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5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5章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5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9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二十五章股本证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序言25.01(1•)在百慕达及开曼群岛的普通法司法地区注册成立的海外发行人,可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四章所列或所述的若干附加规定的情况,在创业板上市。
中国的法律制度并非以普通法制度为基础。
此外,现行中国法律对在中国使用外汇及将外汇汇出中国方面施加不同的限制。
根据现行中国法律,只有中国公民及法人方可获准拥有中国发行人的内资股(以人民币派息),以及只有外国投资者及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投资者方可获准拥有中国发行人的境外上市外资股(以外币派息)。
因此,虽然根据中国法律,该等内资股及外资股均属于中国发行人的股份,但两种股份实际上会在不同的市场买卖,受到投资者不同的需求。
(2)面对中国发行人的股份可在不同市场买卖的情况,•以及并非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中国法律制度,《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制订若干附加规定、作出修订及豁免若干条文,使中国发行人可获准并维持其证券在创业板上市。
(3)本章的目的,在于清楚列明除本章另有规定、修订和豁免外,•《创业板上市规则》全部适用于中国发行人,如同其适用于香港及其他海外发行人一样。
此等规定包括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须载有条文,以反映内资股及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的不同性质以及其有关持有人的不同权利;以及涉及H股持有人的,并基于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或《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与该中国发行人事务有关的争议,须以仲裁方式解决,并由申请仲裁者选择在香港或中国进行仲裁。
(4)然而,如中国法律或市场惯例有任何更改,•而导到上文的有效性或标准性有重大改变,则本交易所可增订附加规定,或要求中国发行人的股本证券上市时须符合本交易所认为适当的特别条件,不论中国法律或市场惯例有否改变,本交易所保留其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07•条增订附加规定及特别条件的一般权利。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9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9章(下)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9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十九章股本证券交易19.53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3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收购事项构成一项须予披露的交易,则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1)如收购涉及将寻求上市的证券,则附录一B部第9及10段规定的资料;(2)如属将发行作为代价的新股,则附录一B部第22(1)段规定的资料;及(3)如交易的代价包括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则表示交易会否导致上市发行人控制权转变的声明;主要交易的通函19.54有关主要交易的通函须载有下列资料:(1)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2条规定列载的资料;(2)以下所述《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各段所指定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28 -债项29(1)(b)-财务及营运前景30 -足够的营运资金40 -董事或专家在集团资产所拥有的权益41 -重大合约42 -备查文件;(3)如要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须载列将予收购或出售物业的估值报告;及(4)如通函内载有关于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则本交易所规定上市发行人的财务顾问或核数师须发出函件,确认:(a)该声明是董事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作出的;及(b)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以书面确认有该等融资。
19.55除《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4条订明的规定外,如收购事项构成一项主要交易,则有关通函须同时载有:(1)按《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9.53条规定列载的资料;(2)《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1(财务资料)及32(无重大的不利转变)段所指定有关上市发行人的资料;(3)《创业板上市规则》附录一B部第34段所规定,有关各名因该项交易而加盟上市发行人的新董事及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料;附注:倘任何董事或拟委任的董事同时在另一家占有上市发行人股本权益的公司中担任董事或雇员,而有关权益须根据《证券(披露权益)条例》第Ⅱ部向发行人披露,则毋须再披露此事实。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 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8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十八章股本证券财务资料引言18.01本章载列上市发行人就每年、每半年及每季披露例行财务资料的持续责任。
有关披露非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规定则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第七章—会计师报告第十四章—上市文件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凡涉及下列发行人的有关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披露规定,乃载列于《创业板上市规则》以下章节:第二十四章—海外发行人第二十五章—中国发行人第三十一章—债务证券发行人注意:如果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披露规定(如适用)与本章的规定有抵触、概以第二十四或第二十五章的规定(如适用)为准。
18.02上市发行人必须编制周年账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
有关每份该等账目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及刊发的规定均载列于本章。
年报分派18.03上市发行人须将董事会报告及其周年账目及就该等账目而作出的核数师报告,送交:(1)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股东;及(2)其上市证券的每名持有人,如上市发行人须编制集团账目,则周年账目需包括集团账目。
上述文件须于上市发行人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及有关财政期间结束后三个月内送交上述人士。
本条规则并无要求上市发行人须将该段所述的文件送交:(a)上市发行人不知悉其地址的人士;或(b)多于一名该上市证券的联名持有人。
附注:1就香港上市发行人而言,“集团账目”具有《公司条例》第124(1)条所给予的涵义。
2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及周年账目(包括集团账目)必须以英文撰写及附有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撰写及附有英文译本。
在前一种情况下,如果发行人已作充分安排,核实其上市证券持有人是否需要中文译本,则只需向要求获得中文译本的上市证券持有人寄送中文译本。
就海外股东而言,如果该等文件以中英文清楚说明上市发行人有中文译本备索,则上市发行人只需邮寄其董事会报告、核数师报告及周年账目的英文版已属足够。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
国内主板发行上市条件摘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主要条件如下:上交所上市协议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国内创业板上市条件摘要指交易所主板市场以外的另一个证券市场,其主要目的是为新兴公司提供集资途径,助其发展和扩展业务。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较好。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三)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四)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有关规定美国纽交所上市标准美国NASDAQ上市条件和原则NASDAQ上市三个条件一个原则1.先决条件经营生物化工、生物科技、医药、科技〈硬件、软件、半导体、网络及通讯设备〉、加盟连锁等公司,经济活跃期满一年以上,且具有高成长性、高发展潜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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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规则 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附录6
:
○ ○ ○ ○ ○ ○ ○ ○ ○ ○ ○ ○ ○ ○ ○ ○
(f)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e Ordinance, the Exchange has the right to charge a reasonable fee for complying with a data access request.
(g)
The person to whom requests under paragraph (e) are to be addressed are as follows: (e) Executive Director The GEM Listing Division 11th Floor, One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re 1 Harbour View Street Central Hong Kong
(i)
any agent, contractor or third party who provides services to the Exchange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dministrat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GEM Listing Rules;
(8)
If you have any doubt as to how any part of this Form should be executed, you should consult your solicitor or legal advisers.
(9)
Notice in relation to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下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8章(下)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818.18账目内讲述会计政策的环节,须说明在编制账目时依循哪一个会计团体的公认会计准则及标准。
18.19如有关账目是遵照香港会计师公会核准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不时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编制,而有任何重大偏离该等准则的情况出现,说明偏离香港会计师公会批准的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所颁布的《国际会计准则》的原因。
附注:为此请参阅《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04及18.05条。
18.20除非上市发行人乃属银行的情况外,说明于该财政年度结算日,有关集团的(一)银行贷款及透支,(二)其他借贷于下列期间的应偿还总金额:(1)按要求或于不足一年的期间内;(2)于超过一年但不足两年的期间内;(3)于超过两年但不足五年的期间内;及(4)于超过五年的期间内。
18.21有关集团于该财政年度内将利息拨作资本的金额的说明。
18.22如果于某一财政年度内,有关集团持有作发展及/或销售或作投资用途的物业,其价值占上市发行人有形资产净值或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的15%以上(视情况而定),又或所赚款项占上市发行人除税前经营溢利或综合除税前经营溢利的15%以上(视情况而定),则须提供以下资料:(1)就持有作发展及/或销售用途的物业而言:(a)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须包括邮寄地址、•地段编号及于该物业所在司法地区有关政府主管当局登记的其他名称;(b)如果该物业正在兴建中,则须说明于周年报告及账目结算日,•该物业的完成阶段;(c)如果该物业正在兴建中,则须说明预计完成日期;(d)现有用途(例如商铺、办公室、工厂、住宅等);(e)该物业的地盘及楼面总面积;及(f)于该物业所占权益的百分比。
(2)就持有作投资用途的物业而言:(a)足以识别该物业的地址,一般须包括邮寄地址、•地段编号及于该物业所在司法地区有关政府主管当局登记的其他名称;(b)现有用途(例如商铺、办公室、工厂、住宅等);及(c)该物业是否按短期契约、中期契约或长期租契持有,•如属位于香港以外地方,是否属永久业权;及(3)本交易所不时订明或要求的其他详情,假如上市发行人的董事认为物业数目太多,以致遵从本条规则会导致所提供的细节过于冗长,则不必遵从本规则,但董事认为属重大物业者除外。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借壳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H股上市条件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板条件(一)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以往3年盈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2.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l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公司能证明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拥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
(二)股东人数要求至少有300名股东;(三)最低市值要求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1. 公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2. 若公司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l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3. 如公司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二、创业板条件(一)财务要求:公司须具备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包括: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2年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二)管理层最近2年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年度控制权维持不变。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附件1: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1.《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本公司的关联方主要指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
2.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包括:(一)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二)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监事;(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联系人;(五)关联附属公司: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按本条(一).(二).(三).(四)项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在计算上述表决权时,不包括本公司的关联方(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所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不会纯粹因为以下关系而被视为关联方: (1).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只是另一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或(2).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只是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方(按本条(一).(二)或(三)项所界定)的联系人。
若公司的附属公司成为关连人士,纯粹是因为它们同是某关连附属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则该等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会被视为关连交易。
(六)本条第(五)项所指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 (七)联交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前款界定的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及中国政府机关。
3.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关连人士。
非重大附属公司是指:1)根据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账目,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占中国华融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每年均少于10%;或2)根据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占中国华融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均少于5%。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香港的股票市场。
以下是关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般规则:1. 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这些要求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规模、股本结构、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治理标准等。
2. 上市申请程序:公司必须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上市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文件将由香港联交所审核,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 发行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交所的发行规则和披露要求。
4. 保荐人和律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保荐人和律师,以协助处理上市申请和相关事宜。
保荐人是一家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行股份的安排。
5. 上市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法规。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和公告,并及时披露任何对股价和业务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 挂牌规则:香港联交所有一套详细的挂牌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交易规则、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修改。
对于具体的上市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律师或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23,2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 1999-8-19第二十一章股本证券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21.01本章同时适用于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或授出可认购或购买该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权证”),及附于其他证券的权证,但不适用于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任何期权。
附于其他证券但不可分离的权证属于可转换证券,亦须受(如属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章(可转换股本证券)或第三十三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文限制。
21.02所有权证于发行或授出之前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如属可认购股本证券的权证,另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除非该等权证是根据股东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权力所发行)。
在无特殊情况(例如挽救重组)出现时,本交易所只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方会批准发行或授出可认购证券的权证;(1•)就权证的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证券(须与就任何其他期权的行使(如该等权利即时予以行使,不论该项行使是否获准)而将予发行的所有其他股本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逾发行人在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本的20%。
在计算此限额时,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期权不包括在内。
就此限额而言,以下各项亦不包括在内:(a)可转换优先股(及此种优先股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及(b)可转换债券(及此种债券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2)该等权证须于发行或授出日期后一年至五年内届满,•并不得转换可认购于原有权证发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内或五年后届满的证券的其他权利。
21.03为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02条所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知,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资料:(1)就权证的行使可予发行的证券的最高数量;(2)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3)行使权证时应付的款项;(4)转让或传送权证的安排;(5)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6)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7)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8)权证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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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 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 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1.01 在本册内,除文意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意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 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share registrar)"章程" 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有资产支持的指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证券" 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asset-backed 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但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securities) 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联系人" (a) 就任何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个人)而言, (associate) 指:(i) 其配偶,以及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或继子女("家属权益"(family interests));(ii) 在以其本人或其任何家属权益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则指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及(iii) 其本人及/或其家属权益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任何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以及上述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及(b) 就主要股东(上述人士为公司)而言,指任何其他公司,而该等公司为其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或主要股东及/或上文所指的其他公司(一家或多家)直接或间接拥有股本权益的公司,而他们所合共拥有的股本权益足以让他们在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比)的投票权,或足以让他们控制董事会大部份成员附注(1) 就《上市规则》第14.23(1)(a)及14.23(1)(b)条提及的关连交易而言,本项释义乃分别为《上市规则》第14.03(3)及14.03(4)条所修订.(2) 如属中国发行人,而就其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及主要股东而言,本定义须按《上市规则》第19A.04条加以修订."授权代表" 指上市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05条所委任为授权代表的人士(authorisedrepresentative)"银行"(bank) 指根据《银行业条例》领有牌照的银行,或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或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的地方,已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管机关充份监管"不记名证券" 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bearersecurities)"董事会" 指根据章程选举或委任的本交易所董事会及(倘文意许可)其任何(Board) 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营业日" 指本交易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business day)"中央结算系统" 指由结算公司建立和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行政总裁" 指一名单独或联同另外一人或多人获董事会直接授权负责上市(chief 发行人业务的人士executive)"《基金守则》"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守则》(Code)"《股份购回守则》" 指获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股份购回守则》(Code on ShareRepurchases)"证监会" 指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条例》第3条设立的证券及(Commission)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公司" 指在任何地区注册或成立的法人团体(company)"《公司法》"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CompanyLaw)"关连人士" (a) 就中国发行人以外的或中国发行人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connected 言,指该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person) 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及(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 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联系人.附注: 单就《上市规则》第14.23至14.32条而言,本项释义已按《上市规则》第14.03(2)条的规定予以延伸."控股股东" 指任何有权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35%或以上(controlling (或《收购守则》不时规定会触发强制性公开要约所需的较低分shareholder) 比)投票权的人士或一组人士,或有能力控制组成发行人董事会的大部分成员的任何一名或一组人士;如属中国发行人,则具有《上市规则》第19A.16条给予该词的涵义"可转换债务证券" 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convertible 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debt securities) 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可转换股本证券" 指可转换或可交换股份的股本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convertible 份的不可分离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股份equity securities)"债务证券发行指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计划" 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debt issuance 於余上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programmes)"债务证券" 指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debt 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securities) 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董事"(director) 包括以任何职称担任董事职位的人"内资股"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domesticshares)"合资格证券" 指结算公司根据《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不时接纳而指定为有(Eligible 资格在中央结算系统存放,结算及交收的证券发行,而在文义Security) 所指的情况下包括该项发行的任何类别的证券;"股本证券" 包括股份(包括优先股),可转换股本证券,及可认购或购买股(equity 份或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但不包括securities) 互惠基金所发行的可赎回股份"上市科执行总" 指不论以任何职称不时担任上市科总一职的人士(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本交易所"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Exchange)"交易所参与者" 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士:(Exchange Participant) (a) 根据《交易所规则》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及(b) 其姓名或名称已获登录在由本交易所保管的,以记录可在本交易所或透过本交易所进行买卖的人的列表,登记册或名册内"本交易所的上市指本交易所不时制订的证券上市规则,其附录,根据上述规则规则" 与任何一方订立的任何上市协议或其他合约安排,以及本交易(Exchange 所根据上述规则而作出的裁决.Listing Rules)"专家"(expert) 包括工程师,估值师,会计师及其他因具有专业资格而使作出的报告具权威性的任何人士"家属权益" 一词的涵义与前面"联系人"(associate)定义中(a)(i)项下该词的(family interests) 涵义相同"外资股"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foreign shares)"正式通告"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12.02,12.03或25.16条须予刊登的正式(formal notice) 通告"有关集团" 指发行人或担保人及其附属公司(如有)(group)"H股"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H Shares)"交易及结算所" 指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HKEC)"结算公司" 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文义所指的情况下包括其代理(HKSCC) 人,代名人,代表,高级人员及雇员;"控股公司" 一词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holding company)"香港发行人" 指在香港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发行人(Hong Kong issuer)"香港股东名册"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Hong Kong register)"刊发"(issue) 包括传阅,分发及刊印"发行人"(issuer) 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正在申请上市,或其某些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已经上市"上市发行人" 就股本证券而言,指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某些股本证券已(listed issuer) 经上市;就债务证券而言,则指某公司或其他法人而其某些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已经上市"上市"(listing) 指证券获准在本交易所上市及买卖;而"已上市","已经上市"(listed)一词,亦应据此诠释"《上市协议》" 指由发行人与本交易所订立的协议,载列发行人承诺履行作为(Listing Agreement) 上市条件的持续责任"上市上诉委员会" 指董事会属下的上市上诉小组委员会(Listing AppealsCommittee)"上市委员会" 指董事会属下的上市小组委员会(ListingCommittee)"上市科" 指本交易所的上市科(Listing Division)"上市文件" 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涵及任何同(listing 等文件(包括债务偿还安排及/或其他形式的重组安排计划document) (scheme of arrangement)的文件及介绍上市的文件)"互惠基金" 一词的涵义与《证券条例》第2(1)条中给予"互惠基金机构"(mutual fund) (mutual fund corporation)一词的涵义相同"新申请人" 就股本证券而言,指其股本证券未经上市的上市申请人;如属(new applicant) 债务证券,则指其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未经上市的上市申请人"须予公布的交易" 指《上市规则》第14.02条所指定的其中一个类别的交易(notifiable transaction)"海外发行人" 指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发行人(overseas issuer)"境外上市外资股"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overseaslisted foreign shares)"中国"(PRC)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中国发行人"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PRC issuer)"中国法律"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PRC law)"中国证券交易所"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PRC stock exchange)"专业会计师" 指根据《专业会计师条例》注册为专业会计师的人士(professional accountant)"发起人"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promoter)"招股章程" 一词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prospectus)"公众人士" 具有《上市规则》第8.24条给予该词的涵义;"由公众人士持有"(the public) (in public hands)亦作相应的诠释."报章刊登" 指以收费广告方式,分别以英文在至少一份英文报章及以中(published in 文在至少一份中文报章刊登.无论是中文或英文报章,有关the newspapers) 报章均须为每日出版及在香港普遍流通,而有关报章亦须为布政司为施行《公司条例》第71A条而发出并在政府宪报刊登的报章名单内的指定报章;而"於报章上刊登"(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一词,亦应据此诠释"《特别规定》"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Regulations)"申报会计师" 指根据《上市规则》第四章负责编制上市文件或通函内会计师报(reporting accountant) 告的专业会计师"《公开权益条例》" 指不时予以修订的《证券(公开权益)条例》(SDI Ordinance)"选择性销售的指推销或配售予任何数目的注册交易商或财务机构的债务证证券" 券,而该等注册交易商或财务机构将该等证券以自已名义在场(selectively 外转售(由於证券本身的质,该等证券通常差不多全部由特别marketed 熟悉投资事宜的有限数目投资者所入及买卖),或将该等证券securities) 配售予有限数目的该等投资者;而"选择性销售"(selectivemarketing)一词,亦应据此诠释"保荐人" 指新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第3.01条委任为保荐人的人士(sponsor)"国家机构" 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State) 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方或公职或法定人士"国营机构" 指由国家机构及/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State 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的任何corporation) 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法定规则" 指不时予以修订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载於附录十(Statutory 二)Rules)"附属公司" 一词的涵义与《公司条例》第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subsidiary)"主要股东" 就某公司而言,指有权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substantial 10%或以上投票权的人士shareholder)附注: 就《上市规则》第14.23(1)(b)条提及的关连交易而言,本项释义乃为《上市规则》第14.03(4)条所修订."超国家机构" 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性或地区性机构或组织(Supranational)"监事" 一词的涵义与《上市规则》第19A.04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supervisor)"《收购守则》" 指证监会核准(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TakeoverCode)"不限量发行" 指在获准上市后可继续认或作进一步发行的债务证券发行(tap issues)"临时所有权指分配通知书,分配通知,分拆收据,接受通知书,权益通知文件" 书,可予放弃股票,以及任何其他临时所有权文件(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单位信托" 一词的涵义与《证券条例》第2(1)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unit trust)1.02 在"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凡提及"经签署核证文件"(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 之处,概指经由发行人的董事,公司秘书或其他获授权的高级人员(或如属海外发行人,其管治团体的一名成员),或发行人的核数师或代表律师的一名成员或一名公证人签署核证为真确的文件副本或摘录(视属何情况而定);而凡提及"经签署核证译本"(a translation being certified)之处,概指经由一名专业翻译员签署核证为准确的译本.1.03 如文意许可或需要,单数词包含双数的涵义,反之亦然;而阳性词亦包含阴性及中性的涵义,反之亦然.1.04 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内的释义较不时於香港实施的任何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为广泛,或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所指定的责任及规定较上述条例,规例或法定条文所规定的为严苛,概以"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条文为准,但如果"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条文与上述任何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有矛盾,则以该等条例,规例或其他法定条文的规定为准.1.05 就"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而言,如需决定发行人的主要上市是在或将在本交易所抑或另一家证券交易所,则此项决定应由本交易所作出.1.06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应由本交易所诠檡,执行及实施.本交易所的决定应为最终决定,对发行人有约束力.本交易所可不时发出应用指引及指引摘要,以协助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或其顾问诠释及遵守"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1.07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已以英文及另以中文译本刊发.如"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文本的字义或词义与英文本有所出入,概以英文本为准.第二章总则导言序言2.01 本交易所的主要功用乃为证券交易提供一个公平,有秩序和有效率的市场.为进一步达成此目的,本交易所已依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三十四条制订交易所上市规则.此等规则包括证券上市前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发行人及(如属适用)担保人於证券获准上市后仍须继续履行的责任.监察委员会已依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批准交易所上市规则.2.02 本册旨在载列及解释该等规定.2.02A 证券上市规则不适用於透过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所界定的期权系统,及按照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结算规则进行买卖的期权合约.联交所股票期权委员会主要负责监察及管制期权市场.有关各方受不时生效的联交所期权交易规则及联交所期权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结算规则所管辖.一般原则2.03 交易所上市规则反映现时在市场上获接纳的标准及旨在确保投资者维持对市场的信心,尤其是下列各项:(1) 申请人适合上市;(2) 证券的发行及销售是以公平及有秩序的形式进行,而可能投资的人士可获得足够资料,从而对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及正寻求上市的证券作出全面的评估; (3) 上市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须向投资者及公众人士提供可能影响其利益的各项资料,而可合理相信会对上市证券的买卖活°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任何资料,尤其即时公开;(4) 上市证券的所有持有人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5) 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在整体上本股东的利益行事(尤其公众人士只属少数的股东时);及(6) 除非现有股东另有决定,否则上市发行人新发行的股本证券须首先以供股形式售予现有股东.在上文最后四项内,上市规则旨在为证券持有人(持有控股权者除外)取得其法定地位可能未有向其提供的保证或平等待遇.2.04 谨此重申,交易所上市规则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本交易所於其认为适当时可增订附加规定,或规定上市申请须符合若干特别条件.相反,由於在许多情况下本交易所需作出暂时决定,因此本交易所可在个别情况下豁免,更改或免除遵守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因应不同个案的情况).然而,任何豁免,更改或免除遵守某项规则的决定,如拟产生一般影响(即会同时影响超过一名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事先必须获得监察委员会同意.本交易所不会经常批准按个别情况豁免,更改或同意免除遵守某项规则,致令出现一般豁免的后果.因此,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均应随时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2.05 如依据证券交易所合并条例第三十五条而获得监察委员会的批准,本交易所可不时对交易所上市规则作出修改.2.06 是否适合上市须视乎多项因素而定.上市申请人应了解到符合交易所上市规则并不保证本身适合上市.本交易所保留接纳或拒绝申请的权利,而於作出决定时,本交易所会特别考虑上市规则第2.03条所列的一般原则.因此,预期发行人(包括上市发行人)应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申请建议是否符合要求.资料及文件的呈交2.07 交易所上市规则内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将由本交易所不时决定,并将以发出交易所上市规则应用指引的方式公布.结构2.08 交易所上市规则分为四个主要部份:第一至六章载列一般适用的规定;第七至十九A章载列适用於发行股本证券的规定;第二十及二十一章载列适用於单位信托及互惠基金及其他投资公司的规定;第二十二至三十七章则载列适用於发行债务证券的规定.保荐人2.09 如新申请人申请将股本证券,信托单位或互惠基金的可赎回股份上市,须由一名交易所参与者,发行商,商人银行或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人士保荐,详情请参阅第三章.2.10 凡与新申请人上市申请有关的一切事项,均须首先由本交易所与新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共同处理.授权代表2.11 无论何时,每名上市发行人须委任及留用两名授权代表,详情请参阅第三章.上市费及其他费用2.12 首次上市费,上市年费,日后发行的费用及其他费用的资料,以及新发行的经纪佣金及交易徵费的资料载於附录八.第二 A 章上巿委员会,上巿上诉委员会及上巿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总则2A.01 董事会已安排由上巿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有关一切上巿事宜的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所载的覆核程序所规限. 因此,任何根据交易所上巿规则可由本交易所执行的职务或任何根据交易所上巿规则可由本交易所行使的职权,均可由上巿委员会及/或其代表执行或行使. 因此,除非及直至董事会撤回此等安排,上巿委员会(就若干覆核职权而言,上巿上诉委员会) 有全权处理一切上巿事宜,而毋须受董事会所限制.2A.02 上巿委员会已安排由上巿科及本交易所行政总裁执行大部份此等职权及职务,惟须受本章所载的保留条件及覆核程序所规限. 因此,上巿科首先要处理有关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