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章 上市资格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第二章a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和上市科的组织、职能、职责和程序第二章B审查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第五章房地产估价和信息第六章暂停、退市和退市股本证券第七章挂牌方式第八章挂牌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第四章待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第九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第二0章核准的单位信托、共同基金和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第21章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第二二章上市方式(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第23章上市资格(不含选择性出售证券)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第二5章上市文件(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6章上市协议(不包括选择性出售的证券)第27章期权、认股权证和类似权利第28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第二9章无限期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和资产支持证券第30章矿业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第三十五章担保人和担保发行(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六章境外发行人(不含选择性销售的发行)第三十七章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第一章总则的解释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主板\所有与创业板及在创业板上市的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均受《创业板上市规则》规限.1.01在本卷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以下词语具有以下含义:\经核准的股票所指的股票过户登记处,为根据《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核过户登记处\准股票注册商)规则》第3条获批准成立的法人组织的属下成员(approved股票登记员)\章程\指本交易所的组织章程(articles)\资产担保债务证券是指以金融资产担保的债务证券。
香港上市规则第8。08条
⾹港上市规则第8。
08条上市规定盈利要求:不设盈利要求。
营业纪录:须显⽰公司有紧接递交上市申请前24个⽉的(活跃业务纪录)若符合下列情况,特殊情况可减⾄12个⽉。
主线业务:须主⼒经营⼀项业务⽽⾮两项或多项不相⼲的业务。
不过,涉及主线业务的周边业务是容许的。
业务⽬标声明:须载列申请⼈的整体业务⽬标,并解释公司如何计划于上市那⼀个财政年度的余下时间及其后两个财政年度内达⾄该⽬标。
竞争业务:只要于上市时并持续地作出全⾯披露,董事,控股股东,主要股东及管理层股东均可进⾏与申请⼈有竞争的业务(主要股东则不需要作持续全⾯披露)。
最低市值:股票⽆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上市时市值须达600万港元。
最低公众持股量: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5%,涉及⾦额⾄少须达3000万港元.若公司在上市时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20%,或使公司在上市时由公众⼈⼠持有的股份的市值⾄少达10亿港元的较⾼百分⽐。
上述的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在任何时候均须符合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权证)已发⾏权证数量的25%。
管理层股东及⾼持股量股东的最低持股量:在上市时管理层股东及⾼持股量股东必须合共持有不少于公司已发⾏股本的35%。
股东⼈数:于上市时公众股东⾄少有100名。
如公司只能符合12个⽉“活跃业务纪录”的要求,于上市时公众股东⾄少有300名。
⾹港上市规则第8。
08条8.08 寻求上市的证券,必须有⼀个公开市场,这⼀般指:(1) 任何类别的上市证券,⽆论何时,必须⾄少有⼀个指定的百分⽐由公众⼈⼠持有。
公众⼈⼠所持证券指定的最低百分⽐,须根据下表并参照新申请⼈上市时的预期市值⽽厘定:市值公众⼈⼠所持证券的指定百分⽐不超逾 40 亿港元 25%40 亿港元以上由本交易所酌情决定,但⼀般不低于 10%如发⾏⼈预期在上市时的市值超逾 40 亿港元,则本交易所⼀般将接纳 10% ⾄ 25% 的指定百分⽐,理由是有关证券的数量,通常⾜以确保该等证券有⼀个公开市场。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
香港交易所上市決策HKEx-LD49-2 (2006年3月) (撤回日期:2009年9月)[本上市決策已被上市決策LD72-1及LD72-2取代。
]實況摘要1.甲公司宣布委任一名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的人士為公司秘書(「獲委任人」)。
2.就回應聯交所的查詢,甲公司認為,雖然獲委任人不是《上市規則》第8.17(2)條規定的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獲委任人為另一家專業機構的會員,並具有相關經驗,有能力履行公司秘書的職責。
為支持其論據,甲公司呈交了獲委任人自1991年的詳細相關工作經驗。
有關紀錄顯示,獲委任人曾擔任公司秘書助理九個月,其後獲甲公司聘用,於詴用期後正式獲委任為公司秘書。
整體而言,獲委任人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職務達19個月。
3.甲公司並表示,甲公司委任獲委任人是得到甲公司財務總監及營運總裁(二人均為合資格會計師)的支持。
因此,甲公司認為獲委任人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1現改名為香港特許秘書公會考慮事宜4.一名不是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但具有擔任公司秘書的若干相關工作經驗並同時是另一家專業機構會員的人士,是否符合《上市規則》第8.17(2)或8.17(3)條的規定?適用《上市規則》或原則5.《上市規則》第8.17條規定:發行人的公司秘書須為一名通常居於香港的人士,具備履行發行人公司秘書職務所需的知識及經驗,並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1) 如發行人於1989年12月1日已經上市,該秘書須於該日任職為該發行人的公司秘書;或(2) 該秘書為香港秘書公會的會員、《執業律師條例》所界定的律師或大律師,或專業會計師;(3) 該秘書為一名本交易所認為在學術或專業資格或有關經驗方面,足以履行該等職務的個別人士。
分析6.聯交所習慣上要求發行人嚴格遵守《上市規則》第8.17(2)條;獲委任人既然並非香港公司秘書公會會員,因此並不符合此項規定。
7.至於獲委任人的工作經驗方面,聯交所得悉獲委任人整體而言,曾先後擔任公司秘書助理及公司秘書的時間只有19個月,因此聯交所決定獲委任人的經驗並不足以符合《上市規則》第8.17(3)條的規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目錄
第一冊
前言
章數一釋義
章數二導言
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
章數二B 覆核程序
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
章數四會計師報告
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
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證券
章數七上市方式
章數八上市資格
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
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章數十一上市文件
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數十二公佈規定
章數十三上市協議
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
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
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
章數十七股份計劃
章數十八礦務公司
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
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港交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制定的用于监管创业板公司上市的规定和要求。
该规则旨在为初创企业提供一个公平、透明和规范的上市平台,同时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创业板上市规则,初创企业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才能在创业板上市。
其中包括财务要求、公司治理、业务模式、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
财务要求包括盈利能力、财务稳定性和资产负债比例等指标,以确保企业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运营能力。
此外,创业板上市规则还要求创业企业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包括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委员会、内控机制等要求,以确保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透明公正,并有效保护投资者权益。
另外,创业板对企业的业务模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企业的业务模式应具备创新性、高增长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企业具备长期竞争力和价值创造能力。
在管理层及股权结构方面,创业板上市规则要求企业具备稳定和有能力的管理团队,并保持股权结构稳定,以确保企业能够持续发展并保护投资者利益。
总之,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是为了提供一个规范的上市平台,保护投资者权益,同时促进初创企业的发展。
创业板上市规则对财务、公司治理、业务模式以及管理层及股权结构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要求,确保了市场的秩序和透明度。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合集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規則與指引上市規則 ﹣主板更新日期: 2006年3月1日(第八十三次修訂)注:本规则整理自香港联交所网站,整理过程中难免有失误和遗漏,请以联交所公告的规则为准。
整理日期:2006-7-26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 導言章數二A 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 職權、職務及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 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三A 保薦人及合規顧問章數四 會計師報告及備考財務資料章數五 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 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 上市方式章數八 上市資格章數九 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 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 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 公佈規定章數十三 持續責任章數十四 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四A 關連交易章數十五 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 結構性產品章數十六 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 股份期權計劃章數十八 礦務公司章數十九 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 認可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 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 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 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 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 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 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 期權、認股權證及纚似權利章數二十八 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 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 章數三十 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 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 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 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 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 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 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七 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香港交易及结算所第三十八章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 (已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 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 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 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 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 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 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 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 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 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4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15項應用指引 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 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 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 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 (已刪除)第20項應用指引 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21項應用指引 保薦人就首次上市申請進行的盡職審查附錄 一上市文件的內容A 部: 股本證券B 部: 股本證券C 部: 債務證券D 部: 結構性產品附錄 二所有權文件A 部: 臨時所有權文件B 部: 確實所有權文件附錄 三 公司章程細則附錄 四 保證或規限債務證券的信託契約或其他文件附錄 五上市申請表格A1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股本證券及債務證券適用)A2 表格: 排期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B 表格: 董事的聲明及承諾C1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股本證券適用)C2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債務證券適用)C3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 (集體投資計劃適用)C3Z 表格: 正式申請表格(適用於《上市規則》第二十一章所管轄的開放式投資公司、 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D 表格: 銷售聲明E 表格: 保薦人聲明F 表格: 聲明G 表格: 表格:致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本交易所」)的股份購 回報告H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董事的聲明及承諾I 表格: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的監 事的聲明及承諾附錄 六 股本證券的配售指引附錄 六A (已刪除)附錄 七上市協議A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B 部: 適用於股本 ﹣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C 部: 適用於債務 ﹣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註冊或成立的公司(國家機構、超國家機構、國營機構、銀行及選擇性 銷售的債務證券的發行人除外D 部: 適用於債務 ﹣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E 部: 適用於債務 ﹣(i)除國家機構及超國家機構外的選擇性 銷售的證券的發行人及(ii)國營機構及銀行F 部: 本附錄已撤銷G 部: 適用於集體投資計劃權益H 部: 適用於結構性產品I 部: 適用於股本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或成立的公司 (已於二零零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刪除)附錄 八 上市費、新發行的交易徵費及經紀佣金附錄 九 (已刪除)附錄 十 上市公司董事進行證券交易的標準守則附錄 十一正式通告的標準格式A 表格: 發售現有證券或發售以供認購 適用B 表格: 介紹上市適用C 表格: 配售證券適用D 表格: 有關選擇性銷售的附錄 十二 證券及期貨(在證券市場上市)規則附錄 十三有關若干司法地區的附加規定A 部: 百慕達B 部: 開曼群島C 部: 庫克群島D 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附錄 十四 《企業管治常規守則》附錄 十五 銀行資料披露附錄 十六 財務資料的披露附錄 十七 保薦人承諾附錄 十八 保薦人有關其獨立性的陳述附錄 十九 保薦人的聲明附錄 二十 合規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一 獨立財務顅問的獨立聲明附錄 二十二 獨立財務顅問的承諾附錄 二十三 《企業管治報告》主板《上市規則》最新修訂 第八十次修訂第八十一次修訂第八十二次修訂第八十三次修訂1.01(accounts)12(approvedshare registrar)(Articles)(asset-backedsecurities)(a)(associate)(i)(ii) 18(a)(i) family interests(iii)1–1 1/0530%30%(iv)(v) (a)(iii)30%30%(b)(i)30% 1–21/0530(ii)30%30%(iii)(iv) (b)(i) (b)(ii)30%30%(1) 14A.1114A.121–3 1/05(2)19A.043.05(authorisedrepresentative)(bank)(bearersecurities)(Board)(business day)(CCASS)(CIS DisclosureDocument)(CIS Operator)1(CIS) (CollectiveInvestmentScheme)(chiefexecutive)(Code on ShareRepurchases)3(Commission) 3(company)1–41/0519A.04(Company Law)(a)(connected person)(b)A 14A.11 14A.1230% (controlling 30% shareholder)19A.14(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convertibleequity securities)(corporatecommunication)(a)(b)1–5 1/05(c)(d)(e)(f)(debt issuanceprogrammes)(debt securities)(director)19A.04(domesticshares)(Eligible Security)(equity securities)(Executive Director-Listing)(Exchange)(ExchangeListing Rules)1–61/05(a) (Exchange (b) Participant)(Exchange’swebsite)(expert)(associate) (a)(ii) (familyinterests)(financialstatements)(financial year)19A.04 (foreign shares)12.02 12.03 25.16 (formal notice)(group)H 19A.04(H Shares)(HKEC)(HKSCC)2 (holding 1.01company)(Council of the Hong Kong Society of Accountants) (Hong Kong 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Hong Kongissuer)19A.04 (Hong Kongregister) 3/041–71/05(a)(IFA group)(b)(c)(d)(i)(ii)(e) (d)(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 (InternationalFinancialReportingStandards)(issue)(issuer)(listed issuer)(listing)(listed)(Listing AppealsCommittee)1–81/05(ListingCommittee)(ListingDivision)(listing document)(scheme of arrangement)(marketcapitalisation)(mutual fund)(new applicant)14.06(notifiabletransaction)(overseasissuer)19A.04(overseas listedforeign shares)1–91/0519A.04(PRC issuer)19A.04(PRC law)19A.04(PRC stockexchange)(professionalaccountant)19A.04(promoter)2(1)(prospectus)8.24(public)(in public hands)(published in the newspapers)71A(publish in the newspapers)(published onthe Exchange’swebsite)1–101/05(Regulations)(reportingaccountant)571(Securities andFuturesOrdinance)(selectively marketed securities) (selectivemarketing)(sponsor) 3A.02(State)(State 50% corporation)1–111/05(Statutory Rules)(subsidiary)(a) 23(b)(c)10%(substantialshareholder)A 14A.13(1)(b)(i)141CF(1)(summaryfinancial report)(Supranational)19A.04(supervisor)(TakeoverCode)(tap issues)(temporarydocuments oftitle)1–121/053/06(unit trust)1.02 (a document being certified)(a translation beingcertified)1.031.041.051.061.071–13 1/052.0123242.022.02A2.03(1)(2)(3)2–1 3/04(4)(5)(6)2.042.05 242.062.032.07 (1)12–23/04(2)a)b)c)d)e)(3)(4)2–3 3/04(5)2.07(3)2.07A(1) 2.07A2.07A(2)(3) 2.07A2–43/04(a)(b)(4) 2.07A5(1)(1)2.07B(1)(2) 2.07B2–5 3/04(1)(3)(2)(3)(a) (i) (ii)(b)(4) (3)(5)2.07C(1)(b)(i)2–63/04(6)(7) (5) (6)(8)2.07C(1)(a)(b)(i)(ii)(c)2–7 3/04(2)(3)2.08 A2.09 A2.102–83/041/052.112.122.13(1)(2)(a)(b)(c)(d)2.142–9 3/042.1513.39(4) 13.39(5)2.15 2.16(1)1.01(2)2.17(1)(2)(a)(b)2–103/04(3)(4) 2.17(3)2–11 3/04A2A.012A.022A.032A.04 A B2A.05 2A.05A 2A.05B2A.05A(i)(ii)(iii)(iv) 15.13(2)(v) 5,000,000,0002A.05B2A.062A.072A.082A.09 2A.10(1)(2)(3)(4)(5)(6)(7)(8) (7)(9)(10) (4) (5) (6) (8) (9)2A.10 2A.09(a)(b)(c)(d)(e)(f)(g)(h)(i)(j)(1) 2A.09(5)(2) 2A.102A.11 2A.09 2A.10 2A.09 2A.10 2A.09(2) (3) (5) (7) (8) (9)2A.12 2A.112A.132A.142A.152A.162A.17 28(1) 8(2)19(3)2A.18 2006 52A.19 2A.23 2A.26 2A.252A.20 2A.212A.212A.222A.23(a)(b)2A.24 2A.172A.25 2A.242A.26(1)(2) 136(3)(4)2A.272A.28 2A.282A.292A.302A.31(i)(ii)2A.322A.332A.34 2A.332A.352A.36 :(1) 3.01(2) 3.05(3)(4) 30(5)(6) 2A.09(2) (3) (5) (7) (8) (9)(7) 6.072A.37 2A.372A.38B2B.01 2A.032B.022B.032B.04(1) 2B.03 ( A1 ) ( A1 )(a)(b) 2B.08(c) 2B.11(5)2B–1 3/00(2)(3) 2B.04(1)( A1 )2B.05(1)(2)(3)2B.06(1)(2) 2B.04(3)2B.072B–26/992B.07(1)(2)(a) 3.01(b)(3)(a) 3.05(b)(4)(a) 302B–32/00(b)(5)(a)(b)(c)17(6)(a)(b)(c)2B–42/002B.08 2B.05 2B.06 2B.077 2B.1372B.092B.102B.11(1)(2) 532B–53/00(3)(4)(5)(a)(b)(c)(6)2B–65/06/(7)(8) 2B.07(2) 2B.07(3)2B.12(1)(2)(3)2B–73/00(4)(5)2B.133142B.14 2B.0862B.152B–82/003.01[ 2005 1 1 ]3.02[ 2005 1 1 ]3.03[ 2005 1 1 ]3.04[ 2005 1 1 ]3.053.06(1)(2)(3)3–1 1/053/04(4)3.073.08(a)(b)(c)(d)(e)(f)3.093–23/041/05。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讲解香港联交所(Hong Kong Exchange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股票市场,也是全球最大的股票市场之一、作为香港经济的核心,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对于企业上市以及市场监管起着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上市资格要求是企业能否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重要条件。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企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够提供足够的上市资料以及符合香港法律和证券监管要求等。
此外,企业还需要满足股权分散度、不特定可转让性、公司治理结构和风险管理等要求。
其次,申请程序是企业须按照规定履行的一系列手续。
企业需要提交上市申请书,包括个别情况的陈述、风险披露和财务信息等。
申请书会由香港联交所进行初步审核,如审核通过,将进入招股程序。
在招股过程中,企业需要准备招股说明书,这是向投资者提供关于企业基本情况和投资信息的重要文件。
招股结束后,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决定发行股票的价格和数量。
第三,持续监管是上市后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上市公司持续遵守规则和监管要求。
香港联交所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监管。
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香港联交所提交财务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此外,上市公司还需要及时披露重大信息,如资产重组、重组等。
如上市公司违反规则或监管要求,香港联交所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包括暂停交易、除名等。
最后,财务披露是上市公司需要履行的重要义务。
根据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上市公司需要按照一定的时间表向市场披露财务信息。
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上市公司还需要解释相关财务数据的变动原因,并向投资者提供准确、完整和及时的信息。
总之,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是保证香港股票市场良好运行的基础。
这些规则确保上市公司具备良好商业信誉、稳定盈利能力和足够的资金实力,并要求上市公司持续遵守监管要求和及时披露财务信息。
香港联交所 - 主板上市基本要求
7. 股份禁售期。控股股东必须承诺在上市后六个月内不出售其股份;另外,在 上市后的第二个六个月的期间,若果出售股份会导致其不再是控股股东,则 不会出售有关股份。
8. 管理层及企业管治。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对管理层及企业管治的要求, 包括从 2004 年 3 月起对上市公司更严格的企业管治要求。
9. 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申请人须有足够的管理人员在香港,这一般是指企业至 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住于香港。董事会应包括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 事,其中一名须具有适当的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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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对于申请在主板发行 H 股的企业,除符合上述在香港上市的基本财务指标要求 之外,还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三个财务指标的要求,详见“H 股公司”。
5. 股东数目及公众持股比率。新上市股票的持股人应最少有 300 名 (之前为 100 名),但如果企业符合市值//收入测试,股东数目须最少有 1,000 名。而 且,申请人的公众持股比率(包括于其它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股票)必须不少于 发行股本的 25%,或以市值计达 5,000 万港元,以较高者为准。若果预计市 值超逾 100 亿港元,公众持股比率最多可降低至 15%。再者,最大的三个公 众股东实益拥有的总持股量不可超过公众持股量的 50%。如果申请人有非上 市或在其它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则在香港上市的股票的公众持有比率应 不少于总发行股本的 15%。
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一、前言联交所主板是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一个重要板块,它提供了一个规范的市场环境,让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进行上市交易。
为了保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透明度。
本文将对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二、上市条件企业需要满足一些基本的上市条件才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根据规定,公司必须是法律上的独立实体,并且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稳定的盈利能力。
此外,公司的股本结构也需要满足一定的要求,包括最低市值、最低股东人数等。
三、信息披露要求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信息披露是非常重要的。
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准确地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相关的信息,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上市公司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表披露年度、中期和季度财务报表,并公布其他重要信息,如股东大会决议、关联交易等。
四、独立性要求联交所主板对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公司的董事会和管理层需要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方,以确保公司的决策能够真正体现股东的利益。
此外,公司还需要建立独立的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以加强内部监管和审计工作。
五、审计要求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联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聘请具备一定经验和资质的独立审计师对其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审计师需要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审查,并出具独立的审计报告。
这样可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六、交易规则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后,公司的股票将在联交所进行交易。
为了保证交易的公平、公正和高效,联交所制定了一系列的交易规则。
例如,公司需要指定一个交易商作为其市场代理人,负责股票的买卖委托。
同时,联交所还规定了交易的时间、交易方式和买卖的限制等细则。
七、持续上市要求上市后,公司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持续上市要求,以保持其在联交所主板的上市地位。
这些要求包括财务指标的达标、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司治理的完善等。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申请上市的公司在香港必须设有主要业务,或者是在香港设有主要业务的非香港公司。
公司应当有一套有效的公司章程,并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
2. 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运营历史,一般要求为三年以上。
公司应当能够提供充分的财务信息,包括审计报告、财务报表等。
3. 上市申请人必须在首三年合计取得至少5000万港元的溢利(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
4. 上市申请人的市值须达1亿港元。
5. 公众持股量: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可降低为10%)。
6. 管理层、公司拥有权: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7. 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受到限制。
8. 信息披露: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9. 包销安排: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10. 股东人数:于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百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请注意,这只是香港联交所综合主板上市规则的简要概述,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因具体情况而异。
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或对特定问题
有疑问,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
香港证券及期货从业员资格考试卷一教材第八章
本章学习重点
列出证监会就资产管理颁布的主要守则所涵盖的范围,并阐释证监会 监管信托人、保管人及管理公司的方式。 界定杠杆式外汇交易及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并辨别杠杆式外汇交易 各方须遵守的规管要求。
证监会对管理公司(含其董事)的要求:
• • • • 具备获证监会接纳的监察制度的海外司法权区; 获证监会接纳管理公司必须符合的条件,注意有两部分; 管理公司董事所须符合的条件; 如果集体投资计划的管理公司并非在香港注册成立,而在香港又没有营业地 址,则需委任一名香港代表。
杠杆式外汇交易
外汇交易、杠杆式外汇交易合约、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定义。 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市场中介人种类。 认可对手方的定义。
联交所颁布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的目的。 上市参与者:
上市参与者所包括的种类; 对首次发行申请的保荐人的数量的相关规定; 合规顾问的任期的规定原则; 对独立财务顾问、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独立性的规定原则; 保荐人向联交所做出的声明应包括的内容; 合规顾问只需要在上市发行人要求下才提供意见及指引; 独立财务顾问所要符合的要求; 对董事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数量及专业资格(专长)有的相关规定;独立 非执行董事所需要符合的条件; • 获授权代表数量上的相关规定;获得授权的条件; • 每个发行人须设立审核委员会,对其构成有的相关规定; • 合资格会计师的职责;注意创业板发行人还须委任一名监察主任。 • • • • • • • •
纪律程序
• 联交所的上市委员会可对违反《上市规则》的上市发行人、保荐人、董事或 专业顾问施加的制裁;对这些制裁的上诉程式的相关规定。
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
《收购守则》与《股份购回守则》进行规管的事项。 收购与购回的一般原则所规定的内容。 强制性要约的规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其上市条件规则一直备受关注。
上市条件规则是指企业在香港交易所上市需符合的条件和规定,以确保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不仅对公司本身具有重要意义,也对投资者和整个市场有着深远影响。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和相关数据,对香港上市条件规则进行深入剖析,探讨其对企业和市场的影响,并提出一些建议,以促进香港市场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行。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简要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包括其背景和意义。
然后详细解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要点,包括上市条件、符合规则的标准等内容。
最后,分析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对香港市场的影响,探讨其对市场和企业的意义。
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可以更全面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在香港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
1.3 目的:在本文中,我们的主要目的是深入探讨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和影响。
我们将详细介绍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概述以及其要点,分析其对市场和企业的影响。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香港上市条件规则的重要性,为他们在香港市场上进行投资和经营提供指导和帮助。
同时,我们也希望通过对规则的分析,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未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通过深入研究和讨论,我们希望能够为香港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企业的稳健成长贡献一份力量。
2.正文2.1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概述香港作为一个国际金融中心,其上市条件规则是严格而严谨的。
香港证券交易所(HKEx)作为香港的主要上市机构,执行着一系列严格的上市规定,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和市场的稳定。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主要包括资格要求、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等方面。
在资格要求方面,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市值、盈利能力、资产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此外,公司的管理团队和董事会成员也必须符合一定的资格和背景要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证监会(SFC)和HKEx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及时、准确地向市场披露公司重要资讯,以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市场的透明度。
股票在港上市规则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同主板规则同,但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招股价
无规定,但不得低于面值发行
同主板规则同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最低市值
2亿港元
1亿港元
公众持股市值
5000万港元
3000万港元
公
众持股ຫໍສະໝຸດ 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
股票在港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07次修订,第1册,第八章)
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符合下列中的一项
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44次修订,第11章)
财
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第八章上市资格前言8.01 本章列明股本证券上市须符合的基本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此等条件适用于每一种上市方式,并且适用于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包括《上市规则》其它适用条款下视为新申请人的上市发行人)。
基建公司、矿务公司、海外发行人及中国发行人须符合的其它条件,分别载于《上市规则》第8.05B(2)、18.02及18.03条及第十九及十九A章。
发行人务须注意:(1) 此等规定并非涵盖一切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增订附加的规定;及(2) 本交易所对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保留绝对酌情决定权,而即使申请人符合有关条件,亦不一定保证其适合上市。
因此,本交易所鼓励拟成为发行人者(特别是新申请人)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便能及早得知上市发行的建议是否符合要求。
基本条件8.02 发行人必须依据其注册或成立所在地的法例正式注册或成立,并须遵守该等法例及其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
8.03 如发行人是一家香港公司,则不得是《公司条例》第29条所指的私人公司。
8.04 发行人及其业务必须属于本交易所认为适合上市者。
8.05 发行人必须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的「盈利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2)条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或《上市规则》第8.05(3)条的「市值/收益测试」。
「盈利测试」(1) 为符合「盈利测试」,新申请人须在相若的拥有权及管理层管理下具备足够的营业记录。
这是指发行人或其有关集团(不包括任何联营公司,或其业绩是以权益会计法记入发行人财务报表内的其它实体)(视属何情况而定)须符合下列各项:(a) 具备不少于3个会计年度的营业记录(参阅《上市规则》第4.04条),而在该段期间,新申请人最近一年的股东应占盈利不得低于2,000万港元,及其前两年累计的股东应占盈利亦不得低于3,000万港元。
上述盈利应扣除日常业务以外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或亏损;(b) 至少前3个会计年度的管理层维持不变;及(c) 至少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借壳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H股上市条件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板条件(一)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以往3年盈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2.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l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公司能证明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拥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
(二)股东人数要求至少有300名股东;(三)最低市值要求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1. 公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2. 若公司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l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3. 如公司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二、创业板条件(一)财务要求:公司须具备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包括: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2年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二)管理层最近2年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年度控制权维持不变。
联交所 上市规则
联交所上市规则联交所是香港的主要证券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的交易平台。
在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融资和提高公司知名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联交所上市规则。
一、上市申请条件1. 公司必须符合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并在香港注册成立。
2. 公司必须有足够的资本和财务实力,能够满足联交所的上市要求。
3.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4. 公司必须具备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并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
5.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二、上市申请流程1. 委任保荐人:公司需要委任一家保荐人作为其上市过程中的顾问,并向联交所提交保荐人名单。
2. 提交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向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包括招股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
3. 审核申请文件:联交所会对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核,包括公司的业务和财务情况、治理结构等方面。
4. 发布招股书:如果审核通过,公司需要发布招股书,并向公众发行股份。
5. 上市交易:一旦发行完成,公司的股票将在联交所上市,并开始交易。
三、上市要求1. 公司必须遵守联交所制定的规则和法律法规,如定期披露财务报表等。
2. 公司必须保持透明度和高度的治理标准,如独立董事制度、审计委员会等。
3. 公司必须有足够数量和流动性良好的股份供应,以便投资者进行买卖。
4. 公司必须有稳定的盈利能力,并且在过去三年内连续盈利。
5. 公司必须及时披露重要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四、退市规则1. 联交所可以根据公司违反上市规则或法律法规等原因决定将其退市。
2. 如果公司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无法维持其上市地位,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3. 如果公司被认定为无法维持其业务运营或已经破产,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4. 如果公司股份不再供应或不能进行买卖,联交所可以决定将其退市。
总之,联交所上市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一步,需要符合一系列的条件和规则。
在香港上市的基本条件
在香港上市的基本条件上市公司The listed company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所谓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没有上市和没有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联交所制定的《证券上市管理规则》,香港联交所对公众香港公司上市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大致如下:1公司上市时的股票总市值不少于1亿港元,而由公众持有的股票的市值不少于5000万港元;2每发行100万港元的股票,须有不少于3名的股东,而股东的总数不得少于1000名;3除非公司的股票总市值高于40亿港元,公众持有的股份至少要占总股本的25%;4公司必须在实质相同的管理层人员的经营管理下,有不少于三年的足够和合适的业绩;5公司及其业务须具备联交所认为适合的上市条件;6公司的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5%或以上者不能拥有可能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7公司须委任至少两名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董事,以代表公众股东的利益;8公司应有足够的管理层人员常驻香港,一般来说,至少有两名执行董事通常在香港居住对于来港上市的中国企业,有一定程度的豁免;9公司的秘书必须通常居住于香港,有足以执行公司秘书职务的知识和经验,并具有规定的专业资格。
联交所对来香港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除了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还有以下一些特殊要求:1中国发行公司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2中国发行公司在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3中国发行公司必须委托两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4中国发行公司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5中国发行公司必须委任一人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6中国发行公司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7中国发行公司在联交所上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
香港上市条件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香港作为亚洲最大的金融中心之一,拥有着完善的上市制度和规则,吸引了众多公司选择在香港进行上市。
在香港市场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严格的条件和规则,以确保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保护。
一家公司要在香港上市,需要满足香港交易所(HKEX)的基本资格要求。
这些基本资格要求包括公司规模、财务状况、公司治理结构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需要具有稳定的业绩和健康的财务状况,以确保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稳定增长。
公司需要遵守香港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需要及时、准确地披露关于公司业绩、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信息,以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途径。
公司还需要遵守香港交易所的市场规范和监管要求。
公司需要遵守香港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证券法规,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监管部门会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公司需要通过独立核数师的审计,以确保公司的财务报表真实可靠。
公司需要定期向独立核数师提供财务信息,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审计是保障公司财务透明度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要环节。
公司还需要满足香港交易所的市值要求和流动性要求。
公司需要拥有一定规模的市值,以确保公司具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公司的股票需要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便于投资者进行买卖。
市值和流动性是公司在香港上市的重要指标。
香港的上市条件和规则严苛而完善,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安全稳定的投资环境。
在符合香港交易所的规定后,公司可以通过在香港上市,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的资金和资源,实现公司的战略目标。
香港的上市制度和规则是特别重要,也有助于维护市场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希望更多的公司通过在香港上市,实现自身和市场的共赢。
第二篇示例: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之一,吸引着全球许多企业选择在香港上市。
香港的上市条件规则旨在确保上市公司具有稳定的运营和良好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以维护香港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复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它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于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数据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于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数据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于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于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