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XM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财企[2012]64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厦财企[2012]6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2012年9月24日厦门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厦府〔2011〕395号)中确定的重点领域(已有专项资金专门予以支持的领域除外)发展,加快推动我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凡是在厦门市登记和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制造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均可申请专项资金扶持。
第四条专项资金目前主要用于制造服务化、工业设计产业、工业化和信息化“两化”融合、生产性中介服务、产业功能区建设等领域,以及相关部门开展有关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服务体系建设活动所需经费。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科学高效,专款专用、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市经济发展局共同负责管理,各司其职。
(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审查、批复;参与市经济发展局实施的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的评审、论证;会同市经济发展局审查确定拟扶持项目及具体扶持金额;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参与市经济发展局组织的项目竣工验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的通知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发布日期:2003-12-19执行日期:2003-12-19生效日期:1900-1-1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30•【字号】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施行日期】2018.09.3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2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XM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的收费办法,保障物业管理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本文档旨在提供有关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2. 物业管理范围物业管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小区、商业楼宇、写字楼、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项目。
3. 收费项目及标准3.1 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物业管理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2 公共维修基金为了维护物业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修,物业管理公司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公共维修基金。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3.3 垃圾处理费垃圾处理费按照每户单独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规定。
3.4 其他费用除上述收费项目外,根据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适当收取其他费用,例如停车费、景观养护费等。
具体费用标准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共同商定,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4. 收费管理4.1 缴费方式业主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的缴费方式。
线上缴费可通过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电子支付平台进行,线下缴费可前往物业管理办公室进行现金或银行转账缴费。
4.2 缴费周期物业管理费、公共维修基金等收费项目按照月、季、半年或年的周期进行缴纳。
4.3 缴费逾期如果业主逾期未缴纳物业管理费或其他收费项目,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按照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催缴措施,并可要求其支付逾期滞纳金。
5. 收费监督为确保收费的公正、透明,厦门市相关部门将定期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
6. 附则本文档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任何相关规定。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为《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详细内容。
如有疑问或争议,请及时与物业管理公司或相关部门联系。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 XM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1.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2 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3 业。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第三条【管理原则】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职责划分】第四条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市国土房产、质检、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市财政、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
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公布日期】2021.04.09•【字号】厦城执函〔2021〕56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厦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办理情况的答复函厦城执函〔2021〕56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政协十三届五次会议第20212035号提案《关于加大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力度的若干建议》收悉。
我局作为该建议的协办部门,现将建议办理意见函复如下:老旧危房治理是防范重大风险的具体举措,也是惠及民生的实事,詹永智委员提出的我市中心城区危房治理存在的问题是当前危房治理面临的关键、难点,也是我市推进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重点。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强有力的指导下,经过各区、各相关部门的通力协作及合力攻坚,消除了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现就我局在协同推进中心城区危房治理方面所建立的机制及采取的有效措施作一梳理,并就委员建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具体如下:一、推进危房治理方面工作情况一是注重源头管控。
2014年提请市委市政府出台《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违法建筑快速处置机制的意见》(厦委办发〔2014〕8号)及制定相关工作规程,对在建的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违法建设可实施快查快拆,有效地解决处置违法建设执法程序繁琐、执法周期偏长等问题。
推动出台《关于加强农民住宅建设管理的意见》《集体土地上危房分类处置若干规定》《厦门市国有土地上危险房屋私人住宅翻修改造建设管理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推广建房“挂牌施工”“四到场”制度、危房整治“七步法”和城市综合管理网格化管理、考核评价机制。
二是强化巡查管控。
从2018年起,每年拍摄全域航摄影像、每季度提取卫星遥感数据,并运用无人机、人巡等手段,对各区常态化开展巡查防控,对巡查发现的疑似新增“两违”,第一时间进行核查处置。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一、收费基础
根据《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按实物产权的比例计算。
二、收费标准
1. 物业管理费:根据小区的面积大小、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的费用,每月向业主收取。
2. 公共维修基金:根据小区的建筑年限和修缮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出每平方米的费用,每月向业主收取。
3. 车位管理费:根据车位的位置和面积确定每个车位的管理费用,每月向车位使用者收取。
4. 绿化养护费:根据小区的绿化面积和绿化形式,确定每平方米的费用,每月向业主收取。
5. 其他费用:如小区安保费、物业宣传费等,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标准。
三、收费方式
1. 小区物业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收取,通过现金、银行转账、POS机等方式进行缴纳。
2. 对于欠费的业主,物业管理公司有权采取合法措施进行催缴,并有权利对其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
四、费用使用
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将用于小区内的日常维护、保洁、安保、绿化养护、设备设施维修等方面,以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
管理服务。
五、监督机制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责任范围和收费标准等要求,定期向业
主公示收费情况,并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以上为厦门市物业管理收费办法的相关内容。
请业主们按时缴
纳费用,共同维护好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
厦门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厦门物业管理收费办法
一、收费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对所管理的物业项
目收取管理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二、费用项目
1. 管理费:指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管理费的标准根据物业项目的规模、特点、设施等因素确定,并由
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
2. 维修基金:指用于物业项目维护、维修、更新等支出的基金。
维修基金的收取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基准,根据物业建筑的年限
进行逐年递增收取。
三、收费方式
1. 管理费按月收取,业主每月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
2. 维修基金按年度计提,业主每年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并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四、费用使用
1. 管理费用用于物业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员工工资、水电费、保洁费等支出。
2. 维修基金用于物业项目的维修、维护、更新等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共设施的维修、电梯的维保、绿化景观的更新等。
五、费用公示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用途进行公示,并定期将收费情况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
六、费用调整
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管理费和维修基金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并提前30天向业主公示。
以上为厦门物业管理收费办法,自公示之日起生效。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情况以当地法规为准-。
厦门市软件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厦门市软件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厦门市软件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各共用部第一条为保障厦门市软件园园区(简称“园区”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依照《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厦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定义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部分。
第三条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厦门市软件园研发楼、公寓楼及配套建筑等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园区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范围主要包括园区供水、供电、消防系统;交通道路及停车设施,公共标识引导系统;安防监控、通信基础设施;园区绿化和景观系统;公共餐厅等配套服务的基础设施设备。
还包括《福建省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暂行办法》第三条定义的单体建筑带有普遍性的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且数量不少于 10 栋或建筑面积不少于 10 万平方米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
第四条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软件园管委会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行使的监督管理职责包括:制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并监督实行;在管委会账户中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科目;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要求,委托相关单位对授权期内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 第五条按照园区形成的资产运营管理体制,厦门创新软件 )作为园区公共资产经营园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创新管理公司”管理单位,具体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核和监督工作。
包括:选聘合格的园区物业服务公司并履行聘请合同的甲方义务;审核物业公司提出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需要时受管委会委托聘请审计单位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从专项维修资金账户支出。
第六条园区物业服务公司(园区聘请的公共物业服务公司,目前为厦门特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依《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聘用时与创新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文档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正文:----------------------------------------------------------------------------------------------------------------------------------------------------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10年12月2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1年3月2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1年8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2021年12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物业服务和物业使用第四章专项维修资金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本规定以及其他关于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研究拟定或者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三)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行业协会等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组织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二)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三)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doc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治理活动,爱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治理条例»和«福建省物业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治理的监督治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治理行业治理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履行有关物业治理的职责。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物业治理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工作和指导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办理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三〕调解物业治理纠纷。
第四条建立物业治理联席会议制度,要紧和谐处理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换届、业主委员会不依法履行职责、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等物业治理中的重大问题。
物业治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召集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所、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单位参加,必要时可通知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加。
物业治理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市物业治理协会是物业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规范行业经营行为,爱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经营。
负责定期公布各类物业服务费用信息,组织物业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调解行业内部争议等。
市物业治理协会能够成立业主委员会专委会。
第六条物业治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畴确定。
确需调整物业治理区域的,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方便治理服务、节约治理成本和业主自愿原那么划定,结合当地社区的布局,依法划分物业治理区域,并在相关物业治理区域内公告。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ORD版
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编W O R D版IBM system office room 【A0816H-A0912AAAHH-GX8Q8-GNTHHJ8】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以下简称专用基金)是指依照《条例》设立的,专门用于维修、更新改造住宅区公共设施的基金。
第三条专用基金的收取、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专用基金的划拨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专用基金的收取第五条《条例》实施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条例》的规定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用基金。
开发建设单位可将专用基金编人工程预算,列入开发成本。
解困房、统建房、危改房、经济适用房专用基金由统一组织建设单位按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一次性划拨专用基金。
前款所称建设总投资不包括地价。
建设总投资均以人民币计价。
以外币投资的,按投资拨款当日国家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
第六条《条例》实施后,住宅区内房屋部分售出而部分尚未售出的,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其未售出房屋所占总投资比例折算,缴纳专用基金。
第三章专用基金的使用第七条专用基金用于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投资的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严禁挪作他用。
经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决定,专用基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企业债券以及政府许可的其他投资;也可按规定用于公共设施的投保。
投资收益纳入专用基金。
第八条公共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原则上使用专用基金的增值部分。
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本金,应由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决定,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九条住宅区内公共设施依法属于开发建设、施工单位的维修责任范围的,所需维修费用不得在专用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公共设施的维修分为大、中、小三种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不得将公共设施的维修项目及其维修标准擅自肢解和降低。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庄稼汉2018年9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简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精神,厦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下列规章予以修改:一、《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2年5月2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10年7月2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㈡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
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㈢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㈣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二、《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2002年11月15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公布,根据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0月24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㈠删除第五条第二款中的“,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厦门市小公维金使用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小公维金使用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一、根据《厦门市价格管理条例》和《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及其它各类物业业主和使用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三、房屋公共维修金(以下简称“维修金”)是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维修费用的基本金。
维修金由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缴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四、市价格主管部门是审批维修金标准的主管部门,维修金的收取标准按政府指导价形式管理,并对维修金等维修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五、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小区类别、楼宇类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简繁程度制定指导性收费标准,并根据维修成本变化等情况作出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
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一般一年调整一次。
六、根据维修金指导性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提出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并将协商结果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或未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缴交标准和缴交办法由物业管理企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七、物业管理委托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未按第六条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具体收费标准,缴交维修金并由物业管理企业代收代管。
高层楼宇可按月缴交维修金,其它楼宇可按六个月一次性缴交;物业业主或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物业业主或使用人可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书面约定须提交其物业管理企业备案。
双方未书面约定维修金缴交方的,由业主缴交。
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维修金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
八、维修金从依法能够取得正式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缴交。
开发商未售出的物业从本栋房屋交付使用之月起由开发商按规定缴交。
业主发生变更时,维修金不予退还。
九、维修金由物业管理企业设立专用帐号。
维修金的所有权为全体业主共有。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办事指南一、事项名称与编号(一)事项名称: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办事指南(二)事项编号:二、事项类别公共服务事项三、审核单位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四、审核对象自然人、法人五、审核依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按照幢(户)建账。
六、办理条件办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前应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仅有一个产权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免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一、土地取得方式为划拨;二、土地出让合同有约定或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出具证明:建设项目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分割抵押情形的。
七、办理方式直接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层区号窗口申报。
八、申请材料(一)办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缴交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各份,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竣工规划测量总平面图;、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须与申请联合验收提交的测量报告书为同一份,仅需提交报告书中的“汇总表”部分即可,其他部分不必提交) ;、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领取缴交通知书时提交)。
▼提示:建设单位可于提交联合验收申请的同时先行提交上述“”项材料用于测算应缴金额,若规划条件核实后建筑面积没有变化的,建设单位即可据此金额进行转账缴交。
(二)办理单一产权申请免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需提交的材料(项需复印件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多页纸的需逐页盖公章,并提供原件核对):、单一产权项目申请免缴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申请表(原件份,表格请到下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竣工规划验收测量报告书(须与申请联合验收提交的测量报告书为同一份,仅需提交报告书中的“汇总表”部分即可,其他部分不必提交);、厦门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用地划拨相关文件。
厦门市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售后维修管理,保证维修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护住房所有人合法权益和使用安全,根据建设部财政部颁发的建住房[1998]213号《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及建设部颁发的《公有住房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
维修基金属房屋所有人共同所有。
维修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因自然损坏或不可抗力损坏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
人为损坏的由行为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承办。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房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共用楼梯、楼梯间、共用走廊通道、门厅、共用自行车车库、天台和天井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囱、供电干线、共用照明、天线、加压水泵房、煤气管道、排气管、储水池、化粪池、绿地、道路、路灯、消防设施和电梯等。
第四条维修基金应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维修基金的专户管理。
第五条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是我市维修基金管理的主管部门,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所(含同安房管局)依照本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对所辖区域内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进行具体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缴存第六条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一定比例从售房款中提取维修基金,多层住房为20%,高层住房为30%(本办法实施前已出售的公有住房按此比例一次性补足)。
第七条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时应向售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缴交10元维修基金。
第八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缴交协议》,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
第九条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应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存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账户内,不计入住房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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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
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第五条【交存范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变更时交存标准交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未交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办法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交存标准和方式】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
各种类型物业交存标准按照该项目办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进行计算,总建筑面积是指经规划核实后的测绘报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
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到户。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交存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执行其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已表决变更的执行其议定标准;在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执行其标准,未表决或表决未通过的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标准。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未按照相关规定交存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示,业主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执行。
第七条【资金续筹】业主分户账面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数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梳理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续交方案,指导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续交。
业主未按要求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组织指导小区楼长梯长、党员业主或业主代表拟定续筹方案,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15日以上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期归集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明的维修事项。
第八条【建设单位补缴义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缴交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继续缴交。
未按规定缴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予以追缴。
收取和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条【业主补缴义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应当补缴。
补缴的房屋公共维修金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建账,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存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资金返还】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随物业一并转让,业主无权要求业主大会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
因拆迁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物业灭失的,依据业主大会或者建设单位的申请,应当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第十一条【经营收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将扣除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用于补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经营管理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营收入的百分之三十。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扣除经营管理费用后的经营收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专户,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不将该经营收入存入该专户的,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示,业主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执行。
第十二条【资金增值】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户之日起按照相关规定计息,孳息归业主所有。
第十三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自管】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
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同意自行管理后,业主大会必须制定相关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必须合法合规,并经物业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上述表决过程须公证见证或使用电子表决手段,留痕备查。
业主大会将决定自行管理的意见、管理制度及上述表决资料提交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30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30日。
公示无异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该项目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余额划转到业主大会在专户银行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自行管理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负责,业主应积极配合并加强监督。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自行管理的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等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依法对违法违规情况进行处理。
审计费用从行政专项工作经费中支出。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须配合审计。
第三章使用第十四条【使用规则】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维修资金使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或保修期未满但保修责任主体不存在的;(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共有物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经该部分共有物业总建筑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但不得与业主大会对物业全体共有部分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十五条【分摊方法】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一)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二)属部分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业主分户账维修资金余额不够支付所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未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十六条【不得列支】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等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三)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属于物业服务内容的共有物业的日常维修和养护费用;(四)因人为损坏及其他原因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五)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有关规定,明确由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十七条【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已成立业主大会,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一)拟订使用方案。
由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提出使用建议,由业主委员会牵头拟订使用方案。
使用方案应包括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费用预算、分摊范围等。
使用方案应当向分摊列支范围内业主公示,公示须在分摊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二)业主表决。
使用方案应当经分摊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该范围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表决结果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三)使用备案及预付款拨付。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材料齐全且公示期届满业主无异议后,持相关材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划拨40%预付款。
(四)造价审核。
单项工程预算或决算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实际申请使用金额不得超过审价金额。
维修工程不得随意拆分以规避第三方审核。
(五)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