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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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司法考试(三)及答案582 单项选择题
第1题:
法院对于诉讼中有关情况的处理,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杨某与赵某损害赔偿一案,杨某在去往法院开庭的路上,突遇车祸,被送至医院急救。法院遂决定中止诉讼
B.毛某与安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法院裁定延期审理
C.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甲公司与其他公司合并,法院裁定诉讼终结
D.丙公司诉丁公司租赁纠纷一案,法院审理中,发现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遂裁定诉讼中止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诉讼中止进行了规定,根据该条第5项的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结合本题,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丙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租赁纠纷一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又尚未审结,因此,法院应当中止诉讼。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第1项的规定,在选项A中,杨某是由于突遇车祸这一意外事件的发生而没能到庭,其未能到庭是基于正当理由,法院可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中止诉讼。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在选项B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重新进行鉴定的,应当决定延期审理,而不是裁定延期审理。因此,选项B是错误的。在对选项A和选项C进行解答时,考生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诉讼中止与延期审理的区别主要在于,诉讼中止是诉讼活动的暂时停止,恢复的时间无法确定,而延期审理只是审理时间的推迟,其他诉讼活动并不因此而停止。下次开庭时间一般能够确定且推延开庭审理的时间通常比较短;第二,延期审理应当用决定作出,而不是裁定作出。《民事诉讼意见》第189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不必将案件发还原审人民法院重审。由此可见,二审中当事人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法院可以直接将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法人列为当事人。但《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未对一审中当事人发生合并时的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依据民事诉讼基本原理,无论在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中,法人发生合并和分立而消灭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分立后新成立的法人共同作为诉讼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参加诉讼,而不需要终结诉讼。因此,在选项C的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过程中,甲公司发生合并的,法院只需将合并后的法人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而不应裁定终结诉讼。选项C是错误的。
第2题:
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兰屯公司与九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九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被要求予以回避,仲裁委员会依法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参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根据《仲裁法》第37条的规定可知,在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的情况下,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不是必然有效,也不是必然无效。因此。选项AB均为错误。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是否申请或者仲裁庭是否决定重新进行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有两种决定方式:第一,当事人可以请求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应当经过仲裁庭的决定,所以选项C错误;第二,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所以选项D正确。本题比较容易,即使考生对《仲裁法》第37条不熟悉,根据仲裁法的相关原理,应当也能准确解答本题。如果案件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那么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有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因此,关于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或者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无效的说法都是过于绝对的,其究竟有效或者无效需要尊重当事人和仲裁庭的意见。如果当事人认为由于该仲裁员没有回避会影响公正仲裁的,当事人自然会向仲裁庭申请原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最终是否重新进行需要经过仲裁庭的准许;如果仲裁庭认为该仲裁员尽管没有回避但不会影响公正仲裁的,仲裁庭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
第3题:
新狐网站与飞乐唱片公司签订录音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使用合同,按约定支付报酬后,即开展了网上原版音乐下载业务。对新狐网站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A.是合法使用行为
B.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不是取得录音制作者的许可
C.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还须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D.构成侵权行为,因为该行为虽然无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必须取得表演者的许可
参考答案:C
答案解析:
依《著作权法》第42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品制作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复制、发行其制品,由于录音制品是凝聚着原作者、表演者以及录音制作者三重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所以开展下载行为必须原作者、表演者以录音制作者均表示同意。故新狐网站除需要经过录音制作者飞乐唱片公司的同意外,还需要经过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行使网络传播权。由此可见,本题的答案应为C项。
第4题:
甲有两子乙和丙,甲死亡后留有住房3间。乙乘丙长期外出之机,将3间房屋卖给丁,后因支付房款发生纠纷,乙将丁诉至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丙知道了这一情况,要求参加诉讼。关于丙在诉讼中的地位,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要的共同原告
B.普通的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