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合集下载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港交所上市规则

港交所上市规则

「常问问题」综合版本1 (於2010年9月17日刊发/ 於2011年12月19日修订)「常问问题」说明我们编制下列「常问问题」,是为了协助发行人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尤其是对某些情况《上市规则》可能未有明确说明,或者是某些规则可能需作进一步阐释。

下列「常问问题」的使用者应当同时参阅《上市规则》;如有需要,应向合资格专业人士徵询意见。

「常问问题」绝不能替代《上市规则》。

如「常问问题」与《上市规则》有任何差异之处,概以《上市规则》为准。

在编写「回应」栏内的「答案」时,我们可能会假设一些背景资料,或是选择性地概述某些《上市规则》的条文规定,又或是集中於有关问题的某个方面。

「回应」栏内所提供的内容并不是选定为确切的答案,因此是不适用於所有表面看似相若的情况。

任何个案必须同时考虑一切相关的事实及情况。

1此综合版本不包括「常问问题」系列3 - 「披露易」内的「常问问题」。

发行人及市场从业人可以保密形式向上市科徵询意见。

如有任何问题应尽早联络上市科。

以下列表所指的「常问问题」系列是指:系列1 - 有关企业管治事宜及上市准则规则修订系列2 - 非主要及轻微规则修订系列4 - 网上预览资料集系列5 - 与检讨创业板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6 - 香港交易所为预托证券(香港预托证券)设立的架构系列7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以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上市规则》规定系列8 - 与2008年综合谘询有关的《上市规则》修订系列9 - 关於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司组织章程的修订及会议通告《上市规则》规定系列10 -系列11 -系列12 - 关於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规则修订系列13 -系列14 - 关於《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系列15 - 关於物业估值规定的规则修订系列16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 (由系列17取代)系列17 - 检讨《企业管治守则》及相关上市规则下列「常问问题」以《主板规则》编号排列。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目錄第一冊前言章數一釋義章數二導言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章數二B 覆核程序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章數四會計師報告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證券章數七上市方式章數八上市資格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章數十一上市文件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數十二公佈規定章數十三上市協議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章數十七股份計劃章數十八礦務公司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投資工具章數二十認可單位信託、互惠基金及其他集體投資計劃章數二十一投資公司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二上市方式(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三上市資格(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四申請程序及規定(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五上市文件(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六上市協議(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二十七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章數二十八可轉換債務證券章數二十九不限量發行、債務證券發行計劃及有資產支持的證券章數三十礦務公司章數三十一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證券除外)章數三十二超國家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三國營機構(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四銀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五擔保人及擔保發行(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章數三十六海外發行人(選擇性銷售的發行除外) 章數三十七選擇性銷售的證券章數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應用指引第1項指引摘要停牌及復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2項指引摘要有關供股及公開售股須獲全數包銷的規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3項指引摘要未繳足股款的證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4項指引摘要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5項指引摘要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6項指引摘要年度業績的評論(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刪除)第1項應用指引有關呈交資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項應用指引股份購回規則某些重要條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刪除)第3項應用指引新申請人管理階層的營業記錄第4項應用指引向現有認股權證持有人發行新認股權證第5項應用指引公開權益資料第6項應用指引確定發售期間第7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的上市事項(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8項應用指引有關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的簡介及在颱風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訊號期間的緊急股票過戶登記安排第9項應用指引另類認股權證 _ 附加規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刪除)第10項應用指引有關新發行人報告中期業績規定第11項應用指引停牌及復牌第12項應用指引有關發展中物業市場的物業估值第13項應用指引如何決定某項交易是否須予公佈的交易,以及發行人在附屬公司及主要附屬公司之權益攤薄第14項應用指引進一步發行權證與現有權證成單一系列第15項應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慮分拆上市申請時所採用的原則第16項應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無需刊載有關以營運租約租賃的物業之估值報告第17項應用指引足夠的業務運作及除牌程序第18項應用指引證券的首次公開招股第19項應用指引有關根據《上市協議》第2段的規定而可能須及時作出公開披露的特定情況之指引第20項應用指引發行人首次售股時僱員所認購股份的分配("粉紅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總則釋義為釋疑起見,《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只適用於那些與證券和其發行人有關的事宜,而該等證券是在由本交易所營運的證券市場(除創業板以外)上市的;這個證券市場,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創業板證券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中,是被界定為"主板"。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1项应用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是香港联交所制定的一项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中,第21项是关于上市公司的审计等相关事项的规定。

下面是针对第21项的应用指引,详细介绍了该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应用要求。

首先,根据第21项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这意味着上市公司需要选择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会计师事务所,确保其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在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时,上市公司应当遵循公正、无偏见和独立的原则,并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与所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作为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准则和行业标准,进行全面、客观的审计工作。

他们需要以审计独立性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报表进行评估,并向董事会和股东提供审计报告和建议。

此外,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配合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内部审计、合规检查等工作。

第21项还规定了上市公司在审计报告的使用和公开披露方面的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给联交所,并在其年度财务报表中披露审计报告的摘要。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有关审计工作的细节,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姓名、资质、费用以及审计工作的范围和结果。

如果审计报告中存在重大事项,例如财务报表中的重大错误或不合规情况,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正,并在相关文件和公告中进行准确和充分的披露。

此外,上市公司还应当密切跟踪审计工作的进展,并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及时和充分的沟通。

总之,第21项的应用指引对于上市公司的审计等相关事项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相应的规定,聘请合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确保财务报表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同时,上市公司还应当及时披露审计报告和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是香港证监会(SFC)建立的规则,旨在促进香港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发展。

它与其他国家不同,没有一套完整的法律规定,而是由SFC综合考虑了行业惯例、内部准则、国际惯例和全球资本市场发展趋势等因素,制定出来的一套规则。

具体来说,香港上市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公司的准备工作:申请上市公司必须满足SFC的注册要求,并准备披露文件,如招股书、业绩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2. 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向SFC提出上市申请,并满足SFC审核所需的文件及条件。

3. 经纪人的认可:申请上市公司必须寻求SFC认可的投资银行或券商的代理服务。

4. 上市审批:申请上市公司须经SFC审核通过后方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 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须遵守SFC的披露要求,包括新股发行和股票转让、重大事项、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业绩预测等。

6. 交易监管:上市公司须遵守SFC出台的交易监管规定,包括内部控制、市场操纵、股票投资等。

香港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

更新日期: 2002 年4月(第七十二次修订)免责声明香港联合交易所网页上刊载之《证券上市规则》仅旨在提供一个快捷之途径,方便公众人士索阅有关规则资料。

由於《证券上市规则》网页版及原装正版之修订时间不同,故二者内容或有歧异。

阁下当须另行参看《证券上市规则》之原装正版以及交易所印制之规则修订,方为准确。

联交所对任何因《证券上市规则》之资料不确或遗漏所引致之损失或损害概不负责(不论是民事侵权行为责任或合约责任或其他)。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八、、前言章数一章数二章数二A章数二B章数三章数四章数五章数六股本证券章数七章数八章数九章数十章数十一章数十一A 章数十二章数十三章数十四章数十五章数十五A 章数十六章数十七章数十八章数十九章数十九A投资工具章数二十章数二十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章数二十三章数二十四章数二十五章数二十六章数二十七章数二十八章数二十九章数三十章数三十一章数三十二章数三十三章数三十四章数三十五章数三十六章数三十七香港交易及结算所一上市章数三十八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 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 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 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 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 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 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 项应用指引第2 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 项应用指引第4 项应用指引第5 项应用指引第6 项应用指引第7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 项应用指引第9 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 项应用指引第11 项应用指引第12 项应用指引第13 项应用指引第14 项应用指引第15 项应用指引第16 项应用指引第17 项应用指引第18 项应用指引第19 项应用指引第20 项应用指引**********、I • d:注意:证券上市规则》原装正版每章下方均印有修订日期。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股票在港上市规则

股票在港上市规则
1.董事及管理层在新申请人所属业务及行业中拥有足够(至少三年)及令人满意的经验
2、在最近一个经审计财政年度管理层大致维持不变。
新申请人必须具备不少于2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
a. 管理层在最近2个财政年度维持不变; b. 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内拥有权和控制权维持不变。
豁免:
在下列情况下,联交所可接纳为期较短的营业记录,或修订或豁免营业记录和拥有权及控制权维持不变的要求:
同主板规则同,但上市时预期市值不得少于3000万港元.
股东分布
持有有关证券的公众股东须至少为300人
必须至少有100名公众股东
招股机制
若公众人士对新申请人证券的需求可能甚大,新申请人不得仅以配售形式上市。
新申请人可自由决定其招股机制,亦可仅以配售形式于本交易所上市。
招股价
无规定,但不得低于面值发行
同主板规则同
1.开采天然资源的公司;2新成立的「工程项目」公司
最低市值
2亿港元
1亿港元
公众持股市值
5000万港元
3000万港元

众持股ຫໍສະໝຸດ 量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至少25%。若发行人拥有一类或以上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1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
股票在港上市规则
主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07次修订,第1册,第八章)
不少于3个财政年度的营业记录,并符合下列中的一项
创业板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44次修订,第11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章第14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四章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前言14.01本章载列本交易所对股本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要求。

发行人须注意,凡属《公司条例》所指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均须符合《公司条例》,并须根据《公司条例》注册存案。

申请人应留意彼等须于其申请中确认所有所需的资料已载入上市文件或将于提交审核前载入上市文件的最后版本。

14.02为容许本交易所有充足时间考虑上市申请起见:(1)新申请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25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暂定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最后定稿;及(2)上市发行人应留意,•预期最后定稿的上市文件须于其预定大量印刷日期至少足十个营业日之前向本交易所提交,如有修订,须于付印前至少足两个营业日提交最后定稿。

在上述的情况下,未经本交易所同意,一概不得对上市文件的最后文稿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释义14.03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Iistingdocument)指有关上市申请而刊发或建议刊发的招股章程、•通函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有关重组安排计划(schemeofarrangement•)的综合文件及/或介绍上市的文件)。

如发行人不清楚某份文件是否属于前述的上市文件,应尽早咨询本交易所。

免责声明14.04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封面的显眼地方清楚列载《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述形式的免责声明。

创业板特色14.05任何上市文件,必须于其显眼地方并以粗体字款,列载如《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20条所述形式的有关创业板特色的声明。

何时需要14.06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1)发行证券以供认购(offersforsubscription);•(2)发售现有证券(offersforsale);(3)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4)以介绍方式上市(introductions);(5)供股(rightsissues);(6)向现有股东发售证券(openoffers);(7)资本化发行(包括进行以股代息计划)或发行红利权证;及(8)交换或替代证券(因合并或分拆股份、•或削减股本或其他情况而产生的证券,但不包括将证券转换为另一类已经上市的证券)。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香港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包括以下内容:
1. 上市资格要求: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足够的运营历史和业绩记录,具备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财务管理能力,具备文明财务和公司管理的艰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期货合同规则,并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制度。

2. 公司财务要求: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有足够的净资产和营运资本,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并符合行业相关的财务指标要求。

3. 公司治理要求: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必须具备透明度和披露要求,包括定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公司运作和管理的重大信息,并遵守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

4. 上市申请程序:申请主板上市的公司需要提交一份申请文件,包括招股书和上市申请表,经香港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决定是否接受上市申请。

5. 上市后义务:上市公司需要遵守香港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和规范,包括定期公布财务报告、及时公布重大信息、维护股东权益等。

此外,香港证券交易所还制定了其他更为详细的规则和规范,包括关于募资、发行股份、交易安排、股权投资者等方面的规
定。

上市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和规范,以确保市场的运作和资本市场的稳定。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17章(上)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1999-8-13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续)第十七章股本证券持续责任序言17.01发行人须遵守(及承诺依据其上市申请(附录五A)承诺,•一旦其任何证券获准上市),则须于所有时间均遵守不时生效的《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一切规定,明示不适用者除外。

本章所载列者为有关披露的一般持续责任,连同若干其他一般持续责任。

本章并非巨细无遗,故请发行人留意,其他章节另外载有其他额外特定责任,尤其包括以下各项:第五章--董事、秘书及公司监管事宜第九章--停牌、复牌、除牌及撤回上市地位第十一章--上市资格第十三章--对购买、出售及认购的限制第十六章--公布规定第十八章--财务资料第十九章--交易第二十章--关连交易与已发行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有关的其他持续责任载列于第三十一章。

17.02制订本章所列的持续责任的主要目的,是确保维持一个公平及有秩序的证券市场及所有市场用家可同时取阅同样的资料。

发行人必须令证券的持有人(及公众)全面知悉所有可能影响他们的利益的所有因素及恰当地对待其证券持有人。

17.03发行人的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完全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

17.04董事应就发行人遵行《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责任及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方式及程度而征询发行人的保荐人的意见及指引(只要发行人仍聘用保荐人提供服务),并应对该等意见及指引加以考虑。

17.05发行人依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须作出的任何公告,必须根据第十六章所载的公布规定而作出,另行指明者除外。

持续披露责任引言17.06与本章所载有关披露的持续责任旨在确保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所述情况下即时发放资料。

指导性的原则是:预期属股价敏感的资料必须在有所决定后即时发放。

在此之前,发行人及其顾问务须严守秘密。

17.07在不影响《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10条的一般性原则下,本章提出发行人需向其证券持有人及公众披露资料的特定情况。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

H股、内地公司香港借壳上市、红筹股上市条件及流程H股上市条件根据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下文简称“香港联交所”)有关规定,内地企业在中国香港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一、主板条件(一)盈利和市值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以往3年盈利合计5 000万港元(最近1年的利润不低于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的利润之和不少于3000万港元),并且市值(包括该公司所有上市和非上市证券)不低于2亿港元;2. 公司有不少于连续3年的营业记录(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20亿港元,最近1个经审计财政年度收入至少5亿港元,并且前3年来自营运业务的现金流入合计至少1亿港元;3. 公司于上市时市值不低于40亿港元且最近l年收入至少5亿港元(至少前3年管理层不变,近1年控制权不变)。

在该项条件下,如果公司能证明董事及管理层至少拥有3年所属业务和行业的经验,并且管理层最近1年持续不变,则可以豁免连续3年营业记录的规定。

(二)股东人数要求至少有300名股东;(三)最低市值要求公司上市时的市值须至少为2亿港元。

(四)公众持股市值和持股量要求1. 公司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的市值须至少为5000万港元。

无论任何时候,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至少25%;2. 若公司拥有超过一种类别的证券,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至少25%;但正在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比不得少于l5%,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万港元;3. 如公司预期上市时市值超过l00亿港元,则交易所可酌情接纳一个介乎15%-25%之间的较低百分比。

4. 持股量最高的3名公众股东,合计持股量不得超过证券上市时公众持股量的50%;二、创业板条件(一)财务要求:公司须具备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包括:日常经营业务有现金流入,于上市文件刊发之前2年合计至少达2,000万港元;(二)管理层最近2年管理层维持不变;最近1年度控制权维持不变。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附件1: 相关监管要求.会计准则定义的关联方范围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定义的关联方1.《联交所上市规则》所称本公司的关联方主要指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上述人士的联系人。

2.依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本公司的关联方具体包括:(一)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二)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的监事;(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士的联系人;(五)关联附属公司:即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公司非全资附属公司:本公司的任何关联方(按本条(一).(二).(三).(四)项所界定,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大会上有权(个别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10%以上的表决权;在计算上述表决权时,不包括本公司的关联方(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透过本公司或本公司附属公司所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权益。

一家非全资附属公司不会纯粹因为以下关系而被视为关联方: (1).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只是另一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或(2).该非全资附属公司只是本公司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方(按本条(一).(二)或(三)项所界定)的联系人。

若公司的附属公司成为关连人士,纯粹是因为它们同是某关连附属公司旗下的附属公司,则该等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不会被视为关连交易。

(六)本条第(五)项所指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附属公司;或 (七)联交所认定的其他关联方。

前款界定的关联方不包括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无论直接或间接持有)及中国政府机关。

3.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不属于公司的关连人士。

非重大附属公司是指:1)根据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账目,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占中国华融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每年均少于10%;或2)根据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账目,该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占中国华融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均少于5%。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章

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简称HKEX)是香港主要的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管理香港的股票市场。

以下是关于香港联交所上市的一般规则:1. 资格要求: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资格要求才能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这些要求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业务规模、股本结构、管理层经验和公司治理标准等。

2. 上市申请程序:公司必须提交上市申请,包括提供详细的上市文件和相关资料。

申请文件将由香港联交所审核,以确定公司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3. 发行股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

在发行股份时,公司必须遵守香港联交所的发行规则和披露要求。

4. 保荐人和律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需要聘请保荐人和律师,以协助处理上市申请和相关事宜。

保荐人是一家具有资格的金融机构,负责对公司进行审核和发行股份的安排。

5. 上市监管:一旦公司成功上市,香港联交所将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包括要求定期披露财务和业务信息,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和法规。

6.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投资者公开披露重要信息,以确保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市场交易环境。

公司需要定期发布财务报表和公告,并及时披露任何对股价和业务前景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7. 挂牌规则:香港联交所有一套详细的挂牌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行为准则、交易规则、市场行为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公司必须遵守这些规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易。

需要注意的是,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监管要求进行更新和修改。

对于具体的上市要求和程序,建议您咨询专业的金融机构、律师或香港联交所官方网站上的相关信息。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23,2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23,24章

香港联合交易所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第21,22章出处:香港联合交易所发布日期: 1999-8-19第二十一章股本证券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21.01本章同时适用于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发行或授出可认购或购买该发行人的股本证券的期权、权证及类似权利(“权证”),及附于其他证券的权证,但不适用于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任何期权。

附于其他证券但不可分离的权证属于可转换证券,亦须受(如属适用)《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二章(可转换股本证券)或第三十三章(可转换债务证券)的条文限制。

21.02所有权证于发行或授出之前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如属可认购股本证券的权证,另须在股东大会上经股东批准(除非该等权证是根据股东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权力所发行)。

在无特殊情况(例如挽救重组)出现时,本交易所只在符合下列规定的情况下,方会批准发行或授出可认购证券的权证;(1•)就权证的行使而将予发行的证券(须与就任何其他期权的行使(如该等权利即时予以行使,不论该项行使是否获准)而将予发行的所有其他股本证券合并计算)不得超逾发行人在该等权证发行时已发行股本的20%。

在计算此限额时,根据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雇员或行政人员股份计划而授出的期权不包括在内。

就此限额而言,以下各项亦不包括在内:(a)可转换优先股(及此种优先股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及(b)可转换债券(及此种债券可转换的任何股本证券);(2)该等权证须于发行或授出日期后一年至五年内届满,•并不得转换可认购于原有权证发行或授出日期一年内或五年后届满的证券的其他权利。

21.03为召开《创业板上市规则》第21.02条所规定的会议而寄予股东的通函或通知,必须至少包括下列资料:(1)就权证的行使可予发行的证券的最高数量;(2)权证的行使期及行使权开始生效的日期;(3)行使权证时应付的款项;(4)转让或传送权证的安排;(5)持有人在发行人清盘时的权利;(6)就发行人股本的变更而更改证券的认购或购买价或数目的安排;(7)持有人参与发行人进一步分配及/或发售证券的权利(如有);及(8)权证的任何其他重要条款概要。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聯合交易所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目录第一册前言章数一释义章数二导言章数二A 上市委员会、上市上诉委员会及上市科的组织、职权、职务及议事程序章数二B 覆核程序章数三保荐人、授权代表及董事章数四会计师报告章数五物业的估值及资料章数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股本证券章数七上市方式章数八上市资格章数九申请程序及规定章数十对购买及认购的限制章数十一上市文件章数十一A 招股章程章数十二公布规定章数十三上市协议章数十四须予公布的交易章数十五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十五A 衍生认股权证章数十六可转换股本证券章数十七股份计划章数十八矿务公司章数十九海外发行人章数十九A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发行人投资工具章数二十认可单位信托、互惠基金及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章数二十一投资公司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二上市方式(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三上市资格(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四申请程序及规定(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五上市文件(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六上市协议(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二十七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章数二十八可转换债务证券章数二十九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章数三十矿务公司章数三十一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除外)章数三十二超国家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三国营机构(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四银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五担保人及担保发行(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六海外发行人(选择性销售的发行除外)章数三十七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章数三十八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上市指引摘要∕应用指引第1项指引摘要停牌及复牌(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2项指引摘要有关供股及公开售股须获全数包销的规定(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3项指引摘要未缴足股款的证券(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4项指引摘要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5项指引摘要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6项指引摘要年度业绩的评论(已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六日删除)第1项应用指引有关呈交资料及文件的程序第2项应用指引股份购回规则某些重要条款的豁免(已於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删除)第3项应用指引新申请人管理阶层的营业记录第4项应用指引向现有认股权证持有人发行新认股权证第5项应用指引公开权益资料第6项应用指引确定发售期间第7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的上市事项(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8项应用指引有关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简介及在台风及∕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期间的紧急股票过户登记安排第9项应用指引另类认股权证 _ 附加规定(已於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删除)第10项应用指引有关新发行人报告中期业绩规定第11项应用指引停牌及复牌第12项应用指引有关发展中物业市场的物业估值第13项应用指引如何决定某项交易是否须予公布的交易,以及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及主要附属公司之权益摊薄第14项应用指引进一步发行权证与现有权证成单一系列第15项应用指引本交易所在考虑分拆上市申请时所采用的原则第16项应用指引上市文件及通函无需刊载有关以营运租约租赁的物业之估值报告第17项应用指引足够的业务运作及除牌程序第18项应用指引证券的首次公开招股第19项应用指引有关根据《上市协议》第2段的规定而可能须及时作出公开披露的特定情况之指引第20项应用指引发行人首次售股时雇员所认购股份的分配("粉红色表格的分配")第一章总则释义为释疑起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只适用於那些与证券和其发行人有关的事宜,而该等证券是在由本交易所营运的证券市场(除创业板以外)上市的;这个证券市场,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证券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中,是被界定为 "主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
目錄
第一冊
前言
章數一釋義
章數二導言
章數二A上市委員會、上市上訴委員會及上市科的組織、職權、職務及議事程序
章數二B 覆核程序
章數三保薦人、授權代表及董事
章數四會計師報告
章數五物業的估值及資料
章數六停牌、除牌及撤回上市
股本證券
章數七上市方式
章數八上市資格
章數九申請程序及規定
章數十對購買及認購的限制
章數十一上市文件
章數十一A 招股章程
章數十二公佈規定
章數十三上市協議
章數十四須予公佈的交易
章數十五期權、認股權證及類似權利
章數十五A衍生認股權證
章數十六可轉換股本證券
章數十七股份計劃
章數十八礦務公司
章數十九海外發行人
章數十九A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發行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