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全集 章数三A_保荐人及合规顾问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第二章a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和上市科的组织、职能、职责和程序第二章B审查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和信息第六章暂停、退市和退市股本证券第七章挂牌方式第八章挂牌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第四章待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第九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第二0章核准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和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第21章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第二二章上市方式(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第23章上市资格(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第二5章上市文件(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6章上市协议(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7章期权、认股权证和类似权利第28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第二9章无限期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和资产支持证券第30章矿业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第三十五章担保人和担保发行(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六章境外发行人(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七章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第一章总则的解释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1.01在本卷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股票登记员)\章程\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资产担保债务证券是指以金融资产担保的债务证券。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

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及对《上市规则》作出的修订更新日期: 2004年10月19日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合发表《有关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监管的谘询总结报告》(《总结报告》)。
联交所亦同时刊发配合《总结报告》所载的各项政策总结的主板及创业板《上市规则》修订。
有关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就多项事宜作出回应,其中包括:发行人须何时委聘保荐人或上市后的顾问(将称为「合规顾问」);发行人在协助保荐人及合规顾问方面的角色及职责;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公司须向联交所作出的承诺及声明;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独立性的要求;及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及职责,包括联交所认为他们一般须履行的尽职审查责任。
《总结报告》对拟出任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的人士,亦列载了若干举措以强化有关发牌准则。
证监会将就有关举措进一步谘询公众人士。
各项政策总结及规则修订已考虑联交所及证监会的公开谘询结果,包括最近期一次针对最直接受规则修订建议影响的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而进行的谘询。
有关谘询及政策的发展过程必须广泛,基本原因有二:一,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在香港的角色特别重要,主要因为本港上市公司及上市申请人中,有异常大比例的公司的注册地及主要业务在香港境外。
二,谘询过程中已进一步反映投资者、监管机构以至部分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对保荐人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有很不同的期望,故落实建议之前,我们必须先透彻了解个中的原因。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韦思齐表示:「有关规则修订已就联交所及证监会对保荐人、合规顾问及独立财务顾问的要求作出充分清楚的说明。
我们必须将该等要求定于高的水平,但也会根据每个独特的情况作出合理适当的调整。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欧达礼解释:「有关规则修订应会对保荐工作的奖励机制带来改变,同时提供更公平的竞争环境。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目錄
第一冊
前言
章數一釋義
章數二導言
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
章數二B 覆核程序
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
章數四會計師報告
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
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證券
章數七上市方式
章數八上市資格
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
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章數十一上市文件
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數十二公佈規定
章數十三上市協議
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
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
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
章數十七股份計劃
章數十八礦務公司
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
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联交所 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一、背景介绍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也是亚洲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
主板上市规则是香港联交所规定的企业在该交易所上市所需遵守的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二、上市准备阶段1. 招股书准备•准备招股书•审查招股书•提交审核2. 股权结构安排•安排合适的股权结构•注册公司持股人3. 申请上市•在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缴纳上市费用4. 发行股票•通过发行股票融资•设置发行价和发行数量三、上市审核过程1. 初审•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合格后进入上市委员会审核2. 上市委员会审核•上市委员会进行详细审查•审查材料包括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企业治理等内容3. 补充材料提交•如有需要,补充提交相关材料•需要履行披露义务4. 上市批准•上市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上市•批准后,提交上市文件和招股书四、上市后要求1. 定期财务报告•上市公司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财务报告•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完整2. 控股股东变更通知•任何控股股东发生变更都需要通知香港联交所•提供相关材料支持变更3. 内幕消息披露•上市公司内幕消息需要按规定进行披露•避免信息不对称4. 持股申报•控股股东、高管等需要按规定申报持股情况•提供相关材料支持申报五、上市规则的重要性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上市规则的严格执行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防范欺诈行为,并鼓励企业加强治理,提升财务状况和业绩。
同时,上市规则的完善也使香港联交所成为了国际投资者的首选交易所之一,促进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六、总结通过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探讨,我们了解到上市准备阶段的关键步骤,上市审核过程的详细流程,以及上市后需要遵守的要求。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也对相关企业的发展产生着重要影响。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股票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作为香港经济的核心,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对于企业上市以及市场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上市资格要求是企业能否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重要条件。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提供足够的上市资料以及符合香港法律和证券监管要求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股权分散度、不特定可转让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等要求。
其次,申请程序是企业须按照规定履行的一系列手续。
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书,包括个别情况的陈述、风险披露和财务信息等。
申请书会由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进入招股程序。
在招股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招股说明书,这是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信息的重要文件。
招股结束后,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决定发行股票的价格和数量。
第三,持续监管是上市后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持续遵守规则和监管要求。
香港联交所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香港联交所提交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如资产重组、重组等。
如上市公司违反规则或监管要求,香港联交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暂停交易、除名等。
最后,财务披露是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重要义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向市场披露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还需要解释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并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总之,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保证香港股票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这些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稳定盈利能力和足够的资金实力,并要求上市公司持续遵守监管要求和及时披露财务信息。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股票交易所,对于想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上市规则涵盖了一系列的准入标准和要求,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的良好运作。
本文将就联交所上市规则展开一系列讨论。
一、准入标准联交所对于上市企业有一定的准入标准。
首先是市值要求,根据联交所的规定,企业在上市时需要满足最低市值的要求。
其次是盈利能力要求,企业需在过去三年中有稳定的盈利能力。
企业还需满足流通性要求、财务指标要求等。
二、公司治理联交所非常重视公司治理,在上市规则中也对公司治理方面有相应要求。
企业需要确保合理、有效且透明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独立董事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
联交所还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三、业务及财务要求为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健康和稳定性,联交所对企业的业务及财务状况也有一定要求。
企业需要有合理的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能够创造稳定的收入。
企业还需满足财务指标要求,如财务报表透明度、财务风险评估等。
四、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企业需要遵守联交所的持续上市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交易监管等。
企业需要定期向交易所提交财务报告、业绩预告等信息,以便投资者及时了解企业的业务状况。
五、联交所主办人制度联交所还设有主办人制度,主办人是帮助企业上市的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上市申请材料以及监督企业的上市过程。
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主办人,并与其建立积极的合作关系。
通过以上几个方面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联交所上市规则对上市企业有严格的要求,但这些要求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持市场秩序和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而制定的。
对于想在联交所上市的企业来说,遵守上市规则是非常重要的,可以提高企业的声誉和信任度,提升公司的价值。
总结回顾: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香港交易所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包括准入标准、公司治理、业务及财务要求、持续上市要求等方面。
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一、前言联交所主板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板块,它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让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
本文将对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上市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上市条件才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根据规定,公司必须是法律上的独立实体,并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的股本结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最低市值、最低股东人数等。
三、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财务报表,并公布其他重要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等。
四、独立性要求联交所主板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需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还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以加强内部监管和审计工作。
五、审计要求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备一定经验和资质的独立审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这样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六、交易规则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后,公司的股票将在联交所进行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例如,公司需要指定一个交易商作为其市场代理人,负责股票的买卖委托。
同时,联交所还规定了交易的时间、交易方式和买卖的限制等细则。
七、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持续上市要求,以保持其在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
这些要求包括财务指标的达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治理的完善等。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上市的公司在香港必须设有主要业务,或者是在香港设有主要业务的非香港公司。
公司应当有一套有效的公司章程,并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 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运营历史,一般要求为三年以上。
公司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首三年合计取得至少5000万港元的溢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4. 上市申请人的市值须达1亿港元。
5. 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可降低为10%)。
6.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7.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8.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9.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10.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请注意,这只是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对特定问题
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前言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8.05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联交所 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交易平台。
在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和提高公司知名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联交所上市规则。
一、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必须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并在香港注册成立。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和财务实力,能够满足联交所的上市要求。
3.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4. 公司必须具备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并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5.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二、上市申请流程1. 委任保荐人:公司需要委任一家保荐人作为其上市过程中的顾问,并向联交所提交保荐人名单。
2. 提交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3. 审核申请文件:联交所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治理结构等方面。
4. 发布招股书:如果审核通过,公司需要发布招股书,并向公众发行股份。
5. 上市交易:一旦发行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在联交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三、上市要求1. 公司必须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如定期披露财务报表等。
2. 公司必须保持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如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等。
3.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4.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5. 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退市规则1. 联交所可以根据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等原因决定将其退市。
2.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无法维持其上市地位,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3.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无法维持其业务运营或已经破产,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4. 如果公司股份不再供应或不能进行买卖,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总之,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 * * * * * * * *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一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第4项应用指引第5项应用指引第6项应用指引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第11项应用指引第12项应用指引第13项应用指引第14项应用指引第15项应用指引第16项应用指引第17项应用指引第18项应用指引第19项应用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 * * * * * * * * *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香港的股票市场。
以下是关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般规则:1. 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这些要求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规模、股本结构、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治理标准等。
2. 上市申请程序:公司必须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上市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文件将由香港联交所审核,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 发行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交所的发行规则和披露要求。
4. 保荐人和律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保荐人和律师,以协助处理上市申请和相关事宜。
保荐人是一家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行股份的安排。
5. 上市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法规。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和公告,并及时披露任何对股价和业务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 挂牌规则:香港联交所有一套详细的挂牌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交易规则、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修改。
对于具体的上市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律师或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港交所上市要求

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条件1. 最低公众持股数量和业务记录市值少于100亿港元,公众持有股份至少25%。
市值在100亿港元以上,由交易所酌情决定,但一般不会低于10%或10%-25%,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必须由不少于三人持有,且每次发行的股票至少由100人持有。
2. 最低市值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低于1亿港元。
3. 盈利要求最近一年的收益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且前两年累计的收益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上述盈利应扣除非日常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及亏损)。
4. 上市公司类型吸引海内外优质成熟的企业。
5. 采用会计准则香港及国际公认的会计原则。
6. 公司注册和业务地点不限。
7. 公司经营业务信息披露规定申报会计师报告的最后一个财政年度的结算日期距上市文件刊发日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8. 其他因素。
[编辑]香港联合交易所中国内地企业上市条件1. 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2. 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3. 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4. 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
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5. 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6. 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7. 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
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编辑]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基本上市要求∙公司须在中国内地、香港、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其中一个地方注册成立。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49-2 (2006年3月) (撤回日期:2009年9月)[本上市決策已被上市決策LD72-1及LD72-2取代。
]實況摘要1.甲公司宣布委任一名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的人士為公司秘書(「獲委任人」)。
2.就回應聯交所的查詢,甲公司認為,雖然獲委任人不是《上市規則》第8.17(2)條規定的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獲委任人為另一家專業機構的會員,並具有相關經驗,有能力履行公司秘書的職責。
為支持其論據,甲公司呈交了獲委任人自1991年的詳細相關工作經驗。
有關紀錄顯示,獲委任人曾擔任公司秘書助理九個月,其後獲甲公司聘用,於詴用期後正式獲委任為公司秘書。
整體而言,獲委任人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職務達19個月。
3.甲公司並表示,甲公司委任獲委任人是得到甲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裁(二人均為合資格會計師)的支持。
因此,甲公司認為獲委任人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1現改名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考慮事宜4.一名不是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具有擔任公司秘書的若干相關工作經驗並同時是另一家專業機構會員的人士,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8.17(2)或8.17(3)條的規定?適用《上市規則》或原則5.《上市規則》第8.17條規定:發行人的公司秘書須為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具備履行發行人公司秘書職務所需的知識及經驗,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1) 如發行人於1989年12月1日已經上市,該秘書須於該日任職為該發行人的公司秘書;或(2) 該秘書為香港秘書公會的會員、《執業律師條例》所界定的律師或大律師,或專業會計師;(3) 該秘書為一名本交易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該等職務的個別人士。
分析6.聯交所習慣上要求發行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17(2)條;獲委任人既然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因此並不符合此項規定。
7.至於獲委任人的工作經驗方面,聯交所得悉獲委任人整體而言,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的時間只有19個月,因此聯交所決定獲委任人的經驗並不足以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条件
盈利要求:过往三年合计5000万港元盈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营业纪录:须具备三年业务纪录
主线业务:并无具体规定,主线业务的盈利必须符合最低盈利的要求
业务目标声明:申请人须列出一项有关未来计划及展望的概括说明
附属公司经营的活跃业务:实际上联交所将要求发行人必须对其业务拥有控制权
上市后的保荐期:申请人上市后,将不须保留保荐人(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管理层、拥有权或控制权于业务纪录期间不变:于三年业务纪录期间须由基本相同的管理层管理
竞争业务: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面披露,董事及控股股东均可进行任何与申请人有竞争的业务;董事及控股股东亦需作出非竞争承诺。
股票最低市值: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
五千万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
管理层股东及高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并无有关规定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对H股的额外要求:
净资产: 4亿元
利润:6000万元
融资规模:5000万美元
港股行业结构
所有主板香港挂牌上市的企业均被归类至11 个行业,这更易于投资者以及
其它市场参与人士对所有的上市公司做出对比,从而发掘具有潜在投资价值的企
业。
在香港上市企业中,金融业占据最大市场份额,约达%,其次便是地产
建筑业及消费品制造业。
联交所 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规定的公司在该交易所上市所必须遵守的规定和程序。
这些规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并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一些关于联交所上市规则的重要内容。
公司在申请在联交所上市时,需要满足一系列的资格和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公司必须是一家持续经营的公司,具有合适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财务记录,以及符合联交所的市场资本化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也需要具备相关的经验和资质。
公司在上市后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披露和报告要求。
公司需要定期向联交所和投资者披露财务信息、业务运营情况、重大事件和风险等。
这些披露要求旨在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帮助投资者更好地了解公司的情况,从而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联交所还规定了公司在上市后需要遵守的行为准则。
公司需要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联交所的上市规则,不得从事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违法活动。
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成员也需要遵守道德规范和职业操守,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联交所还对公司的并购重组、关联交易、股权激励计划等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
公司在进行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时需要获得股东批准,并向联交所进行披露。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也需要符合一定的
条件和程序,以保护股东利益和维护公司治理。
总的来说,联交所上市规则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发展的重要制度。
公司在遵守这些规则的同时,也需要注重公司治理、财务透明度和合规运营,以确保自身在联交所的上市能够取得成功并为投资者创造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