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 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流程

港交所上市规则及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 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港交所是中国最重要的金融交易所之一,吸引了许多国内外企业前来上市。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条件规则一直备受关注。
上市条件规则是指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不仅对公司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数据,对香港上市条件规则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香港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包括其背景和意义。
然后详细解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要点,包括上市条件、符合规则的标准等内容。
最后,分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对香港市场的影响,探讨其对市场和企业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我们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以及其要点,分析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为他们在香港市场上进行投资和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规则的分析,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健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条件规则是严格而严谨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作为香港的主要上市机构,执行着一系列严格的上市规定,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主要包括资格要求、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方面。
在资格要求方面,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成员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背景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SFC)和HKEx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重要资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借壳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H股上市条件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板条件(一)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以往3年盈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2.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l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公司能证明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拥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
(二)股东人数要求至少有300名股东;(三)最低市值要求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1. 公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2. 若公司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l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3. 如公司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二、创业板条件(一)财务要求:公司须具备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包括: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2年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二)管理层最近2年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年度控制权维持不变。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_关连交易

第十四A章股本證券關連交易前言14A.01 關連交易的規則旨在確保上市發行人進行關連交易時,上市發行人能顧及股東的整體利益。
本章所載的規則亦提供若干保障,防範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或此等人士的聯繫人)利用其職位取得利益。
14A.02 為達致上述目的,本章規定關連交易一般須予披露以及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因此,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任何關連交易,必須按照《上市規則》第2.07C 條的規定刊發公告,公布建議中的交易,並向股東發出通函,提供有關交易資料。
14A.03 若干交易類別可獲豁免遵守予以披露及獨立股東批准的規定,另外若干交易則只須遵守披露規定。
14A.04 關連交易可以是一次過的交易(上市發行人適用),也可以是持續交易(上市發行人及新申請人均適用)。
兩種交易各須遵守不同的規則。
上市發行人必須就所有關連交易與有關人士╱公司訂立書面協議。
14A.05 上市發行人如擬進行一項可能屬於關連交易的交易,必須盡早諮詢本交易所的意見,以使其如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確定本章的規定是否適用以及適用的程度。
如本交易所提出要求,上市發行人必須將有關合約或(如適用)合約草稿呈交本交易所。
第14A.06 本交易所有特定權力,可將任何人士視作關連人士(見《上市規則》第14A.11(4) 條),亦十可指明若干豁免規定不適用於個別交易(見《上市規則》第14A.30 條)。
四A章14A.07 本交易所若認為恰當,可按其所決定的條款及條件豁免本章所有或任何規定(見《上市規則》第14A.42 條)。
14A.08 關連交易可以同時是反收購行動、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主要交易、須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上市發行人應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十四章。
14A.09 上市發行人須向本交易所填報任何涉及關連交易或持續關連交易的清單;有關清單須按本交易所不時指定的形式填報。
有關定義及釋義的一般事項14A.10 就本章而言:(1) 「經營銀行業務的公司」指《銀行條例》所界定的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或接受存款公司,又或根據適當的海外法例或權力成立的銀行;(2) 「代價」乃按《上市規則》第14.15 條所載的方法計算;(3) 「控權人」指上市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控股股東;(4) 「財務資助」包括授予信貸、借出款項、就貸款提供保證或作出擔保;註:同時參閱《上市規則》第14A.10(9) 條關於「日常業務」的釋義。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香港的股票市场。
以下是关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般规则:1. 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这些要求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规模、股本结构、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治理标准等。
2. 上市申请程序:公司必须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上市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文件将由香港联交所审核,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 发行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交所的发行规则和披露要求。
4. 保荐人和律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保荐人和律师,以协助处理上市申请和相关事宜。
保荐人是一家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行股份的安排。
5. 上市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法规。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和公告,并及时披露任何对股价和业务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 挂牌规则:香港联交所有一套详细的挂牌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交易规则、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修改。
对于具体的上市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律师或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23,2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 1999-8-19第二十一章股本证券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21.01本章同时适用于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或授出可认购或购买该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权证”),及附于其他证券的权证,但不适用于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任何期权。
附于其他证券但不可分离的权证属于可转换证券,亦须受(如属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章(可转换股本证券)或第三十三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文限制。
21.02所有权证于发行或授出之前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如属可认购股本证券的权证,另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除非该等权证是根据股东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权力所发行)。
在无特殊情况(例如挽救重组)出现时,本交易所只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方会批准发行或授出可认购证券的权证;(1•)就权证的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证券(须与就任何其他期权的行使(如该等权利即时予以行使,不论该项行使是否获准)而将予发行的所有其他股本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逾发行人在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本的20%。
在计算此限额时,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期权不包括在内。
就此限额而言,以下各项亦不包括在内:(a)可转换优先股(及此种优先股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及(b)可转换债券(及此种债券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2)该等权证须于发行或授出日期后一年至五年内届满,•并不得转换可认购于原有权证发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内或五年后届满的证券的其他权利。
21.03为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02条所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知,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资料:(1)就权证的行使可予发行的证券的最高数量;(2)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3)行使权证时应付的款项;(4)转让或传送权证的安排;(5)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6)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7)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8)权证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概要。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前言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
在本册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share registrar)"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有资产支持的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证券”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asset-backed 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securities) 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联系人”(a) 就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个人)而言,(associate) 指:(i) 其配偶,以及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家属权益”(familyinterests));(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iii) 其本人及/或其家属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b) 就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公司)而言,指任何其他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主要股东及/或上文所指的其他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附注(1) 就《上市规则》第(1)(a)及(1)(b)条提及的关连交易而言,本项释义乃分别为《上市规则》第(3)及(4)条所修订。
(2) 如属中国发行人,而就其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而言,本定义须按《上市规则》第19A.04条加以修订。
“授权代表”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条所委任为授权代表的人士(authorisedrepresentative)“银行”(bank)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的银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管机关充份监管“不记名证券”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bearersecurities)"董事会" 指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Board) 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营业日”指本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business day)“中央结算系统”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 Array“行政总裁”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chief 发行人业务的人士executive)“《基金守则》”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Code)“《股份购回守则》”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股份购回守则》(Code on ShareRepurchases)“证监会”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Commission)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指在任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company)“《公司法》”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CompanyLaw)“关连人士”(a) 就中国发行人以外的或中国发行人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connected 言,指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person) 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及(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o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
附注:单就《上市规则》第至条而言,本项释义已按《上市规则》第(2)条的规定予以延伸。
“控股股东”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controlling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shareholder) 比)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如属中国发行人,则具有《上市规则》第19A.16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可转换债务证券”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convertible 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debt securities) 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可转换股本证券”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本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convertible 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equity securities)“债务证券发行指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计划”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debt issuance 於余上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後分一批或数批进行programmes)“债务证券”指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debt 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securities) 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董事”(director) 包括以任何职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内资股”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domesticshares)“合资格证券”指结算公司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时接纳而指定为有(Eligible 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结算及交收的证券发行,而在文义Security) 所指的情况下包括该项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股本证券”包括股份(包括优先股)、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equity 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但不包括securities) 互惠基金所发行的可赎回股份“上市科执行总o”指不论以任何职称不时担任上市科总o一职的人士(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本交易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Exchange)“交易所参与者"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Exchange Participant) (a) 根据《交易所规则》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及(b) 其姓名或名称已获登录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人的列表、登记册或名册内“本交易所的上市指本交易所不时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其附录、根据上述规则规则”与任何一方订立的任何上市协议或其他合约安排,以及本交易(Exchange 所根据上述规则而作出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