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样本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一、概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住户的权益,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二、资金来源1. 物业维修基金住户在入住小区时,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一定金额的物业维修基金,作为小区维修资金的主要来源。
物业维修基金采取户籍制管理,每户每月按照固定比例向物业公司缴纳。
2. 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维修资金主要来源于开发商的配套资金,并由物业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3. 利益相关方投入除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外,利益相关方也可以根据需要向维修基金中投入资金。
三、资金使用1. 维修项目确定小区的维修项目由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和紧急程度进行确定。
2. 项目招标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根据维修项目进行施工单位的招标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价格的合理性。
3. 资金支付维修款项由物业公司负责支付给施工单位,支付时需符合合同规定的付款条件和金额。
4. 资金使用监督维修委员会或物业委员会负责对维修项目的进展和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将相关情况向住户公示。
四、资金管理1. 开设专项账户物业公司需在银行开设专项账户,将物业维修基金和公共设施维修资金分账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透明度。
2. 资金监管小区的维修资金由财务部门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3. 资金利用物业公司需根据实际需要和维修项目的情况,合理利用维修资金,确保各项维修工程按时完成。
五、责任追究对于维修资金的滥用、挪用等行为,相关责任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住户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要求追究责任。
六、补充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小区的物业公司和相关利益相关方可以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补充规定,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确保住户权益和小区设施设备正常维护的重要规定。
通过明确资金来源、使用和管理流程,能够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维修工程的质量和进度,促进小区的良好运营和管理。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8•【字号】温政办[2007]150号•【施行日期】2007.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的通知(温政办〔2007〕15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市房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温州市市区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及交存办法。
一、市区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平均造价。
多层住宅(7层及7层以下)1000元/平方米;小高层住宅(8层-18层)1300元/平方米;高层(19层及19层以上)1500元/平方米。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确定为:多层为平均造价5%;小高层、高层为平均造价6%。
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时间界定。
本办法实施之前,建设单位已与业主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按原有规定的标准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本办法实施之后,未办理房屋交付结算手续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交存。
四、拆迁安置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市区拆迁安置房套内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按市场价(含市场控制价增购的面积、违章面积、增购面积、农业户增购面积等)增加面积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五、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共同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使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那么。
第四条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监督、指导的日常工作。
规划、建设、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
第二章交存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七条业主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物业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交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八条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年房改本钱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
专项维修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业主共同利益,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专项维修基金是指小区业主按照其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缴纳的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和建筑的维修与保养。
第四条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和管理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专项维修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合规地开展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障专项维修基金的安全、合理、透明运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七条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方式为按照业主持有房产面积的比例进行缴纳,具体缴纳标准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制定。
第八条业主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金额缴纳专项维修基金,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业主委员会有权利采取相应措施催缴。
第九条专项维修基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存入指定银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并且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合理规划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并报业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专项维修基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和管理,确保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合理且有效。
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专项维修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第十三条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修、小区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小区环境的改善等。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计划进行详细讨论并确定具体使用方式。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招标选取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工程,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对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
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物业维修资金监管工作方案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治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住所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治理和监督,适用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治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治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辟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治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治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一)住所,但一具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别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所小区内的非住所或者住所小区外与单幢住所结构相连的非住所。
(三)住所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所。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造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执行。
建造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造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发布。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2003年9月1 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提高物业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资金管理制度。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具体金额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共同确定,并且每年向业主大会报备。
三、资金使用范围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主要用于物业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修理和更换。
2.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还可以用于软硬件设备的更新和升级、安全设施的改善、环境卫生的维护、居民共用设施的维修等方面。
四、资金使用程序1.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计划由物业管理公司编制,并经过业主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执行。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支出,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备使用情况。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台账,明确每笔资金的用途和支出情况,并每月向业主委员会进行报告。
五、资金管理监督1.业主委员会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可以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相关的资金使用凭证和支出明细。
2.业主委员会有权根据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使用情况的审核,对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3.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工作,积极整改问题,及时反馈解决情况。
六、资金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公司是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承办单位,负责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2.业主委员会是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监督单位,负责审核资金使用计划,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保障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3.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查询,确保资金使用的真实、准确和合理。
七、附则1.对于超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维修费用,需要与业主大会协商决定;2.对于特殊维修项目和紧急维修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提前使用物业维修和修理资金,并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3.本资金管理制度自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以上为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通过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程序,可以提高物业维护和修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业主的利益和权益。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
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制度一、维修基金的设立和管理目的物业维修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需要而由业主共同缴纳的资金。
其设立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维修基金,确保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工作能够按时进行,维护物业的整体价值和居住环境。
二、维修基金的应用范围1. 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大楼的外墙、屋顶、电梯、管道等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费用;2. 共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如消防系统、电梯等;3. 其他与共有部分相关的突发维修费用,如自然灾害等。
三、维修基金的缴纳方式和金额1. 缴纳方式:所有业主按照房屋面积或者房屋产权份额的比例缴纳维修基金,具体金额由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并在相关协议中明确约定;2. 缴纳周期:维修基金按季或者年度缴纳,视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而定;3. 缴纳方式:可以选择线上缴纳、线下缴纳或者自动扣款等方式,方便业主管理。
四、维修基金的保管和使用1. 基金保管:维修基金由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保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利用;2. 基金使用:维修基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以及其他应用范围内的突发维修费用。
使用前应征得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同意,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决策和报批。
五、维修基金的监督和公开透明1. 监督机构: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等机构,对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向所有业主公开;2. 公开透明:维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包括基金余额、使用计划、维修和保养费用明细等。
六、维修基金的追加和调整1. 资金追加:当维修基金余额不足以支付维修和保养费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追加维修基金;2. 资金调整:当共有部分的维修和保养费用发生变动时,可以通过业主大会决议等方式调整维修基金的缴纳金额。
七、违规处理1. 未及时缴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滞纳金或者其他违约责任;2. 对于挪用、侵占维修基金的行为,物业管理委员会有权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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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以下简称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鼓励业主通过民主、协商的原则,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物业主管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
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的业主同意,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未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等部门负责本省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1415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标准范本In the collective, in order to make all behaviors ha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ll people abide by the unified norms, so that each group can play the highest role and create the maximum value.(管理规范示范文本)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标准范本使用指南:本管理规范文件适合在集体中为使所有行为都有章可偱,所有人都共同遵守统一的规范,最终创造高效公平公开的的环境,使每个小组发挥的作用最高值与创造的价值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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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1.0 目的维修资金,由法律规定的专项用于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大修、更新、改建的资金;建立维修资金是为了保障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租户的利益。
2.0适用范围专项用于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的维修、改造、更新等3.0 工作职责(略)4.0 制度规则4.1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4.1.1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是:大楼的共用部位即大楼主体承重结构部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即大楼内的电梯系统、中央空调系统、照明系统、消防设施、中央监控系统、保安系统等;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用房、空地、道路、绿地、变配电系统、市政排水设施、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栏及围墙等。
4.2维修资金的缴纳4.2.1物业的维修资金应该由该物业的业主缴纳,业主按照物业的2%比例缴交首期维修资金。
原因有:一是比较科学,同类物业不管在市区或郊区,不管房价差别有多大,本体造价差不多,维修的成本比较接近。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正文:----------------------------------------------------------------------------------------------------------------------------------------------------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第六条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温州市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保修金的管理,保障住宅物业正常维修和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保修金(以下简称保修金)的交纳、使用、退还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保修金,是指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比例向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交存的,作为保修期内物业维修费用保证的资金。
第四条保修金实行统一交存、权属不变、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保修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保修金的收存、核算、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保修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并指定机构负责保修金的收存、核算和退还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保修金的交纳第六条 2006年10月1日以后,竣工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农村村民联建房、村民安置房,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保修金。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
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参照《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所确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建安造价的标准,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总建筑面积计算。
第八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保修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保修金专户。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当持有关材料向保修金管理机构办理保修金交存手续;保修金管理机构确认后开具《保修金交存通知书》。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
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范文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保证物业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维修资金的筹集第二条本小区的维修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筹集:1. 由小区的业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的维修基金;2. 由小区的出租房屋所得收入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3. 由小区的商业用房所得收入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4. 由小区的车位租赁收入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5. 由小区的公共设施使用费中提取的一定比例作为维修资金;6. 其他非正常损失及相应利息等。
第三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三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符合以下原则:1. 按照合理标准和程序使用;2. 经过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3. 经过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和审计;4. 用于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5. 用于小区环境的改善和美化;6. 用于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7. 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改善。
第四章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主要包括以下部门或人员:1. 业主大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审议和决策;2.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向业主大会报告;3. 居民委员会:负责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4. 物业公司:负责维修资金的收支、管理和使用;5. 财务部门:负责核对维修资金的收支情况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章维修资金的使用程序第五条维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物业公司根据维修资金的需要,编制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业主委员会审议和批准;2. 物业公司按照维修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维修资金的支出,确保使用的合法合规;3. 物业公司应及时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报告,向居民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和报表;4. 居民委员会应对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审计,确保使用的合理合法;5. 物业公司应按照居民委员会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财务资料和报表;6. 物业公司应配合财务部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确保维修资金的使用情况得到监督和审计;7. 如发现维修资金的使用存在质量问题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整改和追责,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可以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在2003年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1. 引言此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管理制度模板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职能部门对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透亮度和效率。
2. 管理标准2.1 资金申请•负责物业维护和修理工作的职能部门需提前适时申请所需的维护和修理资金,并填写《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申请表》。
•资金申请应注明维护和修理项目的实在内容、估计资金需求、工期以及项目的紧急程度等信息。
•资金申请应提交给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并经过其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2 资金预算•依据职能部门的需求,依照年度计划编制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预算。
•资金预算应合理设置各个维护和修理项目的预算金额,并在预算编制过程中注明项目的紧急程度和优先级。
•预算编制应充分考虑维护和修理项目的实际需求及估计费用,并经企业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核和批准后方可执行。
2.3 资金执行•资金的执行应依照预算中的调配比例进行,确保各维护和修理项目能够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资金支持。
•资金执行过程中,需依照企业财务制度和相关法规进行资金的收支核算和报销,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支出需进行记录和备案,包含项目名称、费用明细、收款方、付款方和相关发票证明等。
2.4 资金监督•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使用情况应定期进行审计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亮度。
•监督过程中需查看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结果等,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和质量。
•如显现资金使用欠妥、滥用或挥霍等情况,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相关责任,并采取相应矫正和改进措施。
3. 考核标准3.1 绩效考核•依据维护和修理项目的进度、质量和效益等因素,对负责物业维护和修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进行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指标包含项目执行的按时程度、费用掌控的合理性、维护和修理结果的满意度等。
•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职能部门的运营绩效的一部分,并依据结果进行嘉奖或惩罚。
3.2 资金使用效率考核•依据物业维护和修理资金的使用情况、费用掌控情况以及项目结果等因素,对职能部门的资金使用效率进行考核。
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确保物业日常维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的生活质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制度目的1. 规范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 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 加强对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物业区域内所有日常维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四、资金筹集1. 日常维护资金来源于业主缴纳的物业费,按照国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比例提取。
2. 日常维护资金由物业管理处负责收取,定期向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五、资金使用1. 日常维护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物业区域内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2)绿化、环境卫生、排水、照明等公共设施的维护;(3)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的检查、维修和保养;(4)物业区域内业主共同利益的维护和改善;(5)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其他日常维护工作。
2. 资金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节约、高效;(2)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3)优先保障业主共同利益。
六、资金管理1. 物业管理处负责日常维护资金的日常管理,设立专户存储,确保资金安全。
2. 物业管理处每月向业主公示资金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3. 每年进行一次资金审计,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七、监督与责任1. 业主委员会对本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2. 物业管理处对日常维护资金的使用负责,如因管理不善造成资金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物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制度,我们旨在规范物业日常维护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合理使用,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物业事务部资金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业管理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资金是指物业管理服务过程中,由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费、公共收益等形成的资金。
第二章资金收入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资金收入包括:1. 物业服务费;2. 公共收益;3.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物业管理资金收入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费人员应按时、足额收取物业管理资金;2. 收费人员应将收取的物业管理资金及时上交至财务部门;3. 财务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收入台账,详细记录收入情况。
第三章资金支出管理第六条物业管理资金支出应严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 合法性原则:支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管理规定;2. 合理性原则:支出应合理、节约,不得超出预算;3. 审批原则:支出需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物业管理资金支出程序如下:1. 申请人填写《物业管理资金支出申请表》,明确支出项目、金额、用途等;2. 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物业管理资金支出申请表》进行审核;3. 财务部门对申请表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4. 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5. 支出事项完成后,财务部门应将支出凭证及原始单据归档。
第四章资金核算与监督第八条物业管理资金核算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1.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账目,做到账目清晰、完整;2. 严格执行财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收支的真实、准确;3.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九条物业管理资金监督应采取以下措施:1. 成立物业管理资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监督资金收支情况;2. 定期召开资金使用情况汇报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通报;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物业管理资金监督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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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温州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以下简称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温州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全市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市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鹿城区、龙湾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瓯海区、各县(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并指定机构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
第五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它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三)住宅小区外用于销售的独立非住宅。
第六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
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多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5%,小高层、高层为每平方米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的6%。
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能够适时提出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建筑安装平均造价由市物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温州市当年竣工实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进行测算,定期公布。
第七条拆迁安置房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规定交存:
(一)在 9月1日前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由建设单位交存。
(二)在 9月1日后领取拆迁许可证组织拆迁的,属合法拆迁面积或者视同合法拆迁面积的,由建设单位交存;增加部分面积,由业主交存。
第八条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和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建设单位应当向购房人说明,并将该内容约定为购房合同条款。
未出售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交存,待物业出售时向业主收取。
第九条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经过招标方式,公开选择商业银行作为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收取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业主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提交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成立前或者业主大会未决定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专项维修资金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
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专项维修资金移交手续,并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书面报告。
(二)业主大会自主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三)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后的账目管理单位。
(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五)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制度。
(六)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其它材料。
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专项维修资金本息划转至业主委员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收支账目等有关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三条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续交维修资金:
(一)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代管的,由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向业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续交通知书》,并抄送业主委员会、社区组织;业主应当在收到续交通知之日起90日内将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