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每个财会人在进行会计处理的时候最怕的就是出现问题,这会使得在结算的时候工作量大增并且还有可能找不到错误来源绞尽脑汁。
今天我们就给大家讲解下关于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或追溯调整法,来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金额加以具体判断。
(一)追溯重述法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追溯重述法的会计处理与追溯调整法思路相同。
追溯重述法一般适用于漏记和补记的情形。
在处理时可以分为四个步骤:1.将该差错事项按照当期事项进行处理。
即写出正确的分录,包括漏记的分录本身和由此影响的所得税分录。
只是要注意,汇缴前进行更正的,不需要做出所得税调整分录,而是直接将调整的损益金额在申报表的“附表三:纳税调整”上反映,通过附表三直接调整所得税;如果是在汇缴后进行更正,对属于调增所得税的,要写出所得税调整分录,对调减所得税的,必须专项申报后,才能写出所得税调整分录。
2.换账户,即将损益类账户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转入利润分配,即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归集的金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4.考虑税后分配的问题,即提取或冲销盈余公积。
不建议中小企业做此步。
注意: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例】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发现2008年公司漏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300 000元,所得税申报表中也未扣除该项费用。
假定2008年甲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25%,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该公司按净利润的10%和5%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1)分析前期差错的影响数2008年少计折旧费用300 000元;多计所得税费用75 000元(300 000×25%);多计净利润225 000元;多计应交税费75 000元(300 000×25%);多提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22 500元(225 000×10%)和11 250元(225 000×5%)。
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会 计 差 错 分 析 :o 6年 少 计 折 旧费 用 费用 20
报 表 时 预 期 能够 取 得 并 加 以考 虑 的 可靠 信 1 00 0元 ,少 计 累 计 折 旧 1 00 0元 , 0 0 0 0 会 得 的可 靠信 息 ,而 对 前 期 财务 报表 造 成 省 所 得 税 申报 中 已扣 除 . 所 以 多 计 净 利 润
③调整利润分配。 借 : 余 公 积 盈
l 00 0 0 所 得 税采 用 资 产 负 债 表 债 务 法 核算 。适 用
贷 : 润 分 配一 未分 配利 润 l 0 的 所 得 税 税 率 为 3 % , 净 利 润 的 l %提 利 00 0 3 按 O 例 2 资 料 见 上 例 . 设 所 得 税 申 报 中 取 法 定盈 余 公 积 。2 0 : 假 0 7年 4月 2 日, 0 A公
借 : 润分 配一 未 分 配利 润 利 贷: 以前 年 度损 益 调 整 10 0 0 00 l0 0 0 00
更 正 ,但 确定 前 期 差 错 累 积影 响数 不切 实 转 入利 润 分 配 。 可 行 的除 外 。 溯 重述 法 , 指 在 发 现前 期 追 是 差错 时 , 同该 项 前 期差 错 从 未 发 生 过 , 视 从
略 或 错 报 。财 务 报 表 项 目遗漏 或错 报 就 可 1000元 , 提 法定 盈余 公 积 1 0 0 0 多 00 0元 。
③将“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目余额转 科
借 : 润 分 配 一 未 分 配利 润 利 6 0 7 0 0
息 :二 是前 期 财 务 报 告 批 准报 出时 能够 取 计 与税 法 计 提 折 旧 额相 同 ,且 该 项 折 旧在 入利 润 分 配 。
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
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会计调整事项是会计考试中的重点,也是难点。
会计调整事项包括会计政策变更、前期差错更正和日后调整事项。
这几类调整事项的账务调整处理和报表调整存在差异,也有相同的地方。
下面我们分别讲解各自的会计处理,并进行总结对比。
1.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账时,资产、负债等类别的科目正常写,损益类科目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追溯调表时,资产负债表调变更年度的年初数,利润表调变更年度的上年数。
2.前期重大差错更正:一般来说,追溯调账时,资产、负债等类别的科目正常写,损益类科目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追溯调表时,资产负债表调发现当年的年初数,利润表调发现当年的上年数。
特殊情况:①不应作为日后事项期间的会计处理,而错误处理作为日后事项期间的会计处理并调整报告年度的报告:对于错误的调整分录,再作反分录;涉及损益的,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而是调整留存收益。
②不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而错误处理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并追溯调整:对于错误的追溯调整分录,再作反分录;涉及损益的,不需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核算,而是调整留存收益。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的调整事项:追溯调账时,资产、负债等类别的科目正常写,损益类科目换成“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追溯调表时,资产负债表调报告年度期末数,利润表调报告年度当年数。
【总结】会计政策变更、前期重要差错与日后调整事项的比较:(1)分录调整:日后事项的调整分录与前期重要差错相似,第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第二,可能调整应交所得税。
会计政策变更在这两方面不一样。
(2)报表项目调整:日后事项主要是调整报告年度报表的期末数或本年数;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重要差错主要调整本期报表的期初数或上年数。
1.会计政策变更:(追溯调整法)追溯调账时,资产、负债等类别的科目正常写,损益类科目换成“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追溯调表时,资产负债表调变更年度的年初数,利润表调变更年度的上年数。
会计政策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税法会计差异分析
会计政策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税法会计差异分析【摘要】为方便纳税人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降低涉税风险,本文根据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就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进行分析并作了处理。
【关键词】会计政策;前期差错;更正;税会差异;分析一、会计政策变更准则与税法差异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主要涉及企业所得税,集中在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内容和变更结果的影响上。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差异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准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
企业的会计政策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需变更,应重新履行上述程序,并按本准则的规定处理。
可见企业拥有会计政策变更的自主权。
税法对企业会计政策的变更没有系统的规定,散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中。
譬如《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的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否则,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后又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明确: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改变了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主管税务机关应重点审查纳税人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程序,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是否合理,有无计算错误等有关事项。
2.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3.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时,未说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变更的原因、不能提供有关资料,或虽说明但变更没有合理的经营和会计核算需要,以及改变计算方法前后衔接不合理、存在计算错误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由于改变计算方法而减少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调整,并补征税款。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坏账准备的财税差异及所得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是针对“部分长期资产”的资产减值制定的准则,并不是全部长期资产,不适用于在其他具体准则中规范的减值。
该准则规范的长期资产减值视同永久性减值,一经提取不得转回。
只能在处置相关资产后或资产离开企业时,再进行资产减值的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规定,对于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款项,应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坏账准备计提后,可以转回。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准则第六章第四十二条规定,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所得税会计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引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负债的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等概念。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
财政部发布的《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附录》规定,一般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范围是: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应收款项。
计提范围较旧准则有所扩大。
旧准则体系计提8项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损失分别计入不同的损益类科目,比如计入“管理费用”、“营业外支出”、“投资收益”等。
新准则体系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要求统一记入新设置的“资产减值损失”科目。
计提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贷记“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等减值准备类科目。
资产价值回升时,借记有关减值准备类科目,贷记“资产减值损失”。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定:有客观证据表明应收款项发生了减值的,确认减值损失,计提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坏账,一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但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坏账损失时,应冲减坏账准备。
会计前期差错的产生原因及更正处理
5科技资讯科技资讯S I N &T NOLOGY I NFORM TI ON 2008NO .18SC I ENCE &TECH NO LOG Y I NFOR M A TI O N 学术论坛财政部2006年2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与旧准则相比有两点变化:一是增加了有关无法进行追溯调整和追溯重述的规定,二是改变了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的错报和漏报:①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信息。
②前期错误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盘盈。
1前期差错的类型及产生原因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上述两种信息而形成前期差错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1采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按照我国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应予资本化,计入所购建固定资产的成本。
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
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费用予以资本化也计入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则会影响当期损益。
1.2计算以及账户分类错误例如,甲企业从活跃市场上购入乙公司五年期债券准备持有至到期,但在记账时记入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导致账户分类上的错误。
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所以该分类错误最终会影响本期损益。
1.3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例如,某供电企业出售并安装电度表取得的收入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该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但该企业在确认时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和准则规定将该收入不入帐,转入小金库。
1.4对期末应计项目与递延项目末予调整例如,企业应在本期核销的费用在期末时未予摊销从而影响当期损益。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
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原创赵国庆【新收入准则税会差异解读系列之二】新收入准则下会计与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点差异及应对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之间的差异就非常大了。
很多年前,我们还在研究会计与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甚至还试图就准则是否可以和税法去做一个协调,尽量去减少这个税会差异。
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研究方向和新收入准则颁布的内容来看,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不仅没有减少,反而越来越大。
实际上,我们认为,从会计准则制定者角度来看,应该是基本放弃了会计准则制定环节和税法减少差异的想法,毕竟大家的目标是不一样的。
现在带来的问题是,对于企业所得税而言,我们2008年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的大原则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特殊的规定为例外。
在基于06年旧收入准则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曾经颁布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了一系列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确认方法。
在财政部2017年新收入准则颁布后,我们了解到总局所得税司也曾将875号的修订列入工作计划,但是这个新文件到现在也迟迟出不来,实在是因为新收入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的差异变得越来越大了,例如“总额法”与“净额法”、合同的识别、可变对价问题、授予客户重大权利、合同重大融资成分、取得合同成本增量成本的核算(例如房屋销售佣金)等等,会计和企业所得税上,不仅是收入确认的时点上存在差异,在收入确认的方法上(主要是金额上)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我认为,不管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在具体事项上存在什么样的差异,有一个根本的原则性差异我们是要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虽然有权责发生的大原则,但确定性原则是首要前提。
凡是涉及会计估计(包括可变对价的调整、授予客户重大权益的金额拆分、融资成分拆分)的,税法从确定性原则出发,都不会遵循会计走,肯定回到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收款去确认。
前期差错的更正处理
前期差错及其更正当期差错应在发现当期对相关的项目直接即可。
一、前期差错概述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舞弊,是指人为地错误利用信息,给市场传导一个错误的会计信息,要作为差错进行更正。
存货与固定资产盘盈:通常将金额较大的存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更正处理。
按第28号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属于前期差错。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前期差错分为不重要的差错和重要的差错。
重要性的判断:看项目的金额、性质及对报表决策者的影响。
金额较大,性质较特殊的差错,对报表的决策者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那么就属于重要差错。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前期比较数据。
具体地说,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通过下述处理对其进行追溯更正:(1)追溯重述差错发生期间列报的前期比较金额;(2)如果前期差错发生在列报的最早前期之前,则追溯重述列报的最早前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与追溯法的思路一致。
对于发生的重要的前期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如不影响损益,应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差错影响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在差错发现当期直接相关项目的金额,若差错影响利润表项目,则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科目核算,最终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数 调 整 为 发 现 当期 的期 初 留存 收 益 , 会 计 报 表 其 他相 关项 目的 期 初 数 也 应一 并 调 整 , 会计 处 理 相 对 复 杂 ,但需 要 明确
以 下 事项 :
相 应 的 会 计 处 理 。 假 设 甲 公 司 在 2 0 09 年 3月 1 5日完 成 所 得 税 汇 算 清 缴 ,4月
至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 日之 间 发 现 的 报 告 年度 的 会 计 差 错 及 以 前 年度 的 非 重 大 会计 差 错 ,应 按 照(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2 号 — — 资 产 负 债 表 日后 ( 企 9 事项 》 规 定处 理 。 的
前 期差 错新 旧政策 的 更正方 法是 一致 的 ,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如 影 响 损 益 ,应 直 接 计 入 本 期 净 损 益 ,其 他 相 关 项 目也 应 作 为 本 期 数 一 并 调 整 ;如 不 影 响 损 益 ,应 调 整 本 期 相 关 项 目 。本 期 发 现 的 与 前 期 相 关 的 重 大 会 计 差 错 ,如 影 响
二 是 前 期 财 务 报 告 批 准 报 出时能够 取得 的可靠 信 息 。从 以上 定义可 以看 出新准 则 不涉 及 本期 发 生 的会 计 差错 更 正 的会计 处理 ,都 是针对 前期 发生 的会 计差 错 的会 计处理 。 新 准 则 第 二 条 规 定 ,前 期 差 错 更 正 的 纳税 影 响 适 用 《 业 会 计 准 则 第 l 号 — — 所 得 税 》 企 8 ,
旧准 则 没有 提 及 。
损 益 ,应 将 其 对 损 益 的 影 响 数 调 整 为 发 现 当期
前期差错更正概念、分类、更正原则及会计处理(重要+例题)
前期差错更正概念、分类、更正原则及会计处理(重要+例题)前期差错更正 18.3.1 前期差错的概念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或错误运⽤下列两种信息,⽽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所称“前期差错”,应当是指重要的前期差错以及虽然不重要但故意造成的前期差错。
前期差错的重要程度,应根据差错的性质和⾦额加以具体判断。
例如,企业的存货盘盈,应将盘盈的存货计⼊当期损益。
对于固定资产盘盈,应当查明原因,采⽤追溯重述法进⾏更正。
18.3.2 前期差错的分类 1.计算错误; 2.应⽤会计政策错误; 3.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的影响。
18.3.3 前期差错的更正原则 1.企业应当采⽤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过,从⽽对财务报表相关项⽬进⾏更正的⽅法。
2.当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的期初余额也应当⼀并调整,也可以采⽤未来适⽤法。
3.发⽣在资产负债表⽇后期间的前期差错应参照资产负债表⽇后事项处理。
4.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视同当期差错进⾏修正。
【关键考点】全⾯掌握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基础知识题】甲公司2011年初开始对某⽆形资产进⾏摊销,原价为100万元,摊销期为5年(税务的摊销⼝径为10年),2011年末该⽆形资产的可收回⾦额为72万元,2013年末的可收回⾦额为30万元,假定2014年发现企业2013年未进⾏⽆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准备的计提,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采⽤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所得税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账务处理
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账务处理一、前期差错的定义及类型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2.前期差错通常包括:①计算错误、②应用会计政策错误、③疏忽或曲解事实、④舞弊产生的影响等。
3.前期差错的分类重要的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前期差错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不重要的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前期差错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企业发现前期差错时,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1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更正。
2.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1)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前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2)属于不影响损益的,应调整本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1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在其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2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3 .对于发生的重要的前期差错:(1)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2)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4 .企业应设置"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企业:(1)本年度发现的重要前期差错更正涉及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2)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的事项。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处理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处理会计处理(一)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会计估计变更的会计处理与会计政策变更不同。
对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准则要求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如果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对会计估计变更的处理,准则要求统一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二)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应区别情况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直接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对于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报告年度前不重要的前期差错,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处理。
税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无论是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还是前期会计差错,只要相关年度的会计损益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存在差异,就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分析案例1 A公司为上市公司,B公司与A公司在2012年1月1日前存在关联关系,2012年1月1日后不再存在关联关系。
2010年,B公司以自身房产为抵押向银行借款4000万元,A公司同时开具了面值为4000万元的无期限商业承兑汇票作为质押。
2013年,因B公司无力偿还银行债务本金4000万元(利息已经支付),银行起诉到法院。
法院于2013年作出一审判决,银行先执行B公司的抵押房产,该房产在2012年年底的评估值为6000万元。
第十八章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中级会计实务第十八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知识点:前期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 详细描述:前期差错按照重要程度分为重要的前期差错和不重要的前期差错。
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期差错。
不重要的前期差错,是指不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
(一)不重要的前期差错的会计处理对于不重要的前期差错,企业不需调整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但应调整发现当期与前期相同的相关项目。
属于影响损益的,应直接计入本期与上期相同的净损益项目。
(二)重要的前期差错的处理如果能够合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则前期重大差错的更正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是指前期差错发生后对差错期间每期净利润的影响数之和。
如果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前期重大差错的调整结束后,还应调整发现年度财务报表的年初数和上年数。
在编制比较财务报表时,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的前期重大差错,应调整各该期间的净损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对于比较财务报表期间以前的前期重大差错,应调整比较财务报表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数字也应一并调整。
例题:1.甲公司于2X12年1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900万元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30%,2X13年6月15日甲公司发现其对该长期股权投资误用成本法核算。
乙公司2X12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甲公司2X1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己于2X13年4月12日批准报出。
甲公司正确的做法是()。
A.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X1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2X12年度利润表的上年数B.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X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和2X13年度利润表的上年数C.按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X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2X13年度利润表的本期数D.按非重要差错处理,调整2X13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和2X13年度利润表的本期数正确答案:B解析:对于本期非日后期间发现的以前期间发生的重要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调整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部分概述第二部分准则的具体内容第三部分与国际准则的比较第一部分概述制定背景要紧内容要紧变化一、准则的制定背景1993年颁布和实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标志着我国的会计改革进入了一个新时期,然而还远远不够。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进展的需要,建立和健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财政部随后连续公布了多项具体会计准则。
企业有了更多选择会计政策、进行会计估量的自主权。
比如存货的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等。
如何处理由于实施新的会计准则或改变会计政策对会计信息可比性的阻碍问题,受到广泛关注;同时,随着报表使用者对会计信息质量的关注,为提高会计报表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1998年6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准则,并定于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
2003年12月中旬,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正式公布了改进项目下的13项准则,其中《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的变更和差错》替代了原先的《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当期净损益、重大差错和会计政策变更》本着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财政部于2006年2月公布了修订后的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会计准则,称为《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量变更和差错更正》,要求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畴内施行。
二、准则包括的要紧内容共五章18条,具体有:第一章总则(2条)第二章会计政策(5条)第三章会计估量变更(3条)第四章前期差错更正(4条)第五章披露(4条)三、新准则的要紧变化(一)定义方面的变化1.取消了"会计估量"、"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定义,将会计差错改为"前期差错"。
2.增加了"前期差错"、"会计估量变更"、"追溯重述法"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6-02-15【生效日期】2007-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会计政策的应用,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所得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
第二章会计政策第三条企业应当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但是,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腹有诗书气自华(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第六条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视同该项交易或事项初次发生时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是指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应有金额与现有金额之间的差额。
新会计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 收稿 日期】21_ 12 0o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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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 6
张淑艳 : 新会计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整应 交 所 得 税 ;如 果 该 调 整 事 项会 计 和税 法 处 理 不 一 致, 并且会 计和 税法 形成 了暂 时性 差 异 的 , 般用递延 所 一
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 , 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二、 所得税 费用分析
当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 的重大会计差错 ,如不影响
损益 , 应调整 会计 报表相关 项 目的期 初数 , 处理相 对 会计
差错及以前年度的爿重大会计差错 , 仁 应按照《 企业会计准 简单; 如影响损益 , 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
张淑艳
( 阿城区农机 局 , 黑 龙江 【 摘 哈尔滨 10 0 ) 530
要】 当 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 , 会计处理相对复杂 , 应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 看税法和
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 , 还要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前还是后 。资产 负债表 日 事项会计差错 涉及所得税 费用追溯重述 后
的, 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 , 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 交所得税 , 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
整 涉及 的所得 税影 响只 能调 整本 年 度的 应 交所得 税 , 无论是 否 为暂 时性 差异 。
【 关键词】 新会计准则; 前期差错 ; 所得税; 处理 会计 【 中图分 类号】 F 1. 4 80 2 4 [ 献标识 码】 B 文
会计政策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影响例析
会计政策变更与前期差错更正所得税影响例析作者:郑淘来源:《财会通讯》2009年第11期一、会计政策特点及变更条件(一)会计政策特点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而会计政策所包含的具体会计原则、基础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由会计准则规定。
企业在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会计政策。
所以会计政策具有强制性和多层次的特点。
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基础的要求下,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
但企业在发生某项经济业务时,必须从允许的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选择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包括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个层次。
其中会计原则是指导企业会计核算的具体原则;会计基础是为将会计原则体现在会计核算中而采取的基础,主要是指会计确认基础和会计计量基础;处理方法是按照会计原则和基础的要求,由企业在会计核算中采用或者选择的、适合本企业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三者之间是一个具有逻辑性、密不可分的整体,通过这个整体,会计政策才得以应用和落实。
(二)会计政策变更条件实务中某项交易或者事项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准则或其应用指南未作规范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的原则、基础和方法进行处理;待作出具体规定时,从其规定。
企业对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
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会计政策的一致性有利于保持企业不同会计期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政策的行为,也就是在不同的会计期间执行不同的会计政策。
当企业的情况发生了变化,或掌握了新情况、积累了更多的经验时,另一种会计政策能够更好的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变更会计政策:(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
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所得税是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一种重要经济税收,在会计核算中所得税是一个重要的会计要素。
由于所得税的涉及面广、政策多变、税法繁杂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在会计核算中出现各种差异。
本文将通过分析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及处理方式,以期为企业会计核算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所得税会计的差异形成原因1.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税法与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因此在有一些情况下会出现差异。
税法和会计准则对所得税计算的基础、计提时机、抵免规则等方面的要求可能会不同,导致会计处理产生差异。
2.会计核算计提时机差异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所得税负债的确认是以企业报告期末的应交所得税为基础,即根据实际发生的税负来计提,而税法则可能根据税法规定的税基来计算所得税负债,导致两者在计提时机上出现差异。
3.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差异会计核算中,所得税负债与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上的项目相关,而由于会计报表的编制范围和编制目的不同,可能导致会计报表上所得税负债的表现形式与税法不一致,产生差异。
4.税收政策变动造成的差异税收政策的变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所得税负债,在税收政策变动之后,企业需要根据新的税收政策来计算和处理所得税负债,这可能导致旧税制和新税制之间的差异。
5.国际税收差异跨国企业因受限制和差异的存在而可能在各个税收管辖区产生不同的税务影响,甚至可能引起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也会在企业会计所得税处理中产生差异。
二、所得税会计的处理方式1.补正会计政策差异会计政策差异是指由于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政策执行的不同而引起的会计数额的差异。
对于这种情况,企业应及时进行调整,补正会计政策差异。
2.税法变动的会计核算处理当税法发生变动时,企业需要及时了解新的税法政策,按照新的政策要求重新计算所得税负债,并及时调整企业的会计核算处理,化解税务政策的差异。
3.遵循相关会计准则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符合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正确地应用于会计核算实践中,以确保所得税负债的正确计提和报告。
会计差错更正递延所得税的处理
会计差错更正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在会计领域,会计差错更正和递延所得税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对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都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处理需要特别谨慎和详细的考虑。
在本文中,我将分别介绍会计差错更正和递延所得税的概念,并就其处理方法、影响及个人理解进行深入探讨。
会计差错更正是指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过程中,发现既往年度的财务报表发生了错误,需要对这些错误进行更正。
根据会计准则,会计差错更正需要在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进行纠正和表述。
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差错更正的类型和数额。
会计差错可以分为计算错误、分类错误、遗漏错误等不同类型。
企业需要对差错进行细致的分析,确定其类型和数额,以便进行适当的更正。
2. 合理确定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差错更正需要通过调整当期的损益表或者其他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处理,企业需要根据差错的性质和数额,合理确定更正的会计处理方法。
3. 对差错更正进行全面的说明和披露。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需要对差错更正进行全面的说明和披露,向利益相关方清楚地解释差错的性质、数额以及更正的原因和方法。
对于递延所得税的处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对递延所得税进行处理。
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利润和税收之间存在时间差异,需要在未来的税务申报中进行调整的税额。
在处理递延所得税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提基础。
企业需要根据其相关资产和负债项目,确定递延所得税的计提基础,包括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提和调整。
2. 合理计算递延所得税的数额。
企业需要根据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合理计算递延所得税的数额,并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明确和披露。
3. 对递延所得税进行清晰的说明和披露。
在财务报表中,企业需要对递延所得税进行清晰的说明和披露,向利益相关方解释递延所得税的计提基础、调整方法以及数额的合理性。
个人观点与理解:会计差错更正和递延所得税的处理是企业财务报表编制过程中常见的问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申报都具有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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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前期差错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新准则取消了原有的“会计差错”和“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增加了“前期差错”的定义。
“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一是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二是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新准则不涉及本期发生的会计差错更正的会计处理,都是针对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
新准则第二条规定,前期差错更正的纳税影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旧准则没有提及。
前期差错新旧政策的更正方法是一致的,只是新准则明确称为“追溯重述法”。
新准则将固定资产盘盈作为前期差错处理,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旧准则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
财税差异
会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直接计入本期净损益,其他相关项目也应作为本期数一并
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本期相关项目。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
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处理。
而税法对会计差错的处理与会计准则存在差异:对于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现的报告年度的会计差错及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如果发现时企业已经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上调整前期收益,税法上则调整本期收益;对于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漏计漏提费用、折旧等会计差错(非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且超过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会计上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的收益,而税法则不允许补扣,由此产生了永久性差异。
另外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因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和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情况,在发现前期差错时,应按照税法规定重新计算前期应纳税所得额,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原因并重新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处理,补征税款、退还税款、加收滞纳金等。
对纳税人
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对因纳税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所得税费用分析
本期发现的与前期相关的重大会计差错,如不影响损益,应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会计处理相对简单;如影响损益,应将其对损益的影响数调整为发现当期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会计处理相对复杂,但需要明确以下事项:
1。
注意区分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关键看税法和会计处理是否存在差异。
如果调整的会计事项和税法处理是一致的,那么该事项涉及到所得税的影响一般是调整应交所得税;如果该调整事项会计和税法处理不一致,并且会计和税法形成了暂时性差异的,一般用递延所得税。
2。
注意区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还是后。
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调整事项,不管是暂时性差异还是不存在
差异,对报告年度的所得税调整都是通过递延所得税处理;如果是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事项,那么对报告年度所得税影响的调整就需要区分两种情况:会计和税法处理一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存在暂时性差异。
会计与税法规定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会计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调增所得税费用,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调减所得税费用,做相反的分录。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差错涉及所得税费用追溯重述的,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是个分水岭,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前的追溯重述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而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追溯调整涉及的所得税影响只能调整本年度的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科目,无论是否为暂时性差异。
【案例1】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差错处理
1。
甲公司2016年日后期间发现xx年度报表如下会计差错事项,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
假设甲公司在2016年3月15日完成所得税汇算清缴,4月10日对外公布报表,企
业所得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
(1)假设甲公司于2月20日发现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一笔应收账款没有计提减值,该项应收账款金额为1000万,甲公司按5%计提坏账准备。
(2)假设甲公司于3月20日发现以上事项。
解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新所得税法实施后,企业将不能再在税前扣除按会计制度提取的各项准备金,新税法也取消了原税法应收账款余额%的坏账准备金的税前扣除。
2月20日发现差错,发生在汇算清缴3月15日前,所以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
账务处理: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资产减值损失50万(10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