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doc
2(、。
,械拟安装位置,并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要求,做好设备基础的设计和施工。
4、在南平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必须取得南平市建设局颁发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备案证;区外企业应完成南平市区外建筑机械租赁企业(单位)信息登记。
5、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出租的设备,应为已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本企业自有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向其他企业转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不得租赁个人或企业转租、挂靠的建筑起重机械。
6、安拆企业不得承接未经南平市建设局备案或信息登记的租赁企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拆业务。
7、租赁和安装(拆卸)合同统一使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和《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示范文本。
确保安拆业务为同一家企业承担;安拆企业不得降低服务标准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8、施工总承包企业、监理单位对安拆企业办理告知业务时,提供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附表一)中所列各项资料,应认真审核,并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
9、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前,施工、监理、租赁、安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应进行设备基础专项验收,填写《建筑起重机械基础验收表》。
10、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单位应对各部件、辅助起重设备和其他安装辅助用具的机械性能和安全性能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合格后,方能进入安装(拆卸)告知程序。
11、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安拆企业要按照《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的要求,制定切合实际的专项施工方案。
12、安拆作业严格执行提前2个工作日告知制度,如安拆时间变更,只能向后顺延,并电话通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不得以各类理由提前安拆。
13、市建筑施工安全监察站受理告知材料后,出具告知材料接收证明,作为同意安拆企业现场作业的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各施工、监理单位,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装拆及检测单位:为切实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严格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检测、验收和使用行为,减少安全隐患,杜绝重大安全事故,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治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治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方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治理规定》等法规规定,对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治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租赁:1、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合法的“四证”,即: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
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出租、使用单位应规范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出租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出租单位与产权备案登记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1、安装前应核查建筑起重机械“四证”,“四证”必须齐全、有效。
施工现场不得安装“建设部第659号公告”所禁止使用的起重机械,属限制使用(超过规定年限)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
2、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不具备安装资质或因其他缘故需要托付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拆卸的,在装拆前必须签订专业施工合同。
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应约定安装、使用等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3、承担起重机械装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按规定持有建筑师注册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和特种作业操作证。
4、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制定并落实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在起重机械可能产生干涉的施工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单位使用起重机械的,由工程建设单位和谐组织制定防止起重机械碰撞的安全措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04.21•【字号】沪市监特种〔2021〕228号•【施行日期】2021.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市监特种〔2021〕228号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市特检院,有关行业检验、鉴定评审机构,有关起重机械生产、使用单位:现将《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起重机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执法总队应按照《通知》要求,督促辖区起重机械生产单位,自2021年5月1日起,对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桥式、门式起重机,落实同时安装两种不同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以下简称“双限位”装置)要求;督促辖区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于2022年3月31日前,对在用桥式、门式起重机加装一套不同于原配置形式的高度限位装置,并保证两套高度限位装置功能有效。
对于已经安装了传动式高度限位装置(如齿轮、涡轮蜗杆传动式高度限位器等)的新出厂或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或在用的桥式、门式起重机械,不作上述要求。
二、市特检院、各区特检所、有关行业检验机构应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及时调整检验工作细则和检验信息化系统,按时对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双限位”装置情况及装置功能,落实检验把关职责;同时结合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工作,做好相关信息记录统计。
各检验机构要落实专人,负责汇总统计各自辖区(或检验责任范围内)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填写《上海市桥式、门式起重机安装(加装)高度限位装置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报市特检院汇总;市特检院负责汇总统计全市情况,报市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6.06•【字号】沪建建[2002]第0369号•【施行日期】200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吊装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建[2002]第0369号)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最近,市政府明确将加强大型吊装设备安全管理,作为本市安全生产管理六大重点之一。
为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吊装安全管理,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制定执行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制度进入起重吊装阶段,施工企业在吊装前,应严格按工程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工况条件,编制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对方案中的技术要求必须进行专门计算和严格复核,方案须经过企业技术负责人审定。
施工过程中,必须按施工方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施工方案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逐级进行。
二、加强起重吊装施工现场指挥和管理施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明确施工警戒区域,按规定进行清场,加强现场监护,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吊装区域。
大型吊装作业,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应该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三、加强起重设备使用管理建筑施工起重设备必须是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合格产品,进口设备必须通过商检,并有相关证明。
要严格起重设备使用年限管理。
其中达到设计规定使用年限的应予报废。
无设计使用年限规定的,塔式起重机年满20年,其他起重设备满15年的,企业应每年组织检测评估,符合使用标准的,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继续使用;企业无能力自行检测评估的,可委托市级以上建设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评估。
要严格起重设备检验检测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使用之前,必须经企业有关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化,对建筑施工(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沪建管 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提高施工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起重机械设备的选用和购置1. 强化设备质量评估:在选用起重机械设备时,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进行评估,确保设备符合质量要求,能够安全可靠地进行施工作业。
2. 合理购置设备:在购买起重机械设备时,要根据具体工程需求进行选择,避免盲目性和超出需求的购置。
同时,要与正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进行合作,确保购买的设备具备相关合格证明和质量保证。
二、落实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1. 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每个工地都应制定并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安全操作要求、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以及日常检查维护等内容。
2. 培训操作人员:确保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起重机械设备,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并能正确应对突发状况和危险情况。
3. 定期检查和维护: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完好性和安全性,及时修复故障和更换磨损的零部件,避免因设备失效而引发的安全事故。
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 划定施工区域:明确施工现场的区域范围,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的人员和车辆进入施工区域,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2. 安排专人监督: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员或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和指导起重机械的使用和安全操作,协助解决突发问题和应急情况。
3. 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教育: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向参与施工的人员宣传安全知识,提醒他们对危险因素的防范和应对措施,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四、加强事故排查和应急处理1. 建立事故排查机制:建立健全的事故排查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及时调查处理发生的安全事故,总结经验教训,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2. 做好应急预案:制定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反应措施和各责任方的职责,提前做好组织和准备工作,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 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沪建管 《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 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1)第二章 备案管理 (2)第三章租赁管理 (2)第四章 安装及拆卸管理 (3)第五章 使用管理 (4)第六章 检测、评估管理 (5)第七章 监督管理 (6)第八章 附则 (6)附件1《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 (7)附件2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检测申报、使用登记办理系统流程图 (8)附件3《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7)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 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0230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
沪建管(2014)755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第五条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公开。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注册在本市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自购的建筑起重机械,在首次出租或使用前,应办理产权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在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产品合格证;(三)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四)产品使用说明书。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9.11•【字号】沪建管[2014]755号•【施行日期】2014.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建管〔2014〕75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监督管理,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程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附着升降脚手架、物料提升机及桩机等。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管委)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行政管理部门,并负责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市建管委委托,具体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工作。
区(县)及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受监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的日常监管。
第四条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是本市建筑起重机械单位的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程,积极参与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保养、安装质量检测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协会在规范行业秩序、建立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促进企业诚信经营等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维护行业发展利益。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8月1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1号令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劳动保护监察工作,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的行业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依照本办法,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市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在业务上接受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员)市建委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根据市和区、县立项审批的管理权限,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在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的指导。
市和区、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统称安全监督机构)设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员(以下简称安全监督员)。
安全监督员应当经市建委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员证》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安全监督员的具体资质条件,由市建委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应当负责下列与施工安全管理相关的协调工作:(一)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二)对施工过程中涉及勘察、设计文件规定的安全问题,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任务整体发包给一个单位总包的,应当由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负责前款规定的协调工作。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01•【字号】沪建质安(2017)1066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塔式起重机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安全管理要求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1066号各有关单位:目前钢结构组合式平台用作塔机基础,在本市建设工程较为普及,但其基础设计、加工制作及现场技术、安全管理存在诸多的不规范,险肇事故已发生。
为吸取事故教训,规范管理,遏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及社会不良影响,现明确以下要求:一、完善施工方案编制管理1、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涉及的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专项方案应严格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的要求,以现行的《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等标准,《塔机说明书》与市级及以上工法为设计和计算依据,明确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等)、验收要求及日常检查要求等重要内容。
2、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的钢平台设计应按照《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中5.1.3、5.1.4、5.1.5条的要求,明确以下内容:(1)采用的钢材材质焊接材料的牌号或型号、焊接方法、焊缝形式、焊缝的焊透深度、无损检测的方法等内容,并标注工厂制作或工地安装焊接;如需工地现场拼装焊接的,应明确现场拼装焊接部位位置及要求。
(2)钢平台的焊缝应按照承受动载荷设计进行疲劳验算,明确焊缝质量等级;焊接连接构造设计,节点区应便于焊接操作和焊后检测。
3、钢结构组合式基础平台下的格构柱构造,应符合《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187)的7.2.2条的规定:(1)格构式钢柱的布置应与下端的基础轴线重合且宜采用焊接四肢组合式对称构件,截面轮廓尺寸不宜小于400mm×400mm,分肢宜采用等边角钢,且不宜小于L90mm×8mm;(2)格构柱缀件宜优先选用缀板作为缀件,缀板宽长比应大于2/3;厚长比大于1/40,且大于6mm;缀板间距应小于2倍缀板长度且分肢长细比符合规程要求。
沪建建管(2009)6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沪建建管(2009)69号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备备案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三)产品合格证;(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七)设备性能参数;(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沪住建规范〔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沪住建规范〔2017〕11号市安质监总站,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行为,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建筑起重机械依据《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确定。
本规定所指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验收前所实施的监督检验,以及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所实施的监督检验。
第三条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负责本市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日常监管的具体实施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日常监管工作。
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机械行业协会)实施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等相关行业诚信服务工作,实施相关检验检测人员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四条本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实施使用事先登记与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实行登记承诺、发布;其检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发布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登记内容为:(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二)省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从事《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检验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甲类);(三)注册在本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相应专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证书;(四)在本市与其检验检测工作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配备相应检验仪器、设备的证明材料;(五)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授权签字人,以及在沪检验师、检验员等人员(2人及以上);(六)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七)承诺书(详见附件1);(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上海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建筑施工机械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建筑施工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主席令第 4 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66 号令)、《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37 号令),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非交通类)工程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和监督。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起重机械(简称起重机械),以及桩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作业安全防护平台、汽车起重机等其他设施中涉及的施工机械。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主管部门。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负责职责范围内本市建筑施工机械日常监督管理相关业务的实施。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机械的监督管理。
各区安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受监工地建筑施工机械的日常监督。
第四条(管理原则)本市建筑施工机械的管理原则是:市场开放有序、现场总包负责、行业诚信自律、信息辅助监管。
建筑施工机械推行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建筑施工机械管理相关的总承包、安装、拆卸(以下简称安装单位)、检验检测、监理、建设等单位应各自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和监督职责:(一)应经工商登记,按规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二)依法配备满足施工现场要求的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三)制定完善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四)依法签订合同及安全协议,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一)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对建筑施工机械提供进退场、安装、使用、顶升加节、升降移位、拆卸的作业条件,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二)按规定组织编制、审核审批、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委托检验检测,组织进场验收、使用验收及使用登记,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建筑施工机械;(三)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施工机械相关单位进行过程协调和管理。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公布日期】2007.01.12•【字号】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办联系。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二日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程序(试行)为提高本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作水平,防范施工现场机械及起重伤害事故,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起重机械装拆基本要求(一)装拆企业应当具备与所装拆起重机械相匹配的资质条件;(二)装拆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装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四)装拆工程应签订书面合同、安全协议;(五)有经过总承包、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六)现场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七)起重机械部件应保持完好,安全装置应齐全有效。
二、起重机械安装(一)安装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审查有关资料,组织交底,并做好相关协调、管理工作;监理单位应审查安装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操作)证书;监理和相关施工单位应按合同、施工方案规定对建筑物的机械附着部位、设备基础进行验收,并制作书面验收记录。
(二)安装(加节、拆卸)作业过程中,相关施工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各自职责进行现场监督。
(三)安装完毕后,安装企业对安装质量、机构运行情况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并填写自检合格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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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9)6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备备案
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包括:产权备案、过户备案、进沪备案,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以下简称安全协会)负责具体实施。
需备案的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高处作业吊篮、物料提升机、附着升降脚手架。
设备办理产权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三)产品合格证;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企业和备案设备简介;
(七)设备性能参数;
(八)专业承包资质证书(附着升降脚手架)。
对于符合产权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对于符合过户备案条件的设备,将予以办理过户备案手续;由外省市过户到本市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工商注册在外省市的产权单位的设备在沪使用时,须办理进沪备案。
设备办理过户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设备IC卡(产权登记证)、设备评估报告。
设备办理进沪备案时,除需提供上述(一)—(八)项资料外,还需提供工商注册地颁发的“产权登记证”。
符合备案条件的设备,由安全协会发放设备IC卡。
需到外省市使用的设备,安全协会审核后,出具《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附件1),并加盖“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专用章”,同时收回设备IC卡。
二、安装、拆卸告知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在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以及准备拆卸前,应当由施工总包单位到工程监督部门办理安装、拆卸告知。
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与拆除方案;
(二)经安装(拆卸)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的安装与拆除过程中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安装(拆卸)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工作技术交底;
(四)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安装(拆卸)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六)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七)安装(拆卸)单位负责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八)安装(拆卸)单位安装(拆卸)过程中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操作证复印件(含司机、指挥司索工及电工、维修工等);
(九)安装(拆卸)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原件;
(十)安装(拆卸)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原件;
(十一)总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证书复印件;
(十二)进场及安装前对基础、金属结构件、安全装置及主要部件的验收资料;
(十三)安装前对基础的验收资料(基础制作符合说明书要求或已经计算并通过相关方审批,基础隐蔽工程验收,混凝土的强度符合要求)。
三、安装检测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经安装单位安装完毕并自检合格后,由施工总包单位进行检测申报。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在接受检测申报后,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起重机械装拆及检测工程程序(试行)》[沪建建管(2007)第007号]要求开展安装质量检测,及时将相关检测信息进行网上登记,并发放检测报告。
四、使用验收、登记
施工总包单位在收到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发放的检测报告后,及时组织安装、使用、监理、产权等单位,对使用工况、条件、人员及检测整改项目等进行使用验收;合格后,向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办理使用登记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起重机械安装检测报告;
(二)使用验收资料;
(三)驾驶员、指挥等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四)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五)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市建设机械检测机构对符合使用要求的设备发放《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附件2)。
五、其他事项
(一)建筑起重机械在转场使用前,须经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维修保养。
(二)上海市建设机械行业协会做好对租赁单位、设备产权单位及维修保养单位的审核登记。
(三)工程监督部门应对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及使用情况加强监督。
附件一: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证样式
附件二:上海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样式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