改革目标的重要环节。

1.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1979年选举法将直接选举的范围由乡镇一级扩大到县一级,这在当时是一大进步。

但是,时至今日,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公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推进选举的民主化进程已势在必行。

那么,目前可将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哪一级呢?研究人大制度的专家认为:“其一,根据我国城市与农村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这一点,我们现在也完全可以在发达的城市扩大直接选举;其二,即使目前全国人大实行直接选举还有困难的话,而省以下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则完全是可以办到的。

专家的意见应该得到充分重视。

扩大直接选举到省市一级人大,乃至全国人大,不是实践问题,而且观念的问题。

因此,首先要解决的是:我们如何实现理论和认识上的突破。

”。

2.改进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

即在选举中,充分尊重选民和代表的意志;对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推荐代表候选人应规定一定的比例,适当限制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提名数;切实保障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的候选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坚持实行差额选举。

通过改进和健全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办法,既能保证选民或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增强其主人翁责任感;又能使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选择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选贤,让更多的能充分代表人民意志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从而有利于提高代表素质,有利于促使代表或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增强公仆观念。

3.将人民代表的必备素质法律化、制度化,并坚持按照人民代表的素质要求,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

4.改进和完善代表候选人的介绍办法。

即主持选举的机构和推荐者在介绍代表候选人情况时,一定要客观、全面、公正,让选民或代表对代表候选人的素质构成进行全面了解,以便对最佳素质代表人选作出准确选择;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过程,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竞选制度。

5.健全对人民代表的监督机制,即建立人民代表的述职制度;增加人民代表大会的透明度;建立监督代表的专门机构,并将选民对代表的监督方式、罢免条件和程序制度化、法律化。

6.除了继续坚持按地区选举的制度外,还可以探索辅之以按界别选举与其他方式产生部分代表的办法,使民主的选举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以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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