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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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

2023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

2023年海域使用金征缴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海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海洋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海域资源的使用和征缴海域使用金的行为。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简称“海金”)是指向国家征收的海域使用权费,用于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实施海洋保护与管理和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等公益事业。

第四条海金的征缴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其他合法主体。

第二章海金的计算和缴纳第五条海金的计算标准由各地的海洋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国家海洋局备案。

第六条海金的计算方法包括按面积计费和按收益计费两种方式。

按面积计费的标准以每平方公里计算,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海域资源利用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按收益计费的标准以海域使用者的经营收入为依据,具体费用由海洋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政策确定。

第七条海金应当按照年度缴纳,并于次年3月底前缴清。

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准确填写海金纳税申报表,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海金的缴纳地点为海洋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银行。

第三章海金的使用和管理第九条海金的使用由国家海洋局按照国家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年度海金使用方案,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海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维护海洋生态环境,加强海域环境保护和治理。

2. 支持海洋科研,培育和发展海洋高新技术产业。

3. 构建海洋监测网络,提高海洋环境监测和预警能力。

4. 加强海洋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海洋生物资源。

5. 支持渔业养殖和渔民生活保障工作。

6. 加强海洋法律、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实施和执行。

第十一条海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监督和审计,保证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缴纳海金的单位和个人,海洋主管部门有权处以罚款,并视情况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对滥用、挪用海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追缴滥用、挪用的款项。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海域处•【公布日期】2009.07.28•【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海域处关于印发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沿海各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宁波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宁波市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本海域行政区域内的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

海域出让金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者,按规定向使用者收取的海域使用权出让价款。

海域转让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转让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含海域设施一并转让)时,就其所取得的海域增值额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转让增值部分价款。

海域增值额是指海域转让价款扣除转让人受让海域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和该海域设施重置费后的余额。

转让海域的价值和海域设施重置费,需根据评估结果确定。

海域租金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在批准的海域使用年限内,出租其通过有偿方式取得的海域使用权时,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国家缴纳的出租收入部分价款。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各有关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各有关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近年来,我省沿海各级财政、海洋与渔业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政策规定,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是,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强化海域使用金征缴管理(一)严格缴纳期限。

海域使用金必须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

对应一次性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用海单位必须自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出海域使用权批准文件之日起60日内,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到期未缴付的,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撤销批准文件,并在当地官方媒体上进行公告。

对应按年度逐年缴纳海域使用金的用海项目,海域使用权人不按期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下达催缴通知书,明确缴纳期限及应缴滞纳金要求,通知用海项目单位,限期30日内将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到期仍未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及其滞纳金的,由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

撤销批准文件或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后,若项目用海单位在两年内再次申请该宗用海,需缴齐海域使用金及滞纳金,经原批准用海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方可重新下达批准文件或重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文告》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正>2007年1月24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
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总页数】7页(P31-37)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
【相关文献】
1.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J], ;
2.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十三五”期间中央财政支持开展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2016年8月25日) [J], ;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市海洋局修订的《上海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J],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海洋局;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 [J],
5.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土地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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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8.03.13•【文号】财综〔2018〕15号•【施行日期】201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综〔2018〕15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海域、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意见的要求,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制定了《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国家标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征收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统一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应根据本地区情况合理划分海域级别,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以申请审批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执行地方标准;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照地方标准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尚未颁布地方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的地区,执行国家标准。

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执行地方标准。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的用海项目,执行国家标准,相关等别按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等别确定。

养殖用海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参照毗邻最近行政区的地方标准执行。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标准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由国家或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程序通过评估提出出让标准,作为无居民海岛市场化出让或申请审批出让的使用金征收依据,出让标准不得低于按照最低标准核算的最低出让标准。

四、本通知施行前已获批准但尚未缴纳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海、用岛项目,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

其中,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项目批准时间,以政府批复出让方案的时间为准。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4.18•【文号】财综字[2000]34号•【施行日期】2000.04.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洋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字[2000]34号2000年4月18日)一、海域使用许可制度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务院批准建立的两项制度,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沿海各地财政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海域使用审批、论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二、使用国家海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

生产经营活动包括非公益性港口和码头及其附属设施、旅游设施、养殖(含渔民个人海水养殖)、盐田、采矿及油气开发、管道铺设、排污倾废、围填海等海洋工程和设施。

公益事业、军事、市政排污等非营利性用海活动,报当地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免交海域使用金。

三、海域使用金是国家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收益,30%上交中央财政,70%上交地方财政,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海域使用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四、严格执行海域使用金减免程序。

海域使用金的减免政策由财政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减免办法。

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制定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和决定海域使用金的减免。

五、围海造地是严重改变海域属性的行为,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害很大,也影响附近其他的海域使用活动,因此对海岸线以下的围海造地活动,要严格依据区划、规划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认真执行海域使用可行性论证制度,严格审批管理。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津财综[2002]43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海洋局
【发布日期】2002.11.11
【实施日期】2002.11.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财政局、市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02]4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对我市海域使用金征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为颁布新规定之前,我市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仍按《天津市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财综[2000]75号)执行。

二、根据《海域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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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1.24•【文号】财综[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48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48号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综[2007]48号2007年7月4日)沿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省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凡在我省管辖海域范围内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海域使用金后,方可领取海域使用权证书,取得海域使用权。

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海域使用金包括海域出让金以及海域转让金、海域租金。

海域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海域使用权在一定时限内让与使用权人,并由使用权人向国家缴纳海域使用金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转让,是指海域使用权人将其海域使用权再有偿转让与其他海域使用者的行为;海域使用权的出租,是指海域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海域使用权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按照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使用海域不足3个月的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9.08.18•【文号】财建[2009]491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49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使用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附件: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收取的海域使用金使用的管理。

第三条中央当年收取的海域使用金由财政部在下一年度支出预算中安排使用。

第四条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具体使用范围包括:(一)海域使用管理政策、法规、制度、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二)海域使用区划、规划、计划的编制;(三)海域使用调查、监视、监测与海籍管理;(四)海域使用管理执法能力装备及信息系统建设;(五)海域分类定级与海域资源价值评估;(六)海域、海岛、海岸带的整治修复及保护;(七)海域使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八)海域使用金征管及海域使用权管理;(九)国务院财政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与海域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由国家海洋局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沿海地区)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规定程序申请。

其中:列入国家海洋局部门预算的海域使用金支出,由国家海洋局在编制下一年度部门“一上”预算时,将海域使用金支出预算一并编入部门预算报送财政部。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海域管理基本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最新)
的函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 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
地方法规规章
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河北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上海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广西区海域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海域使用管理法
1991年10月,国家海洋局、财政部专门向国务院报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使用我国海域有关问题的报告》
1992年5月,国务院批复明确要求”……实行颁发海域使用许 可证的制度和有偿使用海域的制度。”
1993年5月,财政部、国家海洋局颁布了《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 规定》,开始在全国实施海域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法律法规体 系基本健全
2007
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
一、海域管理法律体系
物权法 海域使用管理法 国务院文件 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规章
海域管理的主要法律法规
全国人大法律: 海域使用管理法(2002年), 物权法(2007年)
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关于加强海洋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审批办法》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的批复
总则 海洋功能区划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 海域使用权 海域使用金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则
二、海域管理主要概念
海岸线 海域 海域使用 海域使用管理
1、海岸线
海岸线系指平均大潮高潮时水陆分界线的痕迹线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15.06.02•【文号】财建〔2015〕250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250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们制定了《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5年6月2日附件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海岛和海域保护资金(以下简称保护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保护和建设,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等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保护资金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涉海规划,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

(二)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三)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单位平等竞争,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第四条保护资金用于提高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海域、海岛和海岸线使用功能,优化海洋经济发展等,具体包括:(一)海洋环境保护。

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支持海岛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扶持边远海岛发展。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7•【文号】财综[2010]44号•【施行日期】2010.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4号)辽宁、河北、天津、山东、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我们制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一○年六月七日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无居民海岛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利用无居民海岛,应当经国务院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未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海洋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是指国家在一定年限内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由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依法向国家缴纳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价款,不包括无居民海岛使用者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当依法缴纳的其他相关税费。

第三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审批方式出让,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其中,旅游、娱乐、工业等经营性用岛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意向者的,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未经批准,无居民海岛使用者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不得改变海岛用途和用岛性质。

第四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实行最低价限制制度。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根据无居民海岛的等别、用岛类型和方式、离岸距离等因素,适当考虑生态补偿因素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无居民海岛的等别划分、用岛类型界定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分别参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第五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价款不得低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的计算公式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使用年限×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公式中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面积以无居民海岛使用批准文件确定的开发利用面积为准。

第六条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由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对出让价款进行预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府决策的参考依据。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03
不同海域的使用类型
使用面积和年限
地理位置和环境因素
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固定价格法
根据海域的固定价值和使用年限,确定一个固定的海域使用金价格。这种计算方法简单明了,易于操作,但忽略了海域的实际价值和市场变化。
海域使用金计算方法
评估拍卖法
通过对海域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拍卖或招标,最终确定海域使用金的价格。这种方法能够反映海域的实际价值,但评估过程较为复杂,需要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其他符合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用途:如支持涉海企业发展等。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05
目前海域使用金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
征收法律依据不足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海域的征收标准差异较大,缺乏科学、统一的征收标准,容易造成不公平和资源浪费。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海域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国家对海域的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意义
海域使用金的征收不仅有利于提高海域使用的综合效益,还能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蓝色经济发展。
海域使用金征收目的和意义
初步探索阶段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但当时尚未形成完善的政策体系。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
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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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引言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概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及使用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结论与展望
引言
01
海域使用金征收制度是海洋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
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06.01.04
•【文号】财综[2006]3号
•【施行日期】2006.01.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财政监督
正文
财政部关于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分配及缴库问题的批复
(财综[2006]3号)
财政部驻大连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你办《关于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缴库问题的请示》(财驻大监〔2005〕71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批复如下:
根据1993年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93]财综字第73号)的规定,海域使用金归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所有,其收入应全部上缴财政部门。

其中:30%上交中央财政,70%留归地方财政。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也统一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实施意见》(国海管字〔2005〕562号)是由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在财政部未会同国家海洋局调整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分配政策之前,各地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仍应按照[93]财综字第73号文件规定执行。

即: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收入30%上缴中央国库,70%上缴地方国库。

大连市应当
按照上述规定,及时纠正海域使用金收入混库问题。

此复。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解读海域属国家所有,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本月初开始施行的《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国家未作统一规定的四类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和海域使用金的分成比例、征收管理办法作了详细规定,并对部分用海行为给予优惠。

那么,新的征收标准与原先的有何不同?目的何在?今后农业种植用海、工业用海、渔业用海的费用怎么计算?省海洋与渔业局海域管理处负责人为我们解读了新的征收办法。

控制过分填海行为今年3月,国家财政部、海洋局出台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将全国所有海域分为6等,对不同海域的使用金征收标准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把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围海养殖用海和开放式养殖用海四种情况征收标准下放给省级制定。

中央的征收办法对填海采取较高标准,6种等级的海域分别征收每亩2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海域使用金,从而控制过分填海行为。

过去,我省填海的海域使用金是根据临近土地价格的30%征收,但临近土地价格究竟多少难以确定。

随着中央征收办法的出台,我省制定了新的《办法》,运用经济杠杆保护国有资产收益。

由此,33个沿海县6个等级的海域正式执行新征收标准。

新《办法》规定,海域使用金除按国家规定的30%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则按省20%、市10%、县40%的比例分别缴入各级国库。

但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直接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全额缴入县级地方国库,其中应返还一部分给乡镇政府,用于基层海域的规划、整治、保护和管理。

新征收标准有升有降根据新《办法》,四类由我省自行制定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与原先相比有升有降。

首先,农业填海造地方面。

为解决我省农业用地紧缺问题,减轻围垦建设单位负担,降低围垦成本,新《办法》特别规定:填海造地用于农业耕种的,按填海型项目用海征收标准的3%一次性计征,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可全额返还项目业主;填海后改变农业耕种用途的,按填海造地用海征收标准补交海域使用金。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琼财综[2007]43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
【发布日期】2007.04.23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
理的通知
(琼财综[2007]432号)
各市县财政局、海洋与渔业局: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转发给你们,执行中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新旧政策的
1 / 1。

官方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填海造地“涨价”.doc

官方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填海造地“涨价”.doc

官方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填海造地“涨价”中央下达严控新增建设用地规定之后,新一轮填海造地热潮又在兴起。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发布《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3月1日起施行——使用金征收标准“因海制宜”用海类型分6个等别19种我国原有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政策沿用的是1993年的规定:“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但每年每亩不得低于100元。

”各地管理规定不统一,征收标准各异,难以完全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国家参考了各地经济发展状况、用海类型、用海需求状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海域周边土地价格以及海域使用金原有征收标准等因素后,将沿海223个县(市、区)海域划分为6个等别。

如上海的宝山区、浦东新区为一等,河北的昌黎县、黄骅市为六等。

同时,根据用海方式,海域被划分为填海造地用海、构筑物用海、围海用海、开放式用海、其他用海等5大类19个用海类型。

根据不同海域等别、不同用海类型,确定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由于沿海各地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地区差异大,这些用海类型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填海造地热潮该降温了海域使用金最高195万元/公顷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以来,由于填海造地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普遍偏低等原因,各地填海造地活动速度快、面积大、范围广,不仅乱占滥用了有限的岸线和海域资源,而且对毗邻海域资源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此次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被大幅度提高。

在同等别海域各用海类型中,填海造地用海的征收标准居首位。

最低征收额为每公顷30万元(六等海域用于建设用海项目),最高征收额将高达195万元(在一等海域处置废弃物)。

同时,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金需要一次性缴纳。

严禁以“招商引资”名义减免招拍底价不能低于使用金金额部分沿海地区以“招商引资”名义随意减免海域使用金,造成国有资源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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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海洋厅(局):为贯彻落实《海域使用管理法》,适应海洋经济发展的要求,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现就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必须依法缴纳海域使用金。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海域使用金的征收管理。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海域使用金中央分成收入的就地监缴。

用海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并提供有效缴款凭证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予核发海域使用权证书。

依法申请减免海域使用金,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公布的《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财综[2006]24号)的规定执行,规范申请减免及审批程序。

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名义违规越权减免海域使用金。

对渔民使用海域从事养殖活动收取海域使用金的具体实施步骤和办法,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统一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金统一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以及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计算征收。

其中,对填海造地、非透水构筑物、跨海桥梁和海底隧道等项目用海实行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对其他项目用海按照使用年限逐年计征海域使用金。

使用海域不超过6个月的,按年征收标准的50%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按年征收标准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经营性临时用海按年征收标准的25%一次性计征海域使用金。

对于一次性计征的海域使用金,用海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分期缴纳方式,但最后一次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不得超过项目用海的施工期限。

海域等别详见附件1,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详见附件2,用海类型界定详见附件3。

考虑到各地农业填海造地用海、盐业用海、养殖用海具体情况不同,上述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暂由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后实施。

今后,财政部将会同国家海洋局根据用海类型、海域使用权价值、用海需求情况、对海域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海域等别和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三、依法推行海域使用权配置市场化为提高海域资源配置效率,除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海、国防建设项目用海、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海情形以外,各地在同一海域具有两个以上意向用海单位或个人的,应依法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

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金征收金额按照招标、拍卖的成交价款确定。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方案时,招标、拍卖的底价不得低于按照用海类型、海域等别、相应的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海域使用面积以及使用年限计算的海域使用金金额。

四、进一步规范海域使用金缴库管理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海域使用金,应当向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发送《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通知海域使用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金额、期限、方式以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填写“一般缴款书”缴纳海域使用金。

其中:涉及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第四联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查;涉及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抄送项目用海所在地省级(指省或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应明确用海面积、适用的征收等别、征收标准、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数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期限、缴库方式、适用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等相关内容。

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海域以外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海域的项目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国家海洋局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

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养殖用海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市、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就地全额缴入同级地方国库。

缴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除上述两类以外的其他用海项目缴纳的海域使用金,由有关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30%缴入中央国库,70%缴入用海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地方国库。

30%缴入中央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1目“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70%缴入地方国库时,填写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7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70102目“地方海域使用金收入”科目,“财政机关”填写相应级次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地方级”,“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

地方分成的海域使用金在省级和市、县级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已经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海域使用金的缴库方式,按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从2007年起,不再按照海域使用金征收数额的一定比例核拨或提取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海域使用金征管业务费及招标、拍卖所需相关费用,一律通过预算从海域使用金收入中统筹安排。

五、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制度建立健全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体系,统一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口径,确保海域使用金收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真实、无误,为加强海域使用金收入管理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

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详见附件4。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海洋局一式一份并附EXCEL汇总的报表电子版,同时抄送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六、强化海域使用金监督检查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海域使用金及时足额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财政部驻相关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监缴入库工作,确保应缴中央海域使用金收入及时足额解缴入库,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海域使用金的,一律按照其滞纳日期及滞纳金额按日加收1‰的滞纳金。

滞纳金随同海域使用金一并缴入相应级次国库。

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缓缴、截留、挤占、挪用海域使用金的,要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抓紧做好相关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备案。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海域等别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3.用海类型界定4.海域有偿使用统计报表(式样)抄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驻北京、辽宁、大连、河北、天津、山东、青岛、江苏、上海、浙江、宁波、福建、厦门、广东、深圳、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附件1:海域等别一等:上海:宝山区浦东新区山东:青岛市(市北区市南区四方区)福建:厦门市(湖里区思明区)广东:广州市(番禺区黄埔区萝岗区南沙区)深圳市(宝安区福田区龙岗区南山区盐田区)二等:上海:奉贤区金山区南汇区天津:塘沽区辽宁: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岗区中山区)山东:青岛市(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浙江: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江东区)温州市(龙湾区鹿城区)福建:泉州市丰泽区厦门市(海沧区集美区)广东:东莞市汕头市(潮阳区澄海区濠江区金平区龙湖区)中山市珠海市(斗门区金湾区香洲区)三等:上海:崇明县天津:大港区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营口市鲅鱼圈区河北:秦皇岛市(北戴河区海港区)山东: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龙口市蓬莱市日照市(东港区岚山区)荣成市威海市环翠区烟台市(福山区莱山区芝罘区)浙江:宁波市(北仑区鄞州区镇海区)台州市(椒江区路桥区)舟山市定海区福建:福清市福州市马尾区晋江市泉州市(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厦门市(同安区翔安区)广东:惠东县惠州市惠阳区江门市新会区茂名市茂港区汕头市潮南区湛江市(赤坎区麻章区坡头区霞山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三亚市四等:天津:汉沽区辽宁:长海县大连市(金州区旅顺口区)葫芦岛市(连山区龙港区)绥中县瓦房店市兴城市营口市(西市区老边区)河北: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山东:莱州市乳山市文登市烟台市牟平区江苏:连云港市连云区浙江:慈溪市海盐县平湖市嵊泗县温岭市玉环县余姚市乐清市舟山市普陀区福建:长乐市惠安县龙海市南安市广东:恩平市南澳县汕尾市城区台山市阳江市江城区广西:北海市(海城区银海区)五等:辽宁:东港市盖州市普兰店市庄河市河北:抚宁县滦南县唐海县唐山市丰南区乐亭县山东:长岛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海阳市莱阳市潍坊市寒亭区招远市江苏:大丰市东台市海安县海门市启东市如东县通州市浙江:岱山县洞头县奉化市临海市宁海县瑞安市三门县象山县福建:连江县罗源县平潭县莆田市(城厢区涵江区荔城区秀屿区)漳浦县广东:电白县海丰县惠来县揭东县雷州市廉江市陆丰市饶平县遂溪县吴川市徐闻县阳东县阳西县广西:北海市铁山港区防城港市(防城区港口区)钦州市钦南区海南:澄迈县儋州市琼海市文昌市六等:辽宁:大洼县凌海市盘山县河北:昌黎县海兴县黄骅市山东:昌邑市广饶县垦利县利津县寿光市无棣县沾化县江苏:滨海县赣榆县灌云县射阳县响水县浙江:苍南县平阳县福建:东山县福安市福鼎市宁德市蕉城区霞浦县仙游县云霄县诏安县广西:东兴市合浦县海南:昌江县东方市临高县陵水县万宁市乐东县附件2: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单位:万元/公顷附件3:用海类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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