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下关连交易规则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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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的审批及披露程序

1、必须签署书面协议; 2、发布公告

协议签订后、终止、条款重大修订、完成日期严重延误上市发行人均必须尽 快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关连股东放弃表决权;如不开股东大会改为书面批准,需符 合以下条件:a 无任何股东需放弃交易表决权;b 交易取得超过50%表决权的股 东或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批准。 确保知晓内幕消息的股东知道不得在资料公开前买卖证券;
注:控权人及其联系人与目标公司的权益需合并计算;
例外情况:控权人或其联系人持有目标公司股权如仅通过上市发行 人间接持股而成为主要股东,则不认定为关连交易。

3、可以一次性或连续性
简图(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简图(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例外情况)
关连交易类别

关连交易类别(资本性质/收益性质):





通函及股东批准豁免:
所有百分比率(除盈利比率外)均符合以下水平线规定; 低于5%; 低于25%,且总代价低于1000万港元;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二)



2、财务资助
上市发行人集团提供的财务资助: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的 实体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


2、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该指定类别交易可令 关连人士透过其与交易所涉及实体的权益而获得权益;


A 共同持有的实体接受或提供财务资助;
共同持有的实体指股东为上市发行人集团成员,及任何发行人层面 的关连人士在该实体持有10%以上表决权,不包括该等人士通过发行人 持有的间接权益)
简图(与第三方的交易)

3、股东批准
4、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 5、委任独立财务顾问;

关连交易审批及披露程序(续)


6、发送通函
如需要股东大会批准,则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之前刊发通函; 如无需股东大会批准,则在公告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刊发通函; 如发出通函后有重大变更或补充,则在股东大会之前不少于10个营 业日刊发补充通函或公告披露有关资料,股东大会时间相应押后。
例如:董事在发行人集团餐厅用膳;董事在发行人集团零售商店购买日用品; 发行人集团为董事寓所提供水电;关连人士向发行人集团提供水电服务,但 价格已经公告报价并适用于其他独立消费者。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五)


8、共用行政管理服务;

上市发行人集团与关连人士之间按成本基准共用行政管理服务,可全 面豁免,相关成本必须可识别,并由各方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分摊。 例如:秘书服务、法律服务、员工培训服务等。


3、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发行新证券; 4、在证券交易所证券买卖; 5、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购回证券; 6、董事的服务合约及保险;
董事与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订立的服务合约,全面豁免; 董事因其履行职责招致的第三者责任,因而为其购买保险及安排续期, 可获全面豁免,但相关保险形式必须为香港法例及公司注册地法例所 容许的;

4、被香港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详解稍后)。
简图(所有关连人士)
联系人(个人一)

直系家属
配偶、本人或配偶的18岁以下子女/继子女; 以本人或直系家属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不包括合计权 益<30%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 本人、直系家属、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30% 受控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上市发行人集团收取的财务资助(全面豁免):
有关资助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商务条款进行; 有关资助并无以上市发行人集团资产作抵押;


上市发行人集团向董事提供赔偿保证(全面豁免):
有关赔偿保证涉及董事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 有关赔偿保证的形式是香港法例及该公司注册成立地法例所容许的;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三)
注:资产比率:交易涉及资产总值/上市发行人资产总值; 盈利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盈利/上市发行人总盈利; 收益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收益/上市发行人总收益;



不视为关连人士(续)


2、中国政府机关; 3、预托证券上市的存管人; 4、关连人士直接持有少于10%的公司(注); 5、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的附属公司; 6、该附属公司仅因系发行人旗下另一家附属公司的主要 股东而成为关连人; 7、该附属公司仅因系发行人任一附属公司董事、监事、 主要股东、12个月内曾任董事人士的联系人而成为关连方;
联交所关连交易相关 规则
广汇汽车法务部
关连人士(一)



1、发行人层面: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10%以上); 过去12个月曾任上市发行人董事人士; 中国发行人监事; 上述任何人士的联系人;


2、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不包括非重大附属公 司、全资子公司):
附属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 附属公司监事; 过去12个月曾任附属公司董事人士;


7、年度申报
必须在年报内披露财政年度内进行的关连交易;
关连交易豁免

豁免类别

1、全面豁免(豁免遵守股东批准、年度审阅及所有披露 规定); 2、豁免遵守股东批准的规定;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

1、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全面豁免:
所有百分比率(除盈利比率外)均符合以下水平线规定; 低于0.1%; 低于1%,纯粹因涉及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而成为关连交易; 低于5%,总代价低于300万港元;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四)


7、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服务;
上市发行人集团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向关连人士购买或出 售消费品或服务,如符合以下条件可全面豁免: 一般供应自用或消费; 必须买方自用,不得加工成为买方产品或转货,或由买方用于本身任 何业务或计划业务; 买方消费或使用货品或服务时的状态,须与买方购买时相同; 关连人士不得优于独立第三方可获得的条款;发行人集团不得逊于独 立第三方可提供的条款。
注:占多数控制权公司:可行使50%以上表决权或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 的组成。



简图(家属1)
简图(家属2)
联系人(公司)

关连人士为公司
控股公司、附属公司、或该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 以该公司为受益人的信托中的受托人; 该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个别 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及旗下任何附属公司。


简图(关连人士亲属)
简图(亲属持股公司)
例外情况/不视为关连人士

1、非重大附属公司董事、最高行政人员、监事、主要股 东; 最近三年或自注册成立之日起(不满三年情况下)资产、 盈利及收益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最近一年资产、盈利及收益百分比率少于5%; 如与发行人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附属公司关连,则该等附 属公司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并计算。
注:如关连人士或联系人通过上市发行人集团间接持有一家30%受控公 司的权益外,另行持有该公司权益合计少于10%,则不被认定为该关连 人士的联系人。

简图(不视为关连人士第4项)
简图(不视为关连人士第6项)
简图(不视为关连人士第7项)
关连交易

1、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任何交易均属关连交 易);


9、与被动投资者的联系人进行交易

满足以下条件可全面豁免: 被动投资者纯粹因系发行人或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成为关连人士; 并非控股股东、并未委派董事、未参与管理、独立于上市发行人或其 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或其他主要股东; 交易为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收益性质交易。 注:被动投资者主要为基金、信托或拥有其他多样化投资的投资人。


(附属公司层面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并不认定为关连人士)。
关连人士(二)


3、关连附属公司:
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可在该附属公司的股东大会上个别或共同 行使10%的表决权;该10%不包括该关连人士透过上市发行人 持有该附属公司的任何间接权益; 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

关连人士(三)


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事项; 上市发行人集团授出、接受、行使、转让或终止一项选择权, 或决定不行使选择权,以购入或出售资产,又或认购证券; 签订或终止融资租赁或营运租赁或分租; 做出赔偿保证,或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 订立协议或安排以成立任何形式的合营公司或进行任何形式 的合营安排; 发行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新证券;
注: 控股公司:可控制超过半数的表决权、已发行股本、董事局的构成。 注: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控股的除上市发行人外其他公司。



简图(联系人为公司)
联系人(合营方)

中国发行人的合作或合营方
个人、直系家属、受托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出缴资本、资产 或、盈利或其他收益的30%及以上的合营公司合营伙伴; 公司、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同系附属公司及受托 人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出缴资本、资产或、盈利或其他收益的 30%及以上的合营公司合营伙伴;
豁免适用的交易类别(六)

10、与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
满足以下条件可豁免通函、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 上市发行人董事会已经批准;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经确认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交易按一般商业条款或 更佳条款进行,及符合上市发行人及整体股东利益



注:30%受控公司:可行使30%以上表决权或可控制董事会大部分成员的组 成。



简图(直系家属1)
简图(直系家属2)
联系人(个人二)

家属
同居俨如配偶人士、子女/继子女;父母/继父母;兄弟姐妹/继 兄弟姐妹; 家属(个别或共同)直接、间接持有,或家属连同本人、直系 家属、受托人持有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及其旗下附属公司;


简图(源自文库营方1)
简图(合营方2)
联交所视为关连人士

与关连人士达成协议、安排、谅解或承诺,与上市发行人已进 行或拟进行交易(关连人士一致行动人); 关连人士亲属(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父 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兄弟姐 妹的配偶、子女) 亲属(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或连同关连人士、受托人、 直系家属或家属共同持有的占多数控制权的公司(50%以上) 及旗下附属公司;
关连交易(续)

B 与第三方的其他交易:
上市发行人集团向非关连人士购入目标公司权益,若目标公司的主 要股东现时或拟成为控权人(上市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 股东)、或现时(或因交易而将成为)一名控权人的联系人; 若交易资产占目标公司资产净值或总值90%以上,购入目标公司资 产亦属一项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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