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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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忻政办发〔2018〕20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忻政办发〔2018〕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忻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局、办:《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2月8日落实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积极培育科技型龙头企业。

实施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工程,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初创期企业中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创新、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创新资源向企业集聚,发挥行业龙头企业与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引领作用。

研发投入为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财政科技资金不予资助。

2、积极培育新兴产业。

广泛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提升改造传统煤基产业,构建煤化工全循环产业链,加快推动高端装备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产业创新发展,打造高端法兰锻造产业。

3、推广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广泛宣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按照《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文件要求,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湛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18日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湛江加快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的意见》(粤发〔2021〕4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加快建设区域创新中心,为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打造现代化沿海经济带重要发展极提供科技支撑,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与粤港澳大湾区、海南自贸港创新合作(一)加快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以政产学研合作为媒介,支持我市企业与粤港澳大湾区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培育发展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落地转化。

建立市财政科研资金跨境使用机制,允许项目资金直接拨付至港澳机构,支持我市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参与粤港澳科技创新联合行动。

大力支持港澳人才入驻我市的创新创业基地。

与粤港澳大湾区在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海洋生物医药、新能源、前沿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精细化工、5G、大数据等产业领域全面深化产业共建与科技创新合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3•【字号】晋政办发〔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17〕14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3日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

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

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

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

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

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8.29•【字号】济政发〔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1年8月29日关于加快“科创济南”建设全面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引领作用,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融入“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加快打造“科创济南”,推进新时代现代化强省会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力争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一)高标准建设齐鲁科学城。

依托齐鲁科创大走廊建设齐鲁科学城,按照要素集聚原则,围绕加快建设山东产业技术研究院、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国家超级计算济南中心、山东大学龙山创新港“四大创新圈”核心板块,打造形成创新一体化的综合性科学中心核心承载区。

重点推进中科院济南科创城建设,统筹承接好中科院驻我市各院所项目,实现集中布局、优势互补、联动发展。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构建大科学装置群。

加强设施建设运行统筹布局,规划建设空间集聚、方向关联、功能支撑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提升基础研究能力。

围绕信息、生命、材料、空天科技等领域谋划建设2-3个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三)支持高水平实验室建设。

鼓励支持国家实验室济南基地申报建设,重点围绕网络空间安全、微生态生物医学和粒子科学与应用技术等科技前沿领域,强力推进省实验室建设,加大财政投入,努力培育国家实验室、国家实验室网络成员或国家科学研究中心。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3.08.29•【字号】苏科规[2013]7号•【施行日期】2013.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苏科规〔2013〕7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促进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共用,更好的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现将《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2.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绩效补贴实施细则(试行)3.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使用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4.苏州市中小科技企业仪器设施租赁费用补贴实施细则(试行)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附件1: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3〕3号)和《苏州市推动中小科技企业快速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2013〕15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科技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发挥苏州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大仪网”)的作用,更好地为中小科技企业和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服务,切实降低中小科技企业创新研发成本,提高我市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共享,一是指加入大仪网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管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的单位(以下简称“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二是指入网单位将大型科学仪器设施租赁给其他单位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02•【字号】南府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南府发〔2012〕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现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进一步增强科技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南发〔2012〕 8号)精神,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一)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到2015 年自治区级以上开发区要实现孵化器覆盖率100%。

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不断改善科技创新服务环境,加快构建市场化、社会化、网络化的首府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二)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

加大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对县区、开发区、企业建设开放式、专业化共性技术研发与测试平台予以资助。

鼓励行业协会牵头建设行业研发与检测中心。

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缩短审批时间,优先给予用地保障。

(三)鼓励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承担国家和自治区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从创新计划专项资金中一次性安排,按一定比例予以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鼓励建设重点产业技术研发机构。

对企业独立或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在南宁建设并获得“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认可企业技术中心”称号,从产业发展资金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费中一次性安排,予以100-200万元资助;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予以50-100万元资助。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7.08•【字号】嘉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六届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七月八日嘉兴市加强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中共嘉兴市委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嘉委〔2011〕17号)和《嘉兴市科学技术“十二五”发展规划》(嘉政发〔2011〕48号),大力实施创新引领战略,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科技进步示范市、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和浙江省区域创新体系副中心城市,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城市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竞争力1.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

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形成以嘉兴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核心的一区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

对省级以上高新区内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各类科技型企业,其主营业务年销售收入首次实现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的,由高新区分别按其当年对高新区财政贡献较上年增长部分的50%给予扶持。

2.加快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

推进和建设一批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被认定为国家、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创建管理单位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财政专项补助。

3.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6•【字号】京政发〔2019〕18号•【施行日期】201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19〕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现将《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表北京市人民政府2019年10月16日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全球视野、扩大开放,以更大的勇气通过制度创新驱动科技创新,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和北京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有力支撑,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创新统筹1.主动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超前规划布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及国际前沿技术研究,加快推动在国家亟需的战略性领域取得重大突破,打造世界知名科学中心。

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全力保障国家实验室在京布局。

设立科学研究基金,加快建设北京怀柔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

积极承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深入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推动更多重大任务在京落地。

加强部市会商、市区联动,优先保障重大科技项目建设所需土地、空间等基础条件。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领军企业突破“卡脖子”技术,推动产业链上下游开展战略协作和联合攻关,着力打造竞争新优势。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01•【字号】浙政办发〔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技术创新中心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构建和完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全面落实人才强省、创新强省首位战略,聚焦“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建设,坚持“四个面向”,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围绕创新链布局产业链,加快构建由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技术创新中心和省级企业研发机构(统称技术创新中心)组成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为实现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建设全球先进制造业基地,着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强大技术支撑。

(二)建设目标。

到2025年,争取综合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在浙江布点,争创领域类国家技术创新中心1—2家,建设省技术创新中心10—15家,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100家、省企业研究院1000家,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数量大幅增加,支撑引领创新驱动发展的技术供给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建成特色优势明显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到2035年,在三大科创高地领域取得一批标志性创新成果,在若干细分战略技术领域实现从跟跑、并跑到领跑的转变,基本实现重点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二、建设布局(一)构建定位清晰、层次分明、有机衔接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落实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任务部署、突破制约国家产业安全的关键技术瓶颈为核心使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为加强我市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示范带动性强的科技创新重大平台的建设,进一步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不断提高科技资源利用效率,努力将科技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发展优势,助推我市建设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制订本措施。

一、加强研发平台建设(一)布局国家重大科技平台。

围绕国家产业技术创新重大需求,发挥科教资源优势,依托龙头国有企业,在高端工程机械、超级稻等领域,争创面向全球竞争、开放协同的国家技术创新中心。

积极对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争取若干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建设高水平研发载体。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

对新批准设立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院士专家工作站,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协)。

对使用非政府资金购买或租赁经我市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各类研发平台,可申请给予不高于设备价格或租金10% 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三)发展新型研发机构。

依托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成立一批集行业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于一体的工业技术研究院。

每成立一个工业技术研究院,由市级政府固定出资3000万元—5000万元,所在开发区和行政区固定出资1亿元—1.5亿元(含土地),所在高校(含无形资产)和企业出资1亿元左右(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加速孵化平台建设(一)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

对经认定的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在示范期内给予新增标准厂房建设补贴,每平方米补助3万元,最高100万元,按新增投资额的20% 给予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补贴,最高50万元。

对评选为创业服务示范创业基地的,最高奖励30万元。

(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佛府〔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佛府〔2019〕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现将《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局反映。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5月6日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科技创新中心作出佛山贡献,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一)创新体制机制,按照“市统筹、区建设”思路和“三专、三不变”原则(搭建专门架构、打造专业队伍、专注建设发展,保持行政区划、财政管理体制、建设发展主体责任不变),市财政每年投入不少于5亿元建设引导资金,集聚全市人力、物力、财力、精力,将“三龙湾”高端创新集聚区打造成为对接广深港澳的门户枢纽、创新发展核心、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城市建设标杆。

[责任单位: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市委编办,市发展改革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二)经认定为省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的,市财政给予每家500万元资助并享受省级孵化器相关优惠政策;落户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或基地内孵化的中国创新创业大赛(港澳台赛)获奖企业,市财政最高给予100万元奖补。

国务院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国务院鼓励创新创业政策

国务院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全国创业者提供更有力的支撑。

下面跟着店铺一起来解读意见的内容。

国务院鼓励创新创业政策: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为创业者提供更多机会。

逐步清理并废除妨碍创业发展的制度和规定,打破地方保护主义。

加快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

依法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制定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办法,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加快实施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

支持各地结合实际放宽新注册企业场所登记条件限制,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为创业创新提供便利的工商登记服务。

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

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

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

研究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积极推进知识产权交易,加快建立全国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

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与维权援助机制,缩短确权审查、侵权处理周期。

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加大对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处罚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

完善权利人维权机制,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完善行政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

(四)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

把创业精神培育和创业素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全社会创业教育和培训制度化、体系化。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正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5]44号),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服务国家创新战略,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本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服务国家创新战略和促进首都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制定实施《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深入实施“科技奥运”行动计划和“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发展战略,全面落实《“科技北京”行动计划(2009-2012年)--促进自主创新行动》,加快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创新创业人才大量聚集,重大科技成果不断涌现,体制机制改革取得突破,创新环境日益完善,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显著增强,科技工作取得了重要成就。

当前,北京进入了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关键时期。

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首都创新体系建设,是北京建设国家创新中心、掌握经济科技竞争制高点和产业发展主动权的迫切需要,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举措,是推动首都科学发展、建设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重要动力。

面对新的历史机遇,必须立足于国家创新战略,进一步深化对首都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认识,牢牢把握首都工作职责和神圣使命,充分发挥首都优势,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加强顶层设计、实现重点突破,率先形成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双轮驱动”的发展格局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平稳发展,实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首都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
下简 称 科 技 规 划 纲 要 ) ,充分 发 挥 科 会 发 展 和 保 障 国 家 安 全 中 发 挥 了 重 化 效 率 不 高 ; 技 评 价 导 向不 够 合 科
技 对 经济 社 会 发展 的 支 撑 引 领 作 用 , 要支 撑 引 领 作用 。 现 就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加 快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建设 提 出如 下 意见 。
党 中央 国务 院 正 式对 外 发布 关 于深 化 科技 体 制 改革 加快 国家 创 新体 系建设 的意 见 ,从
促 进科 技 与 经济 紧密 结合 的角 度 出发 ,突 出强调 了推 动企 业成 为技 术创 新 主体 ,增 强企 业 技 术创 新 能 力 ,以及 新形 势 下深 入实 施 国家 技术创 新 工程 ,对 于加 快建 设 创新 型 国家具 有
重 点 , 进 一 步 深 化 科 技 体 制 改 革 , 规 律 的 中 国 特 色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原 能 ,科 技进 步 贡献 率 达 到 5 %左 右 。 5 着 力 解 决 制 约 科 技 创 新 的 突 出 问题 , 始 创 新 能 力 明 显 提 高 , 集 成 创 新 、 四是 改 革 科 技 管 理 体 制 , 推 进 科 技 充 分 发 挥 科 技 在 转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引 进 消 化 吸 收 再 创 新 能 力 大 幅增 强 , 项 目和 经 费 管 理 改 革 、科 技 评 价 和
协 同 合 作 ,提 升 国 家 创 新 体 系 整 体 实 现 研 发 投 入 占主 营 业 务 收 入 的 比
三 强 化 企 业 技 术 创 新 主
体 地位 ,促 进 科 技 与 经 济 紧导 产 业 技 术 四
效 能 。三 是坚 持 政 府 支 持 、 场 导 向 。 例 与 国 际 同类 先 进 企 业 相 当 ,形 成 市 统 筹 发 挥 政 府 在 战 略 规 划 、政 策 法 更 多 具 有 自主 知 识 产 权 的 核 心 技 术 ,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关于加强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加强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创新和创业已经成为当前社会最重要的议题之一。

对于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来说,创新和创业的能力直接关系到其未来的发展和竞争力。

因此,加强创新创业已经成为国家和企业的一项重要战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加强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

1. 建立科技创新体系创新是源于技术的,因此,建立科技创新体系是加强创新的关键。

这个体系应该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产业研究和技术转移。

基础研究是创新的基础,应该加强对基础研究的支持。

应用研究是将基础研究成果转化为实际的应用,应该加强对应用研究的支持。

产业研究是将科技创新与产业结合,提高产业的竞争力,应该加强对产业研究的支持。

技术转移是将科技成果转移到实际应用中去的过程,应该加强技术转移的工作,推广创新成果。

2. 制定创新政策创新政策是贯穿整个创新链的,应该从多个角度制定创新政策,包括财政支持、税收优惠、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引进和流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

政府应该通过政策,推动企业和科研机构的创新活动。

政策的制定应该既注重实际效果,同时也应该关注政策的长期影响。

3. 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在社会、文化、经济等多个方面齐头并进。

因此,要加强创新创业,必须打造创新生态系统,包括创新环境、创新文化、创新人才等方面。

创新环境是指人、物、财等各种要素,应该提供完善的硬件、软件环境。

创新文化是指一种开放、包容、敢于尝试、勇于承担失败的文化氛围,应该营造良好的创业、创新文化。

创新人才是创新活动的关键因素,应该加强对人才的培养、激励和吸引。

4. 加大资本投入资本是推动创新和创业的重要动力,因此,应该加大对创业、创新的资本投入。

这个资本不仅来自政府,还来自一系列社会资本,包括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基金等。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对创业、创新项目进行投资。

5. 开放合作、共享创新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开放合作和共享创新已经成为创新和创业的重要策略之一。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科技创新市场导向制度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9〕13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释放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现代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完善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管理体制机制(一)完善科技计划布局和管理。

持续推进省级科技计划体系改革,加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统一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实现项目信息共享。

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建立科技、产业和用户多方参与的项目指南形成机制,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公示制度。

完善分级责任担当机制,减少对项目实施的直接干预。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二)完善项目申报评审和过程管理。

推动科研项目由重立项向重项目绩效和标志性成果转变。

精简项目申报要求,实现项目基本信息一次报送,入库共享动态管理。

减少科研项目研发周期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推动部门间监督、检查信息互认共享,出现对相关政策认定不一致时,加强与政策制定部门会商沟通。

完善项目验收制度,将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合二为一,开展一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等)(三)改革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制度。

工作心得:关于全市科技创新的现状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全市科技创新的现状和思考

工作心得:关于全市科技创新的现状和思考为全面深入了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有关情况,谋划科技创新未来发展蓝图。

我带领市科技局先后深入开发区、金川集团公司、金铁集团公司、金泥集团公司、金化集团公司等重点企业、民营企业,围绕科技创新环境建设、科技经费投入、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企业自主创新等方面内容,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召开县、区科技工作者,以及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对全市科技创新工作进行深入的研讨和交流,提出了一些对策和建议。

现将有关情况总结报告如下:一、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现状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我们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科技工作全局,认真落实“科教兴市”战略,以集聚科技资源、建设创新载体、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体系,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全市科技事业得到了较快发展,科技综合实力得到了明显提升。

(一)政策环境建设进一步优化。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科技创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区域创新能力提升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专利资助办法》、《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若干办法》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积极鼓励科技创新,对企业或个人自主研发、引进吸收再创新项目和技术以及高层次人才引进等给予重点扶持和奖励。

从201X年开始,我市设立了科技专项奖励基金(其中:市级财政每年拨付100万元,县区财政每年各拨付100万元),对每年在科技创新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创新人才给予奖励。

一系列政策的落实进一步激发了全社会创新的积极性,科技创新的氛围逐渐浓厚,为“科教兴市”发展战略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创新平台建设不断健全。

我市从提升支柱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出发,着力构建企业创新平台,不断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取得显著进步。

到目前为止,全市已建成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1个、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1个、国家高新技术企业8家,省级高新技术开发区1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工程技术中心6个、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0个、研发机构9个、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5个,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4个、农业科技示范园2个。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大政发〔2017〕52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7年10月25日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推进东北亚科技创新创业创投中心建设,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支持科技创新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坚持问题导向。

围绕制约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针对科技创新发展新趋势、新特征、新需求,精准制定政策措施,增强科技创新竞争力。

(二)坚持重点突破。

紧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持科技创新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三)坚持更高标准。

对标上海经验做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可操作、可考核、可督察的政策措施,保持大连政策措施比较优势。

第二章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三条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未来型与先导型产业发展,用于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科技研发计划、科技创新基金,推进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知识产权能力提升。

第四条对研发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对研发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条对列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按照年度国拨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给予最高20%补助,项目执行期内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4.18•【字号】苏政发[2006]53号•【施行日期】2006.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实施《江苏省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严格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促进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近年来,我国政府为了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发展,重视创新发展。

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创新发展。

以下是其中的一些政策:第一,创新引领发展战略。

这是指以创新为主导,着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科技贡献率,打造创新型国家。

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我国的科技创新意识和能力得到了大幅提升。

第二,创业创新促进计划。

这一计划的主要宗旨是扶持创业创新领域,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政策、支持和服务。

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优秀创业企业、团队和项目,致力于培育更多的科技新兴企业。

第三,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知识产权是企业创新的重要保障,为了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我国政府不断推进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完善保护体系。

第四,加强对科技创新的财政支持。

政府在财政方面为创新提供大力支持,为企业创新提供财政补贴,降低创新成本,推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提升我国科技实力。

第五,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和保障。

高技能人才是科技创新的重要人才支撑,为了吸引和留住高技能人才,政府加大人才培养、引进、留用力度,提高高技能人才的待遇和保障,创造更好的科研环境。

在促进创新发展的政策中,我认为第一点是最核心的。

只有以创新为引领,才能走在经济发展的前列。

而且,创新引领发展战略也能够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鼓励企业大胆创新,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总的来说,创新发展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关键所在,政府制定出的一系列政策,以促进创新发展,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发展机会,也有助于我国走向更高质量的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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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加强自主创新的若干政策和《泰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实施《泰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我市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一、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一)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入库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征收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二)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企业购置软件,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为2年;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可加速折旧。

(四)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经税务主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市级以上该类研发机构根据企业纳税级次,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五)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国内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市内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自产品销售之日起2年内所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用于扶持企业发展;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90%的比例扶持企业发展,10%纳入市、各市(区)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资金集中使用。

市及各市(区)政府对当地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

(七)鼓励企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凡由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经审批(核准)后实施。

将通过消化吸收是否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列为对引进项目验收评估的重要内容。

将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的先进设备和产品纳入政府优先采购范围。

承担国家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再创新项目的企业,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市政府关于加强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14·(2006/07泰州科技)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推进科技研发和成果孵化体系建设(八)鼓励国内外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泰创办研发机构、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或与我市共建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

对新建研发机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根据投资数额和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择优给予适当资金资助。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九)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

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的建设用地,予以重点保障并优先安排,可实行工业项目用地协议出让的供地方式,并给予适当扶持。

对公益性科技机构用地可享受划拨供地政策的优惠。

对符合现代服务业发展相关条件的科技产业地产项目(不包括商业性住宅、营业房、金融)用地,可参照工业用地协议出让,也可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法获得土地开发经营权,市财政对该类项目开发给予一定补贴。

(十)积极推进产学研结合。

鼓励和支持企业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紧密型合作关系,联合开展创新活动。

市科技计划优先支持产学研联合体共同申报的具有产业前景的共性技术研究项目,特别是推动我市特色产业基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科研项目。

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研发岗位,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

(十一)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扶持制度。

对被批准为市级以上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标准给予科技经费扶持。

资助经费主要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共平台建设、提高服务功能和正常运行的经费补助等。

资助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十二)建立孵化创业联动协调机制。

加大国家级泰州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建设力度,重点建设泰州高新技术项目“孵化器”及相关产业基地,统一规划市域创业平台。

建立并完善市及各市(区)创业园区的联动协调机制。

支持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园建设,支持医药科技园、医药创业园以及新药创制中心等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留学生创业园建设。

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和各级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业科技推广体系的创新和完善。

三、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服务体系建设(十三)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加强技术市场信息化、网络化建设。

大力鼓励运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加快建设我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对科技信息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补贴。

(十四)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五)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十六)建立完善各类生产力促进机构。

加快建设泰州科技中心,全面开展技术产权、科技信息、科技评价、科技培训、科技展示和科技商务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多层次、多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

对骨干科技中介机构,给予适当资助。

(十七)进一步推进我市名牌战略。

加强对科技企业商标注册工作的分类指导,指导有定型产品的企业申请并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指导拥有较高知名度品牌的企业注册保护主商标的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指导产品·15·(2006/07泰州科技)出口企业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加大科技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提高企业争创名牌的政府奖励力度。

2006年起,首次申报并荣获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各可获得20万元奖励;首次申报并荣获国家免检产品称号及省市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分别可获得5000元至5万元的奖励。

荣获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与荣获国家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及有机食品称号的企业可比照享受该争创名牌政策。

四、推进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和培育体系建设(十八)用好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加快培养和引进一批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

重点抓好科技创业型企业家、科技创新带头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积极吸引海内外优秀人才。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机关、参依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除外)、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

企业和研发机构聘用的外籍专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许可、在华永久居留的条件可适当放宽,在居留证件有效期内可办理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对引进的海外优秀人才和国家级学科带头人等高层次人才,在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或资助,并提供一定的科研条件。

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二十)我市各类高校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快专业设置调整,加快培养我市急需紧缺专业人才。

建好一批职业技术学院(校),满足创新创业的不同层次人才的需求。

(二十一)支持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

对科技人员面向农村和贫困地区开展科技创新和服务给予生活补助。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远程教育资源,普及农业科学技术知识。

加大对农业科技培训项目扶持力度,支持各级农广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和新型农民培训,支持农民科技创业培训。

(二十二)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

积极探索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在职和离岗创新创业的办法。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二十三)科技人员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出资额应达到认缴额的10%,且不低于3万元;科技人员可申请设立一人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少于10万元,并一次缴足。

科技人员可以利用自有专利、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依法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可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作为注册资本,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十四)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教育基地和科普场馆建设。

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

建立科普教育基地定期向公众免费开放制度。

市财政对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普教育基地从科普经费中给予一定的专项补贴,各市(区)对免费开放的科普教育基地给予适当补贴。

五、推进科技创新创业政府调控体系建设(二十五)加强政府投入引导。

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

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

市和各市(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别不低于3%、2%。

·16·(2006/07泰州科技)(二十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

2007年,市本级财政筹措安排科技经费3500万元,以2006年预算安排为基数,增量部分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等。

“十一五”期末市、市(区)科技经费支出占当年财政支出分别达3%、2%。

(二十七)设立泰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对我市从事科技创新活动并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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