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基本要求_(20_Dec_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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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上市基本要求

2010年12月15日

一、基本上市要求1

二、香港上市主要注意事项7

三、中介机构11

四、上市时间表参考12

五、行业/板块考虑13

六、初步问题清单14

(I ) 财务要求: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主板新申请人须具备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须符合下列三项财务准则其中一项: 创业板申请人须具备

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业记录,包括: i.

日常经营业务有金流入,于上市件刊发之前两个政年度合计至少2,000万港元 i i.

上市时市值至少1亿港元

1.盈利测试

2.市值/ 收入测试

3.市值/ 收入/

现金流量测试

股东应占盈利

过去三个财政年度至少5,000万港元 (最近一年盈利至少2,000万盈利,及前两年累计盈利至少3,000 万港元)

- -

市值

上市时至少达2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40亿港元

上市时至少达20亿港元

收入

-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至少5亿港元

现金流量

-

-

前3个财政年度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

H 股申请人,还应符合下列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

- 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4亿元:

- 过去一年的税后盈利不少于人民币6,000万元;及 -

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元。

(I I ) 营业纪录及管理层:

香港主板

香港创业板

A 股

新申请人须在大致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至少3个财政年度的营

业纪录。这实际指该公司: 1. 在至少前3个财政年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及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

申请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

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及

2. 在至少最近一个经审

计财政年度拥有权和控制权大致维持不变。 豁免:

市值/收入测试:

在市值/收入测试下,如新申请人能证明下述情况,香港联交所可接纳较短的管理层大致相若的条件: 1. 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

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及

2. 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

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基建工程):

如新申请人为「基建工程」公司 (基建工程的例子包括道路、桥梁、隧道、铁路、集体运输系统、水道及污水系统、发电厂、电讯网络、港口及机场的建设),若有需要,香港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免「基建工程」的溢利或其它财务标准要求。

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香港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及╱或修订或豁免管理层、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1. 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

2. 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例如一项主要为基础建设项目而成立的公司) 。

矿务公司:

如新申请人为矿务公司

(矿务公司指业务包括勘

探或开采天然资源,以及

从事开矿、提炼碳氢化合

物、采石或类似业务的公

司),若香港联交所接受

发行人的董事及管理层在

开矿及/或勘探业务方面

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

令人满意的经验,香港联

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

业纪录,并/或修订或豁

免矿务公司的溢利或其它

财务标准要求。

(I I I)是否适合上市:

香港主板及香港创业板A股

必须是香港联交所认为适合上市的发行人及业务。

如发行人或其集团(投资公司除外)全部或大部分的资产为现金或短期证券,则其一般不会被视为适合上市,除非其所从事或主要从事的业务是证券经纪业务。-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的环保政策

-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重大变化-具有持续盈利能力

(I V)会计准则:

香港主板及香港创业板A股

新申请人的账目必须按《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必须同时遵守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出的《本地注册认可机构披露财务资料》。在招股说明书附录提供的财务表须根据中国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2006)及有关规定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7修订)》编制。

(V)可接受的司法地区:

香港主板及香港创业板A股

注册在香港或其它已接纳的司法地区以外的申请人寻求在主板和创业板上市,香港联交所将根据每个案例的实际情况来考核,申请人要表明其能为股东提供的保障水准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准。申请人是在中国内地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V I)公众持股的市值:

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A股

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

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

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新申请人预期证券上市时

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

市值须至少为3,000万港

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

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

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

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

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

低于10%。

(V I I)股东分布:

香港主板香港创业板A股

1.盈利测试或市值/收

入/现金流量测试:必

须至少有300名股东2.市值/收入测试:必须

至少有1,000名股东3.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

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1.必須至少有100名公众

股东

2.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

众股东实益持有的股

数不得占证券上市时

公众持股量逾50%

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

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

少于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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