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成[1990]023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24日教成〔1990〕023号)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现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加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独立设置的成人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亦请参照本规定实施管理。
普通高等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非学历教育包括大学后继续教育和其他各类培训、进修、辅导(不含以获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证书为目的的自学辅导)等。
《专业证书》教育按照国家教委、人事部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不在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内。
第三条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服务。
要端正办学思想,重视思想政治和品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
第四条学校在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学历教育事业计划的前提下方可举办非学历教育;举办非学历教育必须提供能保证教学质量、与规模相适应的物力、人力投入。
第五条非学历教育的学习方式可以是脱产的,也可以是业余的。
脱产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业余学习的学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半。
非学历教育不得与学历教育混淆、衔接。
第六条学校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招收学员的范围一般不得超出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所属学校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招生范围由计划单列市和所在省、教育行政部门协商确定。
学校接受部委委托,可举办面向委托部委主管系统的非学历教育。
新时代督学须有“五度”
P38治理P4〇本;新时代督学须有“五度”•文/魏文锋殷新教育督导是实现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突 破口,对提升教育质量至关重要。
2020年颁布实施的《关 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指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业务精湛、廉洁高效、专兼结合的督学队伍”“到2020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督导体制机制”。
高目标意味着高要求,高要求代表着高 规格,反思既往,尽管各级专兼职督学队伍在落实党和国 家教育方针政策、推进各级地方政府履行教育发展职责、提升各类学校综合办学质量等领域起到了监督、指导的作 用,但也从不同程度暴露出站位偏低、界面偏狭、态度偏 冷、指导偏浅、作风偏软、功力偏薄等种种不适应新时代 发展趋势的问题。
为对标对表地打造新时代督学队伍精锐 之师,笔者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的原则.多管齐下,对症下药,提出新时代督学须具备“五度”。
2020年6月5曰,重庆,在学校塑胶球场上,老师通过专题环保 课堂向学生详解垃圾分类的目的、意义及好处_、站位有“高度”“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
”高度决定视 野,视野决定胸襟,胸襟决定境界,是事业有所作为的首 要基石。
督学首先要政治、思想站位高,着力改变禁锢于 工作职能的检查评估、督促整改、检测指导、咨政反馈的 观念。
在政治站位上,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 义教育事业,要通过学思践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和深学笃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发展的系列重 要讲话,精准把握世情国情,自觉运用“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紧扣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 的时代命题,牢牢聚焦建设现代化教育强国的科学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履行督学职责 与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结合起来,才能拥有“一览 众山小”的督学格局;在思想站位上,要注重强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关于深化新时 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学习认知,吃透“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思想实质,自觉以全国教育大会 精神和《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既定的教育发展维度来 洗礼、武装、提升各级督学思想,坚持把立德树人的成效 作为检验学校一切丁作的根本标准,变因循守旧、墨守成 规为创造性发展、创新性转化,更好地运用政策法规为督 导T作服务,才能养成“万类霜天竞自由”的督学品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发厅〔2018〕1号部内各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我部制定了《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18年1月22日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教育部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教育数据管理工作,推进各类教育数据的规范管理、互联互通和共享公开,确保数据安全,更好地服务教育改革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育数据,是指教育部机关及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事业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各类数字化的数据资源,包括法定统计数据和行政记录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采集的数据。
法定统计数据为标准时点或时段的静态数据或累计数据。
行政记录数据是指行政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数据资源。
行政记录数据主要为动态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数据的采集、储存、共享、公开和安全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教育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一)统筹管理,各负其责。
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6.10.28•【文号】教督[2016]5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刘延东副总理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教督[201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2016年10月20日—21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召开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主任刘延东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深化督导改革提高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的重要讲话。
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对做好今后一个时期教育督导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现将刘延东副总理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结合实际贯彻落实讲话精神。
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报教育部教育督导局。
教育部2016年10月28日深化督导改革提高治理能力为全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刘延东副总理在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6年10月20日)在“十三五”实现良好开局、全党全国喜迎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之际,我们召开深化教育督导改革暨第十届国家督学聘任工作会议,很有意义。
会议的主要任务,就是全面总结近年来教育督导改革取得的成绩,深入分析面临的形势任务,部署落实下一阶段教育督导改革重点工作,同时聘任第十届国家督学,为提高教育治理能力、推进教育现代化提供有力保障。
刚才,有关地方同志和国家督学代表作了交流发言,大家结合实际,从不同角度就深化教育督导改革、履行国家督学职责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听后很受启发。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教育督导改革取得重要进展,为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育事业,强调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把教育督导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环节。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基〔2009〕88号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广东实验中学、华南师范大学附属小学:现将《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管理职责和目标任务依法办学,规范中小学管理和办学行为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必须履行的责任。
按照“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原则,进一步明确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在办学过程中各个层面各个环节的责任,做到责任明确,责任到人。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办学的有关规定及《广东省普通高中办学基本标准》、《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规范课程开设、作息时间、招生行为、课业负担等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为重点,以制度化、规范化、特色化管理为目标,使每一所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成为办学行为和管理规范,安全文明,校风、教风、学风良好,育人氛围浓厚的和谐校园。
二、科学安排作息时间中小学校要按照校历的规定安排教学活动,严禁中小学组织学生在节假日(含双休日和寒暑假)集体上课,或以补差、提优等形式变相组织集体上课。
要严格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占用学生课间休息时间和放学后的时间。
学生每天在校教育教学活动时间(含早读),小学不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普通高中不超过8小时。
保证学生每天的睡眠时间,小学生每天10小时,初中生每天9小时,高中生每天8小时。
寄宿制学校学生晚自习时间义务教育阶段不超2小时,高中不超2.5小时;晚自习结束时间,义务教育不超过21:00,高中不超过22:00;早上统一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30。
不住校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安排回校参加晚自习。
三、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中小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等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按规定开设课程和安排课时,课程表要张榜公布,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
教育法律法规大全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教育法律法规大全(教育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教育部令)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06/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998/08/29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05/1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10/3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0/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三、教育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03/0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03/0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10/01教师资格条例1995/12/12教学成果奖励条例1994/03/1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1992/03/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06/04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03/1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09/1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1988/03/03扫除文盲工作条例1988/02/05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1986/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1981/05/20残疾人教育条例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教育部关于发布《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的通知四、教育部门规章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2004/09/16全国学生体育竞赛管理规定2004/09/1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2004/09/1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04/09/06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4/09/01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8/30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2004/08/23中小学校电化教育规程2004/08/15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2004/08/14特级教师评选规定2004/08/08少年儿童校外教育机构工作规程2004/08/07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2004/08/04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2004/08/03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2004/08/01县级扫除青壮年文盲单位检查评估办法(试行)2004/07/31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2004/07/18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2004/07/17成人高等学校设置的暂行规定2004/07/16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2004/07/15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2004/07/14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04/07/13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2004/07/12高等学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的规定2004/07/08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2004/07/06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2004/07/05高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工作规程2004/07/03普通高等学校定向招生、定向就业暂行规定2004/07/01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2004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2004/05/28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2004/05/27专业学位设置审批暂行办法2004/05/26关于授予国外有关人士名誉博士学位暂行规定2004/05/2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2004/05/20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2004/05/19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2004/05/18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2004/05/16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4中外合作举办教育考试暂行管理办法2004/05/1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2004/05/12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2004/05/1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2004/05/07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04/13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2003/05/21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09/20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09/23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1999/12/30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09/13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1999/03/15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1998/12/02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1998/01/08小学管理规程1996/03/09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03/09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1992/10/26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1992/09/02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06/27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1992/02/02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1991/08/21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1991/06/21教育督导暂行规定1991/04/26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0/10/31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09/18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1990/01/20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1989五、其他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12/2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04/09/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08/27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00/03/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04/2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03/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05/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04/04六、其他相关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2004/03/22教育部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2003/07/23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1999/12/02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7号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2008/09/2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2008/03/06教育部令第25号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03/02教育部令第24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07/23教育部令第23号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07/11教育部令第22号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2005/04/21教育部令第2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04/01教育部令第2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9号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8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6号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5号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4号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1号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0号《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9号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8号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教育部令第6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号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号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号教育部“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设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号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号国家教委行政法规、规章发布办法2005/01/1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号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2005/01/1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3号地方教育电视台站设置管理规定2005/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5号电视师范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5/01/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6号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9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5/01/03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1号教学仪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2005/01/0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2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2004/12/31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4号普通高等学校教育评估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5号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6号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7号社会力量办学印章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8号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2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3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2004/12/20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04/12/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5号幼儿园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6号小学管理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督学管理制度 县级
督学管理制度县级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督学工作,促进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与专业素养,进一步提高广大师生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学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文件和本地教育实际,结合县级教育工作实际,根据学校教育目标、教育教学要求、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制定的。
第三条县级督学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学校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管理、学校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考核、促进工作。
督学工作要长期坚持,严格操作,着重注重开展持续性、系统性、全过程的督学。
第四条县级督学工作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教育管理职能,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其实施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督学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督学工作要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使命要求,严守纪律,代表党和政府行使监督教育职责,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教育督导、管理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六条督学工作要坚持服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育教学的宗旨,坚持客观、公正、适度、规范、有序的原则,秉公执法,依法行事,维护教学和社会主义法制。
第七条督学工作要坚持教育公平、发展、服务的原则,尊重教师的教学权利与职业个性,坚持以学校整体教育质量提高为中心,把促进学校教育质量提升作为工作着力点。
第八条督学工作要坚持改进监督工作的方法与手段,不断提高监督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提高督学工作的实效性。
同时要注意争取广大师生及其家长的支持和信任,取得他们的理解与合作。
第三章督学管理的组织机构第九条督学工作机构由县教育行政部门直接领导,划分教育督导、教师教育、教育教学评价等部门。
教育督导部门是督学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督学工作的具体组织与实施。
第十条教育督导部门设立主任一个,副主任若干名,具体人数由实际需要确定。
教育督导部门内设若干督学组,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督学组是督导部门实施督学工作的工作组织,主要由专职督学人员组成。
督学组向教育督导部门负责,领导督学组的工作。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8.09.07•【文号】[88]教技字021号•【施行日期】1988.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3日)废止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88]教技字021号)委属各有关院校: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望随时函告我委科技司,以便及时修订。
国家教育委员会一九八八年九月七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直属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进和加强高等学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决定和深化改革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长期稳定地进行重大科学研究,形成先进的科研、教学基地,高等学校可以有重点地设立相对稳定、确有特色而又精干的研究机构,或与校外单位合办研究机构。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研究机构以进行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承担教学工作,不断增强承担重大科学研究任务和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既出成果,又出人才。
第四条研究机构要有稳定的研究实体,与教学组织密切配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科研队伍要精干,结构要合理,实行专职、兼职相结合。
积极吸收相关学科的科研、教学人员参加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研究生和高年级大学生在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第六条科学技术研究机构要沿着自主、开放、竞争的方向积极进行改革,实行科研、教学和生产相结合。
有条件的机构可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积极、主动地适应四化建设需要。
第二章研究机构的设置第七条高等学校应本着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先做工作,后挂牌子的精神,在条件成熟时经过批准建立研究机构。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教育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构建教学质量保障长效机制,学校建立本科教学督导制度。
为保障该项制度的有效实施,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教督〔2016〕2号)和《XX省教育督导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督导的工作范围涵盖每个教学环节、教学管理和教学保障,以及所有教师和教学相关人员。
第三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形成的教学督导调研报告供有关学院和部门决策参考,形成的教学督导结论性意见和报告,作为有关学院、部门及其人员工作业绩考核、奖惩任免、职称评定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督导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
学校成立教学督导委员会,各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行使教学督导职能。
第五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直属校长领导,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教学督导委员若干人。
主任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兼任,办公室设在学校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
第六条学院督导组受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和学院双重领导,设组长1人,由学院院长或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组员3~5人,学院教务科负责日常事务。
第三章督导人员的聘任第七条学校教学督导委员(以下统称“教学督导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对象是符合条件的、在校外无兼职的退休教师、长期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退休干部以及部分在职教师。
学院督导组成员由在职人员组成。
第八条教学督导员聘任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有较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二)坚持原则、品行端正、责任心强;(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副教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10年以上;(四)具有较强的表达能力;(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70岁以内。
第九条教学督导员的聘任。
(一)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经教务处或各学院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校长聘任;(二)学校教学督导员的聘期退休教师为二年,在职教师为三年,可以连续任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个任期;(三)学院教学督导员根据上述条件由各学院聘任,交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准确定位督学角色,搞好督学与校长关系
准确定位督学角色,搞好督学与校长关系高继生【期刊名称】《教书育人(校长参考)》【年(卷),期】2017(000)007【总页数】2页(P15-16)【作者】高继生【作者单位】甘肃兰州市第八十二中学【正文语种】中文近年来,在我国多数地区已经实行了督学制,教育部也制定了相应的政策法规,为更好地开展和规范督学制提供了指导性建议。
但是,由于部分督学没有准确地定位自己,没有处理好督学与学校及校长的关系,造成了“有的督学变成了校长的领导,对校长的工作进行干预,有些校长对此也产生反感”。
那么,怎样定位督学,处理好督学与校长之间的关系,为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形成“合力”呢?自2012年10月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以来,各地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加大了教育督学的落实力度,督学制已经成为学校教育的一种常态。
有人把督学形象地比喻成“教育片儿警”,也有人把督学喻作“保健医生”,还有人说,督学具有四种角色:“联络员、调研者、学习者、检查者”;甚至还有人认为督学是“监察员、外交官、参谋长、信访员”等角色。
众说纷纭,各有依据和侧重。
究竟如何定位督学,构建和谐共赢的“督”“学”关系,处理好与学校校长之间的关系,使督学真正发挥促进学校发展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督学的职责和权力。
“督学就是负责教育行政机关中视察、监督学校工作的人员;也指由政府或教育部门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据教育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教育工作的人”。
因此,督学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权力范畴,知道“我是谁”?知道我不是领导,更不是校长的领导,只是作为教育行政机关的派出代表,受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的委托,依法行使督政、督学的人。
在人们的印象当中,督学一般都是一些德高望重、教育教学经验丰富的专家或学着,他们一般具有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办学思想,具有独特的人格魅力。
“督学不简单,简单不督学”。
因此,只有督学准确定位自己的角色,明白“我是谁”,才能更好地发挥出督学的作用。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
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1.12.21•【文号】教督[1991]3号•【施行日期】1991.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7月19日实施日期:2006年7月19日)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教督[1991]3号1991年12月21日)第一条为了聘任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根据《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应当具备《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各项条件,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热心于教育督导工作;(二)熟悉基础教育;(三)曾担任副厅(局)级或相当于副厅(局)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四)在职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退(离)休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第三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具有以下工作职责:(一)参加国家教育委员会组织的对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工作的督导;(二)参与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文件的拟定工作;(三)对我国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改革提出建议;(四)可接受邀请,参加当地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督导活动;(五)完成国家教育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从盛部级干部中聘任督学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名商中央组织部,征得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选聘。
从厅(局)级干部中聘任督学由各盛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商当地党委组织部门后,向国家教育委员会推荐,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选聘。
第五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的任期为两年。
期满后根据个人情况及工作需要,可连续聘任。
第六条聘任的督学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第七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邀请国家教育委员会聘任的督学参加有关会议,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1.30•【文号】国教督办[2016]4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的通知国教督办[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推动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总体要求,督促各地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是促进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学校建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省级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省、市、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下一级及辖区内的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第四条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督导检查。
(二)注重实效。
完善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形式、内容和方法,因地制宜,确保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取得实效。
(三)公开透明。
坚持标准与方法公开、组织与人员公开、过程与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五条组织管理(一)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督促市、县级政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中执行。
附件: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督学队伍建设,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办法。
(五)行政机关副厅级及以上,或具有中小学特级教师称号,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七)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国家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第七条 退休人员拟聘国家督学职务的人选在退休前应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的相应要求。
第十九条 国家督学参加国家教育督导团组织的教育督导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教育部负责提供。
第二十条 教育部接受并受理对国家督学聘任过程中不当行为的举报,一经查实,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教督〔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委,部属有关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直属单位:
为了更好地适应教育督导工作的新形势,建立一支专业化、高水平、有权威的国家督学队伍,我部对1991年制订的《国家教育委员会督学聘任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了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工作。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解聘国家督学时,要向所在单位通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在教育部网站发布公告。
第四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六条 国家督学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督学工作个人心得体会(精选6篇)
督学工作个人心得体会(精选6篇)督学工作个人心得体会(精选6篇)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就十分有必须要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可以记录我们的思想活动。
到底应如何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督学工作个人心得体会(精选6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督学工作个人心得体会1做好督学工作,不仅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和专业能力,更要有端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督学应有“三心”与“二意”。
一是要有“信心”。
如今教育督导工作形势发展良好,通过建立督学责任区制度,促进园所依法办园、规范办园,加强了园际之间的交流与互动,推动了区域内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和协调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这,是督导工作者应看到的希望和对自己所从事工作的信心。
托·富勒说:正义的事业能够产生坚定信念和巨大的力量。
正是有了信念,让我们看到了教育督导事业发展的生机和活力,即使当前还面临着困难和阻碍,但是有各级领导的重视,有政策的支持,督学们信心会更足,劲头会更高,工作会更有成效。
二是要有“敬畏”之心。
敬畏,是人类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
敬畏,就是要对自己的工作怀有一种敬畏感,怀有一份敬畏心。
督学要加强岗位职责意识,要有敬畏自己工作岗位之心,绝不是说说空话、走走过场、了了差事,而是要静下心、沉下身、钻进去,想方设法完成好督学这项神圣而又艰巨的工作。
这就需要我们潜心研究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揣摩做好工作的新方法,常怀律己之心,常修从业之道。
这才是做好工作应有的敬畏之心。
三是要有“决心”。
做好督学工作要有直面问题的决心,轻描淡写,隔靴搔痒,很难找到问题的病根儿。
有道是:“成绩不说跑不了,问题不说不得了”,要敢于挑问题的“脓包”,只有将“脓包”挑开,对症下药,才能将“病”治好,对于被督导单位来说,这样的良药苦口,是真心的帮助和关爱,只有敞开心扉,抛开情面,才能找出问题,解决问题,做好督学工作,我们要有这样的决心。
四是要有“诚意”和“新意”。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7.20•【文号】国教督〔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国教督〔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压实教育督导问责制度,特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2021年7月20日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育督导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教育督导工作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督导问责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提高教育治理能力,督促各地各校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切实履行立德树人职责,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教育督导问责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在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能和管理权限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一项工作制度。
第四条教育督导问责遵循依法问责、分级实施、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被督导单位、有关人员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问责情形,需要进行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被督导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力,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不重视,履行规划、建设、投入、人员编制、待遇保障、监督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等教育职责不到位,严重影响本地区教育发展。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教督[1996]6号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的通知(1996年5月29日教督[1996]6号)现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和《督学行为准则》印发给你们。
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是当前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作用,推动我国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环节。
《几点意见》所提各项任务、要求,请各地务必结合实际,采取措施,认真落实。
《督学行为准则》是规范督学行为的主要依据。
各地要组织督学反复学习,自觉遵守。
附件:一、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二、督学行为准则关于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我国教育督导制度重建十多年来,督导机构逐步健全,督导队伍不断壮大。
截止1995年底,全国已有教育督导人员24170人,其中专职督学8025人,兼职督学13858人(含特约教育督导员1290人),教育督导行政人员2287人。
他们在教育督导实践中,不辞辛苦,勤奋工作,为推动地方各级政府依法行政,重视加强基础教育,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一批长期从事基础教育工作的同志,以他们深厚的业务基础,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教育督导岗位上开拓进取,艰苦创业,为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重建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已将教育督导制度确定为我国教育的一项基本制度,随着教育逐步走上全面依法治教的轨道,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以及教育行政机构管理职能的转变,必将对教育督导工作提出新的任务,对教育督导队伍提出更高的要求。
民办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困境及对策
民办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困境及对策作者:王玮来源:《黑龙江教育·高校研究与评估》2020年第10期摘要:文章从教学督导的内涵及督导制度的发展历史出发,分析民办高校教学督导工作存在的困境,并提出改进民办高校教学督导工作的对策,即民办高校应选拔优秀人才组建优良的督导队伍,确立合理的督查内容,通过督导员示范课、全方位实施督导、督与导双管齐下、分类督导等举措,确保教学督导在民办高校教学质量提升中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学督导;教学质量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107(2020)10-0048-04教学督导制度是高校一项基本的管理制度,是对高等学校的教学实现管理、监督、约束、改进从而保障教学质量的有效方法,在高校决策、执行和监控三大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
对于民办高等院校来讲,由于办学历史短暂、师资队伍年轻等原因,教学督导不仅是对教学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更多的是对学校管理、教师教学进行有效的引导。
一、教学督导的内涵“督”字从目、从叔,“叔”意为“捡拾豆子”,“目”与“叔”联合起来表示“看人捡拾豆子”,意为监管,察看。
“导”是一个会意字,甲骨文中的“导”字,上方是个“首”字,表示“人”,下方是个“止”字,表示“脚”,外部是个“行”字,表示路口,合在一起的含义是人走到十字路口需要引导。
教学督导意味着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引导。
美国学者认为教学督导(instructional supervision)即是“教学视导”,是公众对由公共基金所负担的学校进行控制的结果,其产生是与公共教育产生及发展的历史交织在一起的[1]。
著名学者柯岚·博尔顿(Collen Burton)于1922年在《督导与改进教学》一书中明确提出“教学督导”这一概念,他认为教学督导是一个为了提高教学而进行的有组织的活动,其主要任务是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选择组织教材、考察教学效果以及对教师进行评价等[2]。
我国现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现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问题与对策吴秋芬【摘要】督学资格认证制度是教育督导制度的组成部分,对督学队伍专业化起着重要作用.我国现行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尚处于起步中,存在着任职资格要求较低、标准模糊、岗位设置笼统、认证制度不健全、培训保障制度缺位等问题.完善督学资格任职制度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督学素质的理论研究,完善督学任职资格标准;根据督导工作性质,对督学进行科学、合理地分类;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期刊名称】《合肥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5(033)002【总页数】5页(P34-38)【关键词】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督学素质;督学分类【作者】吴秋芬【作者单位】合肥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安徽合肥2306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G526.4《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健全国家督学制度,建设专职督导队伍。
”《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督学制度,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这些规定为我国教育督导队伍的发展和专业化提供了政策保障。
督学资格认证制度是教育督导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但目前而言,我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尚处于构建之中,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构建和完善督学资格认证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督学资格认证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一)督学对督学的称谓古今中外不尽一致。
督学的英文为supervisor,早先译为“视导员”,我国往时称查学官或视学。
罗廷光认为:“正名定义,以称教育视导员为妥。
”[1]355我国现在通行的称谓为“督学”,督学主要分为两类: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
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因此,督学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负责教育督导的机构任(聘)用的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行使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职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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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要求,建设一支高水平、专业化、适应教育督导工作新形势的督学队伍,特制定《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6年7月29日
督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加强督学队伍建设,促进督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提高教育督导工作质量和水平,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督学是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包括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对所任命或聘任的督学实施管理。
第二章聘任
第四条专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命,兼职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聘任,并颁发聘书和督学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应配齐督学,建立督学动态更替和补充机制。
国家督学数量由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根据国家教育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省级、市级、县级督学数量由本级人民政府或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区域内督导工作需要确定。
第六条督学除符合《教育督导条例》第二章第七条的任职条件外,还应适应改革发展和教育督导工作需要,达到下列工作要求:
(一)热爱教育督导工作,能够深入一线、深入学校、深入师生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二)熟悉教育督导业务,掌握必要的检查指导、评估验收以及监测方面专业知识和技术。
(三)能够保证教育督导工作时间。
第七条聘任程序:
(一)推荐:相关单位按要求向聘任单位推荐参聘人员。
(二)审核:聘任单位对参聘人员按程序进行审查、遴选。
(三)公示:聘任单位将拟聘督学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四)公布:聘任单位向督学颁发聘书,聘任结果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备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兼职督学每届任期3年,续聘一般不得超过3届。
第三章责权
第九条督学按照《教育督导条例》规定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第十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进行督导。
(二)对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实施督导。
(三)对师生或群众反映的教育热点、难点等重大问题实施督导。
(四)对严重影响或损害师生安全、合法权益、教育教学秩序等的突发事件,及时督促处理并第一时间报告上级教育督导部门。
(五)每次完成督导任务后,及时向本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交督导报告。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及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督学受教育督导机构指派,实施教育督导时可行使以下权力:
(一)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进入相关部门和学校开展调查。
(二)查阅、复制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材料。
(三)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四)采取约谈有关负责人等方式督促问题整改落实。
(五)对被督导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为兼职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学晋升职级或职称,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督学开展教育督导工作,须向被督导单位出示督学证。
第四章监管
第十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工作进行管理,主要包括:
(一)实施督导时遵守有关规定情况。
(二)督导报告撰写并向教育督导机构提交情况。
(三)督导意见反馈和督促整改情况。
(四)按要求接受培训情况。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督学进行登记管理,动态掌握督学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督学与被督导对象的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实施教育督导的,督学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督学应主动公开联系方式和督导事项等,方便社会了解督导工作情况,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受理对督学不当行为的举报,经查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对督学违法违规等受到处分的,及时向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
第五章培训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职责负责组织督学的岗前及在岗培训,新聘督学上岗前应接受培训。
第二十一条督学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网络学习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学每年参加集中培训时间累积应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二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一)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
(二)教育学、心理学、教育管理、学校管理、应急处理与安全防范等相关理论和知识。
(三)评估与监测理论、问卷与量表等工具开发在教育督导工作中的应用。
(四)督导实施、督导规程和报告撰写等业务知识。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
(六)教育督导实践案例。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国督学培训工作及组织相关培训,地方各级教
育督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督学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建立本级督学培训档案,对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和时间等情况进行记录备案。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五条督学考核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督导工作完成情况。
包括实施督导、督导报告、督促整改、任务完成和工作总结等情况。
(二)参加培训情况。
包括参加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等情况。
(三)廉洁自律情况。
包括遵守廉政规定、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负责本级督学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
对专职督学、兼职督学进行分类考核,并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考核标准,采取个人自评和督导部门考核相结合方式对督学进行考核,对考核优秀的督学按相应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学考核后形成书面意见告知本人及所在单位并存档备案,作为对其使用、培养、聘任、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给予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平公正的。
(三)滥用职权,打击报复,干扰被督导单位正常工作的。
(四)受到行政处分、刑事处罚的。
(五)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二十九条督学不能正常履行职责须书面请辞,聘任单位于30日内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地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本地督学管理办法,并报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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