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8-X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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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的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共有物业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检测鉴定、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应急维修情形外,业主大会经全体有表决权的业主一致同意,可根据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规定,自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和具体项目。
本办法所称共有物业,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属于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属于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和业委会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同时还包括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1.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
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2.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3.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
第三条【管理原则】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业主决策、业主监督;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幢立帐、核算到户;拨付快速、手续便捷;政府指导、分级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职责划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土房产、质检、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交存范围】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
金属业主所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包括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日常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申请分割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申请人应当及时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人按照变更时交存标准交清首期专项维修资金。未交清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本办法所称一个独立产权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宗地使用权限整体转让、不得分证登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第六条【交存标准和方式】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计算的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在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一次性划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维修资金专户。各种类型物业交存标准按照该项目办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手续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各类建筑工程综合平米造价指标进行计算,总建筑面积是指经规划核实后的测绘报告载明的总建筑面积。首期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根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提供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分摊到户。
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交存标准,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执行其合同约定的标准,但业主
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已表决变更的执行其议定标准;在非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约或实质履约期间,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表决通过的执行其标准,未表决或表决未通过的执行物业服务合同商定标准。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责任主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业主未按照相关规定交存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催交,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直至依法提起诉讼。
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从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中选择一家银行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代收的维修资金于每季度结束后的30天内存入该账户,以项目为单位设立专帐管理。业主大会决定不将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收取的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业主大会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并明示,业主应积极配合并督促执行。
第七条【资金续筹】业主分户账面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应当及时续交,续筹的资金应当不低于首期归集数额。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梳理并向业主和业主委员会发出续交通知。
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是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责任
主体,应当制定续交方案,指导业主委员会督促业主续交。业主未按要求续交的,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公告催交,直至依法提起诉讼。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牵头组织指导小区楼长梯长、党员业主或业主代表拟定续筹方案,并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15日以上后实施。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低于首期归集额的百分之三十的,只能用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明的维修事项。
第八条【建设单位补缴义务】本办法实施前,建设单位未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缴交划拨公共设施专用基金的,应当继续缴交。未按规定缴交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予以追缴。
收取和追缴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应当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九条【业主补缴义务】本办法实施前,业主未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房屋公共维修金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缴纳房屋公共维修金的应当补缴。
补缴的房屋公共维修金由该物业的管理单位按户建账,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存入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设立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资金返还】业主转让物业时,其名下的物业专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