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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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目录

第一册

前言

章数一释义

章数二导言

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 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

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

章数四会计师报告

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

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证券

章数七上市方式

章数八上市资格

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

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

章数十一上市文件

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数十二公布规定

章数十三上市协议

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

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

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

章数十七股份计划

章数十八矿务公司

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

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

投资工具

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

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章数二十八

可转换债务证券

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章数三十矿务公司

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

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

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

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

第一章

总则

释义

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 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

1.01 在本册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

"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

过户登记处" 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

share registrar)

"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

(Articles)

"有资产支持的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

证券" 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

(asset-backed 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securities) 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

"联系人" (a) 就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个人)而言, (associate) 指:

(i) 其配偶,以及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

(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

(iii) 其本人及/或其家属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

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b) 就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公司)而言,指任何其他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主要股东及/或上文所指的其他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

附注(1) 就《上市规则》第14.23(1)(a)及14.23(1)(b)条提及的关连交易而言,本项释义乃分别为《上市规则》第14.03(3)及14.03(4)条所修订.

(2) 如属中国发行人,而就其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而言,本定义须按《上市规则》第19A.04条加以修订.

"授权代表" 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委任为授权代表的人士(authorised

representative)

"银行"(bank)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的银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管机关充份监管

"不记名证券" 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董事会" 指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Board) 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

"营业日" 指本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business day)

"中央结算系统" 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CCASS)

"行政总裁" 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

(chief 发行人业务的人士

executive)

"《基金守则》"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Code)

"《股份购回守则》"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股份购回守则》

(Code on Share

Repurchases)

"证监会"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Commission)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公司" 指在任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

(company)

"《公司法》"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Company

Law)

"关连人士" (a) 就中国发行人以外的或中国发行人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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