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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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册
前言
章数一释义
章数二导言
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
章数二B 覆核程序
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
章数四会计师报告
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
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证券
章数七上市方式
章数八上市资格
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
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
章数十一上市文件
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数十二公布规定
章数十三上市协议
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
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
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
章数十七股份计划
章数十八矿务公司
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
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投资工具
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
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二十八
可转换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章数三十矿务公司
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
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
指引摘要∕应用指引
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
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
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
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
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
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
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
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
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
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
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
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
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
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
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
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
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
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
第一章
总则
释义
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
在本册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
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
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
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
(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
(Articles)
“有资产支持的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
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
证券”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
筹集资金,以供支付
(asset-backed 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
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
securities) 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
除外
“联系人”(a) 就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上
述人士为个人)而言,
(associate) 指:
(i) 其配偶,以及董事、行政总裁或主
要股东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
继子女(“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