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科建设及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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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
建设基本标准
一、科室设置
(一)中医民族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普通卫生院应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中心卫生院应设立1个以上中医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

有条件的卫生院应增设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诊室,或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三)设置中西药房,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应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具有经营配送资质的机构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中药饮片品种配置应以满足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为原则,一般不低于200种,中成药比例不低于全院药品总数的30%。

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应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

各类中医诊室、治疗室、中药房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装修装饰由市(县)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设计,要突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色。

二、人员
(一)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数应占医师总数的10%以上。

(二)每个中医诊室至少配备1-2名中医类别医师,
每个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1名经过系统培训掌握安全有效中医药治疗技术的临床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三、医疗用房
(一)每个中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有条件独立设置中药房的,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四、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脉枕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如诊断类、针灸类、中药熏蒸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康复类等设备。

(五)中药房设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等。

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的,应增加配备小型粉碎机、小型切片机、消毒锅、标准筛、煎药机、包装机等。

五、工作规范
(一)医疗服务。

1.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提供中医民族医基本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等工作中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3.门诊中医处方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20%。

4.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优势,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法射、热熨等5种以上的适宜技术(中心卫生院10种以上)。

(二)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工作。

2.开展不少于2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一体化服务,运用中医民族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指导和行为干预。

3.针对乡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制定有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为主的中医健康处方,并组织实施。

4.开展具有中医民族医健康教育服务。

宣传栏内应有中医民族医专用版块,宣传预防保健知识。

(三)教育培训。

1.定期组织乡镇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每年开展不少于6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卫生院中医药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2.定期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
《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

六、本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民族医科建设基本标准。

七、附注
1.本标准所指“中医诊室”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室和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2.本标准所指“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3.本标准所指“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4.本标准所指“中医处方”包括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民族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处方。

5.本标准所指“门诊非药物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牵引、药罐、敷贴、刮痧、熏洗、热熨等。

广西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药
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一、组织管理
(一)设立中医民族医管理科。

有专人负责本机构及辖区有关中医药管理和人员培训工作,制订中医民族医工作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有1名院领导分管中医民族医工作,分管领导熟悉中医民族医政策、法规和中医民族医科室建设情况。

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部署中医药工作。

(三)卫生院发展规划中有中医药民族医药内容。

中医民族医科业务工作在年度计划和总结中得到体现。

(四)有鼓励中医非药物疗法、中药饮片使用等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激励措施。

(五)有鼓励中医药参与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惠政策。

将中药(包括中药饮片、中成药、中药制剂)和针灸、推拿、拔罐等中医适宜技术应用纳入合作医疗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比例。

二、科室设置
(一)中医民族医科作为乡镇卫生院一级临床科室独立设置。

(二)至少设立2个以上中医诊室(含1个中医民族医专科(专病)诊室或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和1个以上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

中医诊室设置应结合当地常见病、多发病,设置以中医专科(专病)诊室为主。

(三)有不低于5张病床的中医民族医或中西医结合病
区。

(四)独立设置中药房和煎药室,配置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品种在内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

提供煎药服务,或者由具有经营配送资质的机构统一配送中药饮片和提供煎药服务。

中药饮片品种配置应能满足当地常见病多发病的治疗,不低于300种,中成药品种50种以上或比例不低于全院药品总数的30%。

有条件的卫生院可设立中药仓库和中药炮制室等。

各类中医诊室、治疗室、中医民族医病区、中药房应集中设置,形成相对独立的中医药综合服务区。

装修装饰由市(县)卫生、中医药管理部门统一设计,要突出中医药民族医药文化特色。

三、人员
(一)乡镇卫生院中医类别医师数应占医师总数的20%以上,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职称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每个中医类别诊室至少配备1-2名中医类别医师,每个中医民族医康复治疗室至少配备1名中医类别医师或1名经过系统培训掌握安全有效中医药治疗技术的临床类别医师。

(三)负责中药房的药剂人员应当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中药人员,或具有丰富中药饮片鉴别经验的中药人员。

四、医疗用房
(一)每个中医类诊室净使用面积不低于乡镇卫生院每诊室平均净使用面积。

(二)中药房、煎药室、中药仓库、中药炮制室的面积应当与乡镇卫生院规模和业务需求相适应。

五、设备配备
(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温度计、治疗推车、电冰箱、计算机、脉枕等。

(二)中医设备:针灸器具、火罐、电针仪、艾灸仪、
智能通络治疗仪、颈腰椎牵引设备、中药熏蒸设备、TDP神灯、中药雾化吸入等设备。

(三)设置中医康复治疗室的,应配备针灸治疗床、推拿治疗床等设备。

(四)根据专科业务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专科诊疗设备。

如诊断类、针灸类、中药熏蒸类、牵引类、电疗类、磁疗类、康复类等设备。

(五)中药房应配备应配备中药饮片柜(药斗)、药架(药品柜)、调剂台、药戥、电子秤、小型粉碎机、小型炒药机、消毒锅、标准筛等;煎药室应配备煎药机、包装机等。

设置中药仓库和中药炮制室的,应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和设备。

六、工作规范
(一)医疗服务。

1.执行中医药行业标准规范,并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2.提供中医药民族医药基本医疗服务,在门诊、病房等工作中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理论辨证论治处理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

中医民族医门诊人次占全院门诊人次的20%以上。

住院病人中医药民族医药参与治疗率达到30%。

3.门诊中医处方数占全院处方总数比例不低于30%,处方书写合格率在90%以上。

4.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简、便、验、廉”优势,推广应用中药、针灸、推拿、火罐、敷贴、刮痧、熏洗、穴位法射、热熨等10种以上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

(二)预防保健。

1.充分发挥中医药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参与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预防保健工作。

2.开展不少于3种以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中医药民族医药防治一体化服务,运用中医民族医理论与技术,参与健康养生指导和行为干预。

3.制定有中医药民族医药内容的适合农村老年人、妇女、儿童等重点人群的保健方案,并组织实施。

4.运用中医药民族医药知识提供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和技术指导,参与孕产妇保健。

5.开展中医民族医健康教育服务。

有醒目的宣传中医药的固定标语,设有专用宣传栏,开展体现中医药民族医药预防保健知识的健康教育宣传,每年不少于4期;举办不少于4次中医药民族医药健康知识讲座,引导农村居民学习和掌握中医药民族医药养生保健知识和方法。

(三)教育培训。

1.按照国家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要求,每年参加不少于10项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

2.每年组织本院中医药人员和乡村医生开展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2次以上,人员培训率100%以上。

3.定期开展《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中成药)》、《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培训,提高中成药应用水平,临床类别医师和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培训率达到90%以上。

七、本标准为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中医药民族医工作示范单位建设标准。

八、附注
1.本标准所指“中医诊室”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诊室和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

2.本标准所指“其他中医民族医临床诊室”包括针灸、推拿、理疗、康复、养生保健室等。

3.本标准所称“中医类别医师”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师。

4.本标准所指“中医处方”含中药饮片处方、中成药、中药制剂和中医民族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处方。

5.本标准“中医非药物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牵引、药罐、敷贴、刮痧、熏洗、热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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