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陕西省律师行业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1980年8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新的律师制度作了系统、详尽的规定。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于2001年12月29日和2007年10月28日两次修订。
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是指经过一定方式取得司法行政机关授予的资格,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专业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颁布,是我国律师工作实现法制化的重要标志,《律师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逐步走向成熟。
一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进程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
陕西省的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乘势而上,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30年来陕西省律师事业取得了新的成就,呈现出勃勃生机。
陕西省律师工作充分发挥了法律服务职能,为推动陕西省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维护政治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的法治保障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陕西省律师事业的发展,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恢复重建阶段(1980~1983年)1980年10月,陕西省人民政府批转了省司法局关于贯彻国务院109号文件精神的报告,陕西省各地(市)、县司法局开始建立法律顾问处,恢复律师工作。
截至1983年,全省按行政区域组建律师机构的工作全部完成,全省建立法律顾问处101个,其中地(市)3个,县(市)94个,市辖区4个。
1980年7月,陕西省成立了律师行业协会。
(二)形成阶段(1984~1996年)1984年,陕西律师工作开始进行改革。
1984年,陕西省经济律师事务所、陕西法律咨询所、陕西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1985年,全省115个律师事务所,全部实行承包责任制。
工作心得:“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
工作心得:“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建议X年,X市在全省率先推行“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取得良好实效。
一年来,全市60名驻村(社区)律师“零距离”服务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法治讲座963场次,解答法律咨询65000人次,参与化解各类纠纷811件,增强了群众的法治意识,促进了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推动了基层治理法治化。
此项工作在全省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现场会上作经验交流,省委政法委还以专题片的方式在全国律师参与涉法涉诉工作信访矛盾化解工作现场会上介绍经验。
目前,X市“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存在的6个问题:一是村(社区)认识不深入。
部分村未落实驻村律师办公场所,未收集群众法律需求,未主动联系律师开展工作。
驻村律师即使到村里开展工作,也是经常坐冷板凳,没有多少村民前来咨询。
二是律师投入工作不主动。
少数驻村律师以报酬较低、办案忙、交通等支出成本过大等原因为由,对这项工作认识不足,缺乏主动性,到村服务次数少,履职不到位,未充分体现律师公益形象,未充分彰显律师职业价值。
三是检查督导不到位。
“一村(社区)一律师”工作专班少数成员、部分基层联系点干部到基层检查督办不够,研究解决问题的办法不多。
少数基层司法所对此工作认识不足,责任不明,不知道自己的职责是什么,如何履行监管职责。
四是沟通交流不顺畅。
驻村律师、村(社区)组织、司法所之间互动不够,律师驻村服务情况,部分驻村律师与村组织既不报告,部分司法所也不过问,未有效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强大合力。
五是经费保障不到位。
驻村(社区)律师报酬偏低,除去交通费等成本支出,所剩无几,影响了律师的工作热情。
六是宣传发动不到位。
有的村(社区)的驻村(社区)律师公示牌悬挂位置不够显眼,甚至有个别村(社区)把公示牌闲置在办公室,不及时悬挂,使得群众对这项工作不知晓、不理解,遇事不知道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对策建议:一是加强教育引导,教育村(社区)干部转变观念,积极配合驻村律师工作,引导驻村律师讲政治、守规矩,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2.01.30•【文号】司发通[2002]10号•【施行日期】2002.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改革的若干意见(司发通〔2002〕10号2002年1月3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的精神,适应入世后法律服务业面临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律师工作的改革和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完善律师队伍结构。
随着我国入世,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不仅数量增加且日趋多样化,单纯发展社会律师已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要积极开展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试点,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
要认真总结公职律师试点的经验,积极推广。
要选择一些条件好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进行公司律师的试点。
二、认真搞好律师继续教育工作。
要制定律师继续教育的中长期计划,对继续教育进行整体规划。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律师学院及高校教育机构,开展律师继续教育。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律师学院。
要开辟更多渠道,选派优秀律师到国外学习培训,实地考察学习国外律师的先进经验,培养一批能够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才。
同时,大力开展短期集中培训,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各种专题研讨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培训活动。
要继续开展学历教育培训,通过与有关学校联合开办专升本课程,力争到2006年底除个别地区外,使45岁以下的律师,全部达到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
三、完善实习制度,严把律师队伍的入门关。
要以全国司法考试为契机,完善实习制度,改变过去单一知识测试为知识测试与实务培训并重。
取得资格的人员,在申领执业证书前,必须要在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中完成一年的实习。
要制订实习大纲,明确实习的内容、要求、标准,保证实习人员见习刑事、民事、仲裁及各类非诉讼业务,学习、掌握律师的各项基本功,并要接受律师协会组织的不少于5日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集中培训。
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若干问题的探讨
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若干问题的探讨随着我国司法行政工作的不断发展,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深刻的意识到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重要性,想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科学性、合理性、实效性是一条必经之路,也是提高律师事务所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一、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的概述律师事务所的内部会计控制是律师事务所控制管理的基础组成部分,是为了确保律师事务所资产的安全和资料的完整而制定的一套完整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系统。
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的一系列自我约束和协调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能够有效的明确律师事务所会计信息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同时使律师事务所在日常管理及业务处理过程中具有缜密性和严谨性。
为保证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工作正常的、及时的、有效的进行,首先应该对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实施全方位、多角度的控制,也就是说把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纳入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并用合理的会计语言进行核算;其次是实现内部会计控制的可操作性,使其成为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行动指南,成为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还有,要形成内部会计控制的科学的、规范的工作机制,最后是有效的实现内部会计控制效果,使内部会计控制的作用得到及时有效的发挥。
二、律师事务所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现存的问题(1)律师事务所工作者对内部会计控制认识不到位,缺乏风险控制意识。
目前,有很多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者和会计人员对内部会计控制没有明确的认识,片面的认为内部会计控制是会计管理人员和会计检查的责任,于己无关,因此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上也存在应付、敷衍的不良现象。
内部会计控制不是简单的制度、文件的编辑,而是一种对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立体的、动态的监督方法,它贯穿于会计控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
另外,律师事务所管理者与会计工作人员对风险的防范意识和控制观念也比较淡薄,致使律师事务所过分追求扩大经营规模和商业利益,而忽视了内部会计控制工作的重要性,造成了固定资产管理松懈,出现无管理制度、无专人管理、无会计记入的“三无”现象,使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安全难以得到保证。
律师代表总结发言稿
律师代表总结发言稿律师代表总结发言稿XX年以来,我们所发展到了30多人。
各位同仁积极参加本次年会,是所里凝聚力的体现,展示了大家到胜伦后的一种归属感,希望大家能把年终会议当成是一个学习总结交流的好机会。
刚才,大家都讲了很多实在话,讲真话,可以说是做到了“求真务实,畅所欲言”。
下面我再就XX年的工作做一个总结,对今后的工作谈谈自己的看法。
回顾XX年,胜伦与胜伦人都取得了很大成绩,进步不少,但我认为,主要进步体现在员工自身素质的提高,律师执业理念、风格的培养方面。
其中,最成功之处,也不是收入的增长,而在于:一是胜伦文化的更加丰富和具有吸引力,更加深入人心;二是胜伦逐步实现了制度化和流程化管理;三是胜伦的品牌美誉度、社会知名度得以进一步提升,这不仅是因为所里通过宣传营销来推动,而是有了各位胜伦人的努力才得以实现的。
一、关于文化建设1、所里拨出专门经费,下达开展集体活动的硬指标,活跃了工作氛围。
我们按一定的标准拨出人头经费,每月为律师、律师助理、行政人员等不同岗位分别组织团体活动,每两个月组织一次全所范围的集体户外活动,有力地促进了同事之间的交流,提高了大家的归属感。
2、推广绩效考核面谈制度,加强了同事之间的沟通和交流。
今年以来,我们推行较好的一项工作就是绩效考核。
从形式上看,其中比较特色的就是考核面谈制度,我在对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时,都会请大家先谈谈我个人在工作中的不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希望与广大员工就工作中的问题进行交流,以实现相互促进。
不管面对面说了什么,我们的批评与建议都是为了胜伦与员工个人把工作做得更好。
毫无疑问,从考核的效果上看,这些措施都促进了我们的工作。
3、试行负责人与员工谈心制度,增加改进工作效果的途径。
下半年开始,我争取每周和一个员工共同用餐和谈话,很随意地谈谈工作与生活中的情况,了解彼此的想法,这样加强了管理层与员工的联系与沟通,让我们及时调整今后的工作思路,大家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
关于规范律师与法官的职业关系,促进公正廉洁执法的若干思考由于法官和律师是我国司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因此规范二者之间的职业关系,是遏制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审判活动正常进行、切实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提高法官和律师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
规范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关系,对约束和促进二者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在二者之间建立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监督的良性互动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虽然规范法官和律师两者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关系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需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的共同参与和长期努力。
在此,立足于法官和律师关系之现状,遵循事物渐进式改革原则,笔者将谈谈自己的浅见:一、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分析我国法律法规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作出了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也分别就法官和律师的职业道德、纪律约束、惩戒制度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从制度建设的角度来说,两个行业都应是相当完善的,然而现实情况却是不容乐观,当前导致法官和律师关系非正常化的原因,主要有:(一)人民法院对法官管理的行政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将法官职业化的内涵界定为“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由此可见,人民法院法官的管理体制与行政机关公务人员的管理体制应是不同的,但由于历史的原因,目前法官管理体制中行政色彩仍是相当浓厚,这种管理体制对法官与律师关系的影响表现在:一是社会对法官的评判,偏重于个体而忽视职业本身对从业人员所蕴含的价值的认可。
在这种价值评价观的驱使下,法官往往会偏离职业本身的内在要求而去追求所谓的个人成功,因此,他们会努力去与律师搞好关系,一方有权,一方有钱,从而搞“钱权交易”。
二是法官的职务任免和晋升,实行群众评议与领导考核相结合的模式,人际关系是决定考评结果的关键因素。
“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完善
第37卷第4期2021年4月贵州师范学院学报Journui of Guizhou Education UniversityV o I.37.No.Apr.2021“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薛静5徐远超2刘杨1(1.湖南理工学院,湖南岳阳414002;2.长沙学院,湖南长沙716624)摘要:涉外法律服务是有效促进"一带一路”经济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受到历史原因和自身条件的制约,我国的涉外法律服务主体在自身素质、层次定位、服务成效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不足。
涉外法律服务的主体即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从发展理念、价值导向、体制机制、内涵提升等方面积极探索完善,为中国涉外法律服务发展创造新高度。
关键词:“一带一路”;涉外法律服务主体;理念;机制中图分类号:D922.H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7777(2021)04-0047-06 The Currenh Sitrahon,Prcbleme and Imprcvemenh of China S Foreign-relateS Legal Seevicee io the Contexh of"The Belt and Rood"XUE Jing1,XU Yuan-chao2,LI2Yana1(1.Huuan Institute Science and Technolopn,Yueyang,Huuan,414400;.Chanasha University,Chanasha,Hunan,210022)Abstreh:Foreian-relateh16x0service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effectivety promoting the virtuous cycle and shsWinaPle development of"The belt and roaP"economy.However,re s tride h by histoecal reasons and theizown conditions,Chinas foreian-relateh0x01service subjects stib have some defects in theiz own quality,level po-siboning,service effectiveness and other aspects.L awyers, law firms should activeexplore and improve the lawfrom the aspects of development concegt.皿00orientaUon,system mechanism and connotation endancement.so usto seek a positive wan ou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foreian-relateh legal services in China.Key words2The Belt and Road""Subject of Foreian-relateh Legal Service;Ideas;Mechanism!"之路”,该合作倡议由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213年提出。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律师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按照___文件要求,司法局结合律师事务所年检工作,于__月份开始律师行业警示教育整顿活动。
目前按要求已完成大排查和大调研工作,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统一安排部署司法局于__下发了《开展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本次警示教育活动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政治思想教育方面。
重点推动解决县(市)区司法局、律师协会、各律师事务所党建机制不健全、律师行业党的管理薄弱、党建工作覆盖面不到位;律师重业务,忽视政治思想教育,律师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发挥不够,先进性不明显;个别律师立场模糊,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规矩意识缺乏,损害行业利益和队伍形象等突出问题。
二是依法诚信执业方面。
重点推动解决少数律师诚信意识不强,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乱收费、多收费或私自收案收费,侵害当事人利益,责任意识薄弱,搞不正当竞争等突出问题。
三是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
重点推动解决各律师事务所规章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内部管理松懈等突出问题。
四是律师执业监管和服务方面。
重点推动解决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协对律师执业监管和服务的能力与律师工作不断发展的新情况不适应;管理力量比较薄弱;信息化程度不高,管理手段落后,管理效果较差;律师执业监管不主动、不得力等突出问题。
二、严格方案落实,开展调研检查活动(一)严格排查,及时推进。
及时成立了__市警示教育活动检查工作组,将律师行业党委班子成员、律协会长、常务理事、各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组成十个小组,联合各县(市)区司法局于_月份开始对__市__家律师事务所进行逐所指导检查,并于_月__日上午,召开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推进会,对全市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进行再安排再部署,会上,__个工作组就初步检查工作情况逐一进行汇报,同时再次要求各检查组细化工作内容,做到真实有效。
市司法局局长提出四点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开展警示教育活动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整顿重点,切实解决律师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
浅析律师的社会责任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思考
浅析律师的社会责任及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的现状和思考摘要我国律师制度自恢复以来,在政府的组织下,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了全流程、重点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这对律师化解社会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和效率,核心在于政府统筹协调,关键在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根源在于提高律师的社会责任意识。
本文正是针对目前律师参与法律援助管理制度落后的现状,梳理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从政府、社会组织、律师等多个角度提出了一些建构性的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律师社会责任法律援助一、律师社会责任的分类剖析以上法律、法规、党的政策及行业自律规范对律师社会责任的明确表述,结合规范条文内容及学理解释,我们可以对律师社会责任做以下分类:(一)运用专业技能和经验,在法律框架范围内承担法律援助职责1.律师在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法律援助。
国务院于2003年7月21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法律援助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共计6章31条。
《法律援助条例》对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代理业务中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律师化解社会纠纷,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发挥的重要作用。
特别是2022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党和政府对律师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律师的法治思维和程序思维也深刻影响着政府各个方面。
律师依法参与疑难、复杂矛盾化解,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处理社会矛盾的能力。
[1]2.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职责,提升司法人权保障。
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积极履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强制提供法律援助义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
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篇一: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问题的法律思考【摘要】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是目前律师行业日益突出的问题,本文从深层次分析了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原因,并对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律师;不正当竞争;必要性;可行性不正当竞争是伴随着商品经济竞争的产生而出现的不当行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最早见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规定:“凡在工商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经营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而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主要是指律师或其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违反公平、平等、诚实、信用原则,通过不实宣传、诋毁、及低价收费等手段妨碍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正常业务的开展,损害其合法权益,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与一般市场主体的不正当竞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律师从某种角度看也是市场主体,具有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但其与一般市场主体又有显著区别,律师不仅有维护与其签订委托合同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同时还负有维护社会主义法律正确实施的义务,因此,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不仅涉及到对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问题,还涉及到我国法治目标的实现问题,对律师行业的不正当竞争问题进行探讨殊为必要。
篇二: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颁布单位】司法部【颁布日期】19950220【实施日期】19950220《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已经1995年1月13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章名】全文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保护律师、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公平竞争,维护律师行为的正常执业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必须遵循公平、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公认的执业准则。
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律师行业在我国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律师行业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职业道德缺失、服务质量不高、管理不规范等。
为了更好地发挥律师行业的职能作用,提高律师行业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出加强律师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一、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1.1 严格律师执业准入制度要严格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对律师的学历、专业背景、从业经历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律师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要加强对新入职律师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1.2 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激励机制要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激励机制,对于遵守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发律师的职业积极性。
要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于严重失信的律师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二、提高律师服务质量2.1 加强律师业务培训要加强律师业务培训,提高律师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定期的法律培训班、邀请业内专家进行授课、鼓励律师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律师的专业素养。
2.2 优化律师服务流程要优化律师服务流程,简化繁琐的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可以借鉴先进的管理经验,推广电子化办公,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服务,方便当事人办理相关业务。
2.3 加强律师与当事人沟通要加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了解当事人的需求,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法律服务。
可以建立律师与当事人沟通的平台,定期收集当事人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三、规范律师行业管理3.1 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体制要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体制,明确各级律师协会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对律师协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要加强律师协会内部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3.2 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要加强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内部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水平。
对于存在问题的律师事务所,要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行。
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律师制度改革的思考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化的全面推进,律师这一法制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代名词之一便迅速的进入到群众的生活中来。
为了给律师朋友在群众心中正名;为了让律师朋友能够更好地服务于大众,更好地演绎忠诚与正义这两个角色,我国的律师制度必须做出相应改革,让他们获取更大的行业空间,以此来释放律师这一行业的活力。
本文旨在浅析律师制度改革的方向,希望能为律师制度改革提供可行性思路。
关键词:律师制度改革思考法律律师制度是国家关于律师性质、任务、权利和义务及律师活动原则、组织结构、管理体制、法律责任、业务范围等法律规范的总称。
本文主要通过浅析当前我国律师制度和西方律师制度(主要以美国作为代表)来为我国律师制度的改革探寻一条可行之路。
1 我国律师制度的现状现如今虽然我国法律制度虽已逐渐健全,但在律师制度这一体系上仍旧存在着一些缺口。
这些缺口之与法律,就如短板之与木桶,木桶的盛水量就取决于短板,只有把短板补长才能装满水桶;而我们只有把这些缺口堵住,才能将法治社会进行的更加彻底。
1.1 我国律师制度不太人性化孔子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
”而我国的法律制度就是将人一棒子打死,再也不能从地上爬起来。
例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凡是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不得再次申请律师职业资格证。
这对于严谨来说是无可厚非。
但是,律师也是人,也会犯错,也需要成长。
法律虽严谨,但是既然法律是为人服务的条纲,有时候也必须人性化一点,给人几多时间改进不好吗?1.2 我国律师制度对于律师的权利控制不够律师制度本身就是规范、监督律师正义执法的,它必须让个别律师无空子可钻。
然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仔细阅读,它是让收集资料,但并没有任何监督方式,无疑这就为造伪证提供了便利。
因为它只是说只要遵守诉讼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并不带任何监督措施,那么,律师在收集资料时是否遵守诉讼法律的规定又有谁知道呢?1.3 我国律师制度在律师人身安全方面也有漏洞保障每一个公民的人身安全是我国法律的最基本要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建议有:
1.明确的目标和愿景:首先,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个清晰的目标
和愿景,这可以激励员工,并帮助他们在工作中保持方向。
2.良好的组织结构: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组织结构,以
明确每个员工的角色和职责。
这有助于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也可以帮助避免在任务和责任上的冲突。
3.优秀的员工招聘和培训:律师事务所需要招聘有才华、有热情
的律师和工作人员,并为他们提供持续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这可以提高员工的技能,也有助于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4.高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律师事务所需要采用高效的案件管理系
统,以确保案件的及时处理和跟踪。
这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管理他们的时间和资源。
5.优秀的客户服务:律师事务所需要关注客户的需求,提供优质
的服务。
这可以通过定期与客户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以及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建议来实现。
6.有效的财务管理:律师事务所需要有良好的财务管理系统,以
确保他们的经济状况良好。
这包括有效的账单管理,成本控制,以及合理的定价策略。
7.重视技术创新: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事务所也需要关注并应
用新的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例如,利用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来辅助案件处理,或者通过在线平台来提供更加便捷的法律服务。
8.建立健康的企业文化:最后,律师事务所需要建立一种积极、
健康的企业文化,以鼓励员工之间的合作,提高他们的士气,
并增强他们对律师事务所的忠诚度。
以上这些建议可以帮助律师事务所建立一个高效、有序的工作环境,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增强他们的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篇
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地址设在:第三条本所的宗旨:(各所自定)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为……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第五条本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本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六条本所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并接受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第七条本所开办资金总额为:万元。
其中: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出资万元。
第三章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第八条本所以等法律事务为主,兼顾其他业务。
具体业务范围为:(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第九条本所在业务建设上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并执行以诉讼、非诉讼办案操作规程和办案质量负责制为主线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注重法学理论研讨和典型案例的研究,注重律师人才的培养和律师培训交流,以增强本所的综合实力。
第十条本所根据律师业务发展的需要,按照专业化分工的要求,设立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业务部门。
第四章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产生、职责和变更。
第十一条本所的代表人是主任,由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主任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本所的日常事务工作;(二)负责召集合伙人会议;(三)代表本所对外签订各项合同;(四)批准财务开支;(五)合伙人会议决定由主任行使的其他职权。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我国的法律援助萌芽始于1992年。
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力保护中心”,该中心的成立,揭开了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的序幕。
1994年初,中国第一个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市法律援助中心”挂牌成立,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始探索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揭开了中国法制文明史上崭新的一页。
2003年《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体系架构已基本形成。
我国1996年3月《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该条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首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同年5月《律师法》第42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该条法律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法律援助制度。
在此后的时间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各级政府对法律援助经费的投入逐年加大,经过近20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四级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为主,各种社团法律援助机构为辅的法律援助体系。
法律援助也从律师个人道义行为转变为法律化、制度化的国家义务行为。
近年来,法律援助制度在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确保司法公正、促进我国法制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随着时代的发展,在法律援助制度、机制体系建设和法律援助实践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
我国律师业税收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1]潘明星,刘洋,刘磊.关于我国律师业产业化分配制度的探讨[J].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01(6).
[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3.3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是否对某些西部或欠发达地区的律师业适用较低营业税率。这些地区尚处于发育阶段,虽然规模总量较小,但对当地经济的运行和法制化发展会产生巨大作用,有利于提高宏观经济的整体素质和促进可持续发展。
3.4合理减少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合伙律师事务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营运中因无限责任而要承担更大的风险,风险压力及过重的税负使事务所成本过高。适当降低合伙律师事务所与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税负能激励其发展。
因此,合伙制是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主要缴纳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分析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也是行业中的普遍问题,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1营业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业的营业税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合理划分这些业务,律师业的应税所得就可以得到合理确认。这些问题的出现与律师行业的快速发展密切相关,这也是在行业扩展新业务领域的时候必然碰到的问题。
2个人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律师事务所根据类型不同及人员之间收入构成的差异,不同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适用不同的法律,税率和扣除额也有不同规定,其中的主要问题是:(1)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对其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5%~35%个人所得税,未考虑律师服务的特殊性及其经营应有的维持与发展,缺乏对法律服务业的扶持。(2)对法律顾问费等的不当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律师从接受法律服务的当事人处取得的法律顾问费或其他酬金均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报酬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担任法律顾问本是律师行业的重要业务,应并计入律师事务所应纳税所得额中。但上述规定不但划错了纳税主体和扣缴义务人,而且还以“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项目税率来征收个人所得税,造成可操作性不强,法律责任不明确。(3)律师间收入差距很大,且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不均衡。因此,对于工资薪金等所得非常均衡的雇员律师和兼职律师这些实行效益工资纳税人,律师行业的税收负担明显加重,尤其当其收入按事务所规定比例从办案提成取得,按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方式下尤其突出。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
题的通知
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发展迅速,律师的数量和执业范围都在不断扩大,但同时也面临着各种问题,如执业纪律不规范、违反执业道德等。
为了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
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该通知将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全
面监管,将有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首先,通知要求各级律师协会强化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和服务,
建立健全各项机制,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确保律师执业活动的规范、公正和诚信。
其次,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管和管理,建立律师事务所的档案管理系统,并对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定
期检查。
同时,通知还将加强对律师执业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推行律师执
业范围公开化制度,公开收费、公开执业资格和执业经历,强化律师
行业诚信建设。
此外,通知还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禁止律师在
代理业务中收取不合理费用,禁止律师对当事人进行非法诱骗和隐瞒
事实,同时对律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了细致的分类和规范。
最后,通知还提出了对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和惩处机制的完善,对律
师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的处罚,并建立和完善律师责任保险制度。
总而言之,司法部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级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都要强化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管,推动律师行业的诚信建设和规范化发展,保障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稳定健康发展,对于整个社会都有重要的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
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律师职业道德学习心得体会1根据云南省律师协会的统一部署和所在县律师事务所的安排,结合前期在律师事务所的学习实践,特别是近来认真学习了律师远程培训,受益匪浅,思想认识和专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现总结如下学习心得体会。
一、通过学习认识到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良好的学习心态和工作作风,始终保持谦虚好学的品格。
当今时代发展大趋势是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知识更替日新月异,当事人的法律需求出现了多层次化、复杂化,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和合作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
作为中国律师队伍的预备队和接―班人的一员怎样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怎样才能在残酷的法律服务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我认为一定要先保持平和的心态,放低身价、保持做人的低姿态,从最容易、最简单的小事做起,特别是注意工作细节。
当然最需要强调的是做人一定要谦虚,做律师更要谦虚。
我们要多去发现同仁律师们的长处,多去寻找自身的不足,见贤思齐焉,见不贤而内自省也。
我认为还要强调一下学习心态反映了一名律师的修养境界,影响了一名律师的发展空间。
做律师前一定得注意要生存、要发展、要进步,就要有好的心态。
而一名律师好的心态主要包括付出的心态、坚持的心态、合作的心态、感恩的心态、谦虚的心态等。
二、我认为一名律师要有一个人生职业规划,要具有全局观念和战略眼光。
目前来说,做律师难,做一名好律师更难。
这一情况已经严重影响最近几年我国律师在数量上的增长。
目前流行所谓“二八律”,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服务市场集中在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手中。
而剩下的百分之二十的律师服务市场由近百分之八十的律师来竞争。
这一局面,造成新律师和实习人员的生存危机。
我认为作为一名老律师,就应为新律师指导职业规划,否则他们将来做律师只能处处被动、步步艰难。
同样,老律师们如果不能与时俱进,不提高自身素质,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照样会被无情的竞争刷新和淘汰。
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
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究竟是什么关系伴随着国资律师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民办律师事务所已成为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流,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加,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到底属于哪一种法律关系?在法学理论界和律师界至今尚未引起足够重视,在审判实践中,劳动关系、挂靠关系、劳务关系的判例都有,真是五花八门,十分混乱。
我国《律师法》修改在即,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亟待解决。
我们认为,民办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定位为劳动关系。
一、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关于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界定我国《劳动法》及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将劳动关系主体,特别是用人单位的管理纳入了法制轨道,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应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属于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视为用人单位。
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应纳入用人单位的范畴,关键在其是否具有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
我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4项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确定民办律师事务所是否属于《劳动法》概括性的用人单位之列,分析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仍然是关键。
二、民办律师事务所的性质近几年来,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例如民办律师事务所,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体育场等不断涌现,并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新生事物十分重视,特别制定了国家政策和行政法规,将这些具有民办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组织确定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实质上是属于事业组织的范畴即属于民办事业组织性质。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的确立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9年12月,民政部发布《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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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发展若干问题的思考2008-12-14 信息来源:重庆律师网作者:成晓明赵岩杰核心提示:通过对律师及事务所管理的探讨,寻求中国律师业管理和发展的理想模式关键词:律师事务所管理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公司化标准化商业化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将迎接一系列的新挑战,同时也将面临很多问题,其中的首要问题就是外国律师的竞争。
这种竞争一是业务的竞争,二是人才的竞争,三是管理的竞争,四是素质的竞争。
众多跨国公司扩大了在中国的投资和经营,中国进行企业改制重组、更多地参与国际经济贸易,这为律师业带来了进一步开拓业务的良机。
但是同时,外国律师事务所将充分发挥资本、经验、理念及管理方面的优势,迅速实施“本土化”战略,抢占中国法律服务市场。
我国律师业应积极面对“入世”挑战,紧紧抓住“入世”机遇,完善律师业管理机制,提高律师业管理水平。
走律师事务所管理和发展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公司化、标准化的复合型路线。
一、律师队伍建设及具体架构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的机构,律师是律师事务所最宝贵的资源与财富,二者相辅相成。
律师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一个律师事务所的核心竞争力的强弱,因此,对律师队伍的建设是律师事务所管理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队伍建设律师事务所要实现品牌化、规模化发展,必须依据“让最合适的人做最合适的事”的原则对律师进行适当的划分。
事务所各律师应当依据自身的综合素质与发展阶段进行定位,并努力向自己希望达到的人力资源层级努力。
律师队伍的划分应当以给律师一个科学合理的发展阶梯为目标,使每一个律师经过“打基础阶段—提升技能阶段—树立品牌阶段”三个阶段的发展,最终成为品牌律师的阶梯式发展过程。
律师通过遵守事务所的律师队伍安排,能在扎实的基础上充分提高,最终提升全所人员的素质。
在打基础阶段的律师应当首先明确律师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的事业,不是一夜暴富的捞钱手段。
这一阶段的律师要戒掉浮躁心理,踏踏实实,虚心刻苦。
在充分掌握法律基础知识的前提下,学习如何同当事人、法官以及合作律师进行交往,如何提升律师的人格魅力与亲和力,如何提高当事人信任度,如何提高自身在法官心目中的地位。
这一阶段在接案时要研究如何对当事人出于自己一方的愿望提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请求进行合理的解释,如何让当事人接受自己的观点并给与配合,如何让当事人产生信任并最终委托。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及时同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将做过的工作以及成果向当事人进行说明。
在案件的进展与自己预测出现偏差时,如何同当事人进行解释,如何解决这些偏差,如何避免当事人的不信任甚至不满。
在案件代理完毕后,要同当事人保持一定的联系,要进行一定的回访,以保持已经同当事人建立的良好关系,最终达到当事人满意。
在提升技能阶段要在坚实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探究法律规定的根源,要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
要对法律条文的立法背景及相关法律理论作更深层次的探讨,要对法律程序了如指掌,要能将法律基础理论同法律实践良好的结合。
要充分了解法院及公安、检察等机关的人员构成,这些部门处理案件的内部流转程序,各部门以及部门内的各种制约关系,了解党委、人大对案件的督办与监督程序。
了解当事人委托时的心理,了解当事人所处的社会背景以及目前的处境,了解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以及当事人的社会关系中对本案以及自己承办其他案件有所帮助的部分。
这一阶段在接受委托时要了解当事人的各种背景,要总结各种类型当事人的特点,要根据不同的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谈判技巧,要体会、把握同当事人探讨案情时对案件分析的“度”,要通过同当事人的简单接触抓住当事人最为困扰的问题,要简明扼要地指出困扰当事人难题的解决办法,但要避免将办案细节过多的透露,以避免当事人自己办理案件。
在接案时,应当简单叙述公检法部门办理案件的流程,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专业与实力。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办理情况,特别要考虑法律以外因素对案件的影响,科学设计办案思路,通过对办案单位内部流程的运用以及通过党委、人大等监督部门的运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同时,要严格遵守律师执业道德与律师职业纪律。
在案件代理完毕后,对于优质的大客户,应当定期进行联络,并在客户一些重大法律事件发生之前提醒客户,以维护、开拓更多的市场份额。
在树立品牌阶段要在深厚的法律功底的基础上,对某些法律进行深入细致的专题研究,从而成为某一法律领域的专家。
对某一领域的法律运用自如,游刃有余。
在这一阶段,要注重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要形成自身独有的办案风格。
在同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的交往中,要充分展现自己的法律素质以及人格,要赢得当事人以及办案部门对自己认可与尊重。
认可与尊重来源于律师自身的品德、业务素质、为人处事的方法、社会资源、思维方式、职业理念等等因素的综合评判。
因此,在这一阶段,接案时律师必须对案件认真分析,综合案件的具体案情以及双方现有证据、当事人各方的力量对比,对案件做出科学、客观地分析。
运用自身的法律功底以及对办案机关甚至对具体办案人员的充分了解,给当事人作出科学合理的解释以及较为准确的预测。
让当事人充分感受的律师的执业理念,感受到律师的高尚品德,并让当事人体会到律师的办案风格。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研究如何同各种力量进行斡旋,如何平衡、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对案件的影响,如何在制约办案人员的同时,保持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关系,如何让办案人员对律师的人格以及业务水平给与很高的评价。
要让当事人在办理案件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所做的工作,了解这些工作的必要性以及取得的效果。
在当事人同办案人员之间取得良好的口碑,从而树立自身的品牌。
(二)、律师队伍安排的具体架构综合以上指导思想,律师事务所科学的队伍结构安排如下:1、案源开拓与业务攻坚、指导队伍这支队伍应当由品牌律师组成。
其主要职责为组织开拓事务所案源,组织事务所业务研讨,代理重大业务进行业务攻坚。
其具体工作如下:⑴、组织、策划事务所整体形象展示及宣传,提高事务所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升事务所承接案源能力;⑵、有计划、有目的地对大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开发大客户案源,解决事务所基本案源保障;⑶、对大型案件进行攻关,承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⑷、对事务所指派案件进行指导,协助具体承办律师克服其自身无法克服的困难。
⑸、为核心办案队伍中律师需要协调的关系进行联络与介绍,协助核心办案队伍进行斡旋。
⑹、为基础办案队伍提供业务指导,提供案源,并在必要时协调有关部门。
2、核心办案队伍这支队伍由树立品牌阶段的律师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接受事务所指派,承办事务所以开拓的大案、要案以及对事务所有重大意义的案件。
其具体工作如下:⑴、服从事务所安排,具体完成提升事务所品牌的各项工作;⑵、在事务所安排下,参与对大客户的市场开拓工作,完成具体的开拓任务;⑶、在事务所统一安排下,承揽、完成社会影响重大、有良好经济效益的案件;⑷、具体承办、完成事务所指派案件的代理工作,完成法律文书的起草,完成法定程序的代理,协调各方关系,完成代理全部工作并及时将工作内容告知事务所及当事人。
⑸、在遇到无法克服的法律难题及无法协调的关系时,及时同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取得联系,探讨案情,制定代理方案。
由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引荐,由核心办案队伍同有关人员进行公关,协调案件遇到的阻力。
⑹、积极开拓案源,为事务所基本办案队伍提供案源。
3、基础办案队伍基础办案队伍由处于打基础阶段与提升技能阶段的律师组成。
其职责为承办基础性案件,在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与核心办案队伍的指导下,承办具体业务。
基础办案队伍主要承办事务所指派的,法律关系明确、标的较小、代理结果对事务所无重大不良影响的业务。
其具体工作为:⑴、为事务所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提供辅助工作,接受前两类队伍的指导。
⑵、在前两支队伍的指导下,完成所派基础案件代理的全部程序;⑶、受事务所指派,完成调查取证业务以及代为出庭;⑷、充分发挥自身能力承办案件并完成必要的斡旋工作。
在必要时,请求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给与各方面的协助;⑸、积极主动向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学习、求教。
律师事务所通过合理的律师队伍结构安排,将现有人员依据自身的实际综合素质,科学合理的评估自己处于律师发展的阶段,并相应的充实到相应的办案队伍中。
事务所将依据个人的意愿以及实际情况,确定业务攻坚、指导队伍以及核心办案队伍的人员,其余律师为基础办案队伍人员。
各队伍人员在经过充分的努力与实践后,可申请加入更高层次的办案队伍。
事务所也将依据个人发展的实际情况,安排各队伍人员晋升。
律师事务所通过科学合理的律师队伍建设,可以促使本所律师对自己的综合素质有正确、科学的认识,促使大家通过扎实、努力的工作创造每一个人自己的品牌,从而创造事务所的品牌。
要清醒地认识现状,积极努力的工作,通过本所人力资源晋升机制,使大家都成为品牌律师。
最终实现事务所同律师双赢的良好局面。
二、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业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律师专业化和规模化密不可分,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才能抓住更多的机遇。
近些年来,我国律师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已形成一批形象好、规模大的名所和大所,但大部分仍是成长发展中的中小型所,迫切需要在业务知识和管理经营方面做进一步的提升,根据形势发展,制定实施适合律师事务所自身特点的管理制度与发展战略,在激烈竞争中发展壮大。
专业化、规模化是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
在国际经济日益发达,交易规则日趋复杂的今天,无法想象一个作坊式的律师事务所能胜任纷繁复杂的、技术性极强的法律服务工作。
品牌化是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必由之路。
要想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创建自己的品牌,而品牌化是需要高素质的队伍、高质量的服务、高效率的管理来保证的。
规模化是我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必要保证。
为了实现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必须完善律师业的体制和机制。
要健全律师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包括律师执业行为标准、规则等行业自律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行业的管理今后要逐步并坚决地转移到重点做好“准入、导向、监管”的工作上来。
要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机制,实现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
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应该加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交流与沟通,提高律师专业技术水平和素质,学习先进律师事务所的制度设计、品牌建设、规模扩张的成功模式,借鉴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长期积累的国际化扩张、重组联合及运作管理、执业管理经验,进一步提升律师在管理运营方面的技能。
三、中国律师及事务所发展的全球化针对律师行业来讲,全球化的含义可以简单概括成三个方面:服务对象(客户)的全球化;服务内容(涉及法律和规则)的全球化;服务水准的全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