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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调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资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七章劳动保障监察第八章动态管理第九章纠纷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维护和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基本劳动制度,即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第三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受教育的权利,享有相应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四条国家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保障劳动者参与劳动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五条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裁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维护劳动秩序。
第六条法律对公民的劳动标准的保护和监督应当适应和引导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国家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制度,促进全体劳动者健康地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八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和保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培养和造就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各类劳动者。
第十条工会作为职工的群众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协调。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秩序,推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第十二条党的工作部门依法协助各级政府做好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以及变相地对劳动者实施报复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国家保护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享有的权益,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享有补偿。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剥夺劳动者休假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以警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两倍的赔偿。
第十七条劳动者享有从业资格,经批准或者登记注册后依法从事劳动工作。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采取调整劳动用工的措施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说明,听取劳动者的意见。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完整篇.doc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一、《》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 第五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 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 第七条; 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 第八条; 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十条; 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
2020年最新劳动法全文最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完整版劳动法
劳动法概念应把握
一、就事而言,劳动法是有关“劳动”
的法律。 二、就行为人而言,劳动法是关系“劳 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法律。 三、就法律关系而言,劳动法是调整 “劳动关系”的法律。
三、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法是以劳动关系为中心调整对象,
同时也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 一些社会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法 调整的最主要、最基本的社会关系。
案例5: 1993年,26岁的郭小姐进入该县永新制鞋厂, 该厂规定:从签订合同之日起,五年之内不准生 小孩,否则一律开除。急于上班的郭小姐不敢表 示异议。1995年6月,郭小姐怀孕了,于是将情 况告诉了主管厂长,但是主管厂长并未表示异议。 同年10月,当郭小姐将请产假的假条交给主管厂 长时,主管厂长以郭小姐违背入厂时的厂规为由, 将其开除。
第三节 劳动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劳动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它在我国的整个法律体系中是一 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劳动法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依
据: 1、劳动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2、劳动法有自己独特的调整方法。 3、劳动法有自己特有的基本原则。 4、劳动法有自己完整独立体系。 5、司法实践中劳动法早已被确认为 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一)劳动关系
1、劳动关系的基本含义 劳动关系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 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方面的关系、工作时间 与休息时间方面的关系、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关 系、职业培训方面的关系、劳动纪律方面的关系、 社会保险和福利方面的关系、劳动争议解决所涉 及的关系、劳动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方面的 关系。
案例3: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2001年12月23日在成 都刊登招录行员广告,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 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四川大学 2002届应届毕业生蒋某,身高为达规定的高度, 虽符合其规定的其他报名条件,却无法成为招录 对象。 案例4:北京某商场2000年10年规定,其所有在 职的和新招聘的导购人员必须具备“35岁以下、 北京市城镇户口”的条件,否则不予录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修订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四章劳动报酬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七章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劳动保障监察和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自愿协商,平等自愿,本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名称、住所;(二)劳动的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三)劳动报酬;(四)社会保险;(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六)劳动纪律、劳动合同期限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方式;(七)违反劳动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的后果;(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法和途径;(九)劳动者享有的其他权利和福利待遇;(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签字或者盖章。
第五条劳动者应当如实告知用人单位有关其个人情况,不得隐瞒和虚假陈述。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高劳动技能,完成劳动任务,不得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
因生产经营需要,劳动合同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八条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和节假日不受侵犯。
第四章劳动报酬第十条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取得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劳动报酬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防范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女职工劳动保护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禁止性别歧视。
第十四条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产假期间和哺乳时间内,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反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精编版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促进就业 (2)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3)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8)第五章工资 (11)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 (12)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13)第八章职业培训 (14)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 (15)第十章劳动争议 (16)第十一章监督检查 (18)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19)第十三章附则 (2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劳动法劳动法-2024鲜版
03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2024/3/27
12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能力和社会 需要,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和用人单位, 不受任何歧视和限制。
劳动者有权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 ,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 、津贴、补贴等。
2024/3/27
休息休假原则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 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原则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 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原则
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过 程中的安全和健康。
管理员工
用人单位有权对员工进行日常管理, 包括安排工作任务、考核工作绩效、 处理违纪行为等。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规范员工的劳动行为和用工管理。
2024/3/27
17
用人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1 2
保障员工权益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 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 劳动安全卫生等。
国家建立社会保险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养老、医疗、工伤、失 业等方面的保障,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15
04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2024/3/27
16
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
依法招聘和解聘员工
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岗 位特点,依法招聘符合条件的员工, 并在符合法定情形下解聘员工。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加强宣传教育
最新劳动法全文
最新劳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单位规章制度,维护单位的正当权益,完成劳动任务。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劳动者以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条件进行歧视。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以下简称“雇主”)和劳动者订立的,规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第五条劳动合同必须有下列条款:1.劳动合同的当事人;2.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3.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支付方式;4.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5.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事项。
第六条劳动合同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时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书。
第七条劳动合同以口头形式订立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可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期间,雇主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劳动者有权按合同约定享受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一条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十二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按期支付劳动报酬。
雇主不得拖欠劳动报酬。
第四章劳动时间和休假第十三条劳动者的正常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日,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十四条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或者全体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是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小时。
第十五条劳动者连续工作四小时以上应当有休息时间。
第十六条劳动者在工作日以外的休息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
第五章劳动安全与卫生第十七条雇主对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和健康负有责任,必须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设备,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劳动者有权要求雇主提供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情况。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平易近代表大年夜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经由过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实施和变革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五章专门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叮嘱消磨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司法义务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美劳动合同轨制,明白劳动合同两边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成长调和稳固的劳动关系,制订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别经济组织、平易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实施、变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有用本法。
国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集团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实施、变革、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按照本法履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束缚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实施劳动合同商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美劳动规章轨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力、实施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订、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待遇、工作时刻、休息休假、劳动安稳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规律以及劳动定额治理等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亲自好处的规章轨制或者重大年夜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年夜会或者全部职工评论辩论,提出筹划和看法,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信。
在规章轨制和重大年夜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恰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经由过程协商予以修改完美。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截了当涉及劳动者亲自好处的规章轨制和重大年夜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诉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平易近当局劳动行政部分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调和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合营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年夜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赞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实施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爱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以执行工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报酬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劳动关系具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平、公正的特点。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约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
第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劳动双方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工作条件和保护劳动者安全健康的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休假、假期、福利待遇、劳动争议处理方式等。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个人或组织。
2. 用人单位: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经济组织,具体的形式包括企事业单位、事业社团、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3.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平等自愿的协商达成的劳动关系约定,包含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劳动报酬:是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享受的经济回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等。
5. 工伤保险: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的一种保险,主要用于对工伤或职业病造成的伤害进行赔偿和治疗。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劳动合同法(简称本法)所称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劳动纪律等事项约定的协议。
第三条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协商、平等自愿的原则。
劳动合同无效时,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并可以适用债权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聘用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提供劳动合同文本。
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生效。
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提供劳动合同文本的,劳动合同自该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成立。
第六条劳动者服从聘用单位的管理,按照聘用单位的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益负有保护义务。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六周岁的;(二)具备为他人提供劳动而取得报酬的能力;(三)具备为自己的民事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继续教育的机会。
第八条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条款:(一)劳动者姓名、住质;(二)工种、工作岗位以及每日工作时间和工作日历;(三)劳动报酬;(四)工作条件和劳动保护;(五)劳动合同期限或者工作期限;(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和方式,以及解决劳动争议的办法;(七)社会保险;(八)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包括的事项。
在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九条劳动合同的订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之一为了规避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的强制性规定而实施的。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继续存在,没有期限的,视为劳动无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解除,必须有正当的理由,经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同意解除的,劳动者可以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新版)一、总则1.目的和基本原则- 目的:本法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平等协商,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基本原则:- 平等就业、平等工酬、平等发展的原则- 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 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经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促进就业、维护就业权益- 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2.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以及其他直接涉及劳动关系的组织、个人。
二、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的订立(一)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 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护照号码等基本信息,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等信息;2.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是固定期限的或者无固定期限的;3. 劳动合同工作的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4. 劳动报酬的标准与支付方式;5. 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劳动条件;6. 劳动合同解除、中止的条件和程序;7. 双方的违约责任及其处理方式;8. 涉及特殊工时和工作条件的特别约定;9. 其他劳动合同所必须具备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由劳动者、用人单位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
劳动合同应当分别保存一份,由劳动者保存自己的,用人单位保管另一份。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变更或者终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三、劳动保护4.基本工资和加班工资(一)基本工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应当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加班工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者加班时间的长度给予相应的工资补偿,一般情况下,加班工资不低于劳动者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
5.工时和休息(一)工时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二)休息劳动者每周至少享受二十四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协调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劳动者,是指在用人单位依法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以及合同期满后继续从事工作的人。
第三条本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单位、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等雇佣劳动者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劳动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标准、劳动合同、劳动争议协调处理、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社会保险等制度,发展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保护未成年人、女工和其他劳动者的特殊权益。
第二章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议确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合同。
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上建立。
第六条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二)劳动合同的期限;(三)劳动合同的工作地点;(四)劳动合同内容的补充条款;(五)劳动报酬;(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七)劳动纪律和劳动纠纷处理办法;(八)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九)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明确交付劳动合同副本。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经劳动者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合同:(一)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二)实习劳动合同。
第三章劳动报酬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并按照劳动完成情况和工作量、质量,以及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贡献确定工资额。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期限。
第十一条劳动者的工资应当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
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或者其他经济补偿,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
........(正文内容继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1.《劳动合同范本》2.《劳动合同变更申请表》3.《劳动合同终止申请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劳动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在劳动合同基础上。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
劳动法全文:2024年版劳动合同法本文档旨在整理和阐述2024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以便于各方了解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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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劳动合同制度,提高劳动生产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权益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尊重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对劳动者进行侮辱、诽谤、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度国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和格式。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 劳动合同期限;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 劳动报酬;7. 社会保险;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订立劳动合同的方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签订。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劳动合同的生效,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劳动法全文资料
2015年最新劳动法全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小编提醒:点击下列标题可以查看劳动法对应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劳动法合同2021法全文
2021年最新劳动法合同法全文完整版(劳动合同法全文解读)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劳动关系,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范,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成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第七条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应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第十五条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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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最新劳动法全文(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小编提醒:点击下列标题可以查看劳动法对应章节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
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十四条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016年最新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目录一、总则二、劳动合同的订立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四、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五、集体合同六、劳务派遣(小编提醒:点击上列目录标题可以查看相应的劳动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
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
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
(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
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28、厂长、经理是由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上级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厂长、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与上级部门聘任机关签订劳动合同。
对由国家有关组织行政部门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